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國演義 第十七回 示協約驚走梁如浩 議外交忙煞陸子欣 卻說駐京俄使,致照會與外交部,看官!道是何等公文?乃是數條俄蒙協約。其文雲: 前因蒙人全體宣告,決意欲保存其國於歷史上原有之治體,故華官華軍,被迫退出蒙古 境外,哲布尊丹巴被推為蒙古人之君主。前此之中蒙關係,於是斷絕。現在懷念以上所述之 事,並念俄、蒙人民,歷年彼此和好之睦誼,且鑒於正確指定俄、蒙通商之必要,茲由全權 俄使廓索維慈,與各全權蒙使,訂定下開各款: (一)俄政府願幫助蒙古,俾得保存其所設之自治制度,與主有蒙古人軍隊之權利,及 不許華兵入其領土,華人殖居其地之權利。 (二)蒙古君主與蒙古政府,仍往日之舊願,於其主有之境內,准俄民與俄國商務,享 附約內開之各種權利利益,又允此後他國人民之在蒙古者,如給以權利,不得多過俄民所享 有者。 (三)倘蒙古政府,鑒於有與中國及其他別國,訂立條件之必要,此項新約,無論若 何,不得侵犯本約及附約內開各款,非有俄政府之允許,亦不得修正之。 (四)本協約自畫押日起,發生效力。 據這四條約文,簡直是將蒙古地方,完全為俄人勢力圈,並與中華民國絕對脫離關係, 還有附約十七條,更將蒙古種種利益,統為俄人所享有,小子本不願再錄,因關係國際上的 大交涉,並以後迭經磋議,俄人終未肯取消協約,以致外蒙問題,始終未有結果,這是我中 華民國的國恥,不能不錄述全文。我國民聽者!附約雲: 第一條,俄人在所有蒙古各地,得自由居住移動,並經理商務製作及其他各事項。且得 與各個人各貨行及俄國、蒙古、中國暨其他各國之公私處所往來,協定辦理各事。第二條, 俄人無論何時,將俄國、蒙古、中國暨其他各國出產製作各貨運出運入,免納出入口各稅, 並自由貿易。無論何項稅課捐,概免交納。第三條,俄國銀行,得在蒙古開設分行,與各個 人各處所各公司會社,辦理各種款目事項。第四條,俄人可用現錢買賣貨物,或互換貨物, 並可商明賒欠。惟蒙古各王旗,及蒙古官帑,不能擔負私人借款。第五條,蒙古政府不得阻 止蒙人、華人與俄人往來,約定辦理各種商業;並不得阻止其在俄人處服役。又蒙古域內, 無論何種公私公司會社,或各處所,各個人,皆不得有商務製作專賣權。惟未定此約以前, 已得蒙古政府許可,於定限未滿前,仍得保存其權利。第六條,俄人得在蒙古境內,約定期 限,租買地段,建造商務製作局廠,或修築房屋舖戶貨棧,並租用閒地開墾耕種,惟不得以 之作謀利之舉。即買而轉賣,所謂投機事業者是。此種地段,必須按照蒙古現有規例,與蒙 古政府妥商撥給。其教務牧場地段,不在此例。第七條,俄人得與蒙古政府協商,關於享用 礦產森林漁業,及其他各事業。第八條,俄國政府,得與蒙古政府協商,向須設領事之處, 派設領事。第九條,凡有俄國領事之處,及有關俄國商務之地,均可由俄國領事,與蒙古政 府協商,設立貿易圈,以便俄人營業居住,且專歸領事管轄。無領事之處,歸俄國各商務公 司會社之領袖管轄。 第十條,俄人得自行出款,於蒙古各地,及自蒙古各地至俄國邊各地,設立郵政,運送 郵件貨物。此事與蒙古政府協商辦理,如須在各地設立郵站,以及別項需用房屋,均須遵照 此約第六條定章辦理。第十一條,俄國駐蒙古各領事,如須轉遞公件,遣派信差,或別項公 事需用時,可用蒙古台站,惟一月所用馬匹,不過百只,駱駝不過三十只,可勿給費。俄領 事及他辦公員,亦可由蒙古台站行走,償給費用。其辦理私事之俄人,亦得享此利益,惟應 償費用,須與蒙古政府商定。第十二條,凡自蒙古域內,流至俄國境內各河,及此諸河所受 之河流,均准俄人航行,與沿岸居民貿易。俄政府且幫助蒙古政府,整理各河航路,設置各 項需用標識等事。蒙古政府,當遵照此約定章,於此河沿岸,撥給停船需用地段,以為建築 碼頭貨棧,及預備柴木之用。第十三條,俄人於運送貨物,驅送牲只,得由水陸各路行走, 並可商允蒙古政府,由俄人自行出款,建築橋樑渡口,且准其向經過橋樑渡口之人,索取費 用。第十四條,俄人牲只,於行路時,得停息餵養,如停留多日,地方官並須於牲只經過路 程,及有關牲只買賣地點,撥給足用地段,以作牧場。如用牧場過三月之久,即須償費。第 十五條,俄國沿界居民,向在蒙古地方,割草漁獵,業經相沿成習。嗣後仍照舊辦理,不得 稍有變更。第十六條,俄人與蒙人、華人往來,約定辦理之事可用口定,或立字據,其立約 之人,應將契約送至地方官查驗,地方官見有窒礙,當從速通知俄領事,互商公判。總之關 於不動產事件,務當成立約據,送往蒙古該管官吏,及俄國領事處,雖驗批准,始生效力。 如遇有爭議,先由兩造推舉中人,和平解決,否則由會審委員會判決。會審委員會,分常設 臨時兩項,常設會審委員會,於俄領事駐在地設置之,以領事或領事代表及外蒙古政府之代 表,有相當階級者組織之。臨時會審委員會,於未設領事之處,酌量事件之緊要,始暫開 之。以俄領事代表,及被告居留或所屬蒙旗之蒙古代表組織之。會審委員會可招致蒙人、華 人、俄人為會審委員會之鑒定人。會審委員會之判決,如關於俄人者即由俄領事執行,其關 於蒙人、華人者,由被告所屬或所居留之蒙王執行之。第十七條,本約自蓋印日起,即發生 效力,約章用俄、蒙兩文作成二份,互行蓋印,在庫倫互行交換。 外交總長梁如浩,模模糊糊的看了一會,也無暇一一研究,只覺得滿紙俄人,不但中國 不在話下,就是外蒙古人,也一些兒沒有主權,不禁呆呆的發了一回怔。繼思如此大事,不 先不後,偏在自己任內,鬧出了這等案件,教我如何辦理?當下搔頭挖耳的想了多時,竟轉 憂為喜道; 「有了!有了!」外部人員,起初見他毫無主意,嗣聞得「有了!」兩字,想他總有一 番大經濟、大政策,是以君子之腹,度小人心。只是不好動問,背地裡瞧他行動。他卻不慌 不忙,取了俄使的通告,逕向總統府中去了。已經成見在胸,自可不必著忙。 過了兩天,都門裡面,並不見梁總長的蹤跡,旁人還猜他在總統府中,密商對俄方法, 誰知他已托病出都,竟另尋一安樂窩,閉戶自居。那總統府中,只有一紙辭職書,說是: 「偶抱采薪,不能任事,請改命妥員繼任」等語。虧他想了此計。袁總統付諸一笑,遂另簡 相當人物,百忙中覓不出人才,惟前任國務總理陸征祥,是個外交熟手,還好要他暫時當 沖,因再令趙總理秉鈞,提交參議院表決。各議員聞俄、蒙交涉正在緊迫,也一時不便否 認,況除陸征祥外,並沒有專對能員,不得已表示同意。前此否認國務總理,今此承認外交 總長,彼議員自問,恐亦當失笑也。於是陸征祥復受任為外交總長辦理俄、蒙交涉。方擬好 對俄照會,不承認俄蒙協約,遣人遞往俄國公使館,忽接到熱河都統昆源急電,開魯縣被蒙 匪攻入,全城失守了。原來開魯縣在熱河北境,舊系內蒙古阿魯、科爾沁、東西札魯特三旗 地,自清光緒季年,收入版圖,改為直隸屬縣,此次東札魯特協理官保扎布,受外蒙古煽 惑,勾結東西札魯特、科爾沁各旗,攻佔開魯,驅逐漢民,且縱兵焚殺,慘無人道。熱河都 統昆源,飛電乞援,袁總統即派姜桂題率領毅軍十四營,馳往援剿,一面令外交總長陸征 祥,速與俄使交涉。看官!你想俄政府方慫恿外蒙,出兵內犯,怎肯出爾反爾,取消俄蒙協 約,把外蒙送還中華呢?俗語所謂貓口裡挖鰍?他自與外蒙活佛訂約後,外蒙的軍隊,要依 官教練,外蒙的國交,要俄官主持,外蒙的土地,作為借款的抵押,外蒙礦產,歸俄公司開 采,外蒙兵餉,歸俄銀行發放;還要設統監,逐華僑,割讓烏梁海一帶,種種要索,得步進 步。哲布尊丹巴帝號自娛,毫無知識,所任用的杭達多爾濟,甘心賣國,把俄人要約各條, 有允諾的,有不允諾的,始終是懇俄人援助,且派陶什陶簡率精銳,充作先驅,並擬定四路 進兵,一路沿科布多阿爾泰山,直犯新疆,一路由東蒙廓爾羅斯,直犯吉、黑,一路向綏 遠、歸化,直犯山西,一路向熱河直衝北京,四路中以吉黑熱河為主隊,蒙兵不足,借用俄 兵。螳螂捕蟬,不知黃雀之乘其後。開魯失守,便是進兵熱河的嚆矢。袁總統既派毅軍北 征,覆命參謀陸軍兩部籌畫防守事宜,並飭東三省邊防及西域邊防,與東蒙、西蒙、中蒙各 處邊防,一律戒嚴。此時奉天都督趙爾巽,已辭職回京,想亦與梁如浩同意。 當命宣撫使張錫鑾續任,會同吉、黑兩督整備軍隊,俟春暖冰融,酌量進行。嗣因內蒙 古烏蘭察布盟,偶有煩言,乃再由國務院申喻蒙旗道: 現在五族聯合組織新邦,務在體貼民情,敷宣德化,使我五族共享共和之福。前據綏遠 城將軍張紹曾電呈烏蘭察布盟扎薩克等來文,以共和為擾害蒙古,拋棄佛教,破壞游牧,請 民國內務部嗣後關於飭令遵行新政怪異各事件,暫行停止等語。查優待蒙回藏民族條件第七 條,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信仰,是宗教申明信仰,何有拋棄之事? 第二條保護原有私產,是產業申明保護,何有破壞游牧之事?又參議院議決公佈待遇蒙 古條例第一條,中央對於蒙古行政機關,不用殖民等字樣,第二條各蒙古王公原有之管轄治 理權一律照舊,是皆重在維持蒙古原有權利,何有擾害之事!又原電該盟呈內指除藩屬名稱 為混亂蒙人種族一節,查宣佈共和,迭經申明聯合漢、滿、蒙、回、蒙五大族為中華民國, 名為蒙族何有誣為混亂?至不用理藩字樣者,所以進為平等,免致待遇偏畸,中央刻又復封 達賴,振興黃教,各呼圖克圖來京及助順者均加進封號,優予禮賚,蒙、回王公之贊同共和 者亦並優進爵秩,民國優待蒙、回、藏各族,崇重宗教,實有確征,無非欲同我太平,安生 樂業。惟該盟原呈,既多有誤會,自應趕為宣播,以釋群疑,即由國務院將優待蒙、回、藏 各族條件,待遇蒙古條例,及復封達賴扎賚各呼圖克圖優進各王公爵秩等公佈命令,譯成各 體合璧文字,刊刻頒發各旗各城,榜示曉諭,俾眾周知。 歲月磋跎,年關將屆,中央政府,為了俄蒙問題,尚忙碌不了,疊開總統府會議,國務 院會議,自袁大總統以下,及所有國務員,談論了好幾天,籌畫不出什麼妙計。最苦惱的是 外交總長陸子欣,他既要想出議案,復要對付外使,焦思竭慮,瘏口嘵音。小子當日,曾聞 陸總長提議方法,共分甲乙兩項如左: (甲)對於俄蒙協約之交涉,共分四條: (一)蒙古為中國領土,無與外國締結條約之權。 (二)庫倫為外蒙之一部分,不能代表全蒙。(三)活佛專掌宗教,無與外人交涉之 權。(四)取消俄蒙協約,另訂中俄條約。 (乙)對於中俄交涉之提議,共分八條: (一)蒙古之領土權,完全屬於中華民國。(二)除前清時代已有之大員三人外,民國 不再添派官吏。 (三)民國得屯兵若干,保護該處官吏。(四)民國為保護僑居該處華人起見,得酌置 警察隊於該處。(五) 將蒙古各官有之牧場,分贈蒙古王公,以示優待之意。 (六)各國人不得在蒙古駐屯各種團體,且不得移民。 (七)蒙古若未經民國許可,不得自由開墾開礦築路。 (八)蒙古與他國所訂協約,一概作為無效,此後蒙古若未得民國政府同意,所締之 約,亦皆不能發生效力。 陸總長提議後,大眾相率贊成,正擬往會俄使,開始談判,不意駐京英使,復遞照會至 外交部,催復日前要求條件。怪不得梁如浩逃走。正是: 朔漠方愁塵霧黯,歐風又卷海濤來。 畢竟英使照會,為著何事,待至下回表明。 ---------- 本回詳錄俄蒙協約,為國際上交涉之要案,即為國恥中重大之問題。相傳俄、蒙交涉醞 釀已久,民國元年九月間,我國政府中,已有主張提出抗議者,外交總長梁如浩,方才就 任,託言事未確實,延不果行,迨協約發表,乃潛身出走,上書辭職,身任外交者果如是 乎?既而俄、庫相聯發兵東犯,袁總統雖遣師防剿,而仍抱定一羈縻政策,名為慎重,實亦 遷延。外交以兵力為後盾,徒恃一總長陸子欣,其果能折衝樽俎乎?民國初造,已洩沓如 此,可為一歎! ------------------ 黃金書屋 整理校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