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八 食貨六

    ○上供采造  采造  柴炭  采木  珠池  織造  燒造  俸餉  會計
    采造之事,累朝侈儉不同。大約靡於英宗,繼以憲、武,至世宗、神宗而極。其事
目繁瑣,徵索紛紜。最鉅且難者,曰采木。歲造最大者,曰織造、曰燒造。酒醴膳羞則
掌之光祿寺,採辦成就則工部四司、內監司局或專差職之,柴炭則掌之惜薪司。而最為
民害者,率由中官。
    明初,上供簡省。郡縣貢香米、人參、葡萄酒,太祖以為勞民,卻之。仁宗初,光
祿卿井泉奏,歲例遣正官往南京采玉面狸,帝叱之曰:「小人不達政體。朕方下詔,盡
罷不急之務以息民,豈以口腹細故,失大信耶!」宣宗時,罷永樂中河州官買乳牛造上
供酥油者,以其牛給屯軍。命御史二人察視光祿寺,凡內外官多支及需索者,執奏。英
宗初政,三楊當軸,減南畿孳牧黃牛四萬,糖蜜、果品、腒脯、酥油、茶芽、梗糯、粟
米、藥材皆減省有差,撤諸處捕魚官。即位數月,多所撙節。凡上用膳食器皿三十萬七
千有奇,南工部造,金龍鳳白瓷諸器,饒州造,□硃紅膳盒諸器,營膳所造,以進宮中
食物,尚膳監率乾沒之。帝令備帖具書,如數還給。景帝時,從於謙言,罷真定、河間
采野味、直沽海口造乾魚內使。
    天順八年,光祿果品物料凡百二十六萬八千餘斤,增舊額四之一。成化初,詔光祿
寺牲口不得過十萬。明年,寺臣李春請增。禮部尚書姚夔言:「正統間,雞鵝羊豕歲費
三四萬。天順以來增四倍,暴殄過多。請從前詔。」後二年,給事中陳鉞言:「光祿市
物,概以勢取。負販遇之,如被劫掠。夫光祿所供,昔皆足用,今不然者,宣索過額,
侵漁妄費也。」大學士彭時亦言:「光祿寺委用小人買辦,假公營私,民利盡為所奪。
請照宣德、正統間例,斟酌供用,禁止買辦。」於是減魚果歲額十之一。弘治元年命光
祿減增加供應。初,光祿俱預支官錢市物,行頭吏役因而侵蝕。乃令各行先報納而後償
價,遂有游手號為報頭,假以供應為名,抑價倍取,以充私橐。御史李鸞以為言,帝命
禁止。十五年,光祿卿王珩,列上內外官役酒飯及所畜禽獸料食之數,凡百二十事。乃
降旨,有仍舊者,有減半者,有停止者。於是放去乾明門虎、南海子貓、西華門鷹犬、
御馬監山猴、西安門大鴿等,減省有差,存者減其食料。自成化時,添坐家長隨八十餘
員,傳添湯飯中官百五十餘員。天下常貢不足於用,乃責買於京師舖戶。價直不時給,
市井負累。兵部尚書劉大夏因天變言之,乃裁減中官,歲省銀八十余萬。
    武宗之世,各宮日進、月進,數倍天順時。廚役之額,當仁宗時僅六千三百餘名,
及憲宗增四之一。世宗初,減至四千一百名,歲額銀撙節至十三萬兩。中年復增至四十
萬。額派不足,借支太倉。太倉又不足,乃令原供司府依數增派。於是帝疑其乾沒,下
禮部問狀,責光祿寺具數以奏。帝復降旨詰責,乃命御史稽核月進揭帖,兩月間省銀二
萬餘兩,自是歲以為常。
    先是上供之物,任土作貢,曰歲辦。不給,則官出錢以市,曰采辦。其後本折兼收,
采辦愈繁。於是召商置買,物價多虧,商賈匿跡。二十七年,戶部言:「京師召商納貨
取直,富商規避,應役者皆貧弱下戶,請核實編審。」給事中羅崇奎言:「諸商所以重
困者,物價賤則減,而貴則不敢增。且收納不時,一遭風雨,遂不可用,多致賠累。既
收之後,所司更代不常,不即給直,或竟沈閣。幸給直矣,官司折閱於上,番役齮齕於
下,名雖平估,所得不能半。諸弊若除,商自樂赴,奚用編審。」帝雖納其言,而仍編
審如戶部議。
    穆宗朝,光祿少卿李鍵奏十事,帝乃可之,頗有所減省:停止承天香米、外域珍禽
奇獸,罷寶坻魚鮮。凡薦新之物,領於光祿寺,勿遣中官。又從太監李芳請,停徵加增
細梗米、白青鹽,命一依成、弘間例。御史王宗載請停加派。部議悉准原額,果品百七
萬八千餘斤,牲口銀五萬八千餘兩,免加派銀二萬餘。未行,而神宗立,詔免之。世宗
末年,歲用止十七萬兩,穆宗裁二萬,止十五萬餘,經費省約矣。萬歷初年,益減至十
三四萬,中年漸增,幾三十萬,而舖戶之累滋甚。時中官進納索賂,名舖墊錢,費不訾,
所支不足相抵,民不堪命,相率避匿。乃歛京師富戶為商。令下,被歛者如赴死,重賄
營免。官司蜜鉤,若緝奸盜。宛平知縣劉曰淑言:「京民一遇歛商,取之不遺毫髮,貲
本悉罄。請厚估先發,以蘇民困。」御史王孟震斥其越職,曰淑自劾解官去。至熹宗時,
商累益重,有輸物於官終不得一錢者。
    洪武時,宮禁中市物,視時估率加十錢,其損上益下如此。永樂初,斥言采五色石
者,且以溫州輸礬困民,罷染色布。然內使之出,始於是時。工役繁興,徵取稍急,非
土所有,民破產購之。軍器之需尤無算。仁宗時,山場、園林、湖池、坑冶、果樹、蜂
蜜,官設守禁者,悉予民。宣宗罷閘辦金銀,其他紙靛、絲寧絲、紗羅、BF緞、香貨、
銀□硃、金箔、紅花、茜草、麂皮、香蠟、藥物、果品、海味、□硃紅戧金龍鳳器物,
多所罷減。副都御史弋謙言:「有司給買辦物料價,十不償一,無異空取。」帝嘉納之,
諭工部察懲。又因泰安州稅課局大使郝智言,悉召還所遣官,敕自今更不許輒遣,自軍
器、軍需外,凡買辦者盡停止。然寬免之詔屢下,內使屢敕撤還,而奉行不實,宦者輒
名采辦,虐取於民。誅袁琦、阮巨隊等十餘人,患乃稍息。英宗立,罷諸處采買及造下
西洋船木,諸冗費多敕省。正統八年,以買辦擾民,始令於存留錢糧內折納,就近解兩
京。
    先是仁宗時,令中官鎮守邊塞,英宗復設各省鎮守,又有守備、分守,中官布列天
下。及憲宗時益甚,購書采藥之使,搜取珍玩,靡有孑遺。抑賣鹽引,私采禽鳥,糜官
帑,納私賂,動以巨萬計。太岳、太和山降真諸香,通三歲用七千斤,至是倍之。內府
物料,有至五六倍者。孝宗立,頗有減省。甘肅巡撫羅明言:「鎮守、分守內外官競尚
貢獻,各遣使屬邊衛搜方物,名曰采辦,實扣軍士月糧馬價,或巧取番人犬馬奇珍。且
設膳乳諸房,歛廚役造酥油諸物。比及起運,沿途騷擾,乞悉罷之。」報可,然其後靡
費漸多。至武宗任劉瑾,漁利無厭。鎮守中官率貢銀萬計,皇店諸名不一,歲辦多非土
產。諸布政使來朝,各陳進貢之害,皆不省。
    世宗初,內府供應減正德什九。中年以後,營建齋醮,採木采香,採珠玉寶石,吏
民奔命不暇,用黃白蠟至三十餘萬斤。又有召買,有折色,視正數三倍。沈香、降香、
海漆諸香至十餘萬斤。又分道購龍涎香,十餘年未獲,使者因請海舶入澳,久乃得之。
方澤、朝日壇,爵用紅黃玉,求不得,購之陝西邊境,遣使覓於阿丹,去土魯番西南二
千里。太倉之銀,頗取入承運庫,辦金寶珍珠。於是貓兒睛、祖母碌、石綠、撤孛尼石、
紅剌石、北河洗石、金剛鑽、硃藍石、紫英石、甘黃玉,無所不購。穆宗承之,購珠寶
益急。給事中李己、陳吾德疏諫。己下獄,吾德削籍。自是供億浸多矣。
    神宗初,內承運庫太監崔敏請買金珠。張居正封還敏疏,事遂寢。久之,帝日黷貨,
開采之議大興,費以鉅萬計,珠寶價增舊二十倍。戶部尚書陳蕖言庫藏已竭,宜加撙節。
中旨切責。而順天府尹以大珠鴉青購買不如旨,鐫級。至於末年,內使雜出,採造益繁。
內府告匱,至移濟邊銀以供之。熹宗一聽中官,採造尤夥。莊烈帝立,始務厘剔節省,
而庫藏已耗竭矣。
    永樂中,後軍都督府供柴炭,役宣府十七衛所軍士采之邊關。宣宗初,以邊木以扼
敵騎,且邊軍不宜他役,詔免其采伐,令歲納銀二萬餘兩,後府召商買納。四年置易州
山廠,命工部侍郎督之,歛北直、山東、山西民夫轉運,而後府輸銀召商如故。
    初,歲用薪止二千萬餘斤。弘治中,增至四千萬餘斤。轉運既艱,北直、山東、山
西乃悉輸銀以召商。正德中,用薪益多,增直三萬餘兩。凡收受柴炭,加耗十之三,中
官輒私加數倍。逋負日積,至以三年正供補一年之耗。尚書李鐩議,令正耗相准,而主
收者復私加,乃以四萬斤為萬斤,又有輸納浮費,民弗能堪。世宗登極,乃酌減之。隆
慶六年,後府采納艱苦,改屬兵部武庫司。萬歷中,歲計柴價銀三十萬兩,中官得自徵
比諸商,酷刑悉索,而人以惜薪司為陷阱雲。
    采木之役,自成祖繕治北京宮殿始。永樂四年遣尚書宋禮如四川,侍郎古樸如江西,
師逵、金純如湖廣,副都御史劉觀如浙江,歛都御史史仲成如山西。禮言有數大木,一
夕自浮大谷達於江。天子以為神,名其山曰神木山,遣官祠祭。十年覆命禮采木四川。
仁宗立,已其役。宣德元年修南京天地山川壇殿宇,覆命侍郎黃宗載、吳廷用采木湖廣。
未幾,因旱災已之。尋復采大木湖廣,而諭工部酌省,未幾復罷。其他處亦時采時罷。
弘治時,發內帑修清寧宮,停四川采木。
    正德時,採木湖廣、川、貴,命侍郎劉丙督運。太監劉養劾其不中梁棟,責丙陳狀,
工部尚書李鐩奪俸。嘉靖元年革神木千戶所及衛卒。二十年,宗廟災,遣工部侍郎潘鑒、
副都御史戴金於湖廣、四川采辦大木。二十六年復遣工部侍郎劉伯躍采於川、湖、貴州,
湖廣一省費至三百三十九萬餘兩。又遣官核諸處遣留大木。郡縣有司,以遲誤大工逮治
褫黜非一,並河州縣尤苦之。萬歷中,三殿工興,採楠杉諸木於湖廣、四川、貴州,費
銀九百三十餘萬兩,徵諸民間,較嘉靖年費更倍。而采鷹平條橋諸木於南直、浙江者,
商人逋直至二十五萬。科臣劾督運官遲延侵冒,不報。虛糜乾沒,公私交困焉。
    廣東珠池,率數十年一采。宣宗時,有請令中官采東莞珠池者,系之獄。英宗始使
中官監守,天順間嘗一采之。至弘治十二年,歲久珠老,得最多,費銀萬餘,獲珠二萬
八千兩,遂罷監守中官。正德九年又采,嘉靖五年又采,珠小而嫩,亦甚少。八年復詔
采,兩廣巡撫林富言:「五年采珠之役,死者五十餘人,而得珠僅八十兩,天下謂以人
易珠。恐今日雖以人易珠,亦不可得。」給事中王希文言:「雷、廉珠池,祖宗設官監
守,不過防民爭奪。正德間,逆豎用事,傳奉采取,流毒海濱。陛下御極,革珠池少監,
未久旋復。驅無辜之民,蹈不測之險,以求不可必得之物,而責以難足之數,非聖政所
宜有。」皆不聽。隆慶六年詔雲南進寶石二萬塊,廣東采珠八千兩。神宗立,停罷。既
而以太后進奉,諸王、皇子、公主冊立、分封、婚禮,令歲辦金珠寶石。復遣中官李敬、
李鳳廣東采珠五千一百餘兩。給事中包見捷力諫,不納。至三十二年始停采。四十一年,
以指揮倪英言,復開。
    明制,兩京織染,內外皆置局。內局以應上供,外局以備公用。南京有神帛堂、供
應機房,蘇、杭等府亦各有織染局,歲造有定數。
    洪武時,置四川、山西諸行省,浙江紹興織染局。又置藍靛所於儀直、六合,種青
藍以供染事。未幾悉罷。又罷天下有司歲織緞匹。有賞賚,給以絹帛,於後湖置局織造。
永樂中,復設歙縣織染局。令陝西織造駝毼。正統時,置泉州織造局。天順四年遣中官
往蘇、松、杭、嘉、湖五府,於常額外,增造彩緞七千匹。工部侍郎翁世資請減之,下
錦衣獄,謫衡州知府。增造坐派於此始。孝宗初立,停免蘇、杭、嘉、湖、應天織造。
其後復設,乃給中官鹽引,鬻於淮以供費。
    正德元年,尚衣監言:「內庫所貯諸色紵絲、紗羅、織金、閃色,蟒龍、鬥牛、飛
魚、麒麟、獅子通袖、膝襴,並胸背鬥牛、飛仙、天鹿,俱天順間所織,欽賞已盡。乞
令應天、蘇、杭諸府依式織造。」帝可之。乃造萬七千餘匹。蓋成、弘時,頒賜甚謹。
自劉瑾用事,幸璫陳乞漸廣,有未束髮而僭冒章服者,濫賞日增。中官乞鹽引、關鈔無
已,監督織造,威劫官吏。至世宗時,其禍未訖。即位未幾,即令中官監織於南京、蘇、
杭、陝西。穆宗登極,詔撤中官,已而復遣。
    萬歷七年,蘇、松水災,給事中顧九思等請取回織造內臣,帝不聽。大學士張居正
力陳年饑民疲,不堪催督,乃許之。未幾復遣中官。居正卒,添織漸多。蘇、杭、松、
嘉、湖五府歲造之外,又令浙江、福建,常、鎮、徽、寧、揚、廣德諸府州分造,增萬
餘匹。陝西織造羊絨七萬四千有奇,南直、浙江紵絲、紗羅、綾□、絹帛,山西潞□,
皆視舊制加丈尺。二三年間,費至百萬,取給戶、工二部,搜括庫藏,扣留軍國之需。
部臣科臣屢爭,皆不聽。末年,復令稅監兼司,奸弊日滋矣。
    明初設南北織染局,南京供應機房,各省直歲造供用,蘇、杭織造,間行間止。自
萬歷中,頻數派造,歲至十五萬匹,相沿日久,遂以為常。陝西織造絨袍,弘、正間偶
行,嘉、隆時復遣,亦遂沿為常例。
    燒造之事,在外臨清磚廠,京師琉璃、黑窯滄廠,皆造磚瓦,以供營繕。宣宗始遣
中官張善之饒州,造奉先殿幾筵龍鳳文白瓷祭器,磁州造趙府祭器。逾年,善以罪誅,
罷其役。正統元年,浮梁民進瓷器五萬餘,償以鈔。禁私造黃、紫、紅、綠、青、藍、
白地青花諸瓷器,違者罪死。宮殿告成,命造九龍九鳳膳案諸器,既又造青龍白地花缸。
王振以為有璺,遣錦衣指揮杖提督官,敕中官往督更造。成化間,遣中官之浮梁景德鎮,
燒造御用瓷器,最多且久,費不貲。孝宗初,撤回中官,尋復遣,弘治十五年復撤。正
德末復遣。
    自弘治以來,燒造未完者三十餘萬器。嘉靖初,遣中官督之。給事中陳皋謨言其大
為民害,請罷之。帝不聽。十六年新作七陵祭器。三十七年遣官之江西,造內殿醮壇瓷
器三萬,後添設饒州通判,專管御器廠燒造。,是時營建最繁,近京及蘇州皆有磚廠。
隆慶時,詔江西燒造瓷器十餘萬。萬歷十九年命造十五萬九千,既而復增八萬,至三十
八年未畢工。自後役亦漸寢。
    國家經費,莫大於祿餉。洪武九年定諸王公主歲供之數:親王,米五萬石,鈔二萬
五千貫,錦四十匹,紵絲三百匹,紗、羅各百匹,絹五百匹,冬夏布各千匹,綿二千兩,
鹽二百引,花千斤,皆歲支。馬料草,月支五十匹。其緞匹,歲給匠料,付王府自造。
靖江王,米二萬石,鈔萬貫,餘物半親王,馬料草二十匹。公主未受封者,紵絲、紗、
羅各十匹,絹、冬夏布各三十匹,綿二百兩;已受封,賜莊田一所,歲收糧千五百石,
鈔二千貫。親王子未受封,視公主;女未受封者半之。子已受封郡王,米六千石,鈔二
千八百貫,錦十匹,紵絲五十匹,紗、羅減紵絲之半,絹、冬夏布各百匹,綿五百兩,
鹽五十引,茶三百斤,馬料草十匹。女已受封及已嫁,米千石,鈔千四百貫,其緞匹於
所在親王國造給。皇太子之次嫡子並庶子,既封郡王,必俟出閣然後歲賜,與親王子已
封郡王者同。女俟及嫁,與親王女已嫁者同。凡親王世子,與已封郡王同,郡王嫡長子
襲封郡王者,半始封郡王。女已封縣主及已嫁者,米五百石,鈔五百貫,餘物半親王女
已受封者。郡王諸子年十五,各賜田六十頃,除租稅為永業,其所生子世守之,後乃令
止給祿米。
    二十八年詔以官吏軍士俸給彌廣,量減諸王歲給,以資軍國之用。乃更定親王萬石,
郡王二千石,鎮國將軍千石,輔國將軍、奉國將軍、鎮國中尉以二百石遞減,輔國中尉、
奉國中尉以百石遞減,公主及駙馬二千石,郡王及儀賓八百石,縣主、郡君及儀賓以二
百石遞減,縣君、鄉君及儀賓以百石遞減。自後為永制。仁宗即位,增減諸王歲祿,非
常典也。時鄭、越、襄、荊、淮、滕、梁七王未之籓,令暫給米歲三千石,遂為例。正
統十二年定王府祿米,將軍自賜名受封日為始,縣主、儀賓自出閤成婚日為始,於附近
州縣秋糧內撥給。景泰七年定郡王將軍以下祿米,出閤在前,受封在後,以受封日為始;
受封在前,出閤在後,以出閤日為始。
    宗室有罪革爵者曰庶人。英宗初,頗給以糧。嘉靖中,月支米六石。萬歷中減至二
石或一石。
    初,太祖大封宗籓,令世世皆食歲祿,不授職任事,親親之誼甚厚。然天潢日繁,
而民賦有限。其始祿米盡支本色,既而本鈔兼支。有中半者,有本多於折者,其則不同。
厥後勢不能給,而冒濫轉益多。奸弊百出,不可究詰。自弘治間,禮部尚書倪岳即條請
節減,以寬民力。嘉靖四十一年,御史林潤言:「天下之事,極弊而大可慮者,莫甚於
宗籓祿廩。天下歲供京師糧四百萬石,而諸府祿米凡八百五十三萬石。以山西言,存留
百五十二萬石,而宗祿三百十二萬;以河南言,存留八十四萬三千石,而宗祿百九十二
萬。是二省之糧,借令全輸,不足供祿米之半,況吏祿、軍餉皆出其中乎?故自郡王以
上,猶得厚享,將軍以下,多不能自存,饑寒困辱,勢所必至,常號呼道路,聚詬有司。
守土之臣,每懼生變。夫賦不可增,而宗室日益蕃衍,可不為寒心。宜令大臣科道集議
於朝,且諭諸王以勢窮弊極,不得不通變之意。令戶部會計賦額,以十年為率,通計兵
荒蠲免、存留及王府增封之數。共陳善後良策,斷自宸衷,以垂萬世不易之規。」下部
覆議,從之。至四十四年乃定宗籓條例。郡王、將軍七分折鈔,中尉六分折鈔,郡縣主、
郡縣鄉君及儀賓八分折鈔,他冒濫者多所裁減。於是諸王亦奏辭歲祿,少者五百石,多
者至二千石,歲出為稍紓,而將軍以下益不能自存矣。
    明初,勳戚皆賜官田以代常祿。其後令還田給祿米。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
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七百石。百官之俸,自洪武初,定丞相、御史大夫以下歲祿數,
刻石官署,取給於江南官田。,十三年重定內外文武官歲給祿米、俸鈔之制,而雜流吏
典附焉。正從一二三四品官,自千石至三百石,每階遞減百石,皆給俸鈔三百貫。正五
品二百二十石,從減五十石,鈔皆百五十貫。正六品百二十石,從減十石,鈔皆九十貫。
正從七品視從六品遞減十石,鈔皆六十貫。正八品七十五石,從減五石,鈔皆四十五貫。
正從九品視從八品遞減五石,鈔皆三十貫。勒之石。吏員月俸,一二品官司提控、都吏
二石五鬥,掾史、令史二石二鬥,知印、承差、吏、典一石二斗;三四品官司令史、書
吏、司吏二石,承差、吏、典半之;五品官司司吏一石二鬥,吏、典八斗;六品以下司
吏一石;光祿寺等吏、典六鬥。教官之祿,州學正月米二石五鬥,縣教諭、府州縣訓導
月米二石。首領官之祿,凡內外官司提控、案牘、州吏目、縣典史皆月米三石。雜職之
祿,凡倉、庫、關、場、司、局、鐵冶、遞運、批驗所大使月三石,副使月二石五鬥,
河泊所官月米二石,閘壩官月米一石五鬥。天下學校師生廩膳米人日一升,魚肉鹽醯之
屬官給之。宦官俸,月米一石。
    二十五年更定百官祿。正一品月俸米八十七石,從一品至正三品,遞減十三石至三
十五石,從三品二十六石,正四品二十四石,從四品二十一石,正五品十六石,從五品
十四石,正六品十石,從六品八石,正七品至從九品遞減五鬥,至五石而止。自後為永
制。
    洪武時,官俸全給米,間以錢鈔兼給,錢一千,鈔一貫,抵米一石。成祖即位,令
公、侯、伯皆全支米;文武官俸則米鈔兼支,官高者支米十之四、五,官卑者支米十之
六、八;惟九品、雜職、吏、典、知印、總小旗、軍,並全支米。其折鈔者,每米一石
給鈔十貫。永樂二年乃命公、侯、伯視文武官吏,米鈔兼支。仁宗立,官俸折鈔,每石
至二十五貫。宣德八年,禮部尚書胡熒掌戶部,議每石減十貫,而以十分為準,七分折
絹,絹一匹抵鈔二百貫。少師蹇義等以為仁宗在春宮久,深憫官員折俸之薄,故即位特
增數倍,此仁政也,詎可違?熒不聽,竟請於帝而行之,而卑官日用不贍矣。正統中,
五品以上米二鈔八,六品以下米三鈔七。時鈔價日賤,每石十五貫者已漸增至二十五貫,
而戶部尚書王佐復奏減為十五貫。成化二年從戶部尚書馬昂請,又省五貫。舊例,兩京
文武官折色俸,上半年給鈔,下半年給蘇木、胡椒。七年從戶部尚書楊鼎請,以甲字庫
所積之布估給,布一匹當鈔二百貫。是時鈔法不行,一貫僅直錢二三文,米一石折鈔十
貫,僅直二三十錢,而布直僅二三百錢,布一匹折米二十石,則米一石僅直十四五錢。
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
    十六年又令以三梭布折米,每匹抵三十石。其後粗闊棉布亦抵三十石,梭布極細者
猶直銀二兩,粗布僅直三四錢而已。久之,定布一匹折銀三錢。於是官員俸給凡二:曰
本色,曰折色。其本色有三:曰月米,曰折絹米,曰折銀米。月米,不問官大小,皆一
石。折絹,絹一匹當銀六錢。折銀,六錢五分當米一石。其折色有二:曰本色鈔,曰絹
布折鈔。本色鈔十貫折米一石,後增至二十貫。絹布折鈔,絹每匹折米二十石,布一匹
折米十石。公侯之祿,或本折中半,或折多於本有差。文武官俸,正一品者,本色僅十
之三,遞增至從九品,本色乃十之七。武職府衛官,惟本色米折銀例,每石二錢五分,
與文臣異,餘並同。其三大營副將、參、游、佐員,每月米五石,巡捕營提督、參將亦
如之。巡捕中軍、把總官,月支口糧九鬥,旗牌官半之。
    天下衛所軍士月糧,洪武中,令京外衛馬軍月支米二石,步軍總旗一石五鬥,小旗
一石二鬥,軍一石。城守者如數給,屯田者半之。民匠充軍者八鬥,牧馬千戶所一石,
民丁編軍操練者一石,江陰橫海水軍稍班、碇手一石五鬥。陣亡病故軍給喪費一石,在
營病故者半之。籍沒免死充軍者謂之恩軍。家四口以上一石,三口以下六鬥,無家口者
四鬥。又給軍士月鹽,有家口者二斤,無者一斤,在外衛所軍士以鈔准。永樂中,始令
糧多之地,旗軍月糧,八分支米,二分支鈔。後山西、陝西皆然,而福建、兩廣、四川
則米七鈔三,江西則米鈔中半,惟京軍及中都留守司,河南、浙江、湖廣軍,仍全支米。
已而定製,衛軍有家屬者,月米六鬥,無者四斗五升,餘皆折鈔。
    凡各衛調至京操備軍兼工作者,米五鬥。其後增損不一,而本折則例,各鎮多寡不
同,不能具舉。凡各鎮兵餉,有屯糧,有民運,有鹽引,有京運,有主兵年例,有客兵
年例。屯糧者,明初,各鎮皆有屯田,一軍之田,足贍一軍之用,衛所官吏俸糧皆取給
焉。民運者,屯糧不足,加以民糧。麥、米、豆、草、布、鈔、花絨運給戍卒,故謂之
民運,後多議折銀。鹽引者,召商入粟開中,商屯出糧,與軍屯相表裡。其後納銀運司,
名存而實亡。京運,始自正統中。後屯糧、鹽糧多廢,而京運日益矣。主兵有常數,客
兵無常數。初,各鎮主兵足守其地,後漸不足,增以募兵,募兵不足,增以客兵。兵愈
多,坐食愈眾,而年例亦日增雲。
    明田稅及經費出入之數,見於掌故進,皆略可考見。洪武二十六年,官民田總八百
五十萬七千餘頃。夏稅,米麥四百七十一萬七千餘石,錢鈔三萬九千餘錠,絹二十八萬
八千餘匹;秋糧,米二千四百七十二萬九千餘石,錢鈔五千餘錠。弘治時,官民田總六
百二十二萬八千餘頃。夏稅,米麥四百六十二萬五千餘石,鈔五萬六千三百餘錠,絹二
十萬二千餘匹;秋糧,米二千二百十六萬六千餘石,鈔二萬一千九百餘錠。萬歷時,官
民田總七百一萬三千餘頃。夏稅,米麥總四百六十萬五千餘石,起運百九十萬三千餘石,
餘悉存留,鈔五萬七千九百餘錠,絹二十萬六千餘匹;秋糧,米總二千二百三萬三千餘
石,起運千三百三十六萬二千餘石,餘悉存留,鈔二萬三千六百餘錠。屯田六十三萬五
千餘頃,花園倉基千九百餘所,徵糧四百五十八萬四千餘石。糧草折銀八萬五千餘兩,
布五萬匹,鈔五萬餘貫,各運司提舉大小引鹽二百二十二萬八千餘引。
    歲入之數,內承運庫,慈寧、慈慶、乾清三宮子粒銀四萬九千餘兩,金花銀一百一
萬二千餘兩,金二千兩。廣惠庫、河西務等七鈔關,鈔二千九百二十八萬餘貫,錢五千
九百七十七萬餘文。京衛屯鈔五萬六千餘貫。天財庫、京城九門鈔六十六萬五千餘貫,
錢二百四十三萬餘文。京、通二倉,並薊、密諸鎮漕糧四百萬石。京衛屯豆二萬三千餘
石。太倉銀庫,南北直隸、浙江、江西、山東、河南派剩麥米折銀二十五萬七千餘兩。
絲綿、稅絲、農桑絹折銀九萬餘兩,綿布、苧布折銀三萬八千餘兩。百官祿米折銀二萬
六千餘兩。馬草折銀三十五萬三千餘兩。京五草場折銀六萬三千餘兩。各馬房倉麥豆草
折銀二十餘萬兩。戶口鹽鈔折銀四萬六千餘兩。薊、密、永、昌、易、遼東六鎮,民運
改解銀八十五萬三千餘兩。各鹽運提舉餘鹽、鹽課、鹽稅銀一百萬三千餘兩。黃白蠟折
銀六萬八千餘兩。霸、大等馬房子粒銀二萬三千餘兩。備邊並新增地畝銀四萬五千餘兩。
京衛屯牧地增銀萬八千餘兩。崇文門商稅、牙稅一萬九千餘兩,錢一萬八千餘貫。張家
灣商稅二千餘兩,錢二千八百餘貫。諸鈔關折銀二十二萬三千餘兩。泰山香稅二萬餘兩。
贓罰銀十七萬餘兩。商稅、魚課、富戶、歷日、民壯、弓兵並屯折、改折月糧銀十四萬
四千餘兩。北直隸、山東、河南解各邊鎮麥、米、豆、草、鹽鈔折銀八十四萬二千餘兩。
諸雜物條目繁瑣者不具載。所載歲入,但計起運京邊者,而存留不與焉。
    歲出之數,公、侯、駙馬、伯祿米折銀一萬六千餘兩。官吏、監生俸米四萬餘石。
官吏折俸絹布銀四萬四千餘兩,錢三千三百餘貫。倉庫、草場、官攢、甲鬥,光祿、太
常諸司及內府監局匠役本色米八萬六千餘石,折色銀一萬三千餘兩。錦衣等七十八衛所
官吏、旗校、軍士、匠役本色米二百一萬八千餘石,折色銀二十萬六千餘兩。官員折俸
絹布銀二十六萬八千餘兩。軍士冬衣折布銀八萬二千餘兩。五軍、神樞、神機三大營將
卒本色米十二萬餘石,冬衣折布銀二千餘兩,官軍防秋三月口糧四萬三千餘石,營操馬
匹本色料二萬四千餘石,草八十萬餘束。巡捕營軍糧七千餘石。京營、巡捕營,錦衣、
騰驤諸衛馬料草折銀五萬餘兩。中都留守司,山東、河南二都司班軍行糧及工役鹽糧折
銀五萬餘兩。京五草場商價一萬六千餘兩。御馬三倉象馬等房,商價十四萬八千餘兩。
    諸邊及近京鎮兵餉。
    宣府:主兵,屯糧十三萬二千餘石,折色銀二萬二千餘兩,民運折色銀七十八萬七
千餘兩,兩淮、長蘆、河東鹽引銀十三萬五千餘兩,京運年例銀十二萬五千兩;客兵,
淮、蘆鹽引銀二萬六千餘兩,京運年例銀十七萬一千兩。
    大同:主兵,屯糧本色七萬餘石,折色銀一萬六千餘兩,牛具銀八千餘兩,鹽鈔銀
一千餘兩,民運本色米七千餘石,折色銀四十五萬六千餘兩,屯田及民運本色草二百六
十八萬餘束,折草銀二萬八千餘兩,淮、蘆鹽四萬三千餘引,京運年例銀二十六萬九千
餘兩;客兵,京運銀十八萬一千兩,淮、蘆鹽七萬引。
    山西:主兵,屯糧二萬八千餘石,折色銀一千餘兩,草九萬五千餘束,民運本色米
豆二萬一千餘石,折色銀三十二萬二千餘兩,淮、浙、山東鹽引銀五萬七千餘兩,河東
鹽課銀六萬四千餘兩,京運銀十三萬三千餘兩;客兵,京運銀七萬三千兩。
    延綏:主兵,屯糧五萬六千餘石,地畝銀一千餘兩,民運糧料九萬七千餘石,折色
銀十九萬七千餘兩,屯田及民運草六萬九千餘束,淮、浙鹽引銀六萬七千餘兩,京運年
例銀三十五萬七千餘兩;客兵,淮、浙鹽引銀二萬九千餘兩,京運年例銀二萬餘兩。
    寧夏:主兵,屯糧料十四萬八千餘石,折色銀一千餘兩,地畝銀一千餘兩,民運本
色糧千餘石,折色銀十萬八千餘兩,屯田及民運草一百八十三萬餘束,淮、浙鹽引銀八
萬一千餘兩,京運年例銀二萬五千兩;客兵,京運年例銀萬兩。
    甘肅:屯糧料二十三萬二千餘石,草四百三十餘萬束,折草銀二千餘兩,民運糧布
折銀二十九萬四千餘兩,京運銀五萬一千餘兩,淮、浙鹽引銀十萬二千餘兩。
    固原:屯糧料三十一萬九千餘石,折色糧料草銀四萬一千餘兩,地畝牛具銀七千一
百餘兩,民運本色糧料四萬五千餘石,折色糧料草布花銀二十七萬九千餘兩,屯田及民
運草二十萬八千餘束,淮、浙鹽引銀二萬五千餘兩,京運銀六萬三千餘兩,犒賞銀一百
九十餘兩。
    遼東:主兵,屯糧二十七萬九千餘石,荒田糧四百餘兩,民運銀十五萬九千餘兩,
兩淮、山東鹽引銀三萬九千餘兩,京運年例銀三十萬七千餘兩;客兵,京運年例銀十萬
二千餘兩。
    薊州:主兵,民運銀九千餘兩,漕糧五萬石,京運年例銀二十萬六千餘兩;客兵,
屯糧料五萬三千餘石,地畝馬草折色銀萬六千餘兩,民運銀萬八千餘兩,山東民兵工食
銀五萬六千兩,遵化營民壯工食銀四千餘兩,鹽引銀萬三千餘兩,京運年例銀二十萬八
千餘兩,撫賞銀一萬五千兩,犒軍銀一萬三千餘兩。
    永平:主兵,屯糧料三萬三千餘石,民運糧料二萬七千餘石,折色銀二萬八千餘兩,
民壯工食銀萬二千餘兩,京運年例銀十二萬二千餘兩;客兵,屯草折銀三千餘兩,民運
草三十一萬一千餘束,京運銀十一萬九千餘兩。
    密雲:主兵,屯糧六千餘石,地畝銀二百九十兩,民運銀萬兩有奇,漕糧十萬四千
餘石,京運銀十六萬兩有奇;客兵,民運銀萬六千餘兩,民壯工食銀九百餘兩,漕糧五
萬石,京運銀二十三萬三千餘兩。
    昌平:主兵,屯糧折色銀二千四百餘兩,地畝銀五百餘兩,折草銀一百餘兩,民運
銀二萬兩有奇,漕糧十八萬九千餘石,京運年例銀九萬六千餘兩;客兵,京運年例銀四
萬七千餘兩。
    易州:主兵,屯糧二萬三千餘石,地畝銀六百餘兩,民運銀三十萬六千餘兩;客兵,
京運銀五萬九千兩。
    井陘:主兵,屯糧萬四千餘石,地畝銀八千餘兩,民運本色米麥一萬七千餘石,折
色銀四萬八千餘兩;客兵,京運年例銀三千餘兩。
    他雜費不具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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