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父權時代與古代社會
    女人在私有財產出現以後便被廢黜了。多少世紀以來,她的命運始終與私有財產息
息相關:她的大部分歷史都同世襲財產的歷史有著密切的聯繫。如果人們注意到所有者
把自身的生存轉化、異化為他的財產這一事實,就是很容易認識到這一制度的極端重要
性。他關心財產勝過關心他的生命。財產超出了現世人生的有限範圍,在肉體消失以後
依然存在——它是不朽靈魂與現世物質的結合。但這種存在,只有在財產仍掌握在所有
者手中的時候,才能夠實現:只有在財產屬於他認為他自身所投射於的、為他所有的個
體時,他才能夠超越死亡,擁有這種存在。耕種父親的領地,崇拜父親的亡靈——這些
構成了繼承人的完全相同的義務:他要保障祖先在現世與陰間的存在。所以,無論是對
他的眾神還是對他的孩子,男人都不同意與女人共享。他不可能徹底地、永遠地實現他
的權利要求,但在父權時代,男人卻完全奪走了女人對財產占有權和遺贈權。
    就此而言,這種做法似乎是合乎邏輯的。當不再認為女人的孩子屬於她時,孩子同
女人所屬的那個群體便失去了任何聯繫。女人現在不再是以婚姻形式從一個氏族租給另
一個氏族;她和她的群體徹底斷絕了關係,被丈夫的群體所兼併。丈夫像一個人購買家
畜或奴隸似的把她買走,把他家庭的眾神強加於她,她生的孩子屬於丈夫的家庭。假如
女人是繼承人,在很大程度上她要把她父親家庭的財產轉給她丈夫的家庭。於是她被謹
慎地排斥在繼承序列之外。但反過來,由於女人一無所有,她也就沒有了做人的尊嚴。
她本身就是某個男人的世襲財產的一部分:最初是她父親的,後來是她丈夫的。在嚴密
的父權制度下,從男孩子或女孩子出生那天起,父親就可以把他們處死。但若是男孩子,
社會通常會對父親的權力加以限制:每一個正常的男嬰都有可能活下來,而遺棄女嬰的
習俗卻廣泛存在。殺嬰現象在阿拉伯屢見不鮮:女孩子剛出生就被扔到陰溝裡。就父親
而言,接受女孩子是一種慷慨大度的行為。女人進入社會只是由於得到赦免,並不像男
性那麼合法。無論如何,當嬰兒是女孩子時,分娩時留下的污物對母親似乎更為糟糕:
在希伯萊人當中,若是生了女孩子,利本記就會要求母親滌罪的時間比生男孩子長兩個
月。在實行「血的代價」習俗的社會,犧牲者如果是女性,只要求有很小的數量:她的
價值較之於男性的價值,有如奴隸的價值較之於自由人的價值。
    如果她是一個少女,父親就會有支配她的各種權力。如果她結婚,他會把權力加
(全部)轉交給她的丈夫。既然妻子和役畜或一份動產一樣也是男人的財產,丈夫當然
可以隨心所欲地娶許多個妻子。一夫多妻制只受經濟的限制。丈夫可以隨意拋棄他的妻
子,社會幾乎不向她們提供保護。另一方面,女人受著十分嚴格的貞潔觀念的支配。在
母系社會,儘管也有禁忌存在,但仍允許有很大的行動自由。幾乎不要求少女保持婚前
的貞潔,也不認為通好是件多麼嚴重的事情。相反,在女人變成男人的財產以後,男人
卻要求她是一個處女,要求她絕對忠誠,否則就會受到極刑的懲罰。膽敢把繼承權交給
和某個陌生人所生的後代,這是一種最嚴重的罪行。所以男性家長有權處死有罪的配偶。
只要存在著私有財產,妻子方面對婚姻的不忠,就會被看做是最大的叛逆罪。所有的法
典至今在通姦問題仍在堅持著不平等原則,它們的論點都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即把私
生子帶到家裡的妻子,其過失是十分嚴重的。如果說從奧古斯都時代就廢除了丈夫自行
審判妻子的權利,那麼拿破侖法典又允許陪審團對自行審判的丈夫實行赦免。
    當妻子既屬於父系氏族又屬於婚姻家庭時,她便設法在兩組關係之間保持一種不容
忽視的自由。這兩組關係是混亂的,甚至是對立的,每一組都足以支持她反對另一組。
例如,她常可以在選擇丈夫時自作主張,因為婚姻只不過是一件世俗的事情,並不會影
響社會的根本結構。但是,在父權制度下,她是父親的財產,父親根據自己的意願把她
嫁出去。後來在附屬於丈夫的家庭時,她不過是丈夫的一份動產,是她新加入的那個氏
族的一份動產。
    只要家庭和私有世襲財產仍無可爭辯地是社會的基礎,女人就會處於社會的最底層。
阿拉伯世界便是如此。它的結構是封建的,沒有一個阿拉伯國家強大到足以統一和統治
其他部落的程度:沒有任何權力可以牽制族長的權力。產生於阿拉伯人頻繁征戰而又奪
取勝利之時的伊斯蘭教,對女人表示出極端的蔑視。古蘭經聲稱:「男人比婦女更優越,
因為真主賦予他們傑出的品質,並且他們向婦女饋贈聘禮」。無論是真實的權力還是神
秘的威望,阿拉伯女人都未曾擁有過。貝督因女人的勞動很艱苦,她要犁地,運送貨物,
於是她和她的配偶形成了一種相互依賴的關係。她可以不戴面紗在路上自由走動。而頭
戴面紗、與世隔絕的穆斯林女人,在大多數社會階層當中仍然是奴隸。
    這使我想起我在突尼斯的一個原始村落,看到地下洞穴裡蹲著四個女人時的情景:
年齡最大的妻子是個獨眼兒,牙齒全部脫落了,面目十分醜陋,她在刺鼻的煙霧中正在
小火盆上做飯。另外兩個妻子年齡稍小一些,但長得幾乎一樣醜,她們正在哄著懷裡的
孩子——其中一個在餵奶。最年輕的妻子顯然十分受寵,她用絲、金、銀制成飾物把自
己打扮得極其楚楚動人,她正在織機前敲打著羊毛線。正當我順著過道向上朝著亮處走
去、準備離開這個黑暗的洞穴——內在性的王國,子宮,墳墓——的時候,我遇見了一
位男性。他身著白色服裝,修飾得十分整潔;他待人親切,性格開朗。他剛從市場上回
來,在那裡他和別的男人曾討論世界大事:在這個他所歸屬的、與他不可分的、浩瀚的
宇宙的中心,他要花上幾個小時去做這種消遣。對那些已經珠老花黃的老太婆來說,對
那個其花容月貌也注定要很快消失的年輕妻子來說,根本不存在有別於這煙霧騰騰洞穴
的宇宙,她們只能在晚上戴著面紗悄悄從這裡走出來。
    在聖經時代,猶太人的習俗和阿拉伯人的習俗如出一轍。族長實行一夫多妻制,他
們幾乎可以隨意拋棄自己的妻子。年輕的妻子在交給丈夫時必須是處女,否則要受到嚴
厲的懲罰;妻子若通姦便會被亂石砸死;她始終受著家庭義務的束縛,正如聖經對賢淑
女子的描述所證實的那樣:「她朝羊毛和亞麻走去…就是在夜裡也要起來……她的蠟燭
通宵不熄……她從不游手好閒。」雖然她是貞節的、勤勞的,可是在禮儀上她仍是不潔
的,為禁忌所包圍。法庭認為她的證言是不可接受的。傳道書就這樣極其厭惡地談到她:
「我比死還難受地發現,女人的心是陷阱和羅網,她的手與鐐銬無異……我發現,男人
中的傑出人物是千分之一,可在所有女人當中卻沒有一個傑出人物。」習俗,雖然不是
法律,卻要求寡婦在丈夫死後必須和死者的兄弟結婚。
    這種叫娶寡嫂制(harate)的習俗,可以在許多東方民族中發現。在所有讓女人處
於受監護地位的制度中,必然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如何處置寡婦。最極端的解決辦法是,
把她們作為殉葬品理在丈夫的墳墓裡。但就是在印度,其實法律也不總是要求進行這種
屠殺。摩奴法典容許妻子活得比丈夫還久。壯烈的自殺只不過是貴族的時髦。更為常見
的是,把寡婦移交給丈夫的繼承人。娶寡嫂制有時采取一夫多妻制的形式。為了防止寡
婦的身份發生變故,家庭中所有的兄弟都送給一個女人做丈夫,這種習俗也足以使部族
避免丈夫可能不育帶來的危害。根據凱撒的一段話,在布列塔尼,似乎家庭中所有的男
人,都以這種形式擁有一定數量的女人。
    父權制並非到處都是以這種極端形式建立起來的。在巴比倫,漢漠拉比(Wedi)法
承認女人有一席之地。她可以得到父親的部分財產,若結婚,父親要給她提供嫁妝。在
波斯,一夫多妻制是一種慣例。妻子必須絕對服從丈夫,而丈夫是父親在她已到婚齡時
為她選擇的。但是她比大多數東方民族的女人更受到尊重。在巴比倫亂倫是允許的,婚
姻往往在兄妹之間完成。妻子有教育子女的義務——男孩子要教育到7歲,女孩子則要
教育到結婚時。如果兒子表明他是一個不肖之子,她可以得到丈夫的部分財產。如果她
是一個「特權配偶」,就會受托監護未成年子女,並在丈夫死去又無成年兒子的情況下,
受托管理商業事務。巴比倫的婚姻法規清楚表明了後代的存在對家長所具有的重要性。
似乎有五種婚姻形式:(l)女人在徵得父母同意結婚時,被稱為「特權配偶」;她的
孩子屬於丈夫。(2)女人是獨生女時,她生的第一個孩子送給她的父母,成為她的替
身;此後妻子便成為「特機配偶」。(3)若男人未婚先亡,他的家庭就會把嫁妝送給
某個已婚女人,並以婚姻形式把她收養下來,這個女人被稱作收養妻子和她的孩子,一
半屬於死者,一半屬於她活著的丈夫。(4)無子女的寡婦再婚時僕人妻子,她必須把
再婚後生的孩子的一半分給死去的丈夫。(5)未經父母同意結婚的女人,在她的長子
長大成人、把她作為「特權配偶」送給他自己的父親以前,不得從她父母那裡繼承財產;
如果丈夫在此之前死去,她被看做未成年者受到監護。收養妻子和僕人妻子這種制度,
使每個男人都可以有後代去延續他的生命,而他同後代不一定要有血緣關係。這進一步
證實了我上面說的話,因為在某種程度上,血緣關係是男人根據他想在死後獲得現世與
陰間的不朽的願望發明出來的。
    在埃及,女人的處境十分有利。女神般的母親保持著做妻子時的威望。夫妻是一個
宗教的、社會的單位,女人彷彿與男人結了盟,和他相輔相成。她的魔力幾乎不是敵對
的,以至對亂倫的恐懼被克服,姐妹和妻子被毫不猶豫地當成一回事兒。女人擁有和男
人同等的權力,在法庭上擁有同樣的權限;她有繼承權,有屬於自己的財產。這種非常
幸運的處境決不應當歸於偶然:它來自於古埃及的土地屬於國王、高級祭司和士兵這一
事實。普通人只有地產的使用權及地產產品的占有權——用益權(the土地本身不能轉
讓。人們所繼承的財產幾乎沒有什麼價值,所以對它的分配不會引起任何困難。由於不
存在私有世襲財產,女人保持了人的尊嚴。她結婚不受強迫,若成為寡婦可以隨意再嫁。
男性實行一夫多妻制,但儘管所有的孩子都是合法的,卻只有一位真正的妻子。只有她
才能參與宗教活動併合法地受他的約束,其他妻子只不過是奴隸,沒有任何權利。正妻
(the tnam wife)結婚時地位未變,她仍是她自己財產的主人,仍可以自由經商。到
博喬裡斯法老(M BochoS)確立私有制時,埃及女人的地位已十分牢固,以至不可能把
她趕下來。博喬裡斯開創了一個契約時代,婚姻本身變成了一種契約。
    婚姻契約有三種類型:一種類型是涉及到奴隸式婚姻;女人雖然變成了男人的財產,
但有時也有不許他多納妾的條文規定。同時,合法妻子被認為是和男人平等的,所有的
財物歸兩個人所共有。離婚時,丈夫往往同意付給她一筆錢。這種習俗後來導致了一種
特別有利於妻子的契約:丈夫給她以人為的信任。對通姦的懲罰是嚴厲的,但雙方幾乎
都有離婚的自由。實行這些契約非常容易削弱一夫多妻制。女人壟斷了巨富,並把它們
傳給自己的孩子,於是出現了富豪階級。後來托勒密﹒菲羅帕特頒布法令決定,未經丈
夫授權,女人不得再處置她們的財產,這使她們成了永久的未成年者。但即便是她們擁
有特權地位(這在古代世界是獨一無二的),女人在社會上也不是與男人平等的人。她
們參與宗教與政府事務,可以充當攝政者、的角色,但法老是男性,祭司和士兵也是男
人。女人在公眾生活中只能起次要作用,在私生活中則被要求有單方面的忠誠。
    希臘的習俗和東方民族十分相似,但不包括一夫多妻制。這究竟是什麼原因,尚不
清楚。的確,贍養妻妾總是要耗費大量的錢財;只有全盛時期的所羅門(fofolnO)、
《一千零一夜》中的蘇丹、國王、酋長和富豪,才可能在如雲的嬪妃中縱情享樂。普通
男人有三四個妻子也就滿足了,農民極少有二個以上妻子。此外——除了埃及,那裡不
存在特定的私有財產——對完整保存世襲財產的重視,還導致了將父親的等級特權傳給
長子。這樣便在妻子們當中形成了等級制度,主要繼承人的母親具有遠比其他繼承人的
母親高得多的尊嚴。如果妻子有她自己的財產,如果她有嫁妝,她對於丈夫就是一個人:
把他和她聯繫起來的紐帶,既是宗教的,也是唯一的。
    無疑,正是基於這種處境,才形成了只承認一個妻子的習俗。但事實上,希臘公民
也同樣在實行一夫多妻制,因為男人可以用城市妓女和閨房女僕來滿足自己的欲望。德
摩斯梯尼說:「我們有提供精神享樂的高級妓女,有提供肉體享樂的爬山附〔妾〕,還
有妻子為我們生兒子。」如果妻子生病。不適、懷孕或正處在產後恢復期,妾就會取而
代之,躺在主人的床上。所以古希臘的閨房和伊斯蘭的閨房沒有多大差別。在古希臘,
妻子被關在她住的地方,法律將她置於嚴格的管制之下,她還受到特別地方官的監視。
她終身是一個永久的未成年者,處在監護人的支配之下。這個監護人可以是她的父親,
她的丈夫,她丈夫的繼承人,或者,如果這些人都不在,則是政府官員所代表的國家。
這些人是她的主人,她像商品似的任其處置。監護人的支配權不僅涉及到她的人身,還
延伸到她的財產。監護人可以把自己的權力隨意轉讓:父親把女兒嫁出去或讓人收養;
丈夫可以拋棄妻子,把她送給一個新的丈夫。不過希臘法律仍保障妻子擁有嫁妝,如果
婚姻被解除,嫁妝必須全部退回,以維持她的生計。在某些罕見的情況下,法律還賦予
妻子提出離婚的權利。但這些是社會所提供的唯一保障。全部的財產當然是傳給男孩子,
嫁妝所代表的不是通過這種關係得到的財產,而是要求監護人做出的一種饋贈。不過,
幸虧有嫁妝這種習俗,寡婦才不再像世襲財產那樣轉到丈夫繼承人的手中:她重新受到
父母的監護。
    出現在以男系繼承為基礎的社會的一個問題是,如果沒有男性後代,財產該怎樣處
理?希臘形成了一種父系族內通婚習俗:女性繼承人必須和父親家庭(氏族)年齡最大
的親屬結婚,這樣父親留給她的財產就會傳給屬於同一個群體的孩子,領地就會仍是這
個家庭(氏族)的財產。甲何止(實行父系族內通婚的妻子)並不是一個繼承人——她
僅僅是產生男性繼承人的工具。這一習俗使她完全受男人的支配,因為她被自動地轉給
她家裡第一個出生的男性,而這個男性實際上往往是一個老頭子。
    既然壓迫女人的動機在於使家庭永遠存在以及完整地保存世襲財產,那麼女人要徹
底擺脫依附地位,就必須逃離家庭。老一個不許私有制出現的社會,也能夠對家庭予以
抵制,人們就會發現這個社會的女人命運將得到極大的改善。斯巴達實行的是公有制,
它是給予女人幾乎與男人平等的待遇的唯一希臘城邦。在斯巴達,教育女孩子的方式和
教育男孩子相似,沒有把妻子關在丈夫的家裡:的確,丈夫只能在晚上偷偷摸摸地和她
幽會;妻子幾乎不是他的財產,以至基於優生理由,另一個男人可以要求和她結合。世
襲財產消失時,通姦這個觀念也就消失了。所有的孩子完全歸城邦所有,女人不再小心
謹慎地受一個主人的奴役。或者反過來也可以說,公民沒有私有財產,也沒有特定的祖
先,所以他不再有權占有女人。正如男人在受戰爭的奴役,女人也在受母性的奴役。但
除了履行這種公民義務,他們的自由不受任何約束。
    在希臘,和剛才談到過的自由女人以及生活在氏族裡的奴隸一起出現的,還有妓女。
在原始民族中常實行一種款待的娼妓制度——讓女人妻身於一個過客,這無疑有其神秘
的正當理由——還常實行一種神聖的娼妓制度,其目的在於為了公益釋放出具有神秘魔
力的生育力。這些習俗存在於遠古時代。希羅多德談到,在公元前5世紀,每一個巴比
倫女人一生中都有義務到米利塔神殿妻身於一個陌生人一次,以換取獻給神殿的錢財;
此後便回家去過貞潔的生活。在埃及的以及印度寺院的舞女當中,宗教的娼妓制度一直
延續到當代,她們構成了受人尊重的音樂家和舞蹈家等級。但是,在埃及、印度以及西
亞,神聖的娼妓制度通常變成了合法贏利的娼妓制度,僧侶階級發現這種交易有利可圖。
甚至在希伯萊人當中,也有贏利的娼妓制度。
    在希臘,尤其是在沿海、島上和游客雲聚的城市當中,常有這樣一些神殿,人們發
現那裡有「款待陌生人的少女」,品達(Rndar)就這樣稱呼她們。她們的錢只能用於
宗教機構——即用於祭司們,以及間接用於維持他們的生計。實際上,在科林斯
(COrinth)和其他城邦,還存在著對水手和游客的性要求的虛偽剝削,而且這實質上
已經是一種以金錢作交易的或贏利的娼妓制度。仍舊是梭倫創建了這種交易機構。他把
買來的亞洲奴隸關在「國營妓院」(dicterions)裡,這些妓院位於雅典維納斯神殿附
近,離港口不遠。妓院由妓院老闆經營,他負責這個機構的財政管理。每一個女孩子都
有固定收入,純利潤繳給國家。後來,一些叫做你pa的私營妓院開張,它們以鮮紅色的
男性生殖器作為營業標志。不久,除了奴隸,希臘的下層婦女也被拉來行娼。「國營妓
院」被認為是如此重要,以至公認它們是神聖的避難所。不過妓女仍然是名聲狼藉的人。
她們沒有任何社會權利,子女也不願意贍養她們。她們只能穿花花綠綠的、佩戴花飾的
特殊服裝,並把自己的頭髮染成藏紅色。
    除了「國營的」妓女,還有自由的妓女,她們可分為三種:普通妓女
(dicteriads),這和今天領執照的妓女十分相似;藝妓(auletrids),這是些舞蹈
演員和長笛演奏者;以及高級妓女(he.airas),這是些暗娼,大多數來自科林斯,
和希臘最知名的男人保持著公開的私通關係,扮演著摩登「世界女郎」的社會角色。第
一種妓女從自由女奴和希臘下層的少女中招募,受到娼妓介紹人的盤剝,過著悲慘的生
活。第二種妓女由於有音樂天賦,往往可以變得富有。最負有盛名的是拉米妞,她是埃
及王托勒密的情婦,後來又成了托勒密的征服者、馬其頓王德米特裡烏斯﹒波裡奧西特
的情婦。至於高級妓女,眾所周知,有些人分享了情人的榮華富貴。她們可以自由支配
自身以及她們的財富;她們有智慧、有教養、有藝術天賦,被迷戀於她們的男人當做人
去對待。由於她們逃離了家庭,生活在社會邊緣,她們擺脫了男人的支配。因而男人可
以認為她們是同類,和自己幾乎是平等的。在阿斯帕西妞、菲裡妮和拉依絲身上,可以
明顯看到自由女人的地位優越於受全家尊重的母親。
    如果把這些輝煌的例外放到一邊,希臘女人則處於半奴隸狀態,連抱怨的自由都沒
有。在偉大的古典時代,女人被牢牢地關在閨房裡。伯裡克利斯(PeriCleS)說:「最
賢慧的女人是人們談論得最少的女人。」柏拉圖建議對女孩子實行自由教育,讓有威望
的女人去管理共和國,他受到了阿裡斯托芬的嘲笑。但是據克謝諾芬認為,妻子和丈夫
是陌生人,一般要求妻子做一個有警覺的家庭主婦,她應當精明、節儉,如蜜蜂一般勤
勞,是一個模範的女僕。雖然女人十分端莊,希臘人仍對她非常厭惡。從古代的警句作
家到經典作家,女人受到他們的不斷攻擊。這倒不是由於她的行為放蕩——在這方面她
受到極其嚴厲的管制——也不是由於她代表肉體。主要是婚姻的負擔和不便,使男人覺
得不堪忍受。我們必須假定,女人雖然地位低下,在家裡卻有著舉足輕重的位置。她有
時可以表現得不順從,用大發脾氣、大哭大鬧會壓服丈夫。所以,本來打算用來奴役女
人的婚姻,現在卻變成了射向男人的子彈和套在他身上的枷鎖。冉蒂皮(Xanhppe產的
形象概括了希臘公民對潑婦妻子以及不幸婚姻生活的全部怨恨。
    在羅馬,是家庭同國家的沖突在決定著女人的歷史。伊特拉斯坎人的社會是母系的,
可能到羅馬君主專制時代仍在實行母系制下的異族通婚制:拉丁諸王沒有按世襲方式使
權力代代相傳。毫無疑問,父權是在塔昆死後才確立起來的:農業財產,私有財產——
因而家庭——成為社會的一元基礎。女人很可能在受世襲財產因而在受家庭群體的嚴密
束縛。法律甚至剝奪了她受保護的權利,而這一權利曾被擴大到希臘婦女身上。她過著
沒有法律行為能力的、奴隸般的生活。她當然被排斥在公眾事務之外,所有「男性的」
職位都嚴禁她去擔任;她在公民生活中是一個永久的未成年者。她沒有被直接剝奪擁有
父親給她的一份世襲財產的權利,但被間接阻止行使對這些財產的支配權——她被置於
監護人的權威之下。蓋阿斯(Gains)說,「監護人制度是根據監護人本身的利益建立
起來的,所以他們是女人的假定繼承人,她不能剝奪他們的繼承權,隨意把世襲財產轉
交給他人,也不能通過消費和債務減少世襲財產。」
    羅馬女人的第一個監護人是她的父親。他若不在,由她的男性親屬去履行這一職責。
女人結婚後轉由丈夫支配。婚姻有三種類型:(同盟婚),結婚時新婚夫婦要當著〔祭
司〕的面向朱比特神殿獻上一塊烤餅;叭叭切〔買賣婚〕,這是一種假定的出售,平民
父親將女兒「作為產權」轉讓給她的丈夫;以及(時效婚),這是同居一年的結果。所
有這些婚姻形式都和「mana」(夫權婚制)有關,這意味著由丈夫來代替父親或其他監
護人。妻子如同丈夫的女兒,他完全有權支配她的人身及她的財產。但是從形成十二銅
表法時起,由於羅馬女人既屬於父親氏族又屬於婚姻氏族,於是產生了沖突。這些沖突
是她在法律上擺脫父親支配的根本原因。實際上,與(夫權婚制〕相關的婚姻剝奪了父
系監護人的權利。為了保護這些父系親屬,出現了一種〔無夫權婚制)婚姻形式。在這
種形式中,女人的財產仍由父系監護人支配,丈夫只有權支配她的人身。即使這一權力
也要和她的父系家長共享,父系家長保留了對女兒的絕對權威。家庭裁判所(山上m肪
hCtribunal)受權解決可能引起父親與丈夫之間沖突的爭端。這種法庭允許妻子向丈夫
控告父親,或向父親控告丈夫,她不是任何一個人的動產。而且,雖然家庭的勢力很強
大(這種獨立於社會裁判所的裁判所證明了這一點),但父親和家長首先是一個公民。
他的權威是無限的,他是妻子和子女的絕對統治者,但這些人不是他的財產。確切地說,
他是為了公益才去支配他們的生存:妻子——她生兒育女,她的家務勞動包括農業勞動
——她對國家很有用,因而深受尊重。
    我們在這裡注意到在整個歷史過程中都會碰到的一個很重要的事實:抽像的權利不
足以限定女人的現實具體處境;這種處境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她的經濟作用;而且,抽
象的自由和具體的權力往往呈反比例變化。從法律角度來看,羅馬女人比希臘女人更受
奴役,但實際上,她和社會結合的程度要深得多。她在家裡呆在正廳——住處的中心,
而不是藏在閨房裡。她指揮奴隸勞動,指導子女教育,而子女往往在年齡很大時還在受
她的影響。她參加勞動,照顧丈夫,被看做他財產的共同擁有者。主婦被稱做心而m,
她是家裡的女主人,是男人的宗教夥伴——她不是奴隸,而是他的伴侶。把她同他聯繫
起來的紐帶非常神聖,以至5個世紀當中沒有發生過一起離婚事件。羅馬女人沒有被關
在住所,她們可以出席宴會,參加慶典,出入劇場。在路上男人得給她們讓路,連執政
官和待從官也得閒在一旁先讓她們通行。從有關薩賓女人、盧克麗霞(Incretia)和弗
吉尼亞(Viopnia)的傳說當中,可以看出羅馬女人在歷史上扮演了重要角色。克裡奧
蘭烏斯(COriolan)屈服於母親和妻子的懇求;盧西尼烏斯法(the ho Of hainius)
確認了羅馬民主制的勝利,而他的靈感卻是來自他的妻子;科尼麗亞(COmalla)鍛造
了革拉古兄弟(theGlaCchi)的靈魂。卡圖(Cato)說:「到處都是男人統治婦女,而
統治所有的人的我們,卻在受著我們妻子的統治。」
    羅馬女人的法律地位與她的實際地位逐漸一致。在貴族寡頭統治時期,每一位家長
在共和國都是獨立的君主。但當國家政權穩固建立起來時,它便開始反對財產的集中以
及勢力強大的家庭的越位。家庭裁判所在社會裁判所面前消失了,女人獲得了越來越重
要的權利。最初有四種權威限制了她的自由:父親和丈夫有權支配她的人身,監護權和
(夫權)有權支配她的財產。為了限制父親和丈夫的權利,國家利用了他們的對立:通
奸、離婚等案件必須由國家法庭(thestatecourts)來審判。——(夫權)和監護制度
也被—一破壞了。為了監護人的利益,還把marm(夫權〕從婚姻中分離了出來。後來,。
(夫權)成了羅馬女人用來擺脫監護人的方便手段,無論是采取締結假婚約的形式,還
是采取保護獻媚的監護人,使其免受父親和國家的損害的形式。在帝國立法的指導下,
監護制度必然會被徹底廢除掉。
    羅馬女人還得到了對獨立的明確保障:父親必須向她提供嫁妝。嫁妝在解除婚約後,
不得退給她的男性親屬,也不屬於她的丈夫。妻子可以隨時通過馬上離婚要求退還嫁妝
i這使丈夫不得不受她的擺佈。按照普勞圖斯(Plautu旬的說法,「由於接受嫁妝,男
人出賣了自己的權力」。共和國滅亡以後,母親在於女那裡有權受到和父親同等的尊重。
如果存在監護制度或丈夫那一方品行不端,她則受托照顧她的後代。在哈德裡安(an)
統治時,元老院有一項法令授予她——如果她有三個孩子,任何一個孩子死後無嗣——
從每一個未留遺囑的死者那裡繼承遺產的權利。羅馬家庭的演變完成於馬爾庫斯﹒奧萊
裡烏斯(M。ifs Aare-liuS)統治時期:178年以後,子女是母親的繼承人,這是對男
性親屬的巨大勝利。家庭此後便建立在COmp切saopind血的聯繫〕的基礎上,母親獲得
與父親同等的地位,女孩子和她的兄弟一樣擁有繼承權。
    然而,我們在羅馬法的歷史中,卻可以看到一種與我剛才所講的相矛盾的趨向。國
家權力讓女人獨立於家庭,卻又把她置於它自己的監護之下。它千方百計地使她不具備
法律資格。
    的確,若她可以既有財產又有獨立性,就會具有一種令人不安的重要地位。所以,
必須一方面送給她權利,另一方面再把這種權利收回。俄比安法(the Oppian law)禁
止羅馬女人奢侈。這項法律在漢尼拔(hainibal聲威脅羅馬時被通過。危險剛剛過去,
婦女就要求廢除這項法律。在一次集會演說中,卡圖要求保留這項法律,但聚集在廣場
的主婦戰勝了他。後來提出的各項法律,隨著社會習俗的放蕩而變得越來越嚴厲,但都
不很成功,只不過是座兵一槍。只有元老院的維裡安法令(the Vellrian at
Ofthesenate)取得了勝利。它禁止女人為他人「說情」——即不許她與他人訂立契約
——這幾乎剝奪了她的法律資格。於是,正是在女人十分徹底地獲得行動自主權的時候,
女性的劣等性得到了維護,提供了男人為自己的生存正當性進行辯解的驚人範例:雖然
女人作為女兒、妻子或姐妹的權利不再受到限制,但她們作為一個性別絕無和男人平等
的權利;男人傲慢地宣稱,「這個性別是愚蠢的,軟弱的」。
    主婦未能很好地利用她們的新自由固然是個事實,但不允許她們積極運用這種自由
也是確有其事。這兩種相反的傾向——女人擺脫家庭束縛的個人主義傾向以及侵犯她個
人自主權的國家主義傾向——所導致的結果是,她的處境失去了平衡。她可以繼承;對
於孩子來說,她有和父親平等的權利;她可以出庭作證。幸虧有了嫁妝制度,她才擺脫
了婚姻壓迫,可以隨意離婚和再婚。但是她只是以消極方式獲得了行動的自主權,因為
她沒有得到具體運用這種權力的手段。經濟自由是抽像的,因為它未產生政治權力。於
是,由於缺乏平等的行為能力,羅馬女人只能去示感:她們成群結隊,情緒激昂地穿過
城市;她們包圍法庭;她們搞陰謀;她們提出抗議,挑起公民沖突;他們列隊找到神母
雕像,抬著它沿著第伯爾河行進,於是把東方諸神引入了羅馬;114年爆發了灶神守護
祭司的丑聞,她們的組織受到了鎮壓。
    當家庭的瓦解使古代私生活的美德變得無用和過時時,女人也不再有任何既定的道
德原則,因為公眾生活及其美德是她所不能涉及的。女人可以在這兩種解決辦法之間進
行選擇:要麼仍頑固地尊重祖母的價值,要麼不再承認任何價值。在1世紀末2世紀初,
我們看到許多婦女,仍如在共和國時期是她們丈夫的伴侶和朋友:普洛蒂娜分享了特拉
伊安的光榮與責任;薩比娜由於善行而十分出名,甚至在活著時就被雕成塑像奉若神明。
在台伯裡烏斯叫統治時期,賽克夏拒絕在伊密裡烏斯﹒斯卡魯斯死後繼續活著,帕西妞
不願意比龐波尼瑪斯﹒拉比烏斯活得時間更長;的麗娜和賽尼卡一起自殺;小普麗尼成
為有名的阿裡級式的「肌不知道傷痛的詩人戶,瑪提亞(Mob)贊揚克羅第亞﹒路菲娜、
弗吉尼亞和蘇勒比西亞是無可指責的妻子。具有獻身精神的母親。但也有許多女人拒絕
接受母性,這促成了離婚率的上升。法律仍禁止通姦,所以有些主婦為了為放蕩行為提
供便利,竟把自己登記為妓女。
    直到那時,拉丁文學還對女人始終采取尊重的態度,但諷刺作家對她們的態度則是
放肆的。這些作家並不是一般地去攻擊女人,而是專門攻擊那個特定時代的女人。朱維
納裡指責她們放蕩、貪食;他吹毛求疵地說,她們想得到男人的職業——她們干預政治,
埋頭於法律文書,同語法學家、修辭學家爭論不休;她們熱衷於打獵和戰車比賽,熱衷
於擊劍和角鬥。她們是男人的競爭者,尤其在愛好娛樂和墮落方面;她們缺乏足夠的教
育,想不出較高的目標;況且,也沒有什麼目標是為她們樹立的;行動對於她們仍是禁
區。老共和國時代的羅馬文人畢竟有某種地位,但由於不具備抽像權利和經濟獨立,她
被束縛在這個地位上。衰落時期的羅馬女人則是虛假解放的典型產物,她在男人實際上
是唯一主人的世界上,只有空洞的自由:她誠然是自由的——卻沒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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