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知識學的基礎
C.兩個對立命題中的第一個命題本身所包含的對立命題通過相互規定而綜合

  我們隨之就會看到,通過綜合併借助相互規定,對於解決主要困難本身來說,幾乎
沒有取得什麼重要的進展。但對於解除困難的方法來說,我們已經牢固地立定了腳跟。
    如果說本段開始時建立起來的主要命題已經包含了這裡要予以統一的一切對立,而
且這些對立按照我們在前面對於方法所作的論述而應該都包含在那個主要命題裡,如果
進一步說,這些對立都曾經是可以通過相互規定的概念在普遍的概念裡予以統一的話,
那麼,已經統一了的普遍的概念裡所包含的那些對立命題,一定已經必然地直接通過相
互規定而統一起來了。正如特殊的對立物是包含在新建立的普遍命題裡那樣,使這些特
殊對立命題統一起來的那個綜合概念必定也是包含在普遍的相互規定的概念裡的。因此,
我們恰恰也要像我們剛才對於一般的規定的概念那樣來對相互規定的概念進行處理。我
們規定它自身,就是說,我們通過附加條件(即一方的量要受其對方規定,反過來,對
方要受這一方的規定)把它的全部範圍限制在一個較小的量上;這樣一來,我們就得到
了相互規定的概念。根據剛才所做的證明,我們從現在起必須更詳細地規定這個概念本
身,就是說,必須通過一個特殊的附加條件來限制相互規定的概念的範圍;而這樣一來,
我們就得到了包含在相互規定這一較高概念之中的一些綜合概念。
    我們因此就能夠通過劃分嚴格的界線來規定這些概念,以至於我們可以直接了當地
排除掉這些概念彼此替換和從一個概念領域滑進另一個概念領域的那種可能性。任何錯
誤都能通過規定的不嚴格而立即被發現出來。
    非我應該規定自我,就是說,非我應該揚棄它自身中的實在性。但這只在下列條件
下才有可能:非我在自己本身中具有它從自我中揚棄掉的那一部分實在性,這就是說,
非我在自己本身中擁有實在性。
    但是,一切實在性都被設定於自我之中了,而非我是與自我相對立的;因而根本沒
有實在性被設定於非我之中,毋寧只有否定性被設定於非我之中。一切非我都是否定性;
因而非我自身中根本沒有任何實在性。
    兩個命題彼此互相揚棄。兩者都包含在非我規定自我這個命題裡。因此這個命題揚
棄自己本身。(在A和B版本中,在這裡還接著下面一段話:但是,這個命題是包含在剛
才建立起來的主要命題裡的;而主要命題又是包含在意識的統一性的命題裡的;如果這
個命題被揚棄了,則包含著它的那個主要命題也被揚棄掉,而且包含著主要命題的那個
意識統一性的命題也被揚棄掉。因此,這個命題並不揚棄自己,而毋寧是它所包含著的
兩個對立命題必定自己統一起來。)
    1.矛盾並沒有通過相互規定的概念而得到消除。如果我們把絕對全部的實在性設定
為可分割的,就是說,設定為一種可以使之增加或減少的實在性(甚至這樣做的權利也
還沒有推演出來),那麼,我們固然可以隨意扣除實在性的某些部分,而在這種條件下,
我們卻一定要把扣除掉的這部分實在性設定於非我之中;這就是相互規定的概念給我們
帶來的進展。但是,為什麼我們要從實在性那裡扣除一部分呢?這是至今我們還沒有涉
及的問題——當然,按照相互規定的法則,反省要把一方之中揚棄了的實在性設定於對
立一方之中,並把對立一方揚棄了的實在性設定於這一方之中,如果反省事先曾揚棄過
某一方的實在性的話。但是,什麼東西授權或迫使反省進行這種相互規定的呢?
    讓我們說明的更確切些!——實在性是被直接了當地設定於自我之中的。在第三條
原理裡,以及在剛才完全確定的方式下,非我被設定為一個定量:但每個定量都是某種
東西,因而也是實在性。可是非我應當是否定性——從而等於說也是一種實在的否定性
(一種負量)。
    按照單純的關係概念來說,人們究竟願意賦予對立雙方中哪一方以實在性,哪一方
以否定性,乃是完全無所謂的事情。問題只在於,反省究竟從兩個客體中的哪一個客體
出發。
    在數學裡,客體總是現實的,因為數學抽掉一切質而單純考察量。究竟我們把後退
的步伐還是把前進的步伐叫做正量,那根本是完全無關緊要的;而問題僅僅取決於究竟
我們願意把前一種步伐的數量還是把後一種步伐的數量建立為有限的結果。在知識學裡,
情形就是這樣。在自我中是否定性的那個東西,就是在非我中的實在性,反之,在非我
中是否定性的那個東西,就是在自我中的實在性;通過相互規定的概念展示出來的就是
這麼多,再多也沒有了。究竟我們現在把自我中的東西稱為實在性還是稱為否定性,完
全隨我的便,這裡談的僅僅是相對的實在。
    因此,在實在性的概念裡出現了一個恰恰由相互規定的概念所引起的歧義。如果不
能揚棄這個歧義,則意識的統一性就被揚棄了:我是實在性,非我同樣是實在性;兩者
不再是對立的了,自我不是=自我,而毋寧是=非我。
    2.如果指出的矛盾得不到滿意的解決,則上述的歧義必須首先揚棄掉,在那個歧義
的背後,可以說矛盾能夠隱藏下來,並且還可能不是一個真正的,而只是一個虛假的矛
盾。
    一切實在性的來源都是自我,因為自我是直接了當地絕對地被設定起來的東西。但
是,自我是(存在著的),因為它設定自身;因為它是(存在著的)。因此,設定自身
與存在乃是一個東西。但設定自身的概念與活動的概念一般地說又是同一回事。於是,
一切實在性是活動的;一切活動的東西是實在性。活動是積極的,絕對的(只與相對的
對立的)實在性。
    (當我們思考活動的概念時,非常重要的是要完全純粹地思考它。這個概念絲毫不
能表示那些並不包含在自我自己對自己的絕對設定中的東西;不能表示那些並不直接包
含在命題「我是」之中的東西。由此可見,不僅完全應當抽掉一切活動的時間條件,而
且應當完全抽掉活動的對象。因為自我設定它自己的存在,所以自我的原初活動完全不
涉及對象,而毋寧是它返回自己本身。自我只在表象自己本身時,它才成為對象。——
想像力不大能夠克制自己,使自己不把活動所涉及的那個對象的標誌混淆到純粹活動的
概念裡去。但是,只要人們對於活動的錯覺保持警惕,至少在推論中能把一切可能來自
這種混淆的東西都抽掉,那也就足夠了。)
    3.自我應當被規定,就是說,實在性,或者如剛才這個概念被規定的那樣,活動,
應當在自我中被揚棄掉。因而在自我中活動的對立面就設定起來了。但活動的對立面叫
做受動。受動是積極的絕對的否定性,因此和單純的相對的否定性相對立。
    (但願受動這個詞能夠少一些附帶含義。)這裡不應該想到痛苦的感受,這當然是
不必提醒的問題了。但是,也許還應該提醒一下,應該撇開不想一切時間條件,不想至
今還會想的在對方中的一切制造痛苦的活動。受動是剛才建立起來的那個純粹的活動概
念的單純否定性;而且,由於活動概念本身是有量的,受動是有量的否定性;因為,活
動的單純否定性,如果抽去它的量就=0,應該說它是靜止。自我中一切不是直接包含在
「我是」之中的,不是直接通過自我自己對自己的設定而設定起來的東西,對於自我來
說,就是受動(一般的感受)。
    4.如果說,當自我處於受動狀態時,絕對全部的實在性是在自我中被保存下來的,
那麼,根據上文就必然地由於相互規定的法則的緣故,一個同等分量的活動就一定被轉
讓到非我中去。
    這樣一來,上面的矛盾就消除了。非我作為非我,自身沒有實在性;但是,只要自
我是受動的,由於相互規定的法則的緣故,非我就有實在性。對於自我來說,非我,就
我們至今所見的而言,只在自我是受動的這一情況下才有實在性;
    而且在自我的受動性這一條件之外,非我根本沒有實在性——這個命題從結論的角
度來看是非常重要的。
    5.現在推論出來的這個綜合概念是包含在相互規定的概念之下的;因為,在它裡面
的非我一方的量是由它的對方、自我的量所規定的。但是,這個概念也與相互規定的概
念有種屬上的差異,就是說,在相互規定的概念裡,究竟對立雙方中哪一方受對方的規
定,雙方中哪一方得到實在性和哪一方得到否定性,是完全互不相關的。只有量(而再
多的東西也沒有)作為單純的量被規定起來。——但在目前這個綜合裡,變換並非毫不
相關;對立雙方中哪一方應當得到實在性而不得到否定性,哪一方應該得到否定性而不
得到實在性,這是規定了的。因此,通過目前這個綜合,活動,而且等量的活動,被設
定於固定的一方,受動被設定於它的對方,反之亦然。
    這個綜合稱為積極的(因果性)綜合。被賦予活動的一方,而且只在它沒有被賦予
受動的情況下,叫做原因(原初的實在性,直接了當地設定起來的積極的實在性,原因
這個詞恰當地表示了它的含義);被賦予受動的一方,而且只在它沒有被賦予活動的情
況下,叫做結果(或者效果,因而是一種依賴另一實在性的實在性,而不是原初的實在
性)。兩者結合起來加以思考就叫做一個作用、效用,人們決不能把結果叫做效用。
    (在效用的概念裡,正如它剛才被演繹出來那樣,經驗上的時間條件完全被抽掉了;
而且,沒有經驗條件,這個概念也完全可以思維。這是因為,一方面,時間還沒有被演
繹出來,我們還根本無權利用時間的概念;一方面,正如將來在圖式論裡所證明的那樣,
說人們必須把原因當作原因,就是說,它在某個效用中活動著時,當作在時間上先於效
果來思維的東西,那根本是不真實的。)原因與效果,由於綜合統一性的緣故,可以說
應當被認為是同一個東西。由於種種將會證明的理由,(我們會看到)並不是作為原因
的原因,而是實體在時間上先於效用。但是,就這一方面而言,受到效用影響的實體也
在時間上先於在實體中的效果。
    ------------------
  素心學苑  收集整理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