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一 選舉一

    選舉之法尚矣。成周庠序學校,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舉於鄉,升於司徒、司
馬論定,而後官之。兩漢有賢良方正、孝弟力田等科,或奉對詔策,事猶近古。隋、唐
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算等科,或兼用詩賦,士始有棄本而逐末者。宋大興文
治,專尚科目,雖當時得人為盛,而其弊遂至文體卑弱,士習委靡,識者病焉。遼、金
居北方,俗尚弓馬,遼景宗、道宗亦行貢試,金太宗、世宗屢辟科場,亦粗稱得士。

    元初,太宗始得中原,輒用耶律楚材言,以科舉選士。世祖既定天下,王鶚獻計,
許衡立法,事未果行。至仁宗延祐間,始斟酌舊制而行之,取士以德行為本,試藝以經
術為先,士褒然舉首應上所求者,皆彬彬輩出矣。然當時仕進有多岐,銓衡無定製,其
出身於學校者,有國子監學,有蒙古字學、回回國學,有醫學,有陰陽學。其策名於薦
舉者,有遺逸,有茂異,有求言,有進書,有童子。其出於宿衛、勳臣之家者,待以不
次。其用於宣徽、中政之屬者,重為內官。又廕敘有循常之格,而超擢有選用之科。由
直省、侍儀等入官者,亦名清望。以倉庾、賦稅任事者,例視冗職。捕盜者以功敘,入
粟者以貲進,至工匠皆入班資,而輿隸亦躋流品。諸王、公主,寵以投下,俾之保任。
遠夷、外徼,授以長官,俾之世襲。凡若此類,殆所謂吏道雜而多端者歟!矧夫儒有歲
貢之名,吏有補用之法,曰掾史、令史,曰書寫、銓寫,曰書吏、典吏,所設之名,未
易枚舉,曰省、台、院、部,曰路、府、州、縣,所入之途,難以指計。雖名卿大夫,
亦往往由是躋要官,受顯爵;而刀筆下吏,遂致竊權勢,舞文法矣。故其銓選之備,考
核之精,曰隨朝、外任,曰省選、部選,曰文官、武官,曰考數,曰資格,一毫不可越。
而或援例,或借資,或優升,或回降,其縱情破律,以公濟私,非至明者不能察焉。是
皆文繁吏弊之所致也。

    今采摭舊編,載於簡牘,或詳或略,絛分類聚,殆有不勝其紀述者,姑存一代之制,
作《選舉志》。

    科目

    太宗始取中原,中書令耶律楚材請用儒術選士,從之。九年秋八月,下詔命斷事官
術忽□與山西東路課稅所長官劉中,歷諸路考試。以論及經義、詞賦分為三科,作三日
程,專治一科,能兼者聽,但以不失文義為中選。其中選者,復其賦役,令與各處長官
同署公事,得東平楊奐等凡若干人,皆一時名士,而當世或以為非便,事復中止。

    世祖至元初年,有旨命丞相史天澤絛具當行大事,嘗及科舉,而未果行。四年九月,
翰林學士承旨王鶚等,請行選舉法,遠述周制,次及漢、隋、唐取士科目,近舉遼、金
選舉用人,與本朝太宗得人之效,以為:「貢舉法廢,士無入仕之階,或習刀筆以為吏
胥,或執僕役以事官僚,或作技巧販鬻以為工匠商賈。以今論之,惟科舉取士,最為切
務,矧先朝故典,尤宜追述。」奏上,帝曰:「此良法也,其行之。」中書左三部與翰
林學士議立程式,又請:「依前代立國學,選蒙古人諸職官子孫百人,專命師儒教習經
書,俟其藝成,然後試用,庶幾勳舊之家,人材輩出,以備超擢。」十一年十一月,裕
宗在東宮時,省臣復啟,謂「去年奉旨行科舉,今將翰林老臣等所議程式以聞」。奉令
旨,准蒙古進士科及漢人進士科,參酌時宜,以立制度,事未施行。至二十一年九月,
丞相火魯火孫與留夢炎等言,十一月中書省臣奏,皆以為天下習儒者少,而由刀筆吏得
官者多。帝曰:「將若之何?」對曰:「惟貢舉取士為便。凡蒙古之士及儒吏、陰陽、
醫術,皆令試舉,則用心為學矣。」帝可其奏。繼而許衡亦議學校科舉之法,罷詩賦,
重經學,定為新制。事雖未及行,而選舉之制已立。

    至仁宗皇慶二年十月,中書省臣奏:「科舉事,世祖、裕宗累嘗命行,成宗、武宗
尋亦有旨,今不以聞,恐或有沮其事者。夫取士之法,經學實修己治人之道,詞賦乃摛
章繪句之學,自隋、唐以來,取人專尚詞賦,故士習浮華。今臣等所擬將律賦省題詩小
義皆不用,專立德行明經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帝然之。十一月,乃下詔曰:
「惟我祖宗以神武定天下,世祖皇帝設官分職,徵用儒雅,崇學校為育材之地,議科舉
為取士之方,規模宏遠矣。朕以眇躬,獲承丕祚,繼志述事,祖訓是式。若稽三代以來,
取士各有科目,要其本末,舉人宜以德行為首,試藝則以經術為先,詞章次之。浮華過
實,朕所不取。爰命中書,參酌古今,定其絛制。其以皇慶三年八月,天下郡縣,興其
賢者能者,充賦有司,次年二月會試京師,中選者朕將親策焉。具合行事宜於後:科場,
每三歲一次開試。舉人從本貫官司於諸色戶內推舉,年及二十五以上,鄉黨稱其孝悌,
朋友服其信義,經明行修之士,結罪保舉,以禮敦遣,資諸路府。其或徇私濫舉,並應
舉而不舉者,監察御史、肅政廉訪司體察究治。考試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場經問
五絛,《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內設問,用硃氏章句集注。其義理精
明,文辭典雅者為中選。第二場策一道,以時務出題,限五百字以上。漢人、南人,第
一場明經經疑二問,《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內出題,並用硃氏章句
集注,復以己意結之,限三百字以上;經義一道,各治一經,《詩》以硃氏為主,《尚
書》以蔡氏為主,《周易》以程氏、硃氏為主,已上三經,兼用古註疏,《春秋》許用
《三傳》及胡氏《傳》,《禮記》用古註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場古賦詔
誥章表內科一道,古賦詔誥用古體,章表四六,參用古體。第三場策一道,經史時務內
出題,不矜浮藻,惟務直述,限一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願試漢人、南人科目,
中選者加一等注授。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漢人、南人作一榜。第一名賜進士及第,從
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兩榜並同。所在官司
遲誤開試日期,監察御史、肅政廉訪司糾彈治罪。流官子孫廕敘,並依舊制,願試中選
者,優升一等。在官未入流品,願試者聽。若中選之人,已有九品以上資級,比附一高,
加一等注授;若無品級,止依試例從優銓注。鄉試處所,並其余絛目,命中書省議行。
於戲!經明行修,庶得真儒之用;風移俗易,益臻至治之隆。咨爾多方,體予至意。」

    中書省所定條目:

    鄉試中選者,各給解據、錄連取中科文,行省移咨都省,送禮部,腹裡宣慰司及各
路關申禮部,拘該監察御史、廉訪司,依上錄連科文申台,轉呈都省,以憑照勘。

    鄉試,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試經問五絛;漢人、南人,明經經疑二問,經
義一道。二十三日,蒙古、色目人,試策一道;漢人、南人,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
二十六日,漢人、南人,試策一道。

    會試,省部依鄉試例,於次年二月初一日試第一場,初三日第二場,初五日第三場。

    御試,三月初七日,前期奏委考試官二員、監察御史二員、讀卷官二員,入殿廷考
試。

    每舉子一名,怯薛歹一人看守。漢人、南人,試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成。蒙古、
色目人,時務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成。

    選考試官,行省與宣慰司及腹裡各路,有行台及廉訪司去處,與台憲官一同商議選
差。上都、大都從省部選差在內監察御史、在外廉訪司官一員監試。每處差考試官、同
考試官各一員,並於見任並在閒有德望文學常選官內選差;封彌官一員、謄錄官一員,
選廉干文資正官充之。凡謄錄試卷並行移文字,皆用硃書,仍須設法關防,毋致容私作
弊。省部會試,都省選委知貢舉、同知貢舉官各一員,考試官四員,監察御史二員,彌
封、謄錄、對讀官、監門等官各一員。

    鄉試,行省一十一:河南,陝西,遼陽,四川,甘肅,雲南,嶺北,征東,江浙,
江西,湖廣。宣慰司二:河東,山東。直隸省部路分四:真定,東平,大都,上都。

    天下選合格者三百人赴會試,於內取中選者一百人,內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分
卷考試,各二十五人,蒙古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五人,上都六人,河東五人,
真定等五人,東平等五人。山東四人,遼陽五人,河南五人,陝西五人,甘肅三人,嶺
北三人,江浙五人,江西三人,湖廣三人,四川一人,雲南一人,征東一人。色目人取
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河東四人,東平等四人,山東五人,真定等五
人,河南五人,四川三人,甘肅二人,陝西三人,嶺北二人,遼陽二人,雲南二人,征
東一人,湖廣七人,江浙一十人,江西六人。漢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人,上
都四人,真定等十一人,東平等九人,山東七人,河東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人,雲
南二人,甘肅二人,嶺北一人,陝西五人,遼陽二人,征東一人。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
人:湖廣一十八人,江浙二十八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七人。

    鄉試、會試,許將《禮部韻略》外,余並不許懷挾文字。差搜檢懷挾官一員,每舉
人一名差軍一名看守,無軍人處,差巡軍。

    提點擗掠試院,差廉干官一員,度地安置席捨,務令隔遠,仍自試官入院後,常川
妨職,監押外門。

    鄉試、會試,彌封、謄錄、對讀官下吏人,於各衙門從便差設。

    試卷不考格,犯御名廟諱及文理紕繆、塗注乙五十字以上者,不考。謄錄所承受試
卷,並用硃書謄錄正文,實計塗注乙字數,標寫對讀無差,將硃卷逐旋送考試所。如硃
卷有塗注乙字,亦皆標寫字數,謄錄官書押。候考校合格,中選人數已定,抄錄字號,
索上元卷,請監試官、知貢舉官、同試官,對號開拆。

    舉人試卷,各人自備三場文卷並草卷,各一十二幅,於卷首書三代、籍貫、年甲,
前期半月於印卷所投納。置簿收附,用印鈐縫訖,各還舉人。

    凡就試之日,日未出入場,黃昏納卷。受卷官送彌封所,撰字號,封彌訖,送謄錄
所。

    科舉既行之後,若有各路歲貢及保舉儒人等文字到官,並令還赴本鄉應試。

    倡優之家及患廢疾、若犯十惡奸盜之人,不許應試。

    舉人於試場內,毋得諠譁,違者治罪,仍殿二舉。

    舉人與考試官有五服內親者,自須迴避,仍令同試官考卷。若應避而不自陳者,殿
一舉。

    鄉試、會試,若有懷挾及令人代作者,漢人、南人有居父母喪服應舉者,並殿二舉。

    國子監學歲貢生員及伴讀出身,並依舊制,願試者聽。中選者,於監學合得資品上
從優銓注。

    別路附籍蒙古、色目、漢人,大都、上都有恆產、住經年深者,從兩都官司,依上
例推舉就試,其余去處冒貫者治罪。

    知貢舉以下官會集至公堂,議擬合行事目雲:

    諸輒於彌封所取問舉人試卷封號姓名及漏洩者,治罪。諸試題未出而漏洩者,許人
告首。諸對讀試卷官不躬親而輒令人吏對讀,其對讀訖而差誤有礙考校者,有罰。諸謄
錄人書寫不慎及錯誤有礙考校者,重事責罰。諸官司故縱舉人私將試卷出院,及祗應人
知而為傳送者,許人告首。諸監試官掌試院事,不得干預考校。諸試院官在簾內者,不
許與簾外官交語。諸色人無故不得入試□。諸舉人謗毀主司,率眾喧競,不服止約者,
治罪。諸舉人就試,無故不冠及擅移坐次者,或偶與親姻鄰坐而不自陳者,懷挾代筆傳
義者,並扶出。諸拆毀試卷首家狀者,推治。諸舉人於試卷書他語者,駁放;涉謗訕者,
推治。諸試日,為舉人傳送文書,及因而受財者,並許人告。諸舉人於別紙上起草者,
出榜退落。諸科文內不得自敘苦辛門第,委謄錄所點檢得,如有違犯,更不謄錄,移文
考試院出榜退落。諸冒名就試,別立姓名,反受財為人懷挾代筆傳義者,並許人告。諸
被黜而妄訴者,治罪。諸監門官譏察出入,其物應入者,拆封點檢。諸巡舖官及兵級,
不得喧擾,及輒視試文,並容縱舉人無故往來,非因公事,不得與舉人私語。諸試卷彌
封用印訖,以三不成字為號標寫,仍於塗注乙處用印。

    每舉人一名,給祗應巡軍一人,隔夜入院,分宿席房。試日,擊鐘為節。一次,院
官以下皆盥漱。二次,監門官啟鑰,舉人入院,搜檢訖,就將解據呈納。禮生贊曰「舉
人再拜」,知貢舉官隔簾受一拜,跪答一拜,試官受一拜,答一拜。鐘三次,頒題,就
次。日午,賜膳。其納卷首,赴受卷所揖而退,不得交語。受卷官書舉人姓名於歷,舉
人揖而退,取解據出院,巡軍亦出。至晚,鳴鐘一次,鎖院門。第二場,舉人入院,依
前搜檢,每十人一甲,序立至公堂下,作揖畢,頒題就次。第三場,如前儀。

    其受卷官具受到試卷,逐旋關發彌封官,將家狀草卷,腰封用印,蒙古、色目、漢
人、南人分卷,以三不成字撰號。每名累場同用一號,於卷上親書,及於歷內標附訖,
牒送謄錄官置歷,分給吏人,並用硃書謄錄正文,仍具元卷塗注乙及謄錄塗注乙字數,
卷末書謄錄人姓名,謄錄官具銜書押,用印鈐縫,牒送對讀所。翰林掾史具謄錄訖試卷
總數,呈報監察御史。對讀官以元卷與硃卷躬親對讀無差,具銜書押,呈解貢院,元卷
發還彌封所。各所行移,並用硃書,試卷照依元號附簿。

    試官考卷,知貢舉居中,試官相對向坐,公同考校,分作三等,逐等又分上中下,
用墨筆批點。考校既定,收掌試卷官於號簿內標寫分數,知貢舉官、同試官、監察御史、
彌封官,公同取上元卷對號開拆,知貢舉於試卷家狀上親書省試第幾名。拆號既畢,應
有試卷並付禮部架閣,貢舉諸官出院。中書省以中選舉人分為二榜,揭於省門之左右。

    三月初四日,中書省奏准,以初七日御試舉人於翰林國史院,定委監試官及諸執事。
初五日,各官入院。初六日,譔策問進呈,俟上采取。初七日,執事者望闕設案於堂前,
置策題於上。舉人入院,搜檢訖,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禮生導引至於堂前,望闕兩拜,
賜策題,又兩拜,各就次。色目人作一甲,漢人、南人作一甲,如前儀。每進士一人,
差蒙古宿衛士一人監視。日午,賜膳。進士納卷畢,出院。監試官同讀卷官,以所對策
第其高下,分為三甲進奏。作二榜,用敕黃紙書,揭於內前紅門之左右。

    前一日,禮部告諭中選進士,以次日詣闕前,所司具香案,侍儀捨人唱名,謝恩,
放榜。擇日賜恩榮宴於翰林國史院,押宴以中書省官,凡預試官並與宴。預宴官及進士
並簪華至所居。擇日恭詣殿廷,上謝恩表。次日,詣中書省參見。又擇日,諸進士詣先
聖廟行捨菜禮,第一人具祝文行事,刻石題名於國子監。

    延祐二年春三月,廷試進士,賜護都答兒、張起巖等五十有六人及第、出身有差。
五年春三月,廷試進士護都達兒、霍希賢等五十人。

    至治元年春三月,廷試進士達普化、宋本等六十有四人。

    泰定元年春三月,廷試進士捌剌、張益等八十有六人。

    四年春三月,廷試進士阿察赤、李黼等八十有六人。

    天歷三年春三月,廷試進士篤列圖、王文燁等九十有七人。

    元統癸酉科,廷試進士同同、李齊等,復增名額,以及百人之數。稍異其制,左右
榜各三人,皆賜進士及第,其余出身有差。科舉取士,莫盛於斯。後三年,其制遂罷。
又七年而復興,遂稍變程式,減蒙古、色目人明經二絛,增本經義;易漢、南人第一場
《四書》疑一道為本經疑,增第二場古賦外,於詔誥、章表內又科一道。此有元科目取
士之制,大略如此。

    若夫會試下第者,自延祐創設之初,丞相帖木迭兒、阿散及平章李孟等奏:「下第
舉人,年七十以上者,與從七品流官致仕;六十以上者,與教授;元有出身者,於應得
資品上稍優加之;無出身者,與山長、學正。受省劄,後舉不為例。今有來遲而不及應
試者,未曾區用。取旨。」帝曰:「依下第例恩之,勿著為格。」

    泰定元年三月,中書省臣奏:「下第舉人,仁宗延祐間,命中書省各授教官之職,
以慰其歸。今當改元之初,恩澤宜溥。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並兩舉不第者,與教
授;以下,與學正、山長。漢人、南人,年五十以上並兩舉不第者,與教授;以下,與
學正、山長。先有資品出身者,更優加之;不願仕者,令備國子員。後勿為格。」從之。
自余下第之士,恩例不可常得,間有試補書吏以登仕籍者。惟已廢復興之後,其法始變,
下第者悉授以路府學正及書院山長。又增取鄉試備榜,亦授以郡學錄及縣教諭。於是科
舉取士,得人為盛焉。

    學校

    世祖至元八年春正月,始下詔立京師蒙古國子學,教習諸生,於隨朝蒙古、漢人百
官及怯薛歹官員,選子弟俊秀者入學,然未有員數。以《通鑒節要》用蒙古語言譯寫教
之,俟生員習學成效,出題試問,觀其所對精通者,量授官職。成宗大德十年春二月,
增生員廩膳,通前三十員為六十員。武宗至大二年,定伴讀員四十人,以在籍上名生員
學問優長者補之。仁宗延祐二年冬十月,以所設生員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
漢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學者,常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廩餼,乃減去庶民子弟一
百一十四員,聽陪堂學業,於見供生員一百名外,量增五十名。元置蒙古二十人,漢人
三十人,其生員紙札筆墨止給三十人,歲凡二次給之。

    至元六年秋七月,置諸路蒙古字學。十二月,中書省定學制頒行之,命諸路府官子
弟入學,上路二人,下路二人,府一人,州一人。余民間子弟,上路三十人,下路二十
五人。願充生徒者,與免一身雜役。以譯寫《通鑒節要》頒行各路,俾肄習之。至成宗
大德五年冬十月,又定生員,散府二十人,上、中州十五人,下州十人。元貞元年,命
有司割地,給諸路蒙古學生員餼廩。其學官,至元十九年,定擬路府州設教授,以國字
在諸字之右,府州教授一任,准從八品,再歷路教授一任,准正八品,任回本等遷轉。
大德四年,添設學正一員,上自國學,下及州縣,舉生員高等,從翰林考試,凡學官譯
史,取以充焉。

    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夏五月,尚書省臣言:「亦思替非文字宜施於用,今翰林院益福
的哈魯丁能通其字學,乞授以學士之職,凡公卿大夫與夫富民之子,皆依漢人入學之制,
日肄習之。」帝可其奏。是歲八月,始置回回國子學。至仁宗延祐元年四月,復置回回
國子監,設監官,以其文字便於關防取會數目,令依舊制,篤意領教。泰定二年春閏正
月,以近歲公卿大夫子弟與夫凡民之子入學者眾,其學官及生員五十余人,已給飲膳者
二十七人外,助教一人、生員二十四人廩膳,並令給之。學之建置在於國都,凡百司庶
府所設譯史,皆從本學取以充焉。

    太宗六年癸巳,以馮志常為國子學總教,命侍臣子弟十八人入學。世祖至元七年,
命侍臣子弟十有一人入學,以長者四人從許衡,童子七人從王恂。至二十四年,立國子
學,而定其制。設博士,通掌學事,分教三齋生員,講授經旨,是正音訓,上嚴教導之
術,下考肄習之業。復設助教,同掌學事,而專守一齋;正、錄,申明規矩,督習課業。
凡讀書必先《孝經》、《小學》、《論語》、《孟子》、《大學》、《中庸》,次及
《詩》、《書》、《禮記》、《周禮》、《春秋》、《易》。博士、助教親授句讀、音
訓,正、錄、伴讀以次傳習之。講說則依所讀之序,正、錄、伴讀亦以次而傳習之。次
日,抽籤,令諸生復說其功課。對屬、詩章、經解、史評,則博士出題,生員具稿,先
呈助教,俟博士既定,始錄附課簿,以憑考校。其生員之數,定二百人,先令一百人及
伴讀二十人入學。其百人之內,蒙古半之,色目、漢人半之。許衡又著諸生入學雜儀,
及日用節目。七年,命生員八十人入學,俾永為定式而遵行之。

    成宗大德八年冬十二月,始定國子生,蒙古、色目、漢人三歲各貢一人。十年冬閏
十月,國子學定蒙古、色目、漢人生員二百人,三年各貢二人。

    武宗至大四年秋閏七月,定生員額二百人。冬十二月,復立國子學試貢法,蒙古授
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漢人從七品。試蒙古生之法宜從寬,色目生宜稍加密,漢人生則
全科場之制。

    仁宗延祐二年秋八月,增置生員百人,陪堂生二十人,用集賢學士趙孟頫、禮部尚
書元明善等所議國子學貢試之法更定之。一曰升齋等第。六齋東西相向,下兩齋左曰游
藝,右曰依仁,凡誦書講說、小學屬對者隸焉。中兩齋左曰據德,右曰志道,講說《四
書》、課肄詩律者隸焉。上兩齋左曰時習,右曰日新,講說《易》、《書》、《詩》、
《春秋》科,習明經義等程文者隸焉。每齋員數不等,每季考其所習經書課業,及不違
規矩者,以次遞升。二曰私試規矩。漢人驗日新、時習兩齋,蒙古色目取志道、據德兩
齋,本學舉實歷坐齋二周歲以上,未嘗犯過者,許令充試。限實歷坐齋三周歲以上,以
充貢舉。漢人私試,孟月試經疑一道,仲月試經義一道,季月試策問、表章、詔誥科一
道。蒙古、色目人,孟、仲月各試明經一道,季月試策問一道。辭理俱優者為上等,准
一分;理優辭平者為中等,准半分。每歲終,通計其年積分,至八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
員,以四十名為額,內蒙古、色目各十名,漢人二十名。歲終試貢,員不必備,惟取實
才。有分同闕少者,以坐齋月日先後多少為定。其未及等,並雖及等無闕未補者,其年
積分,並不為用,下年再行積算。每月初二日蚤旦,圓揖後,本學博士、助教公座,面
引應試生員,各給印紙,依式出題考試,不許懷挾代筆,各用印紙,真楷書寫,本學正、
錄彌封謄錄,余並依科舉式,助教、博士以次考定。次日,監官覆考,於名簿內籍記各
得分數,本學收掌,以俟歲終通考。三曰黜罰科絛。應私試積分生員,其有不事課業及
一切違戾規矩者,初犯罰一分,再犯罰二分,三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正、錄知見
而不糾舉者,從本監議罰之。應已補高等生員,其有違戾規矩者,初犯殿試一年,再犯
除名,從學正、錄糾舉之,正、錄知見而不糾舉者,亦從本監議罰之。應在學生員,歲
終實歷坐齋不滿半歲者,並行除名。除月假外,其余告假,並不准算。學正、錄歲終通
行考校應在學生員,除蒙古、色目別議外,其余漢人生員三年不能通一經及不肯勤學者,
勒令出學。其余責罰,並依舊規。

    泰定三年夏六月,更積分而為貢舉,並依世祖舊制。其貢試之法,從監學所擬,大
概與前法略同,而防閒稍加嚴密焉。其本學正、錄各二員,司樂一員,典籍二員,管勾
一員,及侍儀捨人,舊例舉積分生員充之,後以積分既革,於上齋舉年三十以上、學行
堪范後學者為正、錄,通曉音律、學業優贍者為司樂,干局通敏者為典籍、管勾。其侍
儀捨人,於上、中齋舉禮儀習熟、音吐洪暢、曾掌春秋釋奠、每月告朔明贊、眾與其能
者充之。文宗天歷二年春三月,惟伴讀員數,自初二十人歲貢二人,後於大德七年定四
十人歲貢六人,至大四年定四十人歲貢四人,延祐四年歲貢八人為淹滯,既額設四十名,
宜充部令史者四人、路教授者四人。是後,又命所貢生員,每大比選士,與天下士同試
於禮部,策於殿廷,又增至備榜而加選擇焉。

    國初,燕京始平,宣撫王楫請以金樞密院為宣聖廟。太宗六年,設國子總教及提舉
官,命貴臣子弟入學受業。憲宗四年,世祖在潛邸,特命修理殿廷;及即位,賜以玉斝,
俾永為祭器。至元十三年,授提舉學校官六品印,遂改為大都路學,署曰提舉學校所。
二十四年,既遷都北城,立國子學於國城之東,乃以南城國子學為大都路學,自提舉以
下,設官有差。仁宗延祐四年,大興府尹馬思忽重修殿門堂廡,建東西兩齋。泰定三年,
府尹曹偉增建環廊。文宗天歷二年,復增廣之,提舉郝義恭又增建齋捨。自府尹郝朵而
別至曹偉,始定生員凡百人,每名月餼,京畿漕運司及本路給之。泰定四年夏四月,諸
生始會食於學焉。

    太宗始定中原,即議建學,設科取士。世祖中統二年,始命置諸路學校官,凡諸生
進修者,嚴加訓誨,務使成材,以備選用。至元十九年夏四月,命雲南諸路皆建學以祀
先聖。二十三年二月,帝御德興府行宮,詔江南學校舊有學田,復給之以養士。二十八
年,令江南諸路學及各縣學內,設立小學,選老成之士教之,或自願招師,或自受家學
於父兄者,亦從其便。其他先儒過化之地,名賢經行之所,與好事之家出錢粟贍學者,
並立為書院。凡師儒之命於朝廷者,曰教授,路府上中州置之。命於禮部及行省及宣慰
司者,曰學正、山長、學錄、教諭,路州縣及書院置之。路設教授、學正、學錄各一員,
散府上中州設教授一員,下州設學正一員,縣設教諭一員,書院設山長一員。中原州縣
學正、山長、學錄、教諭,並受禮部付身。各省所屬州縣學正、山長、學錄、教諭,並
受行省及宣慰司劄付。凡路府州書院,設直學以掌錢谷,從郡守及憲府官試補。直學考
滿,又試所業十篇,升為學錄、教諭。凡正、長、學錄、教諭,或由集賢院及台憲等官
舉充之。諭、錄歷兩考,升正、長。正、長一考,升散府上中州教授。上中州教授又歷
一考,升路教授。教授之上,各省設提舉二員,正提舉從五品,副提舉從七品,提舉凡
學校之事。後改直學考滿為州吏,例以下第舉人充正、長,備榜舉人充諭、錄,有薦舉
者,亦參用之。自京學及州縣學以及書院,凡生徒之肄業於是者,守令舉薦之,台憲考
核之,或用為教官,或取為吏屬,往往人材輩出矣。

    世祖中統二年夏五月,太醫院使王猷言:「醫學久廢,後進無所師授。竊恐朝廷一
時取人,學非其傳,為害甚大。」乃遣副使王安仁授以金牌,往諸路設立醫學。其生員
擬免本身檢醫差占等役,俟其學有所成,每月試以疑難,視其所對優劣,量加勸懲。後
又定醫學之制,設諸路提舉綱維之。凡宮□所需,省台所用,轉入常調,可任親民,其
從太醫院自遷轉者,不得視此例,又以示仕途不可以雜進也。然太醫院官既受宣命,皆
同文武正官五品以上遷敘,余以舊品職遞升,子孫廕用同正班敘。其掌藥,充都監直長,
充御藥院副使,升至大使,考滿依舊例於流官銓注。諸教授皆從太醫院定擬,而各路主
善亦擬同教授皆從九品。凡隨朝太醫,及醫官子弟,及路府州縣學官,並須試驗。其各
處名醫所述醫經文字,悉從考校。其諸藥所產性味真偽,悉從辨驗。其隨路學校,每歲
出降十三科疑難題目,具呈太醫院,發下諸路醫學,令生員依式習課醫義,年終置簿解
納送本司,以定其優劣焉。

    世祖至元二十八年夏六月,始置諸路陰陽學。其在腹裡、江南,若有通曉陰陽之人,
各路官司詳加取勘,依儒學、醫學之例,每路設教授以訓誨之。其有術數精通者,每歲
錄呈省府,赴都試驗,果有異能,則於司天台內許令近侍。延祐初,令陰陽人依儒、醫
例,於路府州設教授一員,凡陰陽人皆管轄之,而上屬於太史焉。

    舉遺逸以求隱跡之士,擢茂異以待非常之人。世祖中統間,征許衡,授懷孟路教官,
詔於懷孟等處選子弟之俊秀者教育之。是年,又詔征金進士李冶,授翰林學士。征劉因
為集賢學士,不至。又用平章鹹寧王野仙薦,征蕭□不起,即授陝西儒學提舉。至元十
八年,詔求前代聖賢之後,儒醫卜筮,通曉天文歷數,並山林隱逸之士。二十年,復召
拜劉因右贊善大夫,辭,不允。未幾以拋老,乞終養,俸給一無所受。後遣使授命於家,
辭疾不起。二十八年,復詔求隱晦之士,俾有司具以名聞。成宗大德六年,征臨川布衣
吳澂,擢應奉翰林文字,拜命即歸。九年,詔求山林間有德行文學、識治道者,遣使征
蕭渼,且曰:「或不樂於仕,可試一來,與朕語而遣歸。」至大三年,復召吳澄,拜國
子司業,以病還;延祐三年,召拜集賢直學士,以疾不赴;至治三年,召拜翰林學士。
武宗、仁宗累征蕭渼,授集賢學士、國子司業,未赴,改集賢侍講學士。又以太子右諭
德征,始至京師,授集賢學士、國子祭酒,諭德如故。仁宗延祐七年十一月,詔曰:
「比歲設立科舉,以取人材,尚慮高尚之士,晦跡丘園,無從可致。各處其有隱居行義、
才德高邁、深明治道、不求聞達者,所在官司具姓名,牒報本道廉訪司,覆奏察聞,以
備錄用。」又屢詔求言於下,使得進言於上,雖指斥時政,並無譴責,往往采擇其言,
任用其人,列諸庶位,以圖治功。其他著書立言、裨益教化、啟迪後人者,亦斟酌錄用,
著為常式雲。

    童子舉,唐、宋始著於科,然亦無常員。成宗大德三年,舉童子楊山童、海童。五
年,大都提舉學校所舉安西路張秦山,江浙行省舉張升甫。武宗至大元年,舉武福安。
仁宗延祐三年,江浙行省舉俞傅孫、馮怙哥。六年,河南路舉張答罕,學士完者不花舉
丁頑頑。七年,河間縣舉杜山童,大興縣舉陳聃。英宗至治元年,福州路連江縣舉陳元
麟。至治三年,河南行省舉張英。泰定四年,福州舉葉留□井。文宗天歷二年,舉杜夙
靈。至順二年,制舉答不歹子買來的。皆以其天資穎悟,超出兒輩,或能默誦經文,書
寫大字,或能綴緝辭章,講說經史,並令入國子學教育之。惟張秦山尤精篆涘,陳元麟
能通性理,葉留□問以《四書》大義,則對曰:「無過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
身。」時人以遠大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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