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繁博,與天地而為量。紀國立君,人倫攸始。三代遺文,略在經誥,蓋秦
余所亡逸也。漢初叔孫通制漢禮,而班固之志不載。及至東京,太尉胡廣撰《舊儀》,
左中郎蔡邕造《獨斷》,應劭、蔡質鹹綴識時事,而司馬彪之書不取。魏氏籍漢末
大亂,舊章殄滅,侍中王粲、尚書衛覬集創朝儀,而魚豢、王沈、陳壽、孫盛並未
詳也。吳則太史令丁孚拾遺漢事,蜀則孟光、許慈草建眾典。晉初司空荀摐因魏代
前事,撰為《晉禮》,參考今古,更其節文,羊祜、任愷、庾峻、應貞並共刪集,
成百六十五篇。後摯虞、傅鹹纘續此制,未及成功,中原覆沒,今虞之《決疑注》
是遺事也。江左僕射刁協、太常荀崧,補緝舊文,光祿大夫蔡謨又踵修輯朝故。宋
初因循改革,事系群儒,其前史所詳,並不重述。永明二年,太子步兵校尉伏曼容
表定禮樂。於是詔尚書令王儉制定新禮,立治禮樂學士及職局,置舊學四人,新學
六人,正書令史各一人,干一人,秘書省差能書弟子二人。因集前代,撰治五禮,
吉、兇、賓、軍、嘉也。文多不載。若郊廟庠序之儀,冠婚喪紀之節,事有變革,
宜錄時事者,備今志。其輿輅旗常,與往代同異者,更立別篇。
建元元年七月,有司奏:「郊殷之禮,未詳郊在何年?復以何祖配郊?殷復在
何時?未郊得先殷與不?明堂亦應與郊同年而祭不?若應祭者,復有配與無配?不
祀者,堂殿職僚毀置雲何?」八座丞郎通關博士議。曹郎中裴昭明、儀曹郎中孔□
議:「今年七月宜殷祠,來年正月宜南郊明堂,並祭而無配。」殿中郎司馬憲議:
「南郊無配,饗祠如舊;明堂無配,宜應廢祀。其殷祠同用今年十月。」
右僕射王儉議:「案《禮記﹒王制》,天子先祫後時祭,諸侯先時祭後祫。
《春秋》魯僖二年祫,明年春禘,自此以後,五年再殷。《禮緯﹒稽命徵》曰:
『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經》《記》所論禘祫與時祭,其言詳矣,初不以先殷
後郊為嫌。至於郊配之重,事由王跡,是故杜林議雲『漢業特起,不因緣堯,宜以
高帝配天』。魏高堂隆議以舜配天。蔣濟雲『漢時奏議,謂堯已禪舜,不得為漢祖,
舜亦已禪禹,不得為魏之祖。今宜以武皇帝配天』。晉、宋因循,即為前式。又案
《禮》及《孝經援神契》並雲:『明堂有五室。天子每月於其室聽朔布教,祭五帝
之神,配以有功德之君。』《大戴禮記》曰:『明堂者,所以明諸侯尊卑也』。許
慎《五經異義》曰:『布政之宮,故稱明堂。明堂,盛貌也。』《周官﹒匠人職》
稱明堂有五室。鄭玄雲:『周人明堂五室,帝一室也。』初不聞有文王之寢。《鄭
志》趙商問雲:『說者謂天子廟制如明堂,是為明堂即文廟邪?』鄭答曰:『明堂
主祭上帝,以文王配耳,猶如郊天以後稷配也。』袁孝尼雲:『明堂法天之宮,本
祭天帝,而以文王配,配其父於天位則可,牽天帝而就人鬼,則非義也。』太元十
三年,孫耆之議,稱『郊以祀天,故配之以後稷;明堂以祀帝,故配之以文王。由
斯言之,郊為皇天之位,明堂即上帝之廟』。徐邈謂『配之為言,必有神主;郊為
天壇,則堂非文廟』。《史記》雲趙綰、王臧欲立明堂,於時亦未有郊配。漢又祀
汾陰五畤,即是五帝之祭,亦未有郊配。『議者或謂南郊之日,已旅上帝,若又以
無配而特祀明堂,則一日再祭,於義為黷。案,古者郊本不共日。蔡邕《獨斷》曰:
『祠南郊。祀畢,次北郊,又次明堂、高廟、世祖廟,謂之五供。』馬融雲:『郊
天之祀,鹹以夏正,五氣用事,有休有王,各以其時,兆於方郊,四時合歲,功作
相成,亦以此月總旅明堂。』是則南郊、明堂各日之證也。近代從省,故與郊同日,
猶無煩黷之疑。何者?其為祭雖同,所以致祭則異。孔晁雲,言五帝佐天化育,故
有從祀之禮,旅上帝是也。至於四郊明堂,則是本祀之所,譬猶功臣從饗,豈復廢
其私廟?且明堂有配之時,南郊亦旅上帝,此則不疑於共日,今何故致嫌於同辰?
又《禮記》『天子祭天地、四方、山川、五祀,歲遍』。《尚書﹒洛誥》『鹹秩無
文』。《詩》雲『昭事上帝,聿懷多福』。據此諸義,則四方、山川,猶必享祀,
五帝大神,義不可略。魏文帝黃初二年正月,郊天地明堂,明帝太和元年正月,以
武皇帝配天,文皇帝配上帝,然則黃初中南郊、明堂,皆無配也。又郊日及牲色,
異議紛然。《郊特牲》雲:『郊之用辛,周之始郊也。』盧植雲『辛之為言自新絜
也。』鄭玄雲:『用辛日者,為人當齋戒自新絜也』。漢魏以來,或丁或己,而用
辛常多。考之典據,辛日為允。《郊特牲》又雲,郊牲幣宜以正色。繆襲據《祭法》,
雲天地絺犢,周家所尚;魏以建醜為正,牲宜尚白。《白虎通》雲,三王祭天,一
用夏正,所以然者,夏正得天之數也。魏用異朔,故牲色不同。今大齊受命,建寅
創歷,郊廟用牲,一依晉、宋。謂宜以今年十月殷祀宗廟。自此以後,五年再殷。
來年正月上辛,有事南郊。宜以共日,還祭明堂。又用次辛,饗祀北郊。而並無配。
犧牲之色,率由舊章。」
詔:「可。明堂可更詳」。
有司又奏:「明堂尋禮無明文,唯以《孝經》為正。竊尋設祀之意,蓋為文王
有配則祭,無配則止。愚謂既配上帝,則以帝為主。今雖無配,不應闕祀。徐邈近
代碩儒,每所折衷,其雲『郊為天壇,則堂非文廟』,此實明據。內外百司立議已
定,如更詢訪,終無異說。傍儒依史,竭其管見。既聖旨惟疑,群下所未敢詳,廢
置之宜,仰由天鑒。」詔「依舊」。
建元四年,世祖即位。其秋,有司奏:「尋前代嗣位,或仍前郊年,或別更始,
晉、宋以來,未有畫一。今年正月已郊,未審明年應南北二郊祀明堂與不?」依舊
通關八座丞郎博士議。尚書令王儉議:「案秦為諸侯,雜祀諸畤,始皇並天下,未
有定祠。漢高受命,因雍四畤而起北畤,始畤五帝,未定郊丘。文帝六年,新垣平
議初起渭陽五帝廟。武帝初至雍郊見五畤,後常三歲一郊祠雍。元鼎四年,始立後
土祠於汾陰,明年,立太一祠於甘泉,自是以後,二歲一郊,與雍更祠。成帝初即
位,丞相匡衡於長安定南北郊。哀、平之際,又復甘泉、汾陰祠。平帝元始五年,
王莽奏依匡衡議還復長安南北二郊。光武建武二年,定郊祀兆於洛陽。魏、晉因循,
率由漢典,雖時或參差,而類多間歲。至於嗣位之君,參差不一,宜有定製。檢晉
明帝太寧三年南郊,其年九月崩,成帝即位,明年改元即郊;簡文鹹安二年南郊,
其年
七月崩,孝武即位,明年改元亦郊;宋元嘉三十年正月南郊,其年二月崩,孝
武嗣位,明年改元亦郊。此則二代明例,差可依放。謂明年正月宜饗祀二郊,虞祭
明堂,自茲厥後,依舊間歲。」尚書領國子祭酒張緒等十七人並同儉議。詔「可」。
永明元年當南郊,而立春在郊後,世祖欲遷郊。尚書令王儉啟:「案《禮記﹒
郊特牲》雲:『郊之祭也,迎長日之至也,大報天而主日也。』《易說》『三王之
郊,一用夏正』。盧植雲:『夏正在冬至後,《傳》曰啟蟄而郊,此之謂也。』然
則圜丘與郊各自行,不相害也。鄭玄雲:『建寅之月,晝夜分而日長矣。』王肅曰:
『周以冬祭天於圜丘,以正月又祭天以祈谷。』《祭法》稱『燔柴太壇』,則圜丘
也。《春秋傳》雲『啟蟄而郊,則祈谷也。謹尋《禮》、《傳》二文,各有其義,
盧、王兩說,有若合符。中朝省二丘以並二郊,即今之郊禮,義在報天,事兼祈谷,
既不全以祈農,何必俟夫啟蟄?史官唯見《傳》義,未達《禮》旨。又尋景平元年
正月三日辛醜南郊,其月十一日立春;元嘉十六年正月六日辛未南郊,其月八日立
春。此復是近世明例,不以先郊後春為嫌。若或以元日合朔為礙者,則晉成帝鹹康
元年正月一日加元服,二日親祠南郊。元服之重,百僚備列,雖在致齋,行之不疑。
今齋內合朔,此即前准。若聖心過恭,寧在嚴潔,合朔之日,散官備防,非預齋之
限者,於止車門外別立幔省,若日色有異,則列於省前。望實為允,謂無煩遷日。」
從之。
永明二年,祠部郎中蔡履議:「郊與明堂,本宜異日。漢東京《禮儀志》『南
郊禮畢,次北郊、明堂、高廟、世祖廟,謂之五供』。蔡邕所據亦然。近世存省,
故郊堂共日。來年郊祭,宜有定准。」
太學博士王祐議:「來年正月上辛,宜祭南郊,次辛,有事明堂,後辛,饗祀
北郊。」
兼博士劉蔓議:「漢元鼎五年,以辛巳行事,自後郊日,略無違異。元封元年
四月癸卯,登封泰山,坐明堂。五年甲子,以高祖配。漢家郊祀,非盡天子之縣,
故祠祭之月,事有不同。後漢永平以來,明堂兆於國南,而郊以上丁,故供修三祀,
得並在初月。雖郊有常日,明堂猶無定辰。何則?郊丁社甲,有說則從,經禮無文,
難以意造,是以必算良辰,而不祭寅醜。且禮之奠祭,無同共者,唯漢以朝日合於
報天爾。若依《漢書》五供,便應先祭北郊,然後明堂。則是地先天食,所未可也。」
兼太常丞蔡仲熊議:「《鄭志》雲『正月上辛,祀後稷於南郊,還於明堂,以
文王配。』故宋氏創立明堂,郊還即祭,是用《鄭志》之說也。蓋為《志》者失,
非玄意也。玄之言曰:『未審周明堂以何月,於《月令》則以季秋。』案玄注《月
令》『季秋大饗帝』雲『大饗,遍祭五帝』。又雲『大饗於明堂,以文武配』。其
時秋也,去啟蟄遠矣。又《周禮﹒大司樂》『凡大祭祀,宿縣』。尋宿縣之旨,以
日出行事故也;若日暗而後行事,則無假預縣。果日出行事,何得方俟郊還?東京
《禮儀志》不記祭之時日,而《志》雲:『天郊夕牲之夜,夜漏未盡八刻進熟;明
堂夕牲之夜,夜漏未盡七刻進熟。』尋明堂之在郊前一刻,而進獻奏樂,方待郊還。
魏高堂隆表『九日南郊,十日北郊,十一日明堂,十二日宗廟』。案隆此言,是審
於時定製,是則《周禮》、二漢及魏,皆不共日矣。《禮》以辛郊,《書》以丁祀,
辛丁皆合,宜臨時詳擇。」
太尉從事中郎顧憲之議:「《春秋傳》以正月上辛郊祀,《禮記》亦雲郊之用
辛,《尚書》獨雲丁巳用牲於郊。先儒以為先甲三日辛,後甲三日丁,可以接事天
神之日。後漢永平二年正月辛未,宗祀光武皇帝於明堂。辛既是常郊之日,郊又在
明堂之前,無容不郊而堂,則理應郊堂。」
司徒西閣祭酒梁王議:「《孝經》鄭玄注雲『上帝亦天別名』。如鄭旨,帝與
天亦言不殊。近代同辰,良亦有據。魏太和元年正月丁未,郊祀武皇帝以配天,宗
祀文皇帝於明堂以配上帝,此則已行之前准。」
驍騎將軍江淹議:「郊旅上天,堂祀五帝,非為一日再黷之謂,無俟厘革。」
尚書陸澄議:「遺文余事,存乎舊書,郊宗地近,勢可共日。不共者,義在必
異也。元始五年正月六日辛未,郊高皇帝以配天,二十二日丁亥,宗祀孝文於明堂
配上帝。永平二年正月辛未,宗祀五帝於明堂,光武皇帝配。章帝元和二年,巡狩
岱宗,柴祭,翌日,祠五帝於明堂。柴山祠地,尚不共日,郊堂宜異,於例益明。
陳忠《奏事》雲『延光三年正月十三日南郊,十四日北郊,十五日明堂,十六日宗
廟,十七日世祖廟』。仲遠五祀,紹統五供,與忠此奏,皆為相符。高堂隆表,二
郊及明堂宗廟各一日,摯虞《新禮》議明堂南郊間三兆,禋天饗帝共日之證也。又
上帝非天,昔人言之已詳。今明堂用日,宜依古在北郊後。漢唯南郊備大駕,自北
郊以下,車駕十省其二。今祀明堂,不應大駕。」
尚書令王儉議:「前漢各日,後漢亦不共辰,魏、晉故事,不辨同異,宋立明
堂,唯據自郊徂宮之義,未達祀天旅帝之旨。何者?郊壇旅天,甫自詰朝,還祀明
堂,便在日昃,雖致祭有由,而煩黷斯甚,異日之議,於理為弘。《春秋感精符》
雲『王者父天母地』,則北郊之祀,應在明堂之先。漢、魏北郊,亦皆親奉,晉泰
寧有詔,未及遵遂。鹹和八年,甫得營繕,太常顧和秉議親奉。康皇之世,已經遵
用。宋氏因循,未遑厘革。今宜親祠北郊,明年正月上辛祠昊天,次辛瘞後土,後
辛祀明堂,御並親奉。車服之儀,率遵漢制。南郊大駕,北郊、明堂降為法駕。袞
冕之服,諸祠鹹用。」詔「可」。
建武二年,通直散騎常侍庾曇隆啟:「伏見南郊壇員兆外內,永明中起瓦屋,
形制宏壯。檢案經史,無所准據。尋《周禮》,祭天於圜丘,取其因高之義,兆於
南郊,就陽位也。故以高敞,貴在上昭天明,旁流氣物。自秦、漢以來,雖郊祀參
差,而壇域中間,並無更立宮室。其意何也?政是質誠尊天,不自崇樹,兼事通曠,
必務開遠。宋元嘉南郊,至時權作小陳帳以為退息,泰始薄加修廣,永明初彌漸高
麗,往年工匠遂啟立瓦屋。前代帝皇,豈於上天之祀而昧營構,所不為者,深有情
意。《記》稱『掃地而祭,於其質也,器用陶匏,天地之性也』。故『至敬無文』,
『以素為貴』。竊謂郊事宜擬休偃,不俟高大,以明謙恭肅敬之旨。庶或仰允太靈,
俯愜群望。」詔「付外詳」。
國子助教徐景嵩議:「伏尋《三禮》,天地兩祀,南北二郊,但明祭取犧牲,
器用陶匏,不載人君偃處之儀。今棟瓦之構雖殊,俱非千載成例,宜務因循。」太
學博士賀翽議:「《周禮》『王旅上帝,張氈案,設皇邸』。國有故而祭,亦曰旅。
氈案,以氈為床於幄中,不聞郊所置宮宇。」兼左丞王摛議,掃地而祭於郊,謂無
築室之議。並同曇隆。
驍騎將軍虞炎議,以為「誠愨所施,止在一壇。漢之郊祀,饗帝甘泉,天子自
竹宮望拜,息殿去壇場既遠,郊奉禮畢,旋幸於此。瓦殿之與帷宮,謂無簡格」。
祠部郎李□議:「《周禮》『凡祭祀張其旅幕,張屍次』。屍則有幄。仲師雲『屍
次,祭祀之屍所居更衣帳也』。凡祭之文,既不止於郊祀,立屍之言,理應關於宗
廟。古則張幕,今也房省。宗廟旅幕,可變為棟宇;郊祀氈案,何為不轉制簷甍?」
曇隆議不行。
建武二年旱,有司議雩祭依明堂。祠部郎何佟之議曰:「《周禮﹒司巫》雲:
『若國大旱,則帥巫而舞雩。』鄭玄雲:『雩,旱祭也。天子於上帝,諸侯以下於
上公之神。』又《女巫》雲『旱□則舞雩』。鄭玄雲:『使女巫舞旱祭,崇陰也。』
鄭眾雲:『求雨以女巫。』《禮記﹒月令》雲:『命有司為民祈祀山川百原,乃大
雩帝,用盛樂。乃命百縣雩祀百辟卿士有益於民者,以祈谷實。』鄭玄雲:『陽氣
盛而恆旱。山川百原,能興雲致雨者也。眾水所出為百原,必先祭其本。雩,吁嗟
求雨之祭也。雩帝,謂為壇南郊之旁,祭五精之帝,配以先帝也。自□鼙至柷敔為
盛樂,他雩用歌舞而已。百辟卿士,古者上公以下,謂勾龍、後稷之類也。《春秋
傳》曰龍見而雩,雩之正當以四月。』王肅雲:『大雩,求雨之祭也。傳曰龍見而
雩,謂
四月也。若五月六月大旱,亦用雩,《禮》於五月著雩義也。』晉永和中,中
丞啟,雩制在國之南為壇,祈上帝百辟,舞童八列六十四人,歌《雲漢》詩,皆以
孟夏,得雨報太牢。於時博士議,舊有壇,漢、魏各自討尋。《月令》雲『命有司
祈祀山川百原,乃大雩』。又雲『乃命百縣雩祀百辟卿士』。則大雩所祭,唯應祭
五精之帝而已。勾芒等五神,既是五帝之佐,依鄭玄說,宜配食於庭也。鄭玄雲
『雩壇在南郊壇之旁』,而不辨東西。尋地道尊右,雩壇方郊壇為輕,理應在左。
宜於郊壇之東、營域之外築壇。既祭五帝,謂壇宜員。尋雩壇高廣,《禮》、《傳》
無明文,案《覲禮》設方明之祀,為壇高四尺,用圭璋等六玉,禮天地四方之神,
王者率諸侯親禮,為所以教尊尊也。雩祭五帝,粗可依放。謂今築壇宜崇四尺,其
廣輪仍以四為度,逕四丈,周員十二丈而四階也。設五帝之位,各依其方,如在明
堂之儀。皇齊以世祖配五精於明堂,今亦宜配饗於雩壇矣。古者,孟春郊祀祈嘉谷,
孟夏雩祭祈甘雨,二祭雖殊,而所為者一。禮唯有冬至報天,初無得雨賽帝。今雖
闕冬至之祭,而南郊兼祈報之禮,理不容別有賽答之事也。禮祀帝於郊,則所尚省
費,周祭靈威仰若後稷,各用一牲;今祀五帝、世祖,亦宜各用一犢,斯外悉如南
郊之禮也。武皇遏密未終,自可不奏盛樂。至於旱祭舞雩,蓋是吁嗟之義,既非存
歡樂,謂此不涉嫌。其余祝史稱辭,仰祈靈澤而已。禮舞雩乃使無闕,今之女巫,
並不習歌舞,方就教試,恐不應速。依晉朝之議,使童子,或時取捨之宜也。司馬
彪《禮儀志》雲雩祀著皂衣,蓋是崇陰之義。今祭服皆緇,差無所革。其所歌之詩,
及諸供須,輒勒主者申攝備辨。」從之。
隆昌元年,有司奏,參議明堂,鹹以世祖配。國子助教謝曇濟議:「案《祭法》
禘郊祖宗,並列嚴祀。鄭玄注義,亦據兼饗。宜祖宗兩配,文、武雙祀。」助教徐
景嵩、光祿大夫王逡之謂宜以世宗文皇帝配。祠部郎何佟之議:「周之文、武,尚
推後稷以配天,謂文皇宜推世祖以配帝。雖事施於尊祖,亦義章於嚴父焉。」左僕
射王晏議,以為「若用鄭玄祖宗通稱,則生有功德,沒垂尊稱,歷代配帝,何止於
郊邪?今殷薦上帝,允屬世祖,百代不毀,其文廟乎!詔「可」。
至永元二年,佟之又建議曰:「案《祭法》『有虞氏禘黃帝而郊嚳,祖顓頊而
宗堯』。『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鄭玄雲『禘郊祖宗,謂祭祀以配
食也。此禘謂祀昊天於圜丘也。祭上帝於南郊曰郊,祭五帝五神於明堂曰祖宗』,
『郊祭一帝,而明堂祭五帝,小德配寡,大德配眾』。王肅雲『祖宗是廟不毀之名』。
果如肅言,殷有三祖三宗,並應不毀,何故止稱湯、契?且王者之後存焉,舜寧立
堯、頊之廟,傳世祀之乎?漢文以高祖配泰畤,至武帝立明堂,復以高祖配食,一
人兩配,有乖聖典。自漢明以來,未能反者。故明堂無兼配之祀。竊謂先皇宜列二
帝於文祖,尊新廟為高宗,並世祖而泛配,以申聖主嚴父之義。先皇於武皇,倫則
第為季,義則經為臣,設配饗之坐,應在世祖之下,並列,俱西向。」
國子博士王摛議:「《孝經》『周公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
帝』。不雲武王。又《周頌》『《思文》,後稷配天也』。『《我將》,祀文王於
明堂也』。武王之文,唯《執競》雲『祀武王』。此自周廟祭武王詩,彌知明堂無
矣。」
佟之又議:「《孝經》是周公居攝時禮,《祭法》是成王反位後所行。故《孝
經》以文王為宗,《祭法》以文王為祖。又孝莫大於嚴父配天,則周公其人也。尋
此旨,寧施成王乎?若《孝經》所說,審是成王所行,則為嚴祖,何得雲嚴父邪?
且《思文》是周公祀後稷配天之樂歌,《我將》是祀文王配明堂之樂歌。若如摛議,
則此二篇,皆應在復子明辟之後。請問周公祀後稷、文王,為何所歌?又《國語》
雲『周人禘嚳郊稷,祖文王,宗武王』。韋昭雲『周公時,以文王為宗,其後更以
文王為祖,武王為宗』。尋文王以文治而為祖,武王以武定而為宗,欲明文亦有大
德,武亦有大功,故鄭注《祭法》雲『祖宗通言耳』。是以《詩》雲『昊天有成命,
二後受之』。注雲『二後,文王、武王也』。且明堂之祀,有單有合。故鄭雲『四
時迎氣於郊,祭一帝,還於明堂,因祭一帝,則以文王配』。明一賓不容兩主也。
『享五帝於明堂,則泛配文、武』。泛之為言,無的之辭。其禮既盛,故祖宗並配。」
參議以佟之為允。詔「可」。
太祖為齊王,依舊立五廟。即位,立七廟,廣陵府君、太中府君、淮陰府君、
即丘府君、太常府君、宣皇帝、昭皇後為七廟。建元二年,太祖親祀太廟六室,如
儀,拜伏竟,次至昭後室前,儀注應倚立,上以為疑,欲使廟僚行事,又欲以諸王
代祝令於昭後室前執爵。以問彭城丞劉瓛。瓛對謂:「若都不至昭後坐前,竊以為
薄。廟僚即是代上執爵饋奠耳,祝令位卑,恐諸王無容代之。舊廟儀諸王得兼三公
親事,謂此為便。」從之。及太子穆妃薨,卒哭,祔於太廟陰室。永明十一年,文
惠太子薨,卒哭,祔於太廟陰室。太祖崩,毀廣陵府君。郁林即位追尊文帝,又毀
太中主,止淮陰府君。明帝立,復舊。及崩,祔廟,與世祖為兄弟,不為世數。
史臣曰:先儒說宗廟之義,據高祖已下五世親盡,故親廟有四。周以後稷始祖,
文、武二祧,所以雲王立七廟也。禹無始祖,湯不先契,夏五殷六,其數如之。漢
立宗廟,違經背古。匡衡、貢禹、蔡邕之徒,空有遷毀之議,亙年四百,竟無成典。
魏氏之初,親廟止乎四葉,吳、蜀享祭,失禮已多。晉用王肅之談,以文、景為共
世,上至征西,其實六也。尋其此意,非以兄弟為後,當以立主之義,可相容於七
室。及楊元後崩,征西之廟不毀,則知不以元後為世數。廟有七室,數盈八主。江
左賀循立議以後,弟不繼兄,故世必限七,主無定數。宋台初立五廟,以臧後為世
室。就禮而求,亦親廟四矣。義反會鄭,非謂從王。自此以來,因仍舊制。夫妻道
合,非世葉相承,譬由下祭殤嫡,無關廟數,同之祖曾,義未可了。若據伊尹之言,
必及七世,則子昭孫穆,不列婦人。若依鄭玄之說,廟有親稱,妻者言齊,豈或濫
享?且閟宮之德,周七非數,楊元之祀,晉八無傷。今謂之七廟,而上唯六祀,使
受命之君,流光之典不足。若謂太祖未登,則昭穆之數何繼?斯故禮官所宜詳也。
宋泰豫元年,明帝崩。博士周洽議:「權制:諒闇之內,不親奉四時祠。」建
元四年,尚書令王儉采晉中朝《諒暗議》奏曰:「權典既行,喪禮斯奪,事興漢世,
而源由甚遠。殷宗諒間,非有服之稱,周王即吉,唯宴樂為譏。《春秋》之義,嗣
君逾年即位,則預朝會聘享焉。《左氏》雲『凡君即位,卿出並聘,踐修舊好』。
又雲『諸侯即位,小國聘焉,以繼好結信,謀事補闕,禮之大者』。至於諒暗之內
而圖婚,三年未終而吉禘,齊歸之喪不廢搜,杞公之卒不徹樂,皆致譏貶,以明鑒
戒。自斯而談,朝聘蒸嘗之典,卒哭而備行;婚禘搜樂之事,三載而後舉。通塞興
廢,各有由然。又案《大戴禮記》及《孔子家語》並稱武王崩,成王嗣位,明年六
月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於祖,以見諸侯,命祝雍作頌。襄十五年十一月『晉侯周
卒』,十六年正月『葬晉悼公』。平公既即位,『改服修官,烝於曲沃』。《禮記
﹒曾子問》『孔子曰,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群廟之主而藏諸祖廟,禮也。卒哭
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春秋左氏傳》『凡君卒哭而祔,祔而後特祀於主,蒸
嘗禘於廟』。先儒雲『特祀於主者,特以喪禮奉新亡者主於寢,不同於吉。蒸嘗禘
於廟者,卒哭成事,群廟之主,各反其廟。則四時之祭,皆即吉也。三年喪畢,吉
禘於廟,躋群主以定新主也』。凡此諸義,皆著在經誥,昭乎方冊,所以晉、宋因
循,同規前典,卒哭公除,親奉蒸嘗,率禮無違,因心允協。爰至泰豫元年,禮官
立議,不宜親奉,乃引『三年之制自天子達』。又據《王制》稱『喪三年不祭,唯
祭天地社稷,越紼而行事』。曾不知『自天子達』,本在至情,即葬釋除,事以權
奪,委衰襲袞,孝享宜申;越紼之旨,事施未葬,卒哭之後,何紼可越?復依范宣
之難杜預,譙周之論士祭,並非明據。晉武在喪,每欲存寧戚之懷,不全依諒暗之
典;至於四時蒸嘗,蓋以哀疾未堪,非便頓改舊式。江左以來,通儒碩學所歷多矣,
守而弗革,義豈徒然?又且即心而言,公卿大夫則負扆親臨,三元告始則朝會萬國,
雖金石輟響,而簨泬充庭,情深於恆哀,而跡降於凡制,豈曰能安,國家故也。宗
廟蒸嘗,孝敬所先,寧容吉事備行,斯典獨廢!就令必宜廢祭,則應三年永闕,乃
復同之他故,有司攝禮,進退二三,彌乖典衷。謂宜依舊親奉。」從之。
永明九年正月,詔太廟四時祭,薦宣帝面起餅、鴨□;孝皇後筍、鴨卵、脯醬、
炙白肉;高皇帝薦肉膾、俎羹;昭皇後茗、粣、炙魚:皆所嗜也。先是世祖夢太祖
曰:「宋氏諸帝嘗在太廟,從我求食。可別為吾祠。」上乃敕豫章王妃庾氏四時還
青溪宮舊宅,處內合堂,奉祠二帝二後,牲牢服章,用家人禮。
史臣曰:漢氏之廟,遍在郡國,求祀已瀆,緣情又疏。重簷閟寢,不可兼建,
故前儒抗議,謂之遷毀。光武入纂,南頓君已上四世,別祠舂陵。建武三年幸舂陵
園廟是也。張衡《南都賦》曰「清廟肅以微微」。明帝至於章、和,每幸章陵,輒
祠舊宅。建安末,魏氏立宗廟,皆在鄴都。魏文黃初二年,洛廟未成,親祠武帝於
建始殿,用家人禮。世祖發漢明之夢,肇祀故宮,孝享既申,義合前典,亦一時之
盛也。
永明六年,太常丞何諲之議:「今祭有生魚一頭,干魚五頭。《少牢饋食禮》
雲『司士升魚臘膚魚,用鮒十有五』。上既雲『臘』,下必是『鮮』,其數宜同。
稱『膚』足知鱗革無毀。《記》雲『槁魚曰商祭,鮮曰脡祭』。鄭注『商,量;脡,
直也』。尋『商』旨裁截,『脡』義在全。賀循《祭義》猶用魚十五頭。今鮮頓刪
約,槁皆全用。謂宜鮮、槁各二頭,槁微斷首尾,示存古義。」國子助教桑惠度議:
「《記》稱尚玄酒而俎腥魚。玄酒不容多,鮮魚理宜約。干魚五頭者,以其既加人
功,可法於五味,以象酒之五齊也。今欲鮮、槁各雙,義無所法。」諲之議不行。
十年,詔故太宰褚淵、故太尉王儉、故司空柳世隆、故驃騎大將軍王敬則、故
鎮東大將軍陳顯達、故鎮東將軍李安民六人,配饗太祖廟庭。祠部郎何諲之議:
「功臣配饗,累行宋世,檢其遺事,題列坐位,具書贈官爵謚及名,文不稱主,便
是設板也。《白虎通》雲『祭之有主,孝子以系心也』。揆斯而言,升配廟廷,不
容有主。宋時板度,既不復存,今之所制,大小厚薄如尚書召板,為得其衷。」有
司攝太廟舊人亦雲見宋功臣配饗坐板,與尚書召板相似,事見《儀注》。
十一年,右僕射王晏、吏部尚書徐孝嗣、侍中何胤奏:「故太子祔太廟,既無
先准。檢宋元後故事,太尉行禮,太子拜伏與太尉俱。臣等參議,依擬前典。太常
主廟位,太尉執禮祔,太孫拜伏,皆與之俱。正禮既畢,陰室之祭,太孫宜親自進
奠。」詔「可」。
建武二年,有司奏景懿後遷登新廟車服之儀。祠部郎何佟之議曰:「《周禮》
王之六服,大裘為上,袞冕次之。五車,玉輅為上,金輅次之。皇後六服,禕衣為
上,褕翟次之。首飾有三,副為上,編次之。五車,重翟為上,厭翟次之。上公有
大裘玉輅,而上公夫人有副及禕衣,是以《祭統》雲『夫人副禕立於東房』也。又
鄭雲『皇後六服,唯上公夫人亦有禕衣』。《詩》雲『翟茀以朝』。鄭以翟茀為厭
翟,侯伯夫人入廟所乘。今上公夫人副禕既同,則重翟或不殊矣。況景皇懿後禮崇
九命,且晉朝太妃服章之禮,同於太后,宋代皇太妃唯無五牛旗為異。其外侍官則
有侍中、散騎常侍、黃門侍郎、散騎侍郎各二人,分從前後部,同於王者,內職則
有女尚書、女長御各二人,棨引同於太后。又魏朝之晉王,晉之宋王,並置百官,
擬於天朝。至於晉文王終猶稱薨,而太上皇稱崩,則是禮加於王矣。故前議景皇後
悉依近代皇太妃之儀,則侍衛陪乘並不得異,後乘重翟,亦謂非疑也。尋齊初移廟,
宣皇神主乘金輅,皇帝親奉,亦乘金輅,先往行禮畢,仍從神主至新廟,今所宜依
准也。」從之。
永泰元年,有司議應廟見不。尚書令徐孝嗣議:「嗣君即位,並無廟見之文;
蕃支纂業,乃有虔謁之禮。」左丞蕭琛議:「竊聞祗見厥祖,義著《商書》,朝於
武宮,事光晉冊。豈有正位居尊,繼業承天,而不虔覲祖宗,格於太室?《毛詩﹒
周頌》篇曰:『《烈文》,成王即政,諸侯助祭矣也。』鄭注雲:『新王即政,必
以朝享之禮祭於祖考,告嗣位也。』又篇曰『《閔予小子》,嗣王朝廟也』。鄭注
雲:『嗣王者,謂成王也。除武王之喪,將始即政,朝於廟也。』則隆周令典,煥
炳經記,體嫡居正,莫若成王。又二漢由太子而嗣位者,西京七主,東都四帝,其
昭、成、哀、和、順五君,並皆謁廟,文存漢史;其惠、景、武、元、明、章六君,
前史不載謁事,或是偶有闕文,理無異說。議者乃雲先在儲宮,已經致敬,卒哭之
後,即親奉時祭,則是廟見,故無別謁之禮。竊以為不然。儲後在宮,亦從郊祀,
若謂前虔可兼後敬,開元之始,則無假復有配天之祭矣。若以親奉時祭,仍為廟見
者,自漢及晉,支庶嗣位,並皆謁廟,既同有蒸嘗,何為獨修繁禮?且晉成帝鹹和
元年改號以謁廟,鹹康元年加元服,又更謁。夫時非異主,猶不疑二禮相因,況位
隔君臣,而追返以一謁兼敬。宜遠纂周、漢之盛范,近黜晉、宋之乖義,展誠一廟,
駿奔萬國。」奏可。
永明元年十二月,有司奏:「今月三日,臘祠太社稷。一日合朔,日蝕既在致
齋內,未審於社祠無疑不?曹檢未有前准。」尚書令王儉議:「《禮記﹒曾子問》
『天子嘗、禘、郊、社、五禮之祭,簠簋既陳』,唯大喪乃廢。至於當祭之日,火、
日蝕則停。尋伐鼓用牲,由來尚矣,而簠簋初陳,問所不及。據此而言,致齋初日,
仍值薄蝕,則不應廢祭。又初平四年,士孫瑞議以日蝕廢冠而不廢郊,朝議從之。
王者父天親地,郊社不殊,此則前准,謂不宜廢。」詔「可」。
永明十一年,兼祠部郎何佟之議:「案《禮記﹒郊特牲》:『社祭土而主陰氣
也,君南向於北墉下,答陰之義也。』鄭玄雲『答猶對也』。『北墉,社內北牆也』。
王肅雲:『陰氣北向,故君南向以答之。答之為言是相對之稱。』知古祭社,北向
設位,齋官南向明矣。近代相承,帝社南向,太社及稷並東向,而齋官位在帝社壇
北,西向,於神背後行禮;又名稷為稷社,甚乖禮意。乃未知失在何時,原此理當
未久。竊以皇齊改物,禮樂惟新,中國之神,莫貴於社,若遂仍前謬,懼虧盛典。
謂二社,語其義則殊,論其神則一,位並宜北向。稷若北向,則成相背。稷是百谷
之總神,非陰氣之主,宜依先東向。齋官立社壇東北,南向立,東為上,諸執事西
向立,南為上。稷依禮無兼稱,今若欲尊崇,正可名為太稷耳,豈得謂為稷社邪?
臘祠太社日近,案奏事御,改定儀注。」
儀曹稱治禮學士議曰:「《郊特牲》又雲『君之南向,答陽也,臣之北向,答
君也。』若以陽氣在南,則位應向北,陰氣在北,則位宜向南。今南北二郊,一限
南向,皇帝黑瓚階東西向,故知壇墠無系於陰陽,設位寧拘於南北?群神小祠,類
皆限南面,薦饗之時,北向行禮,蓋欲申靈祇之尊,表求幽之義。魏世秦靜使社稷
別營,稱自漢以來,相承南向。漢之於周,世代未遠,鄗上頹基,商丘余樹,猶應
尚存,迷方失位,未至於此,通儒達識,不以為非。庾蔚之昔已有此議,後徐爰、
周景遠並不同,仍舊不改。」
佟之議:「來難引君南向答陽,臣北向答君。敢問答之為言,為是相對?為是
相背?相背則社位南向,君亦南向,可如來議。《郊特牲》雲『臣之北向答君』,
復是君背臣。今言君南臣北,向相稱答,則君南不得稱答矣。《記》何得雲祭社君
南向以答陰邪?社果同向,則君亦宜西向,何故在社南向?在郊西向邪?解則不然,
《記》雲,君之南向答陽,此明朝會之時,盛陽在南,故君南向對之,猶聖人南面
而聽,向明而治之義耳,寧是祈祀天地之日乎?知祭社北向,君答故南向,祀天南
向,君答宜北向矣。今皇帝黑瓚階東西向者,斯蓋始入之別位,非接對之時也。案
《記》雲『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又雲『社祭土而主陰氣』。又雲『不用命,戮於
社』。孔安國雲『社主陰,陰主殺』。《傳》曰『日蝕,伐鼓於社』。杜預雲『責
群陰也』。社主陰氣之盛,故北向設位,以本其義耳。余祀雖亦地祇之貴,而不主
此義,故位向不同。不得見余陰祀不北向,便謂社應南向也。案《周禮》祭社南向,
君求幽,宜北向,而《記》雲君南向,答陰之義,求幽之論不乖歟?魏權漢社,社
稷同營共門,稷壇在社壇北,皆非古制。後移宮南,自當如禮。如靜此言,乃是顯
漢社失周法,見漢世舊事。爾時祭社南向,未審出何史籍。就如議者,靜所言是祭
社位向仍漢舊法,漢又襲周成規,因而不改者,則社稷三座,並應南向,今何改帝
社南向,泰社及稷並東向邪?」
治禮又難佟之,凡三往反。至建武二年,有司議:「治禮無的然顯據。」佟之
議乃行。
建武二年,祠部郎何佟之奏:「案《周禮﹒大宗伯》『以蒼璧禮天,黃琮禮地』。
鄭玄又雲『皆有牲幣,各放其器之色』。知禮天圜丘用玄犢,禮地方澤用黃牲矣。
《牧人》雲『凡陽祀用騂牲,陰祀用黝牲』。鄭玄雲『騂,赤;黝,黑也。陽祀,
祭天南郊及宗廟。陰祀,祭地北郊及社稷』。《祭法》雲『燔柴於泰壇,祭天也。
瘞埋於泰折,祭地也。用騂犢』。鄭雲『地,陰祀,用黝牲,與天俱用犢,故連言
之耳』。知此祭天地即南北郊矣。今南北兩郊同用玄牲,又明堂、宗廟、社稷俱用
赤,有違昔典。又鄭玄雲『祭五帝於明堂,勾芒等配食』。自晉以來,並圜丘於南
郊,是以郊壇列五帝、勾芒等。今明堂祀五精,更闕五神之位,北郊祭地祗,而設
重黎之坐,二三乖舛,懼虧盛則。」
前軍長史劉繪議:「《語》雲『犁牛之子騂且角,雖欲勿用,山川其捨諸』。
未詳山川合為陰祀不?若在陰祀,則與黝乖矣。」
佟之又議:「《周禮》以天地為大祀,四望為次祀,山川為小祀。周人尚赤,
自四望以上牲色各依其方者,以其祀大,宜從本也。山川以下,牲色不見者,以其
祀小,從所尚也。則《論》、《禮》二說,豈不合符?」參議為允。從之。
永元元年,步兵校尉何佟之議曰:「蓋聞聖帝明王之治天下也,莫不尊奉天地,
崇敬日月,故冬至祀天於圜丘,夏至祭地於方澤,春分朝日,秋分夕月,所以訓民
事君之道,化下嚴上之義也。故禮雲『王者必父天母地,兄日姊月』。《周禮﹒典
瑞》雲『王搢大圭,執鎮圭,藻藉五采五就以朝日』。馬融雲『天子以春分朝日,
秋分夕月』。《覲禮》『天子出,拜日於東門之外』。盧植雲『朝日以立春之日也』。
鄭玄雲『端當為冕,朝日春分之時也』。《禮記﹒朝事議》雲『天子冕而執鎮圭,
尺有二寸,率諸侯朝日於東郊,所以教尊尊也』。故鄭知此端為冕也。《禮記﹒保
傅》雲『三代之禮,天子春朝朝日,秋暮夕月,所以明有敬也』。而不明所用之定
辰。馬、鄭雲用二分之時,盧植雲用立春之日。佟之以為日者太陽之精,月者太陰
之精。春分陽氣方永,秋分陰氣向長。天地至尊用其始,故祭以二至,日月禮次天
地,故朝以二分,差有理據,則融、玄之言得其義矣。漢世則朝朝日,暮夕月。魏
文帝詔曰:『《覲禮》天子拜日東門之外,反禮方明。《朝事議》曰天子冕而執鎮
圭,率諸侯朝日於東郊。以此言之,蓋諸侯朝,天子祀方明,因率朝日也。漢改周
法,群公無四朝之事,故不復朝於東郊,得禮之變矣。然旦夕常於殿下東向拜日,
其禮太煩。今采周春分之禮,損漢日拜之儀,又無諸侯之事,無所出東郊,今正殿
即亦朝會行禮之庭也。宜常以春分於正殿之庭拜日,其夕月文不分明。其議奏。』
魏秘書監薛循請論雲:『舊事朝日以春分,夕月以秋分。案《周禮》朝日無常日,
鄭玄雲用二分,故遂施行。秋分之夕,月多東潛,而西向拜之,背實遠矣。謂朝日
宜用仲春之朔,夕月宜用仲秋之朔。』淳於睿駁之,引《禮記》雲『祭日於東,祭
月於西,以端其位』。《周禮》秋分夕月,並行於上世。西向拜月,雖如背實,亦
猶月在天而祭之於坎,不復言背月也。佟之案《禮器》雲『為朝夕必放於日月』。
鄭玄雲『日出東方,月出西方』;又雲『大明生於東,月生於西,此陰陽之分,夫
婦之位也』。鄭玄雲『大明,日也』。知朝日東向,夕月西向,斯蓋各本其位之所
在耳。猶如天子東西遊幸,朝堂之官及拜官者猶北向朝拜,寧得以背實為疑邪?佟
之謂魏世所行,善得與奪之衷。晉初棄圜丘方澤,於兩郊二至輟禮,至於二分之朝,
致替無義。江左草創,舊章多闕,宋氏因循,未能反古。竊惟皇齊應天御極,典教
惟新,謂宜使盛典行之盛代,以春分朝於殿庭之西,東向而拜日,秋分於殿庭之東,
西向而拜月,此即所謂必放日月以端其位之義也。使四方觀化者,莫不欣欣而頌美。
旒藻之飾,蓋本天之至質也,朝日不得同昊天至質之禮,故玄冕三旒也。近代祀天,
著袞十二旒,極文章之美,則是古今禮之變也。禮天朝日,既服宜有異,頃世天子
小朝會,著絳紗袍、通天金博山冠,斯即今朝之服次袞冕者也。竊謂宜依此拜日月,
甚得差降之宜也。佟之任非禮局,輕奏大典,實為侵官,伏追慚震。」從之。
永明三年,有司奏:「來年正月二十五日丁亥,可祀先農,即日輿駕親耕。」
宋元嘉、大明以來,並用立春後亥日,尚書令王儉以為亥日藉田,經記無文,通下
詳議。
兼太學博士劉蔓議:「《禮》,孟春之月,立春迎春,又於是月以元日祈谷,
又擇元辰躬耕帝藉。盧植說禮通辰日,日,甲至癸也,辰,子至亥也。郊天,陽也,
故以日。藉田,陰也,故以辰。陰禮卑後,必居其末,亥者辰之末,故《記》稱元
辰,注曰吉亥。又據五行之說,木生於亥,以亥日祭先農,又其義也。」
太常丞何諲之議:「鄭注雲『元辰,蓋郊後吉亥也』。亥,水辰也,凡在墾稼,
鹹存灑潤。五行說十二辰為六合,寅與亥合,建寅月東耕,取月建與日辰合也。」
國子助教桑惠度議:「尋鄭玄以亥為吉辰者,陽生於子,元起於亥,取陽之元
以為生物,亥又為水,十月所建,百谷賴茲沾潤畢熟也。」
助教周山文議:「盧植雲『元,善也。郊天,陽也,故以日。藉田,陰也,故
以辰』。蔡邕《月令章句》解元辰雲『日,干也。辰,支也。有事於天,用日。有
事於地,用辰』。」
助教何佟之議:「《少牢饋食禮》雲『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於皇祖伯
某』。注雲『丁未必亥也,直舉一日以言之耳。禘太廟禮日用丁亥,若不丁亥,則
用己亥、辛亥,苟有亥可也』。鄭又雲『必用丁、己者,取其令名,自丁寧自變改,
皆為謹敬』。如此,丁亥自是祭祀之日,不專施於先農。漢文用此日耕藉祠先農,
故後王相承用之,非有別義。」
殿中郎顧暠之議:「鄭玄稱先郊後吉辰,而不說必亥之由。盧植明子亥為辰,
亦無常辰之證。漢世躬藉,肇發漢文,詔雲『農,天下之本,其開藉田』。斯乃草
創之令,末睹親載之吉也。昭帝癸亥耕於鉤盾弄田,明帝癸亥耕下邳,章帝乙亥耕
定陶,又辛醜耕懷,魏之烈祖實書辛未,不系一辰,徵於兩代矣。推晉之革魏,宋
之因晉,政是服膺康成,非有異見者也。班固序亥位雲『陰氣應亡射,該藏萬物,
而雜陽閡種』。且亥既水辰,含育為性,播厥取吉,其在茲乎?固序醜位雲『陰大
旅,助黃鍾宣氣而牙物』。序未位雲『陰氣受任,助蕤賓君主種物,使長大茂盛』。
是漢朝迭選,魏室所遷,酌舊用醜,實兼有據。」參議奏用丁亥。詔「可」。
建元四年正月,詔立國學,置學生百五十人。其有位樂入者五十人。生年十五
以上,二十以還,取王公已下至三將、著作郎、廷尉正、太子捨人、領護諸府司馬
諮議經除敕者、諸州別駕治中等見居官及罷散者子孫。悉取家去都二千里為限。太
祖崩,乃止。
永明三年正月,詔立學,創立堂宇,召公卿子弟下及員外郎之胤,凡置生二百
人。其年秋中悉集。有司奏:「宋元嘉舊事,學生到,先釋奠先聖先師,禮又有釋
菜,未詳今當行何禮?用何樂及禮器?」尚書令王儉議:「《周禮》『春入學,捨
菜合舞』。《記》雲『始教,皮弁祭菜,示敬道也』。又雲『始入學,必祭先聖先
師』。中朝以來,釋菜禮廢,今之所行,釋奠而已。金石俎豆,皆無明文。方之七
廟則輕,比之五禮則重。陸納、車胤謂宣尼廟宜依亭侯之爵;范寧欲依周公之廟,
用王者儀,范宣謂當其為師則不臣之,釋奠日,備帝王禮樂。此則車、陸失於過輕,
二范傷於太重。喻希雲『若至王者自設禮樂,則肆賞於至敬之所;若欲嘉美先師,
則所況非備』。尋其此說,守附情理。皇朝屈尊弘教,待以師資,引同上公,即事
惟允。元嘉立學,裴松之議應舞六佾,以郊樂未具,故權奏登歌。今金石已備,宜
設軒縣之樂,六佾之舞,牲牢器用,悉依上公。」其冬,皇太子講《孝經》,親臨
釋奠,車駕幸聽。
建武四年正月,詔立學。永泰元年,東昏侯即位,尚書符依永明舊事廢學。領
國子助教曹思文上表曰:「古之建國君民者,必教學為先,將以節其邪情而禁其流
欲,故能化民裁俗,習與性成也。是以忠孝篤焉,信義成焉,禮讓行焉,尊教宗學,
其致一也。是以成均煥於古典,虎門炳於前經。陛下體睿淳神,纘承鴻業,今制書
既下,而廢學先聞,將恐觀國之光者,有以擬議也。若以國諱故宜廢,昔漢成立學,
爰洎元始,百余年中,未嘗暫廢,其間有國諱也。且晉武之崩,又其學猶存,斯皆
先代不以國諱而廢學之明文也。永明以無太子故廢,斯非古典也。尋國之有學,本
以興化致治也,天子於以諮謀焉,於以行禮焉。《記》雲『天子出征,受命於祖,
受成於學。執有罪反,釋奠於學』。又雲『食三老五更於太學,天子袒而割牲,執
爵而酳,以教諸侯悌也』。於斯學,是天子有國之基,教也或以之。所言皆太學事
也,今引太學不非證也。據臣所見,今之國學,即古之太學。晉初太學生三千人,
既多猥雜,惠帝時欲辯其涇渭,故元康三年始立國子學,官品第五以上得入國學。
天子去太學入國學,以行禮也。太子去太學入國學,以齒讓也。太學之與國學,斯
是晉世殊其士庶,異其貴賤耳。然貴賤士庶,皆須教成,故國學太學兩存之也,非
有太子故立也。然系廢興於太子者,此永明之鉅失也。漢崇儒雅,幾致刑厝,而猶
道謝三、五者,以其致教之術未篤也。古之教者,家有塾,黨有庠,術有序,國有
學,以諷誦相摩。今學非唯不宜廢而已,乃宜更崇尚其道,望古作規,使郡縣有學,
饗閭立教。請付尚書及二學詳議。」有司奏。從之。學竟不立。
永明五年十月,有司奏:「南郡王昭業冠,求儀注未有前准。」尚書令王儉議:
「皇孫冠事,歷代所無。禮雖有嫡子無嫡孫,然而地居正體,下及五世。今南郡王
體自儲暉,實惟國裔,元服之典,宜異列蕃。案《士冠禮》『主人玄冠朝服,賓加
其冠,贊者結纓』。鄭玄雲『主人,冠者之父兄也』。尋其言父及兄,則明祖在,
父不為主也。《大戴禮記﹒公冠篇》雲公冠自為主,四加玄冕,以卿為賓。此則繼
體之君及帝之庶子不得稱子者也。《小戴禮記﹒冠義》雲『冠於阼,以著代也。醮
於客位,三加彌尊,加有成也』。注稱『嫡子冠於阼,庶子冠於房』。《記》又雲
『古者重冠,故行之於廟,所以自卑而尊先祖也』。據此而言,彌與鄭注《儀禮》
相會。是故中朝以來,太子冠則皇帝臨軒,司徒加冠,光祿贊冠。諸王則郎中加冠,
中尉贊冠。今同於儲皇則重,依於諸王則輕。又《春秋》之義,『不以父命辭王父
命』。《禮》『父在斯為子,君在斯為臣』。皇太子居臣子之節,無專用之道。南
郡雖處蕃國,非支庶之列,宜稟天朝之命,微申冠阼之禮。晉武帝詔稱漢、魏遣使
冠諸王,非古正典。此蓋謂庶子封王,合依公冠自主之義,至於國之長孫,遣使惟
允。宜使太常持節加冠,大鴻臚為贊;醮酒之儀,亦歸二卿;祝醮之辭,附准經記,
別更撰立,不依蕃國常體。國官陪位拜賀,自依舊章。其日內外二品清官以上,詣
止車集賀,並詣東宮南門通箋。別日上禮,宮臣亦詣門稱賀,如上台之儀。既冠之
後,克日謁廟,以弘尊祖之義。此既大典,宜通關八座丞郎並下二學詳議。」僕射
王奐等十四人議並同,並撰立贊冠、醮酒二辭。詔「可」。祝辭曰:「皇帝使給事
中、太常、武安侯蕭惠基加南郡王冠。」祝曰:「筮日筮賓,肇加元服。棄爾幼志,
從厥成德。親賢使能,克隆景福。」醮酒辭曰:「旨酒既清,嘉薦既盈。兄弟具在,
淑慎儀形。永屆眉壽,於穆斯寧。」
永明中,世祖以婚禮奢費,敕諸王納妃,上御及六宮依禮止棗栗腶脩,加以香
澤花粉,其余衣物皆停。唯公主降嬪,則止遺舅姑也。永泰元年,尚書令徐孝嗣議
曰:「夫人倫之始,莫重冠婚,所以尊表成德,結歡兩姓。年代污隆,古今殊則,
繁簡之儀,因時或異。三加廢於士庶,六禮限於天朝,雖因習未久,事難頓改,而
大典之要,深宜損益。案《士冠禮》,三加畢,乃醴冠者,醴則唯一而已,故醴辭
無二。若不醴,則每加輒醮以酒,故醮辭有三。王肅雲『醴本古味,其禮重;酒用
時味,其禮輕故也』。或醴或醮,二三之義,詳記於經文。今皇王冠畢,一酌而已,
即可擬古設醴;而猶用醮辭,實為乖衷。尋婚禮實篚以四爵,加以合巹,既崇尚質
之理,又象泮合之義。故三飯卒食,再酳用巹。先儒以禮成好合,事終於三,然後
用巹合。儀注先酳巹,以再以三,有違旨趣。又《郊特牲》曰『三王作牢用陶匏』。
言太古之時,無共牢之禮,三王作之,而用太古之器,重夫婦之始也。今雖以方樏
示約,而彌乖昔典。又連巹以鎖,蓋出近俗。復別有牢燭,雕費采飾,亦虧曩制。
方今聖政日隆,聲教惟穆,則古昔以敦風,存餼羊以愛禮,沿襲之規,有切治要,
嘉禮實重,宜備舊章。謂自今王侯已下冠畢一酌醴,以遵古之義。醴即用舊文,於
事為允。婚亦依古,以巹酌終酳之酒,並除金銀連鎖,自余雜器,悉用埏陶。堂人
執燭,足充鸑燎,牢燭華侈,亦宜停省。庶斫雕可期,移俗有漸。」參議並同。奏
可。
晉武太始二年,有司奏,故事皇後諱與帝諱俱下。詔曰:禮,內諱不出宮,近
代諱之也。建元元年,太常上朝堂諱訓。僕射王儉議曰:「後諱依舊不立訓。禮,
天子諸侯諱群祖,臣隸既有從敬之義,宜為太常府君諱。至於朝堂榜題,本施至極,
既追尊所不及,禮降於在三,晉之京兆,宋之東安,不列榜題。孫毓議稱京兆列在
正廟,臣下應諱,而不上榜。宋初博士司馬道敬議東安府君諱宜上榜,何承天執不
同,即為明據。」其有人名地名犯太常府君及帝后諱者,皆改。宣帝諱同。二名不
偏諱。所以改承明門為北掖,以榜有「之」字與「承」並。東宮承華門亦改為宣華
雲。
漢末,蔡邕立漢《朝會志》,竟不就。秦人以十月旦為歲首,漢初習以大饗會,
後用夏正,饗會猶未廢十月旦會也。東京以後,正旦夜漏未盡七刻,鳴鐘受賀,公
侯以下執贄來庭,二千石以上升殿稱萬歲,然後作樂宴饗。張衡賦云「皇輿夙駕,
登天光於扶桑」。然則雖雲夙駕,必辨色而行事矣。魏武都鄴,正會文昌殿,用漢
儀,又設百華燈。後魏文修洛陽宮室,權都許昌,宮殿狹小,元日於城南立氈殿,
青帷以為門,設樂饗會。後還洛陽,依漢舊事。晉武帝初,更定朝會儀,夜漏未盡
十刻,庭燎起火,群臣集。傅玄《朝會賦》云「華燈若乎火樹,熾百枝之煌煌」。
此則因魏儀與庭燎並設也。漏未盡七刻,群臣入白賀,未盡五刻,就本位,至漏盡,
皇帝出前殿,百官上賀,如漢儀。禮畢罷入,群臣坐,謂之辰賀。晝漏上三刻更出,
百官奉壽酒,大饗作樂,謂之晝會。別置女樂三十人於黃帳外,奏《房中之歌》。
江左多虞,不復晨賀,夜漏未盡十刻,開宣陽門,至平旦始開殿門;晝漏上五刻,
皇帝乃出受賀。宋世至十刻乃受賀。其余升降拜伏之儀,及置立後妃王公已下祠祀
夕牲拜授吊祭,皆有儀注,文多不載。
三月三日曲水會,古禊祭也。漢《禮儀志》云「季春月上巳,官民皆潔濯於東
流水上,自洗濯祓除去宿疾為大潔」。不見東流為何水也。晉中朝雲,卿已下至於
庶民,皆禊洛水之側,事見諸《禊賦》及《夏仲御傳》也。趙王倫篡位,三日,會
天淵池誅張林。懷帝亦會天淵池賦詩。陸機云「天淵池南石溝,引御溝水,池西積
石為禊堂。跨水,流杯飲酒」。亦不言曲水。元帝又詔罷三日弄具。今相承為百戲
之具,雕弄技巧,增損無常。
史臣曰:案禊與曲水,其義參差。舊言陽氣布暢,萬物訖出,姑洗潔之也。巳
者祉也,言祈介祉也。一說,三月三日,清明之節,將修事於水側,禱祀以祈豐年。
應劭雲:「禊者,潔也,言自潔濯也。或雲漢世有郭虞者,以三月上辰生二女,上
巳又生一女,二日中頻生皆死,時俗以為大忌,民人每至其日,皆適東流水祈祓自
潔濯,浮酌清流,後遂為曲水。」案高後祓霸上,馬融《梁冀西第賦》云「西北戌
亥,玄石承輸。蝦蟆吐寫,庚辛之域」。即曲水之象也。今據禊為曲水事,應在永
壽之前已有,祓除則不容在高後之後。祈農之說,於事為當。
九月九日馬射。或說雲,秋金之節,講武習射,像漢立秋之禮。
史臣曰:案晉中朝元會,設臥騎、倒騎、顛騎,自東華門馳往神虎門,此亦角
抵雜戲之流也。宋武為宋公,在彭城,九日出項羽戲馬台,至今相承,以為舊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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