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綱目(章節分析)

卷(A)一哲學大義。概述諸先哲之哲學思想
章一 求知是人類的本性。980a22—980a27   理知發展之順序——由感覺、記憶、經驗以造就技術。—981a13   技術優於經驗,技術家知道事物之所以然。—981b13   學術之成長導向理論知識——智慧(哲學)。—982a3    章二  哲人較常人所知為更普遍、深詣而精確。98a24—982a4   智慧為純知識,優於其它知識。—982b7   知慧為明因達理之學,不切實用而卻為高尚之學術。—983a23    章三  宇宙萬物各具四因——物因、式因、動因、極因。983a24—983b7   早期哲學家專研物因。983b19   泰勒斯主於「水」為萬物之因——其他諸家所主之物因。—984a17   或由物因進而推求動因——阿那克薩哥拉主於「理性」為動因。—984a23   章四 諸先哲涉及動因者,希簫特、巴門尼德等主於「情愛」。984b23—9 84b31   恩培多克勒主「善惡」與「愛憎」——恩氏並重四元素。—985b4   留某伯與德謨克利特原子學派之自然理論〔旁涉〕。—985b23   章五 畢達哥拉斯學派主於「數」,以數為元素,製作萬物——數為式因,亦為物 因。985b24—986a22   或以十類對成為萬物原理(皆切近於物因)。—986b8   埃利亞學派中,巴門尼德主於「元一」而承認感性事物之「眾多」。—987a2   綜結第三、第四、第五章。—987a28   章六柏拉圖意式論之淵源:(甲)畢達哥拉斯之「數論」,(乙)赫拉克利特之 「流逝」,(丙)蘇格拉底之「定義」——柏拉圖以「意式」凌越於感性事物。987 a29—987b15   以數理對像置於意式與感性事物之間,又以「大與小」為數之物因,「元一」為式 因,又或以「善與惡」為式因與物因——意式論者總亦只舉兩因。—988a18   章七 諸家立論均未能悉明四因。988a18—988b22   章八 對諸先哲的批評:一元論者——恩培多克勒——阿那克薩哥拉——畢達哥拉 斯學派。988b22—990a33   章九(續章八)——柏位圖學派意式論: 1.意式論倍增了事物的數目:990a33—990b8   2.意式或不足以說明事物,或超越了事物之真相;相關數與絕對數之或先或後, 足證意式論常自相矛盾。—990b23   3.本體之外各事物亦有意式,這不符常習:—991a8   4.意式無補於可感覺事物—991b9   5.若以意式為數,引起若干疑難:—991b26   6.依意式論數,這需要第二第三類的數系,此未見說明;—991b32   7:意式數中諸單位亦引起若干疑難;—992a10   8.線、面、體亦然——點的性質亦未明。—992a25   9.意式論未及動因與極因;—992b1   10.「大與小」作為物因,不能解釋動變;—992b9   11.意式論主有元一而並未證明事物何以成一。—992b18   12.假設一切現存事物均具相同要素是荒謬的。993a10   章十 各家所論萬物原理莫出四因之外,哲學就旨有研究四因。993a11—9 93a28   卷(a)二 概論學術研究章一 學術研究——人智薄弱而真理不易識,然知識之 積以漸,雖常人亦各有所貢獻。993a29—993b33   章二 四因均不能作無盡系列,種類也不能為數無盡。994a1—994b32   章三 各種研究與教授須有各別的方法。994b33—995a21   卷(B)三 哲學的主題章一 懷疑而後能學問,審辯而後能解惑——列舉哲學研 究十三類主題。—995a22—996a18   章二 1.事物或全備四因或不全備,是否由一門學術統研四因?—996a18 —996b25   2.研究本體的學術是否亦研究各門學術之通則?—997a14   3.哲學是否統研一切本體?——是否另有研究事物屬性之學術?—997a25   5.哲學若不只研究本體,應否並涉事物之主要屬性?—997a34   4.有無不可感覺本體(如通式或間體)?間體何在?有無間體之學?—998a 19   章三 6.事物之第一原理為科屬抑為品種?倘從科屬,則以最高科屬為第一原理 毋寧以最低品種為第一原理?998a20—999a23   章四 7.是否有脫離個體而獨立之抽像事物—— 通式可否與物質分離?999a24—999b24   8.第一原理於類為一,抑於數一?1000a4   9.一切事物若基本原理相同,何以有可滅壞與不滅壞之別?—1001a4   10.實是與元一為本體抑為屬性?兩者若非本體,一切普遍名詞均非本體。若為 本體,一切事物均將合一而成是。—1001b26   章五13.數理對象,如數與圖形,是否本體?早期思想家以實物為本體;近代思 想家以抽像為本體。1001b27—1002b12   章六14.應否假定通式之存在?1002b12—1003a1   12.第一原理為潛在抑為實現?—1003a6   11.第一原理為普遍性抑為特殊性?如為普遍則非本體,如為個別則不可得知。 —1003a18   卷四哲學研究之範圍:本體與通則論矛盾律與排中律章一 哲學的實務在研究「實 是之所以為實是」。1003a19—1003a32   章二 研究實是即研究本體之原理與原因—— 哲學研究實是的一切品種。1003a33—1003b23   「實是」與「元一」常相聯而為事物之雲謂。—1004a3   哲學因本體之類別而分支。—1004a9   哲學研究「對反」如「元一與眾多」之諸品種。—1004a32   哲學研究一切事物之本體及其相應諸屬性——辯證家與詭辯派專攻屬性。—100 4b27   一切事物出於對成,對成可簡化為「是與非」或「單與眾」兩類基本對成。—10 05a18   章三 通則(公理)為各門學術所通用,哲學須研究通則。1005a19—10 05b6   一切原理中最確實的原理:相反(矛盾) 律。—1005b34   章四 一切事物不可能悉予實證;否定矛盾律,或要求證明,引致無益的困難。1 005b35—1006b12   矛盾律可由反面為之作證。—1006b28   「是」與「非是」各有確定的命意——以人為喻,這不能「既是人又不是人」。— 1007a21   第一論證(「兩可」之說使一切屬性皆成偶然,一切偶然屬性成為無盡系列)。— 1007b19   第二論證(若相反敘述均屬真實,萬物將歸混淆)。—1008a3   第三論證(否認矛盾律也須反對排中律)。—1008a8   第四論證(假如部分的否定矛盾律,這就得承認「除外」條例)。—1008a3 4   第五論證——第六論證(經驗顯示常人都有些判別能力)。—1008b31   第七論證(否認矛盾律,萬物將無差別)。—1009a5   章五 否認矛盾律就得承認一切意見悉屬真實。1009a5—1009a23   對於矛盾律,從何引起懷疑?人們何由相信感覺現象為真實。—1010a15   批駁現象論者(如普羅塔哥拉)以部分現象來總概宇宙真相,不合論理——我們必 須言明世上確有不變實是存在。—1010b1   錯誤在我們的印象,不在感覺。—1011a2   章六 不可能一切事物悉予證明。1011a3—1011a17   現象為「關係」語,若求證明一切關係,將追溯無盡已的關係。—1011b23   章七 排中律的論證——「定義」為祛除詭辯與折衷論的基礎。1011b23— 1012a24   章八 「一切皆真」「一切盡偽」為一悖理。1012a24—1012b23   「萬物皆動」「萬物全靜」亦為一悖理。—1012b33   卷五 詞類集釋章一 「原」之六義。1012b33—1013a23   章二 「因」——四類:式因、物因、動因、板因。 1013a23—1014a25   章三 「元素」(要素)五解。1014a26—1014b15   章四 「本性」六解。1014b16—1014a19   章五 「必需」四解。1015b20—1015b16   章六 「一」之各義:屬性之一名義。1015b16—1015b36   本性之一各義。—1017a3   「多」之名義。—1017a7   章七 「是」(實是):屬性之是與本性之是各要義。1017a8—1017b 9   章八 」本體」。1017b9—1017b26   章九 「同」、「別」、「異」;「似」、「不似」。1017b27—1018 a19   章十 「相反」、「相對」;「品種有別」、「品種相同」。1018a20—1 018b9   章十一 「先於」、「後於」。1018b9—1019a14   章十二 「潛能」(潛在)。1019a15—1019a32   「能者」。—1019b16   「無能」。「可能」——「不可能」。—1020a6   章十三 「量」。1020a7—1020a33   章十四 「質」。1020a33—1020b25   章十五 「關係」(相關):(甲)數關係,(乙)主動與被動關係,(丙)認識 與被認識或計量與被計量關係。1020b26—1021b12   章十六 「完全」三義。1021b12—1022a3   章十七 「限」1022a4—1022a13   章十八 「由彼」(由何)、「由己」。1022a13—1022a36   章十九 「安排」。1022b1—3   章二十 「有」(持有過程)之三義。1022b4—1022b14   章廿一 「秉賦」四義。1022b15—1022b22   章廿二 「闕失」四義。1022b22—1023a7   章廿三 「持有」;「存在於」。1023a8—1023a25   章廿四 「從」之六別。1023a26—1023b11   章廿五 「部分」四義。1023b12—1024b25   章廿六 「全」;「共」、「總」。1023b26—1024a11   章廿七 「剪裁」。1024a11—1024a29   章廿八 「科屬」;「於屬有別」。1024a29—1024b14   章廿九 「假」。1024b17—1025a13   章三十 「屬性」(偶然)。1025a14—1025a34   卷(E)六 學術分類、實是章一 學術分類——各門學術各研究其專門實是—— 理論學術三類:物理、數學、哲學——哲學為理論學術之先進,研究不動變而獨立存在 的對象。1025b1—1026a32   章二 實是四類中,(一)偶然屬性之是不能建立專門學術(以建築為例)——詭 辯忮詞。1026a33—1026b27   論「偶然」——「偶然」、「常然」與「必然」之辯。—1027a28   章三 續編「偶然」——追溯偶然原因之示例,迄於某一未定事件而終止。102 7a29—1027b16   章四 (二)「真」為實是的支族,並非「基本實是」。1027b17—102 8a6   卷七本體章一 本體為諸範疇中之原始實是,於定義、於認識、於時間上均先於其 它範疇—— 本體為古今來學術研究之主題。1028a7—1028b7   章二 各家關於本體之不同觀點——列舉各類本體——提出有關本體之論題。10 28b8—1028b33   章三 本體研究的四項對像:怎是,普遍,科屬,底層。——物質,通式與綜合個 體三者均可為事物之底層——若以物質為本體,毋寧以通式為本體。1028b33— 1029a34   章四 為學程序〔旁涉〕。1029a34—1029b12   「怎是」之實義。—1029b24   考察復合詞之怎是。—1030b3   定義與怎是基本上屬於本體。—1030b14   章五 主題與屬性之兩合詞,不能確定其怎是,也不能有嚴格的定義——本體以外 各範疇不能為之獨立定義。1030b14—1031a14   章六 事物與其怎是相同否?在偶然屬性雲謂上,這不相同。1031a15—1 031a28   由己名詞(本體)與其怎是相同,以善與元一為例——否定詭辯派所持反對觀點。 1031a28—1032a11   章七 〔創生各式:(一)自然創造,(二)人工製作(兩步驟:思想與施工), (三)自發生成(無思想部序)。1032a12—1032b26   創造之前先有物質在,創造以物質為用。 但也可以說創造由闕失進行。—1033a24   章八 製作不是製作物質,亦非製作形式,而是結合兩者製成為一個體。1033 a24—1033b20   形式先不獨立存在,形式之創造作用寄托於同種個體。—1034a8   章九 創生三式之比較研究——自發生成。1034a9—1034b7   在本體上只有個體生個體——本體以外諸範疇之生成情況。〕—1034b19   章十 在「定義」上論各個部分與全體——角,圓,魂為示例。1034b20— 1036a12   部分與全體在不同情況中,或為先於或為後於。—1036a26   章十一 綜合實體中的物質要素與形式部分——以圓與魂為例,續論綜合實體公式 與形式各部分。1036a26—1036b21   把物質完全摒除,而再以通式論事物是無益的。—1037a20   簡綜以上數章之論旨。—1037b7   章十二 再論定義——定義怎樣與主題合一?1037b8—1037b28   由「分類法」製成「定義」——「科屬」作為物質,品種作為形式差異而合成個體 ——定義以終極差異包括逐級諸差異。—1038a35   章十三 「普遍性」雖似「怎是」,而作為許多事物的共通雲謂,便不能成為任何 事物之本體——然而捨卻「普遍」,事物又何從為之界說。1038b1—1039a 24   章十四 論諸意式非本體,不能獨立存在;以意式為獨立本體而又以意式為可由其 它意式組合而成是荒謬的——以動物為例。1039a24—1039b19   章十五 個別事物,無論感性事物或理性事物(如意式),均不能為之界說——以 太陽等為例。1039b20—1040b4   章十六 感性事物的各部分只是潛在。普遍性事物,如元一與實是,非事物之本體。 1040b5—1040b28   於不滅壞事物而論,若以非感覺事物如意式者為本體,毋寧以群星為本體。—10 41a5   章十七 由另一起點研究「何謂本體?」「何謂?」 實際就在找「怎是」。1041a6—1041b11   形式是本體——形式為本因,使物質要素組成綜合個體。—1041b33   卷八 物質與通式章一 綜結上卷何謂本體各論點,簡述其類別。 1042a1—1042a25   可感覺事物之物質底層自身亦為本體。—1042b8   章二 物質為潛在本體,形式為實現本體—— 形式或實現之主要類別。分析物質、形式與綜合個體之定義。1042b9—10 43a29   章三 形式之異於綜合實體——形式與物質要素之別〔重回章二之論題〕——安蒂 瑞尼懷疑事物之本性無可為之說明而菲薄定義。10343a29—1043b33   「定義」與「數」相比擬。—1044a14   章四 遠因物質與切身物質——每一自然本體各有其切身物質與動因——以人為例。 1044a15—1044b3   ——永存本體以月蝕具論四因—— 於睡眠之例,四因尚未完全明瞭。—1044b20   章五 物質在演變及對反演變中的作用。1044b21—1045a7   章六 定義之合一:以物質潛在與形式實現通釋諸疑難;科屬為潛在,品種(差異) 為實現。1045a7—1045b25   卷九 潛在與實現章一 潛在之是與實現之是。——潛在之嚴格意義限於主動與被 動的動變潛能。 1045b26—1046a35   章二 理知潛能與無理知潛能。1046a36—1046b28   章三 訂正麥加拉學派對於潛能之錯誤觀念——分別潛能與實現之要領—— 「隱得來希」之實義。1046b29—1047b2   章四 凡可能的就會得實現成是(為麥加拉學派設題而作名學解析)。1047b 2—1047b31   章五 潛能怎樣獲得,怎樣實現;實現之條件——意志。1047b31—104 8a24   章六 實現的性質;實現之別於潛能。1048a25—1048b9   「無限」與「空」等是永遠不能實現的活動過程。—1048b18   活動與實現之分別。—1048b36   章七 物質材料如何為個體之潛在,個體如何為屬性之底層;事物如何因其物質或 屬性而被稱述。1048b37—1049b3   章八 實現對於潛能——在定義上或公式上為先。1049b4—1049b18   ——在時間上或為先或為後——解釋學藝上之詭辯忮詞。—1050a3   ——在本體上為先(先有實例,後成知識)。—1050a23   官能活動以動作為實現,知能活動以產品為實現。—1050b1   基本事物與永恆事物(天體)均為實現而非潛在,故常在而不壞;可滅壞事物包含 對反因素,故不能常存。—1051a3   章九 好的實現比相應的潛在為佳,壞的更壞。1051a4—1051a22   以幾何圖例說明潛在與實現之關係。 1051a23—1051a33   章十 是非三類:(一)各範疇之是非,(二)潛在與實現,(三)真與假——組 合事物之是非在於理知判斷的真假;非組合事物之是非問題則在感覺認識。1051a 34—1052a12   卷十 元一、對反、間體章一 一之四義:延續,完全,個體,普遍—— 之通義與其實旨。1052a13—1052b15   一之要義為不可區分——主要是一個計量單位——計量單位務求精確——物理,天 文,音樂單位諸例。—1053b9   章二 一非本體而為普遍雲謂,附於各範疇之實是而與之共同外延——個別之一與 普遍之一。1053b9—1054a19   章三 「單與眾」。1054a20—1054a33   「同」之三義;「似」「別」「異」之各義。—1055a3   章四 以最大差異論對反性。1055a3—1055a19   一事物只有一個對成。1055a20—1055a33   對反四式——於四式中詳論「相反」與「闕失」兩類基本對成。—1055b29   章五 有關對反諸問題——分析「等」和「大與小」之為對成。1055b30— 1056b2   章六 分析「一與多」之為對成——申論相關二義,因以說明「單與眾」用作可否 區分之別者為「相對」,「一與多」用作計量與被計量之別者為「相關」。1056b 3—1057a17   章七 諸間體——間體與對成包括於同一科屬;站在對成之間;是對成的複合物。 1057a18—1057b34   章八 「於種有別」」釋義。1057b35—1058a29   章九 品種之別不在物質差異而在形式差異。 1058a29—1058b26   章十 可滅壞事物與不滅壞事物異於級類—— 意式不能離可滅壞事物而獨立為不滅壞事物。1058b27—1059a15   卷十一 本書ΒΓΕ各卷簡述.物學各卷簡述章一 B卷第2,3章哲學上主要問 題。1059a16—1060a3   章二 B卷第4—6章哲學上主要問題(續)。 1060a3—1060b30   章三 A卷第1—2章哲學之主要材料。說明哲學與物學和辯證法等所涉之不同範圍, 確定哲學主題為單純而共通的諸實是與基本對成。1060b31—1061b18   章四 A卷第3,4章物學與數學為哲學之分支。1061a18—1061b34   章五 A卷第3,4章通則為進行一切實證之基本;簡述維護矛盾律諸論據。106 1b34—1062b11   章六 A卷第5—8章批評各家之說違反矛盾律——自然學家及常人之錯覺—— 赫拉克利特「動變不息」之論非真理——普羅塔哥拉「人為萬物度量」之語不實— —阿那克薩哥拉「物各相混」之說亦誤。1062b12—1063b35   章七 A卷第1章哲學與物學及數學之分別;哲學為眾學之先。1063b36—1 064b14   章八 A卷第2—4章本性之是與屬性之是。 1064b15—1065a27   「物學」卷二第5,6章論機遇。1065a27—1065b4   章九 「物學」卷三第1—3章論潛能之實現與運動;動變為潛能趨於實現之過程 ——以雕像為喻,以建築為喻。1065b5—1066a34   章十 「物學」卷三第4,5,7章論先限——無限不能實踐,並非獨立實是。1 066a35—1066b21   證明可感覺物體不能是無限——只在距離、運動與時間上因某些「相關」而可稱無 限。1066b21—1067a37   章十一 「物學」卷五,第1章論變化與運動——分析動變各式。1067b1— 1068a7   章十二 「物學」卷五,第2章所舉七範疇中,「本體」與「關係」不論運動, 「主動」與「被動」範疇不能有動變的動變,故運動只歸於「質」、「量」、「處」三 範疇。1068a9—1068a33   運動的運動或變化的變化是沒有的——第一論證,第二論證,第三論證,第論證。 1068a33—1068b25   「物學」卷五,第3章若干詞義:「共處」,「分離」,「對處」,「接觸」, 「間在」,「串聯」,「貼切」,「延續」。1068b26—1069a15   卷十二論宇宙總因.原動者.至善章一 本體為原始實是——本體三類:(一)可 滅壞之感覺本體,(二)永恆感覺本體,(三)不動變非感覺本體。1069a16— 1069b8   章二變化四類:本體,質,量,處——一切可變化事物均各具不同物質。1069 b8—1069b26   變化三原理:通式,闕失,物質。—1069b34   章三諸本體皆同類相生;切身物質與形式均不創生。1069b35—1070a 5創生四式:技術,自然,機遇,自發。—1070a9本體三類:(一)物質(二) 自然本性(三) 兩者之綜合個體。—1070a30章四不同事物各有不同原因:1070a31 —1070b10但比擬而論,一切事物之原理或原因為類相同,或四(形式,闕失, 物質,動因) 或三(形式與動因合一)——動因有近有遠,遠因即萬物總因——動因有內有外, 自然產物出於外因,思想產物不出於外因。—1070b35章五實現與潛能為一切事 物共有之原理,但在應用時實例各異。——一切事物之原理可以相喻而各自為別(人類 之形式、物質與動因皆同,而爾我各別;世間所問詢者為各別個人,非「普遍人」)。 ——所可通解者:(一)各具四理,(二)鹹依本本,(三)悉出於原始總因。107 0b36—1071b3章六宇宙間既有永恆運動,這必須有一永恆主動之不變本體, 其怎是為實現,先於一切事物。1071b3—1071b23如以潛在為先於,則宇 宙真相不可得明——諸先哲於宇宙永恆運動所由來,輒已略見端倪,故有「理性」、 「愛憎」諸說。—1072a7天運循環,守於常理,指證第一原因為實現存在,為萬 物諸因之總因。—1072a18章七由恆星引證永恆原動者;原動者憑其「理性」發 起動變。1072a19—1072b14原動者永恆,全善,獨立於感覺世界之外, 其生命為純思想。—1073a3章八第一主動本體而外,另有與諸星體動軌等數之致 動本體——憑歐多克索與加裡浦之計算而加以損益,其數或55或47。1073a2 4—1074a31   〔宇宙只一,原動者只一。〕—1074a38古哲與神話先曾認見自然永恆本體 之具有神性。1074b1—1074b14章九論理性〈心〉。人心因思想對像之分 歧,思想不能常淨而全善,神心以量神聖事物(即神本身)為思想對象,故常淨而不失 其至善。1074b15—1074b35於理知事物上,思想對象與思想不異而合一。 —1075a11   章十「善」,在宇宙間,獨立於萬物之上,為萬物作安排。10745a11—1 075a25各家哲學思想所涵之疑難——柏拉圖與畢達哥拉斯學派——恩培多克勒— —阿那克薩哥拉——對於各家之總評。—1076a5卷十三數理對象與意式章一 兩 類非感覺本體:數理對象與意式—— 數與意式論各家之異議。1076a6—1076a37章二(1)數理對像不能 在可感覺事物之內外另成獨立本體——第一論證(可感覺實是之不可區分性)。107 6a38—1076b39——第二論證(抽像的點線面與數重迭發展不合實際)。— 1077a9——第三論證(天文實是不應另作抽像存在)。—1077a14——第 四論證(間體之外更有間體之說不合常習)。—1077a20——第五論證(數理量 度之眾多性不能統一)。—1077a25——第六論證(立體可以成實,抽像的線面 點則不能成實)。—1077a31   ——第七論證(先於定義者,不必先於本體)——綜結。—1077b17章三數 學各門分別研究各具有某些特質之數理對像——數理對像在實現上不能獨立存在,在思 想上可以姑為分離。 1078a17—1078a31   數學亦嘗涉及美學。—1078b6章四(2)意式論之來歷。1078b7—1 078b30反對意式諸諾論點(略同於卷A章九)。 1078b30—1079b11   章五反對意式諸論點(續上章)——柏拉圖敘述意式使事物生成為實是,其義非確。 1079b12—1080a12章六(3)試以數為本體而證驗其理論方式: (甲)一切數內諸單位均不可相通; (乙)均可相通;(丙)一部分可相通,一部分不相通;或(丁)三類數系並存而 互不相通。1080a12—1080a37數作為本體必須獨立存在或內存於事物之 中——列舉柏拉圖、斯泮雪浦、畢達哥拉斯、某些柏拉圖學派、齊諾克拉底各家所持之 數觀念。—1080b23幾何對像之觀念相似於數觀念。—1080b37章七批評 柏拉圖之「數」觀念:(一)如一切單位均可相通,這只能有算術數,意式數不能成立。 1080b37—1081a17(二)如為不可相通則算術數與意式數均不能成立。 ——數不能照柏拉圖學派所主張的方式為之創製;這必須由諸「一」的連續加法制數。 —1081b34(三)如同一數內諸單位可相通,而各數間諸單位則互不可相通,結 果亦屬荒謬——以10,以4,以2、3為例—— 綜結,諸單位應無種類之別。—1082b38章八單位怎能於質與量致七差異? 1083a1—1083a17批評斯泮雪浦——批評齊諾克拉底。—1083b8畢 達哥拉斯學派之傳統觀念亦有其困惑之處。—1083b19故數非獨立實是——若為 獨立存在之數,(一)試問各單位如何由未定之兩衍生,(二)試問此數為無限抑有限: (甲)無限非實是;(乙)若為有限,其限何在?以十為限是荒謬的。—1084 b2關於單位性質之諸疑難。—1085a3章九以「大與小「諸品種為物質原理創製 幾何對像之諸困難。1085a3—1085a23意式論之一般困難〔旁涉〕。—1 085a31   以相似於「單與眾」的原理創製幾何對象,其困難相同。—1085b4以「單與 眾」制數同樣不合適。眾為有限抑無限?—1085b21   點如何創製?—1085b34綜結對於數論之批評。—1086a27關於意式 論之批評——蘇格拉底之定義普遍不離個別,意式論者則使之分離而獨立。—1086 b14章十本體的第一原理為個別性抑普遍性?答案:潛能不離實現,普遍不離個別。 1086b14—1087a25卷十四繼續批評意式論與數論章一 各家應用對 反為第一原理;但諸對反不能作為第一原理。1087a26—1087b5柏拉圖學 派應用「元一與眾多」對反之諸品種為第一原理,頗為混淆。—1087b33「元一」 或「單位」為一計量而涵存有底層事物,不是一個本體;與此相似,「不等」和「大與 小」,由量性而入於關係範疇者,也不是一個本體。—1088b14章二永恆本體不 能由要素組成。1088b14—1088b35柏拉圖學派以「虛假」論「其是」, 以「非是」符「眾多」,其目的在解釋實是之為本體,何以由一〈單〉而成多〈眾〉。 —1089a32但他們於實是範疇與量範疇間的疑難始終未能交代清楚。——「非是」 作潛在論方可成為物質要素。—1090a2批評數論:數何必獨立存在?—1090 a16章三繼續批評畢達哥拉斯學派以數為獨立實是之理論。1090a16—109 0b2點線面亦不能為獨立本體。—1090b14。 斯泮雪浦的理論於實是土不能貫通—— 齊諾克拉底的理論無以解釋可感覺宇宙。—1090b31   柏拉圖並未說明算術數的獨立存在。 ——如數為永恆事物,便不應為之設立創造過程。—1091a22章四有些人認 為善是自然進化之產物;另有人以善為第一原理;古詩人與麥琪多主於善;善確為第一 原理。以善為「元一」與以善為列數均屬荒謬。1091a22—1092a5柏拉圖 學派理論體系的四個基本錯誤。—1092a8章五對於斯泮雪浦的反對意見。109 2a9—1092a21   數怎能由其要素製成?—1092b8數何得為事物之因?—1092b26章六 檢查數的附會而予以說明。1092b26—1093b7事物之有數每可相比擬,但 可比擬的事物間並無因果關係。—1093b21   意式數甚至於不能表示事物間的比擬。 所以柏拉圖學派之哲理多謬。—1093b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