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二 禮四之三

    魏自太祖至於武泰帝,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崩,悉依漢魏既葬公除。唯
高祖太和十四年文明太后崩,將營山陵。九月,安定王休,齊郡王簡,鹹陽王禧,
河南王干,廣陵王羽,穎川王雍,始平王勰,北海王詳,侍中、太尉、錄尚書事、
東陽王丕,侍中、司徒、淮陽王尉元,侍中、司空、長樂王穆亮,侍中、尚書左僕
射、平原王陸叡等,率百僚詣闕表曰:「上靈不吊,大行太皇太后崩背,溥天率土,
痛慕斷絕。伏惟陛下孝思烝烝,攀號罔極。臣等聞先王制禮,必有隨世之變;前賢
創法。亦務適時之宜。良以世代不同,古今異致故也。三年之喪,雖則自古,然中
代已後,未之能行。先朝成式,事在可准,聖後終制,刊之金冊。伏惟陛下至孝發
衷,哀毀過禮,欲依上古,喪終三年。誠協大舜孝慕之德,實非俯遵濟世之道。今
雖中夏穆清,庶幫康靜,然萬機事殷,不可暫曠,春秋烝嘗,事難廢闕。伏願天鑒,
抑至孝之深誠,副億兆之企望,喪期禮數,一從終制,則天下幸甚。日月有期,山
陵將就,請展安兆域,以備奉終之禮。」詔曰:「凶禍甫爾,未忍所請。」
    休等又表曰:「臣等聞五帝已前,喪期無數,三代相因,禮制始立,名雖虛置,
行之者寡。高宗徒有諒暗之言,而無可遵之式;康王既廢初喪之儀,先行即位之禮。
於是無改之道或虧,三年之喪有缺。夫豈無至孝之君,賢明之子?皆以理貴隨時,
義存百姓。是以君薨而即位,不暇改年;逾月而即葬,豈待同軌;葬而即吉,不必
終喪。此乃二漢所以經綸治道,魏晉所以綱理政術。伏惟陛下以至孝之性,遭罔極
之艱,永慕崩號,哀過虞舜,誠是萬古之高德,曠世之絕軌。然天下至廣,萬機至
殷,曠之一朝,庶政必滯。又聖後終制,已有成典,宗社廢禮,其事尤大。伏願天
鑒,抑哀毀之至誠,思在予之深責,仰遵先志典冊之文,俯哀百辟元元之請。」詔
曰:「自遭禍罰,慌惚如昨,奉侍梓宮,猶悕彷彿。山陵遷厝,所未忍聞。」
    十月,休等又表曰:「臣等頻煩上聞,仰申誠欸,聖慕惟遠,未垂昭亮。伏讀
哀灼,憂心如焚。臣等聞承乾統極者宜以濟世為務,經綸天下者特以百姓為心。故
萬機在躬,周康弗獲申其慕;漢文作戒,孝景不得終其禮。此乃先代之成軌,近世
所不易。伏惟太皇太后睿聖淵識,慮及始終,明誥垂於典策,遺訓備於末命。聿修
厥德,聖人所重;遵承先式,臣子攸尚。陛下雖欲終上達之禮,其如黎元何?臣等
不勝憂懼之誠,敢冒重陳,乞垂聽訪,以副億兆之望。」詔曰:「仰尋遺旨,俯聞
所奏,倍增號絕。山陵可依典冊,如公卿所議。衰服之宜,情所未忍,別當備敘在
心。」
    既葬,休又表曰:「奉被癸酉詔書,述遺誡之旨,昭違從之義,遵儉葬之重式,
稱孝思之深誠。伏讀未周,悲感交切。日月有期,山陵即就,伏惟陛下永慕崩號,
倍增摧絕。臣等具位在官,與國休戚,庇心之至,不敢不陳。鹹以為天下之至尊,
莫尊於王業;皇極之至重,莫重於萬幾。至尊,故不得以常禮任巳;至重,亦弗獲
以世典申情。是以二漢已降,逮於魏晉,葬不過逾月,服不淹三旬。良以叔世事廣,
禮隨時變,不可以無為之法,行之於有為之辰。文質不同,古今異制,其來久矣。
自皇代革命,多歷年祀,四祖三宗,相繼纂業。上承數代之故實,俯副兆民之企望,
豈伊不懷,理宜然也。文明太皇后欽明稽古,聖思淵深,所造終制,事合世典。送
終之禮既明,遺誥之文載備,奉而行之,足以垂風百王,軌儀萬葉。陛下以至孝之
誠,哀毀過禮,三御不充半溢,晝夜不釋絰帶,永思纏綿,滅性幾及。百姓所以憂
懼失守,臣等所以肝腦塗地。王者之尊,躬行一日,固可以感徹上靈,貫被幽顯。
況今山陵告終,百禮鹹畢,日已淹月,仍不卜練,比之前世,理為過矣。願陛下思
大孝終始之義,愍億兆悲惶之心,抑思割哀,遵奉終制,以時即吉,一日萬機,則
天下蒙恩,率土仰賴。謹依前式,求定練日,以備祔禫之禮。」詔曰:「比當別敘
在心。」
    既而,帝引見太尉丕及群臣等於太和殿前,哭拜盡哀,出幸思賢門右,詔尚書
李沖宣旨於王等:「仰惟先後平日,近集群官,共論政治,平秩民務。何圖一旦禍
酷奄鐘,獨見公卿,言及喪事,追惟荼毒,五內崩摧。」丕對曰:「伏奉明詔,群
情圮絕。臣與元等不識古義,以老朽之年,歷奉累聖,國家舊事,頗所知聞。伏惟
遠祖重光世襲,至有大諱之日,唯侍送梓宮者凶服,左右盡皆從吉。四祖三宗,因
而無改。世祖、高宗臣所目見。唯先帝升遐,臣受任長安,不在侍送之列,竊聞所
傳,無異前式。伏惟陛下以至孝之性,哀毀過禮,伏聞所御三食,不滿半溢。臣等
叩心絕氣,坐不安席。願暫抑至慕之情,遵先朝成事,思金冊遺令,奉行前式,無
失舊典。」詔曰:「追惟慈恩,昊天罔極,哀毀常事,豈足關言。既不能待沒,而
朝夕食粥,粗亦支任,二公何足以至憂怖。所奏先朝成事,亦所具聞。祖宗情專武
略,未修文教。朕今仰稟聖訓,庶習古道,論時比事,又與先世不同。太尉等國老,
政之所寄,於典記舊式,或所未悉,且可知朕大意。其余喪禮之儀,古今異同,漢
魏成事及先儒所論,朕雖在衰服之中,以喪禮事重,情在必行,故暫抑哀慕,躬自
尋覽。今且以所懷,別問尚書游明根、高閭等,公且可聽之。」
    高祖謂明根曰:「朕丁罹酷罰,日月推移,山陵已過,公卿又依金冊,據案魏
晉,請除衰服。重聞所奏,倍增號哽。前者事逼山陵,哀疚頓敝,未得論敘,今故
相引,欲具通所懷。卿前所表,除釋衰麻,聞之實用悲恨。於時親侍梓宮,匍匐筵
幾,哀號痛慕,情未暫闋,而公卿何忍便有此言。
    何於人情之不足!夫聖人制卒哭之禮,授練之變,皆奪情以漸。又聞君子不奪
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今則旬日之間,言及即吉,特成傷理。」明根對曰:「臣等
伏尋金冊遺旨,逾月而葬,葬而即吉。故於卜葬之初,因奏練除之事,仰傷聖心,
伏增悲悚。」高祖曰:「卿等鹹稱三年之喪,雖則自古,然中代以後,未之能行。
朕謂中代所以不遂三年之喪,蓋由君上違世,繼主初立,故身襲兗冕,以行即位之
禮。又從儲宮而登極者,君德未沇,臣義不洽,天下顒顒,未知所傒。故頒備朝儀,
示皇極之尊。及後之喪也,因父在不遂,即生惰易之情,踵以為法。諒知敦厚之化,
不易遵也。朕少蒙鞠育,慈嚴兼至,臣子之情,君父之道,無不備誨。雖自蒙昧,
粗解告旨,庶望量行,以免咎戾。朕誠不德,在位過紀,雖未能恩洽四方,化行萬
國,仰稟聖訓,足令億兆知有君矣。於此之日,而不遂哀慕之心,使情禮俱損,喪
紀圮壞者,深可痛恨。」
    高閭對曰:「太古既遠,事難襲用,漢魏以來,據有成事。漢文繼高惠之蹤,
斷獄四百,幾致刑措,猶垂三旬之禮。孝景承平,遵而不變。以此言之,不為即位
之際,有所逼懼也。良是君人之道,理自宜然。又漢稱文景,雖非聖君,亦中代明
主。今遺冊之旨,同於前式。伏願陛下述遵遺令,以副群庶之情。杜預晉之碩學,
論自古天子無有行三年之喪者,以為漢文之制,暗與古合。雖叔世所行,事可承踵,
是以臣等慺慺干謁。」高祖曰:「漢魏之事,與今不同,備如向說。孝景雖承升平
之基,然由嫡子即位,君德未顯,無異前古。又父子之親,誠是天屬之重,然聖母
之德,昊天莫報,思自殞滅,豈從衰服而已。竊尋金冊之旨,所以告奪臣子之心令
早即吉者,慮遺絕萬機,荒廢政事。群臣所以慺慺,亦懼機務之不理矣。令仰奉冊
令,俯順群心,不敢暗默不言,以荒庶政。唯欲存衰麻,廢吉禮,朔望盡哀,寫洩
悲慕,上無失導誨之志,下不乖眾官所請,情在可許,故專欲行之。公卿宜審思朕
懷,不當固執。至如杜預之論,雖暫適時事,於孺慕之君,諒暗之主,蓋亦誣矣。
孔聖稱『喪與其易也寧戚』,而預於孝道簡略,朕無取焉。」
    秘書丞李彪對曰:「漢明德馬後,保養章帝,母子之道,無可間然。及後之崩,
葬不淹旬,尋以從吉。然漢章不受譏於前代,明德不損名於往史。雖論功比德,事
有殊絕,然母子之親,抑亦可擬。願陛下覽前世之成規,遵金冊之遺令,割哀從議,
以親萬機。斯誠臣下至心,兆庶所願。」高祖曰:「既言事殊,固不宜仰匹至德,
復稱孝章從吉,不受譏前代。朕所以眷戀衰絰,不從所議者,仰感慈恩,情不能忍
故也。蓋聞孝子之居喪,見美麗則感親,故釋錦而服粗衰。內外相稱,非虛加也。
今者豈徒顧禮違議,苟免嗤嫌而已。抑亦情發於衷,而欲肆之於外。金冊之意,已
具前答,故不復重論。又卒日奉旨,不忍片言。後事遂非,嘿嘿在念,不顯所懷。
今奉終之事,一以仰遵遺冊,於令不敢有乖。但痛慕之心,事繫於予。雖無丁蘭之
感,庶聖靈不奪至願,是以謂無違旨嫌。諸公所表,稱先朝成式,事在可准。朕仰
惟太祖龍飛九五,初定中原,及太宗承基,世祖纂歷,皆以四方未一,群雄競起,
故銳意武功,未修文德。高宗、顯祖亦心存武烈,因循無改。朕承累世之資,仰聖
善之訓,撫和內外,上下輯諧。稽參古式,憲章舊典,四海移風,要荒革俗。仰遵
明軌,庶無愆違。而方於禍酷之辰,引末朝因循之則,以為前准,非是所喻。」
    高閭對曰:「臣等以先朝所行,頗同魏晉,又適於時,故敢仍請。」高祖曰:
「卿等又稱今雖中夏穆清,庶邦康靜,然萬機事廣,不可暫曠。朕以卿苦見逼奪,
情不自勝。尋覽喪儀,見前賢論者,稱卒哭之後,王者得理庶事。依據此文,又從
遺冊之旨,雖存衰服,不廢萬機,無闕庶政,得展罔極之思,於情差申。」
    高閭對曰:「君不除服於上,臣則釋衰於下,從服之義有違,為臣之道不足。
又親御衰麻,復聽朝政,吉凶事雜,臣竊為疑。」高祖曰:「卿等猶以朕之未除於
上,不忍專釋於下,奈何令朕獨忍於親舊!論雲,王者不遂三年之服者,屈己以寬
群下也。先後之撫群下也,念之若子,視之猶傷。卿等哀慕之思,既不求寬;朕欲
盡罔極之慕,何為不可?但逼遺冊,不遂乃心。將欲居廬服衰,寫朝夕之慕;升堂
襲素,理日昃之勤。使大政不荒,哀情獲遂,吉不害於凶,凶無妨於吉。以心處之,
謂為可爾。遺旨之文,公卿所議,皆服終三旬,釋衰襲吉。從此而行,情實未忍;
遂服三年,重違旨誥。今處二理之際,唯望至期,使四氣一週,寒暑代易。雖不盡
三年之心,得一終忌日,情結差申。案《禮》,卒哭之後,將受變服。於朕受日,
庶民及小官皆命即吉。內職羽林中郎已下,虎賁郎已上,及外職五品已上無衰服者,
素服以終三月;內職及外臣衰服者,變從練禮。外臣三月而除;諸王、三都、駙馬
及內職,至來年三月晦朕之練也,除凶即吉;侍臣君服斯服,隨朕所降。此雖非舊
式,推情即理,有貴賤之差,遠近之別。」
    明根對曰:「聖慕深遠,孝情彌至,臣等所奏,已不蒙許,願得逾年即吉。既
歷冬正,歲序改易,且足申至慕之情,又近遺誥之意,何待期年。」高祖曰:「冊
旨速除之意,慮廣及百官,久曠眾務。豈於朕一人,獨有違奪?今既依次降除,各
不廢王政,復何妨於事,而猶奪期年之心。」
    高閭對曰:「昔王孫裸葬,士安去棺,其子皆從而不違,不為不孝。此雖貴賤
非倫,事頗相似,臣敢藉以為諭。今親奉遺令,而有所不從,臣等所以頻煩於奏。」
李彪亦曰:「三年不改其父之道,可謂大孝。今不遵冊令,恐涉改道之嫌。」高祖
曰:「王孫、士安皆誨子以儉,送終之事,及其遵也,豈異今日。改父之道者,蓋
謂慢孝忘禮,肆情違度。今梓宮之儉,玄房之約,明器幃帳,一無所陳。如斯之事,
卿等所悉。衰服之告,乃至聖心卑己申下之意,寧可苟順沖約之旨,而頓絕創巨之
痛。縱有所涉,甘受後代之譏,未忍今日之請。又表稱春秋蒸嘗,事難廢闕。朕聞
諸夫子,『吾不與祭,如不祭』。自先朝以來,有司行事,不必躬親,比之聖言,
於事殆闕。賴蒙慈訓之恩,自行致敬之禮。今昊天降罰,殃禍上延,人神喪恃,幽
顯同切,想宗廟之靈,亦輟歆祀。脫行饗薦,恐乖冥旨。仰思成訓,倍增痛絕。豈
忍身襲兗冕,親行吉事。」
    高閭對曰:「古者郊天,越紼行事,宗廟之重,次於郊祀。今山陵已畢,不可
久廢廟饗。」高祖曰:「祭祀之典,事由聖經,未忍之心,具如前告。脫至廟庭,
號慕自纏,終恐廢禮。公卿如能獨行,事在言外。」
    李彪曰:「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今欲廢禮闕樂,臣等
未敢。」高祖曰:「此乃宰予不仁之說,己受責於孔子,不足復言。群官前表,稱
『高宗徒有諒暗之言,而無可遵之式』。朕惟信暗默之難,周公禮制,自茲以降,
莫能景行。言無可遵之式,良可怪矣。復雲,康王既廢初喪之儀,先行即位之禮。
於是無改之道式虧,三年之喪有缺。朕謂服美不安,先賢有諭;禮畢居喪,著在前
典。或虧之言,有缺之義,深乖理衷。」
    高閭對曰:「臣等據案成事,依附杜預,多有未允。至乃推校古今,量考眾議,
實如明旨。臣等竊惟曾參匹夫,七日不食,夫子以為非禮。及錄其事,唯書七日,
不稱三年,蓋重其初慕之心。伏惟陛下以萬乘之尊,不食竟於五日,既御則三食不
充半溢。臣等伏用悲惶,肝腦塗地。躬行一日,足以貫被幽顯,豈宜衰服三年,以
曠機務。夫聖人制禮,不及者企而及之,過之者俯而就之。伏願陛下抑至慕之情,
俯就典禮之重,誠是臣等慺慺之願。」高祖曰:「恩隆德厚,則思戀自深,雖非至
情,由所感發。然曾參之孝,曠代而有,豈朕今日所足論也。又前表,稱『古者葬
而即吉,不必終禮,此乃二漢所以經綸治道,魏晉所以綱理庶政』。朕以為既葬即
吉,蓋其季俗多亂,權宜救世耳,諒非光治興邦之化。二漢之盛,魏晉之興,豈由
簡略喪禮,遺忘仁孝哉。公卿偏執一隅,便請經治之要,皆在於斯,殆非義也。昔
平日之時,公卿每奏稱當今四海晏安,諸夏清泰,禮樂日新,政和民悅。蹤侔軒唐,
事等虞禹,漢魏已下,固不足仰止聖治。及至今日,便欲苦奪朕志,使不逾於魏晉。
如此之意,未解所由。昔文母上承聖主之資,下有賢子之化,唯助德宣政,因風致
穆而已。當今眾事草創,萬務惟始,朕以不德,沖年踐祚。而聖母匡訓以義方,詔
誨以政事,經綸內外,憂勤億兆,使君臣協和,天下緝穆。上代以來,何後之功,
得以仰比?如有可擬,則從眾議。堯雖棄子禪舜,而舜自有聖德,不假堯成。及其
徂也,猶四海遏密,終於三年。今慈育之恩,詔教之德,尋之曠代,未有匹擬。既
受非常之恩,寧忍從其常式。況未殊一時,而公卿欲令即吉。冠冕黼黻,行禮廟庭;
臨軒設懸,饗會萬國。尋事求心,實所未忍。」
    高閭對曰:「臣等遵承冊令,因循前典,惟願除衰即吉,親理萬機。至德所在,
陛下欽明稽古,周覽墳籍,孝性發於聖質,至情出於自然,斟酌古今,事非臣等所
及。」李彪曰:「當今雖治風緝穆,民庶晏然。江南有未賓之吳,朔北有不臣之虜,
東西二蕃雖文表稱順,情尚難測。是以臣等猶懷不虞之慮。」高祖曰:「魯公帶絰
從師,晉侯墨衰敗寇,往聖無譏,前典所許。如有不虞,雖越紼無嫌,而況衰麻乎?
豈可於晏安之辰,豫念戎旅之事,以廢喪紀哉!」
    李彪對曰:「昔太伯父死適越,不失至德之名。夫豈不懷,有由然也。伏願抑
至慕之心,從遺告之重。臣聞知子莫若父母,聖後知陛下至孝之性也難奪,故豫造
金冊,明著遺禮。今陛下孝慕深遠,果不可奪,臣等常辭,知何所啟。」高祖曰:
「太伯之言,有乖今事,諸情備如前論,更不重敘古義。亦有稱王者除衰而諒暗終
喪者,若不許朕衰,朕則當除衰暗默,委政塚宰。二事之中,惟公卿所擇。」明根
對曰:「陛下孝侔高宗,慕同大舜,服衰麻以申至痛,理萬機以從遺旨,興曠世之
廢禮,制一代之高則。臣等伏尋淵默不言,則代政將曠,仰順聖慕之心,請從衰服
之旨。」
    東陽王丕曰:「臣與尉元,歷事五帝,雖衰老無識,敢奏所聞。自聖世以來,
大諱之後三月,必須迎神於西,攘惡於北,具行吉禮。自皇始以來,未之或易。」
高祖曰:「太尉國老,言先朝舊事,誠如所陳。但聰明正直,唯德是依。若能以道,
不召自至。苟失仁義,雖請弗來。大禍三月,而備行吉禮,深在難忍。縱即吉之後,
猶所不行,況數旬之中,而有此理。恐是先朝萬得之一失,未可以為常式。朕在不
言之地,不應如此。但公卿執奪,朕情未忍從,遂成往復,追用悲絕。」上遂號慟,
群官亦哭而辭出。
    壬午詔曰:「公卿屢上啟事,依據金冊遺旨,中代成式,求過葬即吉。朕仰惟
恩重,不勝罔極之痛。思遵遠古,終三年之禮。比見群官具論所懷,今依禮既虞卒
哭,克此月二十日受服,以葛易麻。既衰服在上,公卿不得獨釋於下。故於朕之授
變從練,已下復為節降。斷度今古,以情制衷。但取遺旨速除之一節,粗申臣子哀
慕之深情。欲令百官同知此意,故用宣示。便及變禮,感痛彌深。」
    十五年四月癸亥朔,設薦於太和廟。是日,高祖及從服者仍朝夕臨,始進蔬食,
上哀哭追感不飯。侍中、南平王馮誕等諫,經宿乃膳。甲子罷朝,夕哭。九月丙戎,
有司上言求卜祥日。詔曰:「便及此期,覽以摧絕。敬祭卜祥,乃古之成典。但世
失其義,筮日永吉,既乖敬事之志,又違永慕之心。今將屈禮厲眾,不訪龜兆。已
企及此晦,寧敢重違冊旨,以異群議。尋惟永往,言增崩裂。」丁亥,高祖宿於廟。
至夜一刻,引諸王、三都大官、駙馬、三公、令僕已下,奏事中散已上,及刺史、
鎮將,立哭於廟庭,三公、令僕升廟。既出,監御令陳服笥於廟陛南,近侍者奉而
升列於堊室前席。侍中、南平王馮誕跽奏請易服,進縞冠、皁朝服、革帶、黑屨,
侍臣各易以黑介幘、白絹單衣、革帶、烏履,遂哀哭至乙夜,盡戊子。質明薦羞,
奏事中散已上,冠服如侍臣,刺史已下無變。高祖薦酌,神部尚書王諶贊祝訖,哭
拜遂出。有司陽祥服如前。侍中跽奏,請易祭服,進縞冠素紕、白布深衣、麻繩履。
侍臣去幘易幍,群官易服如侍臣,又引入如前。儀曹尚書游明根升廟跽慰,復位哭,
遂出。引太守外臣及諸部渠帥入哭,次引蕭賾使並雜客入。至甲夜四刻,侍御、散
騎常侍、司衛監以上升廟哭,既而出。帝出廟,停立哀哭,久而乃還。
    十月,太尉丕奏曰:「竊聞太廟已就,明堂功畢,然享祀之禮,不可久曠。至
於移廟之日,須得國之大姓,遷主安廟。神部尚書王諶既是庶姓,不宜參豫。臣昔
以皇室宗屬,遷世祖之主。先朝舊式,不敢不聞。」詔曰:「具聞所奏,尋惟平日,
倍增痛絕。今遵述先旨,營建寢廟,既而粗就。先王制禮,職司有分。移廟之日,
遷奉神主,皆太尉之事,朕亦親自行事,不得越局,專委大姓。王諶所司,惟贊板
而已。時運流速,奄及縞制,復不得哀哭於明堂,後當親拜山陵,寫洩哀慕。」
    是年,高麗王死,十二月詔曰:「高麗王璉守蕃東隅,累朝貢職,年逾期賾,
勤德彌著。今既不幸,其赴使垂至,將為之舉哀。而古者同姓哭廟,異姓隨其方,
皆有服制。今既久廢,不可卒為之衰,且欲素委貌、白布深衣,於城東為盡一哀,
以見其使也。朕雖不嘗識此人,甚悼惜之。有司可申敕備辦。」事如別儀。
    十六年九月辛未,高祖哭於文明太后陵左,終日不絕聲,幕越席為次,侍臣侍
哭。壬申,高祖以忌日哭於陵左,哀至則哭,侍哭如昨。帝二日不御膳。癸酉,朝
中夕三時,哭拜於陵前。夜宿監玄殿,是夜徹次。甲戌,帝拜哭辭陵,還永樂宮。
    十九年,太師馮熙薨,有數子尚幼。議者以為童子之節,事降成人,謂為衰而
不裳,免而不絰,又無腰麻繆垂,唯有絞帶。時博士孫惠蔚上書言:「臣雖識謝古
人,然微涉傳記。近取諸身,遠取諸禮,驗情以求理,尋理以推制。竊謂童子在幼
之儀,居喪之節,冠杖之制,有降成人。衰麻之服,略為不異。以《玉藻》二簡,
微足明之,曰:童子之節,錦紳並細。錦即大帶,既有佩觿之革,又有錦紐之紳。
此明童子雖幼,已備二帶。以凶類吉,則腰絰存焉。又曰:童子無緦服。鄭注曰:
『雖不服緦,猶免深衣。』是許其有裳,但不殊上下。又深衣之制,長幼俱服。童
子為服之緦,猶免深衣,況居有服之斬,而反無裳乎?臣又聞先師舊說,童子常服
類深衣,衰裳所施,理或取象。但典無成言,故未敢孤斷,又曰:聽事則不麻。則
知不聽事麻矣。故注曰:『無麻往給事。』此明族人之喪,童子有事,貫絰帶麻,
執事不易,故暫聽去之,以便其使。往則不麻,不往則絰。如使童子本自無麻,
《禮》腰、首,聽與不聽,俱闕兩絰,唯舉無麻,足明不備,豈得言聽事則不麻乎?
以此論之,有絰明矣。且童子不杖不廬之節,理儉於責疑    ;不裳不絰之制,未
睹其說。又臣竊解童子不衣裳之記,是有聞之言。將謂童子時甫稚齡,未就外傅,
出則不交族人,內則事殊長者,餕旨父母之前,往來慈乳之手,故許其無裳,以便
易之。若在志學之後,將冠之初,年居二九,質並成人,受道成均之學,釋菜上庠
之內,將命孔氏之門,執燭曾參之室,而唯有掩身之衣,無蔽下之裳,臣愚未之安
矣。又女子未許嫁,二十則笄,觀祭祀,納酒漿,助奠廟堂之中,視禮至敬之處,
其於婉容之服,寧無其備。以此推之,則男女雖幼,理應有裳。但男女未冠,禮謝
三加,女子未出,衣殊狄祿。無名之服,禮文罕見。童子雖不當室,苟以成人之心,
則許其人服緦之絰。輕猶有絰,斬重無麻,是為與輕而奪重,非《禮》之意,此臣
之所以深疑也。又衰傍有衣任,以掩裳際,如使無裳,衣任便徒設,若復去衣任,
衰又不備。設有齊斬之故,而便成童男女唯服無衣任之衰,去其裳絰,此必識禮之
所不行,亦以明矣。若不行於己,而立制於人,是為違制以為法,從制以誤人。恕
禮而行,理將異此。」詔從其議。
 
    ------------------
  國學網站推出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