第三節 成交


  證券商在接受客戶委託,填寫委託書後,應立即通知其在證券交易所的經紀人去執行委託。由於要買進或賣出同種證券的客戶都不只一家,故他們通過雙邊拍賣的方式來成交,也就是說,在交易過程,競爭同時發生在買者之間與賣者之間。
  證券交易所內的雙邊拍賣主要有三種方式:即口頭競價交易、板牌競價交易、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

  一、成交的基本原則

  1.價格優先原則
  價格優先原則是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和板牌競價時,除上述的的優先原則外,市價買賣優先滿足於限價買賣。
  2.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按中介經紀人聽到的順序排列;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
  3.成交的決定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的價位相同,即為成交。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除前項規定外,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采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中間價位;如買賣雙方只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采用當日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顯示價格的價位。

  二、競價交易作業程序

  (一)板牌競爭交易
  1.作業程序
  (1)場內電話員在接到其營業處所轉告的買賣證券事項時,應依序記載於《委託電話記錄簿》,然後向場內出市代表下達買賣指令。
  (2)場內出市代表接到電話員的買賣指令後,應先看申報價格是否達到《競價告示板》公告價位。如果達到,場內出市代表將買賣指令填寫在競價告示板的價格欄內,並在適當的欄內填上證券商的代號和買或賣的數量。如申報未達到板上價位,場內出市代表應將未公告的買賣指令,按證券名稱和價格歸類匯總,即每種證券按買入價由高到低、賣出價由低到高的依序排列,待價位達到時,再登錄於《競價告示板》。
  (3)每筆買賣成交後,賣方出市代表應立即填寫《成交記錄》並簽章,交買方出市代表確認後,將成交記錄送至證券交易所指定的櫃台打印成交時間及成交號碼,然後將紅色一聯交買方收執,黃色一聯交證券交易所清算櫃台,蘭色一聯則交給其電話員。
  (4)電話員接到《成交記錄》後,應對照《買賣記錄簿》所記載的買賣數量,將已成交的數量刪減或註銷,並將成交情況電話通知其營業處所,以便轉告委託人及制作有關憑證。電話員應密切注視行情提示變動,對照《委託電話記錄簿》所載價格、數量,隨時向場內出市代表提示買賣指令。
  (5)每天上午或下午收市時,各證券商代碼、總金額及收付淨差額與交易所核對,全部對帳無誤後,方可離開交易大廳。
  2.競價告示板填寫原則
  (1)競價告示板限填四個價位,即未成交的最高買入價、次高買入價、最低賣出價、次低賣出價,每個價位上的數量申報應依時間先後順序填寫。
  (2)每日開市時,在板上未登錄價格以前,證券場內出市代表應以昨日收市價為基准,以上下各兩個升降單位為限,將符合該標準的申報價格填寫在《競價告示板》上,買方後手的登錄價不得低於前手;賣方後手的登錄價不得高於前手。
  (3)開市時,在一般情況下,買賣雙方均可在《競價告示板》上掛牌。如果出現混亂擁擠等情況,證券交易所場內工作人員有權決定由買方或賣方先行掛牌。每日開盤後的申報價格,須以《競價告示板》上最近一次登錄的價格或成交為基准,以上下各兩個升降單位為限。
  (4)買方(賣方)申報價高於(低於)《競價告示板》上,登錄的最高買入價(最低賣出價)一個價位時,後手申報者應先將板上登錄的最高買入價(最低賣出價)改寫,再將次高買入價(次低賣出價)一欄的內容移到右邊一欄,在左邊一欄裡填上後手的證券商代號和買賣數量。
  若買方(賣方)後手申報價格高於(低於)前手在板上登錄的最高買入價(最低賣出價)兩個價位時,後手可以在改寫價格後,將原先前手登錄在買方(賣方)欄內的內容全部擦去,然後登上自己的代號和買(賣)數量。
  價格改寫時被擦掉的板上登錄價,在其再次達到《競價告示板》申報價位時,須由出市代表重新填寫。
  (5)板上登錄的內容,不得任意撤銷或減少申報的數量,但若變更價格或增加數量時,須依板上價位重新申報。
  板上內容一旦成交,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撤銷,否則,以違約處理。
  (6)買賣成交時,買方或賣方應將對方出市代表登在板上的數量刪減或劃去,然後在黑板上方寫出每筆的證券部代號成交價格與數量,成交後剩餘的部分應寫在《競價告示板》上,待下次繼續成交。
  3.成交的先後順序
  (1)較高買進限價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限價申報;較低賣出限價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限價申報。
  (2)同價位申報,依照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3)同價位申報,客戶委託申報優先於證券商自營買賣申報。
  各證券商出市代表在執行客戶委託時,應參照以上原則執行。
  (4)取消市價委託。
  4.成交價格的決定原則
  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優先成交。
  5.兩邊客的買賣
  兩邊客買賣是指買方及賣方經同一證券商達成交易。當同一證券商在接到同種股票、相同價格的買和賣的委託單時,可以依照下列原則,進行兩邊客交易。
  (1)一項交易成交後,可立即采用該成交價進行兩邊客買賣。
  (2)當場內買賣價相差一個價位時,成交價在「牛市」時,可以是買入價,「熊市」時可以是賣出價。
  (3)當場內買賣價相差兩個價位以上,或沒有買賣價,或只有買價或賣價的時候,出市代表必須在板上寫出適當的買賣價,令價位符合(1)或(2)的條件,然後緩步離開《競價告示板》,給予其他出市代表機會交易,如無人與他交易,他方可依據(1)或(2)的方法進行兩邊客買賣。
  (4)所有兩邊客成交時,場內出市代表應喊出「兩邊客」,同時在《競價告示板》下方標上證券商代號和標記「C」以及成交價格和數量,並應立即填制《成交記錄》,以最快的速度將其送至證券交易所指定的專櫃打印時間及號碼。
  6.開市價和收市價的確定原則
  (1)開市後的第一筆成交價即為開市價。
  (2)當日收市鐘響前,由證券交易所場內職員在成交記錄上劃上一線,在線上最後一筆成交價即為收市價。
  如當日無成交,證券交易所根據大市走勢及叫價情況,按開盤價決定當日收市價。
  7.證券交易所業務執行人員應隨時檢查、監督出市代表的電話記錄簿及其他情況,以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貫徹於交易始終。
  (二)口頭唱報交易
  1.作業程序
  (1)電話員在接到其營業處所轉告的受托(或自營)買賣證券事項時,應依序記載於《委託電話記錄簿》,然後向場內出市代表下達買賣指令。
  (2)出市代表在接到電話員的買賣指令後,即到證券交易所劃定的股票買賣喊價區域喊價買賣。
  (3)股票唱報買賣采用分櫃連續競價方式。證券交易所應劃定證券商出市代表參加股票買賣喊價的區域,在劃定區域外的喊價,證券交易所業務人員有權制止。
  (4)買方或賣方喊價,一經對方承諾接受即為成交。一經成交,賣方應立即按規定填制《成交記錄》,並交買方簽認,同時將《成交記錄》送至證券交易所指定櫃台打印時間及成交號碼,然後將紅色一聯交給買方收執,黃色一聯交給交易所清算櫃台,蘭色一聯則交給其電話員。
  (5)電話員在接到《成交記錄》後,應對照《委託電話記錄簿》中記載的買賣數量,將已成交的數量刪減或註銷,然後通知營業處所,以便轉告委託人及制作有關憑證。
  (6)《委託電話記錄簿》所載數量未能全部成交時,其余量可待下次繼續成交。電話員應密切注視行情提示示變動。對照《委託電話記錄簿》所載價格、數量,隨時向市場內出市代表人提示買賣指令。
  (7)每天上午或下午收市時,各證券商出市人員就應盡快將當市成交的證券名稱、數量、價格、對方的證券商代號、總金額及收付淨差額與證券交易所核對,全部對帳無誤後,方可離開交易大廳。
  2.場內出市代表喊價規則
  (1)出市代表參加唱報股票買賣,除以手勢表示買進或賣出價格外,同時須口頭高聲喊出買進或賣出品種及價格。買方舉手以掌心向內,賣方舉手以掌心向外,具體價格、數量的手勢由證券交易所統一規定。
  (2)開市後首次喊價限於昨日收市價的上下兩個升降單位內。買方後手喊價不得低於前手,賣方後手喊價不得高於前手。
  (3)買方或賣方喊出價格,除開盤首次喊價必須報明每股買價或賣價全數外,在競價過程中,可只喊出其最後兩位數。如遇升進或降落一位時,仍須報明其每股買價或賣價的全數。
  (4)出市代表在場內喊價,必須舉手或高聲申報數次,使眾人周知。買價或賣價一經喊出,除另一新喊價出現外,不得撤消。
  (5)買方最高喊價或賣方最低喊價,應當優先成交。相同喊價依其先後次序決定。
  (6)買賣雙方成交的數量未達買方或賣方原喊價買進或賣出數量時,其成交價格對未成交部分仍屬有效,直至買方或賣方另一新喊價出現為止。
  買方或賣方喊價,一經對方承諾接受,買賣即告成立,任何一方不得變更。
  2.兩邊客的買賣
  當證券商接到同種證券、相同價格的買和賣的委託單時,仍應在場內公開喊出。若他想自行成交,即做兩邊客買賣,則須依上板競價兩邊客買賣原則進行。
  兩邊客成交時,出市代表應喊出兩邊客、成交價格及成交數量,並應立即填寫成交記錄,以最快的速度將成交記錄送至證券交易所指定的櫃台打印時間及號碼。
  3.決定成交先後順序的原則
  按上板競價原則進行。
  4.成交價格的決定原則
  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優先成交。
  5.開市價和收市價的決定原則
  (1)開市時采用主席叫價制,即由主持口頭唱報競價專櫃的工作人員指定某支股票的買方或賣方先喊價,開市後的第一筆成交價即為開市價。
  (2)當日收市鐘響前的最後一筆成交價即為收市價。如無成交,按上板作業原則定。
  (三)電腦自動交易
  1.作業程序
  (1)電腦交易的買賣申報由終端輸入,限當日有效。
  (2)買賣申報的輸入自市場集會時間開始前半小時進行。前款輸入買賣申報的時間,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變更。
  (3)買賣申報應依序逐筆輸入證券商代號、委託書編號、委託種類(融資、融券、集中保管、自行保管)、證券代號、單價、數量、買賣類別、輸入時間及代理或自營。但證券交易所可視需要而增減。前款輸入序號,證券商應依接單順序,按每部終端機分別編定,不得跳號。
  (4)買賣申報傳輸至交易所電腦主機,經接受後,由參加買賣的證券商印表機列印買賣申報回報單。
  (5)買賣申報僅限於限價申報一種。
  (6)證券商查詢其未成交的買賣申報,應經由終端機進行。
  (7)申請撤消買賣申報時,應經由終端機撤消。申請變更買賣申報時,除減少申報數量外,應先撤消原買賣申報,再重新申報。
  2.行情揭示分為公開揭示屏幕與專業揭示屏幕。
  公開揭示屏幕至於深圳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和各證券商營業廳。在市場集會時間內,公開屏幕應將成交價格隨時揭示,買賣申報價格的揭示以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為基准報出最高叫買價與最低叫賣價。
  專業屏幕通過證券商的作業終端顯示,可隨時揭示圍繞最近一次成交價上下兩個升降單位的所有申報。
  3.證券商的買賣申報,經交易所電腦主機接受後,由交易所主機自市場集會時間時起自動撮合成交。
  4.決定買賣申報的優先順序原則。
  (1)價格優先
  (2)時間優先
  (3)客戶委託優先
  5.買賣申報的競價方式
  買賣申報的競價方式,分為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開盤或收盤采用集合競價方式兩種。收盤時采用集合競價自收盤前10分鐘開始。
  6.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產生首次上市或除權除息後上市開市價。依集合競價方式產生開盤價格的,其未成交買賣申報,仍然有效,並依原輸入時序連續競價。
  開盤價格未能依集合競價方式產生時,應以連續競價產生開盤價格。
  7.連續競價時,在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揭示價連續兩個升降單位內,其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1)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優先成交。
  (2)買(賣)方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申報價格時,采用較接近當市最近的一次成交價格或當時揭示價格的價位成交價格。
  8.買賣申報一經成交,即經由參加買賣的證券商的印表機列印成交回報單。
  9.成交回報單
  成交回報單的項目應包括證券商代號、委託書編號、委託種類、證券代號、成交數量、成交價格、成交金額、買賣類別、代理或自營及成交時間。
  綜上所述,證券商成交的基本流程是:證券商給其在證券交易所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發出通知,代表(出市代表)了解行情,討價還價,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