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官政一
    世稱陳恕為三司使,改茶法,歲計幾增十倍。余為三司使時,考其籍,蓋自景德中
北戎入寇之後,河北糴便之法蕩盡,此後茶利十喪其九。恕在任,值北虜講解,商人頓
復,歲課遂增,雖雲十倍之多,考之尚未盈舊額。至今稱道,蓋不虞之譽也。
    世傳算茶有三說最便。三說者,皆謂見錢為一說,犀牙、香藥為一說,茶為一說,
深不然也。此乃三分法,其謂緣邊入納糧草,其價折為三分,一分支見錢,一分折犀象
雜貨,一分折茶爾,後又有並折鹽為四分法,更改不一,皆非三說也。余在三司,求得
三說舊案。三說者,乃是三事:博糴為一說,便糴為一說,直便為一說。其謂之「博糴」
者,極邊糖草,歲入必欲足常額,每歲自三司拋數下庫務,先封椿見錢、緊便錢、緊茶
鈔。「緊便錢」謂水路商旅所便處,「緊茶鈔」謂上三山場榷務。然後召人入中。「便
糴」者,次邊糧草,商人先入中糧草,乃詣京師算請慢便錢、慢茶鈔及雜貨。「慢便錢」
謂道路貨易非便處,「慢茶鈔」謂下三山場榷務。「直便」者,商人取便,於緣邊入納
見錢,於京師請領。三說,先博糴,數足,然後聽便糴及直便。以此商人競趨爭先赴極
邊博糴,故邊粟常先足,不為諸郡分裂,糧草之價,不能翔踴,諸路稅課,亦皆盈衍,
此良法也。余在三司,方欲講求,會左遷,不果建議。
    延州故豐林縣城,赫連勃勃所築,至今謂之赫連城。緊密如石,斸之皆火出。其城
不甚厚,但馬面極長且密。予親使人步之,馬面皆長四丈,相去六七丈,以其馬面密,
則城不須太厚,人力亦難兼也。余曾親見攻城,若馬面長則可反射城下攻者,兼密則矢
石相及,敵人至城下,則四面矢石臨之。須使敵人不能到城下,乃為良法。今邊城雖厚,
而馬面極短且疏,若敵人可到城下,則城雖厚。終為危道。其間更多其角,謂之團敵,
此尤無益。全藉倚樓角以發矢石,以覆護城腳。但使敵人備處多,則自不可存立。赫連
之城,深可為法也。
    劉晏掌南計,數百裡外物價高下,即日知之。人有得晏一事,余在三司時,嘗行之
於東南,每歲發運司和糴米於郡縣,未知價之高下,須先具價申稟,然後視其貴賤,貴
則寡取,賤則取盈。盡得郡縣之價,方能契數行下,比至則粟價已增,所以常得貴。各
得其宜,已無極售。晏法則令多粟通途郡縣,以數十歲糴價與所糴粟數高下,各類五等,
具籍於主者。今屬發運司。粟價才定,更不申稟,即時廩收,但第一價則糴五數,第五
價即糴第一數,第二價則糴第四數,第四價即糴第二數,乃即馳遞報發運司。如此,粟
賤之地,自糴盡極數:其余節級,各得其宜,已無極售。發運司仍會諸郡所糴之數計之,
若過於多,則損貴與遠者;尚少,則增賤與近者。自此粟價未嘗失時;各當本處豐儉,
即日知價。信皆有術。
    舊校書官多不恤職事,但取舊書,以墨漫一字,復注舊字於其側,以為日課。自置
編校局,只得以朱圍之,仍於卷末書校官姓名。
    五代方鎮割據,多於舊賦之外,重取於民。國初悉皆蠲正,稅額一定。其間有或重
輕未均處,隨事均之。福、歙州稅額太重,福州則令以錢二貫五百折納絹一疋,歙州輸
官之絹止重數兩。太原府輸賦全除,乃以減價糴糶補之。後人往往疑福、歙折絹太貴,
太原折米太賤,蓋不見當時均賦之意也。
    夏秋沿納之物,如鹽麴錢之類,名件煩碎。慶歷中,有司建議併合,歸一名以省帳
鈔。程文簡為三司使,獨以謂仍舊為便,若沒其舊名,異日不知。或再敷鹽麴,則致重
復。此亦善慮事也。
    近歲邢、壽兩郡,各斷一獄,用法皆誤,為刑曹所駁。壽州有人殺妻之父母昆弟數
口,州司以不道,緣坐妻子。刑曹駁曰:「毆妻之父母,即是義絕,況其謀殺。不當復
坐其妻。」邢州有盜殺一家,其夫婦即時死,唯一子明日乃死。其家財產戶絕法給出嫁
親女。刑曹駁曰:「其家父母死時,其子尚生,財產乃子物;出嫁親女,乃出嫁姐妹,
不合有分。」此二事略同,一失於生者,一失於死者。
    深州舊治靖安,其地鹼滷。不可藝植,井泉悉是惡滷。景德中,議遷州。時傅潛家
在李晏,乃秦請遷州於李晏,今深州是也。土之不毛,無以異於舊州,鹽鹼殆與土半,
城郭朝補暮壞;至於薪芻,亦資於他邑。唯胡盧水粗給居民,然原自外來,亦非邊城之
利。舊州之北,有安平、饒陽兩邑,田野饒沃,人物繁庶,正當徐村之口,與祁州、永
寧犬牙相望。不移州於此,而恤其私利,亟城李晏者,潛之罪也。
    律云:「免官者,三載之後,降先品二等敘。免所居官及官當者,期年之後,降先
品一等敘。」「降先品」者,謂免官二官皆免,則從未降之品降二等敘之。「免所居官
及官當,」止一官,故降未降之品一等敘之。今敘官乃從見存之官更降一等者,誤曉律
意也。
    律累降雖多,各不得過四等。此止法者,不徒為之,蓋有所礙,不得不止。據律,
「更犯有歷任官者,仍累降之;所降雖多,各不得過四等。」註:「各,謂二官各降,
不在通計之限。」二官,謂職事官、散官、衛官為一官;勳官為一官。二官各四等,不
得通計,乃是共降八等而止。余考其義,蓋除名敘法:正四品於正七品下敘,從四品於
正八品上敘,即是降先品九等。免官、官當若降五等,則反重於除名,此不得不止也。
此律今雖不用,然用法者須知立法之意,則於新格無所抵梧。余檢正刑房公事日,曾遍
詢老法官,無一人曉此意者。
    邊城守具中有戰棚,以長木抗於女牆之上,大體類敵樓,可以離合,設之頃刻可就,
以備倉卒城樓摧壞或無樓處受攻,則急張戰棚以監之。梁侯景攻台城,為高樓以臨城,
城上亦為樓以拒之,使壯士交槊,斗於樓上,亦近此類。預備敵人,非倉卒可致。近歲
邊臣有議,以謂既有敵樓,則戰棚悉可廢省,恐講之未熟也。
    鞠真卿守潤州,民有斗毆者,本罪之外,別令先毆者出錢以與後應者。小人靳財,
兼不憤輸錢於敵人,終日紛爭,相視無敢先下手者。
    曹州人趙諫嘗為小官,以罪廢,唯以錄人陰事控制閭裡,無敢迕其意者。人畏之甚
於寇盜,官司亦為其羈紲,俯仰取容而已。兵部員外郎謝濤知曹州,盡得其凶跡,逮系
有司,具前後巨蟪狀秦列,章下御史府按治。奸贓狼籍,遂論棄市,曹人皆相賀。因此
有「告不干已事法」著於敕律。
    驛傳舊有三等,日步遞、馬遞、急腳遞。急腳遞最遽,日行四百裡,唯軍興則用之,
熙寧中,又有金字牌急腳遞,如古之羽檄也。以木牌朱漆黃金字,光明眩目,過如飛電,
望之者無不避路,日行五百余時。有軍前機速處分,則自御前發下,三省、樞密院莫得
與也。
    皇祐二年,吳中大饑,殍殣枕路,是時範文正領浙西,發粟及募民存餉,為術甚備,
吳人喜競渡,好為佛事。希文乃縱民競渡,太守日出宴於湖上,自春至夏,居民空巷出
游。又召諸佛寺主首,諭之曰:「饑歲工價至賤,可以大興土木之役。」於是諸寺工作
鼎興。又新敖倉吏捨,日役千夫。監司奏劾杭州不恤荒政,嬉游不節,及公私興造,傷
耗民力,文正乃自條敘所以宴游及興造,皆欲以發有餘之財,以惠貧者。貿易飲食、工
技服力之人,仰食於公私者,日無慮數萬人。荒政之施,莫此為大。是歲,兩浙唯杭州
晏然,民不流徙,皆文正之惠也。歲饑發司農之粟,募民興利,近歲遂著為令。既已恤
饑,因之以成就民利,此先王之美澤也。
    凡師行,因糧於敵,最為急務。運糧不但多費。而勢難行遠。余嘗計之,人負米六
鬥,卒自攜五日乾糧,人餉一卒,一去可十八日:米六斗,人食日二升。二人食之,十
八日盡。若計復回,只可進九日。二人餉一卒,一去可二十六日;米一石二鬥,三人食,
日六升,八日,則一夫所負已盡,給六日糧遣回。後十八日,二人食,日四升並糧。若
計復回,止可進十三日。前八日,日食六升。後五日並回程,日食四升並糧。三人餉一
卒,一去可三十一日;米一石八斗,前六日半,四人食,日八升。減一夫,給四日糧。
十七日,三人食,日六升。又減一夫,給九日糧。後十八日,二人食,日四升並糧。計
復回,止可進十六日。前六日半,日食八升。中七日,日食六升,後十一日並回程,日
食四升並糧。三人餉一卒,極矣,若興師十萬。輜重三之一,止得駐戰之卒七萬人,已
用三十萬人運糧,此外難復加矣。放回運人,須有援卒。緣運行死亡疾病,人數稍減,
且以所減之食,準援卒所費。運糧之法,人負六斗,此以總數率之也。其間隊長不負,
樵汲減半,所余皆均在眾夫。更有死亡疾病者,所負之米,又以均之。則人所負,常不
啻六斗矣。故軍中不容冗食,一夫冗食,二三人餉之。尚或不足。若以畜乘運之,則駝
負三石,馬騾一石五鬥,驢一石。比之人遠,雖負多而費寡,然芻牧不時,畜多瘦死。
一畜死,則並所負棄之。較之人負,利害相半。
    忠、萬間夷人,祥符中嘗寇掠,邊臣苟務懷來,使人招其酋長,祿之以券粟。自後
有效而為之者,不得已,又以券招之。其間紛爭者,至有自陳:「若某人,才殺掠若干
人,遂得一券;我凡殺兵民數倍之多,豈得亦以一券見紿?」互相計校,為寇甚者,則
受多券。熙寧中會之,前後凡給四百余券,子孫相承,世世不絕。因其為盜,悉誅鉏之,
罷其舊券,一切不與。自是夷人畏威,不復犯塞。
    慶歷中,河決北都商胡,久之未塞,三司度支副使郭申錫親住董作。凡塞河決垂合,
中間一埽,謂之「合龍門」,功全在此。是時屢塞不合。時合楷門埽長六十步。有水工
高超者獻議,以謂埽身太長,人力不能壓,埽不至水底,礦河流不斷,而繩纜多絕。今
當以六十步為三節,每節埽長二十步,中間以索連屬之,先下第一節,待其至底空壓第
二、第三。舊工爭之,以為不可,云:「二十步埽,不能斷漏。徒用三節,所費當倍,
而決不塞。」超謂之曰:「第一埽水信未斷,然勢必殺半。壓第二埽,止用半力,水縱
未斷,不過小漏耳。第三節乃平地施工,足以盡人力。處置三節既定,即上兩節自為濁
泥所淤,不煩人功。」申錫主前議,不聽超說。是時賈魏分帥北門,獨以超之言為然,
陰遣數千人於下流收漉流埽。既定而埽果流,而河決愈甚,申錫坐謫。卒用超計,商胡
方定。
    鹽之品至多,前史所載,夷狄間自有十餘種;中國所出,亦不減數十種。今公私能
行者四種:一者「末鹽,」海鹽也,河北、京、東、淮南、兩浙、江南東西、荊湖南北、
福建、廣南東西十一路食之。其次「顆鹽」,解州鹽澤及晉、絳、潞、澤所出,京幾、
南京、京西、陝西、河東、褒、劍等處食之。又次「井鹽」,鑿井取之,蓋、梓、利、
夔四路食之。又次「崖鹽」,生於土崖之間,階、成、鳳等州食之。唯陝西路顆鹽有定
課,歲為錢二百三十萬緡;自余盈虛不常,大約歲入二千餘萬緡。唯末鹽歲自抄三百萬,
供河北邊糴;其他皆給本處經費而已。緣邊糴買仰給於度支者,河北則海、末鹽,河東、
陝西則顆鹽及蜀茶為多。運鹽之法,凡行百裡,陸運斤四錢,船運斤一錢,以此為率。
    太常博士李處厚知廬州慎縣,嘗有毆人死者,處厚往驗傷,以糟 灰湯之類薄之,
者無傷跡,有一老父求見曰:「邑之老書史也。知驗傷不見其跡,此易辨也。以新赤油
繖日中覆之,以水沃其屍,其跡必見。」處厚如其言,傷跡宛然。自此江,淮之間官司
往往用此法。
    錢塘江,錢氏時為石堤,堤外又植大木十餘行,謂之「滉柱」。寶元、康定間,人
有獻議取滉柱,可得良材數十萬。杭帥以為然。既而舊木出水,皆朽敗不可用。而滉柱
一空,石堤為洪濤所激,歲歲摧決。蓋昔人埋柱以折其怒勢,不與水爭力,故江濤不能
為患。杜偉長為轉運使,人有獻說,自浙江稅場以東,移退數里為月堤,以避怒水。眾
水工皆以為便,獨一老水工以為不然,密諭其黨日:「移堤則歲無水患,若曹何所衣
食?」眾人樂其利,乃從而和之。偉長不悟其計,費以鉅萬,而江堤之害,仍歲有之。
近年乃講月堤之利,濤害稍稀。然猶不若滉柱之利,然所費至多,不復可為。
    陝西顆鹽,舊法官自搬運,置務拘賣。兵部員外郎范祥始為鈔法,令商人就邊郡入
錢四貫八百售一鈔,至解池請鹽二百斤,任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省數十郡搬運之勞。
異日輦車牛驢以鹽役死者,歲以萬計,冒禁抵罪者,不可勝數;至此悉免。行之既久,
鹽價時有低昂,又於京師置都鹽院,陝西轉運司自遣官主之。京師食鹽,斤不足三十五
錢,則斂而不發,以長鹽價;過四十,則大發庫鹽,以壓商利。使鹽價有常,而鈔法有
定數。行之數十年,至今以為利也。
    河北鹽法,太祖皇帝嘗降墨敕,聽民間賈販,唯收稅錢,不許官榷。其後有司屢請
閉固,仁宗皇帝又有批詔云:「朕終不使河北百姓常食貴鹽。」獻議者悉罷遺之。河北
父老,皆掌中掬灰,藉火焚香,望闕歡呼稱謝。熙寧中,復有獻謀者。余時在三司,求
訪兩朝墨敕不獲,然人人能誦其言,議亦竟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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