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 刑法

    古之聖人,為人父母,莫不制禮以崇敬,立刑以明威,防閒於未然,懼爭心之將作
也。故有輕重三典之異,宮墨五刑之差,度時而施宜,因事以議制。大則陳之原野,小
則肆諸市朝,以御奸宄,用懲禍亂。興邦致理,罔有弗由於此者也。暨淳樸既消,澆偽
斯起,刑增為九,章積三千,雖有凝脂次骨之峻,而錐刀之末,盡爭之矣。自漢迄隋,
世有增損,而罕能折衷。隋文帝參用周、齊舊政,以定律令,除苛慘之法,務在寬平。
比及晚年,漸亦滋虐。煬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於亡。
    高祖初起義師於太原,即布寬大之令。百姓苦隋苛政,競來歸附。旬月之間,遂成
帝業。既平京城,約法為十二條。惟制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余並蠲除之。及
受禪,詔納言劉文靜與當朝通識之士,因開皇律令而損益之,盡削大業所用煩峻之法。
又制五十三條格,務在寬簡,取便於時。尋又敕尚書左僕射裴寂、尚書右僕射蕭瑀及大
理卿崔善為、給事中王敬業、中書捨人劉林甫顏師古王孝遠、涇州別駕靖延、太常丞丁
孝烏、隋大理丞房軸、上將府參軍李桐客、太常博士徐上機等,撰定律令,大略以開皇
為準。於時諸事始定,邊方尚梗,救時之弊,有所未暇,惟正五十三條格,入於新律,
余無所改。至武德七年五月奏上,乃下詔曰:
    古不雲乎,「萬邦之君,有典有則。」故九疇之敘,興於夏世,兩觀之法,大備隆
周。所以禁暴懲奸,弘風闡化,安民立政,莫此為先。自戰國紛擾,恃詐任力,苛制煩
刑,於茲競起。秦並天下,隳滅禮教,恣行酷烈,害虐蒸民,宇內騷然,遂以顛覆。漢
氏撥亂,思易前軌,雖復務從約法,蠲削嚴刑,尚行菹醢之誅,猶設錙銖之禁。字民之
道,實有未弘,刑措之風,以茲莫致。爰及魏、晉,流弊相沿,寬猛乖方,綱維失序。
下凌上替,政散民凋。皆由法令湮訛,條章混謬。自斯以後,宇縣瓜分,戎馬交馳,未
遑典制。有隋之世,雖雲厘革,然而損益不定,疏舛尚多,品式章程,罕能甄備。加以
微文曲致,覽者惑其淺深,異例同科,用者殊其輕重,遂使奸吏巧詆,任情與奪,愚民
妄觸,動陷羅網,屢聞厘革,卒以無成。
    朕膺期受菉,寧濟區宇,永言至治,興寐為勞。補千年之墜典,拯百王之余弊,思
所以正本澄源,式清流末,永垂憲則,貽范後昆。爰命群才,修定科律。但今古異務,
文質不同,喪亂之後,事殊曩代,應機適變,救弊斯在。是以斟酌繁省,取合時宜,矯
正差遺,務從體要。迄茲歷稔,撰次始畢,宜下四方,即令頒用。庶使吏曹簡肅,無取
懸石之多;奏讞平允,靡競錐刀之末。勝殘去殺,此焉非遠。
    於是頒行天下。
    及太宗即位,又命長孫無忌、房玄齡與學士法官,更加厘改。戴冑、魏徵又言舊律
令重,於時議絞刑之屬五十條。免死罪,斷其右趾,應死者多蒙全活。太宗尋又愍其受
刑之苦,謂侍臣曰:「前代不行肉刑久矣,今忽斷人右趾,意甚不忍。」諫議大夫王珪
對曰:「古行肉刑,以為輕罪。今陛下矜死刑之多,設斷趾之法,格本合死,今而獲生。
刑者幸得全命,豈憚去其一足?且人之見者,甚足懲誡。」上曰:「本以為寬,故行之。
然每聞惻愴,不能忘懷。」又謂蕭瑀、陳叔達等曰:「朕以死者不可再生,思有矜愍,
故簡死罪五十條,從斷右趾。朕復念其受痛,極所不忍。」叔達等鹹曰:「古之肉刑,
乃在死刑之外。陛下於死刑之內,改從斷趾,便是以生易死,足為寬法。」上曰:「朕
意以為如此,故欲行之。又有上書言此非便,公可更思之。」其後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
又駁律令不便於時者四十余事,太宗令參掌刪改之。弘獻於是與玄齡等建議,以為古者
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廢,制為死、流、杖、笞凡五等,以備五刑。今復設刖足,昌
為六刑。減死在於寬弘,加刑又加煩峻。乃與八座定議奏聞,於是又除斷趾法,改為加
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又舊條疏,兄弟分後,廕不相及,連坐俱死,祖孫配沒。會有同州人房強,弟任統
軍於岷州,以謀反伏誅,強當從坐。太宗嘗錄囚徒,憫其將死,為之動容。顧謂侍臣曰:
「刑典仍用,蓋風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
當審事理之輕重,然後加之以刑罰。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誅,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
然則反逆有二:一為興師動眾,一為惡言犯法。輕重有差,而連坐皆死,豈朕情之所安
哉?」更令百僚詳議。於是玄齡等復定議曰:「案禮,孫為王父屍。案令,祖有廕孫之
義。然則祖孫親重而兄弟屬輕,應重反流,合輕翻死,據禮論情,深為未愜。今定律,
祖孫與兄弟緣坐,俱配沒。其以惡言犯法不能為害者,情狀稍輕,兄弟免死,配流為
允。」從之。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玄齡等遂與法司定律五百條,分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
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斗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
十二曰斷獄。有笞、杖、徒、流、死,為五刑。笞刑五條,自笞十至五十;杖刑五條,
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徒刑五條,自徒一年,遞加半年,至三年;流刑三條,自流二千里,
遞加五百裡,至三千里;死刑二條:絞、斬。大凡二十等。又有議請減贖當免之法八:
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賢,四曰議能,五曰議功,六曰議貴,七曰議賓,八曰議
勤。八議者,犯死罪者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狀奏請,議定奏裁。流罪已下,減一等。若官
爵五品已上,及皇太子妃大功已上親,應議者周以上親,犯死罪者上請。流罪已下,亦
減一等。若七品已上官,及官爵得請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
罪已下,各減一等。若應議請減及九品已上官,若官品得減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
孫,犯流罪已下,聽贖。其贖法:笞十,贖銅一斤,遞加一斤,至杖一百,則贖銅十斤。
自此已上,遞加十斤,至徒三年,則贖銅六十斤。流二千里者,贖銅八十斤;流二千五
百裡者,贖銅九十斤;流三千里者,贖銅一百斤。絞斬者,贖銅一百二十斤。又許以官
當罪。以官當徒者,五品已上犯私罪者,一官當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當徒一年。若
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以官當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仍各解見任。除名者,比徒三年。
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又有十惡之條: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
三曰謀叛,四曰謀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
曰內亂。其犯十惡者,不得依議請之例。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
亦聽贖。八十已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亦收贖,
余皆勿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比隋代舊律,減大辟者九十二條,
減流入徒者七十一條。其當徒之法,唯奪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凡削煩去蠹,變
重為輕者,不可勝紀。
    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條,為三十卷。貞觀十一年正月,頒下之。又刪武德、貞觀已
來敕格三千餘件,定留七百條,以為格十八卷,留本司施行。斟酌今古,除煩去弊,甚
為寬簡,便於人者。以尚書省諸曹為之目,初為七卷。其曹之常條,但留本司者,別為
《留司格》一卷。蓋編錄當時制敕,永為法則,以為故事。《貞觀格》十八卷,房玄齡
等刪定。《永徽留司格》十八卷,《散頒格》七卷,長孫無忌等刪定,永徽中,又令源
直心等刪定,惟改易官號曹局之名,不易篇目。《永徽留司格後本》,劉仁軌等刪定。
《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頒格》三卷,裴居道刪定。《太極格》十卷,岑羲等刪定。
《開元前格》十卷,姚崇等刪定。《開元後格》十卷,宋璟等刪定。皆以尚書省二十四
司為篇目。凡式三十有三篇,亦以尚書省列曹及秘書、太常、司農、光祿、太僕、太府、
少府及監門、宿衛、計帳名其篇目,為二十卷。《永徽式》十四卷,《垂拱》、《神
龍》、《開元式》並二十卷,其刪定格令同。
    太宗又制在京見禁囚,刑部每月一奏,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其大祭祀及
致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夜未明、斷屠日月及假日,並不得奏決死刑。
其有赦之日,武庫令設金雞及鼓於宮城門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闕前,撾鼓千聲訖,宣詔
而釋之。其赦書頒諸州,用絹寫行下。又系囚之具,有枷、杻鉗、鎖,皆有長短廣狹之
制,量罪輕重,節級用之。其杖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訊囚杖,大頭徑三分二厘,
小頭二分二厘。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半。
其決笞者,腿分受。決杖者,背、腿、臀分受。及須數等拷訊者,亦同。其拷囚不過三
度,總數不得過二百。杖罪已下,不得過所犯之數。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
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稱加者,就重次;稱減者,就輕次。惟二死
三流,同為一減,不得加至於死。斷獄而失於出入者,以其罪罪之。失入者,各減三等;
失出者,各減五等。
    初,太宗以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乃詔大辟罪,中書、門下五品已上及
尚書等議之。其後河內人李好德,風疾瞀亂,有妖妄之言,詔按其事。大理丞張蘊古奏,
好德癲病有征,法不當坐。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劾蘊古貫相州,好德之兄厚德,為其刺
史,情在阿縱,奏事不實。太宗曰:「吾常禁囚於獄內,蘊古與之弈棋,今復阿縱好德,
是亂吾法也。」遂斬於東市。既而悔之。又交州都督盧祖尚,以忤旨斬於朝堂,帝亦追
悔。下制,凡決死刑,雖令即殺,仍三覆奏。尋謂侍臣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
昔世充殺鄭頲,既而悔之,追止不及。今春府史取財不多,朕怒殺之,後亦尋悔,皆由
思不審也。比來決囚,雖三覆奏,須臾之間,三奏便訖,都未得思,三奏何益?自今已
後,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諸州三覆奏。又古者行刑,君為徹樂減膳。朕今庭無常設之樂,
莫知何徹,然對食即不啖酒肉。自今已後,令與尚食相知,刑人日勿進酒肉。內教坊及
太常,並宜停教。且曹司斷獄,多據律文,雖情在可矜,而不敢違法,守文定罪,或恐
有冤。自今門下覆理,有據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錄狀奏。」自是全活者甚眾。其五覆
奏,以決前一日、二日覆奏,決日又三覆奏。惟犯惡逆者,一覆奏而已,著之於令。
    太宗既誅張蘊古之後,法官以出罪為誡,時有失入者,又不加罪焉,由是刑網頗密。
帝嘗問大理卿劉德威曰:「近來刑網稍密,何也?」德威對曰:「律文失入減三等,失
出減五等。今失入則無辜,失出則便獲大罪,所由吏皆深文。」太宗然其言。由是失於
出入者,令依律文,斷獄者漸為平允。十四年,又制流罪三等,不限以裡數,量配邊惡
之州。其後雖存寬典,而犯者漸少。
    高宗即位,遵貞觀故事,務在恤刑。嘗問大理卿唐臨在獄系囚之數,臨對曰:「見
囚五十余人,惟二人合死。」帝以囚數全少,怡然形於顏色。永徽初,敕太尉長孫無忌、
司空李勣、左僕射於志寧、右僕射行成、侍中高季輔、黃門侍郎宇文節柳奭、右丞段寶
玄、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劉燕客、給事中趙文恪,中書捨人
李友益、少府丞張行實、大理丞元紹、太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賈敏行等,共撰定律令
格式。舊制不便者,皆隨刪改。遂分格為兩部:曹司常務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為
《散頒格》。其《散頒格》下州縣,《留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三年,詔曰:「律學
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准。宜廣召解律人條義疏奏聞。仍使中書、門下監
定。」於是太尉趙國公無忌、司空英國公勣、尚書左僕射兼太子少師監修國史燕國公志
寧、銀青光祿大夫刑部尚書唐臨、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寶玄、朝議大夫守尚書右丞劉燕
客、朝議大夫守禦史中丞賈敏行等,參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頒於天
下。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永徽五年五月,上謂侍臣曰:「獄訟繁多,皆由刑罰枉
濫,故曰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末代斷獄之人,皆以苛刻為明,是以秦氏網密秋荼,
而獲罪者眾。今天下無事,四海乂安,欲與公等共行寬政。今日刑罰,得無枉濫乎?」
無忌對曰:「陛下欲得刑法寬平,臣下猶不識聖意。此法弊來已久,非止今日。若情在
體國,即共號癡人,意在深文,便稱好吏。所以罪雖合杖,必欲遣徒,理有可生,務入
於死,非憎前人,陷於死刑。陛下矜而令放,法司亦宜固請,但陛下喜怒不妄加於人,
刑罰自然適中。」上以為然。永徽六年七月,上謂侍臣曰:「律通比附,條例太多。」
左僕射志寧等對:「舊律多比附斷事,乃稍難解。科條極眾,數至三千。隋日再定,惟
留五百。以事類相似者,比附科斷。今日所停,即是參取隋律修易。條章既少,極成省
便。」
    龍朔二年,改易官號,因敕司刑太常伯源直心、少常伯李敬玄、司刑大夫李文禮等
重定格式,惟改曹局之名,而不易篇第。麟德二年奏上。至儀鳳中,官號復舊,又敕左
僕射劉仁軌、右僕射戴至德、侍中張文瓘、中書令李敬玄、右庶子郝處俊、黃門侍郎來
恆、左庶子高智周、右庶子李義琰、吏部侍郎裴行儉馬載、兵部侍郎蕭德昭裴炎、工部
侍郎李義琛、刑部侍郎張楚、金部郎中盧律師等,刪緝格式。儀鳳二年二月九日,撰定
奏上。先是詳刑少卿趙仁本撰《法例》三卷,引以斷獄,時議亦為折衷。後高宗覽之,
以為煩文不便。因謂侍臣曰:「律、令、格、式,天下通規,非朕庸虛所能創製。並是
武德之際,貞觀已來,或取定宸衷,參詳眾議,條章備舉,軌躅昭然,臨事遵行,自不
能盡。何為更須作例,致使觸緒多疑。計此因循,非適今日,速宜改轍,不得更然。」
自是,《法例》遂廢不用。
    則天臨朝,初欲大收人望。垂拱初年,令熔銅為匭,四面置門,各依方色,共為一
室。東面名曰延恩匭,上賦頌及許求官爵者封表投之。南面曰招諫匭,有言時政得失及
直言諫諍者投之。西面曰申冤匭,有得罪冤濫者投之。北面曰通玄匭,有玄象災變及軍
謀秘策者投之。每日置之於朝堂,以收天下表疏。既出之後,不逞之徒,或至攻訐陰私,
謗訕朝政者。後乃令中書、門下官一人,專監其所投之狀,仍責識官,然後許進封,行
之至今焉。則天又敕內史裴居道、夏官尚書岑長倩、鳳閣侍郎韋方質與刪定官袁智弘等
十余人,刪改格式,加計帳及勾帳式,通舊式成二十卷。又以武德已來、垂拱已前詔敕
便於時者,編為《新格》二卷,則天自制序。其二卷之外,別編六卷,堪為當司行用,
為《垂拱留司格》。時韋方質詳練法理,又委其事於鹹陽尉王守慎,又有經理之才,故
《垂拱格》、《式》,議者稱為詳密。其律令惟改二十四條,又有不便者,大抵依舊。
    然則天嚴於用刑,屬徐敬業作亂,及豫、博兵起之後,恐人心動搖,欲以威制天下,
漸引酷吏,務令深文,以案刑獄。長壽年有上封事言嶺表流人有陰謀逆者,乃遣司刑評
事萬國俊攝監察御史就案之,若得反狀,斬決。國俊至廣州,遍召流人,擁之水曲,以
次加戮。三百余人,一時並命,然後鍛煉曲成反狀。乃更誣奏雲:「諸道流人,多有怨
望。若不推究,為變不遙。」則天深然其言。又命攝監察御史劉光業、王德壽、鮑思恭、
王處貞、屈貞筠等,分往劍南、黔中、安南、嶺南等六道,按鞫流人。光業所在殺戮。
光業誅九百人,德壽誅七百人,其余少者不減數百人。亦有雜犯及遠年流人,亦枉及禍
焉。時周興、來俊臣等,相次受制推究大獄。乃於都城麗景門內,別置推事使院,時人
謂之「新開獄」。俊臣又與侍御史侯思止王弘義郭霸李敬仁、評事康暐衛遂忠等,招集
告事數百人,共為羅織,以陷良善。前後枉遭殺害者,不可勝數。又造《告密羅織經》
一卷,其意旨皆網羅前人,織成反狀。俊臣每鞫囚,無問輕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
或盛之於甕,以火圍繞炙之。兼絕其糧餉,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其所作大枷,凡有十
號:一曰定百脈,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膽,六曰實同反,
七曰反是實,八曰死豬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又令寢處糞穢,備諸苦毒。每有
制書寬宥囚徒,俊臣必先遣獄卒,盡殺重罪,然後宣示。是時海內懾懼,道路以目。麟
台正字陳子昂上書曰:
    臣聞古之御天下者,其政有三:王者化之,用仁義也;霸者威之,任權智也;強國
脅之,務刑罰也。是以化之不足,然後威之,威之不足,然後刑之。故至於刑,則非王
者之所貴矣。況欲光宅天下,追功上皇,專任刑殺以為威斷,可謂策之失者也。
    臣伏睹陛下聖德聰明,游心太古,將制靜宇宙,保乂黎民,發號施令,出於誠慊。
天下蒼生,莫不懸望聖風,冀見神化,道德為政,將侍於陛下矣。臣聞之,聖人出,必
有驅除,蓋天人之符,應休命也。日者東南微孽,敢謀亂常。陛下順天行誅,罪惡鹹伏,
豈非天意欲彰陛下威武之功哉!而執事者不察天心,以為人意,惡其首亂唱禍,法合誅
屠,將息奸源,窮其黨與。遂使陛下大開詔獄,重設嚴刑,冀以懲奸,觀於天下。逆黨
親屬及其交遊,有涉嫌疑,辭相連及,莫不窮捕考校,枝葉蟠拿。大或流血,小御魑魅。
至有奸人熒惑,乘險相誣,糾告疑似,冀圖爵賞,叫於闕下者,日有數矣。於時朝廷徨
徨,莫能自固,海內傾聽,以相驚恐。賴陛下仁慈,憫其危懼,賜以恩詔,許其大功已
上,一切勿論。人時獲泰,謂生再造。愚臣竊以忻然,賀陛下聖明,得天之機也。不謂
議者異見,又執前圖,比者刑獄,紛紛復起。陛下不深思天意,以順休期,尚以督察為
理,威刑為務,使前者之詔,不信於人。愚臣昧焉,竊恐非五帝、三王伐罪吊人之意也。
    臣竊觀當今天下百姓,思安久矣。曩屬北胡侵塞,西戎寇邊,兵革相屠,向歷十載。
關、河自北,轉輸幽、燕;秦、蜀之西,馳騖湟、海。當時天下疲極矣!重以大兵之後,
屬遭兇年,流離饑餓,死喪略半。幸賴陛下以至聖之德,撫寧兆人,邊境獲安,中國無
事,陰陽大順,年谷累登,天下父子,始得相養矣。揚州構禍,殆有五旬,而海中晏然,
纖塵不動,豈非天下蒸庶厭兇亂哉?臣以此卜之,百姓思安久矣。今陛下不務玄默,以
救疲民,而又任威刑以失其望,欲以察察為政,肅理寰區。愚臣暗昧,竊有大惑。且臣
聞刑者,政之末節也。先王以禁暴厘亂,不得已而用之。今天下幸安,萬物思泰,陛下
乃以末節之法,察理平人,愚臣以為非適變隨時之義也。頃年以來,伏見諸方告密。囚
累百千輩。大抵所告,皆以揚州為名,及其窮竟,百無一實。陛下仁恕,又屈法容之,
傍訐他事,亦為推劾。遂使奸臣之黨,快意相讎,睚眥之嫌,即稱有密。一人被告,百
人滿獄。使者推捕,冠蓋如市。或謂陛下愛一人而害百人,天下喁喁,莫知寧所。
    臣聞自非聖人,不有外患,必有內憂,物理自然也。臣不敢以古遠言之,請指隋而
說。臣聞長老雲:隋之末世,天下猶平。煬帝不恭,窮毒威武,厭居皇極,自總元戎,
以百萬之師,觀兵遼海,天下始騷然矣。遂使楊玄感挾不臣之勢,有大盜之心,欲因人
謀,以竊皇業。及稱兵中夏,將據洛陽,哮寔之勢傾宇宙矣。然亂未逾月,而頭足異處。
何者?天下之弊,未有土崩,蒸人之心,猶望樂業。煬帝不悟,暗忽人機。自以為元惡
既誅,天下無巨猾也,皇極之任,可以刑罰理之。遂使兵部尚書樊子蓋專行屠戮,大窮
黨與,海內豪士,無不罹殃。遂至殺人如麻,流血成澤,天下靡然思為亂矣。於是蕭銑、
硃粲起於荊南,李密、竇建德亂於河北。四海雲搖,遂並起而亡隋族矣。豈不哀哉!長
老至今談之,委曲如是。
    觀三代夏、殷興亡,已下至秦、漢、魏、晉理亂,莫不皆以毒刑而致敗壞也。夫大
獄一起,不能無濫。何者?刀筆之吏,寡識大方,斷獄能者,名在急刻。文深網密,則
共稱至公,爰及人主,亦謂其奉法。於是利在殺人,害在平恕,故獄吏相誡,以殺為詞。
非憎於人也,而利在己。故上以希人主之旨,以圖榮身之利。徇利既多,則不能無濫,
濫及良善,則淫刑逞矣。夫人情莫不自愛其身,陛下以此察之,豈非無濫矣!冤人吁嗟,
感傷和氣;和氣悖亂,群生癘疫;水旱隨之,則有兇年。人既失業,則禍亂之心怵然而
生矣。頃來亢陽愆候,雲而不雨,農夫釋耒,瞻望嗷嗷,豈不由陛下之有聖德而不降澤
於人也?儻旱遂過春,廢於時種,今年稼穡,必有損矣。陛下可不敬承天意,以澤恤人?
臣聞古者明王重慎刑罰,蓋懼此也。《書》不雲乎,「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陛下
奈何以堂堂之聖,猶務強國之威。愚臣竊為陛下不取。
    且愚人安則樂生,危則思變。故事有招禍,法有起奸。倘大獄未休,支黨日廣,天
下疑惑,相恐無辜,人情之變,不可不察。昔漢武帝時巫蠱獄起,江充行詐,作亂京師,
至使太子奔走,兵交宮闕,無辜被害者以萬千數。當時劉宗幾覆滅矣,賴武帝得壺關三
老上書,幡然感悟,夷江充三族,余獄不論,天下少以安耳。臣讀書至此,未嘗不為戾
太子流涕也。古人雲:「前事不忘,後事之師。」伏願陛下念之。今臣不避湯鑊之罪,
以螻蟻之命,輕觸宸嚴。臣非不惡死而貪生也,誠以負陛下恩遇,以微命蔽塞聰明,亦
非敢欲陛下頓息嚴刑,望在恤刑耳。乞與三事大夫,圖其可否。夫往者不可諫,來者猶
可追,無以臣微而忽其奏,天下幸甚。
    疏奏不省。
    時司刑少卿徐有功常駁酷吏所奏,每日與之廷爭得失,以雪冤濫,因此全濟者亦不
可勝數,語在《有功傳》。及俊臣、弘義等伏誅,刑獄稍息。前後宰相王及善、姚元崇、
硃敬則等,皆言垂拱已來身死破家者,皆是枉濫,則天頗亦覺悟。於是監察御史魏靖上
言曰:
    臣聞國之綱紀,在乎生殺。其周興、來俊臣、丘神勣、萬國俊、王弘義、侯思止、
郭弘霸、李敬仁、彭先覺、王德壽、張知默者,即堯年四兇矣。恣騁愚暴,縱虐含毒,
讎嫉在位,安忍朝臣,罪逐情加,刑隨意改。當其時也,囚囹如市,朝廷以目。既而素
虛不昧,冤魂有托,行惡其報,禍淫可懲,具嚴天刑,以懲亂首。竊見來俊臣身處極法
者,以其羅織良善,屠陷忠賢,籍沒以勸將來,顯戮以謝天下。臣又聞之道路,上至聖
主,傍洎貴臣,明明知有羅織之事矣,俊臣既死,推者獲功,胡元禮超遷,裴談顯授,
中外稱慶,朝廷載安。破其黨者,即能賞不逾時;被其陷者,豈可淹之累歲。且稱反徒,
須得反狀。惟據片辭,即請行刑,拷楚妄加,款答何限。故徐有功以寬平而見忌,斛瑟
羅以妓女而受拘,中外具知,枉直斯在,借以為喻,其余可詳。臣又聞之,郭弘霸自刺
而唱快,萬國俊被遮而遽亡。霍獻可臨終,膝拳於項;李敬仁將死,舌至於臍。皆眾鬼
滿庭,群妖橫道,惟徵集應,若響隨聲。備在人謠,不為虛說,伯有晝見,殆無以過。
此亦羅織之一據也。臣以至愚,不識大體,儻使平反者數人,眾共詳覆來俊臣等所推大
獄,庶鄧艾獲申於今日,孝婦不濫於昔時,恩渙一流,天下幸甚。
    疏奏,制令錄來俊臣、丘神勣等所推鞫人身死籍沒者,令三司重推勘,有冤濫者,
並皆雪免。
    中宗神龍元年,制以故司僕少卿徐有功,執法平恕,追贈越州都督,特授一子官。
又以丘神勣、來子珣、萬國俊、周興、來俊臣、魚承曄、王景昭、索元禮、傅游藝、王
弘義、張知默、裴籍、焦仁亶、侯思止、郭霸、李敬仁、皇甫文備、陳嘉言、劉光業、
王德壽、王處貞、屈貞筠、鮑思恭二十三人,自垂拱已來並枉濫殺人,所有官爵,並令
追奪。天下稱慶。時既改易,制盡依貞觀、永徽故事。敕中書令韋安石、禮部侍郎祝欽
明、尚書右丞蘇瑰、兵部郎中狄光嗣等,刪定《垂拱格》後至神龍元年已來制敕,為
《散頒格》七卷。又刪補舊式,為二十卷,頒於天下。景雲初,睿宗又敕戶部尚書岑羲、
中書侍郎陸象先、右散騎常侍徐堅、右司郎中唐紹、刑部員外郎邵知與、刪定官大理寺
丞陳義海、右衛長史張處斌、大理評事張名播、左衛率府倉曹參軍羅思貞、刑部主事閻
義顓凡十人,刪定格、式、律、令。太極元年二月奏上,名為《太極格》。
    開元初,玄宗敕黃門監盧懷慎、紫微侍郎兼刑部尚書李乂、紫微侍郎蘇頲、紫微捨
人呂延祚、給事中魏奉古、大理評事高智靜、同州韓城縣丞侯郢璡、瀛州司法參軍閻義
顓等,刪定格、式、令,至三年三月奏上,名為《開元格》。六年,玄宗又敕吏部侍郎
兼侍中宋璟、中書侍郎蘇頲、尚書左丞盧從願、吏部侍郎裴漼慕容珣、戶部侍郎楊滔、
中書捨人劉令植、大理司直高智靜、幽州司功參軍侯郢璡等九人,刪定律、令、格、式,
至七年三月奏上。律、令、式仍舊名,格曰《開元後格》。十九年,侍中裴光庭、中書
令蕭嵩,又以格後制敕行用之後,頗與格文相違,於事非便,奏令所司刪撰《格後長行
敕》六卷,頒於天下。二十二年,戶部尚書李林甫又受詔改修格令。林甫遷中書令,乃
與侍中牛仙客、御史中丞王敬從,與明法之官前左武衛冑曹參軍崔見、衛州司戶參軍直
中書陳承信、酸棗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刪緝舊格、式、律、令及敕,總七千二十六
條。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條於事非要,並刪之。二千一百八十條隨文損益,三千五百九十
四條仍舊不改。總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開
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類》四十卷,以類相從,便於省覽。二十五年九月奏
上,敕於尚書都省寫五十本,發使散於天下。其年刑部斷獄,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
大理少卿徐嶠上言:大理獄院,由來相傳殺氣太盛,鳥雀不棲,至是有鵲巢其樹。於是
百僚以幾至刑措,上表陳賀。玄宗以宰相變理、法官平允之功,封仙客為邠國公,林甫
為晉國公,刑部大理官共賜帛二千匹。
    自明慶至先天六十年間,高宗寬仁,政歸宮閫。則天女主猜忌,果於殺戮,宗枝大
臣,鍛於酷吏,至於移易宗社,幾亡李氏。神龍之後,後族干政,景雲繼立,歸妹怙權。
開元之際,刑政賞罰,斷於宸極,四十余年,可謂太平矣。及塚臣懷邪,邊將內侮,乘
輿幸於巴、蜀,儲副立於朔方,曾未逾年,載收京邑,書契以來,未有克復宗社若斯之
速也。而兩京衣冠,多被脅從,至是相率待罪闕下。而執事者務欲峻刑以取威,盡誅其
族,以令天下。議久不定,竟置三司使,以御史大夫兼京兆尹李峴、兵部侍郎呂諲、戶
部侍郎兼御史中丞崔器、刑部侍郎兼御史中丞韓擇木、大理卿嚴向等五人為之。初,西
京文武官陸大鈞等陷賊來歸,崔器草儀,盡令免冠徒跣,撫膺號泣,以金吾府縣人吏圍
之,於朝謝罪,收付大理京兆府獄系之。及陳希烈等大臣至者數百人,又令朝堂徒跣如
初,令宰相苗晉卿、崔圓、李麟等百僚同視,以為棄辱,宣詔以責之。朝廷又以負罪者
眾,獄中不容,乃賜楊國忠宅鞫之。器、諲多希旨深刻,而擇木無所是非,獨李峴力爭
之,乃定所推之罪為六等,集百僚尚書省議之。肅宗方用刑名,公卿但唯唯署名而已。
於是河南尹達奚珣等三十九人,以為罪重,與從共棄。珣等十一人,於子城西伏誅。陳
希烈、張□、郭納、獨孤朗等七人,於大理寺獄賜自盡。達奚摯、張岯、李有孚、劉子
英、冉大華二十一人,於京兆府門決重杖死。大理卿張均引至獨柳樹下刑人處,免死配
流合浦郡,而達奚珣、韋恆乃至腰斬。先是,慶緒至相州,史思明、高秀巖等皆送款請
命,肅宗各令復位,便領所管,至是懼不自安,各率其黨叛。其後三司用刑,連年不定,
流貶相繼。及王璵為相,素聞物議,請下詔自今已後,三司推勘未畢者,一切放免,大
收人望。後蕭華拔魏州歸國,嘗話於朝雲:「初河北官聞國家宣詔放陳希列等脅從官一
切不問,各令復位,聞者悔歸國之晚,舉措自失。及後聞希烈等死,皆相賀得計,無敢
歸者。於是河北將吏,人人益堅,大兵不解。」
    後有毛若虛、敬羽之流,皆深酷割剝,驟求權柄,殺人以逞刑,厚斂以資國。六七
年間,大獄相繼,州縣之內,多是貶降人。肅宗復聞三司多濫,嘗悔雲:「朕為三司所
誤,深恨之。」及彌留之際,以元載為相,乃詔天下流降人等一切放歸。
    代宗寶應元年,回紇與史朝義戰,勝,擒其將士妻子老幼四百八十人。上以婦人雖
為賊家口,皆是良家子女,被賊逼略,惻然愍之,令萬年縣於勝業佛寺安置,給糧料。
若有親屬認者,任還之;如無親族者,任其所適,仍給糧遞過。於是人情莫不感戴忻悅。
大歷十四年六月一日,德宗御丹鳳樓大赦。赦書節文:「律、令、格、式條目有未折衷
者,委中書門下簡擇理識通明官共刪定。自至德已來制敕,或因人奏請,或臨事頒行,
差互不同,使人疑惑,中書門下與刪定官詳決,取堪久長行用者,編入格條。」三司使,
准式以御史中丞、中書捨人、給事中各一人為之,每日於朝堂受詞,推勘處分。建中二
年,罷刪定格令使並三司使。先是,以中書門下充刪定格令使,又以給事中、中書捨人、
御史中丞為三司使。至是中書門下奏請復舊,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為之。其格令委
刑部刪定。元和四年九月敕:「刑部大理決斷系囚,過為淹遲,是長奸幸。自今已後,
大理寺檢斷,不得過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過十日。如刑部覆有異同,寺司重加不得
過十五日,省司量覆不得過本日。如有牒外州府節目及於京城內勘,本推即日以報。牒
到後計日數,被勘司卻報不得過五日。仍令刑部具遣牒及報牒月日,牒報都省及分察使,
各准敕文勾舉糾訪。」
    六年九月,富平縣人梁悅,為父殺仇人秦果,投縣請罪。敕:「復仇殺人,固有彝
典。以其申冤請罪,視死如歸,自詣公門,發於天性。志在徇節,本無求生之心,寧失
不經,特從減死之法。宜決一百,配流循州。」職方員外郎韓愈獻議曰:
    伏奉今月五日敕:復仇,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征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
教之端,有此異同,必資論辯,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者。伏以子復父仇,見於《春秋》,
見於《禮記》,又見於《周官》,又見於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
詳於律,而律無其條,非闕文也。蓋以為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
復仇,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夫律雖本於聖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
經之所明者,制有司也。丁寧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
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義,
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傳》曰:「父不
受誅,子復仇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又《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
殺之無罪。」言將復仇,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製。惜有司
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訪議群下。臣愚以為復仇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
姓相仇,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或為官吏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於今
者。又《周官》所稱,將復仇,先告於士則無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
恐不能自言於官,未可以為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復
父仇者,事發,具其事由,下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
    元和十三年八月,鳳翔節度使鄭余慶等詳定《格後敕》三十卷,右司郎中崔郾等六
人修上。其年,刑部侍郎許孟容、蔣乂等奉詔刪定,復勒成三十卷。刑部侍郎劉伯芻等
考定,如其舊卷。
    長慶元年五月,御史中丞牛僧孺奏:「天下刑獄,苦於淹滯,請立程限。大事,大
理寺限三十五日詳斷畢,申刑部,限三十日聞奏。中事,大理寺三十日,刑部二十五日。
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二十日。一狀所犯十人以上,所斷罪二十件以上,為大。
所犯六人以上,所斷罪十件以上,為中。所犯五人以下,所斷罪十件以下,為小。其或
所抵罪狀並所結刑名並同者,則雖人數甚多,亦同一人之例。違者罪有差。」二年四月,
刑部員外郎孫革奏:「京兆府雲陽縣人張蒞,欠羽林官騎康憲錢米。憲征之,蒞承醉拉
憲,氣息將絕。憲男買得,年十四,將救其父。以蒞角牴力人,不敢□解,遂持木鍤擊
蒞之首見血,後三日致死者。准律,父為人所毆,子往救,擊其人折傷,減凡斗三等。
至死者,依常律。即買得救父難是性孝,非暴;擊張蒞是心切,非兇。以髫丱之歲,正
父子之親,若非聖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稱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親以權之,
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春秋》之義,原心定罪。周書所訓,諸罰有權。今買得生被皇
風,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聖慈。臣職當讞刑,合分善惡。」敕:「康買得尚在童
年,能知子道,雖殺人當死,而為父可哀。若從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義,宜付法司,
減死罪一等。」
    大和七年十二月,刑部奏:「先奉敕詳定前大理丞謝登《新編格後敕》六十卷者。
臣等據謝登所進,詳諸理例,參以格式,或事非久要,恩出一時,或前後差殊,或書寫
錯誤,並已落下及改正訖。去繁舉要,列司分門,都為五十卷。伏請宣下施行。」可之。
八年四月,詔應犯輕罪人,除情狀巨蠹,法所難原者,其他過誤罪愆,及尋常公事違犯,
不得鞭背。遵太宗之故事也。俄而京兆尹韋長奏:「京師浩穰,奸豪所聚。終日懲罰,
抵犯猶多,小有寬容,即難禁戢。若恭守敕旨,則無以肅清;若臨事用刑,則有違詔使。
伏望許依前據輕重處置。」從之。
    開成四年,兩省詳定《刑法格》一十卷,敕令施行。
    會昌元年九月,庫部郎中、知制誥紇干泉等奏:「准刑部奏,犯贓官五品已上,合
抵死刑,請准獄官令死於家者,伏請永為定格。」從之。大中五年四月,刑部侍郎劉□
彖等奉敕修《大中刑法總要格後敕》六十卷,起貞觀二年六月二十日,至大中五年四月
十三日,凡二百二十四年雜敕,都計六百四十六門,二千一百六十五條。七年五月,左
衛率倉曹參軍張戣進《大中刑法統類》一十二卷,敕刑部詳定奏行之。

 
    ------------------
  國學網站獨家推出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