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章一
「原」的命意(一)〈原始〉事物之從所發始,如一條線或一條路,無論從那端看, 都得有一起點。(二)〈原始〉是事物之從所開頭,如我們學習,並不必須從第一章學 起,有時就從最好入手的一節學起。(三)〈原本〉是事物內在的基本部分,如船先有 船樑,屋先有基礎,而有些動物有心,有些有腦,另有些則另有性質相似於心或腦的部 分。(四) 〈原由〉不是內在的部分,而是事物最初的生成以及所從動變的來源,如小孩出於 父母;打架由於吵嘴。(五)〈原意〉是事物動變的緣由,動變的事物因他的意旨從而 發生動變,如城市政府,寡頭政體,王制以及暴君都叫做「原」(HρJαι) 〈主〉。技藝亦然,尤其顯明的是大匠師的精於設計者。(六) 〈原理〉是事物所由明示其初義的,如假設是實證的起點。 (因為「原因」與「原始」之義相通,所以「原」有六義,因也該有六義。)這樣, 所謂「原」就是事物的所由成,或所從來,或所由以說明的第一點;這些,有的是內含 於事物之中,亦有的在於事物之外;所以「原」是一事物的本性,如此也是一事物之元 素,以及思想與意旨,與怎是和極因——因為善與美正是許多事物所由以認識並由以動 變的本原。
章二
「因」的命意(一)是事物所由形成的原料,如造像因於青銅,杯碟因於白銀,以 及包括類此的各級物料。(二)事物的通式或模型,亦即事物的基本定義,(如2︰1 比例與一般的數是八度音程的原因)以及包涵在內的各級通式和定義的各個部分。(三) 變化或停止變化最初所由以開始者,如建議人是某一舉動的原因,父母是子女的原因, 一般說來,造物者就是所造物的原因,致變者是所變化的原因。(四)事物之所以成為 事物的目的;例如為了健康,所以散步。「人何為散步?」我們說:「這使人健康;」 我們認為這樣說,就算解答了散步的原因。為了達到目的而引入的各種方法或工具,凡 是推動別一事物之進程的,也可與此同論,譬如人要獲得健康就引用消瘦法,或清瀉法, 或藥物或醫療器具;雖則方式各異,或為工具,或為動作,其目的卻都是為了健康。 這些,就是所謂原因的全都要義。原因常有幾種講法,同一事物可有幾個原因,幾 個不相符屬的各別原因。例如造像之因是雕塑藝術與青銅,兩者都不為別的,只是為造 象;可是兩者並不一樣,其一為物因,另一則是動變的來源。而事物也可相互為因,如 體操為健康之因,也可以說健康為體操之因;其一為極因,另一為動因。又,同一事物 可以是相對反事物的原因;有了這個,發生某一事物,沒有這個,卻發生相對反的事物, 例如我們認定船隻遇險是沒有舵手之故,那麼船隻平安就應是有了舵手之故;這樣舵手 之「在船上」與「不在船上」就成為船的動因。 現在,所敘諸原因,很明顯地,歸於四類。音節出於字母,製成品出於原料,物體 出於火、土、及類此的元素,全體出於部分,結論出於假設;這些都是各樣事物所由造 成的原因。這些,有的是底層(例如部分)〈物因〉,有的則為怎是(如全體、綜合、 與通式)〈本因〉。一般的作者,如種子、醫師、建議人,當是一切致動或致靜的原因, 〈動因〉。末一類原因是一切事物所企向的終極與本善;為有此故,世間萬物都有了目 的而各各努力以自致於至善〈極因〉;至於我們說這是本善,或只是表面的善,那並不 是重要的差別。這些就是原因的四項類別。 雖則歸綜起來為類不多,但諸因的個別品種是為數繁多的。「因」的含義說起來頗 為分歧;即便是一類之因,有些就說是「先於」,有些則說是「後於」;如體育教師和 醫師都是健康之因;又如2︰1比例和數都是八度音程之因;以及某些包括各別事例的 普遍原因就是各個事例的通因。還有在某一屬性或某一級屬性上論原因的,例如一個講 法是雕塑家造了這象,另一講法是帕裡克力圖造這象,因為那雕塑家恰巧是帕裡克力圖; 推而廣之,凡包括各級屬性的普遍詞項也都可連帶成為原因,如說「人」或廣泛地說 「動物」,也是這造像的原因;因為帕裡克力圖是人,而人是動物。屬性原因中有些從 屬關係較遠,有些較近(例如,說那位「白的」與「那位有文化的」是這造像的原因, 而不說「帕裡克力圖」或「人」)。除了這些類別之外,原因無論是由於本性或由於屬 性,又分為能作用的與在作用兩種;例如說房屋的被造成由於建築師,或說一個瓦匠正 在造屋。由因而及果,也有各樣差別說法;例如某一事物可說是這個雕像之因,或說是 一個雕像之因,或說是一般造像之因,又可說這象出於這塊青銅,或說出於青銅,或說 出於一般物料;屬性因果也與此相似。又,屬性與本性諸因可以併合起來說;我們可以 既不說「帕裡克力圖」也不說「雕塑家」,卻說「雕塑家帕裡克力圖」。 但所有這些可以別為六級,而每級則歸於兩列;(甲)一列是出於個別的或科屬的 或屬性的原因或以其科屬包括了屬性原因,這些又可以合取,也可以單舉;(乙)另一 列是「正在作用」或是「能作用」的原因。在作用上來分別原因,就可見到某些個別的 人或事物與他們所作用著的人或事物應同時存在或不同時存在,例如這一診病者與這一 受診者,又如這一建築師與這一正在被建築物,兩者均同時存在;至於能作用〈潛在〉 原因就不盡然了;房屋並不與建築師同時死亡或毀滅。
章三
「元素」〈要素〉的命意是(一)(子)事物內在的基本組成,於物類而論是不能 再分析為別的物類的;如言語的元素是字母〈音注〉,字母組成為言語,言語分解為字 母后就無可再分解了。事物於既分解後,若要再分解,那麼它們再分出來的部分還是同 類的,如水加以分劃,每一部分仍然是水。 至於一個音節分開來卻並不是音節〈而是一些不同的字母〉。 (丑)相似地,凡人們說物體的元素就指那將物體分析到無可再分的種類;這樣分 析出來的事物,無論只有一種或有多種,大家就稱之為「元素」。(寅)所謂幾何證明 的要素〈元素〉與一般證明的要素,性質也相似;凡在實證中都得引用到的基本條例都 叫做實證要素;「綜合論法」以一個中項來聯繫前後兩項,進行證明,就有這樣的性質。 (二)(卯)人們也將「元素」這字移用於那些單一而微小的物質,這樣的命意在 好多方面是有用的。這樣,凡是微小單純與不可再分割的事物就稱為一種「元素」。因 此(辰) 事實上「元素」就成為普遍事物。這些元素以其「單純」〈一〉存現於萬物的「復 雜」〈眾〉之中,每一事物或包涵所有各種元素或包涵若干種元素。有些人因此認為 「單位」與「點」是事物的第一義。(巳)於是所謂「科屬」〈族類〉既是普遍而不可 分割的(關於這些不能再有所說明,或為之界釋),有些人就說科屬是元素;科屬較之 品種確實更為普遍,因為凡是品種所存,必具有科屬的性質;而科屬所在,品種卻以差 異出現。元素的通義就是每一事物內在的基本組成。
章四
本性〈自然〉的命意,(一)若將ψKσιI這字的K讀長音,這就應是生物的創造。 (二)一生物的內在部分,其生長由此發動而進行。(三)每一自然事物由彼所得於自 然者,開始其最初活動。那些事物由於與某些其它事物接觸,或由有機結合,(或由有 機吸附,如胚胎)因而獲得增益者,此之謂生長。有機結合有異於接觸;有機結合的各 個部分不僅相接觸,並在量和延展上一起生長(雖則質不必相同);至於接觸只是兩者 碰在一起而已。(四)「本性」的命意又指任何自然物所賴以組成的原始材料,這些材 料是未成形的,不能由自己的潛能進行動變;如青銅就說是造像的「本性」也是青銅器 的本性,木器的「本性」就是木,餘者以此類推;這些物料被製成產品以後,它們的原 始物質仍然保存著在。就是這樣,人們對組成萬物的自然元素也稱為「本性」,有些人 舉出這元素是「火」,有些人則舉「地」,有些人舉「氣」,有些人舉「水」,又有些 人舉其它類此者;又有些人舉其中的幾種,又有些人悉舉四元素。(五)「本性」的命 意又是自然事物的本質,有些人就說本性是萬物的原始組合,有如恩培多克勒說: 現存的萬物無所謂本性,   只是〈四元素〉一回兒聚一回兒散,   本性就導人們所賜與這些混合物的名稱。 因此自然所生的一一事物,或現已在,或即將出現,除了已獲有它們的通式或形狀 者之外,我們就說它們還欠本性。 惟有兩者都具備了的事物,才算具有本性,譬如動物和它的各個部分;這麼「本性」 就不僅是那原始物質,亦需是那「通式」或「怎是」,那是創生過程的終極目的。關於 那些原始物質可有兩種含義,一是指這一個別事物所關的原始物質,另一是指一般的原 始物質;譬如就青銅器而論,青銅是原始物質,但就廣義而論,也許應說水是原始物質, 因為凡是可熔性物質〈包括青銅〉都是水。(六)引伸本性在這方面的命意,則每一怎 是都可稱為本性,每一事物的本性均屬某一級類的怎是〈事物之所由成為事物者〉。 從以上所說的看來,這已明白,「本性」的基本含義與其嚴格解釋是具有這類動變 淵源的事物所固有的「怎是」;物質之被稱為本性〈自然〉者就因為動變憑之得以進行; 生長過程之被稱為本性,就因為動變正由此發展。在這意義上,或則潛存於物內或則實 現於物中,本性就是自然萬物的動變淵源。
章五
我們說「必需」〈必然〉(一)(甲)一事物,若無此條件,就不能生存;例如動 物必需呼吸與食品;因為沒有這些,它是不能生存的;(乙)若無此條件,善不能生存, 惡不能免去; 例如我們要療疾就必需服藥,人欲經商獲利就必需航行愛琴海中。(二)凡阻礙或 抑止自然肯「必需〈必然〉者」應是單純事物,這樣的事物只在一個狀態存在。不能說 它既在這個狀態,又在那個狀態存在;要是這樣,它就實際上不止一個狀態了。所以, 凡是不變而永恆的事物,就由於單純之故,無可加以強迫,也沒有什麼抑止自己的本性。
章六
「一」〈元一〉的命意,(一)是由於屬性而為一,(二)是由於本性〈由己〉而 為一。(一)屬性之為一者:例如哥裡斯可與「文明的」以及「文明的哥裡斯可」(這 麼說都指同一事物);又如文明的人與正直的人和文明的哥裡斯可與正直的哥裡斯可。 所有這些都在屬性上成為一;文明與正直都是同一本體的屬性,文明與哥裡斯可則一個 是另一個的屬性。相似地,「文明的哥裡斯可」與「哥裡斯可」也是一,因那短語中 「文明的」一字正是另一字哥裡斯可的屬性;而「文明的哥裡斯可」與「正直的哥裡斯 可」也該是一,因為這兩短語的一部分都是同一主題的屬性。說明一科屬或任何普通名 詞的屬性者,亦與此相似,例如說「人」與「文明人」相合一;因為「文明」可以是一 般人的屬性,也可以是某個人(如「哥裡斯可」)的屬性。可是這兩屬性雖則同歸於人, 其間卻又有所不同,文明之屬於人類者,合一於包括科屬之本體,文明之屬於哥裡斯可 者合一於個別本體的狀態或其秉賦。事物之由於屬性而為「一」的,就是這樣。 (二)事物之由於本性而為一的,(甲)有些為了它們是延續的,因而稱之為「一」, 例如棒用繩捆成一束,木器用膠粘成一塊;一條線,即使是彎曲的,因為它是延續的, 所以仍被稱為「一」,又如身上的各部,臂與腿亦稱為一體。關於這些凡是自然延續的 應較之於用技術使之延續的更富於一性。事物之具有延續性者只能有一個運動,不能有 分歧的運動;一個運動當是在時間上講來為不可區分的運動。自然延續的事物,不以接 觸而為一;將木器放在一起,互相接觸,你不能說這已合成為一木,或一物或一個延續 體。事物若因延續而稱為一者,即使彎曲的也仍應是一,不彎曲的更應是一,例如脛與 腿較之股更應是一。直線較之曲線更應是一。曲線之成折角者我們說它是一,也說它非 一,因為它全體的各個部分可以在同時動作,也可以不在同時活動;直線是同時的,折 線則可以一段靜時,一段在動。 (乙)(子)在另一意義上,事物之被稱為「一」是因為它們的底層相同;這些底 層在官感上是同一而不可區分的種類。所謂底層是指事物終極狀態的最裡層或最外層。 從一方面看,酒是一,水亦是一,兩者各不能再作分析;從另一方面看,則油與酒均為 液體,作為液體,兩者可合為「一」;推而廣之,可以包括一切可融解的物質,因為它 們的底層是相同的;都是水或氣。 (丑)那些事物,雖以相反的差異作為區別,若它們都在同一科屬,則仍稱之為一, 因為它們的科屬底層是統一的,例如馬、人、狗都是動物,就歸於一〔類〕;這與上節 所舉物質底層歸一的道理相似。有時這統一性當求之於更上一層的科屬,(假如它們是 科屬中的最低品種)——例如等角三角形與等邊三角形,因為都是三角,作為圖形是同 一的;但它們於三角而論卻並不是相同的。 (丙)若為求其「怎是」而所得定義無異者,這樣兩件事物也稱之為一。這樣,不 管事物或增或減,只求其不離於定義,仍還是一,例如平面圖凡符合於圖式定義的就應 為一。一般說來,那些事物,尤其是實物,其本體在時間上,在空間上,或在定義上不 可區分的,總說是一。那些不容區分的事物,只要尚未被區分,總得被稱為一;例如兩 件事物,若作為人而論無可區別,那就同稱為人的一類;於動物就同為動物一類;於計 量,就同為計量一類。 現在我們可以辯明有些事物是由於與其它成一的事物相並類或相比附而稱一;但有 些則因其本義而稱一,如本體之為一,就是其中的一類。這個「一」可以出於延續,或 出於形式,或出於定義;凡延續或形式,或定義非一的,我們也就不可以「一」計,而 以「多」來計算它們了。任何事物若有量而延續,但除非它已是一個整體,具備統一性 的型式,我們不稱之為一;例如見到各小塊的皮已湊集在一起,還不能說這是「一」 〔鞋〕;我們只有在這些小塊已縫成為鞋,具備了某鞋的型式,方得稱之為「一」。正 由此故,在所有的線中,圓是最真實的「一」,因為它「完全」。 (三)一之所以為「一」是數的起點;我們最先認知每一級事物必始於第一計量; 所以「一」是各級可知事物的開端。 但每個一〈單位〉在各級事物中不盡相同。這裡是一個四分音符,那裡是一個母音 〈元音〉或一個子音〈輔音〉;那裡又是另一個重量單位或另一個運動單位。但所有各 「一」總在量與數上為不可區分。現在將那個在量上不可區分,而沒有一個位置的,稱 之為一「單位」;在任何向度上不可區分,而有位置的稱之為「一點」;在一個量向上 能區分的稱之為「一線」;兩量向的為「一面」;三量向均可區分的為「一體」。 顛倒了次序來解釋體,面,線,點,單位亦如此。 又,有些事物是以數為一,有些以品種為一,有些以科屬為一,有些以比為一;從 數的,一於物質;從品種的,一於定義;從科屬的,一於範疇(同科屬的用同樣雲謂作 說明);從比的,如以第三與第四事物相類衡。後者的合一常連及於前者;例如一於數 者亦一於種,然彼於種為一,則未必於數亦為一;一於品種者亦一於科屬,然彼於科屬 為一,則未必於品種亦為一:一於科屬者亦一於比,然彼於比為一,則未必於科屬亦為 一。 顯然,「多」的命意相對於「一」;事物之稱為多者有些因為它們不是延續的,有 些因為它們的物質——內層或外層,——是可以區分為不同種類的,另有些因為敘述它 們本體的定義不止一個。
章七
事物被稱為「是」〈實是〉分為(一)屬性之「是」(二)與本性〈絕對〉之「是」。 (一)由於屬性的,例如我們說「這正直的作者是文明的」,「這人是文明的」以 及「這文明的是人」,正如我們說「這文明人在造屋」,因為這造屋者恰正「是」文明 的,或文明人正「是」造屋者;這裡說「一物是另一物」的含義就表明「一物正是另一 物的屬性」。我們前曾提及各例也如此;當我們說「人是文明的」與「這文明的是人」 或說「那個白的人是文明的」,又或「這文明的人是白的」,最後兩語所舉出的屬性兩 都屬於同一物;第一語的「本是」為白的人,而以文明為屬性之「是」;至於說「這文 明的是人」則以「文明」為人的一個屬性。(同樣的意義,「不白」之成「是」也像 「白」的所以為「是」)這樣,當一事物在屬性上被說成是另一物,這可以因為它們原 屬於同一物,所以同成其所是,或則因為那屬性所屬而成其所以為「是」或則因為那具 有一屬性的主詞本身以此為雲謂而為之「是」。 (二)主要諸「是」的分類略同於雲謂的分類〈範疇〉,雲謂有多少類,「是」也 就該有多少類。雲謂說明主題是何物,有些說明它的質,有些說量,有些說關係,有些 說動或被動,有些說何地,有些說何時,實是總得有一義符合於這些說明之一。至於說 這人正在恢復健康或說這人恢復健康,以及說這人正在步行,或正在切削,或說「這人 步行或切削」,〈正是與是〉其間有何分別,這裡暫不予以置意;餘者類此。 (三)又,「是」與「現是」表明一個記載為真確,「非是」就表明一個記載不實, 是假的,——這與是非格相似;例如「蘇格拉底『是』文明的」,表明這是確實的,或 如「蘇格拉底『是』不白的」,也表明這是確實的,如果說「一個正方的對角線『不是』 可以用它的邊來計量的」,這裡表明了誰若說「是」就成為假的了。 (四)又,「當是」與「實是」表明我們所提及的事物有些潛在地「是」,有些則 為完全實現的是。我們於見到尚潛在的事物與已實現的事物,總是都已見著;我們於認 識那能實現的事物,與認識那正在實現著的事物總是都認識了;我們於已安定了的與可 得安定的事物,也都算它是安定。同樣也可與共論本體;我們說赫爾梅〈藝神〉是在大 理石中,或說半線是在全線中,還沒有成熟的顆粒也說這是穀。至於一事物何時可謂潛 在,何時尚未為潛在,當於別處另述。
章八
我們稱為本體的(一)是單純物體,如土、火、水之類,和一般由此類單純物體相 成的事物,包括動物與鬼神,和它們的各個部分。所有這些都被稱為本體,因為它們不 為別的主題作雲謂,而別的事物卻為它們作雲謂。(二)是那些內在的事物,雖不標指 著主題,卻是使事物所由能成為「實是」的原因,例如魂是動物所由成為「實是」的原 因。 (三)是那些事物中所存在的部分,憑這些部分作范限與標記而後事物才得成為獨 立個體,而這些部分若毀滅,那些事物也全毀滅,例如有些人說,失平面則體不立,失 其線則面不成;那些人於「數」也認為有類此的本性;因為他們說,失其數則萬物不存, 萬物皆因數以成其范限。(四)「怎是」,其公式即定義,這也被稱為各事物的本體。 這麼,「本體」可有二義:(甲)凡屬於最底層而無由再以別一事物來為之說明的, (乙)那些既然成為一個「這個」,也就可以分離而獨立的——這裡第二義並以指說各 個可獨立的形狀或形式。
章九
「同」的命意(一)是從屬性上說的,例如「白」與「文明的」其所同在於都作為 某物的屬性;「人」同於「文明的」是因為一物是另一物的屬性;「文明的」同於「人」 則因「文明」為「人」的屬性。「實是」的同體復合應相同於各單體,各單體的實是應 互同並相同於實是的復合,「這人」與「這文明的」相同於「這文明的人」;「這個」 亦與那些相同。所以這些敘述是沒有普遍性的;你如說「所有的人全都文明」這就不確 實了;(因為普遍性出於事物的本性,而屬性僅偶然從屬於事物;)這些敘述只能各別 應用於個別事物。「蘇格拉底」與「文明的蘇格拉底」可以被認為相同;但蘇格拉底不 能作為蘇格拉底以外別個人的主詞,所以我們不能像說「每個人」那樣說「每個蘇格拉 底」。 除了上述命意外,「同」的別一命意是(二)從本性上說的,這裡「一」有幾項含 義,「同」的含義也就可有幾項,物質可以類為一,或以數為一,或因其怎是而為一者, 凡事物之由此而為「一」者亦即為「同」。所以同就是多於一的事物之「合一」,或是 一事物而被當作多於一事物之合一;有時我們說一物與它本身相同,因先前我們拿它當 作了兩物。 事物被稱為「別」,如果它們的種類,或物質,或其怎是的定義超過了一;一般講 來,「別」之各義與「同」相反。 「異」應用於(一)那些事物雖各有別而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同的,如於科屬,或於 品種,或於比擬,各有所同而不是悉數相同,(二)那些科屬有別以至相對反的事物, 並適用於一切在本體上有別的事物。 在各方面有相同屬性的事物被稱為「似」,那些事物,其性質是相同的,以及其相 同的屬性多於相異的屬性者也被稱為「似」;一事物與另一事物,大多數的屬性,或屬 性中較重要的能變屬性(每一對成屬性的兩端之一)為兩相共通者,這兩事物亦相「似」。 「不似」的含義,反於「相似」。
章十
「相反」〈對反〉一辭應用於相反〈矛盾〉,與對成,與相關,與闕失和持有,以 及生成和消解所從發生和所向演進的兩端;凡一切事物的質性,其兩極可涵融於同一事 物中而不能同時出現的——無論是它們的本身或其組成——被稱為相反。一物不能同時 是灰與白;所以灰與白的原色是「相反」的。 「相對」〈對成〉一辭應用(一)於科屬相異的屬性,這些屬性不能同時歸屬於一 個主題的,(二)在同科屬中其間差異最大的兩事物;(三)在同一廣涵事物中所可涵 有差別最大的屬性;(四)在同一職能中所管轄的最相異之事物,(五)事物之間,在 科屬而論,或品種而論,或就其自身而論,其差別最大的也可應用這一辭。除了上述數 類外,凡事物持有上述各類的對成,與容受或產生,或可能容受與產生,或正在容受與 產生,或是接受與拒絕,或是在持有與褫奪著上述那些對成的,也被稱為相對。因為 「一」與「是」含義甚多,其它諸名辭從此衍生,所以「同」、「別」、「相對」等辭 亦必相符而有甚多命意,所以它們在各範疇中亦必有各別的含義。 「品種有別」應用於同一科屬而互不相從的事物,或在同一科屬而有所差異的事物, 或事物在它們本體上含有一些相對性,以及含有所以各自成為獨立品種的相對性(包括 所有的相對性或所謂基本上的相對性);這樣,那些事物在同一科屬〈門類〉中,其品 種可得各自製成定義的(例如人與馬同為動物類,而它們各自的定義則不同),以及那 些事物本體相同而仍有所異的,這些也稱為「品種有別」。「品種相同」的各個命意與 上述的「有別」卻正相反。
章十一
「先於」與「後於」應用於(一)(甲)事物之較近於某些起點,(假定每一級事 物各有其起點,即准始),這起點或出於自然,以絕對事物為準,或以某事物或某地點 或某人為準;如說某物在空間位置上先於某物,即較近於某處,這某處或為自然體系所 確定(如說在中間或在最末位置),或是以其一偶然事物為準;說某事物為「後於」, 即鉸遠於那個為準的某事物。(乙)其它事物在時間上說「先於」;有些是因為較遠於 現在,即過去事件,特羅亞戰爭「先於」波斯戰爭,因為那是去今較遠;有些則因為較 近於現在,即將來事件,例如說尼米亞賽會「先於」比色亞賽會,我們將現在作為一個 起點,凡較近於這起點的就說是「先於」。(丙)其它事物,因較近於原動者,在動變 上說「先於」,例如小孩「先於」成人; 至於原動者的動變則由自己開始而是絕對的。(丁)其它事物,因為它權能超越, 就在權能上說「先於」,亦即是以權能較大的為「先於」;這樣凡是「後於」的必需跟 從「先於」的意旨; 「先於」〈先天〉令動,「後於」〈後天〉就動;在這裡,意旨就是起點。(戊) 其它事物,又有在「序列」上說是「先於」的;這些是依照某些規律,以某一特定事物 為準來安排各個事物,例如在合唱中,第二歌者先於第三,在豎琴上粼末弦先於末弦; 因為在合唱中,是以第一歌者為領導,而在豎琴上則以中弦為音準。 除了上述的意義稱為「先於」外,(二)另一意義是凡「先於」認識的也絕對地作 為「先於」;這些定義上「先於」的並不在感覺上也相應是「先於」。在定義上以普遍 為「先於」; 關於感覺,則以個別為「先於」。又,在定義上,屬性「先於」整體,例如「文明 的」應「先於」「文明人」,因為定義不能沒有各個部分以成其整體;可是「文明性」 又必須有一個文明人才能示現。(三)凡「先於」事物,其屬性也被稱為「先於」,例 如直「先於」平;因為直是線的屬性,平是面的屬性,〈線應先於面,所以直也應先於 平〉。有些事物被稱為「先於」與「後於」就是這樣。 又,(四)事物有由於本性與本體而作先後之別,物有可不依它物而自存在的,而 它物則必需依之而後能存在,—— 這個區別,柏拉圖曾講過。我們若考慮到「實是」的各個命意,那麼,第一,主題 應是「先於」,亦即本體應是「先於」;第二,有些事物可因潛在而成為先於;有些則 因其完全實現而成為「先於」;例如以潛能論,則未完成之線「先於」全線,部分「先 於」完全,物質「先於」其綜合實體;但以其完全實現論,則這些是「後於」;因為只 在整體解散後,那些組成部分才能獨立存在。所以有時一切事物就因為適應於這第四義 而被稱為「先於」與「後於」。有些事物,在創生上說,可以不依它事物而存在,其全 體不賴部分〈來構造〉,有些事物,在解消上說亦然,其部分不待全體〈的解散〉。其 它情況亦復相似。
章十二
潛能〈能〉,〈潛在〉的命意是(一)動變之源,這能力不存在於被動變的事物, 而存在另一物之中,或存在於那動變事物但不在被動變的狀態;例如建築技術是一能力, 這並不存在於那一幢被建築物中,至於治病也是一能力,這就能在病人身上找到,但當 這病人發生自療能力時,他一方面雖是病人,另一方面卻又是自己的醫師。一般說來, 「能」是使它物動變之源(或是將自己當作它物而使之動變),(二)亦可說是一事物 被另一事物動變之源(或被自己動變如被另一事物動變)。這樣,一病人忍受某些痛苦, 我們就說他有忍耐能力;這個我們有時對他忍受了任何一些痛苦就這樣說,有時則專指 他的忍耐能力有益於使病痊癒的這部分而言。(三) 做好一項工作的才幹,(或是能做得稱心如意)可說是「能」,我們有時對那些只 能走路而不能好好走的,只能說話而不能稱心如意地說話的人,說他們「不能」走路, 「不能」說話。 (四)在被動變而論,亦然。(五)事物若由於某些品德而達成絕對不受動,不變 化,或不易變壞的,這也被稱為「能」; 因為事物之被打碎、壓破或彎曲,或一般的被毀滅,並不是由於它們有「能」而正 是由於它們缺乏某「能」,或缺乏某物之故;對於這些破壞過程,事物倘能不受影響, 或雖受影響而幾乎無所動變,這就表現它具有一種「能」,因此它達到了某種積極境界, 而於被動變中能有所自見。 「能」既有這些不同的命意,「能者」的一義(甲)就指某一事物能使其它事物, 或將自己當作另一事物開始一個動變(凡能使一運動中的事物歸於靜止的,也是能者之 一義); (乙)另一義是對於這事物,另一些事物具有這些「能」〈即被動變的能〉;(丙) 另一義是,事物之有變化為另一事物的「能」,亦稱「能者」,不管是變好或變壞, (即使是由變化而至於滅亡,我們也稱之為「能」變,苟無此「能」,它就無以自就於 滅亡;實際上,這該是它具有某一趨向與原因與原理才使它能忍受滅亡;有時也可以這 樣來理解,它或是獲得了些什麼,或是褫奪了些什麼,〈所以趨於滅亡;〉但「褫奪」 可作為獲得了某一個「闕失」解,失去某物等於獲得某物的「褫奪」;這樣,事物就在 兩方均可有所「能」了,包括正面的有〈某物〉與反面的有〈即有某物之褫奪〉;如果 「闕失」不從反面來看作「有」,「能者」便得應用兩個不同的含義); (丁)又一義是事物之稱「能者」,因為沒有其它事物,(或自己作為其它事物) 具有可以毀滅它的「能力」與原理。又(戊)所謂「能者」,只是偶然發生的,可有可 沒有,可遇可不遇的某種「能」。在非生物中這也可碰著,例如樂器倘音色良好,我們 稱這支豎琴「能說話」,另一支音色不好,我們就講它「不能說話」。 「無能」是能的闕失,亦即是將上述有關「能」的各義取消——這「能」可以指一 般的能或某些方面應具備的能,或在某時期有關的能;由於這些意義我們就懂得,於一 孩子,一成人與一閹人沒有子女時,該說誰於生殖「無能」。又於上述各種的「能」就 各該有一相反的「無能」——包括產生動變的「能」和將這些動變做好的「能」在內。 由於這樣的「無能」,有些事物就被稱為「不可能「,其它事物則在別的含義上被 稱為「不可能」。「可能與不可能」兩詞被應用如下:「不可能」者,凡所相反的必確, 例如一個正方形的對角線可以用它的邊來計量應稱為「不可能」,因為這一敘述是一個 謊話,相反的論題不但真確而且是必然的;若說這是可計量的,那就不但是假的,更必 需是假的。與此相反,「可能」的相反並非必假,例如說人應得有座位,這是可能的; 可是說他並末得有座位,卻不是必然假的。如上所述,「可能的」一義就是那個並非必 假的。另一義就是那個真的; 又一義是那個可能是真的。 在幾何中,「能」〈方〉的含義是變更了的。這裡的「能」或「可能」,沒有力的 含義。 力能是「能」的基本類型;這就是使別一事物動變之源(或使自身動變如使別一事 物一樣)。其它事物之被稱為「能者」,有些是因別事物對它保持有某「能」,或則因 為對它沒有某「能」,或則只在某一特殊方式上,對它有此「能」。關於事物之「無能 者」亦然。所以基本類型的「能」〈潛能〉之正當定義就是使別一事物動變之源(或使 自身動變如使別一事物)。
章十三
量〈量元〉的命意是凡事物可區分為二或更多的組成部分,已區分的每一部分,在 本性上各是一些個體。——量,如屬可計數的,則是一個眾〈多少〉,如屬可計量的, 則是一個度〈大小〉。對那些可能區分為非延續部分的事物而言的為眾; 對那些區分為延續部分的事物而言為度。關於大小,那些延續於一向度空間的是長, 二向的是闊,三向的是深。這些如眾有定限即為數,如長有定限則為線,闊為面,深為 立體。 又,有些事物因其本性而稱為「量」,有些則因其屬性; 例如線之為量由於本性,而文明之為量則由於屬性。由於本性而為「量」的,有些 得之於本體,例如線(某些本體的定義就含有量元〈每一段線的定義與全線的定義是一 樣的〉);有些則得之於本體的某些秉賦與狀態,例如多少、長短、闊狹、深淺、重輕 以及其它。「大與小」和「較大與較小」,在它們本身和相互間,原本是量性事物的特 質,但這些名詞也移用到其它事物。由於屬性而為「量」的,如「文明」與「白」,因 為那具有文明的事物與白色的事物本身具有量性,因而它們也得了量性;有些則是在運 動與時間上得其量性,因為運動與時間一類的事物原應是一類量元,凡以運動與時間為 屬性的總是延續而可區分的。這裡我不是指那被運動的事物,而是指那在其中運動的空 間;因為空間是一個量元,所以運動亦當是一「量元」;又因為空間是一量元所以時間 亦當是一量元。
章十四
「質」〈素質〉的命意(一)是本體的差異,例如人是具有某些素質的動物,因為 他是兩腳的,馬也是具有某些素質的動物,因為它是四腳的;圓是一個具有特質的圖形, 因為這是沒有角的,——這些顯示主要差異的就是質。這是質的一義。(二)其第二義 應用於數理上的不動變對象,列數各有某些素質,例如不止一向度的組合數,若平面 〈兩向〉與立體〈三向〉就是二次與三次數的抄本;一般地說數的本體,除其所固有的 量性外,還各有素質;每一本體是指那事物之一成不變者,例如六是二的倍數、三的倍 數等,這不是六的本體,六之一成為六,而不復變為非六者,才是六的本體。 (三)能動變本體之一切秉賦有所變化(例如冷與熱,黑與白,重與輕和其它類此 的)而物體也跟著演變者,這些秉賦亦稱素質。(四)各種品德之稱為「素質」者,通 常就指善與惡。 這樣,「質」實際有兩類含義,其中之一應為本義。 「質」的第一義就是本體的差異,列數的素質就具有這類基本差異,這些差異有關 事物的怎是,但這些限於不在動變中,或不作動變論的事物。第二義是事物在動變中所 起的質變與動變差異。品德的善惡屬於這類;質變為這些動變表明了差異,有些活動良 好,有些活動卑劣;在一方向的活動可以成德達善的,在另一相對的方向活動,就墮德 濟惡了。以善惡為素質的,尤於生物為然,於生物中,尤以有意旨的生物為然。
章十五
事物之「關係」〈相關〉,(一)如倍與半,三倍與三分之一,一般說來,就是那 些相互以倍數或分數為函受的事物以及那些相互為超過或被超過的事物;(二)如那些 能熱的與能受熱的事物,那些能剪切的與能被剪切的事物,一般說來,就是主動者與被 動者;(三)如計量與可計量的事物,認識與可認識的事物,感覺與可感覺的事物。 (一)第一類的關係辭有因「數與數」及「數與一」的有定或未定的關係而言者, 如「倍與一」是已定的數關係,至於說「若干倍大」,雖則也是一個數關係而它與一的 關係則未完。說這是某物的一半大,這是一個已定的數關係;說這是某物的n+1n倍 則對另一物是未定的數關係,猶如若干倍大與一的數關係未定一樣。那些超過與那些被 超過的,在數關係上是未定的;因為數總是可計算的,數不能用來說明不可計算的事物, 可是那些超過與被超過的關係只是多了些,或少了些;這多些或少些是未定數;因為從 那另一事物的相等數起,凡以上或以下所有不等數都可以說是超過與被超過。所有這些 關係,用數來說明,又用數來決定。這些在另一路徑上想就是「相等」、「相似」以及 「相同」。因為所有的數都以一為比照,凡本體是一的即相同;凡素質是一的即相似; 在量上是一的即相等。一者數之始,數之準,所有這些關係雖路徑不同,而必有數存於 其間。 (二)凡活動的事物相應有一主動或被動的潛能與這些潛能的實現;例如能熱與能 被熱的相關,因為這個「能」使那個熱;而這個熱與那個被熱的相關,以及這個剪切與 那個被剪切的相關,是因為它們正在實現著這些事情。但數關係的實現只見於某一特殊 意義,這已在別處講起;在動變的意義上,數並無實現。能的關係,有些是相應於某一 段時間的,例如曾經製造的與已被製造的事物,以及將要製造與將被製造的事物之間是 有所相關的。一父親被稱為是這一小孩的父親,就是曾經主動與受動的關係〈即過去的 關係〉。又,有些相關辭的涵義指能的褫奪,即「無能」一類的名辟,例如「不能見」。 所以包涵「數」與「能」的關係辭,都是因為它們的本體包涵著別事物的關係,並 不是別事物聯繫上它們的怎是。可是(三)涉及可計量或可認識或可思想的事物之被稱 為「相關」,則是因為別事物聯繫到它的怎是。我們說那些可想到的就指有一個思想想 到那事物,但這思想與那個因彼而成其為所思想的原物則不必相關;要是那樣,我們就 得一事物作兩回說了。思想是想到某些事物;相似地,視覺是視見某些事物,這並不指 那個「因彼而成其為所視見的」(雖則這樣說也是真確的);實際上,這只是與顏色或 類此的〈引起視覺的〉關係。若照另一方式來講,同一事物就得作兩回說了,—— 「視覺是視見那個被視見的」〈顏色〉。 事物之因它們的本性而被稱為「相關」的,有時就如上述這些含義,有時是因為包 括它們的科屬是一個關係辭,所以它們也成為相關;例如學術是關係辭,因此學術中的 一門,醫學也成為一個關係名辭。還有些事物因為它們所具有的品質而被稱為「相關」, 例如相等性是相關的,因為「等」是兩事物間的關係,相似性也如此,因為「似」是兩 事物的關係。 另有些事物因屬性而「相關」,例如一人與某物相關,只因他碰巧是某物的一倍, 而倍是一個關係辭;又或白之成為一關係辭,只因碰巧那一物既是某物的倍而又是白的。
章十六
凡被稱為「完全」的(一)是在這以外,再找不到它的部分,一個零件也找不到; 例如每一個事物的「全期」就是說在這時期以外,你再也找不到旁的時間屬於此期。 (二)是這事物的優越沒有可被超過的;例如說我們有一個「完全的」醫師,或一個 「完全的」笛師,他們精湛於各自的本行,是無以復加的了。轉到壞的一方面,我們說 一個「完全的」流氓或一個完全的竊賊;有時我們竟也說他們「好」,如「好一個竊賊」, 「好一個流氓」。優越是完全;每一事物,每一實質,所擅的形式苟已無復任何自然的 缺陷,它們就是「完全的」了。 (三)是事物之已臻至善者,被稱為完全,善終即是完全。如將以終為極的意義轉 到壞的方面說,一事物已被「完全」搞壞了,「完全」毀滅了,就意味著已毀到一點子 也不剩。因此辭藻上就以死為終;死與終均為事物的結束。最後目的也是一個終點。— —這樣,事物在它們的本性上被稱為「完全」就是這些含義;有些是因為它們已屬全善 而無復缺陷,無復遺漏,亦莫能超越;另一些是因為它們優於品級,一切齊備,不待外 求;再有些是依於上述兩項的「完全」,或持有其義,或分沾其旨,或附麗其事,或聯 類相及,也因而被稱為「完全」。
章十七
限〈定限〉的命意(一)是每一事物的末點,在這一點以外,再不能找到這事物的 任何部分,在這一點以內,能找到這事物的每一部分;(二)是佔有空間量度各物的外 形; (三)是每一事物之終極(極是事物活動之所指向,不是活動之所出發;但有時也 可包括兩者,〈以始點為初限,終點為末限〉);(四)是每一事物的本體與其怎是; 因為這是認識之定限,既是認識之定限,亦即事物之定限。所以,明顯地,「限」有 「始」的各義而更有其它含義;「始」是「限」的一端,而每個「限」並不都是「始」。
章十八
「由彼」〈由何〉有幾種命意;(一)是每一事物的通式或本體,例如說「人之善 也由彼」,這「彼」就是「善」性,(二)是由以找到物性所在的近層,例如顏色由表 面上找到。 這樣「由彼」的基本含意是事物的通式,次級含義是物質與其切身底層。一般說來 「由彼」與「原因」有一樣多的含義。 我們常不經意地說(三)「他何所為而來」,或說他「由何」目的而來?以及(四) 他「由何」而相涉,或「由何」而誤涉? 或其相涉或誤涉的「原因」何在?又(五)「由彼」應用於位置,例如說他「由彼」 而立〈他「為了」那個立場站住〉或他「由彼」而行〈他「緣著」那個走〉,所有這些 短語都指位置與地點。 因此「由己」也應有相似的幾種命意。事物之屬於「由己」者如下:(一)每一事 物的怎是,例如今日加裡亞之為加裡亞者「由己」,昔之加裡亞亦然;(二)凡「什麼」 之中,都有「由己」者存在,例如,加裡亞之為一動物者必「由己」,因為動物就存在 於他自己的定義;加裡亞是動物中的一個。 (三)凡事物之任何質性直接得之於己,或部分受之於己皆稱「由己」;例如一個 表面的白色是「由於自性」發白;一個人活著是「由己」而活著,因為生命所直接寄托 的靈魂是人的一個部分。(四)那些事物除了於它自身外,找不到其它緣因的亦稱「由 己」;一人有多種緣因,——如動物,如兩腳動物——但人總是「由己」而為人。(五) 一切質性之專屬於一事物者,或分離於自性之外而可當作是專屬的質性也可稱「由己」。
章十九
「安排」的命意是指那些從部分合成的事物,各因其地位、能力、種類而加以安置; 各個部分自有其應處的部位,「第亞色茜」(διαθEσιI)這字的原義就是使事物 各得其所。
章二十
「有」〈持有過程〉的命意(一)是持有者與其所有物的一種活動,類如一個動作 或動變。因為一個製造與一個被製造之間,應有一個「製造過程」;這樣在那個有一衣 服,與他所有的衣服之間應有一個「希克雪斯」(EξιI)〈持有過程〉。實際上,這 一類的「有」顯然是不能有的;因為,如果容許這樣的「有」,「有」將累進至於無盡。 (二)「有」或「固有」〈習慣或常態〉的含義就是安排,從安排來解釋,有的安排得 好,有的安排得不好,有的作內部安排,有的是依外物為參考而安排;例如健康是一個 「常態」,也是如此的一個安排。 (三)假如只是如此安排的一部分,我們也說是一個「希克雪斯」〈常態〉;因為 部分的好處亦必為整體所「固有」。
章二十一
秉賦〈感受〉的含義(一)是一些素質,對於這些素質,一事物能被變改,例如白 與黑,甜與苦,重與輕,以及其它類此者。(二)是這些變改的實現——已實現了的上 述諸變改。 (三)以之專指有害的變改與活動,尤其是慘痛的損傷。 (四)不幸的遭遇與慘痛的經驗,其鉅大者被稱為「巴淑斯」(πHθHs)。
章二十二
我們說「闕失」〈褫奪〉,(一)倘一事物原應有的屬性,它卻沒有(生來就沒有; 或以後失去);例如一植物說是「闕失」眼睛。(二)倘一事物,本身或其同族〈科屬〉 原應有的質性,它卻沒有;例如一個盲人與一鼴鼠雖同為失明而其義兩異;以鼴鼠而論, 動物皆能視而彼獨失明,以盲人而論,則他原本有眼能視,以後失明。(三)倘一事物 原應有的質性,在那原應有這質性的時間內,它卻沒有;例如盲是一個「闕失」,可是 人不一定一生全盲,他只應在能見的年齡內而不能見才被稱為失明。相似地,有盲於介 體的,有盲於機能的,有盲於對象的,有盲於環境的,相應於這些,只在他原應能見的 情況中而不能見時,才謂之「失」明。(四)用強力取去任何事物被稱為〈闕失〉「褫 奪」。 實際,我們有多少個「不」(α-)〈或「無」〉的字頭就該有多少種「闕失」; 例如一事物說是「不等」就因失去了相等性,而那相等性它原應是有的;又如說「不可 見」,當是因為它全沒有色,或只有不明顯的色,又如說「無腳」當是因為它全沒有腳, 或是只有不健全的腳。一個「闕失」辭可應用於雖有其屬性而不良好的,例如「無核」; 或應用於雖有其屬性而不順適的,例如一事物缺乏可切削性,這可以說它全切不動,也 可以說它很難切削。「闕失」詞也可應用於全無此物的;這樣,我們所稱為盲人應指那 雙目失明的,不是指那獨眼的人。所以,這不是每個人非「善」即「惡」,或「義」或 「不義」,人也有在中間狀態的。
章二十三
「有」〈「持有」〉〈愛希音〉的含義甚多;(一)依自己的性情或意向來處理一 事物;這麼,疾病「有」其身,暴君「有」其城,人民「有」他所穿的衣。(二)事物 之能接受而持存之者亦稱「有」,如青銅「有」雕像的形狀,以及身「有」疾病。(三) 事物之能容受而持存之者;例如我們說瓶「有」水,城「有」人,船「有」水手;全體 之「持有」其部分也如此。(四)阻止別一事物依自己的意向而活動亦稱為「持有」, 如柱持有屋頂的重壓;又如詩人有亞特拉斯「持」〈有〉天之說,否則天就要塌落,有 些自然哲學家也這樣說的。推廣「持有」的含義,凡使事物結合而不致因各自的衝動而 分散者也稱為「持有」那個所結合的事物。 「存在於某事物」具有相似與相符於「持有」的命意。
章二十四
「從所來」的含義(一)是從某些事物來,如從物質來,可有兩類,或從於最高科 屬或從於最低品種;其前一義有如可熔之物均從水來,而另一義則如雕像從青銅來。 (二)是從第一動因來;例如打架從何來?從吵嘴來,因為吵嘴是打架的起源。(三) 從物與形的綜合體來,如部分從全體來,詩句從「伊裡埃」來,石塊從房屋來(所有這 些,其整體總是物與形的綜合;因為形是終極,凡物能達其終極者方為完全)。 (四)從部分來的通式,例如人從「兩腳」動物來,音節從音注來,這與雕像從青 銅來的含義有別;因綜合實體從可感覺物質來,而通式則是從通式材料來的。有些事物 從別些事物來,就是這樣。(五)另有一些事物是從其它事物中的一部分來的;例如小 孩從父與母來,植物從大地來,它們只是「從」父母與大地中的一部分「來」的。(六) 另有些「從所來」是時間上在一事物之後,例如黑夜從白日來,風暴從晴朗來,因為一 事物跟在別一事物之後。關於這些,有的象上所引兩例指示先後的變化;有些則僅是時 間相銜接而已,例如「從」春分開航,意即航程始於春分之後;「從」第雄尼西〈酒神〉 節日「來」了柴琪裡〈初果〉節日,因為初果節是在酒神節之後。
章二十五
「部分」的命意是(一)(甲)一量元所可以成為區分的; 例如二是三的一部分,在一量元中作為量而取出的,就稱為為量元的一個「部分」。 (乙)這只在第一義上被稱為部分;因此,二稱為三的一「部分」,這只能以三作為一 個全體看,方能成立,倘三不作為一整體,二就不算三的「部分」。(二)一類事物不 在量上作成區分,而在形式上作成若干區分,也被稱為它的「部分」;因此我們說品種 〈宗姓〉是科屬〈種族〉的「部分」。(三)一個全體分成若干要素;或是若干要素組 成一個全體,這全體就是具有通式的事物;例如對於銅球或銅立方,它們所賴以表達通 式的物質,銅和圓弧或正方角,——這些要素都是這些全體的部分。(四)在定義中所 賴以闡釋這一事物的諸要素也是全體的部分;因此科屬也可稱為品種的一個部分,雖則 在另一含義上,品種正是科屬的一部分。
章二十六
「全」〈全體〉的命意(一)是說這個作為一個天然的整體,不缺少應有的任何部 分,(二)這個包容了成為一個整體所必需包容的事物;這所包容的各事物可以本各是 一而合成為整一,亦可並非各一而合成整一。(甲)以類為「全」,同類諸物原是各成 一物的,但總持起來,以全類作一整體說也是真確的,例如人、馬、神等本各是一生物, 因此用一個普遍名詞為之作成統稱。但(乙)以各個不同的部分組成為一全體,延續而 有外限,其部分只是潛存而未實現的事物(已實現的事物作為部分而包涵於全體之中也 是可以的)。關於這些事物,其天生為「全」的較人造的「全」為高,這是我們在上面 釋「一」時已說過了,「全體性」實際上就是「統一性」之別格。又,諸量元之有始、 中、末者,凡在各段落內沒有差別的,這些量元被稱為「共」。凡在各段落內位置有差 異的稱為「全」。再方面都具備的則既稱「共」亦稱「全」。 這些事物在其各個部分的位置移動後,形狀雖變而本性不變,例如臘或塗料。它們 就既為「共」又為「全」;因為它們具備兩種特性,水及所有的液體與數是以「共」計 的,人們不說「全水」或「全數」,(除了將「全」字含義予以推廣。)事物作為整一 而集在一起時稱「共」;作為分離面獨立的個體集在一起時稱「總」。「共計」就是 「這些單位的總數」。
章二十七
量性的事物沒有任何境況可被說在「剪裁」;這必需是一個「全」〈整體〉而又能 區分的事物方可應用這名詞。再個被取去一個時,我們不說是「剪裁」(因為剪裁所移 去的部分總是不等於剩下部分的),一般的「數」不說「剪裁」;凡說「剪裁」,怎是 〈要素〉必須仍留存在剩餘的部分;倘一杯被剪裁,仍必不失其為杯;但於數而論就大 不同了。又,即便事物由不同部分組成,也不能說這些都可剪裁;於某一含義上講,數 可以作為相同部分組成,也可以作不同部分組成的,(如三可以說是三個一組成,也可 以說是一與二組成);一般說來,凡事物其中的位置無關的,如水,都是不能被剪裁的; 凡事物可加剪裁的,必須其中要素有位置關係。而且它們必須是延續的;因為一句 樂譜由不同音節組成,各音節是有一定位置的,可是這就不容許「剪裁」。此外,對一 個整體的事物施以剪裁,並不是任何部分均可截去;截去的部分,不應是那個含決定因 素的部分,也不是不管其位置而截去其任何部分;例如一個杯,倘穿透一個洞,這不是 「剪裁」;只有杯柄或其突出的部分被截去,方可稱為剪裁;一個人被「剪裁」〈截肢〉 不是說他的肌肉或脾臟割掉,這是說他的手足或指被支解,而那一經解去的部分還須是 不能再生。所以發禿不算「剪裁」。
章二十八
「科屬」〈種族〉一辭應用於(一)事物的生殖,同型而延續的,例如說「族類長 存」就是「生命延續」而不絕的意思。(二)這名詞應用於生物的始祖;因此在「種族」 上,有的稱希臘人,為的他們是希倫的子孫,有的稱伊雄人,就為了伊雄是他們的始祖, 這字用於生殖者總以父系為主,雖則有時也用於供應生殖物質的母系,人們也有由母系 取得其族姓者。例如我們說是「妣拉」的後裔。(三)科屬的含義之一是以平面為一切 平面形的類型,立體是一切立體形的類型;每個平面與立體圖雖為形不一,而為類於平 面與立體者則一;這就是異形間所可求得的類同。又,(四)凡在定義中「什麼」所包 括的基本組成要素即是「屬」,屬內的差異就成為品種之質別。 這樣,「屬」就就用於(一)同類的生殖延續,(二)同類事物動變中的作始者, (三)凡差靈異質別所從產生的底層稱為物質,因此我們也將「屬」作為物質。 那些事物稱為「於屬有別」者,(一)其切身底層不同,一事物的底層不能析為別 一事物的底層,亦不能將兩事物的底層析成同一事物,例如通式與物質「於屬有別」; 以及(二)事物隸於實是之不同範疇者;事物之所以成其為事物者,或由怎是,或由素 質,或由上所曾分別述及的其它範疇;這些也不能互為析換,不能析為同一事物(所以 範疇有別即是「於屬有別」〉。
章二十九
「假」的命意是(一)作為一事物,這是假的,(甲)因為這些不能拼合在一起, 或則並沒有拼合在一起,例如,「正方形的對角線可以其邊來計量」或」你是坐著」; 因為前一句在任何時候都是假的,而後一句則有時是假的;如上兩義,它們都是「無此 事物」。(乙)有些事物雖然存在,而其所示現的事物實不存在,或似有而實無,例如 一個夢或一張草圖;這些雖也是一些事物,但其它們所示現的景象,我們無處可求得其 著落。於是我們就說這些是「假」的,——或則它們實不存在,或則它們所示現者實不 存在。 (二)一個「假」記錄〈一句「假」話〉是那並不存在的事物之記錄,事物既假, 關於它的記錄亦必為假記錄。凡你所記錄,並非你所實指的,這也是假記錄;例如,一 個「三角」,你卻做成「圓」的記錄,這是「假」的。在某一意義上講,一事物只有一 個記錄,就是它的本體之記錄;但在另一意義上講,一事物可有許多記錄,因事物與事 物本身而加之以其屬性仍為同一事物,例如「蘇格拉底」與「文明的蘇格拉底」是同一 個人(一個假記錄則除了別有解釋之外,並不是任何事物的記錄),所以安蒂瑞尼認為 一個主題只有一個雲謂,除了對本身記錄以外,事物不能有其它的說明——這樣,他是 太簡單了;照他的說法,世間將不可能有矛盾,而且也不可能有錯誤了。但我們可憑事 物本身來敘述每一事物,也可以用另些事物來說明它。這麼,有時可能全攪成假話,可 是有時也能作出真確的說明;例如八可以其二的定義作為倍數來說明。這些事物的被稱 為「假」就是這樣。 至於(三)一個「假」人〈說謊者〉是指這樣的人,他喜歡並且做「假」記錄,他 就是習慣於作假而作假,並無旁的理由,他善於用這樣的記錄使人產生假印象,確如一 些假事物造成假印象一樣。所以「希比亞」篇中證明同一人「既假又真」是引人入於錯 誤的。篇中假定誰能謊騙他人(亦即是誰有知識,聰明而能作謊騙的人)誰就是假人; 引伸起來,誰是自願作惡的誰當較好,因為人之自願跛行者較之非自願跛行者為佳。這 是歸納法的一個錯識結論。這裡柏拉圖用跛行一字作效擬跛行的意思,〈自願效擬的當 然較非自願的學得好些〉,可是這些,若例之於道德行為,則自願學壞的人不應是較好, 而應是更壞的人。
章三十
「屬性」〈偶然〉的命意是(一)凡附隸於某些事物,可以確定判明為附隸,但其 所以為之附隸者既非必需,亦非經常,例如有人為植樹而挖土,尋得了窖金。「尋得窖 金」對於「這位挖土的人」是一個「屬性」〈偶然〉;因為尋得窖金不是必需植樹,植 樹也不是必然尋得窖金;而且植樹的人也不是常常尋得窖金的。一個文明人也許是白的; 但這不是必需的,也不是經常的,因此我們就稱它為一個屬性。凡屬性都是附隸於主題 的,但它們有些只是在某一時與某一地附隸於某一主題,以成其為一屬性,並不是必此 主題,也不是必此時或必此地而後為之屬性。所以,對於一個屬性只有偶然原因,沒有 確定原因。倘有人被風暴所飄蕩或為海盜所劫持而航行入愛琴海,這非由預定的航行就 是一個「偶然」;這偶然是遭遇了,——但這不是由於主人的本意而是出於別的緣由— —風暴是他來到此地的原因,此地是愛琴海,那並不是他原想去航行的。 「屬性」有(二)另一個命意,凡出於事物自身而並非事物之怎是者,這類也稱為 「屬性」,所有三內角的總和等於兩值角是附隸於三角形的一個屬性。這類屬性可以是 永久的,別類屬性均非永久。這我們在別處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