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法 茶法
煮海之利,歷代皆官領之。太祖初起,即立鹽法,置局設官,令商人販鬻,二十取
一,以資軍餉。既而倍征之,用胡深言,復初制。丙午歲,始置兩淮鹽官。吳元年置兩
浙。洪武初,諸產鹽地次第設官。都轉運鹽使司六:曰兩淮,曰兩浙,曰長蘆,曰山東,
曰福建,曰河東。鹽課提舉司七:曰廣東,曰海北,曰四川,曰雲南;雲南提舉司凡四,
曰黑鹽井,白鹽井,安寧鹽井,五井。又陝西靈州鹽課司一。
兩淮所轄分司三,曰泰州,曰淮安,曰通州;批驗所二,曰儀真,曰淮安;鹽場三
十,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三十五萬二千餘引。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
萬歷時同。鹽行直隸之應天、寧國、太平、揚州、鳳陽,廬州、安慶、池州、淮安九府,
滁、和二州,江西、湖廣二布政司,河南之河南、汝寧、南陽三府及陳州。正統中,貴
州亦食淮鹽。成化十八年,湖廣衡州、永州改行海北鹽。正德二年,江西贛州、南安、
吉安改行廣東鹽。所輸邊,甘肅、延綏、寧夏、宣府、大同、遼東、固原、山西神池諸
堡。上供光祿寺、神宮監、內官監。歲入太倉餘鹽銀六十萬兩。
兩浙所轄分司四,曰嘉興,曰松江,曰寧紹、曰溫台;批驗所四,曰杭州,曰紹興,
曰嘉興,曰溫州;鹽場三十五,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二十二萬四百餘引。
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萬歷時同。鹽行浙江,直隸之松江、蘇州、常州、鎮江、
微州五府及廣德州,江西之廣信府。所輸邊,甘肅、延綏、寧夏、固原、山西神池諸堡。
歲入太倉餘鹽銀十四萬兩。
明初,置北平河間鹽運司,後改稱河間長蘆。所轄分司二,曰滄州,曰青州;批驗
所二,曰長蘆,曰小直沽;鹽場二十四,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六萬三干一
百餘引。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十八萬八百餘引。萬歷時同。鹽行北直隸,河南之彰德、
衛輝二府。所輸邊,宣府、大同、薊州。上供郊廟百神祭祀、內府羞膳及給百官有司。
歲入太倉餘鹽銀十二萬兩。
山東所轄分司二,曰膠萊,曰濱樂;批驗所一,曰濼口;鹽場十九,各鹽課司一。
洪武時,歲辦大引鹽十四萬三千三百餘引。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萬歷時,九萬
六千一百餘引。鹽行山東,直隸徐、邳、宿三州,河南開封府,後開封改食河東鹽。所
輸邊,遼東及山西神池諸堡。歲入太倉餘鹽銀五萬兩。
福建所轄鹽場七,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十萬四千五百餘引。弘治時,
增七百餘引。萬歷時,減千引。其引曰依山,曰附海。依山納折色。附海行本色,神宗
時亦改折色。鹽行境內。歲入太倉銀二萬二千餘兩。
河東所轄解鹽,初設東場分司於安邑,成祖時,增設西場於解州,尋復並於東。正
統六年復置西場分司。弘治二年增置中場分司。洪武時,歲辦小引鹽三十萬四千引。弘
治時,增入萬引。萬歷中,又增二十萬引。鹽行陝西之西安、漢中、延安、鳳翔四府,
河南之歸德、懷慶、河南、汝寧、南陽五府及汝州,山西之平陽、潞安二府,澤、沁、
遼三州。地有兩見者,鹽得兼行。隆慶中,延安改食靈州池鹽。崇禎中,鳳翔、漢中二
府亦改食靈州鹽。歲入太倉銀四千餘兩,給宣府鎮及大同代府祿糧,抵補山西民糧銀,
共十九萬兩有奇。
陝西靈州有大小鹽池,又有漳縣鹽井、西和鹽井。洪武時,歲辦鹽,西和十三萬一
千五百斤有奇,漳縣五十一萬五千六百斤有奇,靈州二百八十六萬七千四百斤有奇。弘
治時同。萬歷時,三處共辦千二百五十三萬七千六百餘斤。鹽行陝西之鞏昌、臨洮二府
及河州。歲解寧夏、延綏、固原餉銀三萬六千餘兩。
廣東所轄鹽場十四,海北所轄鹽場十五,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廣東
四萬六千八百餘引,海北二萬七千餘引。弘治時,廣東如舊,海北萬九千四百餘引。萬
歷時,廣東小引生鹽三萬二百餘引,小引熟鹽三萬四千六百餘引;海北小引正耗鹽一萬
二千四百餘引。鹽有生有熟,熟貴生賤。廣東鹽行廣州、肇慶、惠州、韶州、南雄、潮
州六府。海北鹽行廣東之雷州、高州、廉州、瓊州四府,湖廣之桂陽、郴二州,廣西之
桂林、柳州、梧州、潯州、慶遠、南寧、平樂、太平、思明、鎮安十府,田、龍、泗城、
奉議、利五州。歲入太倉鹽課銀萬一千餘兩。
四川鹽井轄鹽課司十七。洪武時,歲辦鹽一千一十二萬七千餘斤。弘治時,辦二千
一十七萬六千餘斤。萬歷中,九百八十六萬一千餘斤。鹽行四川之成都、敘州、順慶、
保寧、夔州五府,潼川、嘉定、廣安、雅、廣元五州縣。歲解陝西鎮鹽課銀七萬一千餘
兩。
雲南黑鹽井轄鹽課司三,白鹽井、安寧鹽井各轄鹽課司一,五井轄鹽課司七。洪武
時,歲辦大引鹽萬七千八百餘引。弘治時,各井多寡不一。萬歷時與洪武同。鹽行境內。
歲入太倉鹽課銀三萬五千餘兩。
成祖時,嘗設交阯提舉司,其後交阯失,乃罷。遼東鹽場不設官,軍餘煎辦,召商
易粟以給軍。凡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鹽所產不同:解州之鹽風水所結,寧夏之鹽刮地得之,淮、浙之鹽熬波,川、滇之
鹽汲井,閩、粵之鹽積鹵,淮南之鹽煎,淮北之鹽曬,山東之鹽有煎有曬,此其大較也。
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言:「大同糧儲,自陵縣運至太和嶺,
路遠費煩。請令商人於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鬥,給淮鹽一小引。商人鬻
畢,即以原給引目赴所在官司繳之。如此則轉運費省而邊儲充。」帝從之。召商輸糧而
與之鹽,謂之開中。其後各行省邊境,多召商中鹽以為軍儲。鹽法邊計,相輔而行。
四年定中鹽例,輸米臨濠、開封、陳橋、襄陽、安陸、荊州、歸州、大同、太原、
孟津、北平、河南府、陳州、北通州諸倉,計道裡近遠,自五石至一石有差。先後增減,
則例不一,率視時緩急,米直高下,中納者利否。道遠地險,則減而輕之。編置勘合及
底簿,發各布政司及都司、衛所。商納糧畢,書所納糧及應支鹽數,□赴各轉運提舉司
照數支鹽。轉運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則如數給與。鬻鹽有定所,刊諸銅版,
犯私鹽者罪至死,偽造引者如之,鹽與引離,即以私鹽論。
成祖即位,以北京諸衛糧乏,悉停天下中鹽,專於京衛開中。惟雲南金齒衛、楚雄
府,四川鹽井衛,陝西甘州衛,開中如故。不數年,京衛糧米充羨,而大軍征安南多費,
甘肅軍糧不敷,百姓疲轉運。迨安南新附,餉益難繼,於是諸所復召商中鹽,他邊地復
以次及矣。
仁宗立,以鈔法不通,議所以斂之之道。戶部尚書夏原吉請令有鈔之家中鹽,遂定
各鹽司中鹽則例,滄州引三百貫,河東、山東半之,福建、廣東百貫。宣德元年停中鈔
例。三年,原吉以北京官吏、軍、匠糧餉不支,條上預備策,言:「中鹽舊則太重,商
賈少至,請更定之。」乃定每引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有差,召商納米北京。戶部尚書
郭敦言:「中鹽則例已減,而商來者少,請以十分為率,六分支與納米京倉者,四分支
與遼東、永平、山海、甘肅、大同、宣府、萬全已納米者。他處中納悉停之。」又言:
「洪武中,中鹽客商年久物故,代支者多虛冒,請按引給鈔十錠。」帝皆從之,而命倍
給其鈔。甘肅、寧夏、大同、宣府、獨石、永平道險遠,趨中者少,許寓居官員及軍餘
有糧之家納米豆中鹽。
正統三年,寧夏總兵官史昭以邊軍缺馬,而延慶、平涼官吏軍民多養馬,乃奏請納
馬中鹽。上馬一匹與鹽百引,次馬八十引。既而定邊諸衛遞增二十引。其後河州中納者,
上馬二十五引,中減五引;松潘中納者,上馬三十五引,中減五引。久之,復如初制。
中馬之始,驗馬乃掣鹽,既而納銀於官以市馬,銀入布政司,宗祿、屯糧、修邊、振濟
展轉支銷,銀盡而馬不至,而邊儲亦自此告匱矣。於是召商中淮、浙、長廬鹽以納之,
令甘肅中鹽者,淮鹽十七,浙鹽十三。淮鹽惟納米麥,浙鹽兼收豌豆、青稞。因淮鹽直
貴,商多趨之,故令淮、浙兼中也。
明初仍宋、元舊制,所以優恤灶戶者甚厚,給草場以供樵采,堪耕者許開墾,仍免
其雜役,又給工本米,引一石。置倉於場,歲撥附近州縣倉儲及兌軍餘米以待給,兼支
錢鈔,以米價為準。尋定鈔數,淮、浙引二貫五百文,河間、廣東、海北、山東、福建、
四川引二貫。灶戶雜犯死罪以上止予杖,計日煎鹽以贖。後設總催,多朘削灶戶。至正
統時,灶戶貧困,逋逃者多,松江所負課六十餘萬。民訴於朝,命直隸巡撫周忱兼理鹽
課。忱條上鑄鐵釜、恤鹵丁、選總催、嚴私販四事,且請於每年正課外,帶徵逋課。帝
從其請。命分逋課為六,以六載畢徵。
當是時,商人有自永樂中候支鹽,祖孫相代不得者。乃議仿洪武中例,而加鈔錠以
償之,願守支者聽。又以商人守支年久,雖減輕開中,少有上納者,議他鹽司如舊制,
而淮、浙、長蘆以十分為率,八分給守支商,曰常股,二分收貯於官,曰存積,遇邊警,
始召商中納。常股、存積之名由此始。凡中常股者價輕,中存積者價重,然人甚苦守支,
爭趨存積,而常股壅矣。景帝時,邊圉多故,存積增至六分。中納邊糧,兼納谷草、秋
青草,秋青草三當谷草二。
廣東之鹽,例不出境,商人率市守關吏,越市廣西。巡撫葉盛以為任之則廢法,禁
之則病商,請令入米餉邊,乃許出境,公私交利焉。成化初,歲洊災,京儲不足,召商
於淮、徐、德州水次倉中鹽。
舊例中鹽,戶部出榜召商,無徑奏者。富人呂銘等托勢要奏中兩淮存積鹽,中旨允
之。戶部尚書馬昂不能執正,鹽法之壞自此始。勢豪多攙中,商人既失利,江南、北軍
民因造遮洋大船,列械販鹽。乃為重法,私販、窩隱俱論死,家屬徙邊衛,夾帶越境者
充軍。然不能遏止也。十九年頗減存積之數,常股七分,而存積三分。然商人樂有見鹽,
報中存積者爭至,遂仍增至六分。淮、浙鹽猶不能給,乃配支長廬、山東以給之。一人
兼支數處,道遠不及親赴,邊商輒貿引於近地富人。自是有邊商、內商之分。內商之鹽
不能速獲,邊商之引又不賤售,報中寢怠,存積之滯遂與常股等。憲宗末年,閹宦竊勢,
奏討淮、浙鹽無算,兩淮積欠至五百餘萬引,商引壅滯。
至孝宗時,而買補餘鹽之議興矣。餘鹽者,灶戶正課外所餘之鹽也。
洪武初制,商支鹽有定場,毋許越場買補;勤灶有餘鹽送場司,二百斤為一引,給
米一石。其鹽召商開中,不拘資次給與。成化後,令商收買,而勸借米麥以振貧灶。至
是清理兩淮鹽法,侍郎李嗣請令商人買余鹽補官引,而免其勸借,且停各邊開中,俟逋
課完日,官為賣鹽,三分價直,二充邊儲,而留其一以補商人未交鹽價。由是以餘鹽補
充正課,而鹽法一小變。
明初,各邊開中商人,招民墾種,築台堡自相保聚,邊方菽粟無甚貴之時。成化間,
始有折納銀者,然未嘗著為令也。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戶部尚書葉淇請召商納銀運
司,類解太倉,分給各邊。每引輸銀三四錢有差,視國初中米直加倍,而商無守支之苦,
一時太倉銀累至百餘萬。然赴邊開中之法廢,商屯撤業,菠粟翔貴,邊儲日虛矣。
武宗之初,以鹽法日壞,令大臣王瓊、張憲等分道清理,而慶雲侯周壽、壽寧侯張
鶴各令家人奏買長蘆、兩淮鹽引。戶部尚書韓文執不可,中旨許之。織造太監崔杲又奏
乞長蘆鹽一萬二千引,戶部以半予之。帝欲全予,大學士劉健等力爭,李東陽語尤切。
帝不悅。健等復疏爭,乃從部議。權要開中既多,又許買餘鹽,一引有用至十餘年者。
正德二年始申截舊引角之令,立限追繳,而每引增納紙價及振濟米麥。引價重而課壅如
故矣。
先是成化初,都御史韓雍於肇慶、梧州、清遠、南雄立抽鹽廠,官鹽一引,抽銀五
分,許帶餘鹽四引,引抽銀一錢。都御史秦紘許增帶餘鹽六引,抽銀六錢。及是增至九
錢,而不復抽官引。引目積滯,私鹽通行,乃用戶部郎中丁致祥請,復紘舊法。而他處
商人夾帶餘鹽,掣割納價,惟多至三百斤者始罪之。
淮、浙、長蘆引鹽,常股四分,以給各邊主兵及工役振濟之需;存積六分,非國家
大事,邊境有警,未嘗妄開。開必邊臣奏討,經部覆允,未有商人擅請及專請淮鹽者。
弘治間,存積鹽甚多。正德時,權幸遂奏開殘鹽,改存積、常股皆為正課,且皆折銀。
邊臣緩急無備,而勢要占中賣窩,價增數倍。商人引納銀八錢,無所獲利,多不願中,
課日耗絀。奸黠者夾帶影射,弊端百出。鹽臣承中璫風旨,復列零鹽、所鹽諸目以假之。
世宗登極詔,首命裁革。未幾,商人逯俊等夤緣近幸,以增價為名,奏買殘餘等鹽。戶
部尚書秦金執不允,帝特令中兩淮額鹽三十萬引於宣府。金言:「奸人占中淮鹽,賣窩
罔利,使山東、長蘆等鹽別無搭配,積之無用。虧國用,誤邊儲,莫此為甚。」御史高
世魁亦爭之。詔減淮引十萬,分兩浙、長蘆鹽給之。金復言:「宣、大俱重鎮,不宜令
奸商自擇便利,但中宣府。」帝可之。已而俊等請以十六人中宣府,十一人中大同,竟
從其請。
嘉靖五年從給事中管律奏,乃復常股存積四六分之制。然是時餘鹽盛行,正鹽守支
日久,願中者少;餘鹽第領勘合,即時支賣,願中者多。自弘治時以餘鹽補正課,初以
償逋課,後令商人納價輸部濟邊。至嘉靖時,延綏用兵,遼左缺餉,盡發兩淮餘鹽七萬
九千餘引於二邊開中。自是餘鹽行。其始尚無定額,未幾,兩淮增引一百四十餘萬,每
引增餘鹽二百六十五斤。引價,淮南納銀一兩九錢,淮北一兩五錢,又設處置、科罰名
色,以苛斂商財。於是正鹽未派,先估餘鹽,商灶俱困。奸黠者藉口官買餘鹽,夾販私
煎。法禁無所施,鹽法大壞。
十三年,給事中管懷理言:「鹽法之壞,其弊有六。開中不時,米價騰貴,召糴之
難也。勢豪大家,專擅利權,報中之難也。官司科罰,吏胥侵索,輸納之難也。下場挨
掣,動以數年,守支之難也。定價太昂,息不償本,取贏之難也。私鹽四出,官鹽不行,
市易之難也。有此六難,正課壅矣,而司計者因設餘鹽以佐之。餘鹽利厚,商固樂從,
然不以開邊而以解部,雖歲入距萬,無益軍需。嘗考祖宗時,商人中鹽納價甚輕,而灶
戶煎鹽工本甚厚,今鹽價十倍於前,而工本不能十一,何以禁私鹽使不行也?故欲通鹽
法,必先處餘鹽,欲處餘鹽,必多減正價。大抵正鹽賤,則私販自息。今宜定價,每引
正鹽銀五錢,餘鹽二錢五分,不必解赴太倉,俱令開中關支,餘鹽以盡收為度。正鹽價
輕,既利於商;餘鹽收盡,又利於灶。未有商灶俱利,而國課不充者也。」事下所司,
戶部覆,以為餘鹽銀仍解部如故,而邊餉益虛矣。至二十年,帝以變亂鹽法由餘鹽,敕
罷之。淮、浙、長蘆悉復舊法,夾帶者割沒入官,應變賣者以時估為準。御史吳瓊又請
各邊中鹽者皆輸本色。然令甫下,吏部尚書許言贊即請復開余鹽以足邊用。戶部覆從之,
餘鹽復行矣。
先是,十六年令兩浙僻邑,官商不行之處,山商每百斤納銀八分,給票行鹽。其後
多侵奪正引,官商課缺,引壅二百萬,候掣必五六載。於是有預徵、執抵、季掣之法。
預徵者,先期輸課,不得私為去留。執抵者,執現在運鹽水程,復持一引以抵一引。季
掣,則以納課先後為序,春不得遲於夏,夏不得超於春也。然票商納稅即掣賣,預徵諸
法徒厲引商而已。靈州鹽池,自史昭中馬之議行,邊餉虧缺,甘肅米直石銀五兩,戶部
因奏停中馬,召商納米中鹽。
二十七年令開中者止納本色糧草。三十二年令河東以六十二萬引為額,合正餘鹽為
一,而革餘鹽名。時都御史王紳、御史黃國用議:兩淮灶戶餘鹽,每引官給銀二錢,以
充工本,增收三十五萬引,名為工本鹽。令商人中額鹽二引,帶中工本鹽一引,抵主兵
年例十七萬六千兩有奇。從其請。
初,淮鹽歲課七十萬五千引,開邊報中為正鹽,後益餘鹽納銀解部。至是通前額凡
一百五萬引,額增三之一。行之數年,積滯無所售,鹽法壅不行。言事者屢陳工本為鹽
贅疣。戶部以國用方絀,年例無所出,因之不變。江西故行淮鹽三十九萬引,後南安、
贛州、吉安改行廣鹽,惟南昌諸府行淮鹽二十七萬引。既而私販盛行,袁州、臨江、瑞
州則私食廣鹽,撫州、建昌私食福鹽。於是淮鹽僅行十六萬引。數年之間,國計大絀。
巡撫馬森疏其害,請於峽江縣建橋設關,扼閩、廣要津,盡復淮鹽額,稍增至四十七萬
引。未久橋毀,增額二十萬引復除矣。
三十九年,帝欲整鹽法,乃命副都御史鄢懋卿總理淮、浙、山東、長蘆鹽法。懋卿,
嚴嵩黨也,苞苴無虛日。兩淮額鹽銀六十一萬有奇,自設工本鹽,增九十萬,懋卿復增
之,遂滿百萬。半年一解。又搜括四司殘鹽,共得銀幾二百萬,一時詡為奇功。乃立克
限法,每卒一人,季限獲私鹽有定數;不及數,輒削其人雇役錢。邏卒經歲有不得支一
錢者,乃共為私販,以矣大利,甚至劫估舶,誣以鹽盜而執之,流毒遍海濱矣。嵩失勢,
巡鹽御史徐爌言:「兩淮鹽法,曰常股,曰存積,曰水鄉,共七十萬引有奇。引二百斤,
納銀八分。永樂以後,引納粟二斗五升,下場關支,四散發賣,商人之利亦什五焉。近
年,正鹽之外,加以餘鹽;餘鹽之外,又加工本;工本不足,乃有添單;添單不足,又
加添引。懋卿趨利目前,不顧其後,是誤國亂政之尤者。方今災荒疊告,鹽場淹沒,若
欲取盈百萬,必至逃亡。弦急欲絕,不棘於此。」於是悉罷懋卿所增者。
四十四年,巡鹽御史硃炳如奏罷兩淮工本鹽。自葉淇變法,邊儲多缺。嘉靖八年以
後,稍復開中,邊商中引,內商守支。末年,工本鹽行,內商有數年不得掣者,於是不
樂買引,而邊商困,因營求告掣河鹽。河鹽者,不上廩囷,在河逕自超掣,易支而獲利
捷。河鹽行,則守支存積者愈久,而內商亦困,引價彌賤。於是奸人專以收買邊引為事,
名曰囤戶,告掣河鹽,坐規厚利。時復議於正鹽外附帶餘鹽,以抵工本之數,囤戶因得
賤賣餘鹽而貴售之,邊商與內商愈困矣。隆慶二年,屯鹽都御史龐尚鵬疏言:「邊商報
中,內商守支,事本相須。但內商安坐,邊商遠輸,勞逸不均,故掣河鹽者以惠邊商也。
然河鹽既行,淮鹽必滯,內商無所得利,則邊商之引不售。今宜停掣河鹽,但別邊商引
價,自見引及起紙關引到司勘合,別為三等,定銀若干。邊商倉鈔已到,內商不得留難。
蓋河鹽停則淮鹽速行,引價定則開中自多,邊商內商各得其願矣。」帝從之。四年,御
史李學詩議罷官買餘鹽。報可。
是時廣西古田平,巡撫都御史殷正茂請官出資本買廣東鹽,至桂林發賣,七萬餘包
可獲利二萬二千有奇。從之。
自嘉靖初,復常股四分,存積六分之制。後因各邊多故,常股、存積並開,淮額歲
課七十萬五千餘引,又增各邊新引歲二十萬。萬歷時,以大工搜遠年違沒廢引六十餘萬,
胥出課額之外,無正鹽,止令商買補餘鹽。餘鹽久盡,惟計引重科,加煎飛派而已。時
兩淮引價餘銀百二十餘萬增至百四十五萬,新引日益,正引日壅。千戶尹英請配賣沒官
鹽,可得銀六萬兩。大學士張位等爭之。二十六年,以鴻臚寺主簿田應璧奏,命中官魯
保鬻兩淮沒官餘鹽。給事中包見捷極陳利害。不聽。保既視事,遂議開存積鹽。戶部尚
書楊俊民言:「明旨核沒官鹽,而存積非沒官也。額外加增,必虧正課。保奏不可從。」
御史馬從騁亦爭之。俱不聽。保乃開存積八萬引,引重五百七十斤,越次超掣,壓正鹽
不行。商民大擾,而奸人蜂起。董璉、吳應麒等爭言鹽利。山西、福建諸稅監皆領鹽課
矣。百戶高時夏奏浙、閩餘鹽歲可變價三十萬兩,巡撫金學會勘奏皆罔。疏入不省。於
是福建解銀萬三千兩有奇,浙江解三萬七千兩有奇,借名苛斂,商困引壅。戶部尚書趙
世卿指其害由保,因言:「額外多取一分,則正課少一分,而國計愈絀,請悉罷無名浮
課。」不報。三十四年夏至明年春,正額逋百餘萬,保亦惶懼,請罷存積引鹽。保尋死。
有旨罷之,而引斤不能減矣。
李太后薨,帝用遺誥蠲各運司浮課,商困稍蘇,而舊引壅滯。戶部上鹽法十議,正
行見引,附銷積引,以疏通之。巡鹽御史龍遇奇立鹽政綱法,以舊引附見引行,淮南編
為十綱,淮北編為十四綱,計十餘年,則舊引盡行。從之。天啟時,言利者恣搜括,務
增引超掣。魏忠賢黨郭興治、崔呈秀等,巧立名目以取之,所入無算。論者比之絕流而
漁。崇禎中,給事中黃承昊條上鹽政,頗欲有所厘革。是時兵餉方大絀,不能行也。
初,諸王府則就近地支鹽,官民戶口食鹽皆計口納鈔,自行關支。而官吏食鹽多冒
增口數,有一官支二千餘斤,一吏支五百餘斤者。乃限吏典不得過十口,文武官不過三
十口;大口鈔十二貫支鹽十二斤,小口半之。景泰三年始以鹽折給官吏俸糧,以百四十
斤當米一石。京官歲遣吏下場,恣為奸利。錦衣吏益暴,率聯巨艦私販,有司不能詰。
巡鹽御史乃定百司食鹽數,□束以給吏,禁毋下場。納鈔、僦輓,費無所出,吏多亡。
嘉靖中,吏部郎中陸光祖言於尚書嚴訥,疏請革之。自後百司停支食鹽,惟戶部及十三
道御史歲支如故。軍民計口納鈔者,浙江月納米三升,賣鹽一斤,而商賈持鹽赴官,官
為斂散,追徵之急過於租賦。正統時,從給事中鮑輝言,令民自買食鹽於商,罷納米令,
且鬻十斤以下者勿以私鹽論,而鹽鈔不除。後條鞭法行,遂編入正賦。
巡鹽之官,洪、永時,嘗一再命御史視鹽課。正統元年始命侍郎何文淵、王佐,副
都御史硃與言提督兩淮、長蘆、兩浙鹽課,命中官御史同往。未幾,以鹽法已清,下敕
召還。後遂令御史視鹺,依巡按例,歲更代以為常。十一年以山東諸鹽場隸長蘆巡鹽御
史。十四年命副都御史耿九疇清理兩淮鹽法。成化中,特遣中官王允中、歛都御史高明
整治兩淮鹽法。明請增設副使一人,判官二人。孝宗初,鹽法壞,戶部尚書李敏請簡風
憲大臣清理,乃命戶部侍郎李嗣於兩淮,刑部侍郎彭韶於兩浙,俱兼都御史,賜敕遣之。
弘治十四年,歛都御史王璟督理兩淮鹽法。正德二年,兩淮則歛都御史王瓊,閩、浙則
歛都御史張憲。後惟兩淮賦重,時遣大臣。十年,則刑部侍郎藍章。嘉靖七年,則副都
御史黃臣。三十二年,則副都御史王紳。至三十九年,特命副都御史鄢懋卿總理四運司,
事權尤重。自隆慶二年,副都御史龐尚鵬總理兩淮、長蘆、山東三運司後,遂無特遣大
臣之事。
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則困以病。故唐、宋以來,行以茶易馬法,用制羌、戎,而
明制尤密。有官茶,有商茶,皆貯邊易馬。官茶間徵課鈔,商茶輸課略如鹽制。
初,太祖令商人於產茶地買茶,納錢請引。引茶百斤,輸錢二百,不及引曰畸零,
別置由帖給之。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人得告捕。置茶局批驗所,稱較茶引不相當,
即為私茶。凡犯私茶者,與私鹽同罪。私茶出境,與關隘不譏者,並論死。後又定茶引
一道,輸錢千,照茶百斤;茶由一道,輸錢六百,照茶六十斤。既,又令納鈔,每引由
一道,納鈔一貫。
洪武初,定令:凡賣茶之地,令宣課司三十取一。四年,戶部言:「陝西漢中、金
州、石泉、漢陰、平利、西鄉諸縣,茶園四十五頃,茶八十六萬餘株。四川巴茶三百十
五戶,茶二百三十八萬餘株。宜定令每十株官取其一。無主茶園,令軍士薅采,十取其
八,以易番馬。」從之。於是諸產茶地設茶課司,定稅額,陝西二萬六千斤有奇,四川
一百萬斤。設茶馬司於秦、洮、河、雅渚州,自碉門、黎、雅抵朵甘、烏思藏,行茶之
地五千餘里。山後歸德諸州,西方諸部落,無不以馬售者。
碉門、永寧、筠、連所產茶,名曰剪刀粗葉,惟西番用之,而商販未嘗出境。四川
茶鹽都轉運使言:「宜別立茶局,徵其稅,易紅纓、氈衫、米、布、椒、蠟以資國用。
而居民所收之茶,依江南給引販賣法,公私兩便。」於是永寧、成都、筠、連皆設茶局
矣。
川人故以茶易毛布、毛纓諸物以償茶課。自定課額,立倉收貯,專用以市馬,民不
敢私采,課額每虧,民多賠納。四川布政司以為言,乃聽民采摘,與番易貨。又詔天全
六番司民,免其徭役,專令蒸烏茶易馬。
初制,長河西等番商以馬入雅州易茶,由四川嚴州衛入黎州始達。茶馬司定價,馬
一匹,茶千八百斤,於碉門茶課司給之。番商往復迂遠,而給茶太多。嚴州衛以為言,
請置茶馬司於嚴州,而改貯碉門茶於其地,且驗馬高下以為茶數。詔茶馬司仍舊,而定
上馬一匹,給茶百二十斤,中七十斤,駒五十斤。
三十年改設秦州茶馬司於西寧,敕右軍都督曰:「近者私茶出境,互市者少,馬日
貴而茶日賤,啟番人玩侮之心。檄秦、蜀二府,發都司官軍於松潘、碉門、黎、雅、河
州、臨洮及入西番關口外,巡禁私茶之出境者。」又遣駙馬都尉謝達諭蜀王椿曰:「國
家榷茶,本資易馬。邊吏失譏,私販出境,惟易紅纓雜物。使番人坐收其利,而馬入中
國者少,豈所以制戎狄哉!爾其諭布政司、都司,嚴為防禁,毋致失利。」
當是時,帝綢繆邊防,用茶易馬,固番人心,且以強中國。嘗謂戶部尚書郁新:
「用陝西漢中茶三百萬斤,可得馬三萬匹,四川松、茂茶如之。,販鬻之禁,不可不
嚴。」以故遣歛都御史鄧文鏗等察川、陝私茶;駙馬都尉歐陽倫以私茶坐死。又制金牌
信符,命曹國公李景隆□入番,與諸番要約,篆文上曰「皇帝聖旨」,左曰「合當差
發」,右曰「不信者斬」。凡四十一面:洮州火把藏思囊日等族,牌四面,納馬三千五
十匹;河州必裡衛西番二十九族,牌二十一面,納馬七千七百五匹;西寧曲先、阿端、
罕東、安定四衛,巴哇、申中、申藏等族,牌十六面,納馬三千五十匹。下號金牌降諸
番,上號藏內府以為契,三歲一遣官合符。其通道有二,一出河州,一出碉門,運茶五
十餘萬斤,獲馬萬三千八百匹。太祖之馭番如此。
永樂中,帝懷柔遠人,遞增茶斤。由是市馬者多,而茶不足。茶禁亦稍馳,多私出
境。碉門茶馬司至用茶八萬餘斤,僅易馬七十匹,又多瘦損。乃申嚴茶禁,設洮州茶馬
司,又設甘肅茶馬司於陝西行都司地。十三年特遣三御史巡督陝西茶馬。
太祖之禁私茶也,自三月至九月,月遣行人四員,巡視河州、臨洮、碉門、黎、雅。
半年以內,遣二十四員,往來旁午。宣德十年,乃定三月一遣。自永樂時停止金牌信符,
至是復給。未幾,番人為北狄所侵掠,徙居內地,金牌散失。而茶司亦以茶少,止以漢
中茶易馬,且不給金牌,聽其以馬入貢而已。
先是,洪武末,置成都、重慶、保寧、播州茶倉四所,令商人納米中茶。宣德中,
定官茶百斤,加耗什一。中茶者,自遣人赴甘州、西寧,而支鹽於淮、浙以償費。商人
恃文憑恣私販,官課數年不完。正統初,都御史羅亨信言其弊,乃罷運茶支鹽例,令官
運如故,以京官總理之。
景泰中,罷遣行人。成化三年命御史巡茶陝西。番人不樂御史,馬至日少。乃取回
御史,仍遣行人,且令按察司巡察。已而巡察不專,兵部言其害,乃復遣御史,歲一更,
著為令。又以歲饑待振,復令商納粟中茶,且令茶百斤折銀五錢。商課折色自此始。
弘治三年,御史李鸞言:「茶馬司所積漸少,各邊馬耗,而陝西諸郡歲稔,無事易
粟。請於西寧、河西、洮州三茶馬司召商中茶,每引不過百斤,每商不過三十引,官收
其十之四,餘者始令貨賣,可得茶四十萬斤,易馬四千匹,數足而止。」從之。十二年,
御史王憲又言:「自中茶禁開,遂令私茶莫遏,而易馬不利。請停糧茶之例。異時或兵
荒,乃更圖之。」部覆從其請。四川茶課司舊徵數十萬斤易馬。永樂以後,番馬悉由陝
西道,川茶多浥爛。乃令以三分為率,一分收本色,二分折銀,糧茶停二年。延綏饑,
復召商納糧草,中四百萬斤。尋以御史王紹言,復禁止,並罷正額外召商開中之例。
十六年取回御史,以督理馬政都御史楊一清兼理之。一清復議開中,言:「召商買
茶,官貿其三之一,每歲茶五六十萬斤,可得馬萬匹。」帝從所請。正德元年,一清又
建議,商人不願領價者,以半與商,令自賣。遂著為例永行焉。一清又言金牌信符之制
當復,且請復設巡茶御史兼理馬政。乃復遣御史,而金牌以久廢。卒不能復。後武宗寵
番僧,許西域人例外帶私茶。自是茶法遂壞。
番人之市馬也,不能辯權衡,止訂篦中馬。篦大,則官虧其直;小,則商病其繁。
十年巡茶御史王汝舟酌為中制,每千斤為三百三十篦。
嘉靖三年,御史陳講以商茶低偽,悉徵黑茶,地產有限,乃第茶為上中二品,印烙
篦上,書商名而考之。旋定四川茶引五萬道,二萬六千道為腹引,二萬四千道為邊引。
芽茶引三錢,葉茶引二錢。中茶至八十萬斤而止,不得太濫。
十五年,御史劉良卿言:「律例:『私茶出境與關隘失察者,並凌遲處死。』蓋西
陲籓籬,莫切於諸番。番人恃茶以生,故嚴法以禁之,易馬以酬之,以制番人之死命,
壯中國之籓籬,斷匈奴之右臂,非可以常法論也。洪武初例,民間蓄茶不得過一月之用。
弘治中,召商中茶,或以備振,或以儲邊,然未嘗禁內地之民使不得食茶也。今減通番
之罪,止於充軍。禁內地之茶,使不得食,又使商私課茶,悉聚於三茶馬司。夫茶司與
番為鄰,私販易通,而禁復嚴於內郡,是驅民為私販而授之資也。
以故大奸闌出而漏網,小民負升斗而罹法。今計三茶馬司所貯,洮河足三年,西寧
足二年,而商、私、課茶又日益增,積久腐爛而無所用。茶法之弊如此。番地多馬而無
所市,吾茶有禁而不得通,其勢必相求,而制之之機在我。今茶司居民,竊易番馬以待
商販,歲無虛日,及官易時,而馬反耗矣。請敕三茶馬司,止留二年之用,每年易馬當
發若干。正茶之外,分毫毋得夾帶。令茶價踴貴,番人受制,良馬將不可勝用。且多開
商茶,通行內地,官榷其半以備軍餉,而河、蘭、階、岷諸近番地,禁賣如故,更重通
番之刑如律例。洮、岷、河責邊備道,臨洮、蘭州責隴右分巡,西寧責兵備,各選官防
守。失察者以罷軟論。」奏上,報可。於是茶法稍飭矣。
御史劉侖、總督尚書王以旂等,請復給諸番金牌信符。兵部議,番族變詐不常,北
狄抄掠無已,金牌亟給亟失,殊損國體。番人納馬,意在得茶,嚴私販之禁,則番人自
順,雖不給金牌,馬可集也。若私販盛行,吾無以系其心、制其命,雖給金牌,馬亦不
至。乃定議發勘合予之。
其後陝西歲饑,茶戶無所資,頗逋課額。三十六年,戶部以全陝災震,邊餉告急,
國用大絀,上言:「先時,正額茶易馬之外,多開中以佐公家,有至五百萬斤者。近者
御史劉良卿亦開百萬,後止開正額八十萬斤,並課茶、私茶通計僅九十餘萬。宜下巡茶
御史議,召商多中。」御史楊美益言:「歲祲民貧,即正額尚多虧損,安有贏羨。今第
宜守每年九十萬斤招番易馬之規。凡通內地以息私販,增開中以備振荒,悉從停罷,毋
使與馬分利。」戶部以帑藏方匱,請如弘治六年例,易馬外仍開百萬斤,召納邊鎮以備
軍餉。詔從之。末年,御史潘一桂言:「增中商茶頗壅滯,宜裁減十四五。」又言:
「松潘與洮、河近,私茶往往闌出,宜停松潘引目,申嚴入番之禁。」皆報可。
四川茶引之分邊腹也,邊茶少而易行,腹茶多而常滯。隆慶三年裁引萬二千,以三
萬引屬黎、雅,四千引屬松潘諸邊,四千引留內地,稅銀共萬四千餘兩,解部濟邊以為
常。
五年令甘州仿洮、河、西寧事例,歲以六月開中,兩月內中馬八百匹。立賞罰例,
商引一二年銷完者賞有差,逾三年者罪之,沒其附帶茶。
萬歷五年,俺答款塞,請開茶市。御史李時成言:「番以茶為命,北狄若得,藉以
制番,番必從狄,貽患匪細。部議給百餘篦,而勿許其市易。自劉良卿馳內地之禁,楊
美益以為非,其後復禁止。十三年,以西安、鳳翔、漢中不與番鄰,開其禁,招商給引,
抽十三入官,餘聽自賣。御史鐘化民以私茶之闌出多也,請分任責成。陝之漢中,關南
道督之,府佐一人專駐魚渡壩;川之保寧,川北道督之,府佐一人專駐雞猴壩。率州、
縣官兵防守。」從之。
中茶易馬,惟漢中、保寧,而湖南產茶,其直賤,商人率越境私販,中漢中、保寧
者,僅一二十引。茶戶欲辦本課,輒私販出邊,番族利私茶之賤,因不肯納馬。二十三
年,御史李楠請禁湖茶,言:「湖茶行,茶法、馬政兩弊,宜令巡茶御史召商給引,願
報漢、興、保、夔者,准中。越境下湖南者,禁止。且湖南多假茶,食之刺口破腹,番
人亦受其害。」既而御史徐僑言:「漢、川茶少而直高,湖南茶多而直下。湖茶之行,
無妨漢中。漢茶味甘而薄,湖茶味苦,於酥酪為宜,亦利番也。但宜立法嚴核,以遏假
茶。」戶部折衷其議,以漢茶為主,湖茶佐之。各商中引,先給漢、川畢,乃給湖南。
如漢引不足,則補以湖引。報可。
二十九年,陝西巡按御史畢三才言:「課茶徵輸,歲有定額。先因茶多餘積,園戶
解納艱難,以此改折。今商人絕跡,五司茶空。請令漢中五州縣仍輸本色,每歲招商中
五百引,可得馬萬一千九百餘匹。」部議,西寧、河、洮、岷、甘、莊浪六茶司共易馬
九千六百匹,著為令。天啟時,增中馬二千四百匹。
明初嚴禁私販,久而奸弊日生。洎乎末造,商人正引之外,多給賞由票,使得私行。
番人上駟盡入奸商,茶司所市者乃其中下也。番得茶,叛服自由;而將吏又以私馬竄番
馬,冒支上茶。茶法、馬政、邊防於是俱壞矣。
其他產茶之地,南直隸常、盧、池、徽,浙江湖、嚴、衢、紹,江西南昌、饒州、
南康、九江、吉安,湖廣武昌、荊州、長沙、寶慶,四川成都、重慶、嘉定、夔、瀘,
商人中引則於應天、宜興、杭州三批驗所,徵茶課則於應天之江東瓜埠。自蘇、常、鎮、
徽、廣德及浙江、河南、廣西、貴州皆徵鈔,雲南則徵銀。
其上供茶,天下貢額四千有奇,福建建寧所貢最為上品,有探春、先春、次春、紫
筍及薦新等號。舊皆采而碾之,壓以銀板,為大小龍團。太祖以其勞民,罷造,惟令采
茶芽以進,復上供戶五百家。凡貢茶,第按額以供,不具載。
------------------
國學網站推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