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我國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規則
1.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分為兩部,即第一部上市和第二部上市。對第一部上市的企業要求較高,申請的公司的實收股本額不得少於500萬元人民幣,公開發行額的比例不得少於25%,記名股東不得少於500個,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少不得低於規定的標準,並要獲得一位交易所會員指明推薦,已在上海市設立過戶機構,最少在一份公開發行報刊上定期公佈其經營狀況。
對於第二部上市的企業要求相對較低,申請公司的實收股本額只要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公開發行額比例不少於10%,記名股東不少於300個即可。
2.定期覆核已上市證券
上海證券交易所市場業務試行規則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已上市證券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根據規定說明如下:
上海證券交易所可對已上市的證券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覆核,定期覆核定於每年第一季度進行,如果發現已上市的證券不宜繼續上市,證券交易所報證券的主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備案後可暫停其上市,時間最長不超過9個月。
應予暫停上市的具體情況包括:
(1)公司發生重大改組或經營範圍有重大變更而不符合上市標準者;
(2)公司不履行法定公開的義務或財務報告和呈報證券交易所的文件有不實記載;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人和持有股份占實發股本5%以上股東的行為損害公眾的利益;
(4)最近一年內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3個月無成交;
(5)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6)公司面臨破產;
(7)公司因信用問題而被停止與銀行的業務往來;
(8)連續一個季度不繳納上市費;
(9)其他必須暫停上市的原因。
股票上市的公司,在增發股票或發放股息、紅利期間,其股票會自動暫停上市。暫停上市的證券因被暫停的原因消除,要恢復上市。
證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證券交易所報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可終止其上市:
(1)上述暫停上市所列情況已造成嚴重後果;
(2)在暫停時間內未能消除被暫停的原因;
(3)企業解散或破產清算;
(4)其他必須終止上市的原因。
獲准股票上市的公司遇到下列情況時,須即向證券交易所送交有關報告:
(1)公司組織機構、經營方針、業務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2)公司董事會成員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人事變動;
(3)遷址、合併;
(4)增減股東和持有股份占實發股本額5%以上的股東發生變化;
(5)變更股票票面金額或樣式、印鑒;
(6)發行優先股或公司債券;
(7)因發放股息、紅利停止過戶;
(8)人為因素或災害造成重大損失;
(9)出售企業資產達其資產總額15%以上;
(10)因財務方面的問題引起法庭爭議;
(11)預測公司虧損。
3.委託買賣股票
根據上海市證券交易市場業務試行規則,委託人委託證券商在交易市場買賣證券,必須親自向證券商辦理名冊登記。
委託人可在證券商處開立資金專戶和證券專戶。資金專戶中的資金由證券商代為轉存銀行,利息自動轉入該專戶,證券專戶中的證券由證券商免費代為保管。
委託人辦理委託買賣股票,須按委託買入的價格和委託賣出的數額,將款項或股票全額交付給證券商,委託人在資金專戶和證券專戶中存有足夠支付其委託買賣所需的資金或證券,可以不再交付保證。
委託買賣證券的形式包括:當面委託、電話委託、電報委託、傳真委託、信函委託等。受理委託人委託買賣證券,必須是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可在交易市場經營經紀業務的證券商。
證券商受理委託買賣證券,限於其公司本部營業機構和分支營業機構,以及經證券交易所批准的證券交易業務的代理機構。代表證券商受理委託買賣證券的,必須是在證券交易所註冊登記的證券業務員。前項人員在執行業務時,須佩帶證券交易所頒發的標誌,並有義務向委託人提供咨詢。
證券商不得受理全權委託決定的買賣。
證券商對委託人的名冊登記和委託事項負有保密的責任,未經委託人許可不准洩露。
在證券交易市場自營買賣證券,限於經批准的證券自營商。證券商不得以自營買賣的名義代他人在證券交易市場買賣證券。證券商未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不得在交易市場聯手進行自營買賣。證券商在證券交易市場自營買賣證券,不得有達到操縱市場的目的、高價收購成底價拋售行為。
當證券交易所為維持交易市場穩定性和連續性,向證券商提出自營買賣要求時,證券商應予配合。
證券交易按下列類別進行:
(1)當日交易:指買賣成交的當天,成交各方進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2)普通交易:指買賣成交的第四個營業日(含成交當天,遇法定假日順延),成交各方進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3)約定日交易:指買賣成交後的15天(含成交日當天)內,成交各方按約定日期進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證券商在交易市場買賣證券均須公開申報競價。證券交易所可根據需要,從下列各款中選用申報競價方式:一是口頭唱報競價;二是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三是專櫃書面申報競價。
4.中央結算淨額交收制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實行國際股市慣例所稱的中央結算及交收制度。根據上海證券交易市場業務試行規則,證券交易所以每一開市日為一個清算期,各證券商須統一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業務部開設帳戶,並保持足夠的余額,保證即日清算交割劃撥價款之需。
清算交割業務統一按「淨額交收」的原則辦理。按「淨額交收」的原則,每一證券商在一個清算期中,對價款的清算,只計其應收應付價款相抵後的淨額,對證券的清算,只計其應收應付券數(指某一證券)相抵後的淨額。
證券交易所得建立證券集中保管制度,辦法另定。在集中保管制度實行時,證券的交割由交易所通過庫存證券帳目劃轉完成,如有證券商不參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過庫存帳目劃轉完成交割時,該證券商須承擔送交或提領證券的全部事務。
證券商參加交易前,按下列金額一次相證券交易所繳存清算交割准備金:
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人民幣10萬元。
兼營經紀和自營業務的證券商人民幣20萬元。
當證券商不履行交割業務時,由證券交易所動用清算交割准備金先為支付,以維持交割的連續性。證券商不得因委託人違約而不履行辦理清算交割的責任。
5.證券的上市費用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其發行者必須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包括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由發行者最遲在其證券上市的3天前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日的第二個月起至終止終止上市的當月止,於每月5日前交納,也可按季度或年予交。
上市初費的標準按發行面額總額的0.3□交納,起點為3000元,最高不超過10000元。
上市月費的標準,在證券交易市場第一部上市的股票,按發行面額總額的0.01□交納起點為100元,最高不超過500元。在證券交易市場第二部上市的股票,其交納月費的標準提高10%。
暫停上市的證券,經批准恢復上市的,其發行者應按上市初費標準20%的比例重新交納上市初費。
被終止上市的證券,其發行者已交納的上市費不予退還。對逾期交納上市費的,按逾期天數處以應交金額每日3□的滯納金,起點為1元。
買賣手續費,委託人委託買賣成交後,應在向證券商辦理交割時,按實際成交的金額數向證券商交納委託買賣手續費,起點為5元,委託買賣股票的手續費標準一律為5□,證券商不得任意或變相提高或降低收取手續費的標準。受托買賣未成交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證券交易所征納的場內交易費:證券商加入證券交易所和參加交易市場交易,須交納交易費,交易費分年費和經手費兩種。
自加入證券交易所的當年起,兼營經紀和自營業務的證券商每年交納交易年費50000元,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每年交納交易年費10000元。
證券商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市場成交後,須按實際成交的金額(以市價計算,下同)
向證券交易所交納交易經手費,起點為3元。
證券商受托買賣和自營買賣成交後,成交各方均按成交金額的0.3□向證券交易所交納交易經手費。
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為保障公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深圳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證券交易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了一套深圳證券上市的規定,現將有關條款做一介紹。
深圳上市股票分別為第一類上市股票、第二類上市股票和第三類上市股票。
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上市公司,其股票可被考慮列為第一類上市股票:
1.營業記錄:上市申請公司就整體而言其主體企業設立或從事主要業務的時間(以下簡稱實足營業記錄)應在5年以上,並有穩定的業務基礎和良好的發展前景。
2.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際發行的普通股面額(以下簡稱實發股本額)應在5000萬元人民幣。
3.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的平均收市價,應高於其票面價格的10%。
4.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最近1年度納稅後資產淨值與資產總額的比率應達25%以上,且無累積虧損。
5.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經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1)稅前利潤與年度決算實發股本額的比率(以下簡稱股本利潤率)最近3年年度均達到10%以上;
(2)最近3年年度的稅前利潤均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股本利潤率不低於5%;
(3)稅前利潤最近3年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兩項標準之一;
6.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的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權分佈應確能符合下列條件:
(1)記名股東人數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2000元至20萬元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額之和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0%以上或達1500萬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2%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公司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的合計交易票面金額應在250萬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額與上市股份面額的比率不低於萬分之一。
上市申請公司至少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其股票方可被考慮列為第二類上市股票。
1.營業記錄。上市申請公司的實足營業記錄應在1年以上,並有穩定的業務基礎和良好的發展前景。
2.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發股本額應在2000萬元以上。
3.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的平均收市價,應高於其票面價格的10%。
4.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最近1年度納稅後的資產淨值與資產總額的比率應達25%,且無累積虧損。
5.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1)最近2年度股本利潤率均達到10%以上。
(2)最近2年度稅前利潤均達到400萬元以上,股本利潤率均不低於5%。
(3)稅前利潤最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項標準之一。
6.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權分佈應確能符合下列條件:
(1)記名股東人數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1000元至10萬元的股東人數不少於750人,且其中所持股份面額之和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0%以上或達到500萬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2%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公司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的合計交易票面金額應在50萬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額與上市股份面額的比率不低於萬分之零點五。
上市申請公司至少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其股票方可被考慮列為第三類上市股票。
1.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發股本額應在500萬元以上。
2.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平均收市價應高於其股面價格的5%。
3.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最近1年度納稅後每股有形資產淨值不低於其票面金額,且無累積虧損。
4.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和下列標準之一。
(1)最近年度股本利潤率達10%以上。
(2)最近年度稅前利潤達100萬元以上,最近2年度股本利潤率均不低於5%,此外1年度稅前利潤一般應較其前1年度為高,未來最近年度的稅前利潤預測值應不低於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
5.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的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權分佈應符合下列條件:記名股東人數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500元至5萬元的股東的人數不少於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額之和應占實發股本總額地25%以上。
6.董事、監事和經理人個持有股份的數額及其合計總額應符合交易所的規定
7.董事、監事和經理人及實際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實發股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應將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的規定的數額或比率,委託交易所指定的機構保管,並承諾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託保管股票憑證不得轉讓或抵押,且一年期限屆滿後,委託保管得股票應按交易所的規定領回。
此外,交易所還規定了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被特別考慮列入第一類上市股票和第二類上市股票的條件,以及第三類上市股票如何上升為第二類上市股票,第二類上市股票如何升為第一類上市股票等規定,這裡就不一一介紹了。
上市(申請)公司有下列事項之一的,交易所可令其有關證券停牌:
1.未切實履行資訊公司的承諾;
2.未切實遵守深圳證券上市審核規則及其授權規定;
3.未且實履行證券上市合同;
4.董事、監事、經理人及實際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實發股本額的5%以上的股東,直接、間接散佈虛假或誤導消息,意在操縱或影響其上市證券市況者。
上面所說的資訊公開,是上市公司對公眾的義務之一,資訊公開的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資料:
1.上市(申請)公司的主要業務狀況;
2.上市(申請)公司的主要財務狀況;
3.所有可能會使上市證券價格波動的事宜;
4.避免上市證券出現虛假或不正常市況的事項。
(一)證券上市費標準
據《證券上市審核規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證券上市費標準如下:
1.股票上市費標準:
費用項目/股票類別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
基本費用比例費用費率500000.06%300000.08%200000.1%
各類股票上市初費最高額35萬元
說明:
(1)基本費用為每支股票所應繳付的最少費用;
(2)比例費用為每支股票就其實發股本額中高出其基本股本額部分按比率計算繳付費用;
(3)股票由低類升入高類,其上市初費只需繳付不同類別基本費用的差額部分,不再繳付比例費用。但升類的同時又發行新股的,新股部分按升入類別的比例費用率計算繳付;
(4)股票上市後增加發行的同種股票,按所在類別的比例費用費率計算繳付上市初費。
2.(第一類)股票上市月費標準股本額(萬元)0-20002000-50005000-1000010000-2000020000-3500035000-5000050000-100000100000以上費率(十萬分之一)43210.50.30.2級差(元)1000120015002000150075015002000月費(元)100022003700570072007950945011450
上市月費最高額為1.5萬元
說明:
(1)第二類股票同級差的費率比第一類高0.5/10萬;
(2)第三類股票同級差的費率比第一類高1/10萬;
(3)上市月費均按整月計算;
3.優先股的證券上市費,按第一類股票的費用標準繳付。
4.公司債券的上市費,按第一類股票各項費用的50%計算繳付。
5.認股權證的證券上市費,按同類股票的費用標準繳付,認股權行使後,其認購股份只需繳付上市月費,不再繳付上市初費。
6.上市(申請)公司應在簽署群眾上市合同後5日內繳清上市費和當季度的上市月費,以後每季度的上市月費,應在其前一季度結束前繳清。
(二)委託買賣股票
根據《證券經紀商受托買賣有價證券細則》規定,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證券買賣時,必須先與委託人辦妥受托契約,委託人須親自簽訂受托契約並交付身份證影本,委託人由代理人簽訂受托契約者應加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影本,委託人為法人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合法的授權書與被授權人身份證影本,委託人應於簽訂受托契約時,留存印鑒卡或簽名樣式卡,憑同印鑒中籤名辦理證券買賣委託、交割其他相關手續。委託契約應載各受托人(如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地址、身份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並認定以證券交易所章程、營業細則、公告及證券經紀商受托買賣有價證券細則為其契約之一部,委託書屬於買進者以紅色印製,屬於賣出者以蘭色印製,委託書應載委託人姓名、帳號、委託日期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限、營業員簽章、委託人簽章、委託方式(電話、電報、書信、當面委託)、保管方式(領回證券、集中保管)、並應附註下列各款事項:
1.未填明(限價)者視為市價委託;
2.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有效;
3.委託方式應予標明;
4.書面或申報委託者應黏附函電;
5.買入證券未填明(保管方式)者,視為集中保管。
委託人有下列各項事情之一者,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委託開戶:
1.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許者;
2.證券主管機關及證券交易所的職員僱員;
3.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公營事業出納人員;
4.受破產宣告未經復權者;
5.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證明者;
6.本受托證券經紀商的股東或職員;
7.證券經紀商未經主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許可者。
委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拒絕接受開戶,以開戶者應拒絕接受開戶,以開戶者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證券:
1.曾因證券交易違約記錄有案未滿3年者;
2.曾因違反法令規章,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證券未滿5年者。
委託買賣證券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受托證券經紀商不得受理。
1.全權選擇證券種類的委託買賣;
2.全權決定買賣數量的委託買賣;
3.全權決定買賣價格的委託買賣;
4.全權決定賣出與買入的委託買賣;
5.分期付款方式的證券買賣;
6.對委拖人作贏利保證或分享利益的證券買賣。
證券經紀商得委託人的一切委託事項有嚴守秘密的義務,但答覆主管機關及證券交易所的查詢案件時,不在次限。
證券交易所場內有價證券買賣分下列三種:
1.普通交割買賣:即買賣成交後的次一營業日辦理交割;
2.成交日交割買賣:須經買賣雙方以書面表示於當日辦理交割;
3.特約日交割買賣:其辦理由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有關證券經紀商佣金、交易所經手續費率的標準如下:
證券交易商代客買賣,須成交後按規定比率向客戶收取佣金,代客買賣股票按0.3%的比例收取佣金。深圳證券交易所得向參加該所集中交易的證券商(經紀商與自營商)徵收交易經手續,其費率規定是:
經紀商按佣金收入的10%計收;
自營商按成交金額的3/10000計收;
經手費按周結算,週末一次向本公司繳納,拖延或拒不繳納者,交易所得拒絕其參加該所交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