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官場學
[幕學舉要]
  
                               總論
    辦事以見解為主。呈狀一到,要識得何處是真,何處是偽,何處是起釁情由,
何處是本人破綻,又要看出此事將來作何結局,方定主意,庶有把鼻。
    事件初到,不可先有成心。及至辦理,又不可漫無主意。蓋有成心,則不能鑒
空衡平,理必致偏枯。無主意,則依回反覆,事多兩歧,詞訟蜂起。
    案件重在初報,總要簡淨。以後再可詳盡,再可轉變。須有剪裁,不致龐雜。
若支離繁冗,招詳難辦,縱曲為辨解,「聲說周到,倖免駁詰,亦大費心力矣。
    審供先問起釁根由。初供多有浮混,必須追究其底裡,使無躲閃。其情虛處,
每有支飾,必信其根原。或以清理駁之,或以前言駁其清語,或以原被征佐之不符
,乘間指摘,使供情畫一堂供有脫落舛諸者,見即取看添正,然後過朱附卷。各供
內有緊要處,親自用筆錄錄記,敘供時,總要實情實理,有淺深次序。敘供既妥,
則出看自易。
    刪改供詞久有例禁。然間冗處個必多敘令人閱之煩悶。並意到而詞不達者,必
須改定。土話難曉看,亦須換出。但不可太文耳。
    事件不必怕駁。斬絞大案,上司未有不駁。總要成招之時,預料其在何處駁
詰,作何頂覆,則胸有成竹,愈駁而案愈定。若中無定見,案情本屬解誤,一遭駁
詰,手足無措矣。
    上司欲重其罪,固在重處吹求。欲貰其罪,亦先在重處敲擊。總要看透,自然
有處置。辨若錯解人意,謂欲加之重典,因而照駁改重,殺人多矣。然亦有不可固
執,不得不改正者,總視情罪之允協與否而已。
    文移雖為小事。立言皆要有體間有平行往來,不甚留意,詞旨倨傲獲罪同官,
即非睦鄰之道。
    自理詞訟,批斷不防詳盡。能將兩造情偽指出,則直者快,曲者畏,漸漸心
平,可以息爭,亦使民無訟之一道。
    州縣為親民之吏,與上司體統不同,詞狀不防多難。身為父母,膝下之勃溪,
豈有漠不關心之理?且一經上司控准發審,又多一事,總要隨到隨審,嚴察晉役人
等,無留難需索諸弊,則自無拖累。至於虛囊聽斷,不在刑求。靜創其是非,如入
人之家室而為之排解,民之食德無涯矣。
    初呈不可批煞,恐其情未確。一經斷定,便無轉身地步。若有未協,固執前
批,又貽害不淺。與其回護任斷,不如速改,猶為君子之過也。
    詞訟息結極為美事。然惟戶婚田土及角毆小事,則可;若關係誣告命盜賭博風
化及卑幼犯尊等呈,皆須究徵,不可輕易准息。庶刁健之徒知所畏懼。
    北省民情樸魯,即有狡詐,亦易窺破。南省刁黠,最多無情之辭,每出意想之
外。據事陳告者,不過十之二三。必須虛囊批斷,埃質訊以定案。小司寇以五聲聽
獄訟,求民情,可見紙上千言,不如公庭一鞠。未可執內幕之臆見為定評也。
    辦事要整暇,尤要勤敏。盡前事未去,後事又來,百事從集,忙中有錯。且一
人在官,一家失業。早為結案,免勞民守候縲拽之苦;即是造福。
    萬事胚胎,皆在州縣。至於府司院,皆已定局面,只須核其情節,斟酌律例,
補苴滲漏而已。然其事稍易,而其責更重。且匯各屬之案牘,則事緒愈多,檢點偶
疏,每致舛錯,可不慎哉。
    院司為法紀之宗,要在持平不可苛細,以察為明,以刻為能。上司之意旨一
開,則通省之風氣靡然縱之,不可問矣。大吏體統,不患不尊,若再尚客氣,震作
威權,則下情不能上達,耳目之壅蔽多矣。故接見屬吏,如父兄之於子弟。恤其不
知而匡其不逮,則和衷共濟,吏治必有觀者。
    法律要寬一分,所謂與其殺不辜,於失不經。然非縱之謂也。情真罪當,自當
置之重典。
    處事貴得中,不是調劑乎寬嚴之間而執其中,直寬直嚴,賞之而非私,殺之而
不怨,便是得中。
    大臣以察吏為先。吏得其人,則民受其福,察吏所以安民也。人熟無過?私罪
不可看,而公錯所宜寬。或冒昧之過,或疏懶之過,皆可情恕,棄瑕錄用,庶使群
工觀感自奮。若恣情貪酷,任性乖張,難以姑容。一路哭何如一家哭乎?
    院司辦事,要高一著,亦要先一著,方可駕馭群吏,統理萬端。若漫無主裁,
但憑晉吏定稿擬批,一味照行,則太阿倒持,百弊從出矣。
    上司兼聽並觀,方能妍媸畢照。然須虛心詳慎,不輕信人言。每有資消息於武
並,寄耳目於佐親,不加詳察,偏聽生奸,且以長若輩挾持短長、狐假虎威之弊。
大吏不在自用,而在用人。不在用便給智巧之人,而在用老成練達之人。才略易
見,心地操守必歷試而後定。有等煙,無華而能任大事,不可以言貌少之。欲得真
才,必歷試艱巨,不可以一事之能,片言之合,輕為賞識也。
    未審事件,先期挨次縣牌示審,則人皆依期赴案,不致臨審不到。而未掛審
者,又得暫息歸農,以免守候。其零星事件,原被已齊,隨堂帶審,不必拘定持牌
送卷也。有兩造已齊,而原差不稟到,或經承求得規禮,不送牌卷稟審者,察出當
予重徵。
    批發詞訟,雖屬自理,其實是第一件得民心事。訟師好民,皆以此為嘗試,若
不能洞見肺腑,無以折服其心。或持論偏執立腳不穩,每致上控,小事化為大事,
自理皆成完件矣。即或不至上控,造人詞論冊內,亦難角駁查。故必能辦理刑錢之
案者,方可以批詞。
    書啟一項,凡略通文義者,皆謂勝任愉快。然其要總在知彼知己,方能心人之
心,口人之口,言皆巧合,非但以華贍見長,更有鈔撮膚詞,安填故事,觸犯忌諱
者,尤見哂於大方家也。
    登記號件,似易而實難,似輕而實重。敘由簡明,人人所能,惟以摘催而不使
弊擱,查限而不致逾達。或一事而分手兩辦,或一手而原被異批,逐一厘剔較正,
斯足以助刑錢之不及,非但識詞記注而已。必厚其修脯,擇力余幹事者,始克展市
裕如。償以為無關輕重之任,不能擇人,則發事多矣。
    幕中流品,最為錯雜。有宦轍覆車,借人酒杯,自澆塊壘。有貴冑飄零,摒擋
紈褲入幕效顰。又有以鐵硯難靡,青氈冷淡,變業謀生。又有骨鈔諳練,借棲一
枝,更有學劍不成,鉛刀小試。其中優劣不一,力能贊揚識者,未賞不加敬禮。乃
有委蛇進退,碌碌無所短長者,濫廁吹竿,於是蓮花幕客,儕於傭伍矣。
    入幕率領,原非容易。必胸懷高朗,筆力明通,參觀事變有素,然後可當一
面。若徒恃聰明,矜才使氣,每多僨事。
    有才又必有遇。遇合甚難,非可固求。一資一賤,交情乃見。周旋世路中,自
存骨幹,斯兩得之。著事有關緊,直反覆辨訟無憾,而後即安。至溢一文一字,小
有異同,無庸饒舌也。更有以飲食細故,動輒齟齬,席不暇爝,甚無謂矣。倘果有
危機,必擇地而蹈,末可一味因循耳。
    取友必端,自直推心置腹。我輩自處,不可不慎。一身孤寄,疑忌業生,李下
瓜田,最易指摘。故主賓水乳亦必匿影避嫌,毋使風動帳開,使人知卻生蹤跡。此
君子自愛,愛人之道。
    大約主人信任一分,則勇往一分,可以任勞,可以任怨。若稍疑貳,則退縮收
斂,不必圖功,立身於無過而已。
    交移稿案,原屬平淺,然有疑難棘手,頗費踟躕,又有危險而不足懼,平易而
不可忽者,總在留心細看,習練久則自知之。人但以尋常稿片,行查轉覆。了無難
事,而不知其獨居深念,慘淡經營,非可易易也。
    議詳稟剖,皆以論斷。事件固有一定之理,大要在識時務,再看主人之地位與
其性情,設身處地。投之所向,無不如意。
    書館幕館,較分豐嗇。然讀書可以進取,若簿書傭值,捨田耘田,經年遠客,
三徑就荒,或親老無養,或中歲之嗣,或有子失教,、此亦得失相半。余幕游三十
余載,身心歲月,俱非已有,行將為尋耕計,儻有問途者,並以語之。
                           盜案
    盜案隔別研審。緊要處,須逐層清出。如人數、姓名、住址、何年月日、誰為
起意、誰為同謀、有無線蹺窩家;如何糾邀;何處會齊;執何器械;是何時候;如
何上盜;何人入室;何人接髒;有無捆縛、考逼、架送;何處出水,是何髒物,何
處表分,分得髒物現在何處;伙盜在何處;如何被獲;有無私拷,曾否竊劫;劊別
案及同居父兄人等,知情分勝清事。一人如此供,人人亦如此供,方是一線穿成,
閱者醒目。
    盜案情節,盜犯姓名,初報時即要安排妥當,以次順序。覆審成招,即照此層
次挨敘,惟加以請問情節,較詳盡耳。不可顛倒,致難查對。敘供時,恐參差遺
漏,則將各犯姓名摘出,以第一要犯或要證供內,先以各情節敘明。余人俱照此順
序,不過將各人情事不同之年,添換,自然齊截,而其中年月日,要著實。人犯到
案續獲,各官承審接審,以及報病等項,俱要清楚。更有院批不駁而司批拈出,院
司不駁而府州拍出者,於敘供時另作一間簽,以便上司轉詳時易於刪除。未獲盜
案,人數未確,不可多報。每有事主,並未確見,隨口混供多人,稍不詳慎,據供
轉報,將來獲賊審詳,大費筆墨,不如渾含為是。
    計髒四十兩以下未獲賊者,例載按季匯報。其實竊盜服五十兩以上,問徒。不
及五十兩者,擬杖。似應以五十兩以下按委匯報為是。
    事主有虛開勝數之弊,有指控舊賊之弊一其虛開髒數者,痛恨被竊,欲獲賊之
後,重治其罪。而普吏即有減估之弊,以髒多,恐土司提比,且欲獲犯後,髒輕易
結,為惡賊開脫也。其指控舊賊者,急欲破案,尋蹤於舊匪,亦須提訊虛實,似釋
其疑。或果得真髒,始可定為正賊。如誣指者,即行釋放,勿使捕役羈留索擾滋生
事端。
    輯賊不可執有成心。舊說皆以為夜間賊,來去不出二十里,故多在近處訪查。
殊不知強悍之徒,一時路過,便能起意作賊。若無真髒,寧作具案,切不可顧慮考
成,一時輕信,而有失察誣良心之咎也。若其平日訪察,不可不密。有等游手好
閒,一無生計而鮮美食,或竟日聚飲,或白書酣睡,必非善良。此等舉動,難逃地
鄰之耳目,但恐斂怨,或利其余潤,自安緘默耳。又有乞丐之徒,年力精壯,三五
成群,慣能創掘填墓,皆不可不察。
    盜賊誣良,出於本犯之挾嫌報復者,尚少。出於台役之擇段指使者,實多。一
經到案,必須察言觀色,究出真實賊證,方可定案。不可輕用刑訊,致有冤抑。若
得誣良確情,務必重治其罪,並究及主使之人,庶不敢再行妄供。
    捕役獲盜,視為奇貨,教供囑扳,非稱竊伙,即指買寄髒物,必須研審明確,
並釋無辜,於初報文內刪除。若持兩端,以待覆審,則拖累無窮矣。
    真正窩伙,一經差拘,捕役即帶領多人,捉孥拷打,搬搶物件,飽其欲壑,然
後解官。真髒埋沒,即在此時。道路村莊失事,連疏防正限三年零四月。盜首窩線
伙盜,盡可設法兌獲。即逾限不獲,致幹吏議,亦屬公過,可望擺用。斷不可安思
僥倖,有意諱飾。一經事生告發,上司訪聞,別縣破案,照例本職,不止降調,悔
無及矣。
    查參疏防文內,敘明失盜日期,並事主報呈口供。已獲賊者,敘明伙盜數目,
不重事主所報人數,必以初獲之賊供出者為確數。
    賊情不一,開參疏防,最直詳慎。如拒毆而後握賊,則為臨時行強,或攫賊而
後拒毆,則為搶盜拒捕。拒捕之中,又分臨時、追逐。臨時是未離盜所,追逐則已
離盜所。追逐之中又分護勝求脫。護髒則圖財格鬥,與臨時無異,求脫則猶知畏
懼,末為強悍。又有髒物為他賊攜去,無眼可棄,是其拒捕,究亦求脫。移步換
形,此中大有分別。
    辦理盜案,以速為貴。獲盜不速,則必遠飛。起髒不速,則必花費。審擬不
速,則畏罪而思脫逸、淹禁至死亡。故不惜懸賞買線,多給盤費,或以賊擒賊,則
獲盜速矣。委員起賊,或發內票著地保查起。其不知情而寄頓、誤買者,只令呈繳
原勝,免其到官拖累,則起髒速矣。供情已確,髒物已獲,即速審擬。雖盜伙未
全,不防另結,毋使妄生枝節,輾轉累。況未滿限而先詳,即有飭駁,亦可依期覆
審,不致遲延矣。不獨盜案,凡有事件,皆應迅速也。
    破案必須髒據。蠹捕每報出一二小件,其細軟珍重之物,先已瓜分。事主以失
物無著,不肯便休。上司以髒物有限,不足憑信。須密查有無克留,不便從中乾
沒。斯髒無遺匿,案易審解矣。
    案已審定,即將現服當堂給領。若欲連起全勝,恐延擱無期。事主之物,一失
不可復得。又有假手經承、為吏查發者,需索侵匿,必滋多弊。
    典當盜髒,例應起出認領,在犯人名下追還當本。惟江南竊盜勝只令事主赴認
畫押。如本犯無退,事主取贖,浙江遵例辦理。近日,各縣竟有捕役須同事主起
認,即給票差提,呼應不靈、此經差舞弊,以致賊雖到案,髒不追領。則在承審
時,加意查察,遵循例也。
                            命案
    斗毆被傷,例禁抬驗。問傷之輕重,或委員代驗,或四騎親往,其包裹粘結
處,不可揭動,以防進風。若系共毆,必問明何處系何人所傷,何處系何物所傷,
取具保、事存案。一面飭令醫治,如傷處頗重,則以凶首鎖押,令其親屬代為調
理,並須禁止被傷之家,不得故為勒索,滋生事端。
    命案初報,事起倉碎,其情尚真,稍遲則有挑唆,有裝點。天熱發變,漸難推
動,故須隨到隨驗,尤要在當場定案,死傷共有幾處?同毆共有幾人?孰輕孰重,
孰先孰後?某人致傷某處,追出凶器,與傷痕比對,逐一相符,然後案無游移。
    仵作多不請檢驗,往往有無名死首,傷痕鱗比,以深入者為槍傷,齊截者為刀
傷,紫赤青腫又為拳傷,棍傷,信口亂報,若不親自查驗,請問明白,隨填隨報,
不但駁查不了,將來亦難緝凶結案。
    案無真兇,或案犯不肯供認,又無確證者,固須隨後訪查。然往往當場之時,
真兇確證混跡於稠人,潛行窺伺者,察其舉止、神色,摘伏發奸,垂手可得。
    死傷檢驗,原不在體統壯觀,向來命案報到,隨即出票。差役有票到手,即押
令鄉地,在兇犯家勒索錢文,搭棚掛采供應差役人等酒食,打點仟作,把房使用,
鄉地又於中取利,是即官本及相驗而窮民早已破家。及至官到,正襟危坐,香薰馥
郁,一任仵作喝報,其弊多矣。故出票差役,只許齊犯候審,照例輕騎減從,帶刑
書仵作各一名,皂祿二名。路遠之地捐給飯食,時加覺察,及至相驗,不避穢惡,
親自驗看,辨別傷痕,庶無朦蔽。
    中風猝死,手足爪俱青。真心痛者,四肢俱青。凡有別無起釁、爭角、情事而
檢驗多有可疑者,須細問其平素有無疾病,或食異物,於洗冤錄及醫書詳查之。不
可自生疑竇冤濫無辜。
    事變萬端,有理之所必無,而事之所或有者,切不可拘泥。如自刎之死,起手
重,收手輕,謂負痛縮手,因而漸輕,然亦有不盡如此者。有自縊之屍,懸掛高
處,墜下以致氣絕,然亦有平平拴系,即便身死者。蓋其人不能善終,必非偶然,
或遇有鬼祟即能殞命,慎毋固執以滋冤濫。
    無名被傷身死,初報即將死人居住村莊,相去若干裡,家內有無攜帶銀錢物
件,出門時有無同伴,屍身近何村莊,有無墩撥,地主何人?俱要敘明。扣限六個
月緝錢,拿獲後如審系盜殺,補參疏防。
    無主身屍,例應捐棺盛殮。若吝惜小費,委之鄉地,勢必派累科斂,且因之為
利,不可不察。
    屍親悲憤,訟師挑唆,有以斗毆告作謀故,一人牽連數人,徒手增寫凶器。若
不研審確實,覆訊亦難定案。或取有確供而與原報呈不符,亦終費駁詰,務必於數
日內審,畫一。確供屍親混告之處,逐一質對明晰允眼,方可定案,通報只敘屍親
呈狀,其余族人挺身出告,以及被告訴呈,無關緊要者,或捏飾抵賴者,皆可刪
除。
    仵作原不敘供。若傷痕有疑似處,須添敘口供。蓋詳內推勘明白,則可免上司
之駁詰矣。
    人命至重,求其生而不得,則死之。然死灰復燃,倘情節可以寬減,亦應確切
聲明,不可刪抹。今日定案,即為將來秋審矜釋張本,筆下超生,慎毋取斷案之堅
確,絕他日之生機也。
                               奸情
    奸情暖昧,最不易知。務存一分寬厚之心,保全婦女名節。苟無確據,即為指
奸勿論,不可輕易吹求。
    婦女顏面,最宜婉惜,萬不得已,方令到官。蓋出頭露面,一經習慣,頑鈍無
恥,以後肆行無忌矣。
    有黑夜乘本夫不在,入室刁奸者,或以聲音相貌有似熟識之人,指告到官,究
非奸所捉獲,不可輕率定案。
    調戲末成奸,本尋羞忿自盡。其中有因奸夫不肯輸情服罪,越時久遠,始行輕
生,或因親屬人等加之斥辱,有激而成;又或窮人拼捨一命,藉以圖許,非盡由羞
盆。凡有告調好者,審實即行嚴。本夫本婦,好言勸慰,庶免生事端。
    有向系和奸,一時敗露,奸婦諱和為強,本夫信以為實,遂告強姦者。有本屬
強姦,奸夫避重就輕,詐稱和好者。情偽不一,不可不察。
                                逃人
    逃人定例甚綦嚴,容留六個月以外,即幹吏議。直祿京畿近地,旗民窩逃,尤
難查察。總要力行保甲旗人責成領催、屯長,民人責成鄉地牌頭,實力稽查,自難
隱匿。
    獲逃到案,問明旗分,滿洲蒙古、漢軍及佐領姓名。是否正身,另戶,抑系奴
僕?有無拐帶家主財物及同行之人?何日逃出?緣何逃走?沿途住宿處所?是否知
情容隱?在各處住過幾時?有無犯竊。逃過幾次,驗明曾否刺字,然後詳報。
    州縣住旗莊頭壯丁人等逃走,訊明有無攜帶物件?紅契白契曾否上當?及遞過
逃牌。開具年貌、服色,詳請通緝。
    敘供以簡潔為主。大約是東流西蕩,投宿飯店,或沿途乞食,並無長住處所,
不必冗長牽引。如無別項事故通報,文內即可開具旗分、佐領、年貌,清摺、請咨
解部。倘實有知情容留或曾在境內犯竊,不能即時解部者,敘供通報、清理事聽會
審,擬詳給咨解部。
    有私越度關者,問明何年、月、日從何處出口,文內聲明、移查守口,員並失
察職名,另文甲送。
    旗逃不盡由於逃走。或伊主不能養贍,流落在外。或系不堪驅使,令其自住,
惟恐日後犯事連累,預行遞牌,仍與本主時或見面者。豈知一經發覺在旗部,總以
報逃為憑,窩留失察之罪,斷難解免。直隸近京五百裡內,原許旗人居住,若查察
不到,或託言旗人親戚,一任居住,貽誤不小,故凡有新來之人,或單身或挈眷,
總要領催十家長報明,查訪根腳,但不可擾累耳。
    例內分別逃走數次議罪。及旗民窩逃,白契紅契各條甚詳,臨時細查。
    院發咨文護牌,即照例金正身妥役,每犯二名押解。直隸、山東、河西四處,
用長解。其余各省用短解。查照向例行報起解日期,差役姓名,掣獲批回,送本府
驗轉。
    旗員回籍,定限三個月。先行造具家口、年歲冊,程途、裡數冊,詳請給咨。
咨文到日,再將起程日期通報。一面逐程發兵役護送,沿途粘貼印花,不可遲誤。
                                錢谷
    直隸地土糾葛,皆由界址不清。而異址不清,總在地圩無冊。納戶名下只有地
數、銀數,其坐落何鄉,不可知也。由是影射欺隱,以彼混此,以少混多,總無確
據。故第一要清丈,經界既正,則立魚鱗冊。冊籍明,則地與糧皆按籍可稽矣。然
旗民雜處,犬牙相錯,猝不能辦也。
    滾單省差便民,為催糧善政,先要順莊,使業戶歸於一體,然後分社經理,皆
有頭緒。分鄉設櫃,收納亦易。順莊之法,與圩圖相表裹,故日版圖。就田間賦,
糧額可清,順莊就公問賦,易於催科,二者不可偏廢。惟北省地無澤陌,且有旗民
雜處者,清理不易,查丈造冊猶或可行,而順莊催糧,斷不能行,不必膠柱鼓瑟。
總之行法在乎得人,立法妙於因地。
    拖欠錢糧,半在頑戶觀望,半在糧頭保歇人等包攪侵欺。頑戶猶易催,而糧頭
人等之弊難革。蓋花戶零星谷遠,州縣都有,查比糧頭而花戶不之間者,老好包納
花費,任催不完。又或偏覓慣受刑杖之人承認花產受比,搪限,徒費敲撲,國課仍
懸。必須剔清舊弊,逾限不完,即拘真正花戶到案,諭令按限自封投匾,寓撫字於
催科,亦在隨時立法而已。夫欠糧之人,其書差使費,積而計之,已與正項等,能
使百姓少出一分雜費,自然多完一分正供。
    國家於惠生民,何所不至。一遇災援,蠲租緩徵,開倉賑米,設場賑粥,其流
離於外者,或酌章安插,不使有失所。立法之周,恩澤之渥如此,而無補門撥民
者,所謂以官養民,則不足。以民自養,則有餘。民生於勤,平日不能務農重谷,
荒其本業,則蓋藏少而生計疏,又兼吉凶賓嘉,踵事增畢,有一朝而耗終歲之需
者,羅一不登,豈能自立?放救荒於未荒,其要在黜遊惰禁奢靡,庶幾家有饒蓄,
緩急可情。詩曰職思其居,職思其夏。禮曰國奢示檢,國儉示禮,是在父母斯民
者,風示之耳。
    州縣三四月間,照米谷時價,酌減詳明,開倉平糴。惟順天府通州則有倉場奏
明,行州領糴,仍一面請部郎監條。一切食用,惟州牧是問。折耗既無開銷,供應
又屬賠墊,似應照辦差委員之例,酌給薪水,在倉場茶果項下報銷。不然,或就近
委本倉監督,或即令該州及州佐等辦理,既無誤幹事,亦可省一切賠累也。保定府
駐防兵,米一萬千四百七十八石。永平府屬亦有此項。每年分派州縣采買,解倉收
貯,臨時給發,照折中定價,每石准銷銀一兩,並有量加核減者。夫采買照依時價
何折中之有折中之價?一定明示。以賄則冒銷,資則賠墊,州縣畏累,保無勒買之
弊。乾隆二年,藩司張以米價昂貴,請將截潛米撥給保定兵米。然亦可暫而不可
久,似應照采買倉谷之例,平價實銷方為允協。
    起解正雜錢糧,皆有平飯,節在耗羨內開銷。惟是帶辦缺官缺稟,住降,俸
銀、夫馬、小建、留二、稟糧等項,只有此數。起解之時又要平飯,必須捐賠。州
縣畏累。將巧取之民矣。故欲使無耗外加徵之弊,其自革除平飯始。
    徵解要識緩急。地糧為急,它租次之,雜項又次之。地糧之中,大戶為急,中
戶、小戶又次之。地糧項下,起運急於存留。起運之中,又以河工兵餉為急。須查
往例應解若干項,於某時起解,放而行之,自無錯誤。
    一領一解,不如以領抵解。若不准作抵,自謂防弊,其實弊不在此。天下有治
人無治法,亦視行之者何如耳。
    催徵錢糧,全要內摘,先盡大戶催納,以次挨遞,方見至公。且大戶糧多,終
屬有餘之家,完納亦易。此在內友之勤密。財賦重地,弊由外摘,非延擱即侵收
矣。故必能設法催科,方可當徵比之任。毋以會計小席,而忽之也。
    過割推收,若一設局,必致派費。但令花戶於開激之前報明。收除過割,即行
入冊,可免滋擾。惟收清則戶皆現業,授受分明,且契券不能漏稅,盜賣亦從此少
矣。
                              交盤
    交代以驛馬為先,無論正署,皆限一月內接收。庫項倉谷固宜詳慎,雜項錢糧
以及贓罰贖緩,不入奏報者,亦須留心,不可忙中有錯也。
    上手交盤,冊是根據,再添以每年奏銷冊,及各項卷宗,按款清厘。已解者,
審批回。已給者,有領狀。如批回未掣,或詳明請示,必求確鑿而後已。
    徵存未解之款,只要銀兩現存,不防代為起解。若慮及賠累解費,給與批文勒
令起解,離任之員,能堪此乎?佐貳俸廉,衙役工食,每有透支預發者。若果確
實,即准銷算,不必苛求。
    去任之員,必多墊項。有准流抵,亦有不准抵,各省定例不拘一轍,臨時查
辦。
    授受不清,例由民司委員監盤。然新任舊任,意見不合,即可於附近鄰封內,
擇其公正者,自行稟清飭委,但情理允協,亦免錙銖較量。汝稟互評,為識者所鄙
也。
    新任操得為之權,胥役無不仰承意旨。若欲苛刻吹求,何所不可。儻肯為去任
者設身處地,並想日後自己收場,便能放寬一著。
    存倉米谷,惟霉變者不可收受。倉谷底面配搭,每石碾米五鬥,即屬合例。其
余米色稍陳,或灰土稍多,可以代為設法糴借易新者,亦當接收,不可勒令風揚明
講折扣。
    各項皆易確核,惟民欠錢糧,有無官役侵蝕,難於查考。以流水堂簿總數合對
奏冊,略知大概。又有問出欠數,令裡長催頭查明出結者。亦有令經承出總結存查
者,須量地方之繁簡酌辦。
    養謙例不加閏,遇閏惟有按日均推,至為公平。勿以些小便宜,妄生較量。
    前任因公挪動之款,必詳明批准立案,不可含糊接收。
    額設囚糧等項,皆按委分派,不可先行扣算,致有偏枯。
    交代遲延議處,例應分別新舊任。故!日任將一切冊籍移交之日,自問倉庫無
缺,即以交送日期、緣由稟明。日後新任查收遲延,責有攸歸,不致一併參處矣。
刑名案件,接任承審,便得展限。如限期緊急者,一面詳轉,一面辦理。
                              社倉
    社倉之法,始於朱子。仿古義倉之意,請常平倉米六百石始其事,心十有四
年。除建倉外,得米三千餘石,誠良法也。其所著事目,大約編排保甲,稽戶口,
設鄉官。四月上旬,申府委員役與鄉官,共支貸。十名為保,如有逃亡,同保均
賠。十月上旬申府,差官同收貸者,出息什二,小歉弛半息,甚則盡蠲之。行之十
四年,歸原粟於官,而用所贏為貸資,每石止收耗米三升,不復取息。此社倉之
法,實與常平相表裡。雍正二年,內閣交出積貯,原以備荒,條奏行令各省訪察民
情上俗妥議。嗣經部議,采取山東、河南議奏鹹宜,並按朱子社倉事目酌議六條,
行令各省按款酌行。乾隆四年,台臣朱積(日卓),節錄事目奏准,發交各省督撫
悉心詳議,然而奉行者甚少。予嘗之論。一曰捐輸之難。民日加多,地不加廣,貧
民甚眾,而溫飽者僅足自給。五黨相周之義,缺焉不講一,非但人不古處,亦或力
不從心。今欲勸捐,名為樂輸,勢同派累。而況有建倉之費,舖墊之費,看守人夫
之費,以及盤量折耗,豈能盡取給於耗米?其難行者一。二曰任人之難。鄉官社首
必須公正、殷實之人。但公正者未必殷實,而殷實者不皆公正。不得其人則弊生。
即得其人,亦以責任綦重,畏累退縮。而其樂於充當者,率多狡猾漁利,不可任
用。其難行者二。三曰出借之難。年豐欲賤,民不願貸,恐其久而陳腐,於是勒令
借領以易新。若一遇歉收,其思稱貸。小州縣陸萬戶。均計貧民二萬余戶,戶貸五
鬥,需米萬石。人多票少,既不能偏給,又不可意為核減,一夫不獲,嘩然而起,
滋生事端,便非淺鮮,其難行者三。四口激收之難。常平倉谷以及出借籽種,俱有
鄉地等當官保結,互給尚不免於積欠。印官立眼催追,猶難清楚。鄉官社首非有勢
分可以排壓,又不便資比。欠產不完,保人豈真能逐一賠償?本年不能如數還倉,
次年即無項可借。民間依然缺乏,而賠累無所底止,其難行者四。古人創垂良法,
當其時,為可行。同時同地,而不能行者,大率類此。雖近今俱已舉交社長收貯
仍歸地方官,入於交盤案內,接收出結。然不能必其實貯無虧,州縣亦不能親歷盤
查,但聽肯役取一甘結於窮民,未有實際,名存實亡矣。
                          災賑
    荒政難辦,不能有功,但求無過。須安撫之,不使哀鴻離散。控御之,不使烏
合逞兇。災象將成,即行具稟,即成災,則據報通詳,侯委員到日,將被災村莊勘
明,成災分數,分晰造冊,具印,勘各結申送。其成災地畝數目,另行續報,並停
徽賑恤事宜,或候傷遵,或議洋請示,一面分頭查勘,正佐務員盡心辦理,務期無
遺無濫。
    莊頭當差地畝被災,例不委員勘報。莊頭稟報時,令其呈明內務府,俟內務府
委員到境,同州縣會勘造具冊結,給委員帶回,一面送府核轉。今改由附近大員委
勘取結矣。
    夏災不出六月,秋災不出九月,不可因循,尤不可諱飾。蓋時和年豐,固守土
之福。然天災流行,何地蔑有?苟圖省事,置若罔聞,一旦訪之自上,或哄之自
民,匿災嚴譴,不可逆矣。
    查勘成災,按田地實在被災分數,如百畝之田,五十畝全熟,有五十畝無收,
即此五十畝為成災十分。不可以熟田五十畝合計為成災五分也。
    語云:水災一線,旱災一片。蓋因水災有低窪被水,高阜無恙者,有大水一
過,即行涸出,無礙收成者,非旱荒之禾苗枯槁,一望可見也。總在實心實力,查
勘的實,不輕聽裡書鄉保之言,斯無捏冒。
    近例夏末被災先行題報,查勘分數,俟秋收後另行辦理,不可輕議賑恤。
    秋災不出九月,一至下旬,即應將被災情形題報,仍照例扣限造冊。若州縣於
九月內不及勘明申詳,至請蠲之時,始行造送,即干遲延議處。
    被災應蠲分數,造具冊結,由委員及本管道府加結送轉,分路查賑。先就災重
之處,分定村莊挨戶清查,分別極貧次貧大小口數開載賑冊。一面即曉諭聽候給
賑,不得扶老攜幼,紛壇四出。如果被災十分九分,眾口嗷嗷,或就查清之處,先
行撫恤。若被災稍輕,則俟查完結賑。
    定例:例災六分,極貧者,給賑一月;次貧者,不賑。浙省無分極貧、次貧,
俱撫恤一月口糧。大口日給米五合,小口減半。被災貧民,如有攜眷外出,存有空
房,即於草冊註明姓名、口數,酌其應賑不應賑,註明草冊內。俟聞賑歸來,覆冊
補賑,可免冒混之弊。詳報戶口之時,須聲有聞賑歸來之人,另容續報,以例臨時
一面收賑,一面冊報。
    貧生由儒學報名,灶戶由場官造冊,旗產歸理事聽,令屯目查報。其清查戶
口,應一體查辦,股內分別註明,非專查民戶,他日又另起爐灶也。
    莊圓頭地畝被災,地方即行詳報。附近大員委派鄰近州縣監同履畝查勘。按其
被災分數,造冊出結,詳咨轉送內務府。應免差務,應給口糧,照例辦理。如遇莊
頭呈報一二三四五分,收成已至成災者,照例請委員會勘、出結轉報。至於收成六
七分為歉收,八九分為豐收。莊頭歉收一分,即應免一分差事,雖收成九分,變為
歉收一分。地方官確查實在收成分數\詳咨查辦,不可照民田因未成災遂置匆論。
夏麥秋筆,勘明收成分數,照依查報民戶之便,於六九兩月開折洋咨戶部,轉咨內
務府查辦。
    戶口應賑不應賑,須詳細分別,冊內詳明。若稍有生計而不能無藉於賑濟者,
應除去壯丁,賑其老幼。亦將不必全賑之處注入冊內,以杜日後混行告爭。
    查災散賑,官役盤費。飯食及造冊紙張等項,例准開銷。每有舊役鄉保向災戶
需索錢文,藉端派累,甚至賄囑冒濫,真正貧民,反有遺漏,宜嚴行查究。
    領賑須預給印票,赴倉領米,驗即發。其有老弱婦女不能負戴者,聽其托人代
領。
    場內人手要多,便於分發,不使守候挨濟以致倒斃。時加稽察,不使斗級人等
得錢作弊。附近米場,勸令好善紳士出資賑粥,或有饑餓不及舉火者,以粥濟之。
視其捐之多少,酌量獎勵。
    查災散賑,往往委員協辦,未受佐理之益,反多供億之繁。其賢智者,自造才
能,意見不合。其心庸者,非但不能襄力,反以照應未周,故生枝節,每多掣肘。
若本處各員力可辦理,亦即稟明,不必委員。儻既委員,照例給與公費外,一切應
酬不可吝惜,庶能和衷共濟。
    旱災得雨後,可以補種。水災則急,宜設法疏消,水退後亦可種植,如晚末秋
麥以及蕎麥、蔓菁之類。無力之戶,例應借給籽本。成災五六七分者,每畝給谷三
升。八九十分者,每畝給谷六升。如折色,每谷一石折銀六錢。佃種者,給佃業
主。自種者,即給業主。但不可使無地窮民乘機冒領,以致將來催追費力。
    周禮以荒政十二聚萬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緩刑,四曰馳力,五曰捨
禁,六曰去幾,七曰(上生下目)禮,八曰殺哀,九曰善樂,十曰多昏,十一曰索
鬼神,十二曰除盜賊。嘉靖八年大理寺評事林希元上書,言救荒有二難:得人難,
審戶難。有三便:極貧民便賑米,次貧民便賑錢,稍貧民便賑貸。有六急:垂死貧
民急饋粥,疾病貧民急醫藥,病起貧民急湯水,已死貧民急埋葬,遺棄小兒急收
養,輕重系囚急寬恤。有三權:極借它錢以糶糴,權興工作以助賑,權貸半鐘以通
變。有六禁:禁侵漁,禁攘盜,禁遏糶,禁抑價,禁宰牛,禁度僧。有三戒:戒遲
緩,戒拘文,戒遣使,此皆古人美意良法,須隨時酌行。
                          捕蝗
    北五省,每多蝗蝻:或雲水淹之地,生有魚子,及涸出,日曬化而為蝻,此說
亦不盡然。《禮記》;孟夏行著令則蝗蟲為災,仲夏行春今百(騰之馬為蟲)時
起,渭水之氣所淫也。大約窪地濕氣鬱蒸所化,又或舊時飛蝗所生,所以蔓草、荒
墳、長堤、古巖往往有之。總之,查察要早,撲捕要力。不惜辛勤,不惜財物。雖
曰天災,亦可以人力勝也。
    蝗蝻為害,人盡知之。然地戶多諱匿不報者,以潛自撲捉,或驅入他人地內,
莊稼尚有幾分可保,若一經報官,眾夫撲打,蝻孽未除,而麥禾已蹂躪無遺矣。屆
知及早不除,至長養成翼,勢不可撲ˍ故須偷令鄉保巡查,地戶舉報,若有諱匿,
枷號示眾。
    蝻子萌動,即直詳報,不可遲延,亦不可遺漏。蓋既報則何嫌於多,而漏報則
近於諱。詳報後如何設法撲捕,現在如何情形,約於何時可滅,莊稼有無傷損,須
時時具稟,以慰憲懷,亦見守土之焦勞籌畫,初非漠不關心也。十日半月,若再不
報撲滅,便是長翅成蝗,上司必生疑慮。應將已經撲滅處所,先行詳報,文內仍聲
明現在搜查余孽字樣。,不可竟以為淨盡。或有遺剩及續行生發,反似捏飾。
    蝗蝻,一面具報,一面即移會營汛並同城各官協捕。蓋平日雜佐文武,悉宜和
衷,一有緩急,可收臂抬之助。
    未經長翅,跳躍不遠,尚屬易捕。撲捕須在清晨,蓋早涼飲露,多在未麥穗
上,且其翅德濕不能飛動。及日出後,則伏於根葉之下,使費搜尋矣。
    撲捕總要夫多,擇其聚集處。先掘深壕,然後周圍三面徐徐驅之,使人壕內。
用土填掩。所用人夫,應給與飯食,或酌給錢文,庶能鼓舞盡力。
    以米谷易蝻,民自勇於從事。但須隨時變通。蝻子初生以斗谷易斗蝻,既長則
稍減其數,或給以錢文,不拘一法。乾隆四年,直督孫某奏准捕蝗給過錢米在司庫
存公銀內支撥,並請嗣後再有蝗蝻萌動,如能踴躍,急公爭先撲捕,仍行賞給等
因。但州縣宜量力辦理,不可必期開銷。蓋詳報交減,大費筆墨,漢至准領,則僅
存十之一二矣。
    蝗性向明,每於月光下鼓翅群飛。若黑夜用秫秸燃火,能使飛就,可撲取也。
    或調蝻子在平地者,掘坑理鍋煮水,前以席□夾之,對鍋劃一手路,集眾環圍
徐驅之,使由平路直走跳隊鍋內、平依籬撈出,堆於一邊,盡滅而後已。但逐之大
迫,則跳躍散亂,反難收拾矣。蝗蝻多者,如水之流而不可遏。大車自西北而東
南,然亦不可拘定方向。所以飛蝗入境,只宜含渾詳報,切不可指明自某處來。蓋
鄰境不將蝻子撲滅,應革職查問。地方官撲捕不力,藉口鄰境飛來、希圖卸罪,亦
應革職拿問。萬一鄰境不肯承認。必至互詳,水落石出,非彼即此,豈非自貽伊
戚?故鄰界查有蝻子,即速知會協捕,或用書札相聞,庶幾救災,睦鄰之義。
    蝻子生動,一經具報,各上司委員,陸續到境。或委今協捕,或暫來查看,非
系冷曹,即屬效力候補之員,不但資斧艱難,未免希冀,且正欲以奉差逞能,最易
生事、大段雖已撲來,豈必只翅無遺,或以細故,持其短長者有之。故一切服食、
起居,要料理周到,不可顧俗小費也。
    禮有鼠祭八神先嗇一,司嗇二,農三陲,表啜四,貓虎五,坊六,水庸七,昆
蟲八。歲十二月,合聚萬物,而索饗之,報賽之義也。螟媵蟊賊,秉異炎火,詩亦
乞靈於田祖矣。近來以劉猛將軍為驅除螟蝗之神,雖無可考,但以時虔禱,為民請
命,其禮近古,亦攘災之一法歟?
                            水利
    古今治河之術,不出賈讓三策。南河蓄清敵黃,實操勝算,其余惟以堤防為
務。堤日增高,水亦隨長,汛漲沖決,實足為患,此賈讓所謂勞費無已,數逢其害
也。直隸因永定河為害,入海水口不暢,彌年疏浚支流,此中策乎?至於出數年治
河之費,業所徒之民,不與水爭地賈之上策,實無有能行之者。
    治河有原有委,下流暢而後上流安瀾。直隸惟京東之濼河、薊、運河清水自能
入海,不由天津。其余南北運河,東西兩起,暨永定河、子牙河、七十二清河,皆
於天津海河合流。自三岔口迄大沽口,長一百二十里。從水競赴,潮汐往來,每夏
秋,山永歷水皆注於三岔一口,宣洩不及,以致漫溢沖決,此正履閣不暢,胸腹俱
病者也。雍正三四年以來,興修水利於南北運,各建壩開河,減水分流,入口之水
既減,則達海之四稍寬,亦隨時補救之計也。
    桑干河發源太原之天池,伏流至朔州雷山金龍池,渾泉溢出,東下大同,抵宣
化保安宗山,西至看丹口分為二:一由通州高麗莊人口河、白河者,潞河也。一南
流從蘆溝橋歷固安、永清、霸州至天津丁字沽入海。長二百余裡,因其色濁,故為
渾河。倏忽遷改,又謂無定河。康熙三十七年改為永定河。挾沙易淤,每年水過之
處,停沙肥沃,燕麥倍收,故謂之一歲一麥之地。小民貪利,占耕為業,與水爭
地,一旦汛水暴漲,不能容納,其不至於橫決者幾希。
    西澱翕受西南眾流,循千里長堤,與白溝、拒馬北來之水合,東注至霸州之玉
帶河。此是咽喉之地,洩宣不暢。雍正五年,另鑿中亭河以分流。然河身窄小,首
尾皆淤,分洩無多,由會同河以東始得分流入東澱。又真順廣南泊之水注於北泊,
共出塗陽之道,合濾論之流由子牙河、東澱。澱亦易淤,邇來(上伐下土)船挖
淺,不無小補,其河巖坦坡及河心淤漲,私占種葦與凡,田埂護田,築堰取魚,皆
於水道有害,所當禁止,庶能節宣諸水而大其含蓄。
    千里長堤,自清苑起至獻縣之臧家橋,綿亙右保河三府之境。誰自保定縣以
東,堤繞漸河向北,如善來營等處,河身最為窄小。水障而北,霸州患之。堤決而
南文安大城患之。明司農工恭肅公謂自保定縣東北路□樹起,東由周家莊、鰓家
莊、西營村直抵唐頭村,築大堤,計長四十里,約費六千金保護文安。而以路□村
北善來營、苑家口、蘇家橋之長堤盡行決去,則河身寬而水可容納,無雍滯氾濫之
患。此說頗善,但棄地甚多,村落遷徒不少,未能見之施行也。人竟言水利,誰能
去其害,斯收其利矣。如一身之血脈,使之流通而無雍阻,豈非利乎?然有利必有
害。雍正四年,以磁州改隸廣平,滏河全水自寧晉泊以上,引流種稻,民甚賴之,
而瀕河村莊時亦為患。迨出泊之衡水界、滹沱河,水勢瑞悍,民堰難御。雍正八
年,衡水堤決,溢流直犯青縣;滹沱又回道正定;甚可畏也。又如唐、沙、滋三
水,於唐縣、曲陽、新樂、定州、深澤皆獲其利,會於祁州之三岔口,為豬龍河。
經博野、蠡縣、高陽入白洋澱,水勢奔突,每受其害。
    漳河與滏陽河合流,曲周、雞澤患之今東從經魏縣元城拉館陶入運河,漳水泥
濁,易淤,或欲引入東省德州相近古黃河之處,然地隔兩省,事權不能專一,末可
輕議也。
    營田未嘗無利,明徐貞明言之詳矣、而必求其可久,則要在察地勢,審上宜。
雍正三四年,京東、京西、京南、天津分四局營治水田,效群力,給農本,以圖永
遠之利。然或地勢本高,水泉不足。或去流引河,旱子則涸,水不能達,尋即改旱
地,勢使然也。又有土多沙性,不宜於稻田,田埂水滲,歲旱則水從內出,而不能
蓄,歲澇則水從外人,而不能御。營田副使正鈞於豐潤、霸州捐資築圍、建閘,營
治稻田各五十頃,迄今收穫無幾,民人拖欠,工本難以完納。欲再借,則民欠愈
多,不惜則無力耕種。地方官不過因循補直,無長策以圖久遠,將來不保其不廢。
善營田者,水田、旱田因其直而不之強立町畦分高下,不惜工力。地之在民者,勸
之使自為星。地之在官者,遣親信親友,董率之給以工本,專其責任,擇南方老農
為之師。官斯土者,以民事為己事,又使民之深知其利,不懈於其事,而後庶幾
也。
                            官方
    股防大臣以獻納為忠。守立之官,去君甚遠,去民甚親,以撫字為忠。有一片
肺誠之意,流露於政事之間,小民必有受其福者。
    服官以明決為用,深沉為體,若英氣太露,不特招同官之忌,上司亦以為涵養
尚少,不肯重任。識賞牧牡驪黃之外者,能有幾人哉。
    恃才敢作或以權術馭人者,有得亦不能無失。惟勤鎮供職,事上接下,圓和坦
白,不矜才炫能,方是顛撲不破。
    人情之所不願,我力之所不能者,皆不可勉強。若委曲成之,久後必悔。
    治敦大體,不尚苛細。政務平易,不貴苟難。
    善人要獎勸之。惡人先戒儉之,不改,則懲做名、元惡則盛除之。戒休董威,
道資並行,若一味姑容,養奸流毒,亦不是誠心愛民。
    斷獄憑理。理之所突,情以通之,賈明敘曰:人情所在,法亦在焉。調律沒大
法,禮順人情,非詢情也。徇情即壞法矣。
    聽斷總要公正,著不得一毫意見。為兩造設身處地,出言方平允能折服人。尤
戒動怒,盛怒之下,剖斷未免偏枯,刑罰不無過當,後雖悔之,而民已受其毒矣。
昔人云:上官清而刻,百姓生路絕矣。古今清吏,子孫或多不振,正坐刻耳。此言
可為矯枉過中之鑒。總之,凡事留一分餘地,便是積陰德於子孫也。
    程子曰:一介之士,苟存心於愛物,於人必有所濟。身居民主,操得為之權,
必須做有益生民之事。立德立功,皆在於此,二苦簿書無誤,聽訟猶太,皆殺事
也。
    衙署要關防,又要得知大體,蓋擇人而用,必無妄為。若但刻意防範如束薪
者,處處億逆,皆可疑矣。而究之□法作奸,防之不及防也。
    開國承家,主持雖在一人,輔翼必資多士。居官亦然。有志上進而署中親友各
顧其私,不能一心並力,贊襄公事便不是好光景。
    臧獲有才者多,忠良者少。用其才,尤當防其弊。若信任之專,不復覺察防
范,遂致攪權奪利,跋扈招搖,無所不至。及經敗露,本官方以之獲罪,而若輩已
挾貲遠揚矣。
    僕隸長隨,惟利是視。有過於苛細,致令不能自給。又有托寬大之名任其揮
霍,不能檢束者,皆失馭下之道。
    用人當明示以賞,不可暗受其欺。蓋賞則感恩而生動,欺則揖盜而長奸也。
    公私不並營。既有官守,便應將一切銀錢、出入、飲食、家產之事俱托人料
理,只要用人得宜。若必一一親理,不但公務分心,亦且役志營神,非所以養身
也。
    居官無婪取。但不知節用,便不允虧缺。飲食、起居與親友共其甘苦,人自無
怨。諸凡動用,尤須在大處節省,不可在小處刻減。
    上下司,勢分統屬,亦要情意流通。有地方公事,不妨面稟。蓋文移往復,未
能完結者,得一指陳曉暢,案可立定。且時常見面,讒慝不生,而才品可觀,亦在
上游睹記中矣。
    居官念念在想進步,刻刻要防退步。知進而不知返,亢之所以有悔也。
    官身外之物,榮枯有定,原不能委曲求全。只要行其心之所安,處以理之應
得,成敗利鈍,豈能逆睹?若畏首畏尾,無一事可為矣。
    官運興隆,必有氣機先見。如果廉干任事,又和以與人,誠以服物,上下整齊
嚴肅,每事井然有條理,即此氣象,便識榮昌未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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