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七 選舉三

    太祖下金陵,辟儒士范祖干、葉儀。克婺州,召儒士許元、胡翰等,日講經史治道。
克處州,征耆儒宋濂、劉基、章溢、葉琛至建康,創禮賢館處之。以濂為江南等處儒學
提舉,溢、琛為營田僉事,基留帷幄預謀議。甲辰三月,敕中書省曰:「今土宇日廣,
文武並用。卓犖奇偉之才,世豈無之。或隱於山林,或藏於士伍,非在上者開導引拔之,
無以自見。自今有能上書陳言、敷宣治道、武略出眾者,參軍及都督府具以名聞。或不
能文章而識見可取,許詣闕面陳其事。郡縣官年五十以上者,雖練達政事,而精力既衰,
宜令有司選民間俊秀年二十五以上、資性明敏、有學識才幹者辟赴中書,與年老者參用
之。十年以後,老者休致,而少者已熟於事。如此則人才不乏,而官使得人。其下有司,
宣佈此意。」於是州縣歲舉賢才及武勇謀略、通曉天文之士,間及兼通書律者。既而嚴
選舉之禁,有濫舉者逮治之。吳元年,遣起居注吳林、魏觀等以幣帛求遺賢於四方。洪
武元年,征天下賢才至京,授以守令。其年冬,又遣文原吉、詹同、魏觀、吳輔、趙壽
等分行天下,訪求賢才,各賜白金而遣之。三年,諭廷臣曰:「六部總領天下之務,非
學問博洽、才德兼美之士,不足以居之。慮有隱居山林,或屈在下僚者,其令有司悉心
推訪。」六年,復下詔曰:「賢才國之寶也。古聖王勞於求賢,若高宗之於傅說,文王
之於呂尚。彼二君者,豈其智不足哉? 顧皇皇於版築鼓刀之徒者。蓋賢才不備,不足以
為治。鴻鵠之能遠舉者,為其有羽翼也;蛟龍之能騰躍者,為其有鱗鬣也;人君之能致
治者,為其有賢人而為之輔也。山林之士德行文藝可稱者,有司采舉,備禮遣送至京,
朕將任用之,以圖至治。」是年,遂罷科舉,別令有司察舉賢才,以德行為本,而文藝
次之。其目,曰聰明正直,曰賢良方正,曰孝弟力田,曰儒士,曰孝廉,曰秀才,曰人
才,曰耆民。皆禮送京師,不次擢用。而各省貢生亦由太學以進。於是罷科舉者十年,
至十七年始復行科舉,而薦舉之法並行不廢。時中外大小臣工皆得推舉,下至倉、庫、
司、局諸雜流,亦令舉文學才幹之士。其被薦而至者,又令轉薦。以故山林巖穴、草茅
窮居,無不獲自達於上,由布衣而登大僚者不可勝數。耆儒鮑恂、余詮、全思誠、張長
年輩,年九十餘,征至京,即命為文華殿大學士。儒士王本、杜學、趙民望、吳源,特
置為四輔官兼太子賓客。賢良郭有道,秀才范敏、曾泰,稅戶人才鄭沂,儒士趙翥,起
家為尚書。儒士張子源、張宗德為侍郎。耆儒劉堉、關賢為副都御史。明經張文通、阮
仲志為歛都御史。人才赫從道為大理少卿。孝廉李德為府尹。儒士吳顒為祭酒。賢良欒
世英、徐景升、李延中,儒士張璲、王廉為布政使。孝弟李好誠、聶士舉,賢良蔣安素、
薛正言、張端,文學宋亮為參政。儒士鄭孔麟、王德常、黃桐生,賢良余應舉、馬衛、
許安、范孟宗、何德忠、孫仲賢、王福、王清,聰明張大亨、金思存為參議,凡其顯擢
者如此。其以漸而躋貴仕者,又無算也。嘗諭禮部:「經明行修練達時務之士,征至京
師。年六十以上七十以下者,置翰林以備顧問。四十以上六十以下者,於六部及布、按
兩司用之。」蓋是時,仕進無他途,故往往多驟貴者。而吏部奏薦舉當除官者,多至三
千七百餘人,其少者亦至一千九百餘人。又俾富戶耆民皆得進見,奏對稱旨,輒予美官。
而會稽僧郭傳,由宋濂薦擢為翰林應奉,此皆可得而考者也。洎科舉復設,兩途並用,
亦未嘗畸重輕。建文、永樂間,薦舉起家猶有內授翰林、外授籓司者。而楊士奇以處士,
陳濟以布衣,遽命為《太祖實錄》總裁官,其不拘資格又如此。自後科舉日重,薦舉日
益輕,能文之士率由場屋進以為榮;有司雖數奉求賢之詔,而人才既衰,第應故事而已。
    宣宗嘗出御制《猗蘭操》及《招隱詩》賜諸大臣,以示風勵。實應者寡,人情亦共
厭薄。正統元年,行在吏部言:「宣德間,嘗詔天下布、按二司及府、州、縣官舉賢良
方正各一人,迄今尚舉未已,宜止之。」帝以朝廷求賢不可止,自今來者,六部、都察
院、翰林院堂上官考試,中者錄用,不中者黜之。薦舉者益稀矣。天順元年詔:「處士
中,有學貫天人、才堪經濟、高蹈不求聞達者,所司具實奏聞。」御史陳跡奏崇仁儒士
吳與弼學行,命江西巡撫韓雍禮聘赴京。至則召見,命為左諭德。與弼辭疾不受。帝又
命李賢引見文華殿,從容顧問曰:「重卿學行,特授宮僚,煩輔太子。」與弼固辭。賜
宴文華殿,命賢侍宴,降敕褒賚,遣行人送歸,蓋殊典也。至成化十九年,廣東舉人陳
獻章被薦,授翰林院檢討,而聽其歸,典禮大減矣。其後弘治中浙江儒士潘辰,嘉靖中
南直隸生員文征明、永嘉儒士葉幼學,皆以薦授翰林院待詔。萬歷中,湖廣舉人瞿九思
亦授待詔,江西舉人劉元卿授國子監博士,江西處士章潢僅遙授順天府訓導。而直隸處
士陳繼儒、四川舉人楊思心等雖皆被薦,下之禮部而已。崇禎九年,吏部復議舉孝廉,
言:「祖宗朝皆偶一行之,未有定製。今宜通行直省,加意物色,果有孝廉、懷才抱德、
經明行修之士,由司道以達巡按,覆核疏聞,驗試錄用。」於時薦舉紛紛遍天下,然皆
授以殘破郡縣,卒無大效。至十七年,令豫、楚被陷州縣員缺悉聽撫、按官辟選更置,
不拘科目、雜流、生員人等。此則皇遽求賢,非承平時舉士之典。至若正德四年,浙江
大吏薦餘姚周禮、徐子元、許龍,上虞徐文彪。劉瑾以四人皆謝遷同鄉,而草詔出於劉
健,矯旨下禮等鎮撫司,謫戍邊衛,勒布政使林符、邵寶、李贊及參政、參議、府縣官
十九人罰米二百石,並削健、遷官,且著令,餘姚人不得選京官。此則因薦舉而得禍者,
又其變也。
    任官之事,文歸吏部,武歸兵部,而吏部職掌尤重。吏部凡四司,而文選掌銓選,
考功掌考察,其職尤重。選人自進士、舉人、貢生外,有官生、恩生、功生、監生、儒
士,又有吏員、承差、知印、書算、篆書、譯字、通事諸雜流。進士為一途,舉貢等為
一途,吏員等為一途,所謂三途並用也。京官六部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博士,外
官知州、推官、知縣,由進士選。外官推官、知縣及學官,由舉人、貢生選。京官五府、
六部首領官,通政司、太常、光祿寺、詹事府屬官,由官廕生選。州、縣佐貳,都、布、
按三司首領官,由監生選。外府、外衛、鹽運司首領官,中外雜職、入流未入流官,由
吏員、承差等選。此其大凡也。其參差互異者,可推而知也。初授者曰聽選,升任者曰
升遷。選人之法,每年吏部六考、六選。凡引選六,類選六,遠方選二。聽選及考定升
降者,雙月大選,其序定於單月。改授、改降、丁憂、候補者,單月急選。其揀選,三
歲舉行。舉人乞恩,歲貢就教,無定期。凡升遷,必滿考。若員缺應補不待滿者,曰推
升。內閣大學士、吏部尚書,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會同三品以上廷
推。太常卿以下,部推。通、參以下吏部於弘政門會選。詹事由內閣,各衙門由各掌印。
在外官,惟督、撫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布、按員缺,三品以上官會舉。監、司
則序遷。其防邊兵備等,率由選擇保舉,付以敕書,邊府及佐貳亦付敕。薊遼之昌平、
薊州等,山西之大同、河曲、代州等,陝西之固原、靜寧等六十有一處,俱為邊缺,尤
慎選除。有功者越次擢,誤封疆者罪無赦。內地監司率序遷,其後亦多超遷不拘次,有
一歲中四五遷、由僉事至參政者。監、司多額外添設,守巡之外往往別立數銜,不能畫
一也。在外府、州、縣正佐,在內大小九卿之屬員,皆常選官,選授遷除,一切由吏部。
其初用拈鬮法,至萬歷間變為掣簽。二十九年,文選員外郎倪斯蕙條上銓政十八事,其
一曰議掣簽。尚書李戴擬行報可,孫丕揚踵而行之。後雖有譏其失者,終明世不復更也。
洪武間,定南北更調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其後官制漸定,自學官外,不得官本
省,亦不限南北也。初,太祖嘗御奉天門選官,且諭毋拘資格。選人有即授侍郎者,而
監、司最多,進士、監生及薦舉者,參錯互用。給事、御史,亦初授升遷各半。永、宣
以後,漸循資格,而台省尚多初授。至弘、正後,資格始拘,舉、貢雖與進士並稱正途,
而軒輊低昂,不啻霄壤。隆慶中,大學士高拱言:「國初,舉人躋八座為名臣者甚眾。
後乃進士偏重,而舉人甚輕,至於今極矣。請自授官以後,惟考政績,不問其出身。」
然勢已積重,不能復返。崇禎間,言者數申「三途並用」之說。間推一二舉人如陳新甲、
孫元化者,置之要地,卒以傾覆。用武舉陳啟新為給事,亦聲名潰裂。於是朝端又以為
不若循資格。而甲榜之誤國者亦正不少也。
    給事中、御史謂之科道。科五十員,道百二十員。明初至天順、成化間,進士、舉
貢、監生皆重選補。其遷擢者,推官、知縣而外,或由學官。其後監生及新科進士皆不
得與。或庶吉士改授,或取內外科目出身三年考滿者考選,內則兩京五部主事、中、行、
評、博,國子監博士、助教等,外則推官、知縣。自推、知入者,謂之行取。其有特薦,
則俸雖未滿,亦得與焉。考選視科道缺若干,多寡無定額。其授職,吏部、都察院協同
注擬,給事皆實補,御史必試職一年始實授,惟庶吉士否。嘉靖、萬歷間,常令部曹不
許改科道,後亦間行之。舉貢、推、知,例得與進士同考選,大抵僅四之一。嘉靖間,
嘗令監生與選。已罷不行。萬歷中,百度廢馳。二十五年,台省新舊人數不足當額設之
半。三十六年,科止數人,道止二人。南科以一人攝九篆者二歲,南道亦止一人。內台
既空,外差亦缺,淮、揚、蘇、松、江西、陝西、廣東西、宣大、甘肅、遼東巡按及陝
西之茶馬,河東之鹽課,缺差至數年。給事中陳治則請急考選,不報。三十九年,考選
疏上,復留中不下。推、知擬擢台省,候命闕下,去留不得自如。四十六年,掌河南道
御史王象恆復言:「十三道御史在班行者止八人,六科給事中止五人,而冊封典試諸差,
及內外巡方報滿告病求代者踵至,當亟議變通之法。」大學士方從哲亦言:「考選諸臣,
守候六載,艱苦備嘗。吏部議咨禮部、都察院按次題差,蓋權宜之術。不若特允部推,
令諸臣受命供職,足存政體。」卒皆不報。至光宗初,前後考選之疏俱下,而台省一旦
森列矣。考選之例,優者授給事中,次者御史,又次者以部曹用。雖臨時考試,而先期
有訪單,出於九卿、台省諸臣之手,往往據以為高下。崇禎三年,吏部考選畢,奏應擢
給事、御史若干人,而以中書二人訪單可否互異,具疏題請。帝責其推諉,令更確議,
而不責訪單之非體也。 京官非進士不得考選,推、知則舉貢皆行取。然天下守令,進
士十三,舉貢十七;推、知行取,則進士十九,舉貢才十一。舉貢所得,又大率有台無
省,多南少北。御史王道純以為言。帝謂用人當論才,本不合拘資格,下所司酌行之。
初制,急缺風憲,不時行取。神宗時,定為三年,至是每年一舉。帝從吏部尚書閔洪學
請,仍以三年為期。此選擇言路之大凡也。
    保舉者,所以佐銓法之不及,而分吏部之權。自洪武十七年命天下朝覲官舉廉能屬
吏始。永樂元年,命京官文職七品以上,外官至縣令,各舉所知一人,量才擢用。後以
貪污聞者,舉主連坐,蓋亦嘗間行其法。然洪、永時,選官並由部請。至仁宗初,一新
庶政,洪熙元年,特申保舉之令。京官五品以上及給事、御史,外官布、按兩司正佐及
府、州、縣正官,各舉所知。惟見任府、州、縣正佐官及曾犯贓罪者,不許薦舉,其他
官及屈在下僚,或軍民中有廉潔公正才堪撫字者,悉以名聞。是時,京官勢未重,台省
考滿,由吏部奏升方面郡守。既而定製,凡布按二司、知府有缺,令三品以上京官保舉。
宣德三年,況鐘、趙豫等以薦擢守蘇、松諸府,賜敕行事。十年用郭濟、姚文等為知府,
亦如之。其所奏保者,郎中、員外、御史及司務、行人、寺副皆與,不依常調也。後多
有政績。部曹及御史,由堂上官薦引,類能其官。而長吏部者,蹇義、郭璡亦屢奉敕諭。
帝又慮諸臣畏連坐而不舉,則語大學士楊溥以全才之難,謂:「一言之薦,豈能保其終
身,欲得賢才,尤當厚教養之法。」故其時吏治蒸蒸,稱極盛焉。沿及英宗,一遵厥舊。
然行之既久,不能無弊,所舉或鄉里親舊、僚屬門下,素相私比者。方面大吏方正、謝
莊等由保舉而得罪。而無官保舉者,在內御史,在外知府,往往九年不遷。正統七年,
罷薦舉縣令之制。十一年,御史黃裳言:「給事、御史,國初奏遷方面郡守。近年方面
郡守率由廷臣保升,給事、御史以糾參為職,豈能無忤於一人。乞敕吏部仍按例奏請除
授。」帝是其言,命部議行。明年,給事中余忭復指正、莊等事敗,謂宜坐舉主。且言
方面郡守有缺,吏部當奏請上裁。尚書王直、英國公張輔等言,方面郡守,保舉升用,
稱職者多,未可擅更易。英宗仍從輔、直言,而采忭疏,許言官指劾。十三年,御史塗
謙復陳,舉薦得方面郡守,輒改前操之弊。請仍遵洪武舊制,於內外九年考滿官內揀擇
升授,或親擇朝臣才望者任之。詔可。大臣舉官之例遂罷。景泰中,復行保舉。給事中
林聰陳推舉驟遷之弊,言:「今缺參政等官三十餘員,請暫令三品以上官保舉。自後惟
布、按兩司三品以上官連名共舉,其餘悉付吏部。」詔並從之。成化五年,科道官復請
保舉方面,吏部因並及郡守。帝從言官請,而命知府員缺仍聽吏部推舉。逾年,以會舉
多未當,並方面官第令吏部推兩員以聞,罷保舉之令。既而都御史李賓請令在京五品以
上管事官及給事、御史,各舉所知以任州縣。從之。弘治十二年,復詔部院大臣各舉方
面郡守。吏部因請依往年御史馬文升遷按察使、屠滽遷歛都御史之例,超擢一二,以示
激勸,而未經大臣薦舉者亦兼采之。並從其議。當是時,孝宗銳意求治,命吏、兵二部,
每季開兩京府部堂上及文武方面官履歷,具揭帖奏覽.第兼保舉法行之,不專恃以為治
也。正德以後,具帖之制漸廢。嘉靖八年,給事中夏言復請循弘治故事,且及舉劾賢否
略節,每季孟月,部臣送科以達御前,命著為令。而保舉方面郡守之法,終明世不復行
矣。
    至若坐事斥免、因急才而薦擢者,謂之起廢。家居被召、因需缺而預補者,謂之添
注。此又銓法之所未詳,而中葉以後間嘗一行者也。
    考滿、考察,二者相輔而行。考滿,論一身所歷之俸,其目有三:曰稱職,曰平常,
曰不稱職,為上、中、下三等。考察,通天下內外官計之,其目有八:曰貪,曰酷,曰
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罷,曰不謹。考滿之法,三年給由,曰初考,六年曰再
考,九年曰通考。依《職掌》事例考核升降。諸部寺所屬,初止署職,必考滿始實授。
外官率遞考以待核。雜考或一二年,或三年、九年。郡縣之繁簡或不相當,則互換其官,
謂之調繁、調簡。
    洪武十一年,命吏部課朝覲官殿最。稱職而無過者為上,賜坐而宴。有過而稱職者
為中,宴而不坐。有過而不稱職者為下,不預宴,序立於門,宴者出,然後退。此朝覲
考核之始也。十四年,其法稍定。在京六部五品以下,聽本衙門正官察其行能,驗其勤
怠。其四品以上,及一切近侍官與御史為耳目風紀之司,及太醫院、欽天監、王府官不
在常選者,任滿黜陟,取自上裁。直隸有司首領官及屬官,從本司正官考核,任滿從監
察御史覆考。各布政使司首領官,俱從按察司考核。其茶馬、鹽馬、鹽運、鹽課提舉司、
軍職首領官,俱從布政司考核,仍送按察司覆考。其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鹽運司
五品以上,任滿黜陟,取自上裁。內外入流並雜職官,九年任滿,給由赴吏部考核,依
例黜陟。果有殊勳異能、超邁等倫者,取自上裁。
    又以事之繁簡,與歷官之殿最,相參互核,為等第之升降。其繁簡之例,在外府以
田糧十五萬石以上,州以七萬石以上,縣以三萬石以上,或親臨王府都、布政、按察三
司,並有軍馬守禦,路當驛道,邊方沖要供給處,俱為事繁。府糧不及十五萬石,州不
及七萬石,縣不及三萬石,及僻靜處,俱為事簡。在京諸司,俱從繁例。
    十六年,京官考核之制稍有裁酌,俱由其長開具送部核考。十八年,吏部言天下布、
按、府、州、縣朝覲官,凡四千一百一十七人,稱職者十之一,平常者十之七,不稱職
者十之一,而貪污闒茸者亦共得十之一。帝令稱職者升,平常者復職,不稱職者降,貪
污者付法司罪之,闒茸者免為民。永、宣間,中外官舊未有例者,稍增入之。又從部議,
初考稱職、次考未經考核、今考稱職者,若初考平常、次考未經考核、今考稱職者,俱
依稱職例升用。自時厥後,大率遵舊制行之。中間利弊不可枚舉,而其法無大變更也。
    考察之法,京官六年,以巳、亥之歲,四品以上自陳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別緻仕、
降調、閒住為民者有差,具冊奏請,謂之京察。自弘治時,定外官三年一朝覲,以辰、
戌、醜、未歲,察典隨之,謂之外察。州縣以月計,上之府,府上下其考,以歲計,上
之布政司。至三歲,撫、按通核其屬事狀,造冊具報,麗以八法。而處分察例有四,與
京官同。明初行之,相沿不廢,謂之大計。計處者,不復敘用,定為永制。洪武四年命
工部尚書硃守仁廉察山東萊州諸郡官吏。六年,令御史台御史及各道按察司察舉有司官
有無過犯,奏報黜陟,此考察之始也。洪熙時,命御史考察在外官,以奉命者不能無私,
諭吏部尚書蹇義嚴加戒飭,務矢至公。景泰二年,吏部、都察院考察當黜退者七百三十
餘人。帝慮其未當,仍集諸大臣更考,存留者三之一。成化五年,南京吏部右侍郎章綸、
都察院右歛都御史高明考察庶官。帝以各衙門掌印官不同歛名,疑有未當,令侍郎葉盛、
都給事中毛弘從公體勘,亦有所更定。弘治六年考察,當罷者共一千四百員,又雜職一
千一百三十五員。帝諭:「方面知府必指實跡,毋虛文泛言,以致枉人。府州以下任未
三年者,亦通核具奏。」尚書王恕等具陳以請,而以府、州、縣官貪鄙殃民者,雖年淺
不可不黜。帝終謂人才難得,降諭諄諄,多所原宥。當黜而留者九十餘員。給事、御史
又交章請黜遺漏及宜退而留者,覆命吏部指實跡,恕疏各官考語及本部訪察者以聞。帝
終以考語為未實,諭令覆核。恕以言不用,且疑有中傷者,遂力求去。至十四年,南京
吏部尚書林瀚言,在外司府以下官,俱三年一次考察,兩京及在外武職官,亦五年一考
選,惟兩京五品以下官,十年始一考察,法大闊略。旨下,吏部覆請如瀚言,而京官六
年一察之例定矣。京察之歲,大臣自陳。去留既定,而居官有遺行者,給事、御史糾劾,
謂之拾遺。拾遺所攻擊,無獲免者。弘、正、嘉、隆間,士大夫廉恥自重,以掛察典為
終身之玷。至萬歷時,閣臣有所徇庇,間留一二以撓察典,而群臣水火之爭,莫甚於辛
亥、丁巳,事具各傳中。黨局既成,互相報復,至國亡乃已。
    兵部凡四司,而武選掌除授,職方掌軍政,其職尤要。凡武職,內則五府、留守司,
外則各都司、各衛所及三宣、六慰。流官八等,都督及同知、僉事,都指揮使、同知、
僉事,正副留守。世官九等:指揮使及同知、僉事,衛、所鎮撫,正、副千戶,百戶,
試百戶。直省都指揮使二十一,留守司二,衛九十一,守禦、屯田、群牧千戶所二百十
有一。此外則苗蠻土司,皆聽部選。自永樂初增立三大營,各設管操官,各哨有分管、
坐營官、坐司官。景泰中,設團營十,已復增二,各有坐營官,俱特命親信大臣提督之,
非兵部所銓擇也。凡大選,曰色目,曰狀貌,曰才行,曰封贈,曰襲廕。其途有四,曰
世職,曰武舉,曰行伍,曰納級。初,武職率以勳舊。太祖慮其不率,以《武士訓戒
錄》、《大誥武臣錄》頒之。後乃參用將材,三歲武舉,六歲會舉,每歲薦舉,皆隸部
除授。久之,法紀隳壞,選用紛雜。正德間,冒功升授者三千有奇。嘉靖中,詹事霍韜
言:「成化中,增太祖時軍職四倍,今又增幾倍矣。錦衣初額官二百五員,今至千七百
員,殆增八倍。洪武初,軍功襲職子弟年二十者比試,初試不中,襲職署事,食半俸。
二年再試,中者食全俸,仍不中者充軍。其法至嚴,故職不冗而俸易給。自永樂後,新
官免試,舊官即比試,賄賂無不中,此軍職所以日濫也。永樂平交阯,賞而不升。邇者
不但獲馘者升,而奏帶及緝妖言捕盜者亦無不升,此軍職所以益冗也。宜命大臣循清黃
例,內外武職一切差次功勞,考其祖宗相承,叔侄兄弟繼及。或洪、永年間功,或宣德
以後功,或內監弟侄恩廕,或勳戚駙馬子孫,或武舉取中,各分數等,默寓汰省之法。
或許世襲,或許終身,或許繼,或不許繼,各具冊籍,昭示明白,以為激勸。」於是命
給事中夏言等查核冒濫。言等指陳其弊,言:「鎮守官奏帶舊止五名,今至三四百名,
蓋一人而奏帶數處者有之,一時而數處獲功者有之。他復巧立名色,紀驗不加審核,銓
選又無駁勘,其改正重升、並功加授之類,弊端百出,宜盡革以昭神斷。」部核如議。
恩幸冗濫者,裁汰以數千計,宿蠹為清。萬歷十五年,復詔嚴加察核。且嘗命提、鎮、
科道會同兵部,品年資,課技藝,序薦剡,分為三等,名曰公選。然徒飾虛名,終鮮實
效也。
    武官爵止六品,其職死者襲,老疾者替,世久而絕,以旁支繼。年六十者子替。明
初定例,嫡子襲替,長幼次及之。絕者,嫡子庶子孫次及之;又絕者,以弟繼。永樂後,
取官捨旗軍餘丁曾歷戰功者,令原帶俸及管事襲替,悉因之。其降級子孫仍替見降職事。
弘治時,令旁支減級承襲。正德中,令旁支入總旗。嘉靖間,旁支無功者,不得保送。
凡升職官捨,如父職。其陣亡保襲者,流官一等。凡襲替官捨,以騎射試之。大抵世職
難核,故例特詳,而長弊叢奸,亦復不少。
    官之大者,必會推。五軍都督府掌印缺,於見任公、侯、伯取一人。歛書缺,於帶
俸公、侯、伯及在京都指揮,在外正副總兵官,推二人。錦衣衛堂上官及前衛掌印缺,
視五府例推二人。都指揮、留守以下,上一人。正德十六年,令五府及錦衣衛必由都指
揮屢著勳猷者升授。諸衛官不世,獨錦衣以世。
    武之軍政,猶文之考察也。成化二年,令五年一行,以見任掌印、帶俸、差操及初
襲官一體考核。十三年令兩京通考以為常。五府大臣及錦衣衛堂上官自陳候旨,直省總
兵官如之。在內五府所屬並直省衛所官,悉由巡視官及部官注送;在外都司、衛所官,
由撫、按造冊繳部。副參以下,千戶以上,由都、布、按三司察注送撫,咨部考舉題奏。
錦衣衛管戎務者倍加嚴考,南、北鎮撫次之。各衛所及地方守禦並各都司隸巡撫者,例
同。惟管漕運者不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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