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貨二
△賦役倉庫
賦役一曰賦則。清初入關,首除明季加派三餉。時賦稅圖籍多為流寇所毀。順治三
年,諭戶部稽覈錢糧原額,匯為賦役全書,悉復明萬歷間之舊。計天下財賦,惟江南、
浙江、江西為重,三省中尤以蘇、松、嘉、湖諸府為最。六年,戶科右給事中董篤行請
頒行易知由單。八年,世祖親政,分命御史巡行各省,察民間利病。蘇松巡按秦世楨條
奏八事:曰,田地令業主自丈,明註印冊;曰,額定錢糧,俱填易知由單,設有增減,
另給小單,以免奸胥藉口;曰,由單詳開總散數目,花戶姓名,以便磨對;曰,設立滾
單,以次追比;曰,收糧聽裡戶自納簿櫃,加鈐司府印信;曰,解放先急後緩,勒限掣
銷;曰,民差查田均派,與排門冊對驗;曰,備用銀兩,不得額外透支,徵解銀冊,布
政司按季提取,年終報部。自後錢糧積弊,釐剔漸清。
十一年,命右侍郎王宏祚訂正賦役全書,先列地丁原額,次荒亡,次實徵,次起運
存留。起運分別部寺倉口,存留詳列款項細數。其新墾地畝,招徠人丁,續入冊尾。每
州縣發二本,一存有司,一存學宮。賦稅冊籍,有丈量冊,又稱魚鱗冊,詳載上中下田
則。有黃冊,歲記戶口登耗,與賦役全書相表裡。有赤歷,令百姓自登納數,上之布政
司,歲終磨對。有會計冊,備載州縣正項本折錢糧,註明解部年月。復采用明萬歷一條
鞭法。一條鞭者,以府、州、縣一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之額,均徭裡甲土貢雇募加銀
之額,通為一條,總徵而均支之。至運輸給募,皆官為支撥,而民不與焉。頒易知由單
於各花戶。由單之式,每州縣開列上中下則,正雜本折錢糧,末綴總數,於開徵一月前
頒之。又佐以截票、印簿、循環簿及糧冊、奏銷冊。截票者,列地丁錢糧實數,分為十
限,月完一分,完則截之,鈐印於票面,就印字中分,官民各執其半,即所謂串票也。
印簿者,由布政司頒發,令州縣納戶親填入簿,季冬繳司報部。循環簿者,照賦役全書
款項,以緩急判其先後,按月循環徵收。糧冊者,造各區納戶花名細數,與一甲總額相
符。奏銷冊者,合通省錢糧完欠支解存留之款,匯造清冊,歲終報部核銷。定製可謂周
且悉矣。
十五年,江西御史許之漸言:「財賦大害,莫如蠹役,官以參罰去,而此蠹役盤踞
如故。請飭撫按清查,甚者處以極刑,庶積弊可冀廓清。」工科給事中史彪古請嚴禁正
供外加派,並將申飭私派之旨刊入易知由單,俾民共曉。帝以所奏皆切中時弊,下所司
詳議以聞。
聖祖即位,嚴申州縣官隱匿地畝、不納錢糧、捏報新墾之禁,更定州縣催徵議敘經
徵督催各官處分。其州縣官挪用正款、捏稱民欠,及加派私徵者,罪之。帝以由單款項
繁多,民不易曉,命將上中下等則地每畝應徵銀米實數列單內;由單報部,違限八月者,
罪州縣衛所及轉報官。給事中姚文然上言:「災荒蠲免,有收完在前奉令在後者,以本
年應蠲錢糧抵次年應納正賦,名曰流抵,自應載入由單,俾人沾實惠。但部題定額由單,
於上年十一月頒發州縣,磨算編造,必在九十月間,而各省題報災傷,夏災以六月,秋
災以九月,部中行查覆奏,咨行撫臣,飭知地方官吏,□展轉需時,計已在頒發由單之
後,其勢無由填入。應請於流抵之下年填入由單,以杜其弊。」下部議行。
直省徵收錢糧,夏稅於五六月,秋糧於九十月,其報部之數,責成各司於奏銷時詳
加磨勘,按年送京畿道刷卷。自世祖定賦稅之制,正雜款繁多,咨題違錯,駁令查覆,
印官即借部駁之名,擅行私派;其正賦錢糧本有定額,地方官吏遇有別項需用,輒令設
法,實與加派無二。至是下令嚴禁,罷州縣欠糧、留任候代、完全開復之制。七年,以
夏稅秋糧定限稍遲,恐誤協餉,仍復舊制,州縣開徵後,隨收隨解。凡各省地丁錢糧,
巡撫於歲終奏銷,詳列通省錢糧起運存留、撥充兵餉、辦買顏料及餘賸之數,造冊具報。
其黃冊、會計冊繁費無益,悉罷之。十五年,嚴定官民隱田罪例。官吏查出隱田,分別
議敘。人民舉首隱地逾十頃者,即以其地與之。
十八年,令州縣每歲將日收錢糧流水簿解司磨對,罷赤歷。自順治間訂正賦役全書,
至是二十餘年,戶口土田,視昔有加,按戶增徭,因地加賦,條目紛繁,易於淆混。二
十四年,下令重修,止載起運存留漕項河工等切要款目,刪去絲秒以下尾數,名曰簡明
賦役全書。二十六年書成。廷議以舊書遵行已久,歷年增減地丁銀米,俱有奏銷冊籍可
稽,新書遂罷頒行。是歲諭各省悉免刊刻由單,以杜派費擾民之弊。
二十八年,令各省巡撫於每年奏銷時,盤查司庫錢糧。先是各州縣催徵用二聯串票,
官民分執,不肖有司句結奸胥,以已完作未完,多徵作少徵,弊竇日滋。至是議行三聯
串票,一存有司,一付役應比,一付民執照。其後更刊四聯串票,一送府,一存根,一
給花戶,一於完糧時令花戶別投一櫃以銷欠。未幾,仍復三聯串票之制。各省紳衿本有
優免丁銀之例,而豪強土著,往往詭寄濫免,更有紳衿包攬錢糧耗羨,盡入私橐,官民
交累。有詔,詭寄地畝,悉退還業戶。三十年,以由單既停,令直省州縣衛所照賦役全
書科則輸納數目,勒石署門外。復諭民間隱匿地畝,限兩年內自首,尋又展限兩年。諭
福建清丈沿海地畝,釐定疆界,湖南幅員遼闊,先飭民人自行丈量,官府再事抽丈,隱
漏者罪之。
時徵收錢糧,官吏往往私行科派,其名不一。闔邑通裡共攤同出者,名曰軟抬,各
裡各甲輪流獨當者,名曰硬駝,於是設滾單以杜其弊。其法於每裡之中,或五戶或十戶
一單,於某名下註明田地若干、銀米若干、春秋應各完若干,分為十限,發與甲首,依
次滾催,自封投櫃。一限既定,二限又依次滾催,其有停擱不完不繳者嚴懲,民以為便。
浙江、湖北、山東諸省匠班銀,均歸入地丁徵收。四十五年,九江府丈出濱江蘆洲地畝
三千餘頃,均按下則起科。
五十一年,四川巡撫年羹堯上言:「四川錢糧原額百六十一萬兩有奇,現僅徵及十
分之一,宜立勸懲法,五年內增及原額之四五者准升,不及二分停升,不及一分降調,
無增者褫其職。」御史段曦上疏駁之,略言:「川省自經明季兵燹,地廣人稀。我朝勘
定之後,雖疊次清查,增報僅及原額十分之一。近日撫臣加意催查,增至二萬六千餘兩。
今欲五年內增及原額十之二或十之四五,是增現糧三四倍也。賢能之吏,必罹不及分數
之參處,不肖者抑勒首報,滋擾無窮。請川省隱漏錢糧,徹底清查,不必另立勸懲之
法。」從之。五十九年,諭:「嗣後各州縣錢糧,隨徵隨解。若州縣批解後,而布政司
抵充雜派,扣批不發,許州縣逕申督撫。」次年,又令各督撫將倉糧虧空,限三年補完。
聖祖在位六十年,政事務為寬大。不肖官吏,恆恃包荒,任意虧欠,上官亦曲相容
隱,勒限追補,視為故事。世宗在儲宮時,即深悉其弊。即位後,諭戶部、工部,嗣後
奏銷錢糧米石物價工料,必詳查覈實,造冊具奏。以少作多、以賤作貴、數目不符、覈
估不實者,治罪。並令各督撫嚴行稽查所屬虧空錢糧,限三年補足,毋得藉端掩飾,苛
派民間。限滿不完,從重治罪。瀕江沿海地,定例十年一清丈。雍正元年,諭令隨時清
查,坍者豁免,漲者升科。
二年,以山西巡撫諾敏、布政使高成齡請提解火耗歸公,分給官吏養廉及其他公用。
火耗者,加於錢糧正額之外。蓋因本色折銀,鎔銷不無折耗,而解送往返,在在需費,
州縣徵收,不得不稍取盈以補折耗之數,重者數錢,輕者錢餘。行之既久,州縣重斂於
民,上司苛索州縣,一遇公事,加派私徵,名色繁多,又不止於重耗而已。康熙季年,
陝甘總督年羹堯請酌留秦省火耗充各官用度,餘者捐出彌補虧空,聖祖不許。至是諾敏
等復以為言。詔從其請。諾敏又請限定分數。帝以「酌定分數,則將來竟成定例,必致
有增無減。今耗羨與正項同解,州縣皆知重耗無利於己,孰肯加徵?若將應得之數扣存,
勢必額外取盈,浮於應得之數」。於是定為官給養廉之制。河南巡撫石文焯請將捐穀耗
羨充公,帝曰:「耗羨存庫,所以備地方公用也。國家經費,自有常額,豈可以耗羨牽
入正項,致滋另取挪移諸弊乎!」又諭戶部曰:「州縣虧空錢糧,有闔屬百姓代償者,
名曰樂捐,實無異強派,應飭禁止。」
蘇、松浮糧多於他省,詔蠲免蘇州額徵銀三十萬,松江十五萬,永著為例。江蘇巡
撫張楷疏言:「江蘇每年額賦,除蠲免浮糧外,應實徵銀三百五十萬有奇。歷年積欠八
百八十一萬有奇,計已達千二百餘萬。竭小民一歲所獲,勢難全完。現籌徵收之法,本
年新糧,責令全完,舊欠勻作十分,自明年始,年徵其一,十年而畢,每歲奏銷時,另
冊造報。嘉定一縣積欠至百四十餘萬,請勻作十五分分徵,上海、昆山、常熟、華亭、
宜興、吳江、武進、婁、長洲九縣皆積至四十萬,應勻作十二分分徵,以紓民力。」帝
深納之。
各省中賦稅繁重,蘇、松而外,以浙江嘉、湖二府為最。五年,詔減十之一,共銀
八萬餘兩。又命浙省南、秋等米,每年額徵作十分覈算,別為一本題銷,如完解不全,
罪承督各官。各省錢糧完欠細數,官吏多不宣示,胥吏因緣為奸,虧空拖欠,視為故常。
詔各督、撫、布政飭州縣官每年將各鄉里完欠之數,呈送覆覈,張貼本裡,俾民周知。
如有中飽,許人民執串票具控。其分年帶徵之項,亦應將花戶每年應完之數,詳列榜示,
俾不得額外溢徵。七年,蠲浙江額賦十之三,共十萬兩。其江蘇逋賦,自壬子年始,侵
蝕包攬之項,分十年帶徵。實在民欠之項,分二十年帶徵。本年完納之項若干,次年即
依其數蠲免額徵之糧。如額外多完,次年亦按多完之數蠲免。
十一年,安徽巡撫徐本條陳徵糧事宜:一,州縣徵收糧櫃,請逕用州縣封條;二,
花戶完糧,宜仍用三聯串票;三,小民零星錢糧,一錢以下者,許其變通完納制錢。許
之。十二年,修賦役全書。凡額徵地丁錢糧商牙課稅內,應支官役俸工驛站料價,以及
應解本折絹布顏料銀硃銅錫茶蠟等項,分晰原額新徵總散之數,務為精覈。自後十年修
輯一次。
江南、湖廣等省,蘆洲坍漲靡定,定製五年一清丈,不肖官吏,恆藉以納賄舞弊。
乾隆元年,下詔清查。又禁各省虛報開墾。大學士硃軾請禁民間田地丈量首報。御史蔣
炳奏州縣徵糧三弊:一,田畝科則不同,請每年照部頒定額,覈明刊示;一,州縣拆封
如有短平,即於袋面註明數目,令花戶自行補交;一,州縣設立官匠,傾銷銀兩,勒索
包完,侵漁重利,嗣後准花戶隨處傾銷,官匠永行禁革。皆從之。諭改減江南、浙江白
糧十二萬石,免蘇、松浮糧額銀二十萬石。
自山西提解火耗後,各直省次第舉行。其後又酌定分數,各省文職養廉二百八十餘
萬兩,及各項公費,悉取諸此。及帝即位,廷臣多言其不便。帝亦慮多取累民,臨軒試
士,即以此發問,復令廷臣及督撫各抒所見。大學士鄂爾泰、刑部侍郎錢陳群、湖廣總
督孫家淦皆言:「耗羨之制,行之已久,徵收有定,官吏不敢多取,計已定之數,與未
定以前相較,尚不逮其半,是跡近加賦而實減徵也。且火耗歸公,一切陋習悉皆革除,
上官無勒索之弊,州縣無科派之端,小民無重耗之累,法良意美,可以垂諸久遠。」御
史趙青藜亦言:「耗羨歸公,裒多益寡,寬一分則受一分之賜。且既存耗羨之名,自不
得求多於正額之外,請無庸輕議變更。」惟御史柴潮生以為耗羨乃今日大弊。詔從鄂爾
泰諸臣議。先是各省解京餉銀,有隨平陋規。雍正初,曾有詔禁止。嗣因清查部庫虧空
二百五十餘萬,怡親王議以京餉平餘彌補,每餉銀千兩,收平餘二十五兩,俱於耗羨內
動支起解,較從前陋規減省已多。尋以彌補足額,減收其半。至是停止解部,存儲司庫,
以充本省賑濟荒災及裨益民生之舉。自明以來,江南歲額錢糧地丁漕項蘆課雜稅之外,
復有所謂雜辦者,款目甚多,匯入地丁分數奏銷。逮編賦役全書,止載應解之款,未列
雜辦原委。至是乃妥定章程,以杜浮收,其實在缺額有累官民者豁免之,禁州縣徵糧浮
收零尾。
十二年,大學士訥親等議江蘇錢糧拖欠至二百餘萬,不免吏役侵蝕,酌定自首減免
之條。復諭黃廷桂等釐剔江蘇催徵諸弊。各省積欠錢糧,歲終奏報,然必待次歲五月奏
銷,方能定完欠實數。諭:「嗣後各省每年完欠錢糧,隨奏銷時覈實具奏,毋庸循歲終
奏聞之例。」二十二年,免江南乾隆十年以前積欠漕項銀米地價耗羨。江蘇巡撫陳宏謀
奏:「江蘇錢糧積年未能歸款,由於州縣案卷,任書承攜貯私室,以致殘缺無由查考,
應嚴飭各州縣將卷宗黏連蓋印,妥存署中。至江省用款繁多,州縣不免借墊,嗣後仍令
隨時詳請抵兌。逾四月不詳報,數達五百兩以上者,參處;遲至一年,並府州題參。」
均如所議行。
三十年,諭:「奏銷冊前列山地田蕩版荒新墾,次列三門九則額徵本折地丁起解存
留,至為明晰。令嗣後刊刻賦役全書,以奏銷條款為式,止將十年內新坍新墾者添註,
其瑣碎不經名目,概刪除之。」戶部議定各省徵收錢糧,及一切奏銷支放等事。凡銀悉
以釐為斷,不及釐者,折衷歸減。米糧以勺為斷,奇零在五秒以上者作為一勺,不及五
秒者刪除。搭放俸餉制錢以一文為止,而冊內有絲毫忽微虛數,一並刪除。至各州縣衛
所應徵銀兩,統令於由總單數下將奇零歸減,其單內前列細數,仍存其舊,期與賦役全
書、魚鱗冊數相符。三十三年,諭直省勳田,令民戶首報,一體輸納。
三十六年,以比歲蠲免天下錢糧,民力饒裕,令各督撫值輪免之年,將緩帶款項,
務催徵完納,毋致次年有新舊同徵之累。四十七年,御史鄭澂請令督撫清查倉庫,如有
虧缺,本員治罪償補,督撫從重議處,並加倍分賠。仍令各州縣將倉庫實貯之數,三月
匯報,督撫隨時督覈。山東州縣恆多虧挪倉庫之弊,並有本無虧短,於離任時假捏虧數,
私立欠約,移交後任,以為肥橐之計者。請飭下各督撫,查有前任虧缺、後任有欠約可
憑者,除責成後任彌補外,仍令前任照數追繳入官,以杜短交濫接之弊。帝嘉納之。嘉
慶初,復令各督撫於地方官交代,如限內未能交清,應將該員截留,俟款項交清,方准
赴任回籍,並禁止私立議單。自是以後,禁網益密矣。御史彭希洛奏各省錢糧多有浮收
之弊。諭嗣後各督撫務於開徵前,按時價覈實換銀上庫之數,榜示通衢,納銀折錢,聽
民自便。
時各省地方官吏,於應徵錢糧,往往挪移新舊,以徵作欠,自三四年以來,積欠至
兩千餘萬。有詔將各省歷年積欠,在民在官,一體清查,或留貯,或撥解,違者罪之。
戶部奏:「近五年各省耗羨盈餘內借款,請責成督撫查明補歸原款,並將動支耗羨之款
酌量刪減,其各項存貯閒款,並詳列以聞。」直隸清查各屬歷年虧短數達巨萬。安徽倉
庫虧缺各項銀百八十餘萬。帝諭新虧各員,自本年始,限四年完繳舊虧。未完者,每年
酌扣司道府州縣養廉九五成存庫歸款。部奏直隸等十五省,除緩徵帶徵,其未完地丁餘
尚有八百七十餘萬,而十二年分又續增未完地丁銀二百九十餘萬。帝以上官於經徵之員,
參限將滿,即設法調署,俾接署者另行起限,州縣藉是規避。令嗣後州縣調署,須先查
任內果無應徵未完錢糧,咨部覈明,毋得於參限屆滿時,違例調署。給事中趙佩湘奏:
「各省虧空,□展轉清查,多致縣宕,請嚴行飭禁。」先是直隸因州縣虧欠倉庫,密令
大吏清查,分別追賠。其後各省援例,請立局清查,挪新掩舊,弊竇潛滋,甚有借名彌
補,暗肆朘削者,故佩湘以為言。帝諭直隸三次清查案內未完各款,分期勒令歸補,逾
限不完者,即責成所管上司攤賠,自後永罷清查,有瀆請者罪之。
十七年,戶部綜計各省積欠錢糧及耗羨雜稅之數,安徽、山東各四百餘萬,江寧、
江蘇各二百餘萬,福建、直隸、廣東、浙江、江西、甘肅、河南、陝西、湖南、湖北積
欠百餘萬、數十萬、數萬不等。帝以大吏督徵不力,切責之,並令戶部於歲終將各省原
欠已完未完各數,詳列以聞。各省逋賦,以江蘇為最多。巡撫硃理奏酌定追補之制,分
年補完,杜絕新虧。然屬員掩視拖延如故。直隸自二年至十八年,積欠銀三百四十餘萬,
米糧等項十四萬餘石。總督那彥成疏請酌予蠲免,詔嚴行申飭。山東州縣虧欠新舊六百
餘萬兩,一縣有虧至六萬餘兩。乃嚴定科條,虧缺萬兩者斬監候,二萬以上者斬決。所
虧之數,勒限監追,限內全完貸死,仍永不敘用,逾限不完斬無赦。
御史葉中萬請清釐籓庫借款,胡承珙請整頓直隸虧空諸弊。時各省籓庫,因州縣有
急需,往往濫行借款,日久未歸,展轉挪抵,弊混叢生。而攤捐津貼,名目日增,州縣
派累繁多,辦事竭蹶,虧欠正項勢所必然,雖嚴刑峻法不能禁也。當乾隆之季,天下承
平,庶務充阜,部庫帑項,積至七千餘萬。嘉慶中,川楚用兵,黃河氾濫,大役頻興,
費用不貲,而逋賦日增月積,倉庫所儲,亦漸耗矣。
道光二年,御史羅宸條陳直省解徵錢糧,請仿鹽引茶引法,防官吏侵蝕。帝以紛擾,
不許。革州縣糧總、庫總,從御史余文銓請也。乾隆初,州縣徵收錢糧,尚少浮收之弊。
其後諸弊叢生,初猶不過就斛面浮收,未幾,遂有折扣之法,每石折耗數升,漸增至五
折六折,餘米竟收至二斗五升,小民病之。廷議八折徵收,以為限制浮收之計。大學士
湯金釗疏駁之。御史王家相亦言「八折之議,行之常、鎮、江、淮、揚、徐等府,或可
嘗試,蘇、松糧重之地,窒礙孔多」。議遂寢。時東南財賦之區,半遭蹂躪。未被兵州
縣,又苦貪吏浮收勒折,民怨沸騰,聚眾戕官之事屢起。州縣率以抗糧為詞,藉掩其浮
勒之咎。江蘇蘇、松等屬,每遇蠲緩,書吏等輒向業戶索錢,名曰賣荒。納錢者,雖豐
收仍得緩徵;不納者,縱荒歉不獲查辦。詔並禁之。湖北漕務積弊已久,巡撫胡林翼疏
請折漕革除規費,民間減錢百四十餘萬千文,國帑增銀四十餘萬兩,節省提存銀三十餘
萬兩。詔褒美之。
軍興以後,四川等省,辦理借徵,以充兵餉。裕瑞奏請勸諭紳民,按糧津貼,罷借
徵。英桂奏:「交納錢糧半銀半錢之制,而官取民仍以銀,每錢二千作銀一兩,耗銀無
出。請於應入撥之地丁,准搭官票,不入撥之耗羨,仍徵實銀。」部臣以辦法兩歧,請
依原章,正雜錢糧,一體搭交官票。然地方官吏仍收實銀,而以賤值之票交納籓庫,帝
令嚴禁。
同治元年,清查直省錢糧。二年,兩江總督曾國籓、江蘇巡撫李鴻章疏言:「蘇、
松、太浮賦,上溯之,則比元多三倍,比宋多七倍;旁證之,則比毗連之常州多三倍,
比同省之鎮江等府多四五倍,比他省多一二十倍不等。其弊由於沿襲前代官田租額,而
賦額遂不平也。國初以來,承平日久,海內殷富,為曠古所罕有,故乾隆中年以後,辦
全漕者數十年,無他,民富故也。至道光癸未大水,元氣頓耗,然猶勉強枝梧者十年。
逮癸巳大水而後,無歲不荒,無縣不緩,以國家蠲減曠典,遂為年例。部臣職在守法,
自宜堅持不減之名,疆臣職在安民,不得不為暗減之術。始行之者,前督臣陶澍、前撫
臣林則徐也。又官墊民欠一款,不過移雜墊正,移緩墊急,移新墊舊,移銀墊米,以官
中之錢完官中之糧,將來或豁免,或攤賠,同歸無著。故歷年糧冊,必除去墊欠虛數,
方得徵收實數。蘇屬全漕百六十萬,厥後遂積漸減損。道光辛卯以後十年,連除官墊民
欠,得正額之七八;辛醜以後十年,除墊欠,得正額之五六;咸豐辛亥十年,除墊欠,
僅得正額之四成而已。自粵逆竄陷蘇、常,焚燒殺掠,慘不可言。臣親歷新復州縣,市
鎮丘墟,人煙寥落。已復如此,未復可知。而欲責以數倍他處之重賦,向來暴徵之吏,
亦無骨可敲、無髓可吸矣。細核歷年糧數,咸豐十年中,百萬以上者僅一年,八十萬以
上者六年,皆以官墊民欠十餘萬在其中,是最多之年,民完實數不過九十萬也。成案如
是,民力如是。惟籥請准減蘇、松、太三屬糧額,以咸豐中較多之七年為準,折衷定數,
總期與舊額本經之常、鎮二屬通融覈計,著為定額。即以此後開徵之年為始,永遠遵行,
不准再有墊完民欠名目。嗣後非水旱亦不准捏災,俾去無益之空籍,求有著之實徵。至
蘇、松漕糧核減後,必以革除大小戶名為清釐浮收之原,以裁減陋規為禁止浮收之委。」
制可。先是太常卿潘祖廕、御史丁壽昌交章言減賦事,皆下部議。覆奏准蘇、松減三之
一,常、鎮減十之一。大抵蘇、松、太一畝之稅,最重者幾至二鬥,輕者猶及一鬥。列
朝屢議覈減,率為部議所格。雍正間,從怡親王請,免蘇、松兩府額徵銀。乾隆間,又
減江蘇省浮糧,皆減銀而不及米。至是詔下,百姓莫不稱慶。
三年,從閩浙總督左宗棠請,諭紹興屬八縣六場,正雜錢糧,統照銀數徵解,革除
一切攤捐及陋規,計減浮收錢二十二萬有奇,米三百六十餘石。寧波屬一□五縣六場,
減浮收錢十萬四千有奇,米八百餘石。四年,浙江巡撫馬新貽請豁減金華浮收錢十五萬
餘串,米五百餘石,衢州錢十萬餘串,米六十餘石,嚴州錢六萬餘串,米六千餘石,洋
銀八十餘元,米百餘石,從之。是年宗棠克湖州,疏言南漕浮收過多,請痛加裁汰。事
下部議。覆奏杭、嘉、湖漕糧,請仿江蘇例,減原額三十分之八,並確查賦則,按輕重
量為覈減,所有浮收陋規,悉予裁汰。其南匠米石,無庸議減。計三府原額漕白、行月
等米百萬餘石,按三十分之八,共減米二十六萬六千餘石。國籓請將蘇、松等屬地丁漕
項一體酌減,不許。
自乾、嘉以來,州縣徵收錢糧,多私行折價,一石有折錢至二十千者。咸豐中,胡
林翼始定核收漕糧,每石不得過六千錢。其後山東亦定每石收錢六千。江蘇定每石年內
完者收四千五百,年外收五千。江西收錢三千四百。河南每石折銀三兩。安徽二兩二錢。
漕糧浮收,其來已久。河運、海運,皆有津貼。嘉興一郡,徵漕一石,有津貼至七錢以
上者。又徵收漕糧,例有漕餘,其數多寡不一,大抵視缺分肥瘠為準。歷來本折並收,
而折色浮收,較本色更重。自正額減折價定,遂漸少浮收之弊。
直隸、奉天多無糧之地,名曰黑地,或旗產日久迷失,或山隅海涘新墾之田。咸豐
季年,寶鋆等查出昌平黑地四百四十餘頃,試辦升科。詔直隸總督、盛京將軍、順天、
奉天各府尹一體辦理。同治初,令黑地業戶各赴所管官署呈報升科,許永遠為業。御史
陳俊奏:「直隸、奉天除昌平外,呈報升科者寥寥,蓋由地方官吏徵收入己,延不具報,
甚有將報地人抑勒刑逼諸弊。」帝遣大臣分查。大學士倭仁疏陳黑地升科,州縣畏難苟
安,請申明賞罰。尋定州縣查出隱地逾二十頃優敘,升科地多者獎之;有徇隱匿墾、吏
胥詐賕,以溺職論;其無賴假稱委員,恐哧得贓,照例嚴懲。
德宗即位之初,復新疆,籌海防,國用日增。戶部條陳整頓錢糧之策,略雲:「溯
自發逆之平,垂二十年,正雜錢糧,期可漸復原額。乃考覈正雜賦稅額徵總數,歲計三
千四百餘萬兩,實徵僅百四十五萬兩,賦稅虧額如此。財既不在國,又不在民,大率為
貪官墨吏所侵蝕。約而言之,其弊有五:一曰報荒不實,二曰報災不確,三曰捏作完欠,
四曰徵存不解,五曰交代宕延。覈計近年賦稅短徵,以安徽及江蘇之江寧為最,蘇州、
江西次之,河南又次之。多者所收不及五分,少者亦虧一二分不等。請飭各督撫籓司認
真釐剔,以裕度支。」詔從其請。然終清之世,諸弊卒未能盡革也。
二十年,中、日之戰,賠兵費二萬萬。二十六年,拳匪肇禍,復賠各國兵費四萬五
千萬。其後練新軍,興教育,創巡警,需款尤多,大都就地自籌。四川因解賠款,而按
糧津貼捐輸之外,又有賠款新捐。兩江、閩、浙、湖北、河南、陝西、新疆於丁漕例徵
外,曰賠款捐,曰規復錢價,曰規復差徭,曰加收耗羨,名稱雖殊,實與加賦無大異也。
總計全國賦額,其可稽者:順治季年,歲徵銀二千一百五十餘萬兩,糧六百四十餘
萬石;康熙中,歲徵銀二千四百四十餘萬兩,糧四百三十餘萬石;雍正初,歲徵銀二千
六百三十餘萬兩,糧四百七十餘萬石;高宗末年,歲徵銀二千九百九十餘萬兩,糧八百
三十餘萬石,為極盛雲。
一曰役法。初沿明舊制,計丁授役,三年一編審,嗣改為五年。凡裡百有十戶,推
丁多者十人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十人。歲除裡長一,管攝一裡事。城中曰坊,近城
曰廂,鄉里曰裡。裡長十人,輪流應徵,催辦錢糧,句攝公事,十年一周,以丁數多寡
為次,令催納各戶錢糧,不以差徭累之。編審之法,核實天下丁口,具載版籍。年六十
以上開除,十六以上添註,丁增而賦隨之。有市民、鄉民、富民、佃民、客民之分。民
丁外復有軍、匠、灶、屯、站、土丁名。
直省丁徭,有分三等九則者,有一條鞭徵者,有丁隨地派者,有丁隨丁派者。其後
改隨地派,十居其七。都直省徭裡銀三百餘萬兩,間徵米豆。其科則最輕者每丁科一分
五釐,重至一兩有餘。山西有至四兩餘,鞏昌有至八九兩者。因地制宜,不必盡同也。
三等九則之法,沿自前明,一條鞭亦同。其法將均徭均費等銀,不分銀力二差,俱以一
條鞭從事。凡十甲丁糧,總於一裡,各裡丁糧,總於一州縣,而府,而布政司。通計一
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裡甲與兩稅為一。凡一州縣丁銀悉輸於官,官為歛募,以充一
歲之役,民不擾而事易集。定內外各衙署額設吏役,以良民充之。吏典由各處歛撥,後
改為考取,或由召募投充。役以五年為滿,不退者斥革。其府州縣額設祗候、禁子、弓
兵,免雜派差役。又有快手、皁隸、門卒、庫子諸役,皆按額召募。額外濫充者謂之白
役,白役有禁。然州縣事劇役繁,必藉其力,不能盡革也。又定州縣舖司及弓兵之制,
禁止私役。禁人民私充牙行、埠頭。
瀕河之地,例有伕役守護。順治四年,以御史佟鳳彩言,設直隸沿河堤夫。九年,
河決封丘,起大名、東昌、兗州及河南丁夫數萬塞之。十二年,增給河夫工食。河工用
民之例有二:曰歛派,曰召募。歛派皆按田起夫,召募則量給雇值。其後額設之夫,悉
給工食,由歛派而召募,役民給值,較古制為善矣。十七年,禁州縣私派裡甲之弊。
康熙元年,令江南蘇、松兩府行均田均役法。戶科給事中柯聳言:「任土作賦,因
田起差,此古今不易常法。但人戶消長不同,田畝盈縮亦異,所以定十年編審之法,役
隨田轉,冊因時更,富者無兔脫之弊,貧者無虻負之累。臣每見官役之侵漁,差徭之繁
重,其源皆由於歛點不公,積弊未剔。查一縣田額若干,應審裡長若干,每裡十甲,每
甲田若干,田多者獨充一名,田少者串充一名,其最零星者附於甲尾,名曰花戶,此定
例也。各項差役,俱由裡長挨甲充當,故力不勞而事易集。獨蘇、松兩府,名為歛報殷
實,竟不稽查田畝,有田已賣盡而報裡役者,有田連阡陌全不應差者。年年小審,挪移
脫換,叢弊多端。田歸不役之家,役累無田之戶,以致貧民竭骨難支,逃徙隔屬。今當
大造之年,請飭撫臣通行兩府,按田起役,毋得憑空歛報,以滋賣富差貧之弊。其他花
分子戶、詭寄優免、隔屬立戶、買充冊書諸弊,宜嚴加禁革。」下部議行。六年,嚴禁
江西提甲累民。提甲之說,在明曰提編,現年追比已完,復提次甲,責成備辦。廣信諸
府,有連提數甲者,實與加派無二。以御史戈英言,罷之。
七年,定驛遞給夫例。凡有驛處,設伕役以供奔走,其額視路之沖僻為衡,日給工
食,皆入正賦編徵。此項人夫,大率募民充之,差役稍繁,莫不臨時添雇。水驛亦然。
十二年,停河南歛派河夫,按畝徵銀,以抵雇值。十六年,河道總督靳輔上言:「河工
興舉,向俱勒州縣派雇裡民,用一費十。今兩河並舉,日需夫十餘萬,乃改歛派為雇募,
多方鼓舞,數月而工成。」大工用雇募自輔始。是年禁有司派罰百姓修築城垛。二十九
年,以山東巡撫佛倫言,令直省紳衿田地與人民一律差徭。
五十一年,諭曰:「海宇承平日久,戶口日增,地未加廣,應以現在丁冊定為常額,
自後所生人丁,不徵收錢糧,編審時,止將實數查明造報。」廷議:「五十年以後,謂
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仍五歲一編審。」戶部議:「缺額人丁,以本戶新添者抵
補;不足,以親戚丁多者補之;又不足,以同甲糧多之丁補之。」
雍正初,令各省將丁口之賦,攤入地畝輸納徵解,統謂之「地丁」。先是康熙季年,
四川、廣東諸省已有行之者。至是準直隸巡撫李維鈞請,將丁銀隨地起徵,每地賦一兩,
攤入丁銀二錢二釐,嗣後直省一體仿行。於是地賦一兩,福建攤丁銀五分二釐七毫至三
錢一分二釐不等;山東攤一錢一分五釐;河南攤一分一釐七毫至二錢七釐不等;甘肅,
河東攤一錢五分九釐三毫,河西攤一分六毫;江西攤一錢五釐六毫;廣西攤一錢三分六
釐;湖北攤一錢二分九釐六毫;江蘇、安徽畝攤一釐一毫至二分二釐九毫不等;湖南地
糧一石,徵一毫至八錢六分一釐不等。自後丁徭與地賦合而為一,民納地丁之外,別無
徭役矣。惟奉天、貴州以戶籍未定,仍丁地分徵。又山西陽曲等四十二州縣,亦另編丁
銀。
二年,江西巡撫裴□度奏裁裡長。時廷臣有言大小衙署,遇有公事需用物件,恣行
科派,總甲串通姦胥,從中漁利;凡工作匠役,皆設立總甲,派定當官,以次輪轉;又
設貼差名目,不原赴官者,勒令出銀,大為民害。詔並禁止。然日久玩生,滋擾益甚。
乾隆元年,復有詔申禁。又諭各處歲修工程,如直隸、山東運河,江南海塘,四川堤堰,
河南沁河、孟縣小金堤等工,向皆於民田按畝派捐,經管裡甲,不無苛索,嗣後永行停
止。凡有工作,悉動用帑金。十年,川陝總督慶復奏興修各屬城垣,請令州縣捐廉,共
襄其事。帝曰:「各官養廉,未必有餘,名為幫修,實派之百姓,其弊更大。」不許。
乃定各省城工千兩以下者,分年修補,土方小工,酌用民力,餘於公項下支修。二十二
年,更定江西修堤力役之法。凡修築土堤,闔邑共攤,夫從糧徵,聽官按堤攤分,募夫
修築。從巡撫胡寶瑔請也。二十五年,御史丁田樹言:「自丁糧歸於地畝,凡有差徭及
軍需,必按程給價,無所謂力役之征。近者州縣於上官迎送,同僚往來,輒封拏車船,
奸役藉票勒派,所發官價,不及時價之半,而守候回空,概置不問,以致商旅裹足,物
價騰踴。嗣後非承辨大差,及委運官物,毋得減發官價,出票封拏,違者從重參處。」
得旨允行。三十二年,以用兵緬甸,經過各地,夫馬運送,頗資民力,特頒帑銀,每省
十萬,分給人民。
田賦職役,本有經制,大率東南諸省,賦重而役輕,西北賦輕而役重。直隸力役之
征,有按牛驢派者,有按村莊派者,有按牌甲戶口科者,間亦有按地畝者。然富者地多
可以隱匿,貧者分釐必科,雜亂無章,偏枯不公。其尤甚者,莫如紳民兩歧。有紳辦三
而民辦七者,有紳不辦而民獨辦者,小民困苦流離,無可告訴。時有議仿攤丁於地之例,
減差均徭,每畝一分,無論紳民,按地均攤。直隸總督顏檢力言其不可,並謂:「如議
者所言,每地一畝,攤徵差銀一分,其意在藉賦以收減差之實效,不知適藉差而添加賦
之虛名,累官病民,弊仍不免。」疏入,議遂寢。
咸豐時,粵西役起,徵調不時,不得不藉民力。糧銀一兩,派差銀數倍不等。事定,
差徭繁重如故,且錢糧或有蠲緩,差銀則歉歲仍徵。
光緒四年,山西巡撫曾國荃疏陳晉省瘡痍難復,請均減差徭以舒民困,其略曰:
「晉省右輔畿疆,西通秦、蜀,軍差、餉差、藏差,絡繹於道,州縣供億之煩,幾於日
不暇給。車馬既資之民間,役夫亦責之裡甲。而各屬辦理不同。有闔邑裡甲通年攤認者,
資眾力以應役,法尚公允。有分裡分甲限年輪認者,初年攤之一甲一裡,次年攤之二甲
二里,各年差徭多寡不等,即裡甲認派苦樂不均。豪猾者恃有甲倒累甲、戶倒累戶之弊,
將其地重價出售,而以空言自認其糧。三五年後,乘間潛逃,於是本甲既代賠無主之糧,
又代認無主之差,貽害無窮。計惟減差均徭,尚堪略為補救。除大差持傳單勘合,循例
支應,其他概不得藉端苛派。如有擅索車馬者,治以應得之罪。」從之。五年,閻敬銘
復條陳八事:一,裁減例差借差;二,由臬司發給車馬印票;三,喇嘛來往,須有定班;
四,奉使辦事大臣,宜禁濫索;五,嚴除衙蠹地痞;六,令民間折交流差錢,由衙門自
辦;七,嚴查驛馬足額備用;八,本省征防各兵,給予長車,由營自辦。下所司議行。
八年,張之洞任山西巡撫,復言:「晉省虐民之政,不在賦斂而在差徭。向例每縣所派
差錢,大縣制錢五六萬緡,小縣亦萬緡不等,按糧攤派,官吏朋分,沖途州縣,設立車
櫃,追集四鄉牲畜,拘留過客車馬,或長年抽收,或臨時勒價,居者行者均受其患。現
擬籌款生息,官設差局,嚴定應差章程,禁止差員濫支。」車櫃陋習遂革。
先是先代陵墓,皆設陵戶司巡查灑掃,例免差徭。又各先賢祠宇,凡有祭田,皆免
其丁糧。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子侍養,免其雜泛差役。
順治二年,免直省京班匠價,並除其匠籍。定紳衿優免例,內官一品免糧三十石、
丁三十,二品免糧二十四石、丁二十四,其下以次遞減;外任官減其半。十四年,部議
優免丁徭,本身為止。雍正四年,四川巡撫羅殷泰言,川省各屬,以糧載丁,請將紳衿
貢監優免之例禁革。部議駁之。復下九卿議,定紳衿止免本身;其子孫族戶冒濫,及私
立儒戶官戶者,罪之。乾隆元年,申舉貢生監免派雜差之令。三十七年,停編審造冊。
時丁銀既攤入地糧,而續生人丁又不加賦,五年編審,不過沿襲虛文,無裨實政,至是
因李瀚言,遂罷之。翌年,陳輝祖請將民屯新墾丁銀隨年攤徵。帝以所奏與小民較及錙
銖,非惠下恤民之道,諭嗣後各省辦理丁糧,悉仍舊制,毋得輕議更張。
一曰蠲免賦稅。蠲免之制有二:曰恩蠲,曰災蠲。恩蠲者,遇國家慶典,或巡幸,
或用兵,輒蠲其田賦。
世祖入關,首免都城居民被兵者賦役三年。順治二年,以山西初復,免本年田租之
半。三年,收江南,免漕糧三之一。八年,世祖親政,給還九省加派額外錢糧,免山西
荒地額糧一萬五千頃,及直隸、山東、河南、陝西荒殘額賦。恩蠲災蠲之詔,歲數四下。
康熙十年東巡,免蹕路所經今年租。十三年,蠲免各省八九兩年本折錢糧積欠在民者。
時海內大定,詔用兵以來積欠錢糧悉免之。二十七年南巡,免江南積欠地丁錢糧,及屯
糧蘆課米麥豆雜稅。三十三年,蠲免廣西、四川、貴州、雲南四省應徵地丁銀米。四十
五年,免直隸、山東本年積欠錢糧,其山西、陝西、甘肅、江蘇、浙江、安徽、江西、
湖北、湖南、福建、廣東、廣西各省,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銀二百十二萬有
奇,糧十萬五千石有奇,悉行蠲免。
承平日久,戶口漸繁,地不加增,民生有不給之虞,詔直省自五十年始,分三年輪
免錢糧一周。三年中計免天下地丁糧賦三千八百餘萬。五十六年,免直隸、安徽、江蘇、
浙江、江西、湖廣、西安、甘肅帶徵地丁屯衛銀二百三十九萬餘兩,其安徽、江蘇所屬
帶徵漕項銀四十九萬餘兩,米麥豆十四萬餘石,免徵各半。五十七年,以征策妄阿拉布
坦,免陝、甘明年地丁百八十餘萬。聖祖嘗讀漢文帝蠲民田租詔,歎曰:「蠲租乃古今
第一仁政,窮谷荒陬,皆沾實惠。然非宮廷力崇節儉,不能行此。」故在位六十年中,
屢頒恩詔,有一年蠲及數省者,一省連蠲數年者,前後蠲除之數,殆逾萬萬。
世宗即位,蠲免江蘇各屬歷年未完民屯地丁蘆課等銀千二百十餘萬。西藏、苗疆平,
免甘肅、四川、廣西、雲、貴五省田租。又諭國家經費已敷,宜散富於民,乃次第免直
省額賦各四十萬。乾隆元年,詔免天下田租,先後免雍正十三年以前各省逋賦、及江南
錢糧之官侵吏蝕者。四年,免直隸本年錢糧九十萬,江蘇百萬,安徽六十萬,正耗一體
蠲除。十年,普免天下錢糧二千八百二十四萬有奇,援康熙五十一年之例,將各省分為
三年,以次豁免。三十一年,詔次第蠲各省漕米,五年而遍,其例徵折色者亦免之。三
十五年,值帝六旬,明歲又際太后八旬,照十年之例,按各省額賦,分三年輪免一周。
四十二年,普免天下錢糧,自明年始,分三年輪免,計二千七百五十九萬有奇。各
省漕糧,自四十五年普免一次。四十九年,豁免甘肅壓欠起運糧銀百六十餘萬,其存留
項下民欠銀糧,起運項下民欠草束,悉免之。五十五年,高宗八旬,詔按各省額徵銀數,
將所屬各府州縣次第搭配三次,按年輪免,三年而竣,一省之中,仍先儘上年災緩之區,
首先蠲免。五十九年,普免各省應徵漕糧。六十年,普免各省積欠,及因災緩帶銀千五
百五十餘萬兩、糧三百八十餘萬石,其奉天、山西、四川、湖南、廣西、貴州六省向無
積欠,免下年正賦十之二。又以明年將歸政,免嘉慶元年各省應徵地丁錢糧,其省方時
巡蹕路所經,輒減額賦十之三。
仁宗即位,以湖北、湖南教匪苗民蠢動,免次年兩省錢糧,並及川、陝被兵之區。
四年,以郊祀升配禮成,普免各省積欠緩徵地丁耗羨,及民欠籽種口糧漕糧銀,並積欠
緩徵民借米穀草束。十年,謁祖陵,免蹕路所經州縣錢糧之半。二十四年,以六旬萬壽,
免天下正耗民欠,及緩帶銀穀,計銀二千一百二十九萬兩有奇、米穀四百餘萬石。四川、
貴州兩省無民欠,免明年正賦十之二。
災蠲有免賦,有緩徵,有賑,有貸,有免一切逋欠。清初定製,凡遇災蠲,起運存
留均減。存留不足,即減起運。順治初,定被災八分至十分,免十之三;五分至七分,
免二;四分免一。康熙十七年,改為六分免十之一,七分以上免二,九分以上免三。雍
正六年,又改十分者免其七,九分免六,八分免四,七分免二,六分免一。然災情重者,
率全行蠲免。凡報災,夏災以六月,秋災以七月。既報,督撫親蒞災所,率屬發倉先賑,
然後聞。康熙三年,戶部奏遇災之地,先將額賦停徵十之三,以待題免。四年,御史郝
維訥請凡災地田賦免若干,丁亦如之。其後丁隨地起,凡有災荒,皆丁地並蠲。旨下之
日,州縣不即出示,或蠲不及數、納不留抵者,科以侵欺之罪。乾隆元年,安徽布政使
晏斯盛請「嗣後各省水旱應免錢糧之數,於具題請賑日始,限兩月造報,並請將丁銀統
入地糧銀內覈算蠲免」。從之。聖祖、高宗兩朝,疊次普免天下錢糧,其因偏災而頒蠲
免之詔,不能悉舉。仁宗之世,無普免而多災蠲,有一災而免數省者,有一災而免數年
者。文宗以後,國用浩繁,度支不給,然遇疆臣奏報災荒,莫不立予蠲免。若災出非常,
或連年饑饉,輒蠲賑兼施雲。
倉庫京師及各直省皆有倉庫。倉,京師十有五。在戶部及內務府者,曰內倉,曰恩
豐;此外曰祿米,曰南新,曰舊太,曰富新,曰興平,曰海運,曰北新,曰太平,曰本
裕,曰萬安,曰儲積,曰裕豐,曰豐益。在通州者,曰西倉,曰中倉。各省漕運,分貯
於此。直省則有水次倉七:曰德州,曰臨清,曰淮安,曰徐州,曰江寧,各一;惟鳳陽
設二。為給發運軍月糧並駐防過往官兵糧餉之需。其由省會至府、州、縣,俱建常平倉,
或兼設裕備倉。鄉村設社倉,市鎮設義倉,東三省設旗倉,近邊設營倉,瀕海設鹽義倉,
或以便民,或以給軍。大抵京、通兩倉所放米,曰官俸,曰官糧,亦名甲米,二者去全
漕十之六。其一,養工匠,名匠米。其一,定鼎時,宗臣封親王者六,封郡王者二,世
宗之弟封親王者一,此九王子孫,自適裔外,並有封爵,以世降而隨之,統名恩米,二
者去京倉百之一。是以雍正以前,太倉之粟常有餘。
乾隆二十八年,戶部侍郎英廉疏言:「邇年因賑恤屢截留漕運,間遇京師糧貴,復
發內倉米石平□,儲積漸減。請於湖廣、江西、江南、浙江產米之區,開捐貢監,均收
本色,收足別貯。遇截漕之年,即於次年照數補運京倉。」下九卿議准,旋復停止。及
嘉慶中,川楚盜起,水旱間作,工匠既倍於昔,而九王之後亦愈衍愈眾。咸豐後,復有
粵寇之亂,運道不通,倉儲益匱,亂平稍復舊例。
向京師平□,有五城米局,八旗米局。五城米局始於康熙。雍正四年,於內城添廠,
並添五城、通州廠各一。乾隆二年,增五城為十廠,尋又添設八廠於四鄉。九年,於四
路同知設四廠。八旗米局凡二十四,又通州左右翼兩局,皆設於雍正六年。乾隆元年,
並為八局,旋仍舊。十五年,命二十四局分左右翼辦理,不拘旗分。十七年,以米價未
平,且有勒買之弊,諭並通州兩局停止。
其直省常平、裕備等倉,順治十一年,命各道員專管,每年造冊報部。十七年,戶
部議定常平倉穀,春夏出□,秋冬糴還,平價生息,兇歲則按數給散貧戶。康熙六年,
甘肅巡撫劉斗疏言:「積米年久恐浥爛,請變價糴新穀。」從之。七年,陝西巡撫賈漢
復請將積穀變價生息。帝諭出陳入新,原以為民,若將利息報部,反為民累,著停止生
息。十九年,諭常平倉留本州縣備賑,義倉、社倉留本村鎮備賑。三十年,戶部議令直
隸所捐米石,大縣存五千石,中縣四千,小縣三千;嗣又令再加貯一倍。三十一年,議
定州縣積穀,照正項錢糧交代,短少以虧空論。三十四年,議定江南積穀,每年以七分
存倉,三分發□,並著為通例。四十三年,議定州縣倉穀霉爛者,革職留任,限一年賠
完復職;逾年不完,解任;三年外不完,定罪,著落家產追賠。
時各省州縣貯穀之數,山東、山西大州縣二萬石,中州縣萬六千石,小州縣萬二千
石;江西大州縣一萬二千石;江蘇、四川率不過五六千石;而福建現在捐穀二十七萬石,
常平又存五十六萬石;台灣捐穀及常平為最多,共八十餘萬石。令酌留三年兵需,餘變
價充餉。四十七年,議定州縣官於額貯外加買貯倉,准其議敘,若捐穀以少報多,或將
現貯米捏作捐輸,後遇事發,除本管知府分賠外,原報督撫一並議處。至官將倉穀私借
於民,計贓以監守自盜論,穀石照數追賠。五十四年,議定紳民捐穀,按數之多寡,由
督撫道府州縣分別給扁,永免差役。
雍正三年,以南方潮濕,令改貯一米易二穀。四年,浙閩總督高其倬疏言:「閩省
平糴有二大病:一,交盤之弊不清,各官授受,皆有價無穀,而價又不敷買補;一,平
□之價太賤,每石減價至一兩,且有不及一兩者,各屬雖欲買補,緣價短束手,而奸民
乘此謀利,往往借價貴,煽惑窮民,竟欲平□之期,一歲早於一歲,平□之價,一年賤
於一年。請嗣後視米之程高下,每石以一兩二錢或一兩三錢,穀則定以六錢五分或六錢,
總以秋成後既平之價為準。」帝韙其言。尋定州縣倉廠敖不修,致米穀霉爛者,照侵蝕
科斷,並將虧空各州縣解任。其穀令自行催還,限以一年,逾限者治罪。五年,定各省
常平倉,每年底令本府州盤查。如春借逾十月不完,或捏造,俱行參處,照數追賠。又
因福建常平倉各屬有銀穀兩空者,有無穀而僅存價者,查實,將虧空之州縣官更換。
十三年,內閣學士方苞上平□倉穀三事:「一,倉穀每年存七□三,設遇價昂,必
待申詳定價,窮民一時不得邀惠。請令各州縣酌定官價,一面開□,一面詳報。一,江
淮以南地氣卑濕,若通行存七□三,恐積至數年,必有數百萬霉爛之穀,有司懼罪,往
往以既壞之穀抑派鄉戶。請飭南省各督撫,驗察存倉各穀色,因地分年,酌定存□分數;
河北五省倘遇歲歉,亦不拘三七之例。一,穀之存倉有鼠耗,盤糧有折減,移動有腳價,
□糴守局有人工食用,春□之價即稍有贏餘,亦僅足充諸費。請飭監司郡守歲終稽查,
但數不虧,不得借端要挾,倘逢秋糴價賤,除諸費外,果有贏餘,詳明上司別貯,以備
歉歲之用。」下部議行。
乾隆三年,兩江總督那蘇圖疏言平□之事,止須比市價酌減一二分。兩廣總督鄂彌
達亦言:「平□之價,不宜頓減。蓋小民較量錙銖,若平□時官價與市價懸殊,則市儈
必有藏以待價,而小民藉以舉火者,必皆仰資官穀。倉儲有限,商販反得居奇,是欲平
□而□仍未平也。從來貨積價落,民間既有官穀可糴,不全賴舖戶之米,舖戶見官穀所
減有限,亦必稍低其價以冀流通。請照市價止減十一,以次遞減,期年而止,則舖戶無
所操其權,而官穀不至虞其匱。」均報可。七年,諭:「從前張渠奏請減價□穀,成熟
之年,每石照巿價減五分,米貴之年減一錢。但思歉歲止減一錢,窮民得米仍艱。嗣後
著督撫臨時酌量應減若干,奏明請旨。如有奸民賤糴貴□,嚴拏究治。」
十三年,高宗諭大學士、戶部曰:「邇來常平倉額日增,有礙民食,嗣後應以雍正
年間舊額為準。」尋議雲南不近水次,陝、甘兼備軍務,向無定額,請以現額為準。雲
南七十萬石,西安二百七十萬石,甘肅三百七十萬石,各有奇。又福建環山帶海,商運
不通,廣東嶺海交錯,產穀無幾,貴州不通舟楫,積貯均宜充裕,以現額為準,福建二
百五十餘萬石,廣東二百九十餘萬石,貴州五十萬石。其餘照雍正年間舊額:直隸二百
一十萬石,奉天百二十萬石,山東二百九十萬石,山西百三十萬石,河南二百三十萬石,
江蘇百五十萬石,安徽百八十萬石,江西百三十萬石,浙江二百八十萬石,湖北五十萬
石,湖南七十萬石,四川百萬石,廣西二十萬石,各有奇,通計十九省貯穀三千三百七
十餘萬石,較舊額四千四百餘萬石,應減貯千四百餘萬石。自是各省或額缺不補。二十
三年,特諭采買還倉。三十一年,各省奏銷,報實存穀數,惟江西、河南、廣東與十三
年定額相同。其視舊額增多者:湖南百四十三萬石,山西二百三十萬石,四川百八十五
萬石,廣西百八十三萬石,雲南、貴州皆八十餘萬石。而浙江視舊額減少二百二十萬石,
奉天減少百萬,甘肅減少百四十萬;其直隸、江蘇、安徽、福建、湖北、山東、陝西或
減二十萬、或減五六十萬。蓋聚之難而耗之易如此。
嘉慶初,仁宗屢下買補之令。四年,諭曰:「國家設立常平倉,若不照額存儲,僅
將穀價貯庫,猝遇需米之時,豈銀所能濟用?」命各省采買還倉。十七年,戶部浙江司
所存常平倉穀數凡三千三百五十萬八千五百七十五石有奇,去乾隆中定額猶不遠。至道
光十一年,副都御史劉重麟、御史卞士雲先後疏言,各直省州縣於常平倉大率有價無穀,
其價又不免侵用。帝命各督撫嚴覈究治。然據十五年戶部奏,查各省常平倉穀實數,仍
止二千四百餘萬石,又非嘉慶時可比,況咸豐間天下崩亂之日乎。同治三年諭:「近來
軍務繁興,寇盜蜂起,所至地方輒以糧盡被陷,其故由各州縣恣意侵挪,遇變無所依賴。
嗣後各省常平倉,責成督撫認真整頓。」迨光緒初,直隸、河南、陝西、山西迭遭旱災,
饑民死者日近萬人。四年,給事中崔穆之,八年,御史鄔純嘏,復先後請籌辦倉穀,於
是各督撫始稍加意焉。
其社義各倉,起於康熙十八年。戶部題准鄉村立社倉,市鎮立義倉,公舉本鄉之人,
出陳易新。春日借貸,秋收償還,每石取息一鬥,歲底州縣將數目呈詳上司報部。六十
年,奉差山西左都御史硃軾奏請山西建立社倉,諭曰:「從前李光地以社倉具奏,朕諭
言易行難。行之數年,果無成效。張伯行亦奏稱社倉之益,朕令伊暫行永平地方,其有
效與否,至今未奏。凡建設社倉,務須選擇地方敦實之人董率其事。此人並非官吏,借
出之米,還補時遣何人催納?即豐收之年,尚難還補,何況歉歲?其初將眾人米穀扣出
收貯,無人看守,及米石缺空,勢必令司其事者賠償,是空將眾人之米棄於無用,而司
事者無故為人破產賠償也。社倉之法,僅可小邑鄉村,若由官吏施行,於民無益。今硃
軾復以此為請,即令伊久住山西,鼓勵試行。」雍正二年,諭湖廣總督楊宗仁、湖北巡
撫納齊喀、湖南巡撫魏廷珍等:「前命建社倉,本為民計。勸捐須俟年豐,如值歉歲,
即予展限。一切條約,有司勿預,庶不使社倉頓成官倉。今乃令各州縣應輸正賦一兩者,
加納社倉穀一石。聞楚省穀石現價四五錢不等,是何異於一兩正賦外加收四五錢火耗
耶?」尋議定:凡州縣官止任稽查,其勸獎捐輸之法,自花紅遞加扁額以至八品冠帶。
如正副社長管理十年無過,亦以八品冠帶給之。其收息之法,凡借本穀一石,冬間收息
二鬥。小歉減半,大歉全免,祗收本穀。至十年後,息倍於本,祗以加一行息。
三年,從江蘇巡撫何天培請,止頒行社倉五事:一,賑貸均預造排門冊存案;一,
正副社長外,再舉一殷實者總司其事;一,州縣官不許干預出納;一,所需紙筆,必勸
募樂輸,或官撥罰項充用;一,積穀既多,應於夏秋之交,減價平□,秋收後照時價買
補。
五年,因湖廣社倉虧空,諭:「邇年督撫辦社倉最力者,惟湖廣總督楊宗仁。今據
福敏盤查,始知原報甚多,而現貯無幾。朕思舉行此法實難。我聖祖仁皇帝深知之,是
以李光地奏請而未允,張伯行暫行而即罷。蓋在富民無藉乎倉,則輸納不前,而貧者又
無餘粟可納。至於州縣官,實心者豈可多得?湖廣虧缺之數,倘系州縣私用,必嚴追賠
補,或民間原未交倉,或交倉之數與原報多寡不符,若令照數完納,恐力未敷,須斟酌
辦理。」六年,世宗諭曰:「前岳鍾琪請於通省加二火耗內應行裁減每兩五分之數,且
暫徵收,發民買穀,分貯社倉,俟數足即行裁減,是以暫收耗羨之中,隱寓勸輸之法,
實則應行斟酌之耗羨,即小民切己之貲財,而代民買貯之倉儲,即小民自捐之積貯。乃
陝省官員以為收貯在官,即是官物,而胥吏司其出納者,遂有勒買勒借之弊。今特曉示,
鐫石頒布,儻地方官有如前者,以撓擾國政、貽誤民生治罪。」
乾隆四年,戶部議准陝西巡撫張楷奏定社倉事例:一,社長三年更換;一,春借時
酌留一半,以防秋歉;一,限每年清還;一,將借戶穀數姓名曉示;一,令地方官稽查
交代分賠。五年,議定陝、甘社穀凡系民間者,聽自擇倉正、副管理。其系加二耗糧內
留五分為社糧者,責成地方官經理,入於交代。自是之後,州縣官視同官物,凡遇出借,
層遞具詳,雖屬青黃不接,而上司批行未到,小民無由借領。此後應請令州縣於每年封
印後,酌定借期,一面通詳,一面出借,其期按耕種遲早以為先後。得旨允行。
十八年,直隸總督方觀承疏言:「義倉始於隋長孫平,至宋硃子而規畫詳備。雖以
社為名,實與義同例。其要在地近其人,人習其事,官之為民計,不若民之自為計,故
守以民而不守以官,城之專為備,不若鄉之多為備,故貯於鄉而不貯於城。今使諸有司
於四鄉酌設,粟黍從便,並選擇倉正、副管理,不使胥吏干預。現據報捐穀數共二十八
萬五千三百餘石,合百四十四州縣衛所,共村莊三萬五千二百一十,為倉千有五。」帝
嘉之。三十七年,戶部議准,社倉仍令官經理出納。
嘉慶四年,又議准社義各倉出納,由正、副長經理,止呈官立案。道光五年,安徽
巡撫陶澍疏言:「義倉苟欲鮮弊,惟有秋收後聽民間量力輸捐,自擇老成者管理,不減
□,不出易,不借貸,專意存貯,以待放賑。」如所議行。其後軍興,各省皆廢。同治
六年,特諭興復。光緒中,惟陝西巡撫馮譽驥所籌建者千六百餘所為最多雲。
其旗倉在東三省者,初皆貯米二千萬石。營倉自康熙二十二年始。時山海關各口建
倉,達於黑龍江墨爾根。三十年,令江寧、京口等處各截留漕米十萬石存貯。三十六年,
諭沿邊衛堡如榆林等處均貯穀。四十九年,以湖南鎮筸改協為鎮,撥借帑銀三千兩,買
穀貯倉。五十四年,命貯米密雲、古北口。雍正三年,貯穀歸化城土拉庫。四十七年,
先後命廣東提標各營暨諸鎮協均貯穀,其後復推行貴州、四川、浙江、福建、河南。十
一年,命喜峰口貯穀。
乾隆元年,設河標營倉。十一年,又命山東河標設立。鹽義倉,自雍正四年始。時
兩淮眾商捐銀二十四萬,為江南買穀建倉之用,巡鹽御史噶爾泰以聞,並繳公務銀八萬,
共三十二萬。諭以三萬賞給噶爾泰,餘照所請,賜名「鹽義」。既而浙江眾商亦捐銀十
萬,諭巡撫李衛於杭州建倉。乾隆九年,又准山東票商仿行。
庫之在京師屬內務府者,設御用監掌之。順治十六年改為廣儲司。十八年,分設緞
庫、銀庫、皮庫、衣庫。康熙十八年,增設茶庫、磁庫,合之為六。其屬於戶部者,曰
銀庫、曰緞庫、曰顏料庫,合之為三。此外盛京戶部銀庫,貯金銀、幣帛、顏料等物,
以供二陵祭祀,及東三省官兵俸餉賞賚之用。各省將軍、副都統、城守尉庫,各貯官兵
俸餉,及雜稅官莊□買糧價。布政使司庫,貯各州縣歲徵田賦、雜賦銀。按察司庫,貯
贓罰銀錢。糧道庫,貯漕賦銀、驛站馬伕工料。河道庫,貯河餉。兵備道庫,貯兵餉。
鹽運使司鹽課各稅務由部差者,有監督庫。如道、府、□、州、縣官兼理者,有兼理徘
庫,均貯關鈔。地居沖要之分巡道庫、府庫、直隸州庫及分駐苗疆之同知、通判庫,均
量地方大小,距省遠近,酌量撥司庫銀分貯。州、縣、衛所庫,貯本色正雜賦銀,存留
者照數坐支,輸運者輸布政使司庫。
凡諸庫每歲出納之數,皆造冊送戶部察覈,惟贓罰例輸之刑部。河工兵餉又兼達兵、
工兩部。戶部於直省庫儲,其別有五。曰封儲。如酌留各布政司銀兩,督撫公同封儲,
有急需,題奏動支,擅用論斬是也。此制定於雍正五年。以直隸近京,獨無留貯。各省
自三十萬至十萬,析為三等。其後直隸亦有之。惟盛京戶部銀庫,自乾隆四十二年由京
撥給一千萬,永遠存貯。四十三年,覆命將軍兼管。曰分儲。如各省道庫、府庫,封貯
銀兩,遇州縣急需,請領即行發給,一面詳報籓司督撫,仍令各州縣將支銷銀兩,隨案
具詳聽覈是也。其後各繁劇州縣,亦照京縣例撥貯,而未有定額。及雍正八年,乃定各
省道、府、州、縣分貯之額,自三十萬至十萬,析為四等。曰留儲。如存留屬庫坐支銀
兩,撥款給發,例免解司是也。曰解儲。如布政使司庫,儲府、州、縣、衛解送正雜賦
銀;按察司庫,收贓罰銀;及將軍、副都統、城守尉庫,糧道庫,收各處移解官兵俸餉
漕項等銀是也。曰撥儲。如各省兵備道庫,歲儲由布政司或鄰省撥解官兵銀,河道庫,
歲儲本省及鄰省撥解官兵俸餉,並歲修搶修銀,及伊犁歲需俸餉銀,塔爾巴哈台歲需新
餉銀,西藏歲需台費銀,雲南歲需銅本銀,貴州歲需鉛本銀,皆由各省撥解是也。戶部
總稽之,俾慎其收發,令各省解部地丁,將足色紋銀傾鎔元寶,合部頒法馬,每枚五十
兩,勿加滴珠。
凡起解餉銀,布政使親同解官兌封押字,令庫官鈐印,當堂裝鞘,給發兵牌。又州
縣官錢糧交代,由接任官造具接收冊結,同監盤官印結,上司加結送司,詳請咨部,不
得逾限。布政使升轉離任,將庫儲錢糧並無虧挪之處附奏,其新任接收,亦具摺奏聞,
仍照例限詳題。按察使交代,由巡撫會同籓司查覈詳題,且時其盤查,令各督撫於布政
使司庫錢糧奏銷交代時,親赴盤查,具結報題。督撫新任亦然。府、州、縣庫儲錢糧奏
銷時,所管道、府親赴盤查結報,不得委查取結,及預示日期,縱令掩飾。
至戶部銀庫,康熙四十五年,以貯銀多,諭將每年新收銀別行收貯,至用銀時,將
舊銀依次取用。乾隆四十一年,戶部奏准各直省解京銀兩,無論元寶、小錠,必鏨鑿州
縣年月及銀匠姓名。嘉慶十九年,命各省銀解部,隨到隨交。道光十二年,又命官解官
交。蓋向來京餉及捐項,皆由銀號交庫也,然其弊不易革。同治三年,戶部奏准凡由銀
號交庫者,均收足色銀兩,錠面鏨明某號字樣,倘有弊端,即照原數加十倍罰賠。光緒
四年,又奏准嗣後各省督撫並各路統兵大臣赴部領餉,須遵章遞印領,蓋所以重庫儲而
杜流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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