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 禮下

    建元四年,高帝山陵,昭皇後應遷祔。祠部疑有祖祭及遣啟諸奠九飯之儀不。
左僕射王儉議:「奠如大斂。賀循雲『從墓之墓皆設奠,如將葬廟朝之禮』。范寧
雲『將窆而奠』。雖不稱為祖,而不得無祭。」從之。有司又奏:「昭皇後神主在
廟,今遷祔葬,廟有虞以安神,神既已處廟,改葬出靈,豈應虞祭?鄭注改葬雲
『從廟之廟,禮宜同從墓之墓』。事何容異!前代謂應無虞。」左僕射王儉議:
「范寧雲『葬必有魂車』。若不為其歸,神將安捨?世中改葬,即墓所施靈設祭,
何得不祭而毀耶?賀循雲『既窆,設奠於墓,以終其事』。雖非正虞,亦粗相似。
晉氏修復五陵,宋朝敬後改葬,皆有虞。今設虞非疑。」從之。
    建元二年,皇太子妃薨,前宮臣疑所服。左僕射王儉議:「《禮記﹒文王世子》
『父在斯為子,君在斯為臣。』且漢魏以來,宮僚充備,臣隸之節,具體在三。昔
庾翼妻喪,王允、滕弘謂府吏宜有小君之服,況臣節之重邪?宜依禮為舊君妻齊衰
三月,居官之身,併合屬假,朝晡臨哭悉系東宮。今臣之未從官在遠者,於居官之
所,屬寧二日半,仍行喪成服,遣箋表,不得奔赴。」從之。
    太子妃斬草乘黃,議建銘旌。僕射王儉議:「禮,既塗棺,祝取銘置於殯東,
大斂畢,便應建於西階之東。」
    宋大明二年,太子妃斃,建九旒。有司又議:「斬草日建旒與不?若建旒,應
幾旒?及畫龍升降雲何?又用幾翣?僕射王儉議:「旒本是命服,無關於兇事。今
公卿以下,平存不能備禮,故在兇乃建耳。東宮秩同上公九命之儀,妃與儲君一體,
義不容異,無緣未同常例,別立兇旒。大明舊事,是不經詳議,率爾便行耳。今宜
考以禮典,不得傚尤從失。吉部伍自有桁輅,兇部別有銘旌,若復立旒,復置何處?
翣自用八。」從之。
    有司奏:「大明故事,太子妃玄宮中有石志。參議墓銘不出禮典。近宋元嘉中,
顏延作王球石志。素族無碑策,故以紀德。自爾以來,王公以下,鹹共遵用。儲妃
之重,禮殊恆列,既有哀策,謂不須石志。」從之。
    有司奏:「穆妃卒哭後,靈還在道,遇朔望,當須設祭不?」王儉議:「既虞
卒哭,祭之於廟,本是祭序昭穆耳,未全同卒吉四時之祭也,所以有朔望殷事。蕃
國不行權制,宋江夏王妃卒哭以後,朔望設祭。帝室既以卒哭除喪,無緣方有朔望
之祭。靈筵雖未升廟堂,而舫中即成行廟,猶如桓玄及宋高祖長沙、臨川二國,並
有移廟之禮。豈復謂靈筵在途,便設殷事耶?推此而言,朔望不復俟祭。宋懿後時
舊事不及此,益可知時議。」從之。
    建元三年,有司奏:「皇太子穆妃以去年七月薨,其年閏九月。未審當月數閏?
為應以閏附正月?若用月數數閏者,南郡王兄弟便應以此四月晦小祥,至於祥月,
不為有疑不?」左僕射王儉議:「三百六旬,尚書明義,文公納幣,春秋致譏。
《谷梁》云「積分而成月」。《公羊》云「天無是月」。雖然,左氏謂告朔為得禮。
是故先儒鹹謂三年期喪,歲數沒閏,大功以下,月數數閏。夫閏者,蓋是年之余日,
而月之異朔,所以吳商云「含閏以正期,允協情理」。今杖期之喪,雖以十一月而
小祥,至於祥縞,必須周歲。凡厭屈之禮,要取象正服。祥縞相去二月,厭降小祥,
亦以則之。又且求之名義,則小祥本以年限,考於倫例,則相去必應二朔。今以厭
屈而先祥,不得謂此事之非期,事既同條,情無異貫,沒閏之理,固在言先。設令
祥在此晦,則去縞三月,依附准例,益復為礙。謂應須五月晦乃祥。此國之大典,
宜共精詳。並通關八座丞郎,研盡同異。」
    尚書令褚淵難儉議曰:「厭屈之典,由所尊奪情,故祥縞備制,而年月不申。
今以十一月而祥,從期可知。既計以月數,則應數閏以成典。若猶含之,何以異於
縞制?疑者正以祥之當閏,月數相縣。積分余閏,歷象所弘。計月者數閏,故有余
月,計年者苞含,故致盈積。稱理從制,有何不可?」
    儉又答淵難曰:「含閏之義,通儒所難。但祥本應期,屈而不遂。語事則名體
具存,論哀則情無以異。跡雖數月,義實計年,閏是年之歸余,故宜總而苞之。期
而兩祥,緣尊故屈,祥則沒閏,像年所申,屈申兼著,二途具舉。經記之旨,其在
茲乎?如使五月小祥,六月乃閏,則祥之去縞,事成二月,是為十一月以象前期,
二朔以放後歲,名有區域,不得相參。魯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唯書
上月,初不言閏,此又附上之明義也。鄭、射、王、賀唯雲期則沒閏,初不復區別
杖期之中祥,將謂不俟言矣。成休甫雲『大祥後禫,有閏別數之』,明杖期之祥,
不得方於浸縞之末。即恩如彼,就例如此。」淵又據舊義難儉十余問,儉隨事解釋。
    祠部郎中王圭之議,謂「喪以閏施,功衰以下小祥值閏,則略而不言。今雖厭
屈,祥名猶存,異於余服。計月為數,屈追慕之心,以遠為邇。日既余分,月非正
朔,含而全制,於情唯允。僕射儉議,理據詳博,謹所附同。今司徒淵始雖疑難,
再經往反,未同儉議。依舊八座丞郎通共博議為允。以來五月晦小祥,其祥禫自依
常限。奏御,班下內外。」詔「可」。
    皇太子穆妃服,尚書左丞兼著作郎王逡問左僕射王儉:「中軍南郡王小祥,應
待聞喜不?穆妃七月二十四日薨,聞喜公八月發哀,計十一月之限,應在六月。南
郡王為當同取六月,則大祥復申一月,應用八月,非復正月,在存親之義,若各自
為祥,廬堊相間,玄素雜糅,未審當有此疑不?」儉曰:「送往有已,復生有節,
罔極非服制所申,祥縞明示終之斷。相待之義,經記無聞。世人多以廬室衰麻,不
宜有異,故相去一二月者,或申以俱除。此所謂任情徑行,未達禮旨。昔撰《喪記》,
已嘗言之。遠還之人,自有為而未祭,在家之子,立何辭以不變?禮有除喪而歸者,
此則經記之遺文,不待之明據。假使應待,則相去彌年,亦宜必待,乃為衰絰永服
以窮生,吉蠲長絕於宗廟,斯不可矣。苟曰非宜,則旬月之間,亦不容申。何者?
禮有倫序,義無徒設。今遠則不待,近必相須,禮例既乖,即心無取。若疑兄弟同
居,吉兇舛雜,則古有異宮之義。設無異宮,則遠還之子,自應開立別門,以終喪
事。靈筵祭奠,隨在家之人,再期而毀。所以然者,《奔喪禮》雲『為位不奠』,
鄭玄雲『以其精神不存乎此也』。聞哀不時,實緣在遠。為位不奠,益有可安。此
自有為而然,不關嫡庶。庶子在家,亦不待嫡矣。而況儲妃正體王室,中軍長嫡之
重,天朝又行權制,進退彌復非疑。謂不應相待。中軍祥縞之日,聞喜致哀而已,
不受吊慰。及至忌辰變除,昆弟亦宜相就寫情而不對客。此國之大典,宜通關八座
丞郎,共盡同異,然後奏御。」司徒褚淵等二十人並同儉議為允,請以為永制。詔
「可」。
    建元三年,太子穆妃薨,南郡王聞喜公國臣疑制君母服。儉又議:「《禮》
『庶人為國君齊衰』。先儒雲『庶人在官,若府史之屬是也』。又諸侯之大夫妻為
大人服繐衰七月,以此輕微疏遠,故不得盡禮。今皇孫自是蕃國之王公,太子穆妃
是天朝之嫡婦。宮臣得申小君之禮,國官豈敢為夫人之敬?當單衣白帢素帶哭於中
門外,每臨輒入,與宮官同。」
    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右僕射王晏等奏:「案《喪服經》『為君之父、長
子,同齊衰期』。今至尊既不行三年之典,止服期制,群臣應降一等,便應大功。
九月功衰,是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尊。臣等參議,謂宜重其衰裳。減其月數,同服
齊衰三月。至於太孫三年既申,南郡國臣,宜備齊衰期服。臨汝、曲江既非正嫡,
不得檷先儲,二公國臣,並不得服。」詔依所議。
    又奏:「案《喪服經》雖有『妾為君之長子從君而服』。二漢以來,此禮久廢,
請因循前准,不復追行。」詔曰:「既久廢,停便。」
    又奏:「伏尋御服文惠太子期內不奏樂,諸王雖本服期,而儲皇正體宗廟,服
者一同,釋服,奏樂、姻娶,便應並通。竊謂二等誠俱是嘉禮,輕重有異:娶婦思
嗣,事非全吉,三日不樂,禮有明文。宋世期喪降在大功者,婚禮廢樂,以申私戚,
通以前典。」詔「依議」。
    又奏:「案禮,詳除皆先於今夕易服,明旦乃設祭。尋比世服臨然後改服,與
禮為乖。今東宮公除日,若依例,皇太孫服臨方易服。臣等參議,謂先哭臨竟而後
祭之。應公除者,皆於府第變服,而後入臨,行奉慰之禮。」詔「可」。
    建武二年,朝會,時世祖遏密未終,朝議疑作樂不。祠部郎何佟之議:「昔舜
受終文祖,義非胤堯,及放勳徂落,遏密三祀。近代晉康帝繼成帝,於時亦不作樂。
懷帝永嘉元年,惠帝喪制未終,於時江充議雲,古帝王相承,雖世及有異,而輕重
同禮。」從之。
    建武二年正月,有司以世宗文皇帝今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再忌日,二十九日大祥,
三月二十九日祥禫,至尊及群臣洩哀之儀,應定准。下二學八座丞郎,博士陶韶以
為「名立義生,自古之制。文帝正號祖宗,式序昭穆,祥忌禫日,皇帝宜服祭服,
出太極洩哀。百僚亦祭服陪位」。太常丞李□議曰:「尋尊號既追,重服宜正,但
已從權制,故苴杖不說。至於鑽燧既同,天地亦變,容得無感乎?且晉景獻皇後崩,
群臣備小君之服。追尊之後,無違後典,追尊之帝,固宜同帝禮矣。雖臣子一例,
而禮隨時異。至尊龍飛中興,事非嗣武,理無深衣之變。但王者體國,亦應吊服出
正殿舉哀,百寮致慟,一如常儀。」給事中領國子助教謝曇濟議:「夫喪禮一制,
限節兩分。虞祔追亡之情,小祥抑存之禮,斯盡至愛可申,極痛宜屈耳。文皇帝雖
君德早凝,民化未洽,追崇尊極,實緣於性。今言臣則無實,論己則事虛。聖上馭
宇,更奉天眷,祗禮七廟,非從三後,周忌祥禫,無所依設。」太學博士崔愝同陶
韶議,太常沈□倓同李□□議,國子博士劉警等同謝曇濟議。
    祠部郎何佟之議曰:「《春秋》之旨,臣子繼君親,雖恩義有殊,而其禮則一,
所以敦資敬之情,篤方喪之義。主上雖仰嗣高皇,嘗經北面,方今聖歷御宇,垂訓
無窮,在三之恩,理不容替。竊謂世宗祥忌,至尊宜吊服升殿,群臣同致哀感,事
畢,百官詣宣德宮拜表,仍致哀陵園,以弘追遠之慕。」尚事令王晏等十九人同佟
之議。詔「可。」
    海陵王薨,百官會哀。時纂嚴,朝議疑戎服臨會。祠部郎何佟之議:「羔裘玄
冠不以吊,理不容以兵服臨喪。宋泰始二年,孝武大祥之日,於時百寮入臨,皆於
宮門變戎服,著衣□夾,入臨畢,出外,還襲戎衣。」從之。
    贊曰:姬制孔作,訓范百王。三千有數,四維是張。損益彝典,廢舉憲章。戎
祀軍國,社廟郊庠。冠婚朝會,服紀兇喪。存為盛德,戒在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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