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一
我們前在詞類集釋中曾說明「一」有數義;元一雖為義甚廣,凡事物之直接由於本
性,不由屬性而為一者,可綜歸為四類。(一)延續的事物,其所為延續或是一般的或
以專指「那」出於本性的生長,非由接觸,或被捆紮,而成一者;
在這一類中,其活動較單純而一致的,應是更嚴格更優先地合乎「一」的命意。
(二)成為整體而具有一定形式者為較高級的「一」,在這類中,其延續之原因當以出
於自性,不以膠粘或搭釘而合成者為重。這一類事物的活動在空間與時間上均屬一致而
不可區分;因此,明顯地,如一事物具有基本運動(即空間運動)中的基本型式(即圓
運動),這事物基本上就是一個空間量體。於是,有些事物就因其延續或整體而成「一」,
另有些則因其公式為一而成「一」。這類事物在思想上是一,是不可區分的;所謂不可
區分就是說這事物在形式或數上不可區分。(三)於是,個體之在數上為不可區分的,
與(四)在形式上,其理解與認識為不可區分的,所有這些足使本體成為一者,便當是
基本命意上的「一」。這些就是「元一」的四義——自然延續之事物,整體,個別與普
遍。所有這些,有的是在活動上,有的是在思想或公式上不可區分,因而都成為「一」。
但,「那一類事物稱為一」,「何以成一」,「其定義如何」,我們應注意到這些
都是不同的問題。「元一」具有這些命意,每一事物得有元一諸義之一者,就可稱為一;
但「成為一」,有時是成為具有上述各義的諸事物,有時則另指一些事物,那些事物較
近於一之通義,而具有上述各義的諸事物則較近於一之實旨。這於「元素」或「原因」
亦復如此,人們可用以實指事物,也可用以表徵這名詞的通義。火之一義是一種元素
(「未定事物」或其它相似事物之因其本性而為元素者亦然),但另一義則不是元素;
作為火與作為一元素並不是同一回事。火只在火的本性上作為一特殊事物時,此火乃為
元素,「元素」這名詞則指事物之有如此屬性者:即構造實物的基本組成。「原因」與
「一」以及類此的諸名詞亦復如此。
也為此故,「成為一」就是成為不可區分,而主要的是成為一「這個」,可得在空
間或在形式或思想上隔離開來;也許可說是成為不可區分的「整體」;但特為重要的還
應是成為各類事物的基本計度,而最嚴格的說來則是在量上成為計度;由量引伸,然後
及於其它範疇。量必因計度而後明;量之為量或以「一」,或以某一數為計,而一切數
又必因單位之「一」而後知。是以一切量之為量,皆因「一」而得知,量之最初被認識
必由「本一」。這樣「一」是數之為數的起點。在其它各級事物也悉其「計量」而最先
為大家所認識;各級計量各為一單位——於長度,寬度,深度,速度均各有其單位。
(重度與速度這類名詞包括輕重與快慢各對成的兩端,——重度指錙銖之微,也指萬鈞
之鉅,速度指蝸步徐移,也指迅若馬馳;運動雖慢必具速度,稱量雖輕,必具重度。)
於是,所有這一切,計度與起點總是那不可區分的一,其以線論,我們說一腳長,
即是以一腳作為不可區分的單位。
我們到處尋求某些「不可區分的一」,以為各級事物的計度,這計度當是在質上為
純質,或在量上為純量。凡精確的計度不能增一分亦不能減一分,(所以數之為量是精
確的;我們制定「單位」使之無論在那一方面均不可區分;)在其它一切事例上,我們
都倣傚這類計量。於一斯丹第或一泰倫或為量較大的其它任何單位,比之較小單位,其
微增微減吾人較易疏忽;所以無論於液體或固體,為重度或容積,在作計量時,吾人必
竭視覺之所能及,使所計量數絕無可為增減;人們得知如此計量所得之量度或容積等,
便自謂已得知事物之量。自然哲學家於運動亦以簡單而短促的移轉為運動之計量;這些
運動單位就是占時間最短的運動。在天文學上這樣的「一」〈運動單位〉也是研究與計
量之起點(他們假定天體運動最快速而均勻有規律,故用以為一切運動之比照)。在音
樂上則以四分之一音程為單位(因為這是最短音程),在言語上則為字母〈音注〉。所
有這些計量單位在這裡的含義都是「一」——
而這「一」就只是頃所陳述的各事物之計量,並不通指所有以一為雲謂之事物。
但計量單位並不常限於一個——有時可以有幾個;例如四分之一音程有二(這是耳
所難辯而是憑樂律來為之調節的);我們計量言語的單位也不止一個字母;以及正方的
對角線需用兩種計量來測度,一切類此的空間量體亦然。因為我們將本體於量或類上作
成區分,由此區分得知本體的要素,所以「一」是一切事物的計量。正因為各級事物之
基本組成是不可區分物,「一」〈單位〉亦不可區分。但每個「一」,例如「一腳」與
一之為不可區分物,不盡相同,「一」是各方面都不可區分,而「一腳」只是像我們上
面所涉及的,在視覺上姑定為不可區分而已——每一延續的事物本是可以進行區分的,
但在未加區分而在視覺上成為一時,我們姑定為一個不可區分之單位。
計量與所計量的事物總是同性而相通的;空間量度之計量亦必為一空間量度;分別
言之,則長以一長度為計量,闊以闊,重以重,聲音以聲音,眾單位以一單位為計量。
(我們於上列情況必需這樣敘述,可是我們不能說列數以一數為計量;於數而論,引用
上列敘述,大意是符合的,但不確切——
因為數是眾「一」所合成,所以說列數以一數為計量就等於說眾單位以眾單位為計
量了。)
憑同樣的理由,我們稱知識與視覺為事物之計量,因為由於這些我們得知事物——
實際上與其說它計量事物,毋寧說是被事物所計量。可是,我們以知識或視覺憑估事物,
也正像人們用曲肘來測量我們時,我們看到了曲肘,就說自己多少肘長一樣。但普羅塔
哥拉說人是一切事物的計量,其意亦即指說那能知或能見的人,就可憑其理知與感覺計
量事物。
這些思想家似乎道出了天下之至理,這些名言實際不足為奇。
明顯地,於是,我們如把元一在字義上作最嚴格解釋,這就是一個計量,主要是量
的計度,次要為質的計度。有些事物以在量上不可區分者為一,另一些則是在質上為不
可區分;
所以「一」的不可區分應別為兩類,或者絕對是一,或當作是一。
章二
關於元一的本體與本性,我們該詢問這究屬存在於兩方式的那一方式中。這恰正是
我們在列敘疑難時所舉的一題;
「一」是什麼,我們必須怎樣設想這「一」;我們應否將元一作為本體(畢達哥拉
斯學派先曾這樣說過,在後柏拉圖也這樣主張);或者我們毋寧由元一的底層別求其本
性,像自然哲學家們所認知者,或以元一為「友〈愛〉」,或以元一為「氣」,或以元
一為「未定」。
於是,照我們在先討論本體與實是時所曾言及,假如普遍性〈共相〉均不能成為本
體,而普遍實是本身,凡其命意為「與諸是相擬」而為是者,亦不能成為本體(因為這
還是與「多」相共通),而只能作為一個雲謂,則「一」也顯然不能成為本體;「是」
與「一」原為一切雲謂中最普遍的雲謂。
所以一方面諸科屬不能脫離其它事物而成為某些實是與本體;另一方面,實是與本
體既不能為科屬,「一」同樣也不能成為科屬。
又,元一的本性在各範疇中均必相似。現在,「一」既然具有與「是」同樣多的命
意;在質的範圍內,「一」既是某些為類有定的事物,在量上相似地為某些為量有定的
事物,我們也必須象詢問何謂實是一樣,在每一範疇上詢問「一是什麼」;僅說這在本
性上為實是或元一,這還不夠。但在諸顏色中「一」是一色,如白,於是觀察它色,一
一由白與黑生成,而黑是白的闕失(如無光則成暗)。於是,假如一切現在事物均為顏
色,諸現存事物就該各是一個數,但應為何物的數?當然是為各色的數;而一就該是特
殊的某一色,即白。相似地,如果一切現存事物均為樂調,它們也該各是一個數,這些
音程的本體並不是那些數,而卻是些「四分一音程」這樣的數,於是這裡的單位之「一」,
將不是那些「一」,而是那些「四分一音程」。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現存事物均為言語,
它們就該各是一些字母〈音注〉的數了,這裡的「一」就該各是一個元音。又相似地,
如果一切現存事物均為直線圖形,它們該曾是一些圖形的數,而「圖形之一」該是那三
角形。同樣的論點適用於一切科屬〈種類〉。所以,當在被動,在質,在量,在運動各
範疇上各有其數、各有其單位時,在所有各例中,數都該是某些事物的各數,而「一」
則為某些事物的特殊之一,這些殊一的本體不必恰合於普遍之一;於各範疇各事例的各
數與諸本體,論點也相同。
於是,這「一」〈殊一〉在各類事物中均為一確定的事物,顯然在它本性上沒有一
例恰是「元一」〈普一〉;但在諸色中我們所必須尋取的本一即是「一色」,類乎如此,
在諸本體上,我們所必須尋取的「本一」就該是「一本體」了。由於「一」的某一命意
在各範疇上分別相符於各範疇之是,元一遂與實是相合,而「一」卻並不獨自投入任何
範疇之中,(「一」不入於「事物之怎是」,也不入於質的範疇,但與實是相聯繫而存
在於諸範疇中);說是「一人」與說「人」,在雲謂上幾無所為差異(正像實是之無所
離異於本體或質或量一樣);成為「一」恰如成為「某一事物」。
章三
「一與多」在幾方面相反。其一為不可區分與可區分的「單與眾」;凡已區分或可
區分的稱為眾〈多歧性〉,不可區分或未區分的稱為單〈統一性〉。現在因為對反有四
式而這裡諸對反之一,既取義於闕失,它們就不是對反〈矛盾〉,也非相關,而應為相
對。不可區分的單〈一〉其取名出於其對反,即可區分的眾〈多〉,其解釋亦由對反互
為詮注,因為可區分的眾,較之不可區分的易於為人所見,因此,憑視覺情況來說,
「眾」在定義上先於「一」。
我們曾在分別對成時,於「一」的統系內表列有「相同」,「相似」與「相等」。
於「眾」的統系有「相別」,「不似」與「不等」。「同」有數義;(一)有時為「於
數相同」;
(二)我們於事物之公式與數皆合一者稱之為同,例如你與你自己「形式和物質」
均合一;以及(三)假如其本體的公式合一者,例如相等直線與相等四邊形與等角四邊
形均稱「相同」,此類甚多,這些憑其相等性而謂之同。
事物並非絕對相同,(一)而在它們綜合本體上論則並無差異者謂之「相似」,這
些在形式上實為相同;例如大正方形與小正方形相似,不等直線亦相似為直線;它們相
似而不是絕對相同。(二)相同形式諸事物原可能有程度上的差異者,如不明見此差異
亦謂之相似。(三)事物具有同一素質者,例如「白」——其白度或稍強或稍弱而其為
色式則一——亦謂之相似。(四)各事物之諸素質——或為一般素質或為重要素質——
相同者多於相異者,亦謂之相似,例如錫,於白而論,似銀,又如金,於黃赤而論,似
火。
於是,明顯地,相別與不似亦有數義。「別」之一義為同的對反·(所以事物於其
它各物不為同則為別,不為別則為同)。別的另一義是除了諸事物於物質及公式上均各
合一者,悉成為別;若此,則你與你的鄰人應謂各別。「別」之第三義就是上述數理對
象諸例。所以每一事物對另外的每一事物均可以「同」或「別」為雲謂,——但這裡為
同為別的兩事物均須是現存事物,因為這樣的「別」並不與「同」相反〈矛盾〉;因此
非現存事物不以別為雲謂(「不相同」可以為非現存事物的雲謂)。「別」是一切現存
事物的雲謂;每一現存事物既於本性上各自為一,也就各成為互別。
「別」與「同」的對反性質就是這樣。但「異」與「別」又不相同。所謂「別」與
「別個事物」並不必需在某些特定方面有何分別(因為每個現存事物總是或同或別),
但說事物相「異」必需一事物與另一某事物之間具有某些方面之差異,所以凡相異者必
須在其所公認的相同方面求其所以為異。此所謂公認的相同處即科屬或品種;而所謂相
異亦即在同科屬上的品種之異,在同品種上的個別之異。凡事物無共通物質,而不能互
為創生者(亦即屬於不同範疇者),謂之「科屬有異」。如同在一個科屬之內,則謂之
「品種有異」(「科屬」的命意就指說兩個相異事物〈品種〉間主要的「相合之處」)。
相對事物皆屬相異,對成性為「異」的一個種類。歸納可以證明我們這個假定是真
實的。凡事物不僅互別而更別於科屬者,又事物之相別而仍隸於同一雲謂系列者亦即在
科屬上相同者,均可表現為有所相異。我們已在別篇說明了什麼樣的事物為「於屬相同」
或「於屬有別」。
章四
事物之互異者,其為異可大可小,最大的差異我稱之為「對反性」。最大差異之為
對反性可由歸納來說明。事物之異於科屬者難於互相接近,它們之間距離太遠也無法比
擬;事物之異於品種者,其發生所開始之兩極就是對成的兩端,兩極間的距離為差異之
最大距離。但每一級事物間差異最大的那一端,也就是成為完全的一端。到這裡再沒有
超越它的事物,而不為它物所逾越者這就完全。各級差異的系列,溯到其全異處便抵達
這系列的終點(這與其它以達到目的為完全者其義相類),終極以外,更無事物;一切
事物既盡包於兩極之間,故以終為全,而既稱為「全」,便無所仗於它物了。這樣,可
以明白,對反性即最大差異;所稱為「相對」的數義,其分別就在這些相對所達到那完
全差異的不同距離,不同程度的對差就成為相應的各式「對成」。
若然,則這也可明白,每一事物只能有一事物為之對成(因為極端之外既無它極,
而在同時間內也不能有更多的極端),而一般說來,如以差異論對成,則差異以及完全
差異必須是兩個事物之間的差異。
又,大家所承認的其它諸相對公式也必需是真實的。
(一)所謂完全差異(因為我們不能在這差異範圍以外為事物之「於屬相異」或
「於種相異」者另尋差異,這曾說明過在科屬之內任何事物不能與科屬以外事物比論差
異),(甲)不僅應是同品種事物之間的最大差異,也該(乙)以同科屬內事物之具有
最大差異者為相對(這裡所謂完全差異是同科屬事物間的最大差異);以及(二)容受
材料相同亦即物質相同的事物間,其差異最大者為相對;與(三)歸屬於同一職能〈學
術門類〉的事物,其差異最大者為相對(一門學術處理一級事物,這裡所謂完全差異就
是同職能事物間的最大差異)。
基本對成由「持有」〈正〉與其「闕失」〈負〉相配合——
可是,闕失有數項不同命意,並非每—闕失均可與其正面狀態配為基本對成,只有
完全闕失才可以。其它對成都得比照於這些基本對成,有些因獲得這些,有些因產生或
勢必產生這些,另有些則因佔有或失去這些基本對成或其它對成而成為對成。現在,對
反式若以「相反」〈矛盾〉、「闕失」、「相對」與「相關」四類論列,其中以相反為
第一,相反不容許任何間體,而相對則容有間體,相反與相對顯然不同。闕失這種類近
於相反;凡一般地,或在某些決定性方面遭受闕失的事物就不能保有某些秉賦,或是它
在本性上所原應有的秉賦今已不能保持。這裡我們又說到闕失之數種不同命意,這曾已
在別處列舉過了。所以闕失是一個具有決定性的或是與那容受材料相應的矛盾或無能。
相反不承認有間體而闕失卻有時容許間體;理由是這樣:每一事物可以是「相等」或
「不是相等」,但每一事物並不必然是「等或不等」,若然如此,那就只有在容受相等
性的範圍之內才可以這樣說。於是,適在進行創變的物質若由諸相對開始,或由這形式
的獲得或由這形式的褫奪進行,一切對反顯然必涵有闕失,而一切闕失並不必然為對反
(因為遭受闕失,可有幾種不同方式);如變化由那兩極進行這才會發生諸對反。
這也可由歸納為之說明。每組對成包涵一個闕失為它兩項之一項,但各例並不一律;
不相等性為相等性之闕失,不相似性為相切似性之闕失,另一方面惡德是善德之闕失。
闕失各例之如何相異曾已敘及;闕失之一例就是說它遭受一個褫奪,另一例則是說它在
某時期,或某一部分(例如某年齡或某些主要部分),或全時期或全部分遭受褫奪。所
以,在有些例中可出現一個折中現象(有些人既不算好人也不算壞人),在另一些例,
卻並無折中(一個數必須是奇或偶)。又,有些對成主題分明,有些則不分明。所以,
這是明白了,「對成」的一端總是闕失;這至少在基本對成或科屬對應,例如「一與多」,
是確乎如此的;其它對成可以簡化為這些對成。
章五
一物既然只有一個相對,我們要問「一與多」如何能相對,「等」與「大和小」如
何能相對。「抑或」一字只能用在一個對論之中,如「此物是白抑或」黑或是「此物是
白抑或不白」(我們不會這樣發問,「此物是人抑或是白」),至於因為先有所預擬而
詢問「來者確是克來翁抑或蘇格拉底」——
這兩者就並不同屬任何一級必須分離的事物;可是在這裡也成為不可同時出現的對
反;我們在這裡假定了兩者的不並存,於是才作出「來者是誰」的詢問;照這假定,倘
說兩者都來到,問題就成為荒謬了;但兩者若真的都來,這還是同樣可以納入「一或多」
的討論之中,問題改變為「他們兩人都來抑或其中一人來」:於是既說「抑或」必須是
有關對反的問題,而我們卻問起了「這個是較大或較小抑或相等」,「等」與其它兩項
所對反的是什麼?「相等」與兩者或兩者之一都不相對;
「等」有何理由說是該與「較大」相對或說是寧與「較小」相對?又,說是「等」
與「不等」為對反。所以「等」與「較大」、「較小」相對,這樣一事物就不止與一事
物相對了。如「不等」之意並指較大較小兩者,那麼「等」就該可以與兩者都成相對
(這一疑難支持了以「不等」為「未定之兩」的主張),但這引向一物與兩物相對的結
論,那是不可能的。又,「等」明顯地是在「大和小」的中間,可是並沒有人看到過對
反可以處於中間;在定義上,對反也不能處於中間;雖對成兩項間常容有某些事物之間
體,然對成各項若自己處在中間,它就不得成為完全的對項了。
餘下的問題是「等」所以與上兩者相反的是「否定」,抑為「闕失」。這不能於大
小兩者僅否定或褫奪其一;為什麼這可否定或褫奪「大」而不能否定或褫奪「小」呢?
這必須兩都予以褫奪性的否定。為此故,「抑或」就兩涉而不能單引其中之一(例如,
「這是較大抑或相等」或「這是相等抑或較小」);這裡就得常用三個「或」。但這又
並不是一個必然闕失;
因為這並非每一不較大不較小的事物就必然相等,只有具備著相當屬性的某些事物
才可引用三「或」來相較。
於是「等」,既非大亦非小,卻又自然地既可大亦可小;
這作為一個褫奪性的否定,與兩者俱為相反(所以這也就是間體)。至於既非善
〈佳〉又非惡〈劣〉之兩反於善惡者則並無名稱;這類事物往往每個都有分歧的涵義,
而且含受此義的主題往往不是純一;可是那既非白又非黑的顏色恰也是較可能作為一色
的。雖則照這樣,闕失性雲謂的否定所可引到的顏色已進入有限的範圍之內,但就是這
色仍還未能確定為那一名稱〈的色〉;因為這可能是灰色、或黃色或其它類此之色。所
以那些人將這類短語隨意應用,因為既不善亦不惡的是善惡之間體,就說既非一鞋又非
一手的事物為鞋與手的間體——好像在一切例上均必須有一間體——這就產生了不真確
的片斷。但這不是必然的論證。因為前一語確屬兩相反間的綜合否定,〈兩反〉在這一
類的對反間存在一個自然段落,一個間體;在後一語中,鞋與手兩者之間則並無「差異」
存在;這一綜合否定所反的兩物屬於不同的門類,其〈所含受的材料〉底層並非一律,
〈所以不能屬對,也不能為兩者找一間體〉。
章六
我們於「一與多」也可以提出相似的問題。假如「多」絕對相反於「一」,這將導
致某些不可能的結論。「一」將成為「少」或「少些」,因為「少」恰正也相反於「多」。
又,因為「倍」是由二得其命意的乘數,倍既為多,「二」亦當為「多」;於是「一」
就必須是「少」,除了一以外,各數與「二」相比時又誰能作為「少」而與「二」相對
呢?沒有更比「二」為「少」的了。又如長與短為同出於長度一樣,若以「好多與少些」
為同出於「眾」,而所謂「好多」原也與「多」相同(只在無定界延續體上這兩字有些
分別),這裡「少些」或「少」均將成為眾。因此,倘以二為多,「一」恰正成了少;
而「一」若作為「少」,也就可轉成為「眾」。只是說「多」與「好多」為義相同時,
也得注意到一點分別;例如水,只能是「好多」不能說「多」數。「多」應用於可區分
的事物;「多」之一義即為眾,那是絕對的或相較的有所超逾(至於「少」相似地亦為
「眾」,那是有所不足的眾);「多」之另一義則為數,只在這專稱上,「多」才與
「一」相對反。因為我們說「一與多」恰和說「一與若干一」或「一個白物與若干白物」
一樣,這也與用一計量來計量若幹事物一樣。所謂乘數也正是這樣的命意。每一數既為
若干一所組成,也就可用一為之計量,因而均稱為「多」;所以「多」與「一」相對反,
不與「少」相對反。在與一相對這命意上,雖「二」亦足為「多」——可是「二」之稱
「眾」在絕對或相較的意義上均頗為不足;故「二」之為「眾」只是一個起碼的「眾」。
但全稱之「二」則正是「少」;因為這是一個有所不足的超碼之「眾」,(為此故
阿那克薩哥拉於此題所作論述「萬物混合」,其命意為眾與為小悉無盡限蓋未免有誤,
——彼於「為小」一短語宜若「為少」;而少並非無盡,)照有些人的主張,一不作為
少,以二作為與它數相較的最少。
「一」作為「計量」與「多」作為「可計量事物」間的關係,在數的範圍內成為對
反,是由相關詞項轉化起來的。我們在別處列舉過「相關」二義:(一)作為對成,
(二)作為對於可知事物之相關知識,一項被稱為與另一項相關,是因為另一項關聯到
這一項。並沒有人阻止「一」不許它比某些事物,例如「二」,為較少;但既說是「較
少」就不必然是「少」。「眾」出於「數」所繫屬的那一級事物;數就是可以一為計量
的「眾」,而「一」與「數」之所由為對反者,不因於「相對」而因於「相關」;相關
兩項之作為對反者就在其命意一項為計量而另一項為可計量。所以並非一切成一者皆可
稱之為數;凡事物之為不可區分並不是說這已成為一數。但知識雖則也相似地為與可知
事物的相關,這關係卻不是與計量完全相似地造成的;盡可將可知物當作被計量物,用
知識為之計量,實際上一切知識皆可知事物,而並非一切可知事物竟成知識,知識的另
一涵義恰正是用可知事物作為計量。
「眾」在若干命意上,不與「少」(「多」與「少」確乎相對,多為眾之超逾,少
為眾之不足),也不與「一」為對成;
但在一個命意上,如前曾述及者,這些是對成,因為眾是可區分的,而一〈單〉不
可區分,另一命意上說以「一」作為計量,眾作為數則它們僅是相關,如知識之與可知
事物的相關一樣。
章七
因為相對容許間體,而且有些例中確有間體,間體應該是諸相對組成的。(一)所
有間體與它們所由為之居間的對成隸於同一科屬。事物進行變化時必先變入於間體,例
如我們若要經過各個音階從高音弦轉到低音弦時,必然會先觸及中間音符,這個我們稱
之為間體;於顏色而論,我們若要從白轉到黑,我們必然先指向灰色或暗紅;它例類比。
但從一科屬〈門類〉轉向另一科屬〈門類〉例如由顏色轉到圖形,除了偶然而外,這是
不可能的。這樣諸間體必須與它們相應的諸對成同隸一個科屬。
但(二)所有間體站在某些對反之間;只有出於本性之變化才能在這些對反之間進
行。非相對的事物間不能有間體;
因為這樣的事物發生變化時,並不能由一極進達另一極。於諸對反式中,相反〈矛
盾〉不容許有中項;(這樣才真是矛盾——這一類對反,其命意兩極端必有所釐定,間
體是沒有的。)其它諸對反,有些是相關,有些是闕失,另一些是相對。相關各項之未
轉成相對者亦無間體;理由是這樣:相關之不成相對者當非同一科屬。於知識與可知事
物之間有什麼間體?只在「大與小」之間有一個。
(三)如上所述諸間體倘在同一科屬,必站在對成之間,也必須為諸對成所組合。
諸對成或是(甲)包涵於一個科屬之內,或是(乙)不包涵於同一科屬內。(甲)假如
有這樣一個先於諸對成的科屬,則組成這科屬中品種對成的差異,也將先於品種;因為
品種是由這科屬與這差異組合起來的。(例如,假定白與黑為對成,其命意一為穿透色,
另一為耐壓——「穿透」與「耐壓」這些差異是先於的,——這樣在對成而論亦為先於。)
但,具有相反性差異的兩品種才真是品種對成,其它中間品種必須是科屬與它們各自所
具的差異所組成。(例如白與黑間一切諸色就當說科屬,即色與其色差所組成。可是這
些差異不會成為基本相對;否則所有一切的顏色均將成為相對的或白或黑了。所以這些
差異與基本對成不同;它們處於基本對成之間;基本差異則是「穿透」與「耐壓」。)
於是,(乙)我們必須詢問不在一個科屬內的諸相對,其間體由何組成。(因為在
同一科屬中的事物必須或以科屬要素與各項差異相復合來組成,或是沒有差異復合。)
對成,凡不互涵,而為差異復合者,這才能成為第一原理;至於間體則應全是復合或沒
有一個是複合物。現在,事物由對成進行變化時每易先過渡於某些複合物,(這些復合
物具有兩對成或多或少的性質,)然後再引向相對的一端;這些複合物就處於兩對成之
間,兩對成在這間體上消長。那麼一切所謂間體便應是這些複合物(一事物在消長之中,
或多或少地具有某兩事物的各不同素質,就該說是某兩事物在某種程度的復合)。又因
為另無它物更先於諸對成而與間體相勻和,所以間體必須是由諸對成復合起來的。因此
一切次級相對與它們的間體也當是基本相對所復合起來的。
於是,清楚地,諸間體是(一)全都包括於同一科屬,而(二)站在對成之間,
(三)它們都是由諸對成復合起來的。
章八
「於種有別」是說「一事物」「於某事物中」有別於「某事物」,這就該是那相別
的兩事物所共同歸屬的事物;例如動物之「於種有別」均屬動物。因此,別於品種之事
物必隸同一科屬。我所舉「科屬」一字的命意,在物質上或其它方面著想,既為兩品種
的共同雲謂,也就包涵著非出偶然而確實重要的差異。在這科屬以內不僅各物具有通性,
例如兩必同為動物,而又必各具有其命意個別種性,例如其命意一為馬性,另一為人性;
這通性,在每一動物上所表現的,超於種性之別。
於是某一動物可由彼自性而成為某種動物,如一匹馬,而別的則成為別種動物,如
一個人。所以這差異必須是科屬以內的「別性」。我將「異於科屬」一語加之另一「別
性」,使科屬本身成為互別。於是,這將是一個「對反」(這也可由歸納予以說明)。
一切事物因相反,所以分離,而諸對成則已證明為共隸於同一科屬,因為對成已經說明
是完全差異。而一切品種上的差異是「在某事物上」對於某事物的差異;所以這個某事
物於它們兩事物實為所共通,這也就是它們的科屬。
(由此而論,一切於屬無異而於種有異的相對是在同一雲謂系列之中;而達到最高
度的互相為「別」——這差異是完全差異,——就不能同時並存。)所以這差異是對反
之一式。
這樣,「於種有別者」就該是在同科屬內凡不可區分而具有一個對反的事物(不可
區分物之不具有對反者將為「於種相同」);我們所以要註明「不可區分物」,是因為
在區分過程中,中間階段上未達成為不可區分物時,亦可引出對反。於是,對於所謂
「科屬」而言,「一科屬內各品種」顯然沒有一個可與科屬論同或論別。(這樣的比喻
可以適用;物質〈在綜合實體上〉因否定〈取消形式〉而得以顯明,科屬作為事物本性
的一個要素也就是它的物質底層,〈品種則類於綜合物體的形式;〉但這裡若以赫拉克
利特氏族為一科屬名詞,則其命意含義便與此喻不符)。於不在同科屬內的事物而言,
這既於科屬有異,便也不論品種之別:這裡,所論為科屬之別。而在同科屬中的事物則
論品種之別。別於品種之事物,其命意差異必須是一個「對反」;這只有同科屬事物才
能有這樣的差異。
章九
或問雌性與雄性相對,其間差異為一對成,何以女人與男人於品種無別;雌雄各有
本性之異,其命意不同於白黑之例,何以雌雄動物於品種無別;雌雄作為動物同屬一品
種。這問題與下一問題略同,何以一類對反使品種有異,而另一類則不引起品種之異,
如「有腳」與「有翼」成為動物種別之征,而「白臉」與「黑臉」卻不成種別之征。也
許前一類變異,於科屬而論,頗為特殊,後一類則在科屬上未為特殊。因為前一類的差
別要素為定義之異而後一類只是物質之異,在定義上的對反才能造成品種之異,僅於物
質上有所差殊不能造成異種。所以肌膚或白或黑不為種異,白人或黑人雖各系以異稱,
而實非異種。這裡只在物質方面考慮著問題,物質不創造差異;因為這人與那人各有其
骨肉,但這並不使兩人成為各別的品種。綜合實體各自為「別」,但不「別於品種」,
因為這在定義上,並無對反。這裡不含對反之「別」,而是最後不可更區分的個體之
「別」。加裡亞是公式綜合於物質;於是白人也如此,因為這就是那個別的加裡亞其膚
色是白而已;人之為白,出於偶然屬性,於定義上無所增益。一銅圈或一木圈也不是於
種有異;若謂銅三角與木圈異於品種,則其為異不在物質,而是因為它們在定義上已成
為一個對反。然而物質能在某一方式上使事物為別,卻不能使事物於品種上成為別麼?
或也能在另一意義上使事物為品種之「別」?雖則於它們的個體定義中包括了它們的物
質,何以這匹馬與這個人於種有別?無疑的,因為這在定義上有一個對反在。白人與黑
馬之間也有一對反,而且這是品種上的對反,這對反不在於其一之白色與另一之黑色,
即使兩皆為白,白人與白馬仍還是「於種有別」。但雌雄〈男女〉為動物之特有秉賦,
其為分別不由其怎是而由於物質,即身體。為此之故,同一種籽只為所受某項作用就或
成為雌,或成為雄。這裡我們已說明了何謂「品種有別」以及何以有些事物異於品種而
另一些則於品種無異。
章十
因為對反是「別」於形式,而可滅壞事物與不滅壞事物是相對(因為闕失是一個決
定性的無能),兩者必然不同級類。
我們現在說到一般通用名詞時無需認為一切不滅壞事物應在形式上異於可滅壞事物,
正像每一白色物並不一定於形式上異於每一個黑色物一樣。假如這是一個普遍〈共相〉,
同一事物可能成為兩者,甚至於在同時可能成為兩者(例如人類既有白人又有黑人);
假如這是一個個別〈殊分〉,這還是可能成為兩者,只是不能同時成為兩者;同一人可
以一時為白,又一時為黑。可是,白與黑相對。
但,某些相對因偶然屬性而附隸於某些事物(例如現在所述及的以及其它許多事物),
另一些相對則不然,其中就有可滅壞與不可滅壞事物這一相對。一切事物之成為可以滅
壞均非偶然。凡屬偶然就可有時而不然,但可滅壞性當其見於一切事物就成為一個必然
秉賦;如其不然,同一事物將可能滅壞而又不滅壞。於是,可滅壞性必然就是每個可滅
壞事物的怎是,或存在於其怎是之內。同樣的論點於不滅壞性亦可適用;兩者都應是必
然秉賦。於是,那引致一事物成為可滅壞,另一事物成為不滅壞的特性應是兩個相反,
所以它們必需異於級類。
於是,顯然,某些人所主張的意式〈通式〉是不能有的,按照意式論,這將同時存
在有一個可滅壞人與另一不滅壞人。而所謂意式,據說,與各個個體不但名稱相同,形
式亦復相同;但諸事物〈如可滅壞與不滅壞事物〉之異於級類者,其為差異較之形式之
異,還更屬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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