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者,沿唐、宋之舊,而稍變其試士之法,專取四子書及《易》、《書》、
《詩》、《春秋》、《禮記》五經命題試士。蓋太祖與劉基所定。其文略仿宋經義,然
代古人語氣為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通謂之制義。三年大比,以諸生試之直省,曰
鄉試。中式者為舉人。次年,以舉人試之京師,曰會試。中式者,天子親策於廷,曰廷
試,亦曰殿試。分一、二、三甲以為名第之次。一甲止三人,曰狀元、榜眼、探花,賜
進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狀元、榜眼、探花
之名,制所定也。而士大夫又通以鄉試第一為解元,會試第一為會元,二、三甲第一為
傳臚雲。子、午、卯、酉年鄉試,辰、戌、醜、未年會試。鄉試以八月,會試以二月,
皆初九日為第一場,又三日為第二場,又三日為第三場。初設科舉時,初場試經義二道,
《四書》義一道;二場論一道;三場策一道。中式後十日,復以騎、射、書、算、律五
事試之。後頒科舉定式,初場試《四書》義三道,經義四道。《四書》主硃子《集注》,
《易》主程《傳》、硃子《本義》,《書》主蔡氏傳及古註疏,《詩》主硃子《集傳》,
《春秋》主左氏、公羊、谷梁三傳及胡安國、張洽傳,《禮記》主古註疏。永樂間,頒
《四書五經大全》,廢註疏不用。其後,《春秋》亦不用張洽傳,禮記止用陳澔《集
說》。二場試論一道,判五道,詔、誥、表、內科一道。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
廷試,以三月朔。鄉試,直隸於京府,各省於布政司。會試,於禮部。主考,鄉、
會試俱二人。同考,鄉試四人,會試八人。提調一人,在內京官,在外布政司官。會試,
禮部官監試二人,在內御史,在外按察司官。會試,御史供給收掌試卷;彌封、謄錄、
對讀、受卷及巡綽監門,搜檢懷挾,俱有定員,各執其事。舉子,則國子生及府、州、
縣學生員之學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皆由有司申舉性資敦厚、文行可稱
者應之。其學校訓導專教生徒,及罷閒官吏,倡優之家,與居父母喪者,俱不許入試。
試卷之首,書三代姓名及其籍貫年甲,所習本經,所司印記。試日入場,講問、代冒者
有禁。晚未納卷,給燭三枝。文字中迴避御名、廟號,及不許自序門第。彌封編號作三
合字。考試者用墨,謂之墨卷。謄錄用硃,謂之硃卷。試士之所,謂之貢院。諸生席捨,
謂之號房。人一軍守之,謂之號軍。試官入院,輒封鑰內外門戶。在外提調、監試等謂
之外簾官,在內主考、同考謂之內簾官。廷試用翰林及朝臣文學之優者,為讀卷官。共
閱對策,擬定名次,候臨軒。或如所擬,或有所更定,傳制唱第。狀元授修撰,榜眼、
探花授編修,二、三甲考選庶吉士者,皆為翰林官。其他或授給事、御史、主事、中書、
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舉人、貢生不第、入監
而選者,或授小京職,或授府佐及州縣正官,或授教職。此明一代取士之大略也。終明
之世,右文左武。然亦嘗設武科以收之,可得而附列也。
初,太祖起事,首羅賢才。吳元年設文武二科取士之令,使有司勸諭民間秀士及智
勇之人,以時勉學,俟開舉之歲,充貢京師。洪武三年,詔曰:「漢、唐及宋,取士各
有定製,然但貴文學而不求德藝之全。前元待士甚優,而權豪勢要,每納奔競之人,夤
緣阿附,輒竊仕祿。其懷材抱道者,恥與並進,甘隱山林而不出。風俗之弊,一至於此。
自今年八月始,特設科舉,務取經明行修、博通古今、名實相稱者。朕將親策於廷,第
其高下而任之以官。使中外文臣皆由科舉而進,非科舉者毋得與官。」於是京師行省各
舉鄉試:直隸貢額百人,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北平、福建、江西、浙江、湖廣皆
四十人,廣西、廣東皆二十五人,才多或不及者,不拘額數。高麗、安南、占城,詔許
其國士子於本國鄉試,貢赴京師。明年會試,取中一百二十名。帝親制策問,試於奉天
殿,擢吳伯宗第一。午門外張掛黃榜,奉天殿宣諭,賜宴中書省。授伯宗為禮部員外郎,
餘以次授官有差。時以天下初定,令各行省連試三年,且以官多缺員,舉人俱免會試,
赴京聽選。又擢其年少俊異者張唯、王輝等為翰林院編修,蕭韶為秘書監直長,令入禁
中文華堂肄業,太子贊善大夫宋濂等為之師。帝聽政之暇,輒幸堂中,評其文字優劣,
日給光祿酒饌。每食,皇太子、親王迭為之主,賜白金、弓矢、鞍馬及冬夏衣,寵遇之
甚厚。既而謂所取多後生少年,能以所學措諸行事者寡,乃但令有司察舉賢才,而罷科
舉不用。至十五年,復設。十七年始定科舉之式,命禮部頒行各省,後遂以為永制,而
薦舉漸輕,久且廢不用矣。十八年廷試,擢一甲進士丁顯等為翰林院修撰,二甲馬京等
為編修,吳文為檢討。進士之入翰林,自此始也。使進士觀政於諸司,其在翰林、承敕
監等衙門者,曰庶吉士。進士之為庶吉士,亦自此始也。其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
大理寺等衙門者仍稱進士,觀政進士之名亦自此始也。其後試額有增減,條例有變更,
考官有內外輕重,闈事有是非得失。其細者勿論,其有關於國是者不可無述也。
鄉試之額,洪武十七年詔不拘額數,從實充貢。洪熙元年始有定額。其後漸增。至
正統間,南北直隸定以百名,江西六十五名,他省又自五而殺,至雲南二十名為最少。
嘉靖間,增至四十,而貴州亦二十名。慶、歷、啟、禎間,兩直隸益增至一百三十餘名,
他省漸增,無出百名者。交阯初開以十名為額,迨棄其地乃止。會試之額,國初無定,
少至三十二人,其多者,若洪武乙醜、永樂丙戌,至四百七十二人。其後或百名,或二
百名,或二百五十名,或三百五十名,增損不一,皆臨期奏請定奪。至成化乙未而後,
率取三百名,有因題請及恩詔而廣五十名或百名者,非恆制也。
初制,禮闈取士,不分南北。自洪武丁醜,考官劉三吾、白信蹈所取宋琮等五十二
人,皆南士。三月,廷試,擢陳安阜為第一。帝怒所取之偏,命侍讀張信等十二人覆閱,
安阜亦與焉。帝猶怒不已,悉誅信蹈及信、安阜等,戍三吾於邊,親自閱卷,取任伯安
等六十一人。六月復廷試,以韓克忠為第一。皆北士也。然訖永樂間,未嘗分地而取。
洪熙元年,仁宗命楊士奇等定取士之額,南人十六,北人十四。宣德、正統間,分為南、
北、中卷,以百人為率,則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景泰初,詔書遵
永樂間例。二年辛未,禮部方奉行,而給事中李侃爭之,言:「部臣欲專以文詞,多取
南人。」刑部侍郎羅綺亦助侃言。事下禮部,覆奏:「臣等奉詔書,非私請也。」景帝
命遵詔書,不從侃議。未幾,給事中徐廷章復請依正統間例。五年甲戌,會試,禮部奏
請裁定,於是復從廷章言,分南、北、中卷:南卷,應天及蘇、松諸府,浙江、江西、
福建、湖廣、廣東;北卷,順天、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中卷,四川、廣西、雲南、
貴州及鳳陽、廬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也。成化二十二年,萬安當國,周洪謨為禮部
尚書,皆四川人,乃因布政使潘稹之請,南北各減二名,以益於中。弘治二年,復從舊
制。嗣後相沿不改。惟正德三年,給事中趙鐸承劉瑾指,請廣河南、陝西、山東、西鄉
試之額。乃增陝西為百,河南為九十五,山東、西俱九十。而以會試分南、北、中卷為
不均,乃增四川額十名,並入南卷,其餘並入北卷,南北均取一百五十名。蓋瑾陝西人,
而閣臣焦芳河南人,票旨相附和,各徇其私。瑾、芳敗,旋復其舊。
初制,兩京鄉試,主考皆用翰林。而各省考官,先期於儒官、儒士內聘明經公正者
為之,故有不在朝列累秉文衡者。景泰三年,令布、按二司同巡按御史,推舉見任教官
年五十以下、三十以上、文學廉謹者,聘充考官。於是教官主試,遂為定例。其後有司
徇私,聘取或非其人,監臨官又往往侵奪其職掌。成化十五年,御史許進請各省俱視兩
京例,特命翰林主考。帝諭禮部嚴飭私弊,而不從其請。屢戒外簾官毋奪主考權,考官
不當,則舉主連坐。又令提學考定教官等第,以備聘取。然相沿既久,積習難移。弘治
十四年,掌國子監謝鐸言:「考官皆御史方面所辟召,職分即卑,聽其指使,以外簾官
預定去取,名為防閒,實則關節,而科舉之法壞矣。乞敕兩京大臣,各舉部屬等官素有
文望者,每省差二員主考,庶幾前弊可革。」時未能從。嘉靖七年,用兵部侍郎張璁言,
各省主試皆遣京官或進士,每省二人馳往。初,兩京房考亦皆取教職,至是命各加科部
官一員,閱兩科、兩京房考,復罷科部勿遣,而各省主考亦不遣京官。至萬歷十一年,
詔定科場事宜。部議復舉張璁之說,言:「彼時因主考與監臨官禮節小嫌,故行止二科
而罷,今宜仍遣廷臣。」由是浙江、江西、福建、湖廣皆用編修、檢討,他省用科部官,
而同考亦多用甲科,教職僅取一二而已。蓋自嘉靖二十五年從給事中萬虞愷言,各省鄉
試精聘教官,不足則聘外省推官、知縣以益之。四十三年,又從南京御史奏,兩京同考
用京官進士,《易》、《詩》、《書》各二人,《春秋》、《禮記》各一人,其餘乃參
用教官。萬歷四年,復議兩京同考、教官衰老者遣回,北京取足於觀政進士、候補甲科,
南京於附近知縣、推官取用。至是教官益絀。
初制,會試同考八人,三人用翰林,五人用教職。景泰五年,從禮部尚書胡熒請,
俱用翰林、部曹。其後房考漸增。至正德六年,命用十七人,翰林十一人,科部各三人。
分《詩經》房五,《易經》、《書經》各四,《春秋》、《禮記》各二。嘉靖十一年,
禮部尚書夏言論科場三事,其一言會試同考,例用講讀十一人,今講讀止十一人,當盡
入場,方足供事。乞於部科再簡三四人,以補翰林不足之數。世宗命如所請。然偶一行
之,輒如其舊。萬歷十一年,以《易》卷多,減《書》之一以增於《易》。十四年,
《書》卷復多,乃增翰林一人,以補《書》之缺。至四十四年,用給事中余懋孳奏,
《詩》、《易》各增一房,共為二十房,翰林十二人,科部各四人,至明末不變。
洪武初,賜諸進士宴於中書省。宣德五年,賜宴於中軍都督府。八年,賜宴於禮部,
自是遂著為令。
庶吉士之選,自洪武乙醜擇進士為之,不專屬於翰林也。永樂二年,既授一甲三人
曾棨、周述、周孟簡等官,覆命於第二甲擇文學優等楊相等五十人,及善書者湯流等十
人,俱為翰林院庶吉士,庶吉士遂專屬翰林矣。覆命學士解縉等選才資英敏者,就學文
淵閣。縉等選修撰棨,編修述、孟簡,庶吉士相等共二十八人,以應二十八宿之數。庶
吉士周忱自陳少年願學。帝喜而俞之,增忱為二十九人。司禮監月給筆墨紙,光祿給朝
暮饌,禮部月給膏燭鈔,人三錠,工部擇近第宅居之。帝時至館召試。五日一休沐,必
使內臣隨行,且給校尉騶從。是年所選王英、王直、段民、周忱、陳敬宗、李時勉等,
名傳後世者,不下十餘人。其後每科所選,多寡無定額。永樂十三年乙未選六十二人,
而宣德二年丁未止邢恭一人,以其在翰林院習四夷譯書久,他人俱不得與也。弘治四年,
給事中塗旦以累科不選庶吉士,請循祖制行之。大學士徐溥言:「自永樂二年以來,或
間科一選,或連科屢選,或數科不選,或合三科同選,初無定限。或內閣自選,或禮部
選送,或會禮部同選,或限年歲,或拘地方,或采譽望,或就廷試卷中查取,或別出題
考試,亦無定製。自古帝王儲才館閣以教養之。本朝所以儲養之者,自及第進士之外,
止有庶吉士一途,而或選或否。且有才者未必皆選,所選者未必皆才,若更拘地方、年
歲,則是已成之才又多棄而不用也。請自今以後,立為定製,一次開科,一次選用。令
新進士錄平日所作論、策、詩、賦、序、記等文字,限十五篇以上,呈之禮部,送翰林
考訂。少年有新作五篇,亦許投試翰林院。擇其詞藻文理可取者,按號行取。禮部以糊
名試卷,偕閣臣出題考試於東閣,試卷與所投之文相稱,即收預選。每科所選不過二十
人,每選所留不過三五輩,將來成就必有足賴者。」孝宗從其請,命內閣同吏、禮二部
考選以為常。自嘉靖癸未至萬歷庚辰,中間有九科不選。神宗常命間科一選。禮部侍郎
吳道南持不可。崇禎甲戌、丁醜,復不選,餘悉遵例。其與選者,謂之館選。以翰、詹
官高資深者一人課之,謂之教習。三年學成,優者留翰林為編修、檢討,次者出為給事、
御史,謂之散館。與常調官待選者,體格殊異。
成祖初年,內閣七人,非翰林者居其半。翰林纂修,亦諸色參用。自天順二年,李
賢奏定纂修專選進士。由是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南、北禮部尚書、侍郎
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而庶吉士始進之時,已群目為儲相。通計明一代宰輔一百
七十餘人,由翰林者十九。蓋科舉視前代為盛,翰林之盛,則前代所絕無也。
輔臣子弟,國初少登第者。景泰七年,陳循、王文以其子北闈下第,力攻主考劉儼,
台省嘩然論其失。帝勉徇二人意,命其子一體會試,而心薄之。正德三年,焦芳子黃中
會試中式,芳引嫌不讀卷。而黃中居二甲之首,芳意猶不慊,至降調諸翰林以洩其忿。
六年,楊廷和子慎廷試第一,廷和時亦引嫌不讀卷。慎以高才及第,人無訾之者。嘉靖
二十三年廷試,翟鑾子汝儉、汝孝俱在試中。世宗疑二人濫首甲,抑第一為第三,以第
三置三甲。及拆卷,而所擬第三者,果汝孝也,帝大疑之。給事中王交、王堯日因劾會
試考官少詹事江汝璧及諸房考朋私通賄,且追論順天鄉試考官秦鳴夏、浦應麒阿附鑾罪,
乃下汝璧等鎮撫司獄。獄具,詔杖汝璧、鳴夏、應麒,並革職閒住,而勒鑾父子為民。
神宗初,張居正當國。二年甲戌,其子禮闈下第,居正不悅,遂不選庶吉士。至五年,
其子嗣修遂以一甲第二人及第。至八年,其子懋修以一甲第一人及第。而次輔呂調陽、
張四維、申時行之子,亦皆先後成進士。御史魏允貞疏陳時弊,言輔臣子不宜中式。帝
為謫允貞。十六年,右庶子黃洪憲主順天試,王錫爵子衡為榜首。禮部郎中高桂論劾舉
人李鴻等,並及衡,言:「自故相子一時並進,而大臣之子遂無見信於天下者。今輔臣
錫爵子衡,素號多才,青雲不難自致,而人猶疑信相半,宜一體覆試,以明大臣之心
跡。」錫爵怒甚,具奏申辨,語過激。刑部主事饒伸復抗疏論之。帝為謫桂於外,下伸
獄,削其官。覆試所劾舉人,仍以衡第一,且無一人黜者。二十年會試,李鴻中式。鴻,
大學士申時行婿也。榜將發,房考給事中某持之,以為宰相之婿不當中。主考官張位使
十八房考公閱,皆言文字可取,而給事猶持不可。位怒曰:「考試不憑文字,將何取衷?
我請職其咎。」鴻乃獲收。王衡既被論,當錫爵在位,不複試禮闈。二十九年乃以一甲
第二人及第。自後輔臣當國,其子亦無登第者矣。
科場弊竇既多,議論頻數。自太祖重罪劉三吾等,永、宣間大抵帖服。陳循、王文
之齮劉儼也,高谷持之,儼亦無恙。弘治十二年會試,大學士李東陽、少詹事程敏政為
考官。給事中華昶劾敏政鬻題與舉人唐寅、徐泰,乃命東陽獨閱文字。給事中林廷玉復
攻敏政可疑者六事。敏政謫官,寅泰皆斥譴。寅,江左才士,戊午南闈第一,論者多惜
之。嘉靖十六年,禮部尚書嚴嵩連摘應天、廣東試錄語,激世宗怒。應天主考及廣東巡
按御史俱逮問。二十二年,帝手批山東試錄譏訕,逮御史葉經杖死闕下,布政以下皆遠
謫,亦嵩所中傷也。四十年,應天主考中允無錫吳情取同邑十三人,被劾,與副考胡傑
俱謫外。南畿翰林遂不得典應天試矣。萬歷四年,順天主考高汝愚中張居正子嗣修、懋
修,及居正黨吏部侍郎王篆子之衡、之鼎。居正既死,御史丁此呂追論其弊,且言:
「汝愚以『舜亦以命禹』為試題,殆以禪受阿居正。」當國者惡此呂,謫於外,而議者
多不直汝愚。三十八年會試,庶子湯賓尹為同考官,與各房互換闈卷,共十八人。明年,
御史孫居相劾賓尹私韓敬,其互換皆以敬故。時吏部方考察,尚書孫丕揚因置賓尹、敬
於察典。敬頗有文名,眾亦惜敬,而以其宣黨,謂其宜斥也。四十四年會試,吳江沈同
和第一,同裡趙鳴陽第六。同和素不能文,文多出鳴陽手,事發覺,兩人並謫戍。天啟
四年,山東、江西、湖廣、福建考官,皆以策問譏刺,降諭切責。初命貶調,既而褫革,
江西主考丁乾學至下獄擬罪,蓋觸魏忠賢怒也。先是二年辛酉,中允錢謙益典試浙江,
所取舉人錢千秋卷七篇大結,跡涉關節。榜後為人所訐,謙益自檢舉,千秋謫戍。未幾,
赦還。崇禎二年會推閣臣,謙益以禮部侍郎與焉,而尚書溫體仁不與。體仁摘千秋事,
出疏攻謙益。謙益由此罷,遂終明世不復起。其他指摘科場事者,前後非一,往往北闈
為甚,他省次之。其賄買鑽營、懷挾倩代、割卷傳遞、頂名冒籍,弊端百出,不可窮究,
而關節為甚。事屬曖昧,或快恩仇報復,蓋亦有之。其他小小得失,無足道也。
歷科事跡稍異者:永樂初,兵革倉猝,元年癸未,始令各省鄉試。二年甲申會試,
以事變不循午未之舊。七年己醜會試,中陳燧等九十五人。成祖方北征,皇太子令送國
子監進學,俟車駕還京廷試。九年辛卯,始擢蕭時中第一。宣德五年庚戌,帝臨軒發策
畢,退御武英殿,謂翰林儒臣曰:「取士不尚虛文,有若劉蕡、蘇轍輩直言抗論,朕當
顯庸之。」乃賦《策士歌》以示讀卷官,顧所擢第一人林震,亦無所表見也。八年癸醜,
廷試第一人曹鼐,由江西泰和典史會試中式。正統七年壬戌,刑部吏南昱、公陵驛丞鄭
溫亦皆中式。十年乙醜,會試、廷試第一皆商輅。輅,淳安人,宣宗末年乙卯,浙榜第
一人。三試皆第一,士子艷稱為三元,明代惟輅一人而已。廷試讀卷盡用甲科,而是年
兵部尚書徐晞、十三年戶部侍郎余亨乃吏員,天順元年丁醜讀卷左都御史楊善乃譯字生,
時猶未甚拘流品也。迨後無雜流會試及為讀卷官者矣。七年癸未試日,場屋火,死者九
十餘人,俱贈進士出身,改期八月會試。明年甲申三月,始廷試。時英宗已崩,憲宗以
大喪未逾歲,御西角門策之。正德三年戊辰,太監劉瑾錄五十人姓名以示主司,因廣五
十名之額。十五年庚辰,武宗南巡,未及廷試。次年,世宗即位,五月御西角門策之,
擢楊維聰第一。而張璁即是榜進士也,六七年間,當國用事,權侔人主矣。嘉靖八年己
醜,帝親閱廷試卷,手批一甲羅洪先、楊名、歐陽德,二甲唐順之、陳束、任瀚六人對
策,各加評獎。大學士楊一清等遂選順之、束、瀚及胡經等共二十人為庶吉士,疏其名
上,請命官教習。忽降諭雲:吉士之選,祖宗舊制誠善。邇來大臣徇私選取,市恩立黨,
於國無益,自今不必選留。唐順之等一切除授,吏、禮二部及翰林院會議以聞。」尚書
方獻夫等遂阿旨謂順之等不必留,並限翰林之額,侍讀、侍講、修撰各三員,編修、檢
討各六員。著為令。蓋順之等出張璁、霍韜門,而心以大禮之議為非,不肯趨附,璁心
惡之。璁又方欲中一清,故以立黨之說進,而故事由此廢。迨十一年壬辰,已罷館選,
至九月復舉行之。十四年乙未,帝親制策問,手自批閱,擢韓應龍第一。降諭論一甲三
人及二甲第一名次前後之由。禮部因以聖諭列登科錄之首,而十二人對策,俱以次刊刻。
二十年辛醜,考選庶吉士題,文曰《原政》,詩曰《讀大明律》,皆欽降也。四十四年
乙醜廷試,帝始不御殿。神宗時,御殿益稀矣。天啟二年壬戌會試,命大學士何宗彥、
硃國祚為主考。故事,閣臣典試,翰、詹一人副之。時已推禮部尚書顧秉謙,特旨命國
祚。國祚疏辭,帝曰:「今歲,朕首科,特用二輔臣以光重典,卿不必辭。」嗣後二輔
臣典試以為常。是年開宗科,硃慎□成進士,從宗彥、國祚請,即授中書捨人。崇禎四
年,硃統飾成進士,初選庶吉士。吏部以統飾宗室,不宜官禁近,請改中書捨人。統飾
疏爭,命仍授庶吉士。七年甲戌,知貢舉禮部侍郎林釬言,舉人顏茂猷文兼《五經》,
作二十三義。帝念其該洽,許送內簾。茂猷中副榜,特賜進士,以其名另為一行,刻於
試錄第一名之前。《五經》中式者,自此接跡矣。
武科,自吳元年定。洪武二十年俞禮部請,立武學,用武舉。武臣子弟於各直省應
試。天順八年,令天下文武官舉通曉兵法、謀勇出眾者,各省撫、按、三司,直隸巡按
御史考試。中式者,兵部同總兵官於帥府試策略,教場試弓馬。答策二道,騎中四矢、
步中二矢以上者為中式。騎、步所中半焉者次之。成化十四年,從太監汪直請,設武科
鄉、會試,悉視文科例。弘治六年,定武舉六歲一行,先策略,後弓馬。策不中者不許
騎射。十七年,改定三年一試,出榜賜宴。正德十四年定,初場試馬上箭,以三十五步
為則;二場試步下箭,以八十步為則;三場試策一道。子、午、卯、酉年鄉試。嘉靖初,
定製,各省應武舉者,巡按御史於十月考試,兩京武學於兵部選取,俱送兵部。次年四
月會試,翰林二員為考試官,給事中、部曹四員為同考。鄉、會場期俱於月之初九、十
二、十五。起送考驗監試張榜,大率仿文闈而減殺之。其後倏罷倏復。又仿文闈南北卷
例,分邊方、腹裡。每十名,邊六腹四以為常。萬歷三十八年,定會試之額,取中進士
以百名為率。其後有奉詔增三十名者,非常制也。穆、神二宗時,議者嘗言武科當以技
勇為重。萬歷之末,科臣又請特設將材武科,初場試馬步箭及槍、刀、劍、戟、拳搏、
擊刺等法,二場試營陣、地雷、火藥、戰車等項,三場各就其兵法、天文、地理所熟知
者言之。報可而未行也。崇禎四年,武會試榜發,論者大嘩。帝命中允方逢年、倪元璐
再試,取翁英等百二十人。逢年、元璐以時方需才,奏請殿試傳臚,悉如文例。乃賜王
來聘等及第、出身有差。武舉殿試自此始也。十四年,諭各部臣特開奇謀異勇科。詔下,
無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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