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五 選舉一

    選舉之法,大略有四:曰學校,曰科目,曰薦舉,曰銓選。學校以教育之,科目以
登進之,薦舉以旁招之,銓選以布列之,天下人才盡於是矣。明制,科目為盛,卿相皆
由此出,學校則儲才以應科目者也。其徑由學校通籍者,亦科目之亞也,外此則雜流矣。
然進士、舉貢、雜流三途並用,雖有畸重,無偏廢也。薦舉盛於國初,後因專用科目而
罷。銓選則入官之始,捨此蔑由焉。是四者厘然具載其本末,而二百七十年間取士得失
之故可睹已。
    科舉必由學校,而學校起家,可不由科舉。學校有二:曰國學,曰府、州、縣學。
府、州、縣學諸生入國學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入國學者,通謂之監生。舉
人曰舉監,生員曰貢監,品官子弟曰廕監,捐貲曰例監。同一貢監也,有歲貢,有選貢,
有恩貢,有納貢。同一廕監也,有官生,有恩生。
    國子學之設自明初乙巳始。洪武元年令品官子弟及民俊秀通文義者,並充學生。選
國琦、王璞等十餘人,侍太子讀書禁中。入對謹身殿,姿狀明秀,應對詳雅。太祖喜,
因厚賜之。天下既定,詔擇府、州、縣學諸生入國子學。又擇年少舉人趙惟一等及貢生
董昶等入學讀書,賜以衣帳,命於諸司先習吏事,謂之歷事監生。取其中尤英敏者李擴
等入文華、武英堂說書,謂之小秀才。其才學優贍、聰明俊偉之士,使之博極群書,講
明道德經濟之學,以期大用,謂之老秀才。初,改應天府學為國子學,後改建於雞鳴山
下。既而改學為監,設祭酒、司業及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籍、掌饌、典
簿等官。分六堂以館諸生,曰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志、廣業。學旁以宿諸生,
謂之號房。厚給稟餼,歲時賜布帛文綺、襲衣巾靴。正旦元宵諸令節,俱賞節錢。孝慈
皇後積糧監中,置紅倉二十餘捨,養諸生之妻子。歷事生未娶者,賜錢婚聘,及女衣二
襲,月米二石。諸生在京師歲久,父母存,或父母亡而大父母、伯叔父母存,皆遣歸省,
人賜衣一襲,鈔五錠,為道裡費。其優恤之如此。而其教之之法,每旦,祭酒、司業坐
堂上,屬官自監丞以下,首領則典簿,以次序立。諸生揖畢,質問經史,拱立聽命。惟
朔望給假,餘日升堂會饌,乃會講、復講、背書,輪課以為常。所習自《四子》本經外,
兼及劉向說苑及律令、書、數、《御制大誥》。每月試經、書義各一道,詔、誥、表、
策論、判、內科二道。每日習書二百餘字,以二王、智永、歐、虞、顏、柳諸帖為法。
每班選一人充齋長,督諸生工課。衣冠、步履、飲食,必嚴飭中節。夜必宿監,有故而
出必告本班教官,令齋長帥之以白祭酒。監丞置集衍簿,有不遵者書之,再三犯者決責,
四犯者至發遣安置。其學規條目,屢次更定,寬嚴得其中。堂宇宿舍,飲饌澡浴,俱有
禁例。省親、畢姻回籍,限期以道裡遠近為差。違限者謫選遠方典史,有罰充吏者。司
教之官,必選耆宿。宋訥、吳顒等由儒士擢祭酒,訥尤推名師。歷科進士多出太學,而
戊辰任亨泰廷對第一,太祖召訥褒賞,撰題名記,立石監門。辛未許觀亦如之。進士題
名碑由此相繼不絕。每歲天下按察司選生員年二十以上、厚重端秀者,送監考留。會試
下第舉人,入監卒業。又因諫官關賢奏,設為定例。府、州、縣學歲貢生員各一人,翰
林考試經、書義各一道,判語一條,中式者一等入國子監,二等達中都,不中者遣還,
提調教官罰停廩祿。於是直省諸士子雲集輦下。雲南、四川皆有士官生,日本、琉球、
暹羅諸國亦皆有官生入監讀書,輒加厚賜,並給其從人。永、宣間,先後絡繹。至成化、
正德時,琉球生猶有至者。中都之置國學也,自洪武八年。至二十六年乃革,以其師生
並入京師。永樂元年始設北京國子監。十八年遷都,乃以京師國子監為南京國子監,而
太學生有南北監之分矣。
    太祖慮武臣子弟但習武事,鮮知問學,命大都督府選入國學,其在鳳陽者即肄業於
中都。命韓國公李善長等考定教官、生員高下,分列班次,曹國公李文忠領監事以繩核
之。嗣後勳臣子弟多入監讀書。嘉靖元年令公、侯、伯未經任事、年三十以下者,送監
讀書,尋令已任者亦送監,而年少勳戚爭以入學為榮矣。
    六堂諸生,有積分之法,司業二員分為左右,各提調三堂。凡通《四書》未通經者,
居正義、崇志、廣業。一年半以上,文理條暢者,升修道、誠心。又一年半,經史兼通、
文理俱優者,乃升率性。升至率性,乃積分。其法,孟月試本經義一道,仲月試論一道,
詔、誥、表、內科一道,季月試經史第一道,判語二條。每試,文理俱優者與一分,理
優文劣者與半分,紕繆者無分。歲內積八分者為及格,與出身。不及者仍坐堂肄業。如
有才學超異者,奏請上裁。
    洪武二十六年,盡擢監生劉政、龍鐔等六十四人為行省布政、按察兩使,及參政、
參議、副使、僉事等官。其一旦而重用之,至於如此。其為四方大吏者,蓋無算也。李
擴等自文華、武英擢御史,擴尋改給事中兼齊相府錄事,蓋台諫之選亦出於太學。其常
調者乃為府、州、縣六品以下官。
    初,以北方喪亂之餘,人鮮知學,遣國子生林伯雲等三百六十六人分教各郡。後乃
推及他省,擇其壯歲能文者為教諭等官。太祖雖間行科舉,而監生與薦舉人才參用者居
多,故其時布列中外者,太學生最盛。一再傳之後,進士日益重,薦舉遂廢,而舉貢日
益輕。雖積分歷事不改初法,南北祭酒陳敬宗、李時勉等加意振飭,已漸不如其始。眾
情所趨向,專在甲科。宦途升沉,定於謁選之日。監生不獲上第,即奮自鏃礪,不能有
成,積重之勢然也。迨開納粟之例,則流品漸淆,且庶民亦得援生員之例以入監,謂之
民生,亦謂之俊秀,而監生益輕。於是同處太學,而舉、貢得為府佐貳及州縣正官,官、
恩生得選部、院、府、衛、司、寺小京職,尚為正途。而援例監生,僅得選州縣佐貳及
府首領官;其授京職者,乃光祿寺、上林苑之屬;其願就遠方者,則以雲、貴、廣西及
各邊省軍衛有司首領,及衛學、王府教授之缺用,而終身為異途矣。
    舉人入監,始於永樂中。會試下第,輒令翰林院錄其優者,俾入學以俟後科,給以
教諭之俸。是時,會試有副榜,大抵署教官,故令入監者亦食其祿也。宣德八年嘗命禮
部尚書胡熒與大學士楊士奇、楊榮選副榜舉人龍文等二十四人,送監進學。翰林院三月
一考其文,與庶吉士同,頗示優異。後不復另試,則取副榜年二十五以上者授教職,年
未及者,或依親,或入監讀書。既而不拘年齒,依親、入監者皆聽。依親者,回籍讀書,
依親肄業也。又有丁憂、成婚、省親、送幼子,皆仿依親例,限年復班。正統中,天下
教官多缺,而舉人厭其卑冷,多不願就。十三年,御史萬節請敕禮部多取副榜,以就教
職。部臣以舉人願依親入監者十之七,願就教職者僅十之三,但宜各隨所欲,卻其請不
行。至成化十三年,御史胡璘言:「天下教官率多歲貢,言行文章不足為人師範,請多
取舉人選用,而罷貢生勿選。」部議歲貢如其舊,而舉人教官仍許會試。自後就教者亦
漸多矣。嘉靖中,南北國學皆空虛,議盡發下第舉人入監,且立限期以趣之。然舉人不
願入監者,卒不可力強。於是生員歲貢之外,不得不頻舉選貢以充國學矣。
    貢生入監,初由生員選擇,既命各學歲貢一人,故謂之歲貢。其例亦屢更。洪武二
十一年,定府、州、縣學以一、二、三年為差。二十五年,定府學歲二人,州學二歲三
人,縣學歲一人。永樂八年,定州縣戶不及五裡者,州歲一人,縣間歲一人。十九年,
令歲貢照洪武二十一年例。宣德七年,復照洪武二十五年例。正統六年,更定府學歲一
人,州學三歲二人,縣學間歲一人。弘治、嘉靖間,仍定府學歲二人,州學二歲三人,
縣學歲一人,遂為永制。後孔、顏、孟三氏,及京學、衛學、都司、土官,川、雲、貴
諸遠省,其按年充貢之法,亦間有增減雲。歲貢之始,必考學行端莊、文理優長者以充
之。其後但取食廩年深者。弘治中,南京祭酒章懋言:「洪、永間,國子生以數千計,
今在監科貢共止六百餘人,歲貢挨次而升,衰遲不振者十常八九。舉人坐監,又每後時。
差撥不敷,教養罕效。近年有增貢之舉,而所拔亦挨次之人,資格所拘,英才多滯。乞
於常貢外令提學行選貢之法,不分廩膳、增廣生員,通行考選,務求學行兼優、年富力
強、累試優等者,乃以充貢。通計天下之廣,約取五六百人。以後三、五年一行,則人
才可漸及往年矣。」乃下部議行之。此選貢所由始也。選貢多英才,入監課試輒居上等,
撥歷諸司亦有干局。歲貢頹老,其勢日絀,則惟願就教而不願入監。嘉靖二十七年,祭
酒程文德請將廷試歲貢惟留即選者於部,而其餘盡使入監。報可。歲貢諸生合疏言,家
貧親老,不願入監。禮部復請從其所願,而盡使舉人入監。又從之。舉人入監不能如期,
南京祭酒潘晟至請設重罰以趣其必赴。於是舉人、選貢、歲貢三者迭為盛衰,而國學之
盈虛亦靡有定也。萬歷中,工科郭如心言:「選貢非祖制,其始欲補歲貢之乏,其後遂
妨歲貢之途,請停其選。」神宗以為然。至崇禎時,又嘗行之。恩貢者,國家有慶典或
登極詔書,以當貢者充之。而其次即為歲貢。納貢視例監稍優,其實相仿也。
    廕子入監,明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廕一子以世其祿。後乃漸
為限制,在京三品以上方得請廕,謂之官生。出自特恩者,不限官品,謂之恩生。或即
與職事,或送監讀書。官生必三品京官,成化三年從助教李伸言也。時給事中李森不可。
帝諭,責其刻薄;第令非歷任年久政績顯著者,毋得濫敘而已。既得廕敘,由提學官考
送部試,如貢生例,送入監中。時內閣呂原子翾由廕監補中書捨人,七年辛卯乞應順天
鄉試。部請從之。給事中芮畿不可。帝允翾所請,不為例。然其後以廕授捨人者,俱得
應舉矣。嘉、隆以後,宰相之子有初授即為尚寶司丞,逕轉本司少卿,由光祿、太常以
躋九列者,又有以軍功廕錦衣者,往往不由太學。其他並入監。恩生之始,建文元年錄
吳雲子黼為國子生,以雲死節雲南也。正德十六年定例,凡文武官死於忠諫者,一子入
監。其後守土官死節亦皆得廕子矣。又弘治十八年定例,東宮侍從官,講讀年久輔導有
功者,歿後,子孫乞恩,禮部奏請上裁。正德元年復定,其祖父年勞已及三年者,一子
即授試中書捨人習字;未及三年者,一子送監讀書。八年復定,東宮侍班官三年者,一
子入監。又萬歷十二年定例,三品日講官,雖未考滿,一子入監。
    例監始於景泰元年,以邊事孔棘,令天下納粟納馬者入監讀書,限千人止。行四年
而罷。成化二年,南京大饑,守臣建議,欲令官員軍民子孫納粟送監。禮部尚書姚夔言:
「太學乃育才之地,近者直省起送四十歲生員,及納草納馬者動以萬計,不勝其濫。且
使天下以貨為賢,士風日陋。」帝以為然,為卻守臣之議。然其後或遇歲荒,或因邊警,
或大興工作,率援往例行之,訖不能止。此舉、貢、廕、例諸色監生,前後始末之大凡
也。
    監生歷事,始於洪武五年。建文時,定考核法上、中、下三等。上等選用,中、下
等仍歷一年再考。上等者依上等用,中等者不拘品級,隨才任用,下等者回監讀書。永
樂五年,選監生三十八人隸翰林院,習四夷譯書。九年辛卯,鐘英等五人成進士,俱改
庶吉士。壬辰、乙未以後,譯書中會試者甚多,皆改庶吉士,以為常。歷事生成名,其
蒙恩遇如此。仁宗初政,中軍都督府奏監生七人吏事勤慎,請注選授官。帝不許,仍令
入學,由科舉以進。他歷事者,多不願還監。於是通政司引奏,六科辦事監生二十人滿
日,例應還監,仍願就科辦事。帝復召二十人者,諭令進學。蓋是時,六科給事中多缺,
諸生覬得之。帝察知其意,故不授官也。宣宗以教官多缺,選用監生三百八十人,而程
富等以都御史顧佐之薦,使於各道歷政三月,選擇任之,所謂試御史也。監生撥歷,初
以入監年月為先後,丁憂、省祭,有在家延留七八年者,比至入監,即得取撥。陳敬宗、
李時勉先後題請,一以坐監年月為淺深。其後又以存省、京儲、依親、就學、在家年月,
亦作坐堂之數。其患病及他事故,始以虛曠論。諸生互爭年月資次,各援科條。成化五
年,祭酒陳鑒以兩詞具聞,乞敕禮部酌中定製,為禮科所駁。鑒復奏,互爭之。乃下部
覆議,請一一精核,仍計地理遠近、水程日月以為準。然文稱往來,紛錯繁揉,上下伸
縮,弊端甚多,卒不能畫一也。初令監生由廣業升率性,始得積分出身。天順以前,在
監十餘年,然後撥歷諸司,歷事三月,仍留一年,送吏部銓選。其兵部清黃及隨御史出
巡者,則以三年為率。其後,以監生積滯者多,頻減撥歷歲月以疏通之。每歲揀選,優
者輒與撥歷,有未及一年者。弘治八年,監生在監者少,而吏部聽選至萬餘人,有十餘
年不得官者。祭酒林瀚以坐班人少,不敷撥歷,請開科貢。禮部尚書倪岳覆奏,科舉已
有定額,不可再增,惟請增歲貢人數,而定諸司歷事,必須日月滿後,方與更替,使諸
生坐監稍久,選人亦無壅滯。及至嘉靖十年,監生在監者不及四百人,諸司歷事歲額以
千計。禮部尚書李時引岳前議言:「岳權宜二法,一增歲額以足坐班生徒,一議差歷以
久坐班歲月。於是府、州、縣學以一歲二貢、二歲三貢、一歲一貢為差,行之四歲而止。
其諸司歷事,三月考勤之後,仍歷一年,其餘寫本一年,清黃、寫誥、清軍、清匠三年,
以至出巡等項,俱如舊例日月。今國學缺人,視弘治間更甚,請將前件事例,參酌舉
行。」並從之,獨不增貢額。未幾,復以祭酒許誥、提學御史胡時善之請,詔增貢額,
如岳、時前議。隆、萬以後,學校積馳,一切循故事而已。崇禎二年,從司業倪嘉善言,
復行積分法。八年,從祭酒倪元璐言,以貢選為正流,援納為閏流。貢選不限撥期,以
積分歲滿為率,援納則依原定撥歷為率。而歷事不分正雜,惟以考定等第為歷期多寡。
諸司教之政事,勿與猥雜差遣。滿日,校其勤惰,開報吏部。不率者,回監教習。時監
規頹廢已久,不能振作也。凡監生歷事,吏部四十一名,戶部五十三名,禮部十三名,
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軍都督府五十名,謂之正歷。三月上選,
滿日增減不定。又有諸司寫本,戶部十名,禮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
部八名,都察院十四名,大理寺、通政司俱四名,隨御史出巡四十二名,謂之雜歷。一
年滿日上選。又有諸色辦事,清黃一百名,寫誥四十名,續黃五十名,清軍四十名,天
財庫十名,初以三年謂之長差,後改一年上選;承運庫十五名,司禮監十六名,尚寶司
六名,六科四十名,初作短差,後亦定一年上選。又有隨御史刷卷一百七十八名,工部
清匠六十名,俱事完日上選。又有禮部寫民情條例七十二名,光祿寺刷卷四名,修齋八
名,參表二十名,報訃二十名,□俸十二名,錦衣衛四名,兵部查馬冊三十名,工部大
木廠二十名,後府磨算十名,御馬監四名,天財庫四名,正陽門四名,崇文、宣武、朝
陽、東直俱三名,阜城、西直、安定、德勝俱二名,以半年滿日回監。
    郡縣之學,與太學相維,創立自唐始。宋置諸路州學官,元頗因之,其法皆未具。
迄期,天下府、州、縣、衛所,皆建儒學,教官四千二百餘員,弟子無算,教養之法備
矣。洪武二年,太祖初建國學,諭中書省臣曰:「學校之教,至元其弊極矣。上下之間,
波頹風靡,學校雖設,名存實亡。兵變以來,人習戰爭,惟知干戈,莫識俎豆。朕惟治
國以教化為先,教化以學校為本。京師雖有太學,而天下學校未興。宜令郡縣皆立學校,
延師儒,授生徒,講論聖道,使人日漸月化,以復先王之舊。」於是大建學校,府設教
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諭,各一。俱設訓導,府四,州三,縣二。生員之數,府學四十
人,州、縣以次減十。師生月廩食米,人六鬥,有司給以魚肉。學官月俸有差。生員專
治一經,以禮、樂、射、御、書、數設科分教,務求實才,頑不率者黜之。十五年,頒
學規於國子監,又頒禁例十二條於天下,鐫立臥碑,置明倫堂之左。其不遵者,以違制
論。蓋無地而不設之學,無人而不納之教。庠聲序音,重規疊矩,無間於下邑荒徼,山
陬海涯。此明代學校之盛,唐、宋以來所不及也。生員雖定數於國初,未幾即命增廣,
不拘額數。宣德中,定增廣之額:在京府學六十人,在外府學四十人,州、縣以次減十。
成化中,定衛學之例:四衛以上軍生八十人,三衛以上軍生六十人,二衛、一衛軍生四
十人,有司儒學軍生二十人;土官子弟,許入附近儒學,無定額。增廣既多,於是初設
食廩者謂之廩膳生員,增廣者謂之增廣生員。及其既久,人才愈多,又於額外增取,附
於諸生之末,謂之附學生員。凡初入學者,止謂之附學,而廩膳、增廣,以歲科兩試等
第高者補充之。非廩生久次者,不得充歲貢也。士子未入學者,通謂之童生。當大比之
年,間收一二異敏,三場並通者,俾與諸生一體入場,謂之充場儒士。中式即為舉人,
不中式仍候提學官歲試,合格乃准入學。提學官在任三歲,兩試諸生。先以六等試諸生
優劣,謂之歲考。一等前列者,視廩膳生有缺,依次充補,其次補增廣生。一二等皆給
賞,三等如常,四等撻責,五等則廩、增遞降一等,附生降為青衣,六等黜革。繼取一
二等為科舉生員,俾應鄉試,謂之科考。其充補廩、增給賞,悉如歲試。其等第仍分為
六,而大抵多置三等。三等不得應鄉試,撻黜者僅百一,亦可絕無也。生儒應試,每舉
人一名,以科舉三十名為率。舉人屢廣額,科舉之數亦日增。及求舉者益眾,又往往於
定額之外加取,以收士心。凡督學者類然。嘉靖十年,嘗下沙汰生員之令,御史楊宜爭
之而止。萬歷時,張居正當國,遂核減天下生員。督學官奉行太過,童生入學,有一州
縣僅錄一人者,其科舉減殺可推而知也。生員入學,初由巡按御史,布、按兩司及府州
縣官。正統元年始特置提學官,專使提督學政,南、北直隸俱御史,各省參用副使、歛
事。景泰元年罷提學官。天順六年復設,各賜敕諭十八條,俾奉行之。直省既設提學,
有所轄太廣,及地最僻遠,歲巡所不能及者,乃酌其宜。口外及各都司、衛所、土官以
屬分巡道員,直隸廬、鳳、淮、揚、滁、徐、和以屬江北巡按,湖廣衡、永、郴以屬湖
南道,辰、靖以屬辰沅道,廣東瓊州以屬海南道,某肅衛所以屬巡按御史,亦皆專敕行
事。萬歷四十一年,南直隸分上下江,湖廣分南北,始各增提學一員。提學之職,專督
學校,不理刑名。所受詞訟,重者送按察司,輕者發有司,直隸則轉送巡按御史。督、
撫、巡按及布、按二司,亦不許侵提學職事也。明初,優禮師儒,教官擢給事、御史,
諸生歲貢者易得美官。然鉗束亦甚謹。太祖時,教官考滿,兼核其歲貢生員之數。後以
歲貢為學校常例。二十六年,定學官考課法,專以科舉為殿最。九年任滿,核其中式舉
人,府九人、州六人、縣三人者為最。其教官又考通經,即與升遷。舉人少者為平等,
即考通經亦不遷。舉人至少及全無者為殿,又考不通經,則黜降。其待教官之嚴如此。
生員入學十年,學無所成者,及有大過者,俱送部充吏,追奪廩糧。至正統十四年申明
其制而稍更之。受贓、奸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隸發充國子監
膳夫,各省發充附近儒學膳夫、齋夫,滿日為民,俱追廩米。犯輕充吏者,不追廩米。
其待諸生之嚴又如此。然其後教官之黜降,生員之充發,皆廢格不行,即臥碑亦具文矣。
諸生上者中式,次者廩生,年久充貢,或選拔為貢生。其累試不第、年逾五十、願告退
閒者,給與冠帶,仍復其身。其後有納粟馬捐監之例,則諸生又有援例而出學者矣。提
學官歲試校文之外,令教官舉諸生行優劣者一二人,賞黜之以為勸懲。此其大較也。諸
生應試之文,通謂之舉業。《四書》義一道,二百字以上。經義一道,三百字以上。取
書旨明晰而已,不尚華采也。其後標新領異,益漓厥初。萬歷十五年,禮部言:「唐文
初尚靡麗而士趨浮薄,宋文初尚鉤棘而人習險譎。國初舉業有用六經語者,其後引《左
傳》、《國語》矣,又引《史記》、《漢書》矣。《史記》窮而用六子,六子窮而用百
家,甚至佛經、《道藏》摘而用之,流弊安窮。弘治、正德、嘉靖初年,中式文字純正
典雅。宜選其尤者,刊布學宮,俾知趨向。」因取中式文字一百十餘篇,奏請刊布,以
為準則。時方崇尚新奇,厭薄先民矩矱,以士子所好為趨,不遵上指也。啟、禎之間,
文體益變,以出入經史百氏為高,而恣軼者亦多矣。雖數申詭異險僻之禁,勢重難返,
卒不能從。論者以明舉業文字比唐人之詩,國初比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
萬比中唐,啟、禎比晚唐雲。
    自儒學外,又有宗學、社學、武學。宗學之設,世子、長子、眾子、將軍、中尉年
未弱冠者俱與焉。其師,於王府長史、紀善、伴讀、教授等官擇學行優長者除授。萬歷
中,定宗室子十歲以上,俱入宗學。若宗子眾多,分置數師,或於宗室中推舉一人為宗
正,領其事。令學生誦習《皇明祖訓》、《孝順事實》、《為善陰騭》諸書,而《四
書》、《五經》、《通鑒》、性理亦相兼誦讀。尋復增宗副二人。子弟入學者,每歲就
提學官考試,衣冠一如生員。已復令一體鄉試,許得中式。其後宗學浸多,頗有致身兩
榜、起家翰林者。
    社學,自洪武八年,延師以教民間子弟,兼讀《御制大誥》及本朝律令。正統時,
許補儒學生員。弘治十七年,令各府、州、縣建立社學,選擇明師,民間幼童十五以下
者送入讀書,講習冠、婚、喪、祭之禮。然其法久廢,浸不舉行。
    武學之設,自洪武時置大寧等衛儒學,教武官子弟。正統中,成國公硃勇奏選驍勇
都指揮等官五十一員,熟嫻騎射幼官一百員,始命兩京建武學以訓誨之。尋命都司、衛
所應襲子弟年十歲以上者,提學官選送武學讀書,無武學者送衛學或附近儒學。成化中,
敕所司歲終考試入學武生。十年以上學無可取者,追廩還官,送營操練。弘治中,從兵
部尚書馬文升言,刑《武經七書》分散兩京武學及應襲捨人。嘉靖中,移京城東武學於
皇城西隅廢寺,俾大小武官子弟及勳爵新襲者,肄業其中,用文武重臣教習。萬歷中,
兵部言,武庫司專設主事一員管理武學,近者裁去,請復專設。教官升堂,都指揮執弟
子禮,請遵《會典》例,立為程式。詔皆如議。崇禎十年,令天下府、州、縣學皆設武
學生員,提學官一體考取。已又申《會典》事例,簿記功能,有不次擢用、黜退、送操、
獎罰、激厲之法。時事方棘,無所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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