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國演義 第四十三回 榻前會議忍辱陳詞 最後通牒恃威恫嚇 卻說十九省將軍,及張巡閱使、龍鎮守使等,聯電中央,力請拒約。袁總統不得不答, 當有復電宣佈文: 電呈均悉。立國於此風雲變態無常之世界,必具有一種自立不挫之精神,有自立不挫之 精神,人雖謀我,焉能亡我?民國肇造,如初生之孩,資人扶助,庶無顛倒之患。各省將軍 受任以來,皆能以擁護共和為己任,熱誠愛國為前提,洵民國之幸也。本大總統受國民之付 托,惟有鞠躬盡瘁,死而後已,對於國家存亡重要之關係,詎敢忽略?仍是欺人語。日來中 外對於中日交涉,尤多猜疑,忐忑不安,國民愛國之熱誠,於此可見。惟天下自有公理,無 論如何艱難解決之問題,持以公理,自能剖決。如金雖堅,煉之以火,未有不熔。但天下之 大患,防不勝防,往往防之於此而漏之於彼,今日危難,不止一端,要惟同心相濟,合力進 行。而保護外人,尤宜謹慎,我盡東道之誼,斯無釁隙之生,誤會消滅,國交鞏固,各將軍 勿為疑似之言所動,是所至盼! 越數日,又有一告誡的電文雲:近來關於中日交涉,政府接到各省將軍及師長等電報多 起,均有所獻替。此項電文,具征公忠。惟該將軍既屬軍職,自應專致力於軍事,越俎代 謀,實非所宜。現在政府正殫精竭能,以解決此目前所遇之問題,雖不敢謂事事能取信於國 民,但國家之利益,斷無不保護惟謹。該將軍等正宜盡心軍事,不必兼顧外交。須可令爾秘 密賣國! 如有造謠生事者,仰該將軍協同地方官禁止,至要勿誤! 此外又有數電,無非說是:「中日協商,漸就和平,可無他虞。各將軍巡按使,總宜勸 諭人民,持以鎮靜,一俟交涉解決,自當宣佈內容」雲雲。就是外交部總次長,亦有公電傳 達,略稱:「前後會議,已歷多次,現日使已允將條件寄回政府,請示修正,暫停談判。昨 至十三次會議,知全案確已修正,當即通融磋商,以期和平解決。京中報紙,及外間謠傳, 統屬無憑,必待全案公佈,是非乃定」等語。各省大吏,及全國志士,接閱此等電文,才把 一種激昂憤勇的氣概,稍稍恬退。究竟日本是否讓步,政府能否力爭,大家還是疑信參半。 嗣經交涉了結,才識當時會議的情形,由小子依次演述。自初次談判以迄第七次談判, 彼此爭辯,茫無頭緒,上文已約略敘明。至第八次會議,乃是三月九日,談判進行,逐條討 論。陸總長徵祥,先提出第一號第一條,須俟至歐戰平定,加入講和大會,再行定議。且聲 言中國政府,如承認第一條,須以交還膠澳為對待條件。日使日置益道:「我國用兵膠澳, 損失頗多,理應如何解決?」陸徵祥答道:「自貴國用兵青島,敝國人民,損失甚巨,應向 貴國索償,難道還轉加敝國嗎?且戰事已平,所有稅關郵電,應照向來辦法辦理,軍用鐵路 電線,即行撤廢,租界外軍隊,先行撤回。到膠濟交還時,租界留兵,亦應盡行撤去。」日 置益微笑道:「有這許多條件麼?現且暫從緩議。請問這第一號第二條,是否允諾呢?」議 入第二條。陸徵祥道:「第二條麼?敝國允自行聲明,不將山東沿海及島嶼讓與他國。」日 置益道:「第三條呢?」入第三條。陸徵祥道:「第三條所說煙、濰或龍濰鐵路,倘德國允 拋棄借款權利,當先向貴國資本家商借;就是第四條商埠問題,敝國允自行添開罷了。」第 三、四條,接連表過。日置益道:「第一號共計四款,據貴總長意見,當轉達敝國政府,請 示定奪。惟第二號的條件,須完全允諾為是。」陸總長道:「旅順、大連灣的租借期,及南 滿洲的鐵路權,前清已有成約,當可商量。惟安奉鐵路,與該數處情形不同,不能援以為 例。」議及第二號第一條。日置益忿然道:「旅順、大連等處,不過連類帶及,此條注意, 實為安奉鐵路,若安奉鐵路的租借期,不肯允諾,何容向貴國要求?」陸總長再三辯論,日 置益只是不從,嗣且攘臂起座道:「此條不允,無須別論,當決諸兵力便了!」又肆恫喝。 曹汝霖插口道:「貴公使何必動怒,總可和平議決。」日置益道:「這條不允,那條又不 允,教我如何答覆政府?且敝國上下,憤激得很,如不達目的,就使勞師費餉,亦所不惜。 本駐使為全國代表,若事事通融,豈不要受全國唾罵麼?」陸總長到了此時,只得答應下 去。日置益方才復座,問及第二三條。陸總長道:「南滿洲可添開商埠,貴國人民,可與敝 國合辦農懇公司,若欲內地雜居,及土地所有權,是與我主權有礙,貴國政府,向來聲言保 全中國領土,此條件似違初意。」日置益道:「我國並不要占你土地,不過令人民營業,較 為便利罷了。」明是殖民,何得謂非占我領土?曹次長又應聲道:「如貴國人民,欲雜居內 地,須歸敝國管轄,貴國應撤回領事裁判權。」日置益又復搖首。陸徵祥道:「且先議下文 各條。擱過第二條,轉入第四、五、六、七各條。第四條的開礦權,除已探勘及開采各區, 準可通融,惟須按照中國礦業條例辦理,第五條略加更改,如敝國需借款造路,或抵借外 債,可先向貴國資本家商議。第六條南滿洲的顧問,儘先聘用貴國人,東部內蒙古,殊不適 用。第七條吉長鐵路,應改為全路借款,重訂合同。」日置益聞言,又勃然道:「第二號的 要點,實在二、三兩條,余外尚是枝葉,貴政府不允照辦,敝政府萬難容忍。就是這第三號 的漢冶萍公司問題,與敝國人民有密切關係,倘貴政府倡言充公,或提議國有,或借第三國 為抵制,實與敝國投資家,生出無窮危險,貴國亦須絕對承認此約,方免後慮。」陸徵祥 道:「敝國政府,當聲明不充公,不國有,不借用第三國外資,可好麼?」說明第三號第一 條。日置益道:「第二條應如何解決?」陸徵祥道:「這條是又礙領土權,不便承認。」日 置益覆道:「第四號第五號呢?」陸徵祥遲疑半晌道:「均不便承認。」撇去第四、五兩 號。日置益向外一望,天色已暮,便道:「貴國太無誠意,看來此事是難了呢。」言畢,即 起身別去。 過了一兩日,聞日政府調集海軍,準備出發,一面借換防為名,增派陸兵至山東、奉 天,大有躍躍欲試的形勢。袁政府未免心慌,只得質問增兵理由,再請日置益商議,迭經三 次,無非為南滿洲、東內蒙及漢冶萍公司諸條件,雙方仍然未決。日置益乘馬馳回,馬忽躍 起,竟將日置益掀下地來。虧得馬伕將馬帶住,日置益才保全性命,但左足已是受傷,由僕 役異入使館,臥床呻吟去了。人不如馬。袁總統聞日使受傷,當遣曹次長汝霖,向日本使署 問疾,備極殷勤,日置益總算道謝,並言:「日政府已停止派兵,只中政府須顧全邦交,毋 再固執」等語。曹汝霖又道:「貴公使近患足疾,且待痊後再商。」日置益道:「敝國政 府,日望貴國允諾,令我急速辦了,我適患傷足,病不能行,還請貴政府原諒,會議地點, 改至敝署方好哩。」曹汝霖道:「且請示總統,再行報命。」於是珍重而別。 越二日,日置益請參贊小幡為代表,至外交部為非正式會議,且約至日使署續議期間。 陸總長以為未便,小幡不從,乃訂定三月二十三日,開第十三次會議。屆期陸、曹二人,同 往日本使館。日置益尚高臥未起,兩人忍氣吞聲,不得已至病榻前,與日置益晤商,世人稱 為榻前會議,便是此舉。可恥!可歎!日置益坐在床上,向陸總長道:「本駐使已奉政府訓 令,第一號准示通融,第二號應一律求允,但敝政府為友誼起見,亦格外讓步。內地雜居的 日人,可服從中國警章稅課,惟須由救國領事承認;若關於土地訴訟等項,可由兩國派員會 審;土地所有權,改為永租。這是已讓到極點,不能再讓了。」承情之至。陸徵祥再請修 正,日置益頻頻搖首,且要求三四五號允諾。陸徵祥告辭道:「且回去陳明總統,再議何 如?」日置益點首示允。嗣後復在榻前會議兩次,至日置益足疾漸癒,稍能起行,又在日使 館會議三次,都是因南滿洲問題,中國允日人選采礦產九處,且開放滿洲商埠,供日人貿 易,並允雜居置地,惟關係訴訟案件,應歸華官辦理。日置益未肯允從。 轉瞬間已是四月六日,日置益足疾全愈,乃重至外交部會議,所議仍為南滿洲雜居問 題,終未解決。越二日,又來會議,提出第五號問題。陸徵祥因關係主權,婉詞謝絕。又越 二日,復開會議,仍要求解決第五號問題。陸徵祥答言:「貴國軍械精良,不能受條約拘 束,余難置議」雲雲。日置益終不肯稍讓。至四月十三日及十五日,復要索東蒙問題,應由 中國予以南滿相同的利益。陸徵祥初未肯允,嗣允在東蒙開闢數處,日置益終未滿意。臨行 時,且謂:「討論已畢,不消再議,本駐使當詳復政府,候令施行罷了。」這已是第二十四 次會議,自散會後,停議了八九天,至二十六日下午,日置益復氣宇軒昂,乘著馬車,逕至 外交部,由陸總長等迎入。略寫日使狀態,已覺氣焰逼人。日置益大言道:「現奉本政府訓 令,將所有全案,已加修正,若貴國再不允從,也無庸多談了。」說至此,即取出日本政府 修正案,遞交陸總長,當由陸總長接閱,但見紙上寫著: 第一號(第一款)仍前。(第二款)改為換文。彼此互換,因稱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凡 在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第三 款)修正。中國政府允准自行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如德自願拋棄煙濰鐵 路權之時,可向日本資本家商議借款。(第四款)修正。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 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合宜地方為商埠。(附屬換文)所有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 擬,與日本公使預先決定。 第二號(第一款)仍前。惟附屬換文,旅順、大連租借期,至民國八十六年,即西曆一 千九百九十七年為滿期。南滿鐵路交還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即西曆二千零二年為滿期。其 原合同第十二款所載開車之日起,三十六年後,中國政府可給價收回一節,毋庸置疑。安奉 鐵路期限,至民國九十六年,即西曆二千零七年為滿期。(第二款)修正。日本臣民在南滿 洲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經營農業,可得租賃或購買其須用地畝。(第三款)仍 前。惟附帶聲明。 前二款所載之日本國臣民,除須將照例所領護照向地方官註冊外,應服從由日本國領事 官承認警察法令及課稅。至民刑訴訟,日本人為被告,歸日本國領事官,中國人為被告,歸 中國官吏各審判。彼此均得派員到堂旁聽。但關於土地之日本人,與中國人民事訴訟,按照 中國法律及地方習慣,由兩國派員共同審判。俟將來該地方司法制度完全改良之時,如有關 於日本國臣民之民刑一切訴訟,即完全由中國法庭審理。(第四款)改為換文。中國政府, 允諾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左開各礦,除已探勘或開采各礦區外,速行調查選定,即准其探勘 或開采。在礦業條例確定以前,仿照現行辦法辦理。(一)奉天省本溪縣牛心台石炭礦,本 溪縣田什付溝石炭礦,海龍縣杉松崗石炭礦,通化縣鐵廠石炭礦,錦縣暖池塘石炭礦,遼陽 縣起至本溪縣止,鞍山站一帶鐵礦。(二)吉林省南部,和龍縣彩龍、崗石炭礦,吉林縣缸 窯石炭礦,樺甸縣夾皮溝金礦。(第五款)第一項改為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在東三省 南部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款,中國允諾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第二項 改為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將東三省南部之各種稅課(除已由中央政府借款作押之關稅 及鹽稅等類)作抵,由外國借款之時,須先向日本資本家商借。(第六款)改為換文。中國 政府聲明,嗣後如在東三省南部聘用政治財政軍事警察外國各顧問教官,儘先聘用日本人。 (第七款)修正。中國政府,允諾以向來中國與外國資本家所訂之鐵路借款合同規定事項為 標準,速從根本上改訂吉長鐵路借款合同。將來中央政府,關於鐵路借款附於外國資本家, 以致現在鐵路借款合同事項為有利之條件時,依日本之希望,再行改訂前項合同。(中國對 案第七款)關於東三省中日現行各條約,除本協約另有規定外,一概仍舊實行。關於東部內 蒙古事項:(一)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內蒙古之各種稅課作抵,由外國借款之時,須 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二)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內蒙古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 建造,如需外款,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三)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 從速自開東部內蒙古合宜地方為商埠。其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自擬,與日本國公使商妥 決定。(四)如有日本國人及中國人願在東部內蒙古合辦農業及附設工業時,中國政府應行 允准。 第三號修正。日本國與漢冶萍公司之關係人,極為密切,如將來該公司關係人與日本資 本家商定合辦,中國政府,應即允准。又中國政府允諾,如未經日本資本家同意,將該公司 不歸國有,又不充公,又不准使該公司借用日本國以外之外國資本。 第四號修正。按左開要領,中國自行宣佈,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 他國。換文。對於由武昌聯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鐵路 之借款權,如經明悉他外國並無異議,應將此權許與日本國。(換文第二案)對於由武昌聯 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鐵路之借款權,由日本國與向有 關係此項借款之他外國,直接商妥以前,中國政府應允將此權不許與他外國。換文。中國政 府,允諾凡在福建省沿岸地方,無論何國,概不允建設造船廠軍用蓄煤處海軍根據地,又不 准其他一切軍務上施設;並允諾中國政府,不以外資自行建設,或設施上開各事。 第五號改為陸總長言明如下:(一)嗣後中國政府認為必要時,應聘請多數日人為顧 問。(二)嗣後日本國臣民,願在中國內地,為設立學校病院,租賃或購買地畝,中國政府 應即允准。(三)中國政府,日後在適當機會,遣派陸軍武官至日本,與日本軍事當局,協 商采辦軍械,或設立合辦軍械廠之事。日置益公使言明如下:關於布教權問題,日後應再行 協議。 陸總長閱畢全文,便向日置益道:「我看這修正案中,有幾件還應酌商,最難承認的, 是原文第五號,改為本總長言明。本總長前請撤銷五號,不便開議,經貴公使要求說明理 由,方由本總長約略說及,提出數條,聲明不便允諾的情形。今貴政府修正案,斷章取義, 誤為言明,本總長礙難承認。」日置益道:「這已是敝國政府最後的修正,務請允諾。如果 全體同意,敝政府即可交還膠濟了。」仍是誘迫。陸總長道:「這非本總長所能專擅。」日 置益道:「請即轉達貴總統,指日答覆為要。」陸總長點首示允,日置益起身去了。 是夕,即聞山東、奉天兩方面,又有日本派兵到,且有日本軍艦,游弋渤海口外,人心 惶惑,謠言益盛。經袁總統與陸總長等會議,復再行讓步,承認數條,拒絕數條,至第五號 仍完全拒絕。當於五月一日提交日使,並說明無可再讓的理由。日置益道:「是否最後答 復?」陸總長道:「這已是最後答覆了。」日置益獰笑道:「照敝國的修正案,貴政府尚難 承認,我國將行最後的手段了。請貴政府莫怪!」陸總長也無可置辭,彼此告別。不料日本 果然厲害,竟提出最後通牒來了。這最後通牒,差不多是哀的美敦書。即戰書譯文。小子有 詩歎道: 前車已覆後車師,來日大難只自知。 試看扶桑最後牒,挾強脅弱竟如斯。 欲知最後通牒的詳情,請至下回再閱。 ---------- 本回敘中日交涉之經過情形,歷寫口頭辯論,及書面修正,簡而能賅,不煩不漏,可為 國民前車之鑒。且於外交總次長,忍辱狀態,及日使日置益威嚇手段,亦演寫大略,躍然紙 上。即如袁總統告誡電文,亦錄敘篇首,中國不幸,遭此難題,極宜披示國民,共圖抵制, 而彼此鬼鬼祟祟,一私索,一私許,是何理由?豈民主國之政策,應如是乎?袁政府不足 責,而吾國民之恇弱不振,或虛憍無能,亦當乘此反省,毋再蹈覆轍為也。 ------------------ 黃金書屋 整理校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