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運 倉庫
歷代以來,漕粟所都,給官府廩食,各視道裡遠近以為準。太祖都金陵,四方貢賦,
由江以達京師,道近而易。自成祖遷燕,道裡遼遠,法凡三變。初支運,次兌運、支運
相參,至支運悉變為長運而制定。
洪武元年北伐,命浙江、江西及蘇州等九府,運糧三百萬石於汴梁。已而大將軍徐
達令忻、崞、代、堅、台五州運糧大同。中書省符下山東行省,募水工發萊州洋海倉餉
永平衛。其後海運餉北平、遼東為定製。其西北邊則浚開封漕河餉陝西,自陝西轉餉寧
夏、河州。其西南令川、貴納米中鹽,以省遠運。於時各路皆就近輸,得利便矣。
永樂元年納戶部尚書郁新言,始用淮船受三百石以上者,道淮及沙河抵陳州穎岐口
跌坡,別以巨舟入黃河抵八柳樹,車運赴衛河輸北平,與海運相參。時駕數臨幸,百費
仰給,不止餉邊也。淮、海運道凡二,而臨清倉儲河南、山東粟,亦以輸北平,合而計
之為三運。惟海運用官軍,其餘則皆民運雲。
自浚會通河,帝命都督賈義、尚書宋禮以舟師運。禮以海船大者千石,工窳輒敗,
乃造淺船五百艘,運淮、揚、徐、兗糧百萬,以當海運之數。平江伯陳瑄繼之,頗增至
三千餘艘。時淮、徐、臨清、德州各有倉。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至淮安倉,分遣官
軍就近輓運。自淮至徐以浙、直軍,自徐至德以京衛軍,自德至通以山東、河南軍。以
次遞運,歲凡四次,可三百萬餘石,名曰支運。支運之法,支者,不必出當年之民納;
納者,不必供當年之軍支。通數年以為裒益,期不失常額而止。由是海陸二運皆罷,惟
存遮洋船,每歲於河南、山東、小灘等水次,兌糧三十萬石,十二輸天津,十八由直沽
入海輸薊州而已。不數年,官軍多所調遣,遂復民運,道遠數愆期。
宣德四年,瑄及尚書黃福建議復支運法,乃令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百五十萬石於
淮安倉,蘇、松、寧、池、廬、安、廣德民運糧二百七十四萬石於徐州倉,應天、常、
鎮、淮、揚、鳳、太、滁、和、徐民運糧二百二十萬石於臨清倉,令官軍接運入京、通
二倉。民糧既就近入倉,力大減省,乃量地近遠,糧多寡,抽民船十一或十三、五之一
以給官軍。惟山東、河南、北直隸則徑赴京倉,不用支運。尋令南陽、懷慶、汝寧糧運
臨清倉,開封、彰德、衛輝糧運德州倉,其後山東、河南皆運德州倉。
六年,瑄言:「江南民運糧諸倉,往返幾一年,誤農業。令民運至淮安、瓜洲,兌
與衛所。官軍運載至北,給與路費耗米,則軍民兩便。」是為兌運。命群臣會議。吏部
蹇義等上官軍兌運民糧加耗則例,以地遠近為差。每石,湖廣八鬥,江西、浙江七鬥,
南直隸六鬥,北直隸五鬥。民有運至淮安兌與軍運者,止加四鬥,如有兌運不盡,仍令
民自運赴諸倉,不願兌者,亦聽其自運。軍既加耗,又給輕□銀為洪閘盤撥之費,且得
附載他物,皆樂從事,而民亦多以遠運為艱。於是兌運者多,而支運者少矣。軍與民兌
米,往往恃強勒索。帝知其弊,敕戶部委正官監臨,不許私兌。已而頗減加耗米,遠者
不過六鬥,近者至二斗五升。以三分為率,二分與米,一分以他物准。正糧斛面銳,耗
糧俱平概。運糧四百萬石,京倉貯十四,通倉貯十六。臨、徐、淮三倉各遣御史監收。
正統初,運糧之數四百五十萬石,而兌運者二百八十萬餘石,淮、徐、臨、德四倉
支運者十之三四耳。土木之變,復盡留山東、直隸軍操備。蘇、松諸府運糧仍屬民。景
泰六年,瓦剌入貢,乃復軍運。天順末,兌運法行久,倉入覬耗餘,入庾率兌斛面,且
求多索,軍困甚。憲宗即位,漕運參將袁佑上言便宜。帝曰:「律令明言,收糧令納戶
平准,石加耗不過五升。今運軍願明加,則倉吏侵害過多可知。今後令軍自概,每石加
耗五升,毋溢,勒索者治罪。」後從督倉中官言,加耗至八升。久之,復溢收如故,屢
禁不能止也。
初,運糧京師,未有定額。成化八年始定四百萬石,自後以為常。北糧七十五萬五
千六百石,南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其內兌運者三百三十萬石,由支運改兌者七
十萬石。兌運之中,湖廣、山東、河南折色十七萬七千七百石。通計兌運、改兌加以耗
米入京、通兩倉者,凡五百十八萬九千七百石。而南直隸正糧獨百八十萬,薊州一府七
十萬,加耗在外。浙賦視蘇減數萬。江西、湖廣又殺焉。天津、蘇州、密雲、昌平,共
給米六十四萬餘石,悉支兌運米。而臨、德二倉,貯預備米十九萬餘石,取山東、河南
改兌米充之。遇災傷,則撥二倉米以補運,務足四百萬之額,不令缺也。
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兌之議。時應天巡撫滕昭令運軍赴江南水次交兌,加耗外,復
石增米一斗為渡江費。後數年,帝乃命淮、徐、臨、德四倉支運七十萬石之米,悉改水
次交兌。由是悉變為改兌,而官軍長運遂為定製。然是時,司倉者多苛取,甚至有額外
罰,運軍展轉稱貸不支。弘治元年,都御史馬文升疏論運軍之苦,言:「各直省運船,
皆工部給價,令有司監造。近者,漕運總兵以價不時給,請領價自造。而部臣慮軍士不
加愛護,議令本部出料四分,軍衛任三分,舊船抵三分。軍衛無從措辦,皆軍士賣資產、
鬻男女以供之,以造船之苦也。正軍逃亡數多,而額數不減,俱以餘丁充之,一戶有三、
四人應役者。春兌秋歸,艱辛萬狀。船至張家灣,又雇車盤撥,多稱貸以濟用,此往來
之苦也。其所稱貸,運官因以侵漁,責償倍息。而軍士或自載土產以易薪米,又格於禁
例,多被掠奪。今宜加造船費每艘銀二十兩,而禁約運官及有司科害搜檢之弊,庶軍困
少蘇。」詔從其議。五年,戶部尚書葉淇言:「蘇、松諸府,連歲荒歉,民買漕米,每
石銀二兩。而北直隸、山東、河南歲供宣、大二邊糧料,每石亦銀一兩。去歲,蘇州兌
運已折五十萬石,每石銀一兩。今請推行於諸府,而稍差其直。災重者,石七錢,稍輕
者,石仍一兩。俱解部轉發各邊,抵北直隸三處歲供之數,而收三處本色以輸京倉,則
費省而事易集。」從之。自後歲災,輒權宜折銀,以水次倉支運之糧充其數,而折價以
六七錢為率,無復至一兩者。
先是,成化間行長運之法。江南州縣運糧至南京,令官軍就水次兌支,計省加耗輸
輓之費,得餘米十萬石有奇,貯預備倉以資緩急之用。至是,巡撫都御史以兌支有弊,
請令如舊上倉而後放支。戶部言:「兌支法善,不可易。」詔從部議,以所餘就貯各衛
倉,作正支銷。又從戶部言,山東改兌糧九萬石,仍聽民自運臨、德二倉,令官軍支運。
正德二年,漕運官請疏通水次倉儲,言:「往時民運至淮、徐、臨、德四倉,以待衛軍
支運,後改附近州縣水次交兌。已而並支運七十萬石亦令改兌。但七十萬石之外,猶有
交兌不盡者,民仍運赴四倉,久無支銷,以致陳腐。請將浙江、江西、湖廣正兌糧米三
十五萬石,折銀解京,而令三省衛軍赴臨、德等倉,支運如所折之數。則諸倉米不腐,
三省漕卒便於支運。歲漕額外,又得三十五萬折銀,一舉而數善具矣。」帝命部臣議,
如其請。六年,戶部侍郎邵寶以漕運遲滯,請復支運法。戶部議,支運法廢久,不可卒
復,事遂寢。
臨、德二倉之貯米也,凡十九萬,計十年得百九十萬。自世宗初,災傷撥補日多,
而山東、河南以歲歉,數請輕減,且二倉囤積多朽腐。於是改折之議屢興,而倉儲漸耗
矣。嘉靖元年,漕運總兵楊宏,請以輕□銀聽運官道支,為顧僦舟車之費,不必裝鞘印
封,計算羨餘,以苦漕卒。給事、御史交駁之。戶部言:「科道官之論,主於防奸,是
也。但輕□本資轉般費,今慮官軍侵耗,盡取其贏餘以歸太倉,則以腳價為正糧,非立
法初意也。」乃議運船至通州,巡倉御史核驗,酌量支用實數,著為定規。有羨餘,不
輸太倉,即用以修船,官旗漁蠹者重罪。輕□銀者,憲宗以諸倉改兌,給路費,始各有
耗米;兌運米,俱一平一銳,故有銳米;自隨船給運四斗外,餘折銀,謂之輕□。凡四
十四萬五千餘兩。後頗入太倉矣。隆慶中,運道艱阻,議者欲開膠萊河,復海運。由淮
安清江浦口,歷新壩、馬家壕至海倉口,逕抵直沽,止循海套,不泛大洋。疏上,遣官
勘報,以水多沙磧而止。
神宗時,漕運總督舒應龍言:「國家兩都並建,淮、徐、臨、德,實南北咽喉。自
兌運久行,臨、德尚有歲積,而淮、徐二倉無粒米。請自今山東、河南全熟時,盡徵本
色上倉。計臨、德已足五十餘萬,則令納於二倉,亦積五十萬石而止。」從之。當是時,
折銀漸多。萬歷三十年,漕運抵京,僅百三十八萬餘石。而撫臣議載留漕米以濟河工,
倉場侍郎趙世卿爭之,言:「太倉入不當出,計二年後,六軍萬姓將待新漕舉炊,倘輸
納愆期,不復有京師矣。」蓋災傷折銀,本折漕糧以抵京軍月俸。其時混支以給邊餉,
遂致銀米兩空,故世卿爭之。自後倉儲漸匱,漕政亦益馳。迨於啟、禎,天下蕭然煩費,
歲供愈不足支矣。
運船之數,永樂至景泰,大小無定,為數至多。天順以後,定船萬一千七百七十,
官軍十二萬人。許令附載土宜,免徵稅鈔。孝宗時限十石,神宗時至六十石。
憲宗立運船至京期限,北直隸、河南、山東五月初一日,南直隸七月初一日,其過
江支兌者,展一月,浙江、江西、湖廣九月初一日。通計三年考成,違限者,運官降罰。
武宗列水程圖格,按日次填行止站地,違限之米,頓德州諸倉,曰寄囤。世宗定過淮程
限,江北十二月者,江南正月,湖廣、浙江、江西三月,神宗時改為二月。又改至京限
五月者,縮一月,七八九月者,遞縮兩月。後又通縮一月。神宗初,定十月開倉,十一
月兌竣,大縣限船到十日,小縣五日。十二月開幫,二月過淮,三月過洪入閘。皆先期
以樣米呈戶部,運糧到日,比驗相同乃收。
凡災傷奏請改折者,毋過七月。題議後期及臨時改題者,立案免覆。漂流者,抵換
食米。大江漂流為大患,河道為小患;二百石外為大患,二百石內為小患。小患把總勘
報,大患具奏,其後不計多寡,概行奏勘矣。
初,船用楠杉,下者乃用松。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更造。每船受正耗米四百
七十二石。其後船數缺少,一船受米七八百石。附載夾帶日多,所在稽留違限。一遇河
決,即有漂流,官軍因之為奸。水次折乾,沿途侵盜,妄稱水火,至有鑿船自沉者。
明初,命武臣督海運,嘗建漕運使,尋罷。成祖以後用御史,又用侍郎、都御史催
督,郎中、員外分理,主事督兌,其制不一。景泰二年始設漕運總督於淮安,與總兵、
參將同理漕事。漕司領十二總,十二萬軍,與京操十二營軍相准。初,宣宗令運糧總兵
官、巡撫、侍郎歲八月赴京,會議明年漕運事宜,及設漕運總督,則並令總督赴京。至
萬歷十八年後始免。凡歲正月,總漕巡揚州,經理瓜、淮過閘。總兵駐徐、邳,督過洪
入閘,同理漕參政管押赴京。攢運則有御史、郎中,押運則有參政,監兌、理刑、管洪、
管廠、管閘、管泉、監倉則有主事,清江、衛河有提舉。兌畢過淮過洪,巡撫、漕司、
河道各以職掌奏報。有司米不備,軍衛船不備,過淮誤期者,責在巡撫。米具船備,不
即驗放,非河梗而壓幫停泊,過洪誤期因而漂凍者,責在漕司。船糧依限,河渠淤淺,
疏浚無法,閘坐啟閉失時,不得過洪抵灣者,責在河道。
明初,於漕政每加優恤,仁、宣禁役漕舟,宥遲運者。英宗時始扣口糧均攤,而運
軍不守法度為民害。自後漕政日馳,軍以耗米易私物,道售稽程。比至,反買倉米補納,
多不足數。而糧長率攙沙水於米中,河南、山東尤甚,往往蒸濕浥爛不可食。權要貸運
軍銀以罔取利,至請撥關稅給船料以取償。漕運把總率由賄得。倉場額外科取,歲至十
四萬。世宗初政,諸弊多厘革,然漂流、違限二弊,日以滋甚。中葉以後,益不可究詰
矣。
漕糧之外,蘇、松、常、嘉、湖五府,輸運內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四十餘石,內折
色八千餘石,各府部糙粳米四萬四千餘石,內折色八千八百餘石,令民運。謂之白糧船。
自長運法行,糧皆軍運,而白糧民運如故。穆宗時,陸樹德言:「軍運以充軍儲,民運
以充官祿。人知軍運之苦,不知民運尤苦也。船戶之求索,運軍之欺陵,洪閘之守候,
入京入倉,厥弊百出。嘉靖初,民運尚有保全之家,十年後無不破矣。以白糧令軍帶運
甚便。」疏入,下部議。不從。
凡諸倉應輸者有定數,其或改撥他鎮者,水次應兌漕糧,即令坐派鎮軍領兌者給價,
州縣官督車戶運至遠倉,或給軍價就令關支者,通謂之穵運。九邊之地,輸糧大率以車,
宣德時,餉開平亦然,而蘭、甘、松潘,往往使民背負。永樂中,又嘗令廣東海運二十
萬石給交址雲。
明初,京衛有軍儲倉。洪武三年增置至二十所,且建臨濠、臨清二倉以供轉運。各
行省有倉,官吏俸取給焉。邊境有倉,收屯田所入以給軍。州縣則設預備倉,東南西北
四所,以振兇荒。自鈔法行,頗有省革。二十四年儲糧十六萬石於臨清,以給訓練騎兵。
二十八年置皇城四門倉,儲糧給守禦軍。增京師諸衛倉凡四十一。又設北平、密雲諸縣
倉,儲糧以資北征。永樂中,置天津及通州左衛倉,且設北京三十七衛倉。益令天下府
縣多設倉儲,預備倉之在四鄉者移置城內。迨會通河成,始設倉於徐州、淮安、德州,
而臨清因洪武之舊,並天津倉凡五,謂之水次倉,以資轉運。既,又移德州倉於臨清之
永清壩,設武清衛倉於河西務,設通州衛倉於張家灣。宣德中,增造臨清倉,容三百萬
石。增置北京及通州倉。京倉以御史、戶部官、錦衣千百戶季更巡察。外倉則布政、按
察、都司關防之。各倉門,以致仕武官二,率老幼軍丁十人守之,半年一更。英宗初,
命廷臣集議,天下司府州縣,有倉者以衛所倉屬之,無倉者以衛所改隸。惟遼東、甘肅、
寧夏、萬全及沿海衛所,無府州縣者仍其舊。正統中,增置京衛倉凡七。自兌運法行,
諸倉支運者少,而京、通倉不能容,乃毀臨清、德州、河西務倉三分之一,改為京、通
倉。景泰初,移武清衛諸倉於通州。成化初,廢臨、德預備倉在城外者,而以城內空廒
儲預備米。名臨清者曰常盈,德州者曰常豐。凡京倉五十有六,通倉十有六。直省府州
縣、籓府、邊隘、堡站、衛所屯戍皆有倉,少者一二,多者二三十雲。
預備倉之設也,太祖選耆民運鈔糴米,以備振濟,即令掌之。天下州縣多所儲蓄,
後漸廢馳。於謙撫河南、山西,修其政。周忱撫南畿,別立濟農倉。他人不能也。正統
時,重侵盜之罪,至歛妻充軍。且定納谷千五百石者,敕獎為義民,免本戶雜役。凡振
饑米一石,俟有年,納稻穀二石五斗還官。弘治三年限州縣十裡以下積萬五千石,二十
裡積二萬石;衛千戶所萬五千石,百戶所三百石。考滿之日,稽其多寡以為殿最。不及
三分者奪俸,六分以上降調。十八年令贖罪贓罰,皆糴谷入倉。正德中,令囚納紙者,
以其八折米入倉。軍官有犯者,納谷准立功。初,預備倉皆設倉官,至是革,令州縣官
及管糧倉官領其事。嘉靖初,諭德顧鼎臣言:「成、弘時,每年以存留餘米入預備倉,
緩急有備。今秋糧僅足兌運,預備無粒米。一遇災傷,輒奏留他糧及勸富民借谷,以應
故事。乞急復預備倉糧以裕民。」帝乃令有司設法多積米谷,仍仿古常平法,春振貧民,
秋成還官,不取其息。府積萬石,州四五千石,縣二三千石為率。既,又定十裡以下萬
五千石,累而上之,八百裡以下至十九萬石。其後積粟盡平□,以濟貧民,儲積漸減。
隆慶時,劇郡無過六千石,小邑止千石。久之數益減,科罰亦益輕。萬歷中,上州郡至
三千石止,而小邑或僅百石。有司沿為具文,屢下詔申飭,率以虛數欺罔而已。
弘治中,江西巡撫林俊嘗請建常平及社倉。嘉靖八年乃令各撫、按設社倉。令民二
三十家為一社,擇家殷實而有行義者一人為社首,處事公平者一人為社正,能書算者一
人為社副,每朔望會集,別戶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上戶主其事。
年饑,上戶不足者量貸,稔歲還倉。中下戶酌量振給,不還倉。有司造冊送撫、按,歲
一察核。倉虛,罰社首出一歲之米。其法頗善,然其後無力行者。
兩京庫藏,先後建設,其制大略相同。內府凡十庫:內承運庫,貯緞匹、金銀、寶
玉、齒角、羽毛,而金花銀最大,歲進百萬兩有奇。廣積庫,貯硫黃、硝石。甲字庫,
貯布匹、顏料。乙字庫,貯胖襖、戰鞋、軍士裘帽。丙字庫,貯棉花、絲纊。丁字庫,
貯銅鐵、獸皮、蘇木。戊字庫,貯甲仗。贓罰庫,貯沒官物。廣惠庫,貯錢鈔。廣盈庫,
貯紵絲、紗羅、綾錦、□絹。六庫皆屬戶部,惟乙字庫屬兵部,戊字、廣積、廣盈庫屬
工部。又有天財庫,亦名司鑰庫,貯各衙門管鑰,亦貯錢鈔。供用庫,貯粳稻、熟米及
上供物。以上通謂之內庫。其在宮內者,又有內東裕庫、寶藏庫,謂之裡庫。凡裡庫不
關於有司。其會歸門、寶善門迤東及南城磁器諸庫,則謂之外庫。若內府諸監司局,神
樂堂,犧牲所,太常、光祿寺,國子監,皆各以所掌,收貯應用諸物。太僕則馬價銀歸
之。明初,嘗置行用庫於京城及諸府州縣,以收易昏爛之鈔。仁宗時罷。
英宗時,始設太倉庫。初,歲賦不徵金銀,惟坑冶稅有金銀,入內承運庫。其歲賦
偶折金銀者,俱送南京供武臣祿。而各邊有緩急,亦取足其中。正統元年改折漕糧,歲
以百萬為額,盡解內承運庫,不復送南京。自給武臣祿十餘萬兩外,皆為御用。所謂金
花銀也。七年乃設戶部太倉庫。各直省派剩麥米,十庫中綿絲、絹布及馬草、鹽課、關
稅,凡折銀者,皆入太倉庫。籍沒家財,變賣田產,追收店錢,援例上納者,亦皆入焉。
專以貯銀,故又謂之銀庫。弘治時,內府供應繁多,每收太倉銀入內庫。又置南京銀庫。
正德時,內承運庫中官數言內府財用不充,請支太倉銀。戶部執奏不能沮。嘉靖初,內
府供應視弘治時,其後乃倍之。初,太倉中庫積銀八百餘萬兩,續收者貯之兩廡,以便
支發。而中庫不動,遂以中庫為老庫,兩廡為外庫。及是時,老庫所存者僅百二十萬兩。
二十二年特令金花、子粒銀應解內庫者,並送太倉備邊用,然其後復入內庫。三十七年
令歲進內庫銀百萬兩外,加預備欽取銀,後又取沒官銀四十萬兩入內庫。隆慶中,數取
太倉銀入內庫,承運庫中官至以空扎下戶部取之。廷臣疏諫,皆不聽。又數取光祿太僕
銀,工部尚書硃衡極諫,不聽。初,世宗時,太倉所入二百萬兩有奇。至神宗萬歷六年,
太倉歲入凡四百五十餘萬兩,而內庫歲供金花銀外,又增買辦銀二十萬兩以為常,後又
加內操馬芻料銀七萬餘兩。久之,太倉、光祿、太僕銀,括取幾盡。邊賞首功,向發內
庫者,亦取之太僕矣。
凡甲字諸庫,主事偕科道巡視。太倉庫,員外郎、主事領之,而以給事中巡視。嘉
靖中,始兩月一報出納之數。時修工部舊庫,名曰節慎庫,以貯礦銀。尚書文明以給工
價,帝詰責之,令以他銀補償,自是專以給內用焉。
其在外諸布政司、都司、直省府州縣衛所皆有庫,以貯金銀、錢鈔、絲帛、贓罰諸
物。巡按御史三歲一盤查。各運司皆有庫貯銀,歲終,巡鹽御史委官察之。凡府州縣稅
課司局、河泊所,歲課、商稅、魚課、引由、契本諸課程,太祖令所司解州縣府司,以
至於部,部札之庫,其元封識,不擅發也。至永樂時,始委驗勘,中,方起解;至部復
驗,同,乃進納。嘉靖時,建驗試廳,驗中,給進狀寄庫。月逢九,會巡視庫藏科道官,
進庫驗收,不堪者駁易。正統十年設通濟庫於通州。世宗時罷。隆慶初,密雲、薊州、
昌平諸鎮皆設庫,收貯主客年例、軍門公費及撫賞、修邊銀雲。
凡為倉庫害者,莫如中官。內府諸庫監收者,橫索無厭。正德時,台州衛指揮陳良
納軍器,稽留八載,至乞食於市。內府收糧,增耗嘗以數倍為率,其患如此。諸倉初不
設中官,宣德末,京、通二倉始置總督中官一人,後淮、徐、臨、德諸倉亦置監督,漕
輓軍民被其害。世宗用孫交、張孚敬議,撤革諸中官,惟督諸倉者如故。久之,從給事
中管懷理言,乃罷之。
初,天下府庫各有存積,邊餉不借支於內,京師不收括於外。成化時,巡鹽御史楊
澄始請發各鹽運提舉司贓罰銀入京庫。弘治時,給事中曾昂請以諸布政司公帑積貯征徭
羨銀,盡輸太倉。尚書周經力爭之,以為有不足者,以識造、賞賚、齋醮、土木之故,
必欲盡括天下財,非藏富於民意也。至劉瑾用事,遂令各省庫藏盡輸京師。世宗時,閩、
廣進羨餘,戶部請責他省巡按,歲一奏獻如例。又以太倉庫匱,運南戶部庫銀八十萬兩
實之。而戶部條上理財事宜,臨、德二倉積銀二十萬兩,錄以歸太倉。隆慶初,遣四御
史分行天下,搜括庫銀。神宗時,御史蕭重望請核府縣歲額銀進部,未報上。千戶何其
賢乞敕內官與己督之,帝竟從其請,由是外儲日就耗。至天啟中,用操江巡撫范濟世策,
下敕督歲進,收括靡有遺矣。南京內庫頗藏金銀珍寶,魏忠賢矯旨取進,盜竊一空。內
外匱竭,遂至於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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