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十四

    ○牛弘

    牛弘,字裡仁,安定鶉觚人也,本姓裛氏。祖熾,郡中正。父允,魏侍中、工部尚
書、臨涇公,賜姓為牛氏。弘初在襁褓,有相者見之,謂其父曰:「此兒當貴,善愛養
之。」及長,須貌甚偉,性寬裕,好學博聞。在周,起家中外府記室、內史上士。俄轉
納言上士,專掌文翰,甚有美稱。加威烈將軍、員外散騎侍郎,修起居注。其後襲封臨
涇公。宣政元年,轉內史下大夫,進位使持節、大將軍,儀同三司。開皇初,遷授散騎
常侍、秘書監。弘以典籍遺逸,上表請開獻書之路,曰:

    經籍所興,由來尚矣。爻畫肇於庖羲,文字生於蒼頡。聖人所以弘宣教導,博通古
今,揚於王庭,肆於時夏。故堯稱至聖,猶考古道而言;舜其大智,尚觀古人之象。
《周官》外史掌三皇五帝之書,及四方之志。武王問黃帝、顓頊之道,太公曰:「在
《丹書》。」是知握符御歷,有國有家者,曷嘗不以《詩》、《書》而為教,因禮樂而
成功也。昔周德既衰,舊經紊棄。孔子以大聖之才,開素王之業,憲章祖述,制《禮》
刊《詩》,正五始而修《春秋》,闡《十翼》而弘《易》道。治國立身,作范垂法。及
秦皇馭宇,吞滅諸侯,任用威力,事不師古,始下焚書之令,行偶語之刑。先王墳籍,
掃地皆盡。本既先亡,從而顛覆。臣以圖讖言之,經典盛衰,信有徵數。此則書之一厄
也。漢興,改秦之弊,敦尚儒術,建藏書之策,置校書之官,屋壁山巖,往往間出。外
有太常、太史之藏,內有延閣、秘書之府。至孝成之世,亡逸尚多,遣謁者陳農求遺書
於天下,詔劉向父子讎校篇籍。漢之典文,於斯為盛。及王莽之末,長安兵起,宮室圖
書,並從焚燼。此則書之二厄也。光武嗣興,尤重經誥,未及下車,先求文雅。於是鴻
生巨儒,繼踵而集,懷經負帙,不遠斯至。肅宗親臨講肄,和帝數幸書林,其蘭台、石
室,鴻都、東觀,秘牒填委,更倍於前。及孝獻移都,吏民擾亂,圖書縑帛,皆取為帷
囊。所收而西,裁七十余乘。屬西京大亂,一時燔蕩。此則書之三厄也。魏文代漢,更
集經典,皆藏在秘書、內外三閣,遣秘書郎鄭默刪定舊文。時之論者,美其硃紫有別。
晉氏承之,文籍尤廣。晉秘書監荀勖定魏《內經》,更著《新簿》。雖古文舊簡,猶雲
有缺,新章後錄,鳩集已多,足得恢弘正道,訓范當世。屬劉、石憑陵,京華覆滅,朝
章國典,從而失墜 。此則書之四厄也。永嘉之後,寇竊競興。因河據洛,跨秦帶趙。
論其建國立家,雖傳名號,憲章禮樂,寂滅無聞。劉裕平姚,收其圖籍,五經子史,才
四千卷,皆赤軸青紙,文字古拙。僭偽之盛,莫過二秦,以此而論,足可明矣。故知衣
冠軌物,圖畫記注,播遷之余,皆歸江左。晉、宋之際,學藝為多,齊、梁之間,經史
彌盛。宋秘書丞王儉,依劉氏《七略》,撰為《七志》。梁人阮孝緒,亦為《七錄》。
總其書數,三萬余卷。及侯景渡江,破滅梁室,秘省經籍,雖從兵火,其文德殿內書史,
宛然猶存。蕭繹據有江陵,遣將破平侯景,收文德之書,及公私典籍,重本七萬余卷,
悉送荊州。故江表圖書,因斯盡萃於繹矣。及周師入郢,繹悉焚之於外城,所收十才一
二。此則書之五厄也。後魏爰自幽方,遷宅伊、洛,日不暇給,經籍闕如。周氏創基關
右,戎車未息。保定之始,書止八千,後加收集,方盈萬卷。高氏據有山東,初亦采訪,
驗其本目,殘缺猶多。及東夏初平,獲其經史,四部重雜,三萬余卷。所益舊書,五千
而已。今御書單本,合一萬五千餘卷,部帙之間,仍有殘缺。比梁之舊目,止有其半。
至於陰陽河洛之篇,醫方圖譜之說,彌復為少。臣以經書自仲尼已後,迄於當今,年逾
千載,數遭五厄,興集之期,屬膺聖世。伏惟陛下受天明命,君臨區宇,功無與二,德
冠往初。自華夏分離,彝倫攸斁,其間雖霸王遞起,而世難未夷,欲崇儒業,時或未可。
今土宇邁於三王,民黎盛於兩漢,有人有時,正在今日。方當大弘文教,納俗升平,而
天下圖書,尚有遺逸,非所以仰協聖情,流訓無窮者也。臣史籍是司,寢興懷懼。昔陸
賈奏漢祖云「天下不可馬上治之」,故知經邦立政,在於典謨矣。為國之本,莫此攸先。
今秘藏見書,亦足披覽,但一時載籍,須令大備。不可王府所無,私家乃有。然士民殷
雜,求訪難知,縱有知者,多懷吝惜,必須勒之以天威,引之以微利。若猥發明詔,兼
開購賞,則異典必臻,觀閣斯積,重道之風,超於前世,不亦善乎!伏願天鑒,少垂照
察。

    上納之,於是下詔:獻書一卷,賚縑一匹。一二年間,篇籍稍備。進爵奇章郡公,
邑千五百戶。

    三年,拜禮部尚書,奉敕修撰《五禮》,勒成百卷,行於當世。弘請依古制修立明
堂,上議曰:

    竊謂明堂者,所以通神靈,感天地,出教化,崇有德。《孝經》曰:「宗祀文王於
明堂,以配上帝。」《祭義》雲:「祀於明堂,教諸侯孝也。」黃帝曰合宮,堯曰五府,
舜曰總章,布政興治,由來尚矣。《周官﹒考工記》曰:「夏後氏世室,堂修二七,廣
四修一。」鄭玄注雲:「修十四步,其廣益以四分修之一,則堂廣十七步半也。」「殷
人重屋,堂修七尋,四阿重屋。」鄭雲:「其修七尋,廣九尋也。」「周人明堂,度九
尺之筵,南北七筵,五室,凡室二筵。」鄭雲:「此三者,或舉宗廟,或舉王寢,或舉
明堂,互言之,明其同制也。」馬融、王肅、干寶所注,與鄭亦異,今不具出。漢司徒
馬宮議雲:「夏後氏世室,室顯於堂,故命以室。殷人重屋,屋顯於堂,故命以屋。周
人明堂,堂大於夏室,故命以堂。夏後氏益其堂之廣百四十四尺,周人明堂,以為兩序
間大夏後氏七十二尺。」若據鄭玄之說,則夏室大於周堂,如依馬宮之言,則周堂大於
夏室。後王轉文,周大為是。但宮之所言,未詳其義。此皆去聖久遠,禮文殘缺,先儒
解說,家異人殊。鄭注《玉藻》亦雲:「宗廟路寢,與明堂同制。」《王制》曰:「寢
不逾廟。」明大小是同。今依鄭玄注,每室及堂,止有一丈八尺,四壁之外,四尺有余。
若以宗廟論之,祫享之時,周人旅酬六屍,並後稷為七,先公昭穆二屍,先王昭穆二屍,
合十一屍,三十六主,及君北面行事於二丈之堂,愚不及此。若以正寢論之,例須朝宴。
據《燕禮》:「諸侯宴,則賓及卿大夫脫屨升坐。」是知天子宴,則三公九卿並須升堂。
《燕義》又雲:「席,小卿次上卿。」言皆侍席。止於二筵之間,豈得行禮?若以明堂
論之,總享之時,五帝各於其室。設青帝之位,須於木室之內,少北西面。太昊從食,
坐於其西,近南北面。祖宗配享者,又於青帝之南,稍退西面。丈八之室,神位有三,
加以簠簋籩豆,牛羊之俎,四海九州美物鹹設,復須席上升歌,出樽反坫,揖讓升降,
亦以隘矣。據茲而說,近是不然。

    案劉向《別錄》及馬宮、蔡邕等所見,當時有《古文明堂禮》、《王居明堂禮》、
《明堂圖》、《明堂大圖》、《明堂陰陽》、《太山通義》、《魏文侯孝經傳》等,並
說古明堂之事。其書皆亡,莫得而正。今《明堂月令》者,鄭玄雲:「是呂不韋著,
《春秋十二紀》之首章,禮家鈔合為記。」蔡邕、王肅雲:「周公所作《周書》內有
《月令》第五十三,即此也。各有證明,文多不載。束皙以為夏時之書。」劉獻雲:
「不韋鳩集儒者,尋於聖王月令之事而記之。不韋安能獨為此記?」今案不得全稱《周
書》,亦未可即為秦典,其內雜有虞、夏、殷、周之法,皆聖王仁恕之政也。蔡邕具為
章句,又論之曰:「明堂者,所以宗祀其祖以配上帝也。夏後氏曰世室,殷人曰重屋,
周人曰明堂。東曰青陽,南曰明堂,西曰總章,北曰玄堂,內曰太室。聖人南面而聽,
向明而治,人君之位莫不正焉。故雖有五名,而主以明堂也。制度之數,各有所依。堂
方一百四十四尺,坤之策也,屋圓楣徑二百一十六尺,乾之策也。太廟明堂方六丈,通
天屋徑九丈,陰陽九六之變,且圓蓋方覆,九六之道也。八闥以象卦,九室以象州,十
二宮以應日辰。三十六戶,七十二牖,以四戶八牖乘九宮之數也。戶皆外設而不閉,示
天下以不藏也。通天屋高八十一尺,黃鐘九九之實也。二十八柱布四方,四方七宿之象
也。堂高三尺,以應三統,四向五色,各象其行。水闊二十四丈,像二十四氣,於外以
象四海。王者之大禮也。」觀其模範天地,則象陰陽,必據古文,義不虛出。今若直取
《考工》,不參《月令》,青陽總章之號不得而稱,九月享帝之禮不得而用。漢代二京
所建,與此說悉同。

    建安之後,海內大亂,京邑焚燒,憲章泯絕。魏氏三方未平,無聞興造。晉則侍中
裴頠議曰:「尊祖配天,其義明著,而廟宇之制,理據未分。宜可直為一殿,以崇嚴父
之祀,其余雜碎,一皆除之。」宋、齊已還,鹹率茲禮。此乃世之通儒,時無思術,前
王盛事,於是不行。後魏代都所造,出自李沖,三三相重,合為九室。簷不覆基,房間
通街,穿鑿處多,迄無可取。及遷宅洛陽,更加營構,五九紛競,遂至不成,宗配之事,
於焉靡托。

    今皇猷遐闡,化覃海外,方建大禮,垂之無窮。弘等不以庸虛,謬當議限。今檢明
堂必須五室者何?《尚書帝命驗》曰:「帝者承天立五府,赤曰文祖,黃曰神鬥,白曰
顯紀,黑曰玄矩,蒼曰靈府。」鄭玄注曰:「五府與周之明堂同矣。」且三代相沿,多
有損益,至於五室,確然不變。夫室以祭天,天實有五,若立九室,四無所用。布政視
朔,自依其辰。鄭司農雲:「十二月分在青陽等左右之位。」不雲居室。鄭玄亦言:
「每月於其時之堂而聽政焉。」《禮圖》畫個,皆在堂偏,是以須為五室。明堂必須上
圓下方者何?《孝經援神契》曰:「明堂者,上圓下方,八窗四達,布政之宮。」《禮
記﹒盛德篇》曰:「明堂四戶八牖,上圓下方。」《五經異義》稱講學大夫淳於登亦雲:
「上圓下方。」鄭玄同之。是以須為圓方。明堂必須重屋者何?案《考工記》,夏言
「九階,四旁兩夾窗,門堂三之二,室三之一。」殷、周不言者,明一同夏制。殷言
「四阿重屋」,周承其後不言屋,制亦盡同可知也。」其「殷人重屋」之下,本無五室
之文,鄭注雲:「五室者,亦據夏以知之。」明周不雲重屋,因殷則有,灼然可見。
《禮記﹒明堂位》曰:「太廟天子明堂。」言魯為周公之故,得用天子禮樂,魯之太廟
與周之明堂同。又曰:「復廟重簷,刮楹達向,天子之廟飾。」鄭註:「復廟,重屋
也。」據廟既重屋,明堂亦不疑矣。《春秋》文公十三年:「太室屋壞。」《五行志》
曰:「前堂曰太廟,中央曰太室,屋其上重者也。」服虔亦雲:「太室,太廟太室之上
屋也。」《周書﹒作洛篇》曰:「乃立太廟宗宮路寢明堂,鹹有四阿反坫,重亢重廊。」
孔晁注曰:「重亢累棟,重廊累屋也。」依《黃圖》所載,漢之宗廟皆為重屋。此去古
猶近,遺法尚在,是以須為重屋。明堂必須為辟雍者何?《禮記﹒盛德篇》雲:「明堂
者,明諸侯尊卑也。外水曰辟雍。」《明堂陰陽錄》曰:「明堂之制,周圜行水,左旋
以象天,內有太室以象紫宮。」此明堂有水之明文也。然馬宮、王肅以為明堂、辟雍、
太學同處,蔡邕、盧植亦以為明堂、靈台、辟雍、太學同實異名。邕雲:「明堂者,取
其宗祀之清貌,則謂之清廟,取其正室,則曰太室,取其堂,則曰明堂,取其四門之學,
則曰太學,取其周水圜如璧,則曰璧雍。其實一也。」其言別者,《五經通義》曰:
「靈台以望氣,明堂以布政,辟雍以養老教學。」三者不同。袁准、鄭玄亦以為別。歷
代所疑,豈能輒定?今據《郊祀志》雲:「欲治明堂,未曉其制。濟南人公玉帶上黃帝
時《明堂圖》,一殿無壁,蓋之以茅,水圜宮垣,天子從之。」以此而言,其來則久。
漢中元二年,起明堂、辟雍、靈台於洛陽,並別處。然明堂亦有壁水,李尤《明堂銘》
云「流水洋洋」是也。以此須有辟雍。

    夫帝王作事,必師古昔,今造明堂,須以《禮經》為本。形制依於周法,度數取於
《月令》,遺闕之處,參以餘書,庶使該詳沿革之理。其五室九階,上圓下方,四阿重
屋,四旁兩門,依《考工記》、《孝經》說。堂方一百四十四尺,屋圓楣徑二百一十六
尺,太室方六丈,通天屋徑九丈,八達二十八柱,堂高三尺,四向五色,依《周書﹒月
令》論。殿垣方在內,水周如外,水內徑三百步,依《太山盛德記》、《覲禮經》。仰
觀俯察,皆有則象,足以盡誠上帝,祗配祖宗,弘風布教,作范於後矣。弘等學不稽古,
輒申所見,可否之宜,伏聽裁擇。

    上以時事草創,未遑製作,竟寢不行。

    六年,除太常卿。九年,詔改定雅樂,又作樂府歌詞,撰定圓丘五帝凱樂,並議樂
事。弘上議雲:

    謹案《禮》,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周禮》奏黃鐘,歌大呂,奏太簇,
歌應鐘,皆是旋相為宮之義。蔡邕《明堂月令章句》曰:「孟春月則太簇為宮,姑洗為
商,蕤賓為角,南呂為徵,應鐘為羽,大呂為變宮,夷則為變徵。他月放此。」故先王
之作律呂也,所以辯天地四方陰陽之聲。揚子雲曰:「聲生於律,律生於辰。」故律呂
配五行,通八風,歷十二辰,行十二月,循環轉運,義無停止。譬如立春木王火相,立
夏火王土相,季夏余分,土王金相,立秋金王水相,立冬水王木相。還相為宮者,謂當
其王月,名之為宮。今若十一月不以黃鐘為宮,十三月不以太簇為宮,便是春木不王,
夏王不相,豈不陰陽失度,天地不通哉?劉歆《鐘律書》雲:「春宮秋律,百卉必凋;
秋宮春律,萬物必榮;夏宮冬律,雨雹必降;冬宮夏律,雷必發聲。」以斯而論,誠為
不易。且律十二,今直為黃鐘一均,唯用七律,以外五律,竟復何施?恐失聖人製作本
意。故須依禮作還相為宮之法。

    上曰:「不須作旋相為宮,且作黃鐘一均也。」弘又論六十律不可行:

    謹案《續漢書﹒律歷志》,元帝遣韋玄成問京房於樂府,房對:「受學故小黃令焦
延壽。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
生陽,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於南事,
六十律畢矣。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冬至之聲,以黃鐘為宮,
太簇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
五音之正也。故各統一日。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徵以類從焉。」房又
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准之狀如瑟,長一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以
應黃鐘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執始之類,皆房自造。
房雲受法於焦延壽,未知延壽所承也。至元和年,待詔候鐘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
律以准調音者。故待詔嚴崇具以准法教其子宣,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大史丞弘
試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為準施弦。熹
平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捨人張光問准意。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
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其可以相傳者,唯大榷常數及候氣而
已。據此而論,京房之法,漢世已不能行。沈約《宋志》曰:「詳案古典及今音家,六
十律無施於樂。」《禮》云「十二管還相為宮」,不言六十。《封禪書》雲:「大帝使
素女鼓五十弦瑟而悲,破為二十五弦。」假令六十律為樂,得成亦所不用。取「大樂必
易,大禮必簡」之意也。

    又議曰:

    案《周官》雲:「大司樂掌成均之法。」鄭眾注雲:「均,調也。樂師主調其音。」
《三禮義宗》稱:「《周官》奏黃鐘者,用黃鐘為調,歌大呂者,用大呂為調。奏者謂
堂下四懸,歌者謂堂上所歌。但一祭之間,皆用二調。」是知據宮稱調,其義一也。明
六律六呂迭相為宮,各自為調。今見行之樂,用黃鐘之宮,乃以林鐘為調,與古典有違。
晉內書監荀勖依典記,以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制十二笛。黃鐘之笛,正聲應黃鐘,
下徵應林鐘,以姑洗為清角。大呂之笛,正聲應大呂,下徵應夷則。以外諸均,例皆如
是。然今所用林鐘,是勖下徵之調。不取其正,先用其下,於理未通,故須改之。

    上甚善其義,詔弘與姚察、許善心、何妥、虞世基等正定新樂,事在《音律志》。
是後議置明堂,詔弘條上故事,議其得失,事在《禮志》。上甚敬重之。

    時楊素恃才矜貴,輕侮朝臣,唯見弘未當不改容自肅。素將擊突厥,詣太常與弘言
別。弘送素至中門而止,素謂弘曰:「大將出征,故來敘別,何相送之近也?」弘遂揖
而退。素笑曰:「奇章公可謂其智可及,其愚不可及也。」亦不以屑懷。

    尋授大將軍,拜吏部尚書。時高祖又令弘與楊素、蘇威、薛道衡、許善心、虞世基、
崔子發等並召諸儒,論新禮降殺輕重。弘所立議,眾鹹推服之。仁壽二年,獻皇後崩,
三公已下不能定其儀注。楊素謂弘曰:「公舊學,時賢所仰,今日之事,決在於公。」
弘了不辭讓,斯須之間,儀注悉備,皆有故實。素歎曰:「衣冠禮樂,盡在此矣,非吾
所及也!」弘以三年之喪,祥禫具有降殺,期服十一月而練者,無所象法,以聞於高祖,
高祖納焉。下詔除期練之禮,自弘始也。弘在吏部,其選舉先德行而後文才,務在審慎。
雖致停緩,所有進用,並多稱職。吏部侍郎高孝基,鑒賞機晤,清慎絕倫,然爽俊有余,
跡似輕薄,時宰多以此疑之。唯弘深識其真,推心委任。隋之選舉,於斯為最。時論彌
服弘識度之遠。

    煬帝之在東宮也,數有詩書遺弘,弘亦有答。及嗣位之後,嘗賜弘詩曰:「晉家山
吏部,魏世盧尚書,莫言先哲異,奇才並佐余。學行敦時俗,道素乃沖虛,納言雲閣上,
禮儀皇運初。彝倫欣有敘,垂拱事端居。」其同被賜詩者,至於文詞贊揚,無如弘美。
大業二年,進位上大將軍。三年,改為右光祿大夫。從拜恆岳,壇場珪幣,墠畤牲牢,
並弘所定。還下太行,煬帝嘗引入內帳,對皇後賜以同席飲食。其禮遇親重如此。弘謂
其諸子曰:「吾受非常之遇,荷恩深重。汝等子孫,宜以誠敬自立,以答恩遇之隆也。」
六年,從幸江都。其年十一月,卒於江都郡,時年六十六。帝傷惜之,贈甚厚。歸葬安
定,贈開府儀同三司、光祿大夫、文安侯,謚曰憲。

    弘榮寵當世,而車服卑儉,事上盡禮,待下以仁,訥於言而敏於行。上嘗令其宣敕,
弘至階下,不能言,退還拜謝,雲:「並忘之。」上曰:「傳語小辯,故非宰臣任也。」
愈稱其質直。大業之世,委遇彌隆。性寬厚,篤志於學,雖職務繁雜,書不釋手。隋室
舊臣,始終信任,悔吝不及,唯弘一人而已。有弟曰弼,好酒而酗,嘗因醉,射殺弘駕
車牛。弘來還宅,其妻迎謂之曰:「叔射殺牛矣。」弘聞之,無所怪問,直答雲:「作
脯。」坐定,其妻又曰:「叔忽射殺牛,大是異事!」弘曰:「已知之矣。」顏色自若,
讀書不輟。其寬和如此。有文集十三卷行於世。

    長子方大,亦有學業,官至內史捨人。次子方裕,性兇險無人心,從幸江都,與裴
虔通等同謀弒逆,事見《司馬德勘傳》。

    史臣曰:牛弘篤好墳籍,學優而仕,有淡雅之風,懷曠遠之度,採百王之損益,成
一代之典章,漢之叔孫,不能尚也。綢繆省闥,三十余年,夷險不渝,始終無際。雖開
物成務,非其所長,然澄之不清,混之不濁,可謂大雅君子矣。子實不才,崇基不構,
干紀犯義,以墜家風,惜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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