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一百三十三

    ○邦交六

    △日本

    日本久通中國。明季以寇邊禁互市,清興始復故。康熙十二年,平南王尚可喜致書
於長崎奉行,請通商舶。閩、粵商人往者益眾,雜居長崎市。初有船百八十艘,後由七
十艘迭減至二十餘艘。貨運中國歲限八千貫,置奉行三人譏察之,榷其稅。然日本方嚴
通海之禁,其國人或潛來台灣及各口貿易,事發輒罪之。三十二年,廣東廣西總督石琳
奏,日本船避風至陽江縣。詔資以衣食,送浙江,具舟遣歸。

    雍正六年,浙江總督李衛以日本招集內地人,教習弓矢技藝,制造戰船,慮為邊患,
奏明:「密飭沿海文武營縣,及各口稅關員役,嚴行稽查,水師兵船不時哨巡,以為有
備無患之計。」上覽奏,諭曰:「昔聖祖遣織造烏林達麥爾森陽為商人,往覘其國。比
覆命,盛言國小民巽,開洋之舉繼此而起。朕數諭閩、廣督撫留意考察。聞日本近與朝
鮮交親,往來無間。夫安內攘外之策,以固本防患為先。其體朕前諭無怠。」並頒諭沿
海諸省防海。兩廣總督孔毓珣疏請沿海練舟師、置火器、增砲台,並自赴廈門、虎門諸
口巡察。上不欲啟外人疑懼,但令飭備而已。李衛復奏稱:「日本貿易不能遽絕,請於
洋商中擇殷富老成者,立八人為商總,責其分處稽察,互相繩舉,庶免日久弊生之慮。」
報可。乾隆四十六年,戶部奏請頒江海關則例,定東洋商船出口貨稅律。嘉慶元年,上
諭:「日本商人每遇風暴,漂至沿海,情殊可憫。其令有司送乍浦,附商船歸國。」著
為令。

    初,日本專主鎖港,通華商而禁西洋諸國。及明治維新,始與各國開港通商。後以
各國鹹在中華互市,同治元年,長崎奉行乃遣人至上海,請設領事,理其國商稅事。通
商大臣薛煥不許。三年,日本商船介英領事巴夏禮以求通。七年,長崎奉行河津又致書
江海關道應寶時,言其國人往來歐洲,時附西舶經行海上,或赴內地傳習學術,經營商
業,皆有本國符,乞念鄰誼保護。許之。

    九年,日本遣外務權大丞柳原前光□外務卿書致總理各國事務署,略曰:「方今文
化大開,交際日盛。我近與泰西十四國訂盟。鄰如貴國,宜先通情好、結和親;而內國
多故,遷延至今,信誼未修,深以為憾。茲令前光等詣台下,豫商通信,以為他日遣使
修約之地,幸取裁焉。」前光至天津,三口通商大臣成林、直隸總督李鴻章達其書總署,
議允通商而拒其立約。前光謁鴻章曰:「西人脅我立約,彼此相距十萬裡,尚遣公使、
領事遠來保其僑民。中、日脣齒相依,商賈往還,以無約故,反託外人代理,聽其約束,
喪失國權,莫此為甚。今特使人遠輸誠意,而其來也,西人或交尼之;若不得請,是重
吾恥也,前光雖死,不敢奉命。」鴻章復為請於朝,下廷議。兩江總督曾國籓等疏言:
「日本二百年來,與我無嫌。今援西國之例,詣闕陳辭,其理甚順。自宜一視同仁,請
與明定規約,分條詳列,不載比照泰西總例一語,致啟利益均霑之心。」上韙其議,允
前光請,命總署答書,詔鴻章豫籌通商事。

    十年,日本以大藏卿籐原宗臣為專使來聘,命授李鴻章欽差大臣,應寶時、陳欽副
之,與議條款。日使初請照西約辦理。久之,始訂條約十八款,通商章程三十三款,互
遣使臣,設領事,以上海等十五口與日本橫濱等八口通商,而禁其私入內地,微異西國。
諸約既成,宗臣來獻儀物,期來年換約。十一年,日本罷宗臣官,遣柳原前光詣北洋大
臣李鴻章交日本外務卿副島照會,謂來歲與歐西諸國改修條約,欲酌改所議事件,與歐
西一律,豫擬條款請商。鴻章答以去秋甫經立約,尚未互換,此時遽行改議,殊非信守。
特令津海關道陳欽等與商,均俟換約後照約商辦。

    十二年四月,日本使臣副島種臣來京換約,遣其隨員柳原前光、繙譯官鄭永寧詣總
署詢三事:一詢澳門是否中國管轄,抑由大西洋主張?一詢朝鮮諸凡政令,是否由朝鮮
自主,中國向不過問?一詢台灣生番戕害琉球人民,擬遣人赴生番處詰問等語。王大臣
等當與辯正。尋命李鴻章為換約大臣,與之互換。副島種臣並致國書,慶賀大婚及親政
大典。時各國因請覲,報可,副島種臣亦請面遞國書,許之。尋進賀儀方物,答以禮,
並給璽書。副島種臣照會,使事畢回國。李鴻章以日本換約時,其上諭內僅蓋用太政官
印,未用國璽,駮令換用。繙譯官鄭永寧謂:「本國向與西洋各邦換約,均鈐用太政官
印。」鴻章謂:「見爾國副本,聲明鈐用國璽,又上海道抄送總領事井田讓等敕書,亦
用國璽。」鄭永寧允回國換寄。時日本未設駐京公使,交涉事託俄使倭良嘎哩代辦。

    十三年三月,日本兵船至廈門,聲稱赴台灣查辦生番。李鴻章致書總署,謂:「各
國興兵,必先有文函知會,因何起釁。台灣生番一節,並未先行商辦,豈得遽爾稱兵?」
既聞美人李讓禮帶領陸軍,又雇美國水師官領兵船,欲圖台灣。李鴻章復致總署,謂:
「此事如果屬實,不獨日本悖義失好,即美人幫助帶兵,雇商船裝載弁兵軍械,均屬違
背萬國公法,且與美約相助調處之意不符。應請美使遵照公法,撤回李讓禮等,嚴禁商
船應雇裝載弁兵。日本既無文函知會,僅將電信抄送上海道。雲派員往台灣查問,難保
不乘我不備,闖然直入閩省,應先派兵輪水師,往台灣各港口盤查了望,另調得力陸軍
數千,即用輪船載往鳳山、琅軿附近一帶,擇要屯紮,為先發計。」乃日本兵船忽犯台
灣番社,以兵船三路進攻,路各五六百人。生番驚竄,牡丹、高士佛、加芝來、竹仔各
社鹹被焚。其時尚有兵輪船泊夏門。於是台灣戒嚴,命船政大臣沈葆楨渡台設防。葆楨
密疏聯外交、儲利器、儲人才、通消息四事。閩浙總督李鶴年亦陳台灣地利,並遣水路
各營分往鳳山、澎湖等處屯紮。

    是月日本攻生番網索、加芝來等社,移兵脅龜仔角社,社番誓不降。帝命福建布政
使潘霨赴台灣會商設防。五月,沈葆楨、潘霨率洋將日意格、斯恭塞格至台灣,奏陳理
諭、設防、開禁等事,皆報可。初八日,潘霨偕台灣兵備道夏獻綸及洋將日意格、斯恭
塞格等,乘輪船由安平出海抵琅軿。詣日營,晤中將西鄉從道,示以葆楨照會,略雲:
「生番土地隸中國者二百餘年,殺人者死,律有明條,雖生番豈能輕縱。然此中國分內
應辦之事,不當轉煩他國勞師糜餉。乃聞貴中將忽然以船載兵,由不通商之琅軿登岸。
台民惶恐,謂不知開罪何端,使貴國置和約於不顧?及觀貴中將照會閩浙總督公文,方
知為牡丹社生番戕害琉球難民而起。無論琉球雖弱,儘可自鳴不平。即貴國專意恤鄰,
亦何妨照會總理衙門商辦。乃積累年之舊案,而不能候數日之回文,此中曲直是非,想
亦難逃洞鑒。今牡丹社已殘毀矣,而又波及於無辜之高士佛等社。來文所稱殛其兇首者,
謂何也?所稱往攻其心者,謂何也?幫辦潘布政使自上海面晤貴國柳原公使,已商允退
兵,以為必非虛語。乃聞貴中將仍扎營牡丹社,且有將攻卑南社之謠。夫牡丹社戕琉球
難民者也。卑南社救貴國難民者也。以德為怨,想貴中將必不其然。第貴中將知會閩浙
總督公文,有佐籐利八至卑南番地亦被劫掠之語,誠恐謠傳未必無因。夫鳧水逃生者,
有餘資可劫,天下有劫人之財,肯養其人數月不受值者耶?即謂地方官所報難民口供不
足據,貴國謝函俱在,並未涉及劫掠一言。貴國所賞之陳安生,即卑南社生番頭目也。
所賞之人即所誅之人,貴國未必有此政體。兩國和誼,載在盟府,永矢弗諼。本大臣敢
不開誠布公,以效愚者之一得,惟高明裁察見覆。」霨復造其營,從道辭以病。霨及獻
綸遂遣人傳各社番目,至者凡十五社,譯傳大意,皆求保護。因諭令具狀,原遵約束,
不敢劫殺。霨等宣示國家德意,加以犒賞。番目等鹹求設官經理,永隸編氓。霨等因從
道不出,將還。從道復來謁,堅以生番非中國版圖為詞。及示以台灣府志所載生番歲輸
番餉之數,與各社所具結狀,日將始婉謝。請遣人附我輪船,一至上海,致書柳原前光,
一請廈門電報本國,暫止添兵。霨等遂返。

    初,日本逐牡丹社番踞其地。旋有輪船二先後至,一逕往後山射寮港,一載兵二百、
婦人十餘泊射寮港,攜食物什具農器,及花果草木各種,分植龜潭、後灣,為久居計。
窺我兵力不厚,仍肆要求。沈葆楨請派水師提督彭楚漢率師來台灣。日旋增兵駐風港。
沈葆楨急飭營將王開俊由東港進駐枋寮,以戴德一營由鳳山駐東港為後應。日人水野遵
入豬勞索、高士佛諸社,又自後灣開道達龜山巔,其風港之營將分駐平埔為援應。因遣
其通事彭城中平至琅軿,謁委員周有基,訊中國四處佈兵何意。有基以巡察應之。葆楨
照會日將,勸令回兵。時李鴻章亦深慮台地兵單。及沈葆楨請借撥洋槍隊,即奏以提督
唐定奎統軍赴台灣助防。葆楨亦奏稱:「澎湖為台、廈命脈所關,守備單弱,非大枝勁
旅,仍無以壯民氣而戢戎心。請催迅速前來,庶台、澎氣脈藉以靈通,金、廈諸防亦資
鞏固。」奉旨俞允。潘霨又偕前署鎮曾元福等赴鳳山舊城募土勇,並勵鄉團。因親履海
口之打鼓山等處,踏勘要隘,建立兵柵,以待淮軍分駐。

    是月柳原前光入京先謁李鴻章,鴻章遣道員孫士達往答拜,屬以到京後勿言兵費及
請覲兩事。日本又遣大久保利通入京。美領事畢德格復出任調停,說鴻章仍允照柳原原
議三條,並加撫恤賠命。

    初,日人劉穆齋在花蓮港遭風,破船失銀,稱社番盜劫。沈葆楨命夏獻綸集訊其地
居人及船戶,查無劫掠失銀之事。惟日人欲從生番租地,給有洋銀,番目來益不受而止,
並繳出日本前給旗物。葆楨因奏言:「日本和約第三條,禁商民不准誘惑土人;第十四
條,約沿海未經指定口岸,不准駛入;第二十七條,船隻如到不准通商口岸私作買賣,
准地方官查拿。今台後歧萊地方,中國所轄,並非通商口岸。此次前赴歧萊之成富清風
等,攜游歷執照,勾引土番,均違和約。現已確查歧萊各社並無竊盜銀物。其繳出旗、
扇各件,當即發交蘇松太道,轉給駐滬日本領事收回,將游歷執照追銷。其違約妄為之
處,應由彼國自行查辦。並錄民、番供結,咨呈總署,牒其外務省,轉飭日本領事照章
辦理,以弭釁端。」從之。命速修安平砲台,及籌辦鐵甲船。續諭:「日本雖未啟兵端,
然日久相持,終非了局。現淮軍續抵鳳山,羅大春業抵蘇澳、滬尾、雞籠等口,調兵扼
扎。」葆楨於是設防益嚴,日人乃謀撤兵。而西鄉從道仍遷延不即退,欲牡丹社賠給兵
費。

    柳原前光既至京,先遞照會有「台灣生番為無主野蠻,本不必問之中國」之語。先
請覲見。總署責以:「台灣生番系中國地,不應稱為『無主野蠻』。迭次來京,並未與
中國商明,何以捏稱中國允許日本自行辦理?」柳原前光答辯。久之,始議定三條,給
撫恤銀十萬,再給修道建房費四十萬兩,定期撤兵付銀,互換條約。於是大久保往琅軿,
命領事福島九成謁沈葆楨陳五事:一,請派人受代;一,請撤銷兩國大臣來往公文;一,
請被害遺骸於收埋處建碑表墓,並許日人以後登岸掃祭;一,請以後台灣交涉事件,由
中國官交廈門領事。葆楨以撫局已成,允之。惟於登岸掃祭一節,覆以須有領事官鈐印
執照,祭畢即歸。遂各遣員交代。事訖,西鄉從道率兵去。

    光緒元年八月,日本署公使鄭永寧牒中國,請補正前約。李鴻章令津、滬兩道詳議,
復將各條逐加查核,因致總署雲:「通商章程第二十八款,進出口稅未便一例,及日本
進口稅則第八十三條(毛曷)布類,又日入至日出不准開封鎖艙,應行更正補載等事,可
以照准。但換定之約,不便改寫,祗可由總署另給照覆,附刊章程之後。至鴉片嚴定罰
款一條,彼國既有各國貿易通例,或可權宜照辦,無須補列。查曾國籓預籌日本議約奏
內亦雲,彼國嚴禁傳教與鴉片,中國犯者即由中國駐員懲辦,或解回本省審辦,而鄭署
使照會末段,華民歸彼地方官照料,是中國遣理事官一端,實有難再從緩之勢。查橫濱、
長崎、神戶三處華民最多,總理事官駐最要之口,各口即選各幫公正司事,俾為副理事
官,遇事妥商辦理,實與中外大局有裨,應主持早辦。」總署亦以為然。會日使議改章,
欲於鴉片進口照西例加倍嚴罰,李鴻章亦援西例與爭。議久不決。

    是秋,日本派使臣帶兵船往朝鮮攻毀砲台,以朝鮮砲擊日船,特遣森有禮為駐華公
使,要求總署發給護照,派人前往,又欲代遞文信。總署堅拒。李鴻章謂宜由總署致書
朝鮮政府,勸其以禮接待,或更遣使赴日本報聘,辨明開砲轟船原委,以釋疑怨,為息
事寧人之計。總署即派辦理大臣往問朝鮮政府。朝鮮政府頗不原與日本通商往來,而日
使森有禮往謁李鴻章,則以高麗非中國屬邦為詞。因提出條件三:一,高麗以後接待日
本使臣;一,日本或有被風船隻,代為照料;一,商船測量海礁,不要計較。鴻章答以
高麗系中國屬國。事既顯違條約,中國豈能不問,森使急求與高麗通好,鴻章請徐之。

    二年八月,始命直隸候補道許鈐身出使日本,擬設理事、副理事各員。日使森有禮
詣李鴻章,謂中國商民向由日本地方官管理。中國若派領事官前往,恐日本不肯承認。
鴻章答以同治十年修好條規第八條雲,兩國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設理事官。茲照約選派
理事,日本何能不認?日本自訂約後,在上海、廈門、天津設立領事,中國無不照約招
待。彼此一例,何能稍有區別?森使乃不復言。

    是年,日本屯兵琉球。福建巡撫丁日昌以琉球距台北雞籠,水程不過千里,請統籌
全局以防窺伺,報可。三年三月,日本因內亂,來借士乃得槍子百萬,政府以十萬應之。
五月,琉球國王密遣陪臣□咨赴閩,訴日本阻貢物。閩浙總督何璟等以聞,並出使日本
大臣何如璋。如璋乃往日本外務寺島宗則商議,並照會其外務卿,延不答覆。五年正月,
日人驅遣琉球官員之在日本者,令回琉球,並派內務大丞松田往琉球,廢琉球為郡縣,
並令改用紀元。如璋函報總署,復親往見其內務卿伊籐博文及外務卿,皆不得要領。時
有美前總統格蘭忒者,游歷來華,又將有日本之行。鴻章因以琉球事相託,格蘭忒慨然
以調處自任。及至日本,以琉球各島本分三部,商擬將中部歸球立君復國,中、東兩國
各設領事保護,其南部近台灣,為中國屬地,割隸中國,北部近薩摩島,為日本屬地,
割隸日本,冀可息事。而日本總稱琉球為己屬國,改球為縣,系其內政。格蘭忒請另派
大員會商。李鴻章因達總署,請照會日本外務省,請其另派大員來華會商。而日本則欲
中國另派大員前往東京,或如光緒二年在煙台會議。李鴻章執不許。

    會俄因廢約事,與中國肇釁。詹事府左庶子張之洞奏:「俄人恃日本為後路,宜速
聯絡日本。所議商務,可允者早允,但得彼國兩不相助,俄事自沮。」政府得奏,因徇
日使□戶璣之請,以南部宮古、八重山二島歸中國,而加入內地通商照各國利益均霑之
條。□戶璣又以本國現與西洋各國商議增加關稅、管轄商民兩事,美國已允,請一並加
入條約。總署以日本既與各國商議,俟日本與各國訂定後,再彼此酌議,暫不並加入約。
已定議矣,而右庶子陳寶琛以俄事垂定,球案不宜遽結,日約不可輕許上言。兩江總督
劉坤一、出使日本大臣黎庶昌、內閣學士黃體芳各有建議,皆不果行。八年十二月,李
鴻章復與總署議球案,欲就前議中國封貢議結,仍不決。

    十年九月,日本公使榎本武揚請於登州、牛莊二口運豆餅。政府以非條約所有。李
鴻章謂:「同治元年總署徇英使之請,暫弛豆禁,而已開竟難禁止。同治八年,滬上洋
商僱用輪船徑從牛莊裝豆運往長崎,當經總署飭總稅司查禁議罰,不果。以後豆石漸多
流入東洋,旋值中、日訂約,其時豆禁開已十年。日使援例為請,但允以通商別口買運,
至登、牛兩處,仍堅持不許。榎使所請,僅豆餅一項。中日通商章程載明年限屆滿,兩
國方可會商酌改。今尚未訂改期,若婉辭以緩,至重修商辦,似無不可。如仍嘵瀆,應
予通融,聲明原約其餘各款照舊信守,庶於羈縻之中,仍寓限制之義。」

    會朝鮮亂,日本進兵,以保護使館為名,又以中國兵槍傷日本兵為口實,十一年正
月,派參議伊籐博文為全權大臣,來華議事,並遞國書,進謁李鴻章。初日本敕書內有
「議辦前日案件,妥商善後方法」之語,李鴻章以為隱括朝案宗旨。伊籐開議要求三事:
一,撤回華軍;二,議處統將;三,償恤難民。鴻章以撤兵一節尚可商議,議處統將、
償恤難民,力爭不許。函致總署,謂議處、償血つ兩層,縱不能悉如所請,須求酌允其
一。但我軍入宮保護,名正言順,交戰亦非得已,斷無再加懲處之理。伊籐強請三事皆
允,鴻章只允撤兵,並要同撤,伊籐亦允。吳大澂擬四條,送交伊籐:一,一同撤兵;
二,練兵各營,須有中國教習武弁若干人,定立年限,年滿再行撤回;三,以後朝鮮與
日本商民爭端,日本派員查辦,不得帶兵,中國亦然;四,朝鮮如有內亂,朝王若請中
國派兵,自與日本無涉,事定亦即撤兵,不再留防。伊籐不以為然,自出所擬條款:一,
議定將來中、日兩國永不派兵駐朝;二,前約款仍與中、日兩國戰時之權無干,若他國
與朝鮮或有戰爭,或朝鮮有叛亂,亦不在前條之例;三,將來在朝鮮如有中、日兩國交
涉,或一國與朝鮮交涉,兩國各派員商辦;四,朝鮮教練兵士,宜由朝鮮選他國武弁一
員或數員教練;五,兩國駐朝兵,於畫押蓋印後四個月限盡撤。鴻章以伊籐所擬五條,
意在將來彼此永不派兵駐朝,辨駮不允。旋奉旨:「撤兵可允,永不派兵不可允;至教
練兵士一節,亦須言定兩國均不派員為要。」鴻章奉旨後,與伊籐會議,因議將前五條
改為三條:一,議定兩國撤兵日期;二,中、日均勿派員在朝教練;三,朝鮮若有變亂
重大事件,兩國或一國要派兵,應先互行文知照。遂定議,而於議處、償恤仍不許。惟
因當時日兵實被我軍擊敗傷亡,鴻章因牒日本致惋惜,並自行文戒飭官兵,以明出自己
意,與國家不相干涉。三月初四日,立約畫押,是為中日天津會議專條。

    十二年五月,日本公使鹽田議修約,李鴻章以為宜緩,因致總署,謂:「日廷現與
歐、美各國改約,應俟彼商定後,我再與議,庶可將西國所訂各款參酌辦理。又球案亦
當並商妥結,免致彼此久存芥蒂。請總署酌奪。」旋因長崎兵捕互鬥案出,暫置未議,
而琉球遂屬於日,不復議及矣。

    十三年正月,鹽田因崎案已結,請催修約,總署仍令李鴻章核覆。鴻章謂:「原約
分修好條規、通商章程為二。條規首段聲明彼此信守,歷久弗渝。通商章程第三十二款
則聲明現定章程十年重修。是章程可會商酌改,條規並無可改之說。至通商章程,大致
本與西約無甚懸殊。惟第十四、五款,不准日人運洋貨入內地、赴內地買土貨,為最要
關鍵。當時伊籐與柳原前光為此兩款力爭,鴻章堅持不改。今日稿第一款內,一曰遵守
彼國通商章程,再曰遵守清國與各與國所締通商章程,固寓一體均霑之意,實欲將十四、
五款刪除,關係甚大,請緩議。」時日本伊籐博文新秉政,仍欲中國派全權商議,卒不
果。

    二十年三月,朝鮮東學黨亂作,乞援於中國,中國派兵前往,日本旋亦以兵往。李
鴻章電駐日公使汪鳳藻,與日本政府抗議,日仍陸續出兵。及事平,駐韓道員袁世凱牒
日本駐韓公使大鳥圭介,援約同時撤兵。日本外務省提出三項:一,中、日兩國兵協同
平定韓國內亂;二,亂定後,兩國各設委員於京城,監督財政及吏治;三,募集公債,
以為朝鮮改革經費。總署電令汪鳳藻答覆,略謂朝鮮內政,應由朝鮮自由改革,不應干
預。日本政府覆鳳藻,謂朝鮮缺獨立資格,日本為鄰邦交誼,不能不代謀救濟。既又提
出二條件,謂無論中國政府贊成提案與否,日本軍隊決不撤回。中國主撤兵再議,日本
則要求議定再撤兵,持久不下。

    七月,日本遂宣戰,誤擊沈高昇英船。時日本寓華商民,屬美領事保護,中國寓日
商民,亦託美保護,美使調停無效。及戰事起,提督葉志超、衛汝貴守平壤牙山,先潰,
左寶貴陣亡,海軍繼敗。於是日軍渡鴨綠江,九連城、鳳凰城、金州、海城、大連、旅
順、蓋平、營口、登州次第失守,又破威海衛,襲劉公島,降提督丁汝昌,海軍艦盡熸。

    初,日人志在朝鮮,至是並欲中國割地賠費,指索台灣,又提出四條件:一,派大
員往東洋議約;二,賠兵費五萬萬;三,割旅順及鳳凰城以東地;四,韓為自主之邦。
二十一年正月,命張廕桓、邵友濂赴日本議和,拒不納,乃再以李鴻章為全權。鴻章至
日本,日本派伊籐博文、陸奧宗光為全權大臣,與鴻章會議於馬關,月餘不決。鴻章旋
為日本刺客所傷,又命其子李經芳為全權幫辦,卒訂約十一款:認朝鮮獨立,割遼南及
台灣,賠款二萬萬,且許以內地通商、內河行輪、制造土貨等事,暫行停戰。

    張之洞、劉坤一等聞之,亟電力爭。俄國亦約法、德勸日讓還遼南。日索交台灣益
亟,朝旨命台灣巡撫唐景崧交台,台民洶洶欲變,並引公法力爭。政府不得已,又因王
文韶、劉坤一電阻,乃諭之曰:「新定和約,讓地兩處,賠款二萬萬,日人堅執非此不
能罷兵。連日廷臣來奏,皆以和約為必不可准。目前事機至迫,和戰兩事,利害攸關,
即應主斷。」命直陳。又命李鴻章覆電伊籐展期。鴻章以原議批准電知,若改約另議,
適速其決裂,請暫行批換。乃派道員伍廷芳、聯元等往煙台換約。初限期四月十四日。
及伍廷芳等至煙台,日使伊東美久治請速換約,限十四日申刻。廷芳駮以停戰至十四夜
子刻為止,乃聽稍緩。亥刻換訖,伊東美久治即行。會台灣民變,將劫唐景崧、劉永福
守台,別求各國查照公法,從公剖斷。於是日派水師提督樺山資紀赴台,限日交割。政
府乃派李經芳為交付台灣大臣。經芳之澎湖,與樺山指交於舟次。自是台灣屬日矣。

    尋議還遼,日派林董為全權,與李鴻章議商,辯論久不決。嗣定議分為六款:一,
還遼南地;二,償兵費三千萬;三,交款三個月以內撤兵;四,寬貸日本軍隊占踞之間
所有關涉日本之中國臣民;五,漢文、日本文遇有解譯不同之處,以英文為憑;六,兩
國批准自署名蓋印之日起,遂在北京互換。復訂專條,於定議五日內互相達知,以期迅
速。是為中日遼南條約。

    先是中日新約第六款所列各條,如蘇州、杭州、重慶、沙市等處添設口岸,聽其任
便往來;第二條,日本輪船得駛入各口搭客運貨;第三條,日本臣民得在中國內地購買
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第四條,日本臣民得在中國制造各項工藝,又得將各項機器裝運
進口,止交進口稅,日本在中國制造一切貨物,即照日本運入中國貨物一體辦理等節:
朝廷因損失利權,欲挽救之。又值通商行船章程將開議,乃命中外臣工籌議。廖壽豐、
譚繼洵、鹿傳霖均有論奏,而張之洞言尤切直,並擬辦法十九條,電總署代奏:「一,
寧波口岸並無租界名目,洋商所居地在江北岸,即名曰洋人寄居之地,其巡捕一切,由
浙海關道出費雇募洋人充當。今日本新開蘇、杭、沙市三處口岸,系在內地,與海口不
同,應照寧波章程,不設租界名目,但指定地段縱橫四至,名為通商場。其地方人民管
轄之權,仍歸中國,其巡捕、緝匪、修路一切,俱由地方官出資募人辦理,不准日人自
設巡捕,以免侵我轄地之權。二,制造貨物,自系單指通商口岸而言,華文有含混內地
之意,須更正。『任便』兩字太寬,宜議定限制。三,出示曉諭產貨地方,須先完坐賈
釐捐,方准售賣。無論洋商、華商,一律辦理。日本人在內地購買土貨,只可暫行租棧
存放,不准自行開行,及自向散戶收買,以免奪我產貨地方坐賈釐稅,且杜華商影射洋
票漏釐。四,內地收買土貨,准其租棧暫存,不准購買房地、懸掛招牌。所買土貨,務
須運載出口,不得在內地轉售。洋貨運入內地,須大宗販賣,不准零售。租棧應給地方
公舉費用,須照華民房屋一律攤派。五,日本人在內地制造土貨,出廠後即完正稅一道,
運出通商地界,無論行銷內地及運出外洋,均須再完半稅一道。六,通商章程善後條約
第二款所載各項器用食物進口,通商各口皆准免稅,原為洋商在各口岸自用。若作貨物
轉售,應照值百抽五納稅,不得藉口家用雜物矇混免稅。七,日本輪船不准販運食鹽。
八,米穀、銅錢不准販運出洋。九,軍火禁販,非有官買執照,不准進口。十,日本輪
船不准拖帶民船,免致影射漏釐。十一,日本行內河輪船,尺寸大小、時刻早晚,須有
限制,以免傷礙民船。十二,日本輪船隻准到指定口岸裝卸人貨,不准沿途起卸搭載。
十三,內河輪船應收船鈔,須較長江加多,以備修理河道之費。十四,日本人入內地辦
貨賣貨,不准薙發改為華裝,違者查出即作華人照奸細治罪。十五,僱用華民工作,須
按日給值,聽其自原,不得立約限期,抑勒作工,鞭撻虐待。十六,裝運機器,制造各
物,須無傷民命,方能照准,不得以『任便』兩字藉口。十七,船隻非日本商人購置,
行戶藉日本商資本不得懸掛日本旗,若有冒名包庇,查出即行充公。十八,制造各廠,
如有藏匿犯法華人,一面由地方官知照領事,一面即派人到廠緝拏,廠主不得袒庇。如
廠主確知為好人,須照洋例存銀作保,到審訊日交出候審。十九,廠內如有華工滋鬧,
毀傷機器廠屋,地方官只能辦犯,不能賠償。若僅罷工細故,應由廠主自行調停,官不
與聞。」於是派張廕桓為全權大臣,與日本使臣林董議商約。林董交約稿四十款,之洞
致總署請駮辯,即由全權另擬約本與林董議,屢延不決。是年開蘇州商埠,日人欲即行
船,總署以租界未定,稅關未設,行船不便。日本又欲於租界設巡捕、立工程等局,總
署援寧波章程,復不允。

    二十二年正月,商約開議,張廕桓將日使原稿駮刪九款,駮改七款。惟第三十四款,
日本官商財產,遇有辦理案件,均照相待最優之國一律;第三十五款,日本商民所有事
件,均照中國臣民、中國船、中國貨並相待最優之國臣民、船貨一律相待;第三十六款,
他國國家官員、船貨、人民得有利益,日本一律同獲其美:此三款日本舊約皆不得與各
國均霑,不能過拒,乃照英約第二十四款,改作一條,刪此三款。遂定議。初,馬關約
准開四口,本有均照向開海口及內地鎮市章程辦理之言。中國欲以寧波辦法為程,日本
欲取法上海章程專管租界之條,乃不得不允矣。

    是年開四口租界。初開沙市租界,因地窪下,要中國築堤,中國以與各國通例不符,
卻之。又索漢口城外德國租界起沿江之地長三百丈作租界,中國以所索地在中國興辦鐵
路應用限內,不許,惟許在德界千丈以外,偪近鐵路,讓給租界三百丈。因聲明兩條入
條款:「一,偪近鐵路江岸,日本一年須自築堤岸,以資保障;二,所給界內軌道穿過
之處,已為鐵路購用,若干方數內,應仍歸鐵路總公司管業,兩不相礙」等語。二十四
年三月,日使至總署,請沙市租界未定以前,日商運貨暫免釐金,許之。

    是月僑寓沙市湘人,因與招商局起釁,延燒日本領事館,駐沙日領事永瀧訴於日本
公使矢野,要求五事;已,復提四條:一,索賠一萬八千兩;二,以八萬六千餘兩作沿
江堤費,兩國各半;三,專界內道路免價豁租;四,界內租地價酌行核減。張之洞即電
總署,謂:「一條索賠一萬八千兩一節,擬允給一萬兩。第二條以八萬六千餘兩作沿江
堤費兩國各半一節,彼此兩益,事屬可行,當照允。第三條專界內道路免價豁租一節,
其租可免,地價未便不給。第四條界內租地價酌行核減一節,可行,當照允。」案旋結。
五月,准中國商民居住日本專界,援德界例也。六月,駐沙日領事請地價減一半,道路
溝渠地價認十分之一,許之。七月,命派學生游學日本。十月,日使矢野又請中國南北
洋、湖北三處各派武備學生前往肄業。

    二十六年春,拳匪起,連戕日本使館書記生杉山彬、德使克林德,各國皆出兵。日
本福島正安統兵赴津。六月,與各國聯軍攻天津城。七月二十日,入京師。時政府已特
召李鴻章,未至而京師陷,兩宮出狩。日本外部電告李鴻章等維持中國善後。福島正安
請速奕劻返京,奕劻遂有全權大臣之命,與李鴻章同議和。適盛京將軍增祺與俄擅定暫
約,日本外部謂公約未定,不應立私約,俄約應歸公議,與英、德同。然勸俄訖不應。
時禍首已懲辦,公約亦定,朝廷因日本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特簡戶部侍郎那桐為專
使,赴日本道歉,所得償款四百五十兆,日本應得三千七百九十三萬一千兩,惟以俄不
退東三省、俄約不歸公議為言。

    二十八年三月,日本領事小田切奉其政府命詣張之洞:一,告阻止俄約情形;二,
勸中國收買洋藥;三,勸江、鄂會奏改東三省官制章程;四,欲與中國商人合開銀行;
五,欲與招商局合辦推廣江海輪船。既又談商約三條:一曰美使不原加稅,日本意與美
同;二曰長沙、常德開口岸;三曰米穀出洋。張之洞分別答辨,並將所言致書商約大臣
呂海寰等核議。未幾,日本商稅使日置益、小田切又送新約十款,大抵皆抽稅、免釐、
行輪、開埠、居住、合股等特殊利益。時方議英約,中國只欲於英約已允者照辦,未允
者不允。屢議不行。九月,改派伍廷芳充商約大臣,並派袁世凱會議。日本於加稅免釐,
仍不允如英約加至十二五,僅允值百抽十,並欲將由日本運進中國之煤炭、棉紗及一切
棉貨概不加稅,尤與英約相背。中國不允。惟第三款川江設施拖攬,第四款內港行輪及
修補章程,第七款中、日商民合股經營,第八款保護商牌,第九款改定國幣,均為英約
所有,允之。又於商牌款內議增保護版權一事,內港行輪款後議增照會聲明,往來東三
省輪船亦系照內港章程辦理,不能駮拒。此外第五款索開各處口岸,第六款口岸城鎮任
便居住,第九款第二節釐飭度量權衡,第十款請運米穀出口,均駮拒不允。日使內田康
哉赴部晤商,又提出北京開埠、加稅免釐、米穀出口三條,欲在京與張之洞議,餘仍歸
滬定。時之洞在京,外務部答以不能兩處分議,遂暫停。

    十月,漢口因議給比利時界增日本租界。初,日本索租界三百方丈,止允給一百方
丈,留二百方丈備中國公司之用。當時日使言明,日界外地如別有餘地讓給他國,日本
仍須照原議添索二百方丈。茲議給比界中僅餘地約三百丈,擬添給日本租界一百五十丈,
仍畫留約一百五十丈立作華業公司地界,以備中國官商自用。日本猶爭不許。日本議設
兩湖輪船公司,欲華洋合股,不果。是月,撤駐水扈日兵。

    尋復議約。日使內田康哉與張之洞在京會議,研商數月,始漸就緒。即致總署,謂
我所索允者三事:一,照各國一律加稅;一,查禁違礙書報;一,中國人民在日本者,
極力優待。駮辯刪去者三事:一,請運米穀出口;一,口岸城鎮任便居住;一,常德府
等九處口岸。以要索為抵制者一事:各國護路護館兵隊全撤後,北京方能開埠。因有益
於中國商民,可除積弊,而許其入約者,度量權衡一款;照滬議原文增改字句者,改定
國幣一款,內港行輪一款,川江設施拖攬一款;因英已有而許其入約定議者,長沙通商
一款。餘皆仍照滬議原文。又致外務部及呂海寰等,謂日約東三省開埠,言明悉照美約
文法,惟安東縣改大東溝,緣大東溝系日本原議所索。嗣增索安東縣,再三商駮,內田
始允仍將安東縣刪去。遂定議,於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在滬畫押,是為日本商約。是年
與日使議索還前借漢口大阪馬頭,仍未還。又盛宣懷與日本立漢冶礦石借款合同,數三
百萬元,息六釐,預定三十年還清,不還現銀,以礦價扣還。

    三十年,日商三井在漢廠購生鐵一萬六千頓,值日俄戰起,中國慮於局外中立有礙,
擬阻止。會日本領事永瀧來函,謂訂運生鐵,不在戰時禁貨之列,日使亦來函聲明,作
為商工制造之用,不得以禁貨論,遂許運。三十一年,日戰勝俄,兩國議和,政府令外
務部照會日、俄,謂關涉中國之事,若中國不與聞者,中國將來斷不承認。是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外務部慶親王奕劻與日本大使小村壽太郎、公使內田康哉訂新約。正約三款:
一,凡俄國允讓之利益,中政府悉承諾之;二,凡中、俄所訂借地造路等項,日本悉照
約履行;三,此約簽字即便施行。附約十二款:一,中國將東三省自行開闢商埠;二、
三,撤兵事宜;四,日本允將所占公私產業,在撤兵前後交還;六、七、八,安奉、南
滿鐵道建築事宜;九,另訂奉天日本租界辦法;十,鴨綠江右岸設中日木植公司;十一、
十二,中、日彼此以最優國相待遇。

    三十二年,日人設立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並於關東州置都督府,另設領事五人,
總領事駐奉天。安奉鐵道外有間島領土權,撫順炭坑、新法鐵道、營口支線、新奉、吉
長兩鐵道借款諸事,經東三省總督趙爾巽、徐世昌及外務部尚書袁世凱先後與日使爭議,
久不決。

    三十三年三月,外務部大臣那桐與日本駐京公使林權助訂中日新奉吉長鐵路協約七
條:一、二,中國以日金一百六十六萬元收買日本所已造之新奉鐵路,其續造遼河以東
一段及自造吉長鐵路需款,均向南滿洲公司籌借半款。三,除還清期限外,均照山海關
內外鐵路借款合同辦理。其主要事務,又開列六條:甲,借款還清期限,遼河以東十六
年,吉長二十五年,限前不得還清;乙,借款以鐵路產業及進款作保,未還清以前,不
得以此作他項借款之抵保物,中國自行籌款建築他路,與南滿洲公司無涉;丙,借款本
息,由中國政府作保,到期爽約,應由政府代還,或將產業交公司暫管;丁,在借款期
內,總工程師應用日本人,並添派鐵路日帳房一員;戊,如遇軍務、賑務,政府在各路
運送兵食,均不給價;己,各路進款,應存日本國銀行。四,與南滿洲鐵路公司訂立關
於遼河以東之借款合同,及吉長鐵路借款合同。五,中國奉新、吉長鐵路,均應與南滿
洲鐵路聯絡,派員會訂章程。六,借款實收價值,照中國最近與他國借款酌定。此約結
後,日人又要求吉長鐵路延長至延吉□南境,以與韓國會寧鐵道相聯,且照吉長鐵道例,
於南滿鐵道會社借資本之半數築之。政府不允,遂成懸案。

    三十四年,日使忽提出安奉鐵道案,要求解決。先是滿洲善後協約之附約,允安奉
鐵道仍歸日本經營,改為工商業鐵道,規定自此路竣工日起,以十五年為限。至是復提
議。郵傳部乃派委員與日本委員會勘改良之新路線。日政府又要求勘定路線即行收買地
基。東三省總督錫良祗許按舊線改築,要求日本撤退鐵道守備兵與警察等事,日本不允,
令鐵道會社自由起工,海陸皆作警備。乃命錫良會同奉天巡撫程德全與日本奉天總領事
締結安奉鐵道協約,此宣統元年七月事也。協約要目如左:一,中國確認前次兩國委員
勘定之路線,陳相屯至奉天一段,由兩國再協議決定;二,軌道與京奉鐵道同樣;三,
此約調印之當日,即協議購買土地及一切細目;四,此約調印之翌日,即行急進工事;
五,沿鐵道之中國地方官,關於施行工事,應妥為照料。

    未幾,間島之爭議又起。先是,康熙年間,政府與朝鮮劃定國境,於鴨綠江、圖們
江水源之長白山上樹立界碑,規定西以鴨綠江、東以圖們江為兩國國境。因圖們江中有
江通灘,地面不及二千畝,因地居江間,四面環水,故以「間島」呼之。此島向屬吉林,
惟皇室以長白山一帶為發祥之地,不許人民移居,因之吉林東部所在人煙稀少,間島愈
形荒僻。同治間,朝鮮鐘城歲饑,其民多渡圖們江移居間島,按年納地租於我國光霽峪
經歷署。光緒初年,朝鮮人忽請免納地租,政府以主權攸關,令朝鮮人退出間島,不果,
乃置延吉□以治之,間島仍准朝鮮人民居住,按納地租。

    日俄戰後,日本伊籐統監命齋籐中佐率兵據之。政府與日使交涉,日使謂光霽峪以
東為東間島,和龍峪一帶為西間島,系兩國未定之界。且謂長白山上界碑載土門江為界,
朝鮮人稱海蘭河為「土門河」,圖們江系豆滿江,非「土門江」,中、韓國境實為海蘭
河。中國以「土門」、「豆滿」、「圖們」均系一音之轉,圖們江北岸界碑矻立,鑿鑿
可據。且光緒十三年,朝鮮王致北洋大臣書,聲明鴨綠江、豆滿江為兩國境界,是豆滿
江即土門江無疑,執不許。至是,日使伊集院彥吉與外務部尚書梁敦彥重提舊案,締間
島條約:一,中、日兩國協約以圖們江為中、韓兩國國境,其江源地方以界碑為起點,
依石乙水為界;二,中國準外國人居住龍井村、局子街、頭道溝、百草溝等處貿易,日
本於此等地方得設置領事館;三,中國准韓國人民在圖們江北之墾地居住;四,圖們江
墾地之韓人,服從中國法權,歸中國地方官管轄及裁判,中國官吏於此等韓人與中國人
一律待遇,所有納稅及其他一切行政上處分,亦同於中國人;五,韓人訴訟事件,由中
國官吏按中國法律秉公辦理,日本領事或委員可任便到堂聽審,惟人命重案,則須先行
知日領事到堂,如中國有不按法律判斷之處,日領事可請覆審;六,圖們江雜居區域內
韓人之財產,中國地方官視同中國人民財產,一律保護,該江沿岸,彼此人民得任便往
來,惟無護照公文,不得持械過境;七,中國將吉長鐵道延長至延吉南邊界,與朝鮮會
寧鐵道聯絡,一切辦理與吉長鐵道同;八,本協約調印後,日本統監府派出所及文武人
員於兩月內完全撤退。是約既成,政府以吳祿貞為延吉邊務大臣。

    嗣議五案協約,即新法鐵道,營口支線,撫順、煙台炭礦,安奉鐵道沿線及南滿鐵
道幹路沿線之礦務是也。新法鐵道者,新民屯至法庫門之鐵道,政府欲借英款築造此路,
以分南滿鐵道之勢力,日本謂系南滿鐵道競爭線,極力抗議。營口支線者,光緒二十五
年東清鐵道會社規定築造旅順、哈爾濱間之鐵道,得設營口支線,以運送材料,俟鐵道
落成後拆去。日俄戰爭後,南滿鐵道歸日本,政府要求日本拆此支線,日本不允。撫順
炭礦,距奉天城東六十裡,日公使以此地炭礦為東清鐵道附屬品,利權應歸日本。政府
以炭山在東清鐵道三十裡外,不認為附屬財產,日使不允;並煙台炭礦均成懸案。因安
奉鐵道交涉,定約如下:一,中國如築新法鐵道時,當先與日本商議;二,中國允日本
營口支路,俟南滿鐵道期限滿,同時交還,並允將該支線延長至營口新市街;三,中國
承認日本有開采撫順、煙台兩處炭礦之權,日本承認該兩處開采之煤斤納稅與中國,惟
稅率應按照中國他處最輕煤稅之例,另行協定,其礦界及一切章程,亦另委員定之;四,
安奉鐵道沿線及南滿洲鐵道幹路沿線之礦務,除撫順、煙台外,應按照光緒三十三年東
三省督撫與奉天日本總領事議定之大綱,歸中、日合辦;五,京奉鐵道沿長至奉天城根
一節,日本無異議。自此南滿洲大勢遂一變矣。

    吉長、新奉兩路借款細目,旋亦議定。其後錦齊鐵道、渤海漁權與領海、鴨綠江架
橋、南滿鐵道附屬電線、收買日本遼東方面軍用電線及旅順芝罘間海底電線諸交涉,次
第起焉。錦齊鐵道者,即自錦州經洮南至齊齊哈爾之鐵道也。日本原允中國自修,惟要
求昌圖洮南間之鐵道歸日本築造。及滿洲諸協約成,英、美爭錦齊鐵道借款,迭與中國
交涉,事皆中阻。渤海漁業與領海交涉,自光緒三十二年,中國課關東漁業團漁稅,迭
經日本領事要求住關東之日本人有滿洲沿岸漁業權,日本漁團因避稅,全出距海岸三海
裡外海面。東督錫良通告日本領事,謂三海裡外之海面系中國領海,應准中國漁業規則
課稅。日本領事以三海裡外為公海,反抗之。鴨綠江駕橋,聯絡滿、韓,議定依安奉鐵
道契約,十五年後賣還中國。南滿鐵道附屬電線,原中國所設,日本占有之,後取供公
用,中國抗爭無效。又日俄戰爭時,日本在南滿洲所設軍用電線,戰局終,應歸中國收
買,日本初起反抗,後始歸中國收買。旅順芝罘之海底電線,系俄國布設,戰時皆斷絕。
至此,日本要求依該海底電線直通芝罘之日本電線局,為中國所拒。卒以距芝罘海岸七
裡半以內之一部歸中國,餘盡屬諸日本。其後復有日俄協約之議,於是東三省大勢又一
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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