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知識學的基礎
D.兩個對立命題中的第二個命題所包含的對立命題通過相互規定而綜合

  我們建立起來的、作為包含在我們的主要命題中的第二個命題:自我設定自己為被
規定的,就是說,自我規定自己,本身包含著對立命題;因此,這第二個命題揚棄自己。
但是,由於如果意識的統一性沒有也被直接揚棄的話,那麼,第二個命題就不能揚棄自
己,所以我們必須通過一個新的綜合把其中的對立命題統一起來。
    a)自我規定自己;它是一個規定者(就是說,這個字是正在行動),因而是活動的。
    b)它規定自己;它是一個被規定者,因而是受動的(被規定,就其內在意義來說,
總是表示著一種受動,一種實在性的缺損)。於是,自我在同一個行動中同時既是活動
的又是受動的;它同時既得到了實在性又得到了否定性,這當然是一個矛盾。
    這個矛盾可以通過相互規定的概念來消除;而且,假如我們不用上面那些命題而用
下述命題來思維,則矛盾毫無疑問地會得到完全的解決:自我通過活動規定它的受動;
或,通過受動規定它的活動。這樣,它們就在同一個狀態中同時既是活動的又是受動的。
問題只不過是:是否可以思維上面這個命題和如何思維它。
    為了有可能進行任何規定(一切衡量),一般地說,必須確定一個尺度。但這個尺
度不會是別的,只能是自我本身,因為最初只有自我是直接了當地設定起來的。
    但是,實在性是被設定在自我中的。因此,要使剛才提出來的那個關於綜合的問題
成為可能,並且矛盾得到令人滿意的解決,自我就必須被設定為絕對全部(即被設定為
一個定量,它包含著一切定量,並且可以是一切定量的尺度)的實在性;而且是最初地
和絕對地設定的。
    1.自我絕對地、不用任何根據地、不帶任何可能條件地設定絕對全部的實在性為一
個定量,對於這個量來說,這個設定的絕對力量不可能更大了;而且自我設定這個絕對
最大限度的實在性於自己本身。——一切在自我之中設定的東西是實在性;一切存在著
的實在性是在自我中設定起來的(A1)。但是,這個在自我中的實在性是一個定量,而
且是一個絕對設定起來的定量。(A3)
    2.應當通過和依靠這個絕對地設定起來的尺度來規定缺乏實在性(一個受動)的量。
但是,缺乏的不是任何什麼東西;缺乏著的東西什麼也不是。(無是不可感知的)。因
而缺乏要想得到規定,只能通過實在性的剩餘部分得到規定。於是,自我只能規定它自
己的實在性的被限制了的量;而且通過實在性的量的規定,否定性的量也就同時得到了
規定。(憑借相互規定的概念。)
    (這裡,我們也完全撇開了作為自我的自在的實在性之對立物的那個否定性的規定
問題,而只把我們的注意力集中在實在性的一個比全部量小些的定量的規定問題上。)
    3.一個不等於全部實在性的定量,本身是否定性,即全部性的否定性。它作為限量
是與全部性相對立的;但是,一切對立物都是與這對立物相對立的東西的否定性。任何
規定了的量都是非全部。
    4.但是,如果說這樣一個定量能夠(根據一切合題和反題的規則)與全部相對立,
那麼,在兩者之間就必定有一個關聯根據;而這個關聯根據就是可分割性的概念(A3)。
在絕對的全部中是沒有部分的;但是,這個絕對全部可以與部分相比較,並且,可以跟
部分相區別,這樣一來,上面的那個矛盾就可以令人滿意地解決了。
    5.為了更明確地理解這一點,我們對實在性的概念加以反省。實在性的概念等於活
動性的概念。一切實在性是設定在自我中的,就是說,一切活動性是設定在自我中,反
之亦然。自我中的一切都是實在性,就是說,自我完全是活動的;
    只有自我是活動的,自我才是自我;如果它不是活動的,它就是非我。
    一切受動都是不活動的。因此,除非受動跟活動發生了關係,否則受動根本不能規
定自己。
    這種情況當然適合我們的任務,我們的任務是要借助於活動,通過一個相互規定而
使一個受動得到規定。
    6.受動不能跟活動發生關係,除非在這樣的條件下:它與活動有一個關聯根據。但
是,這個關聯根據不可能是別的東西,只能是實在性與否定性的普遍的關聯根據、量的
關聯根據。受動通過量和活動發生關係,就是說,受動是一個定量的活動。
    7.為了可以思維一個定量的活動,人們必須有一個活動的尺度,即一般活動(這在
上文裡曾被叫做絕對全部的實在性)。一般定量則是限度。
    8.如果說一切活動都是被設定在一般自我中的,那麼,設定活動的一個定量就是減
少自我;而這樣一個定量,只要它不是一切活動,就是一個受動,雖然它自在地是活動。
    9.因此,通過設定活動的一個定量和通過相對著活動而反設一個定量(不是說在活
動是一般活動的情況下,而是說在活動是一切活動的情況下),一個受動就被設定起來
了;就是說,活動的那個定量,作為定量,本身就被設定為受動;並且就被規定為受動。
    (我們說,被規定。一切受動都是活動的否定;通過一個定量的活動,活動的全部
性就被否定了。而在活動的全部性被否定的情況下,定量從屬於受動的範圍——如果定
量一般被認為是活動的話,則它就不屬於受動的範圍,而毋寧是從受動的範圍裡被排除
出去了。)
    10.現在,出現了一個X,它同時既是實在性又是否定性,既是活動又是受動。
    a).X是活動,只要這個X跟非我發生了關係;因為它是被設定在自我之中的,被設
定在設定著的、行動著的自我之中的。
    b).X是受動,只要這個X跟行動的全部性發生了關係。
    這個X不是一般行動,它毋寧是一個特定的行動:它是一個包含在一般行動範圍內的
特殊的行動方式。
    (如果劃一條圓線=A,那麼,由A圈起來的整個平面=X就與無限空間裡被排除在X
之外的無限平面相對立了。如果在圓圈A的內部劃另一條圓線=B,則由這條圓線圈起來
的平面=Y首先就是被圈在圓圈A裡的,而同時它又和圓圈A一起與無限的、被A排除在外
的平面相對立;而在這種意義上,平面Y就與平面X完全相同。但是,如果把Y看成由B圈
起來的東西,則平面Y就既與無限平面相對立,又與平面X的那個不在它的圈內的那個部
分相對立。於是,空間Y 是自己與自己相對立;因為它既是平面X的一部分,又是獨立存
在的平面Y。)
    舉一個例:我思維,這首先是一句表示活動的話;自我是被設定為思維著的,而且
在這個意義上,是被設定為行動著的。此外,我思維又是一句表示否定的限制的受動的
話;因為思維是存在的一個特殊規定;而在思維的概念裡一切其余的存在樣式都被排除
了。於是,思維的概念是自己與自己相對立;當它與被思維的對象發生關係時,它指的
是一種活動;
    當它與一般存在發生關係時,它指的是一種受動:因為,如果思維是可能的,則存
在必定受到限制。
    自我的每一個可能的賓詞都表示一個自我的限制。主詞:
    自我,是絕對的活動的東西,或者是存在著的東西。通過賓詞(比如說:我想像,
我努力等等)這個活動就被關閉在一個有限的範圍之內了。(這種情況怎麼發生,現在
還不是問題。)
    11.現在我們可以完全看清,自我如何通過和憑借它的活動規定它的受動,以及它
如何能夠同時既是活動又是受動的。它是從事規定的,這是就下述意義而言的:它通過
絕對的自發性把自己從它的絕對全部實在性所包含的一切範圍那裡設定到一個特定的范
圍中去;而且,這也是就下面這個意義說的:只考慮了這個絕對的設定,而把範圍的界
限撇開不管。它是被規定的,這是就下述意義而言的:只注重它是被設定在這個特定范
圍中的,而對設定的自發性是被撇開不管的。
    12.我們有了上文所提出的解決矛盾的那個自我的原始綜合行動,並且,由此找到
了一個有待我們更確切地探討的、新的綜合概念。
    新的綜合概念,正如原始的綜合概念一樣,是關於效用的概念,——是一種更確定
的相互規定的概念;如果我們把它們與前一個相互規定相比較,並且將它們自行比較,
則我們將獲得對這兩個綜合的最完滿的認識。
    按照一般規定的原則,a)兩個綜合必定與相互規定相同,b)與相互規定對立,c)
彼此相同,只要就它們與相互規定相對立而言,d)彼此對立。
    a)兩個綜合與相互規定相同。這是因為在兩個綜合之中,正如在相互規定之中那樣,
通過受動性,活動性被規定,並且通過活動性,受動性被規定,換句話說,通過否定性
而實在性被規定,並且通過實在性而否定性被規定。
    b)兩個綜合與相互規定對立。這是因為在相互規定中,並沒有確定地、而僅僅一般
地設定了一種相互關係。究竟人們從實在性開始轉入否定性,還是從否定性開始轉入實
在性,是完全隨便的。但是,在最後推演出來的兩個綜合裡,相互的順序是確定和規定
了的。
    c)正是因為在它們兩者中順序都是確定了的,所以它們彼此相同。
    d)在相互規定的順序方面,它們兩者是彼此對立的。在因果概念裡,活動性被受動
性所規定,而在剛才推演出來的概念裡,受動性被活動性所規定。
    13.自我,當它被看作是絕對地被規定起來的、包括一切實在性的整個領域時,它
就是實體。當它被設定於這個領域的一個並非無條件地規定的範圍(這個範圍是怎麼規
定的,目前還沒有探討)裡的時候,它是偶然的,或者說,它是實體中的一個偶體。把
這個特殊範圍從整個領域中分割出來的那個界限,是使偶體所以成為偶體的界限。界限
是實體與偶體之間的區別根據。界限存在於整個領域之中;因此,偶體存在於實體之中
並屬於實體;而界限排除某種東西於整個領域之外;因此,偶體不是實體。
    14.不和偶體發生關係的實體是不可思維的,因為正是通過在絕對的領域內設定可
能的範圍,自我才成為實體;通過可能的偶體,才產生實在;因為否則一切實在性就該
絕對地是一個東西了。——自我的實在就是自我的行動方式:就一切可能的行動方式
(存在方式)都被設定於它之中而言,自我就是實體。
    沒有實體,偶體是不可思維的;因為要想認識某個東西是一個特定的實在,我們就
必須使它與一般實在發生關係。
    實體被認為是普遍的一切相互關係:偶體則是一種特定的東西,和另一交替物互相
交替著。
    本來只有一個唯一的實體,即自我:一切可能的偶體,亦即一切可能的實在都是在
這個唯一實體中設定起來的。——
    唯一實體的從某一標誌來看彼此相同的眾多偶體怎麼可能被結合起來理解以及它們
本身怎麼可以被思維為許多實體(這些實體的偶體則是通過上述標誌之間的與相同性並
存的差異性而規定起來的),我們到時候就會看清的。
    註釋。有兩個問題始終沒有探討,一直還是漆黑一團,一是:自我的這樣一種活動,
即自我通過它而將自己本身作為實體跟偶體區別開來的那種活動;二是:促使自我採取
這種行動的那個東西;這後者,就我們依據第一個綜合所能猜測的來說,很可能是非我
的一種效用。
    因此,正像在每一個綜合那裡經常出現的情況那樣,一切居於中間的東西都可以正
確地被統一和結合起來,而居於兩頭的兩個極端則不能。
    上面這個註釋從一個新的方面向我們指明了知識學的研究任務。知識學將永遠前進,
永遠在兩個對立之間插入中間環節;但是,矛盾並不因此而得到完全解決,毋寧是只被
繼續拖延下去。比如說,兩個被統一起來的環節,我們進一步探討之後發現它們並沒有
得到完全統一,如果我們在兩者之間插進一個新的中間環節,那麼,最後出現的那個矛
盾誠然是解決了,但是,為了解決這個矛盾,我們必須採用一個新的終點,而新的終點
又是對立的,又必須重新統一起來。
    真正的、最高的、包含一切其他任務於自身的任務是:自我如何能夠直接對非我發
生效用,或非我如何能夠直接對自我直接發生效用?因為它們兩者是彼此完全對立的。
人們可以在兩者之間插進隨便一個什麼東西X,兩者都對X發生效用,從而兩者也就同時
對彼此本身間接發生效用。但是,人們立刻就會發現,在這個X裡還必須再有一個自我與
非我直接在那裡會合的什麼點才行。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人們在兩者之間再插進一個新
的中間環節Y,以代替兩者之間的明確的界限。但是,我們立刻看到,在Y裡正如在X裡一
樣,必須再有一個對立雙方直接接觸的什麼點才行。而如果不通過一個理性的絕對命令,
那就得一直進行下去,以至於無窮。這個理性的絕對命令,並不是哲學家下達的命令,
毋寧只是哲學家所揭示出來的,它就是應當,因為非我不能以任何方式將自己與自我統
一起來,根本沒有非我,接合點並沒有解開,只是被割開了。
    人們還可以從另外一個方面來看問題。只要自我是通過非我而被限制的,則自我就
是有限的;但是,就自我是通過它自己的絕對活動而被設定的來說,自我則是無限的。
在自我這裡,無限與有限兩者應當統一起來。然而這樣的一種統一自在地是不可能的。
爭執的確通過中介早就得到了和解,無限限制著有限。但是,歸根結底,由於事實表明
了被尋求的那種統一是完全不可能的,所以有限必須從根本上被揚棄;一切界限必須消
失,無限的自我必須作為唯一和一切而單獨地保存下來。
    如果在連續的空間A中的M點上設置光明,在N點上設置黑暗,那麼,由於空間是連續
的,並且在M與N之間沒有衝突,必然在兩點之間的某處有一個O點,這個O點同時既是光
明又是黑暗,它們互相矛盾。——你們在兩者之間設置一個中間環節:昏暗。昏暗佔有
從P到Q這個區域,於是在P點上昏暗與光明為界,在Q點上昏暗與黑暗為界。但是,這種
做法,你們只是把矛盾往後推移,卻並沒有令人滿意地予以解決。昏暗是光明與黑暗的
混合。現在,只有當P點同時既是光明又是昏暗時,在P上光明才與黑暗為界;並且,只
有當昏暗也就是黑暗時,昏暗才能與光明區別開來,所以,P 點同時既是光明又是黑暗。
Q點的情況也是這樣。——因此,要想消除矛盾,沒有任何別的途徑,只有這樣:光明與
黑暗根本不是對立的,而僅只有程度上的差別。黑暗僅僅是一個非常小量的光明。——
自我與非我之間的情況恰恰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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