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開戶


  一般客戶是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場內交易的,而要委託證券商或經紀人代為進行。客戶的委託買賣是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基本方式,是指投資者委託證券商或經紀人代理客戶(投資者)在場內進行股票買賣交易的活動。股票的交易程序一般包括開戶、委託買賣、成交、清算及交割、過戶等幾個過程。
  我們要想買賣股票,首先要尋找一家信譽可靠,同時又能提供優良服務的證券公司作為經紀人。投資者選擇證券公司一般要考慮以下幾方面:
  1.必須是信譽可靠。這對於投資者來說是頭等重要的事情。因為,投資者本人不能進入證券交易所從事股票的買賣。同時,他也不能全面了解有關股票交易的有關信息。在變化無常的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交易,選擇一個信譽可靠的證券公司作為經紀人,毫無疑問,將是保證其資產的安全,進而能夠盈利的重要前提。
  2.是該證券公司應取得證券交易所的席位。因為,只有取得了證券交易所席位的證券公司才能派員進入證券交易所從事股票的買賣。不然的話,證券公司只能再委託其他獲得席位的經紀人代理買賣,如果這樣將會徒然增加委託買賣的中間環節,增加投資者買賣股票的費用。
  3.投資者在選擇證券公司時,還應考慮該公司的業務狀況是否良好,工作人員的辦事效率是否高,公司的交易設施是否完備、先進,收費是否合理等多方面。
  當投資者選定了一家證券作為其買賣股票的經紀人之後,接下來就是在證券公司開戶。所謂開戶,就是股票的買賣人在證券公司開立委託買賣的帳戶。其主要作用是在於確定投資者信用,表明該投資者有能力支付買股票的價款或佣金。
  客戶開設帳戶,是股票投資者委託證券商或經紀人代為買賣股票時,與證券商或經紀人簽定委託買賣股票的契約,確立雙方為委託與受托的關係。
  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代理買賣股票的主要規定有:
  1.證券商必須經證券主管機關批准方可在證券交易市場經營經紀業務;
  2.代理證券商受理委託買賣股票,限於其公司本部營業機構和分支機構以及經證券主管機關批准的股票交易業務的代理機構。
  代表證券商受理買賣股票的,是必須在證券交易所註冊登記的出市代表。
  委託某證券商代辦股票買賣交易,必須先向該證券商辦理名冊登記手續,以建立一種委託與受托關係。名冊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客戶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家庭地址、職業、聯繫電話並留存印鑒和簽名樣卡。法人名冊主要包括法人證明、法人授權書、法人姓名、證券商名稱。在我國上海,這種工作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辦理,投資者出具身份證、銀行存折辦理股票帳戶,股票帳戶類似於股票存折,既是股民的代碼卡,又是股民分紅派息、買賣股票的有效憑證。
  在深圳,凡要購買股票者,都必須首先到市內任意一家專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綜合性銀行(深圳發展銀行)中有全市電腦聯網、辦理通存通兌的儲蓄所辦理存款手續,確定開戶銀行和帳號,以便作日後分紅派息之用,此帳號也可作為委託買賣資金專戶,以便清算交割的順利進行。投資者憑身份證和存折到登記過戶公司辦理股東代碼卡,每一個投資者只能建立一個代碼,投資者在認購新股、委託買賣、代理股票過戶時,必須在有關憑證上填寫自己的代碼。
  按照我國現行的有關規定,證券商有權拒絕下列人員開戶:
  (1)未滿18週歲的成年人及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者。
  (2)證券主管機關及證券交易所的職員與僱員。
  (3)黨政機關幹部、現役軍人。
  (4)證券公司的職員。
  (5)被宣佈破產且未恢復者。
  (6)未經證券主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允許者。
  (7)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證明者。
  (8)曾因違反證券交易的案件在查未滿三年者。
  一般除了答覆證券主管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及證券交易所的查詢外,證券商對於客戶的一切委託事項均應嚴守秘密。同時,證券商須按客戶委託的具體要求辦理買賣,不得超越客戶委託的範圍和權限。但委託買賣證券有下列各項情況之一者,受托證券商不得受理:
  (1)全權選擇證券種類的委託買賣。
  (2)全權決定買賣數量的委託買賣。
  (3)全權決定買賣價格的委託買賣。
  (4)全權決定買入或賣出的委託買賣。
  (5)分期付款方式的證券買賣。
  (6)對委託人作含贏利保證或分享利益的買賣。
  證券商接受委託證券買賣時,必須先與委託人辦妥委託契約。委託人須親自簽定受托契約並交驗居民身份證和股東代碼卡正本。委託人為法人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複印本、合法的授權書與被授權人居民身份證正本。委託契約應載明委託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聯繫電話和地址、居民身份證編號、開戶銀行帳號,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受托契約的有效時間,由契約雙方當事人約定。
  從事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可以選擇開立以下幾種帳戶:
  (1)現金帳戶。開立這種帳戶的客戶,其全部買賣均以現金完成。當通過經紀商購進股票時,必須在清算日或清算日之前交清全部價款,用現金支付。同樣,當賣出股票時,也須在清算日或清算日之前,將股票交給證券經紀商,證券經紀商將價款收入帳戶。我國目前使用此種帳戶。
  (2)保證金帳戶。保證金帳戶又叫普通帳戶,開立這一帳戶的客戶,在買進股票時,只需要支付部分現款(即保證金)就可以買進全數的股票,全部價款與保證金的差額部分由證券商代墊,按市場利率計息,買進的股票則存在證券商處作抵押品。例如:若規定保證金比例為55%,則開立保證金帳戶的客戶在買進股票時,只需支付所購股票價款55%。余下的45%價款,由證券經紀商公司提供貸款。
  (3)聯合帳戶。是指兩個或兩上以上的個人共同在經紀商那裡開立一個帳戶,如一方死亡,另一方不需等到法院的判決就可以出售股票。這種情況多見於夫妻雙方、父子等親戚關係間,兩個以上的沒有親戚關係的人也可開立聯合帳戶,以減少佣金。
  (4)信託帳戶。這是專為未成年人的保護人開立的交易帳戶。許多國家的法律禁止未到法定年齡,由於繼承遺產或親友贈送等原因,就擁有一定數量的股票。為解決這個矛盾,證券公司設立比帳戶,由未成年者的保護人代其交易。
  (5)授權帳戶。這是一種特殊的帳戶。投資者開立此帳戶意味著他將授權證券公司,可以事先不與其商量,根據市場情況隨機處理,代其進行股票的買賣,它通常是在投資者完全信任證券公司的情況下,才開立此類帳戶。但日前在很多國家的法律中規定禁止使用這種帳戶,不少證券公司為避免糾紛,也拒絕開設上類帳戶。
  以上第(2)、(3)、(4)、(5)種帳戶,我國目前尚未使用。
  開立帳戶之後,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作為授權人和代理人的關係就基本確定。投資者作為授權人委託證券公司代理買賣股票,證券公司作為代理人負有認真執行客房的委託的責任,並為客戶的委託事項保守秘密。任何一方如果失信,將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