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九十八

    ○食貨四

    △鹽法

    清之鹽法,大率因明制而損益之。蒙古、新疆多產鹽地,而內地十一區,尤有裨國
計。十一區者:曰長蘆,曰奉天,曰山東,曰兩淮,曰浙江,曰福建,曰廣東,曰四川,
曰雲南,曰河東,曰陝甘。

    長蘆舊有二十場,後裁為八,行銷直隸、河南兩省。奉天舊有二十場,後分為九,
及日本據金川灘地,乃存八場,行銷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山東舊有十九場,後裁
為八,行銷山東、河南、江蘇、安徽四省。兩淮舊有三十場,後裁為二十三,行銷江蘇、
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六省。浙江三十二場,其地分隸浙江、江蘇,行銷浙江、
江蘇、安徽、江西四省。福建十六場,行銷福建、浙江兩省。其在台灣者,尚有五場,
行銷本府,後入於日本。廣東二十七場,行銷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湖南、雲南、
貴州七省。四川鹽井產旺者,凡州縣二十四,行銷西藏及四川、湖南、湖北、貴州、雲
南、甘肅六省。雲南鹽井最著者二十六,行銷本省。河東鹽池分東、中、西三場,行銷
山西、河南、陝西三省。陝甘鹽池最著者,曰花馬大池,在甘肅靈州,行銷陝西、甘肅
兩省。

    長蘆、奉天、山東、兩淮、浙江、福建、廣東之鹽出於海,四川、雲南出於井,河
東、陝甘出於池。其制法,海鹽有煎、有曬,池鹽皆曬,井鹽皆煎。論質味,則海鹽為
佳,池鹽、井鹽次之。海鹽之中,灘曬為佳,板曬次之,煎又次之。論成本,則曬為輕,
煎之用蕩草者次之,煤火又次之,木則工本愈重。此其大較也。

    初,鹽政屬戶部山東司。宣統二年,乃命戶部尚書兼任督辦鹽政大臣,外遣御史巡
視。後裁歸總督、巡撫管理。其專司曰都轉運使司。無運司各省,或以鹽法道、鹽糧道、
驛鹽道、茶鹽道兼理。

    其行鹽法有七:曰官督商銷,曰官運商銷,曰商運商銷,曰商運民銷,曰民運民銷,
曰官督民銷,惟官督商銷行之為廣且久。凡商有二:曰場商,主收鹽;曰運商,主行鹽。
其總攬之者曰總商,主散商納課。後多剝削侵蝕之弊,康熙、乾隆間,革之而未能去。
惟兩淮以道光時陶澍變法,奏除引目,由戶部寶泉局鑄銅板印刷。順治三年,以淮、浙
領引距京遠,設都理引務官駐揚州,至七年裁。十五年,發引於運司,尋命運司仍委員
赴部關領,票亦領於部。

    商人之購鹽也,必請運司支單,亦曰照單,曰限單,曰皮票,持此購於場。得鹽則
貯之官地,奉天謂之倉,長蘆謂之坨。未檢查者曰生鹽,已檢查者為熟鹽,熟鹽乃可發
售。兩淮總棧始由商主,後改官棧。四川以行銷黔、滇者為邊岸,本省及湖北為計岸,
潼川州為潼岸。河東總岸立於咸豐初。其行陝西者,以三河口為之匯。行河南者,以會
興鎮為之匯。山西則蒲、解,於安邑運城立岸,而澤、潞等處亦分立焉。

    大抵暢岸外有滯地,或展限,或減引,或停運,或用並引附銷、統銷、融銷諸法。
並引附銷者,將積鹽附入,三引銷一引。又納引半之課行一引之鹽,納三引之課行二引
之鹽是也。統銷者,將積引統毀,其正雜錢糧令商人分年完繳。融銷者,以暢岸濟滯地
是也。

    凡引有大引,沿於明,多者二千數百斤。小引者,就明所行引剖一為二,或至十。
有正引、改引、餘引、綱引、食引、陸引、水引。浙江於綱引外,又有肩引、住引。其
引與票之分,引商有專賣域,謂之引地。當始認時費不貲,故承為世業,謂之引窩。後
或售與承運者。買單謂之窩單,價謂之窩價。道光十年,陶澍在兩淮,以其抬價,奏請
每引限給一錢二分,旋禁止。票無定域而亦有價。當道光、咸豐間,兩淮每張僅銀五百
兩。後官商競買,逮光緒間,至萬金以上。又引因引地廣狹大小而定售額,票則同一行
鹽地,售額亦同。嘉慶以前,引多票少,後乃引少票多,蓋法以時變如此。

    若夫歲入,道光以前,惟有鹽課。及咸豐軍興,復創鹽釐。鹽課分二類:曰場課,
曰引課。場課有灘課、灶課、鍋課、井課之分。長蘆有邊布,福建有坵折。邊布者,明
時灶戶按丁徵鹽,商人納粟於邊,給銀報支,是謂邊鹽。其有場遠鹽無商支,令八百斤
折交布三丈二尺。後改徵銀三錢,是謂布鹽。灶課向分地、丁為二。但丁不盡有地。雍
正間,用長蘆巡鹽御史鄭禪寶言,將丁銀攤入於地徵收,由是各省如所奏行,然長蘆邊
布之名猶仍舊。坵折者,鹽田所納錢糧,謂之折價。程□所納錢糧,謂之鹽坵。其供應
內府及京師、盛京各衙門之鹽,康熙中悉裁,祗供內府、光祿寺二十萬斤,折銀解部充
納。引課有正課、包課、雜課。鹽釐分出境稅、入境稅、落地稅。逮乎末造,加價之法
興,於是鹽稅所入與田賦國稅相埒。是以順治初行鹽百七十萬引,徵課銀五十六萬兩有
奇。其後統一區夏,引日加而課亦日盛。乾隆十八年,計七百一萬四千九百四十一兩有
奇。嘉慶五年,六百八萬一千五百一十七兩有奇。道光二十七年,七百五十萬二千五百
七十九兩有奇。光緒末,合課釐計共二千四百萬有奇。宣統三年,度支部豫算,鹽課歲
入約四千五百萬有奇。蓋稅以時增又如此。

    順治二年,諭各運司,鹽自六月一日起,俱照前朝會計錄原額徵收。旋蠲免明末新
餉、練餉及雜項加派等銀。十六年,戶部議准各商鹽船用火烙記船頭,不許濫行封捉,
其過關祗納船料,如借端苛求,以枉法論。十七年,用兩淮巡鹽御史李贊元言,回空糧
艘禁緝夾帶私鹽。康熙九年,兩淮巡鹽御史席特納、徐旭齡言:「兩淮積弊六大苦:一,
輸納之苦;一,過橋之苦;一,過所之苦;一,開江之苦;一,關津之苦;一,口岸之
苦。總計六者,歲費各數萬斤,應請革除。又掣摯三大弊:一,加鉈之弊;一,坐斤之
弊;一,做斤改斤之弊。此三弊者,惟有嚴禁斤重一法,乞交部酌議。」定例,凡橋所
掣摯,溢斤割沒,少者三四斤,多者七八斤,不得逾額。如夾帶過多,掣官虛填太重者,
商則計引科罪,官則計斤坐贓,庶掣摯公而國法信。上命勒石嚴禁,立於橋所及經過關
津口岸。席特納又陳:「自康熙七年,鹽臣差遣稍遲,前任鹽差於徵完本年課銀外,又
重徵新鹽。鹽尚未賣一引,而課已徵至二十餘萬。此種金錢,追呼無措,非重利借債,
即典鬻赴比,應請停止。」如所請行。十六年,用戶科給事中余國柱言,命將商鹽掣驗
每引加二十五斤,加課二錢五分,永遠革除,著為例。二十年,命革除三籓橫徵鹽課。

    自滇、黔告變,所在揭竿蜂起,鹽無行銷地,商皆裹足不前,至亦榛墟彌望,無所
得售。計臣以軍需所恃,督餉之檄,急如星火,商於是大困。時天下鹽課兩淮最多,困
亦最甚,賴巡鹽御史劉錫、魏雙鳳多方撫恤,輸納忘疲。至是海內殷富,淮南寧國、太
平、池州等府,及兩浙、山東、廣東、福建,先後增引,利獲三倍。不特額外照舊行銷,
且原先呈課銀,請將以前停引補還。四川經明季之亂,江、楚人民遷移其地,食鹽日多,
請引數倍於昔;所開之井,為滇、黔資,水陸無滯。而福建、廣東、兩浙招徠灶丁,墾
復鹽地、鹽坵,報部升課者不絕。又兩浙各場漲墾蕩地二萬二千七百餘畝,廣東各埠每
斤加七十斤,江西南、贛二府鹽引,至三十六年,加斤配課亦如之。上以寰宇升平,免
浙江加斤銀之半,共三萬一千三百八十餘萬。三十八年南巡,復諭各鹽差:「向因軍需,
於正額外更納所私得贏餘,著將此項停罷。其兩淮鹽課,前曾加四十萬,著減其半。」
四十三年,用江南總督阿山言,革除兩淮浮費數十萬,勒石永禁。五十六年,長廬巡鹽
御史田文鏡請將山東所裁鹽引補足辦課,經部議准。上以加引增課無益,不許。

    先是順治二年,世祖定巡視長蘆、兩淮、兩浙、河東鹽政,差監察御史各一,歲一
更代。其山東鹽務歸長蘆兼管,陝西歸河東兼管。十年停,鹽務專責成運司。尋因運司
權輕,仍命御史巡察。康熙十一年,復停巡鹽。明年,巡撫金世德以直隸事繁,請仍差
御史。於是兩淮、兩浙、河東皆復舊制。既而兩廣、福建並設巡鹽御史。五十九年,仍
交督撫管理。

    時鹽課惟廣東、雲南常缺額,因康熙初粵商由裡下報充,三年一換,名為排商,故
弊端百出。嗣將排商費萬餘兩入正課,舉報殷戶以充場埠各長商,而場商貲薄,不能盡
數收買,致場多賣私。五十七年裁場商,由運庫籌帑本三十六萬,分交場員收買。且置
艚船給水腳,運向東關潮橋,存倉候配。埠商配鹽,按包納價,獲有盈餘,名為場羨。
其滷耗餘賸鹽斤,乃配引外多收餘鹽,發商行運。又有子鹽、京羨、餘鹽、羨銀等名。
後餘鹽改引,將餘羨歸入正額,而粵鹽遂有辦羨之事。後粵商倒歇至五十餘埠,滇鹽由
商認票辦運,而地無舟車,全恃人力,煎無煤草,全恃木柴,故運費工本皆重,而鹽課
率以一分,又重於他省。富商棄之弗顧,強簽鄉人承充。及倒罷末由追繳,乃責裡中按
戶攤納。迨乾隆時,一蹶不振,遂令歷年督撫分償。

    世宗初年,裁福建、浙江巡鹽御史。時上於鹽政頗加意。河東鹽池形低,屢為山水
灌入,向例修牆築堰,皆派蒲、解十三州縣之民應役。從巡鹽御史碩色言,歲撥銀六千
兩,以三千作歲修,三千貯運庫備大修,民累始紓。又以鹽法莫急於緝私,但有場私、
有商私、有梟私,而鄰私、官私為害尤鉅。欲緝場私,必恤灶而嚴其禁。故於雍正二年
兩淮范堤決,沿海二十九場為潮淹,特發帑金以賑。五年,以淮商捐銀建鹽義倉積穀,
諭更立數倉於近灶地,以備灶戶緩急之需。此政之在於恤灶者。

    六年,江南總督范時繹言:「兩淮灶戶燒鹽,應令商人舉幹練者數人,並設灶長巡
役,查核鹽數,輸入商垣,以杜私賣。」兩淮巡鹽御史戴音保言:「場灶燒鹽之具,深
者盤,淺者金敝,設有定數,而煎鹽以一晝夜為火伏,並巡查息火後私燒。近有灶戶私
置鹽金敝,火伏又不稽查,故多溢出之數。請飭鹽官申嚴舊法。至淮南曬掃,惟有商人
收買配運,酌加引課。」均命著為例。此所以嚴其禁也。

    欲緝商私,必恤商而嚴其禁。故二年兩淮各場,因災灶鹽不繼,商本倍增,從巡鹽
御史噶爾泰言,令將本年成本之輕重,合遠近腳價,酌量時值買賣。至食鹽難銷處,值
有綱地行銷不敷,亦准改撥。兵部尚書盧詢請加引免課,以期減價敵私,命長蘆、兩淮
每引加五十斤,免納課銀。此政之在於恤商者。十一年,從江南總督尹繼善言,改設淮
南巡道,督理揚州、通州等處鹽務,並於儀徵之青山頭立專營緝私。

    其稽官私也,自明以來,膺鹽差者,回京例有呈獻,及上嚴禁,始各將所得報繳。
獨福建八萬餘兩為總督滿保查出,於是裁撤鹽官,鹽商命各場由州縣監管。嗣廣東總督
楊琳言:「地方官辦課,必委之家丁衙役,非設舖分賣中飽,即發地裡勒派。且恐貲本
不足,挪動地丁錢糧。應將場商停設,發帑委官監收,埠商仍留運銷納課。」從之。

    是時上於鹽官量重李衛。衛在浙江可稱者,莫如辦帑鹽。帑鹽者,由松江、台州、
溫州三府場鹽產旺,灶多漏私,衛請發帑銀八萬,交場員收買。復奏設玉環同知,使經
理收鹽事,而舟山內港內洋、岱山附近之秀山長塗、平陽縣界之肥艚,均委官管理收發。
崇明場鹽,令知縣主之。所收帑鹽,儘銷本處魚戶、蜇戶,漁鹽亦准引商、帑商運往他
處銷售,各照科則納課外,輸經費銀一二三錢不等,除歸帑本經費,餘銀作為盈餘。由
是私淨官暢,每年引不敷運,加領餘引十五萬。凡商運餘引,引輸租銀四分,所完課銀,
與帑鹽盈餘,並案題報,年約銀十萬餘。

    自上清釐鹽政,積弊如洗。然自裁革陋規,歸入正項,上又有「耗羨入正額,恐正
額外復有耗羨,商何以堪」之諭,蓋已知其弊矣。十三年,署副都御史陳世倌言:「鹽
課引有定額,斤有定數。按引辦課,未必果有奇贏,即獲微利,何妨留與商人,裕其貲
本。乃近年多有以隨利歸公者,考其實乃陰勒商重出。故在官多一分之歸公,在商添一
分之誅求,此商受其弊者也。又有以捐助題請者為急公,亦陰勒商總公派。及項無所出,
非拖欠引綱,即暗增引斤,或高抬鹽價,此國與民並受其弊者也。請嗣後祗按引辦課,
一切歸公捐助等名,應永遠停止。」上命莊親王議。尋覆如所請行。

    時江西驛鹽道沈起元與江南總督趙宏恩書,亦言「昔年陋規,非皆收納,今以墨吏
私贓作報部正款,在大員自無再收之理,而僚佐豈能別無交際?其為商累實甚」。後有
聞於高宗者,乃將兩淮鹽政公費、運使薪水,及雲南黑、白、琅井規體銀蠲除。

    初,世宗從宏恩言,命給貧民循環號籌,聽於四十斤內負販度日。至乾隆初元,戶
部題准六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及少壯有殘疾、婦女老而無依者,許於本縣報明,給印
烙腰牌木籌,日赴場買鹽一次。既兩淮巡鹽御史尹會一、兩廣總督鄂彌達先後奏言:
「奸民藉口貧苦,結黨販私,兩查兵役,未便概撤。」後以貧民過多,停牌鹽,每名日
給錢十文至二十四文。

    尋改浙江巡撫為總督,兼管鹽政,諭酌定增斤改引法,將杭、嘉、紹三所引鹽,照
兩淮舊額,每引加五十斤,松所照溫、台例,改票引九萬餘道,引給四百斤,均不加課,
以期復舊。又諭裁雲南贏餘,其價減至三兩以下,廣西仍減二釐,免徵兩廣鹽課每千斤
餘平銀二十五兩。三年,改浙督仍為巡撫,兼管鹽政。六年,以淮南灶鹽暑月多耗,命
五六月每引加耗十五斤,七八月遞減五斤。至十三年,淮北亦仿行。又命兩淮於定額外,
每引加給十斤。

    十六年,以省方所至,諭兩淮綱鹽食鹽於定額外每引加十斤。先是雍正初,因長蘆
積欠甚多,每引加五十斤。嗣經部覆按所加斤折中核算,年應增課銀八萬六千餘兩。高
宗念商力艱難,命減半納課。二十八年,裁運商支應。以雲南巡撫劉藻言,加給黑、白
兩井薪本銀。四十二年,以河東鹽斤陸運虧折,命每斤加耗五斤。時價平銷速,兩淮請
豫提下綱之引,歲入至五六百萬。惟乘輿屢次游巡,天津為首駐蹕地,蘆商供億浩繁,
兩淮無論矣。

    或遇軍需,各商報效之例,肇於雍正年,蘆商捐銀十萬兩。嗣乾隆中金川兩次用兵,
西域蕩平,伊犁屯田,平定台匪,後藏用兵,及嘉慶初川、楚之亂,淮、浙、蘆、東各
商所捐,自數十萬、百萬以至八百萬,通計不下三千萬。其因他事捐輸,迄於光緒、宣
統間,不可勝舉。鹽商時邀眷顧,或召對,或賜宴,賞賚渥厚,擬於大僚;而奢侈之習,
亦由此而深。或有緩急,內府亦嘗貸出數百萬以資周轉。帑本外更取息銀,謂之帑利,
年或百數十萬、數十萬、十數萬不等。商力因之疲乏,兩淮、河東尤甚。

    五十一年,以兩淮歷四年未豫提,命江督查奏。尋請嗣後每間一綱豫提一次。上諭
以正引暢銷為主,無庸拘定年限。厥後惟五十七年及嘉慶五年各行一次。且自三十三年
因商人未繳提引餘息銀數逾十萬,命江蘇巡撫彰寶查辦,鹽政高恆、普福,運使盧見曾
皆置重典,其款勒商追賠。至四十七、四十九兩年,乃先後豁免三百六十三萬二千七百
兩有奇。後遇大經費,商人但藉輸將之數,分限完納,一二限後,率皆拖欠。

    五十六年,江西巡撫姚棻奏:「建昌府界連閩省,路徑較多,必添設緝私卡巡,始
收實效。」上曰:「行鹽分界,必使民食不至捨近求遠、去賤就貴乃善。建昌既距福建
為近,其價必輕,何以不就近行銷?若酌改鹽徵、鹽課移彼地輸納,非惟便民,即私販
亦將不禁自止。」旋兩江總督覺羅長麟、湖廣總督畢沅等奏稱:「小民惟利是圖,往往
得寸思尺。如建昌劃歸閩省,則私販即可越至撫州,於全局所關不細。」乃命仍舊。既
長麟奏請建昌設總店,屬縣設子店,分銷課引,依閩省時價斤減二文以敵私,更於各要
隘分巡嚴緝。得旨速行。

    河東自十年眾神保就現行賤價,定為長額,而商始困。後池鹽收歉,借配蘆、蒙、
花馬池各鹽,又開運城西六十裡之小池。時民食缺少,商倒無人承充,乃令退商舉報短
商,五年更換,富戶因受累多規避。四十七年,巡撫農起奏准,仍定為長商,引地分三
等配勻,復請加價二釐,試行三年再覈定。嗣經部議駁,得旨允行。久之,力仍竭蹶。
五十六年,命馮光熊巡撫山西,調甘肅布政使蔣兆奎為山西布政使。初,兆奎以河東運
使入覲,帝問辦潞鹽之策,以課歸地丁對。及光熊入京,命與軍機大臣議之。未定,而
山西署巡撫布政使鄭源霜疏至,力言不便。上曰:「課歸地丁,朕早慮及地方官曾受鹽
規,必持異議。今鄭源霜果然。伊調任河南,河南亦有行銷河東引地。倘從中阻撓,從
重治罪。」八月,光熊言:「河東鹽務積疲,惟有課歸地丁,聽民自運。既無官課雜費,
又無兵役盤詰及關津阻留,未有不前者。請自乾隆五十七年始,凡山西、陝西、河南課
額,在於三省引地百七十二屬地丁項下攤徵。」於是山西攤二十八萬一千一百二兩、陝
西攤十四萬六千三十七兩、河南攤八萬六千六百三十三兩各有奇,並議章程十:一,課
銀各解本省籓庫,雖遇蠲免地丁之年,不得蠲免;一,部引停領,免納紙硃銀;一,無
許地方官私收稅錢;一,鹽政運使以下各官俱裁汰;一,移河東道駐運城,總管三場;
一,鹽池照舊歲修;一,三場仍立官秤牙行;一,課項內有並餘積餘等銀,應分別攤免;
一,運阜運儲二倉穀石,應分別歸並存借;一,鹽政應支各款,各就近省籓庫動支。從
之。五十七年,上幸五台,光熊、兆奎奏言,自弛鹽禁,民無攤課之苦,有食賤之利。
而陝西巡撫秦宗恩、河南巡撫穆和藺亦以鹽充價減聞。上甚悅。甘肅鹽課,雍正元年嘗
攤入地丁,九年復招商,至是仍行前法。而陝西漢中、延安二府及鄜州各屬之食花馬池
鹽者,亦一並攤入地丁焉。

    嘉慶四年,命停各省鹽政中秋節貢物。五年,以雲南課額常虧,從巡撫初彭齡言,
改為灶煎灶賣,民運民銷。其法無論商民,皆許領票。運鹽不拘何井,銷鹽不拘何地,
完課後聽其所之。就諸井現煎實數,將定額勻算攤徵,有餘作為溢課,儘徵儘解。所有
放票收課事宜,即歸井員經理。至八年,著為定章。十年,諭兩淮鹽每引加十斤,不入
成本,以補虧折。先是蒙古阿拉善王有吉蘭泰鹽池,向聽民販於托克托城辦鹽,分銷山
西食土鹽各地,不准運赴下游。其後稽察漸懈,竟順流而下,不獨池鹽為所占,且侵及
長蘆、兩淮。十四年,陝甘總督那彥成奏辦奸民出販,請飭阿拉善王將所留漢、回奸民
獻出。王懼,獻鹽池,命將其歲入銀八千兩如數賞給。尋戶部侍郎英和同山西、陝甘督
撫會奏:「潞商賠累,緣以賤價定為常額。請照乾隆十年以前例,按本科價。其吉蘭泰
池,潞商力難兼顧,請另招他商。」十五年,以新商虧課,改官運。工部侍郎阮元言:
「官運不難,難於官銷。若虧課額,勢必委之州縣,非虧挪倉庫,即勒派閭閻,是能銷
之弊更甚於不銷。」於是部議吉蘭泰引,請飭還阿拉善王,賞項停給。原定額引,改為
潞鹽,餘引名吉蘭泰活引。

    兩廣自康熙時發帑收鹽,運銷後乃收課。乾隆五十三年,總督孫士毅以商欠積至六
十九萬八千餘兩,請停發帑本,令各出己貲,在省河設局經理。五十四年,新任總督福
康安會同士毅籌定章程,並兩粵百五十埠為一局,舉十人為局商,外分子櫃六,責成局
商按定額參以銷地難易,運配各櫃,所有原設埠地,悉募運商,聽各就近赴局及各櫃領
銷,交課後發鹽二十九埠如舊。所謂改埠歸綱也。行之二十餘年,局商以無應銷之埠,
歧視埠商。其始准局商捆運餘鹽,彌補帑息。嗣乃不問正引完否,貪銷餘鹽,反礙正引。
疲埠欠餉,輒用鹽本墊解,久之虧益鉅,雖局商認完後,埠商仍按引捐輸,而此十人者
已物故,家產蕩然矣。嘉慶十一年,總督蔣攸銛以聞,乃裁局商,改公局為公所。擇埠
商六人經理六□匱事,各有埠地,自顧己貲,不至濫用。且定三年更換,以免把持,謂
之改綱歸所。二十五年,命停兩淮玉貢折價銀。

    道光元年,兩江總督孫玉庭言,淮鹽至楚岸,本無封輪之例,鹽政全德始行之,請
散賣為便。湖廣總督陳若霖奏稱積鹽尚多,若全開售,恐疏銷不及,鹽行水販壓價賒欠。
諭俟積鹽售畢,再隨到隨賣。二年,兩淮巡鹽御史曾燠奏稱輪規散後,爭先跌價搶售,
有虧商本。玉庭奏無其事。若霖言本年較前實溢銷二十六萬餘引。於是定議開輪。既,
湖廣總督李鴻寶又言搶售難免,八年復封輪。

    時兩淮私梟日眾,鹽務亦日壞。其在兩淮,歲應行綱鹽百六十餘萬引。及十年,淮
南僅銷五十萬引,虧歷年課銀五千七百萬。淮北銷二萬引,虧銀六百萬。上召攸銛還京,
以江蘇巡撫陶澍代之。尋遣戶部尚書王鼎、侍郎寶興往查。澍奏言:「其弊一由成本積
漸成多,一由藉官行私過甚。惟有大減浮費,節止流攤,聽商散售,庶銷暢價平,私鹽
自靖。」命裁巡鹽御史,歸總督管理。自九年後,御史王贈芳、侍講學士顧(□純)、光
祿卿梁中靖皆請就場定稅,太僕少卿卓秉恬又請仿王守仁贛關立廠抽稅法。下澍議。澍
商於運使俞德淵,以為難行。遂覆稱:「課歸場灶有三難。一由灶丁起課。淮南煎鹽以
金敝,淮北曬鹽以池,約徵銀百餘兩。灶皆貧民,若先課後鹽,則力未逮;先鹽後課,
設遇產歉,必課宕丁逃。此灶丁起課之難行也。一由垣商納課。寓散於整,較為扼要。
惟灶以己業而聽命商人,情必不原。況商惟利是視,秤收則勒以重斤,借貸則要以重息。
灶不樂以鹽歸垣,商亦必無資完課。此垣商納課之亦難行也。一由場官收買。就各場產
鹽引額攤定課額照納,似亦核實。無如淮課為數甚鉅,豈微員所能任?若聽其儘收儘解,
難保不匿報侵欺。此場官收稅之亦難行也。」又言:「鹽在場灶,每斤僅值錢一二文,
若就而收稅,則價隨課長,爭其利者必多。海濱民灶雜處,掃煎至易,將比戶皆私,課
且更絀。至設場抽稅,或可試行一隅。若各省豈皆有隘可守?漏私必比場灶為甚。總之
無官無私,必須無課無稅。業經有課有稅,即屬有官有私。如謂歸場灶或設鹽廠,即可
化梟為良,恐未能也。」上韙之。

    明年,澍周歷各場,擬行票鹽法於淮北,奏定章程十條。一,由運司刷印三聯票,
一留為票根,一存分司,一給民販行運。立限到岸,不准票鹽相離及侵越到岸。二,每
鹽四百斤為一引,合銀六錢四分,加以諸雜費,為一兩八錢八分。三,各州縣民販,由
州縣給照赴場買鹽。其附近海州者,即在海州請領。四,於各場適中地立局廠,以便灶
戶交鹽,民販納稅。五,民販買鹽出場,由卡員查驗,然後分赴指銷口岸。六,委員駐
扎青口。七,嚴飭文武查拏匪棍。八,防河。九,定運商認銷法,以保暢岸。十,裁陋
規。時窟穴鹽利之官胥吏舉囂然議其不便,澍不為動,委員領運倡導。既而人知其利,
遠近輻輳,鹽船銜尾抵岸,為數十年中所未有。未及四月,請運之鹽,已逾三十萬引。
是歲海州大災,饑民賴此轉移傭值,全活無算。是法成本既輕,鹽質純淨,而售價又賤,
私販無利,皆改領票鹽。但所試行者,僅在湖運滯岸,皖之鳳陽、懷遠、鳳台、靈壁、
阜陽、穎上、亳州、太和、蒙城、英山、泗洲、盱眙、五河,豫之汝陽、正陽、上蔡、
新蔡、西平、遂平、息縣、確山,與食岸在江蘇境之山陽、清河、桃源、邳州、睢寧、
宿遷、贛榆、沭陽、安東、海州三十一州縣,而皖之壽州、定遠、霍山、霍丘、六安,
豫之信陽、羅山、光州、光山、固始、商城十一州縣,皆昔所定為暢岸,尚仍舊法也。
十三年,乃一律改票,惟前議科則較原額為減,復依原額引徵一兩五分一釐,益以各費,
定銀二兩五分一釐,永不議加。於是所未改者,惟例由江運之桐城、舒城、無為、合肥、
廬江、巢縣、滁州、來安,及由高郵湖運之天長九州縣,以地與淮南相錯,未宜招販,
啟浸灌之端故也。

    其立法在改道不改捆。蓋淮北舊額未嘗不輕,而由暢運至口岸,每引成本已達十餘
兩,價不償本,故官不敵私。今票鹽不由槓壩淮所舊道,而改從王營減壩渡河入湖,且
每包百斤,出場更不改捆,直抵口岸,除鹽價錢糧外,止加運費一兩,河湖船價一兩,
每引五兩有奇,減於綱鹽大半。其江運數萬引亦仿此。自改章後,非特完課有贏無絀,
兼疏場河、捐義廠、修考院,百廢俱興,蓋惟以輕課敵私,以暢銷溢額,故以一綱行兩
綱之鹽,即以一綱收兩綱之課。時頗欲推行於淮南,不果。

    及二十九年,湖北武昌塘角大火,燒鹽船四百餘號,損錢糧銀本五百餘萬,群商請
退。於是總督陸建瀛從護理運使童濂言,請淮南改票法,較淮北為詳。如運司書吏積弊,
則改為領引納課。設揚州總局辦理。漢口匣費雖裁,而應酬仍多,則改為票鹽運至九江,
驗票發販,鹽船經過橋關,有掣驗規費,則改為壩掣後不過所掣,在龍江一關驗票截角,
餘皆停免。鹽包出場至江口,其駁運船價及槓鹽各人工勒索,則改為商自雇覓。凡省陋
規歲數百萬,又減去滯引三十萬,年祗行百零九萬引,每引正課一兩七錢五分,雜課一
兩九錢二分,經費六錢五分八釐,食岸正課同,雜費減半。其要尤在以帶連之乙鹽為新
引之加斤。乙鹽者,乙巳綱鹽船遭火,而商已納課,例得補運,故定為每運新鹽一引,
帶乙鹽二百斤,每引六百斤,出場至儀徵,改為六十斤子包,一引十包。既裁浮費,又
多運鹽二百斤,成本輕減過半。故開辦數月,即全運一綱之引,楚西各岸鹽價驟賤,農
民歡聲雷動。是年兩淮實收銀五百萬兩,雖兩綱後復引滯課虧,則以起票自十引至千引
不等,大販為小販跌價搶運所誤。始澍行於淮北,亦自十引起。然淮北地隘,淮南則廣,
故利弊殊。又值粵亂起,鹺務全廢,非無補救之方也。

    其在長蘆,乾隆以來,正雜課共徵七十餘萬。自嘉慶十四年南河大工,每斤加價二
文,謂之河工加價。五年,又因高堰大工加價,三年後,半歸商,半歸公。八年,復將
充公一文歸商,然歷年欠項已積至千數百萬矣。時銀價翔貴,商虧彌鉅,於是又加價以
調劑之,或一文或二文。旋議行減引並包法,蓋蘆鹽三百斤成引,連加耗包索重三百四
十斤,搬運築包等費,歷年加增,亦足病商。今以十引改築九包,減引一成。二十一年,
再減引二成,照前改築。二十四年,又奏停額引十五萬,減去課銀六萬餘兩,而困仍莫
蘇。蓋本因浮費重而欠課,因欠課多而增價,官鹽價貴,私鹽乘之,薊、遵六屬,梟販
與官為敵,而永平七屬尤甚,不得已改為官辦。二十八年,商倒引懸,河南二十州縣、
直隸二十四州縣,未運積引至百餘萬,未完積欠至二千餘萬。命定郡王載銓、倉場總督
季芝昌,會同直隸總督訥爾經額查究。每引因費重需成本五兩有奇,乃就正課、帑利、
雜款、積欠,釐為四類,其鹽價每斤減制錢二文以敵私,斤重則每引加百五十斤以恤商,
州縣陋規則嚴行裁汰。引地懸岸,則直隸招商,河南改票,皆先課後鹽。至停引原限五
年再酌展,約每引攤算僅二兩有奇。

    其在山東,乾隆以來,引票正課徵銀十八萬九千八百八十餘兩,雜款共十萬一千八
百餘兩。自嘉慶初帑息遞增至二十一萬餘兩,較正課增倍。十四年,南河大工加價二文,
每年應欠二十九萬兩,較正雜課又增一倍。十七年,復議加價一文,以半歸商,半彌補
商欠。而當年課項不能完,乃歸次年帶徵。帶徵又未完,乃按年分限,或十二限,或二
十限,遞年推展。至道光元年,將河工加價停徵,而積欠已五百三十餘萬,然尚完課額。
五年,因高堰大工,又議加價二文,奏明三年後半歸商、半歸公,然所完僅及半,正課
反因之拖欠。至七年,全綱傾敗,於是設法調劑,以積欠款為一案,俟堰工加價歸商後,
彌補帑本,酌留百二十九萬生息,餘銀二十七萬。至十二年起限,分二十限拔繳,南運
每引加二十五斤,北運加二十斤,其歸補舊欠之半文加價,並歸商以輕成本,免徵南運
十三州縣與票地臨朐等六縣堰工加價以敵私。而舊欠暨現年應交帑息猶不能完,於是將
報撥之一文堰工加價悉數歸商,並將一分帑息減三釐,此道光十五年也。

    時銀價日昂,虧折彌甚,迨臨朐等九州縣票商倒乏,因改官運。十七年,命鹽務歸
巡撫管理,尋又議加二文。二十三年,停引票二成,以八成作總額,並停餘引。二十七
年,又議引地加價二文,票地加一文。逾年,各岸竟倒懸二十餘處。時新舊積欠計八百
餘萬,而十五年後所欠正雜課又九十餘萬,十九年後積欠八十餘萬,二十七八年皆未奏
銷。於是定郡王等會同山東巡撫徐澤醇奏准將兩年奏銷免其造報,積引停運,積欠停徵。
自二十九年始,改為先課後鹽,除有商運州縣外,皆改官運,無論官商,每引加七十斤,
帑息每引減一錢,十八年二文加價亦減一文,以便民食。

    其在浙江,自道光元年裁巡鹽御史,以巡撫帥承瀛兼管鹽政。承瀛疏言:「嘉慶十
五年前,撫臣蔣攸銛清查浙江運庫墊缺銀數僅五十五萬餘兩,甫十載乃至百七十三萬三
百兩。緣邇來引壅,舊綱未畢,新綱即開,套搭行銷,不能以一綱之課歸一綱之用。而
每年奏銷有定限,但完正課,即報全完,其帶輸之款及外用銀,並未徵足,歷次河餉又
須撥解,是以不得不於徵存銀內挪墊。而商捐用款,每遇交辦公事,奸商復借名浮支。
臣今飭運司遇支解銀兩,如本款無銀即停給。或不得已,亦止以外款墊發內款,不准以
內款墊給外款。」嗣後至六年,銷數皆及額運,庫存銀百二十八萬。自七年至十年復短
銷,僅存十一萬。蓋因巡撫程含章請加增餘價,鹽貴引壅所致。迨十一年停止,銷數遂
至九成。二十九年,命芝昌往查,時又短銷,僅至五六成。乃請將停歇各地招商承辦,
並酌加鹽斤。

    其在廣東,所辦羨銀頗多。蓋粵鹽至西省,每包申出鹽十餘斤,嗣又添買餘鹽萬包,
發埠運銷,按九折較羨,是為秤頭鹽羨,約二萬七千餘兩。慶遠等五府苗疆食鹽無引額,
皆捆運餘鹽,交近埠帶銷,為土司鹽羨,約五千餘兩。海船運鹽,灶戶補船戶耗,官為
收買,發商運銷,是為花紅鹽羨,約四千餘兩。粵省鼓鑄,歲資滇銅十餘萬斤,滇省廣
南府屬歲資粵鹽九萬餘包,每年兩省委員辦運,至百色交換,謂之銅鹽互易。又廣州駐
防食鹽、育英堂鹽,各數十包,皆取之餘鹽,按包計羨,藉此充外支經費,故無雜課。
正餉有部飯、平頭、紙硃等銀,又東省鹽船所過抽稅約四千餘,西省約四萬餘,其帑息
則八萬餘。各項歷年拖欠,初省河因損款多,致奏銷遲緩。道光二十四年後,潮橋疲滯,
甚於省河。然軍興糜爛,廣西淮鹽全棄於地,而粵課猶十得八九焉。

    其在四川,始以潼川府之射洪、蓬溪產鹽為旺,嘉定府之犍為、樂山、榮縣,敘川
府富順次之。不數年,射洪、蓬溪廠反不如犍、樂、富、榮。方乾隆四十九年,各處鹽
井衰歇。有林俊者,官鹽茶道,聽民穿井不加課,蜀鹽始盛。惟潼川難如初。且產鹽花
多巴少,又煎鹽用草工費,致欠課七萬,始議與犍商合行,以十二年為限,期滿歸清積
欠,因請續合十二年,及期滿自辦。甫一載即欠二萬餘,於是復請續合。至道光八年,
三次期滿,而其廠產鹽愈少,每年僅完正課,不完羨截。羨即羨餘。截者,於繳課截角
時交納也。時漢州、茂州、巴州、劍州、蓬州、什邡、射洪、鹽亭、平武、江油、彰明、
石泉、營山、儀隴、新寧、閬中、通江、安岳、羅江、安縣、綿竹、德陽、梓潼、南江、
西充、井研、銅梁、大足、定遠、榮昌、隆昌三十一州縣,因滷衰銷滯,商倒岸懸,民
在近廠買鹽以食,正雜課銀歸入地丁攤徵。蓋鹽商奢侈,家產日衰,乃覓殷戶出租於引
商,名曰「號商」。所完課羨,須交引商封納,引商往往挪用,且官復有與為弊者。至
三十年,全綱頹廢。會徐澤醇為總督,查積欠羨截銀共二十三萬七千餘兩,未繳殘引二
十二萬八千五百八十一張。於是酌撥代銷,將號商姓名入冊,責其自行封。時惟犍、富
邊商及成都、華陽計商稍殷實,銷岸亦暢,餘皆疲滯,而潼商尤甚。乃撤出黔邊所行水
引,交犍、富兩商承辦。

    其在雲南,自改章後,私鹽尤多,而諸井或常缺額,又在迤西、迤南。其東北隅食
川鹽,東南隅食粵鹽,至難如期。道光六年,總督趙慎畛疏請就井稽鹽多寡,定地行銷。
御史廖敦行又言分地行鹽,不若廣賝子井。上命新任總督阮元試行。其後諸大井淹廢,
猶賴子井挹注,乃復振雲。

    長蘆於咸豐八年,經蒙古親王僧格林沁防津,奏准將道光二十八年減價二文起徵,
名鹽斤復價,得銀十八萬餘。時粵匪北犯,運道多阻,鹽集濬縣之道口鎮,自道口南皆
以販運。運商省岸費,有餘利,而坐地引商,借官行私,所獲尤厚。故同治五年,河南
巡撫因河防,又議行銷河南引鹽,每斤再加二文,得八萬兩撤防。以七年滎陽大工耗帑
百數十萬,改為滎工加價。於是較道光末增款二十六萬。山東因捻匪,不能南運。同治
三年,積引百三十餘萬,分八年帶銷,雖部議提撥道光十八年一文加價解充京餉,每年
約加銀七萬,而正課未能全完。

    河東自嘉慶十四年南河大工,每斤加價一文,較乾隆課額已增至十六萬餘。十七年
加入吉蘭泰活引,又六萬餘兩。河東鹽向侵淮岸,至道光十一年,淮北改票,反灌河東,
而商力益困。乃將活引減半,河工加價減二成,既由招商變為舉報,又變為簽商,破產
者眾。咸豐二年,命戶部侍郎王慶雲往查。尋奏定留商行票,分立總岸,商運鹽至,發
販行銷,裁革州縣陋規銀二十七萬餘兩,運城商□所攤公費七萬餘兩,並知池價踴貴,
由坐商銷乏,將畦地出租,坐食銷價,夥租者按年輪曬,先曬者盜挖鹽根,囤私肥己,
故每名價至百二三十兩。於是嚴禁,定白鹽不得過六十兩,青鹽不得過四十兩,澤、潞
節省等銀攤入通省引內,每引九分,另籌經費辦公,每引七分,並酌加鹽斤,計成本引
僅一兩六錢,商情悅服,原將活引之半及加價二成完納。未幾,殷商九十餘家,以急軍
需,共捐銀三百萬,給永免充商執照,改為民運民銷。山西、陝西、河南為官運官銷,
刪除河工活引節費名目,定每斤徵課銀三釐五毫,每名合銀百五兩,較前增七萬餘,此
咸豐四年也。時長江梗阻,河東以侵淮綱大暢,先後加河南靈寶口岸引三百名。

    山西岢嵐等食土鹽十三州縣,引二千四百九十四道,惟陝甘鹽池舊轄於河東。康熙
二十八年,改令花馬小池歸甘肅疆臣管理,而大池如故。自咸豐五年,陝西巡撫王慶雲
議改課歸地丁。慶雲旋調山西。吳振棫之奏言:「陝民貧乏,若徵鹽課,力實不遑,小
民納無鹽之課,駔儈賣無課之鹽,事殊欠允。請飭豫省改招為便。」諭與慶雲會商。尋
改為官民並運。時庫款支絀,部議令河東抽釐濟餉。巡撫以難行,第於額引加引,每名
各取羨餘,約加銀五萬。直隸總督因海防亦請加斤加價,庚申綱遂加引六百名,辛酉綱
加五百名,共加銀四十八萬,然惟辛酉綱全完。旋值陝回亂,捻匪竄河南、陝西,銷路
驟塞,乃酌停加引。

    兩淮於咸豐三年,以江路不通,南鹽無商收賣,私販肆行,部議令就場徵稅。四年,
復令撥鹽引運赴琦善、向榮大營抵餉。怡良旋奏易引為斤,每百斤抽稅錢三百,以二百
四十文報撥,以六十文作外銷經費。時湖廣總督、江西巡撫皆以淮引不至,請借運川、
粵鹽分售於太湖南北,江西則食閩、浙、粵之鹽。部議由官借運,不若化私為官,奏准
川、粵鹽入楚,商民均許販鬻,惟擇堵私隘口抽稅,一稅後給照放行。

    北鹽自軍營提鹽抵餉,遂為武人壟斷。提督李世忠部下赴壩領鹽,棧鹽不足,輒下
場自捆,夾私之弊,不可究詰。同治三年,御史劉毓槐疏請整頓。事下江督曾國籓。國
籓疏論:「淮南鹽務,運道難通,籌辦有二難。一在鄰鹽侵灌太久。西岸食浙私、粵私
而兼閩私,楚岸食川私而兼潞私,引地被佔十年,民藉以濟食,官亦藉以抽釐,勢不能
驟絕。一在釐卡設立太多。淮鹽出江,自儀徵以達楚西,層層設卡報稅,諸軍仰食,性
命相依,不能概撤。臣思辦法不外疏銷、輕本、保價、杜私四者。自鄰鹽侵占淮界,本
輕利厚,淮鹽難與之敵。查之既煩,堵且生變。計惟重稅鄰私,俾鄰本重而淮本輕,庶
鄰鹽化私為官,淮鹽亦得進步。現已咨湖廣、江西各督撫,將鄰私釐金加抽,待至淮運
日多,銷路日暢,然後逐之而申其禁,此疏銷之略也。近年楚西之鹽,每引完釐在十五
兩以上。今改逢卡抽收為到岸銷售後匯總完釐。前收十五兩有奇,今楚岸祗十一兩九錢
八分,西岸九兩四錢四分,皖省四兩四錢。既減釐以便商,人先售而後納,此輕本之略
也。商販求利,皆原價昂,然往往跌價搶售。其始一二奸商零販,但求卸物先銷,不肯
守日賠利。其後彼此爭先,愈跌愈賤,雖欲挽回以保成本,不可得也。現於楚西各岸設
督銷局,鹽運到岸,令商販投局掛號,懸牌定價,挨次輪銷,時而鹽少,民無食貴之虞,
時而銷滯,商無虧本之慮,此保價之略也。鹽法首重緝私。大夥私梟,不難捕拏,最易
偷漏者,包內之重斤,船戶之夾帶。現改覆道光三十年舊章,每引六百斤分八包,每包
給滷耗七斤半,包索二斤半,共重八十六斤,刊發大票,隨時添給,並於大盛關、大通、
安慶等處驗票截角,如有重斤夾帶,即提鹽充公。其各岸之兼行鄰鹽者,亦另給稅單,
苟無單販私,即按律治罪,此杜私之略也。」

    又論:「淮北鹽務,有必須停止者三,急宜整理者四。漕臣以清淮設防,令場商每
包捐鹽五斤,每引共二十斤,旋因逐包捐繳不便,改每運鹽百包,帶繳五包,其應完鹽
課及售出鹽價,雖經吳棠奏明作為清淮軍需,但錙銖而取之,瑣屑而派之,殊非政體所
宜。此須停止者一也。徐州本山東引地,前因捻氛,引未到岸,經督辦徐宿軍務田在田
奏准散運北鹽,畫收東課,日久弊多,採買則私自赴場,售銷則旁侵皖界。今東引業已
通行,不能再託借運虛名,貽侵銷實患。此須停止者二也。北鹽已改捆為淨鹽,未改為
毛鹽,皆須納課方准出湖。近來私梟句串營弁,朋販毛鹽,堵之嚴,則營員出而包庇,
緝之疏,則官引盡被佔銷。此須停止者三也。夫榷鹽之法,革其弊而利自興。臣所謂整
理之方,蓋亦就諸弊既去,因勢利導耳。淮北綱引,前奏至戊午為止。今於五月接開己
未新綱,惟兵燹後戶口大減,斷不能銷四十六萬引。請先辦正額二十九萬六千九百八十
二引,引收正課一兩五分一釐,雜課二錢,又外辦經費四錢,倉穀河費鹽捕營各一分,
他款一概刪除。此現籌整理者一也。近來軍餉賴鹽釐接濟,而處處設卡,商販視為畏途。
從前每包約完釐錢二千餘。今擬自西壩出湖,先在五河設卡,每包收五百文,運赴上海,
再於正陽關收五百文。他卡只准驗票,不准重收。蓋非減釐不足以輕本,非裁卡不足以
恤商。此現籌整理者二也。淮北解餉,向以十成分攤。臨淮軍營四成,滁州四成,安徽
撫營二成。今臨、滁兩營已裁,而漕臣應量予撥濟,嗣後仍應以十成分派,臣營五成,
撫營四成,漕營一成。論兵數則小有裒益,論舊制則無甚更張。此現籌整理者三也。北
鹽每引例定四百斤,捆四包,每包連滷耗重百十斤。近來棧鹽出湖,皆在西壩改捆,大
包重百三十斤,鹽票不符。臣已嚴禁,並於例給大票外,將每船裝鹽包數亦填明艙口清
單,庶可杜避重就輕,不致以多報少。此現籌整理者四也。」均如所請行。

    國籓更張鹽法,與陶澍不同者,澍意在散輪,與玉庭、若霖同。國籓意在整輪,與
全德、曾燠同。然玉庭、若霖籌辦散輪,必前兩月之輪賣畢,再開後兩月續到之輪,未
嘗不以散寓整,澍實師其意。故國籓鑒於搶售之弊而主整輪,爰有總棧督銷之設,一以
保場價,一以保岸價。總棧初以儀徵未易修復,設於瓜洲,後岸為水齧而圮,復移儀徵。
督銷局鄂岸於漢口,湘岸於長沙,西岸於南昌,皖岸於大通。未幾,國籓移督直隸,李
鴻章繼之。其所增捐,莫要於循環給運。其法以認引之事並歸督銷,俾商販售出前檔之
鹽,即接請後檔之引。初行之淮南,後及於淮北。蓋參綱法於票法之中,以舊商為主而
不易新商。商有世業,則官有責成,視以前驗貲掣簽流弊為少,自是歷任循之。

    至光緒五年而增引之說起。增引者,部咨淮北增額八萬。時總督沈葆楨疏言:「近
年鹽商以票價昂,覬覦增引。歷任鹽臣精鹽政者無過曾國籓,每審定一法,必舉數十年
之利病,如身入其中,而通盤計之。然淮北引額,僅定為二十九萬有奇,豈置國計商情
於不顧哉?鹽政之壞,首由額浮於銷,其始尚勉符奏銷之限,久乃不可收拾。於是新陳
套搭,未幾而統銷融銷矣,又未幾而帶徵停運矣。惟額少則商少,商少則剔弊易,疏銷
亦易也。」八年,左宗棠督兩江,乃請增引,淮北十六萬,淮南鄂岸十一萬、湘岸四萬、
皖岸四萬二千餘。部議淮北照行,其鄂岸僅增三萬、湘岸一萬、皖岸一萬七千餘。

    及曾國荃位任,復將淮北加引奏免。蓋兩淮正課,初合織造、河工、銅斤等款,祗
百八十餘萬,每引徵銀一兩餘。織造、河工、銅斤者,因鹽政運司養廉厚,陋規亦多,
每年解送織造銀二十二萬,捐助河工五萬。三籓之變,滇銅阻隔,派各鹽差采買捐辦,
水腳又五萬。及雍正中,裁減養廉規費以為正款,嗣復及他項。於是正雜內外支款遂鉅,
每引增至六七兩,自改票後始輕。同治中,引地未復,而以釐補課實過之,正無庸增引
也。

    至南鹽銷數,向以鄂岸為多。及為川鹽所據,同治七年,國籓請規復引地,部議令
川鹽停止行楚。湖廣總督李瀚章疏言未可停,惟於沙市設局,以川八成、淮二成配銷。
後以包計,淮鹽較川鹽每包斤少,名二成實不及一成。十年,國籓復言:「川侵淮地,
當使淮八成而川二成,或淮七、川三。今楚督以鄂餉數鉅,恐川鹽不暢,入款驟減。臣
所求者,淮鹽得銷行楚岸,則商氣蘇,原將應得釐銀,多撥數成或全數歸鄂。」命川、
楚督撫會議。國籓等疏言以「武昌、漢陽、黃州、德安四府還淮南,安陸、襄陽、鄖陽、
荊州、宜昌五府,荊門州仍准川鹽借銷,湖南祗岳、常、澧三屬行銷川鹽,岳州、常德
亦應歸淮,澧州暫銷川鹽」。經部議准。光緒二年,貴州肅清,御史周聲澍疏陳川鹽引
地已復,請將湖南北各府州全歸淮南。部議如所請。於是葆楨奏稱湖北川釐,每年報部
百五十餘萬串,計合銀不足九十萬,請令淮商包完。然湖廣督撫以川釐有定,慮包餉難
憑,合辭袒川拒淮。至八年,宗棠復移文商榷,迄不果行。

    長蘆自順治初祗徵課二十萬二千有奇。十二年,按明制查出寧餉酬商滴珠缺額等款,
照舊徵解。康熙中,復增課增引,遂至四十二萬六千有奇。乾隆季年,以逐年誤課,參
革者眾,於是眾商公議,完課外每引捐銀二錢,以備彌補,名為參課。迨道光末,課額
愈重,岸懸愈多,於是又添懸岸課,每引交銀四分,而仍不足。至是國籓督直,疏言:
「認商既交寄庫銀千餘兩,宜與保商以三年定限,凡欠在限內,於本商追繳二成,其一
成綱總與出結之散商分賠,過限即無涉,以免畏避。」從之。

    是時鹽臣自國籓、鴻章、葆楨外,惟宗棠及丁寶楨以能名。同治初,宗棠撫浙,疏
言:「自金陵陷,淮鹽侵灌杭、嘉、松三所,惟紹所勉力搘柱。後行鹽地多不守,浙省
亦陷。及浙東克復,始飭紹興暫辦票鹽,省城及嘉、湖繼定,而舊商力難運銷,請將四
所通改票鹽,並設局稽查銷數。」經部議准。十年,御史奇臣奏言:「浙東府局,於商
販鹽至,輒低其價,以便鹽行收買,旋復高其價,以便轉售,利歸中飽。應請裁撤。」
部議敕下巡撫楊昌濬查覆。尋覆稱:「兩浙本先課後鹽。自改票運,因商力薄,僅完半
課,其半課俟銷後補完。擬撤鹽行,仍留府局,督催後半課銀。」報可。

    福建當乾隆時,西路延平、建寧、邵武三府屬十五州縣,東路福寧府屬五州縣,南
路閩侯二縣,歸商辦,號「商幫」。南路福州、興化、漳州、泉州四府屬二十一□州縣,
由官辦,號「官幫」,亦謂之「縣澳官幫」,包與商辦,名「樸戶」。嗣後勻配西路各
商代銷,於是有「代額」之名。商幫以課輕,樂於承運,而本課轉拖欠。嘉慶初,乃行
帶徵與減引法。旋革除代額,久之倒罷相繼。道光元年,乃改簽商。時舊欠皆價新商,
加以場務廢弛,官居省城,聽海船裝鹽,私相買賣,謂之「便海」,流弊滋多。至二十
九年復倒罷,乃改官運,而承辦者以運本半入囊橐。蓋閩省行鹽,乾隆時用團秤,每百
斤折申砝秤百六十斤,以三十斤抵償折耗。嘉慶中,改用部砝秤,又不給耗鹽,其擔引
折篷引每百斤僅給四十二斤,令作百斤售賣,而完代額百斤之課,是以虧折日甚。其後
法愈變愈壞。同治四年,宗棠為閩督,乃請改票運,飭各場官住場。西路以引商為票商,
縣澳以樸戶為販戶,用鹽道票代引,名曰「販單」。西路以三十引起票,東南兩路及縣
澳以百引起票,蓋西路每引六百七十五斤,東南路並縣澳每引百斤故也。裁雜課,令正
課一兩加耗一錢,於領票時交納。外抽釐五錢,於行鹽各地設局抽收。計西路每引徵銀
四兩五錢零,東南路及縣澳四錢四分零。後以西路課重,奏減每課一兩隨徵釐四錢。凡
舊欠各款豁免。帑息既免,帑本則責令陸續歸還。是年徵課耗釐銀四十萬餘,帶收舊欠
課十九萬餘,即以四十萬定為正額。行之數年,商情大歡,私販斂跡。

    陝西花馬池鹽課,向由布政使收納。及同治十二年,宗棠為陝甘總督,因西陲用兵,
改課為釐,在定邊設局抽收,名曰花定鹽釐。於是陝西鹽利歸於甘省。

    初川鹽以滇、黔為邊岸。而黔岸又分四路,由永寧往曰永岸,由合江往抵黔之仁懷
曰仁岸,由涪州往曰涪岸,由綦江往曰綦岸。至是運商困敝,所恃以暢銷者,惟濟楚一
策。及淮南規復引地,滯引積至八萬有奇,積欠羨截百數十萬金。光緒初,寶楨督川,
定官運商銷,先從事黔岸,籌章程十五條:曰裁減浮費,曰清釐積引,曰酌核代銷,曰
局運商銷,曰兼辦計岸,曰引歸局配,曰展限奏銷,曰嚴定交盤,曰慎重出納,曰認真
黔釐,曰實給船價,曰刪減引底引底者,運商向於坐商租引配鹽,引給銀二十餘兩,由
商總租收,作為課稅羨截,領繳引費,及官吏委員提課規費,商局公費,餘數二兩,分
交各坐商。至是歷年羨截,運商已繳,本應全革。惟因年久,姑准存一兩,曰添置辦票,
曰酌留津貼,曰酌給獎敘。設總局於瀘州,四岸各設分局,檄道員唐炯為督辦。其後接
辦滇岸,川鹽行滇,祗昭通、東川兩府有張窩、南廣兩局,謂之大滇邊、小滇邊。其辦
理較黔岸為難者,滇自有鹽,侵越最易。寶楨籌堵遏法,至五年乃開運。

    自官運商銷,計本年邊計各額引全數銷清外,復帶銷積引萬餘,所收稅羨截釐及各
雜款又百餘萬,而奸民不便。會上遣恩承、童華查辦他岸,至川,富順富紳王余照假灶
戶具詞呈控,請改官督商銷。有旨垂詢。寶楨奏言:「官督商銷,利歸官與商,官運官
銷,權全歸官,流弊皆大。惟官運商銷,官商可相箝制。」既而控案訊明,奏請拏辦。
迨光緒末,各計岸亦多改官運焉。

    此外如奉天由納稅改行引,自康熙中停止,無課者百七十餘年。同治六年,將軍都
興阿奏准行榷釐法,每鹽一榷東錢千,為本地軍需。光緒三年,將軍崇厚請加作二千四
百文。八年,將軍崇綺再請加二千四百文,名四八鹽釐,是為練兵之款。十七年,戶部
籌餉加二千四百文,名二四鹽釐,是為解部之款。二十四年,將軍依克唐阿加千二百文,
名一二鹽釐,是為興學之款。此三項總稱八四鹽釐。二十八年,將軍增祺又奏設督銷局,
每斤加榷制錢四,謂之加價,以為官本。然原議由官設局收買,置倉運售,名為督銷,
實則官運也。值日、俄戰起,亦未實行。三十二年,將軍趙爾巽請裁督銷之名,在奉天
立官鹽總局,吉林、黑龍江立分局,聽商就灘納稅運銷。三十三年,東三省設行省,總
督徐世昌又改官鹽總局為東三省鹽務總局,於是吉林、黑龍江始實行官運。初歲徵課銀
二十四萬或四十萬,及爾巽至,滿百萬,其後至百四十萬。

    蒙古鹽向歸籓部經理。其行銷陝、甘者,以阿拉善旗吉蘭泰池鹽為大宗,俗謂之紅
鹽。道光以前,聽民運銷。咸豐八年,始招商承運,每百斤收銀八兩。同治間,遭回亂,
商困課逋,經宗棠改課為釐,斤加制錢五。其在山西者,亦紅鹽最多。嘉慶初,阿拉善
王獻吉蘭泰池,由官招商辦運,將口外各□,大同、朔平二府,及太原、汾州等屬,向
食土鹽州縣,劃為吉岸引地。至十七年廢除。凡入口者,由殺虎口徵稅,每斤一分五釐。
其外尚有三種:曰鄂爾多斯旗鹽,曰蘇尼特旗鹽,俗謂之白鹽,曰烏珠穆沁旗鹽,謂之
青鹽。初照老少鹽例,於口內行銷。嘉慶末納稅。至光緒時,皆改用抽釐法。

    其在直隸者,則青鹽、白鹽,光緒二十八年察哈爾都統奏請抽釐,每斤制錢四,約
年得銀十二萬有奇。明年,熱河都統亦照抽,每斤五文。是年直督又請在張家口設督銷
局,在口外設廠收鹽,招商承辦,每千斤包納課銀二兩,約年得三萬有奇。三十三年,
熱河亦設局,每百斤徵銀四錢。宣統元年,減為二錢五分,約年得六萬有奇。

    新疆向聽民掣銷。光緒三十四年後,始於精河鹽池徵稅萬四千四百兩,迪化徵五千
一百兩,鄯善徵二千四百兩,餘仍無稅。

    初,鹽釐創於兩淮南北,數皆重。自國籓整頓,乃稍減。繼以規復淮綱,又議重抽
川釐。咸豐五年,定花鹽每引萬斤抽釐八兩,嗣因商販私加至萬七千斤,川督駱秉章請
就所加斤按引加抽十七兩,共正釐二十五兩。後各省皆加。及光緒時行銅圓,鹽價已暗
增,而釐金外更議加價。

    其事起雍正時。蓋長蘆鹽價,自康熙二十七年定每斤銀一分四毫至一分二釐六毫不
等。雍正六年,巡鹽御史鄭禪寶疏稱「商課用銀,民間買鹽用錢。康熙時,銀一兩換制
錢千四五百,每鹽一斤,錢十六文。今每兩合錢二千,而鹽價如故,亦有減至十三四文
者,以錢易銀,不敷原數。應請部臣會同督臣詳議」。至十年,題准每斤加銀一釐。乾
隆後推行他省,然其意在恤商而已。嘉慶五年,長蘆巡鹽御史觀豫因川、楚未靖,奏請
加價濟用。仁宗諭曰:「以餉需擾及閭閻,朕不為也。今計食鹽者每日止一二文,若增
價則人人受累。且私販必因鹽價過昂而起。」已而以河工需費,道光後猶多。至光緒二
年,辦西徵糧台,戶部侍郎袁保恆奏請各省一體加二文,以兩江總督沈葆楨力爭乃寢。

    嗣是新政舉行,罔不取諸鹽利。如二十年因日本構釁設防,部咨各省每斤加收二文。
二十七年因籌還賠款,加四文。三十四年,因抵補藥稅,又加四文,半抵補練兵經費,
半歸產鹽省分撥用,其最著者也。時疆吏集商會議,歛以滯銷為憂,而勢不能已,自是
所入較道光前又增數倍。然長蘆經拳匪之擾,商本損失,至借洋款。山東引票各地,自
同治六年酌歸官辦,弊竇殊多。河東仍歸官民並運,而不能暢銷。福建之票運、四川之
官運皆然。廣東潮橋,舊由官運,至時與六櫃統歸商辦,成效亦寡。雲南子井,存者寥
寥。而淮、浙衰敝尤甚。

    宣統元年,度支部尚書載澤疏言:「淮南因海勢東遷,滷氣漸淡,石港、劉莊等場
產鹽既少,金沙場且不出鹽。若淮北三場,離海近,滷氣尚厚,惟□麗鹽出於磚池,例
須按池定引。近則磚池以外,廣開池基,甚至新基已增,舊灘未劃,致產額益無限制。
而南商同德昌在淮北舖池,北商尤以為不便。兩浙產鹽之旺,首推餘姚、岱山,次則松
江之袁浦、青村、橫浦等場,皆板曬之鹽也。而杭、嘉、寧、紹所屬煎鹽各場,滷料亦
購自餘姚。近年滷貴薪昂,成本加重,商家既捨煎而取曬,灶戶亦廢灶而停煎。煎數日
微,故龍頭、長亭、長林等場久缺,而注重轉在餘、岱。餘姚海灘距場遠,岱山孤懸海
外,向不設場,雖經立局建廒,而官收有限,私曬無窮。此產鹽各處之情形也。淮、浙
行鹽,各有引地,而豫之西平、遂平,久成廢岸,湘之衡、永、寶三府及靖州,本淮界
而銷粵鹽,鄂之安、襄、鄖、荊、宜五府及荊門州,本淮界而銷川鹽,浙之溫、台、寧、
處等處,祗抽釐尚未行引。就目前情形論之,淮北以三販轉運,於岸情每多隔膜,故票
販不問關銷,豫販又多歸怨湖販,此其病在商情之不相聯,而各省抽稅,勢亦足以病商。
淮南有四岸督銷,權等運司,故運司不能制督銷,分銷亦不盡受轄於督銷,此其病在官
權之不相統,而商情渙散,勢亦足以自病。浙場距場近者,有肩引、住引之分。距場遠
者,有綱地、引地之別。加以官辦商包,其法不一,紛紜破碎,節節補苴。至捆鹽出場,
沿途局卡之留難,船戶之夾帶,則皆不免。此銷鹽各處之情形也。淮鹽行於蘇、皖,與
浙鹽、東鹽引界鄰;行於豫岸,與東鹽、蘆鹽引界鄰;行於西岸,與浙、閩、粵鹽引界
鄰;行於湘、鄂兩岸,與川鹽、鄂鹽引界鄰。而鄂之襄、樊,又為蘆私、潞私所灌,湘
之衡、永、寶,又為粵私所占,兩浙引地,蘇、皖、西三岸皆與淮鄰,即本省之溫、台
等處,亦為閩私所侵,此皆犬牙相錯,時起爭端。近年京漢鐵路通車,貫豫省而下,淮、
蘆之爭更烈。將來津浦、粵漢等路告成,淮界且四面皆敵,然此猶言鄰私也。尤甚者,
皖、豫同為淮界,而皖之穎州與汝、光界壤,則以加價輕而及豫岸,台、處同為浙境,
而處之縉雲為台商承辦,則又以包釐微而侵及處郡。江西建昌久為廢岸,近設官運局以
圖規復,而貶價敵私。撫州已虞倒灌,上海租界向為私藪,近設事務所以籌官銷,而越
界行運,蘇屬時有責言,是以淮侵淮、以浙侵浙也。大抵利之所在,人爭趨之,固未易
遏,所恃惟緝私嚴耳。然弁勇窳敗,不能制梟販,而轉擾平民。地方官亦以綱法久廢,
不負責成,意存膜視。此又引界毗連各處之情形也。近來籌款,以鹽為大宗,而淮、浙
居天下中心,關於全局尤重。為整頓計,非事權統一不可。擬請將鹽務歸臣部總理,其
產鹽省分,督撫作為會辦鹽政大臣,行鹽省分,均兼會辦鹽政大臣銜。」制曰可。其言
南商舖池者,蓋光緒三十三年,淮南因鹽不敷銷,於淮北埒子口葦蕩左營增舖新池,謂
之濟南鹽池。三十四年,北商稱有礙舊池銷路,經江督張人駿令按淮南缺額,以十萬引
為率。三販轉運者,淮北票鹽,舊由票販自垣運至西壩,售於湖販,再由湖販運至正陽
關,按輪售於岸販也。

    載澤既受督辦鹽政大臣之命,乃設鹽政處,按各區分為八□,先籌淮北。章程四:
曰規復西遂廢岸,曰撤退淮邊蘆店,曰體恤路捐商累,曰包繳豫省釐價。咨商河南巡撫
吳重熹,惟末條堅持仍舊。載澤又奏定於西壩設鹽釐總局,臨淮關設掣驗局,餘局卡悉
裁,三販統改岸販,准自赴總局完納釐金加價,定每引為銀幣二元二角,折收庫平銀一
兩六錢零,均一次收清。至土銷引地,酌減銀幣四角,折收一兩二錢,較原額少三成。
此二年七月事也。

    直隸張家口外收蒙鹽各場,向由商包辦,宣統元年,改為公司。至是復改設官棧,
以各□州縣為引岸,由商包引,每年二萬,徵銀十五萬七千。四川歸丁各地票運,咸豐
後增至六十八□州縣,官運常為所礙。至是奏查井灶就現有者為額,嚴禁偷賣,以杜票
私。三年,以大清銀行款七百萬、直隸銀行款六十萬為蘆商償外債,收引地三十六歸官
辦,設局天津。其永平七屬,道光間由州縣辦課。光緒二十九年,改設官運局。至是與
新河、平鄉二縣無商認辦者,統歸津局經理。

    初與各國通商,違禁貨物,不許出入口,鹽其一也。乃奉天之大連、旅順,吉林之
長春,有日本鹽;吉林之琿春、延吉有朝鮮鹽;黑龍江之滿洲裡、黑河,吉林之東寧,
有俄羅斯鹽;廣西之鎮南關,雲南之蒙自,有法蘭西鹽;香港、澳門所在侵灌。至山東
膠州灣租借於德,而侵即墨鹽場;奉天遼東半島租借於俄,又轉於日,而占金州鹽灘;
與復州之交流、鳳鳴兩島,有包購餘鹽、派員緝私兩議。後緝私策行,購鹽不果。廣東
廣州灣租借於法,吳川之茂琿場為所占,每運鹽至香港及越南銷售,以入內地,實皆敗
亂鹽法。治鹺政者當有以善其後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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