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十二
△馬政
清初沿明制,設御馬監,康熙間,改為上駟院,掌御馬,以備上乘。畜以備御者,
曰內馬;供儀仗者,曰仗馬。御馬選入,以印烙之。設蒙古馬醫官療馬病。上巡幸及行
圍,扈從官弁,各給官馬。以副都統或侍衛為放馬大臣,主其事。上謁祖陵,需馬二萬
三千餘匹,東西陵需馬四千三百餘匹,悉取察哈爾牧廠馬應之。迨乾隆時,每扈從用馬
匹輒二萬餘。嘉慶中,物力漸耗,停木蘭秋獮。十二年,減額馬之半。道光九年,如盛
京謁陵,額馬視乾隆時,約略相等,計取給廠馬暨各盟長所進,蓋二萬六千餘匹雲。
順治十五年定軍馬,親王出征,馬四百匹,郡王三百,貝勒二百,貝子百五十,鎮
國公百匹,輔國公八十,不入八分鎮國公七十,輔國公六十五,將軍八十,副將軍七十,
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皆六十,其下各有差,最少者護軍、領催各六匹。康熙三
十五年,敕出徵兵一人馬四匹,四人為伍,一伍主從騎八匹,馱器糧用具亦八匹。是歲,
征噶爾丹,以兵丁馬瘦,褫兵部尚書索諾和職。五十一年,覈定軍中職官馬數,大學士、
尚書、左都御史十六匹,侍郎以下遞減,經略、大將軍各二十五匹,副將軍以下遞減。
乾隆十六年,八旗牧官馬二萬七千七百餘匹,以萬匹於都城外牧養,熱河千匹,各莊頭
二千匹,餘者分畀直隸標營。圈馬之設,始乾隆二十八年,從都統舒赫德請也。滿洲八
旗,旗養馬二百匹。蒙古八旗,旗百匹。洎五十九年撤圈,分給各兵拴養。嘉慶十二年,
諭成親王永□星議復圈馬,大學士戴衢亨等會議,立章程十條,圈馬仍舊。道光末,軍
興遂廢,後亦不復籌矣。同治元年諭曰:「馬政廢弛,積弊已深,以致軍馬罷瘠。牧廠
大臣等應妥實整頓,差功罪以挽頹風,著為令。」溯自世祖入關,迄於康、乾之際,盛
京、吉林、黑龍江、直隸、江南、浙江、廣東、福建、湖北、四川、陝、甘、山東、山
西諸省設駐防滿洲營,馬凡十萬六千四百餘匹,惟福建水師駐防僅數十匹。乾隆季年,
定西藏兵制,前藏供差營馬六十匹,後藏二十匹,舊塘四十三,共塘馬二百二十匹,新
設番塘二十四,共番馬九十八匹。黑龍江兵向無額馬,道光十六年,從哈豐阿請,始設
置之。
天聰時,征服察哈爾,其地宜牧,馬蕃息。順治初,大庫口外設種馬廠,隸兵部。
康熙九年,改牧廠屬太僕寺,分左翼右翼二廠,均在口外。是時,大凌河設牧廠一,邊
牆設廠二,曰商都達布遜諾爾,曰達裡岡愛,隸上駟院。尋分設牧廠五,曰大凌河牧群
馬營,曰養息牧哈達牧群馬營,曰養息所邊外蘇魯克牧牛羊群,及黑牛群牧營,曰養息
牧邊外牧群牛營,並在盛京境。凡馬牡曰兒,牝曰□果,不及三歲曰駒,及壯擇割其牡
曰騸。別其騍騸以為群,率騍馬五配兒馬一,群無過四百匹。騍馬及羊三年一平群,牛
六年,騍馬群三歲以息補耗,三馬而取一駒,騸馬群歲耗其十一。置牧長、牧副、牧丁
任其事,轄以協領、翼長、總管,官兵皆察哈爾、蒙古人充之。飼秣所需木槽鏇厥□杓,
每群各二,五年一給之。總管三年番代。二十四年,定牧群牲畜歲終匯報增減數目,視
其贏絀,以第賞罰。二十六年,令八旗豢馬,春夏驅赴察哈爾牧放,曰出青,秋冬回圈,
曰回青。四十四年,將軍楊福請市馬給兵丁,上不許,諭曰:「朝廷屢以太僕寺廠馬並
茶馬給各兵丁,故無賠馬之苦。歷觀宋、明議馬政,皆無善策。牧馬惟口外最善,水草
肥美,不糜餉而孳生甚多。如驅入內地牧之,即日費萬金不足矣。」雍正三年,定在廠
馬以四萬匹為率。至乾隆五年,足額外,溢七千餘匹。兩翼牧廠,共騍馬百六十群,騸
馬十六群,令分在兩翼廠牧放。八年,敕牧界毋許侵越。先是甘、涼、肅三州及西寧各
設馬廠,分五群,群儲牝馬二百匹,牡四十。尋改甘州廠屬巴裡坤。二十五年,伊犁設
孳生馬駝廠,畀錫伯、察哈爾、索倫、厄魯特四營牧之。三十二年,定牧廠官屬所需馬,
視內地驛傳例,按官品給之,不得逾額。嘉慶中,從都統慶溥言,撤回厄魯特人牧廠。
初,富俊建言,撤大凌河牧廠,分歸東三省,仁宗嚴諭斥之。迨道光七年,上經杏山東
閱馬廠,見河岸馬群壯整。因諭是間牧廠寬闊,水草蕃滋,馬恃以生息,若輕議裁,則
散之甚易,聚之甚難。再有率為此請者,以違制論。咸豐四年,科爾沁親王僧格林沁剿
捻,檄取察哈爾戰馬六百匹,不堪乘用,奏聞。上大怒,嚴諭都統慶昀整頓,蓋馬政漸
衰弛矣。光緒九年,太僕寺言兩翼騍馬騸馬一百十四群,並孳生馬五群,駝亦五群,較
乾隆時群數大減。嗣是穆圖善練兵,至黑龍江求馬無良,愀然曰:「地氣其盡乎!」迨
於末葉,厲行新法,舊時牧政益廢不講,豈非時勢使然歟?
順治初,陝西設洮岷、河州、西寧、莊浪、甘州茶馬司,及開成、安定、廣寧、黑
水、清平、萬安、武安七監,歲遣御史一人專理之。七年,喀爾喀、額魯特來市馬,諭
令自章京監察之販客及賈人,與不系披甲者,概不許購,違者鞭一百,馬入官。蒙古攜
馬來京,不許商販私買,胥役私購者罪之。康熙七年,裁茶馬御史,以馬政歸甘肅巡撫。
三十四年,諭遣師中等往蒙古諸旗購馬,歸化城、科爾沁各二千匹,餘定額有差。乾隆
十二年,禁朝鮮買馬。二十五年,敕烏魯木齊市易哈薩克馬百三十餘匹歸巴裡坤。旋以
五吉等言,選哈薩克所易馬撥往巴裡坤,遂停購買。阿桂言伊犁易來哈薩克馬漸成大群,
敕書嘉予。二十八年,定江寧、浙江、福建駐防馬匹出口采買例。三十二年,以伊犁易
哈薩克馬累積至多,擇巴裡坤善地牧放。尋烏裡雅蘇台馬缺,亦以哈薩克馬換易之。陝、
甘營馬,例調自伊犁轉補,道遠耗時。咸豐四年,用賡福請,由伊犁、塔爾巴哈台隨地
變價,令各營自購。七年,並敕山東缺額馬,亦就近買補雲。
貢馬昉於國初,歸化城土默特二旗,每歲四時貢馬百匹。順治十三年,吐魯番貢三
百二十四匹,嗣減令貢西馬四匹,蒙古馬十匹。康熙八年,以邊外蒙古貢馬,沿途抑買,
諭嚴禁之。三十年,諭土謝圖、車臣俱留汗號,貢白駝一、白馬八如初,自餘毋以九白
進。三十五年,喀爾喀蒙古獻駝馬,多不可計,感聖祖破噶爾丹,得歸原牧地也。四川
各土司例貢及折徵馬,各營少者一、二匹,最多十二匹。甘肅唐古特七族西喇古兒例貢
馬匹,各營最多者八十二匹,少者遞減至二、三匹。乾隆元年,諭四川土司折價馬每匹
納銀十二兩,通省營馬改從驛馬例,納銀八兩,永著為令。三十年,哈薩克沁德穆爾等
獻馬。敕其餘馬赴伊犁,毋於喀什噶爾諸地貿易。尋令沙拉伯爾游牧之哈薩克,與沙拉
伯爾一體貢馬。嘉慶元年,停葉爾羌進馬。十六年,諭烏裡雅蘇台將軍等貢馬及備用馬
選取之。又諭伊犁進馬,材具佶閒,足供御用,令正備貢各五匹,有私帶者,以違制論。
道光二年,從那彥成奏,青海屬玉樹番族歲納貢馬,據丁口數,依二十壯丁貢馬一匹例,
按數遞裁。涼州屬番族歲仍納馬一匹。初內外蒙部多貴戚,每征伐,爭先輸馬、駝,漢、
唐以來所未有也。康熙初,察哈爾親王、郡王、貝勒等,聞三籓叛,各獻馬匹佐軍。道
光九年,章佳胡圖克圖捐馬百匹,收其半。二十三年,察哈爾蒙旗捐馬千九百七十匹。
咸豐初,哲布尊丹巴等捐馬千匹,喀爾喀土謝圖等二千匹,錫林果勒盟長等三千匹,帝
以其多,卻之。嗣聞已在途中,令擇善地牧以待用。自是三音諾顏部等,以軍事輸馬、
駝,旋捐馬二千一百,錫林果勒盟等千二百,或留或否。七年,各部落蒙古王等捐馬六
千四百匹,詔納之。時粵、捻擾畿東,利於用騎也。同治間,黑龍江將軍德英於呼倫貝
爾各城勸捐軍馬。光緒初,豐紳托克湍辦海防,時昭烏達盟郡王捐馬六百匹,因請踵行
推廣勸諭,以助軍實雲。
驛置肇自前漢,歷代因之。清沿明制,設驛馬,為額四萬三千三百有奇。各省驛制,
定於康熙二年,凡□奏官驛馬之數,各籓馬五匹,公、將軍、提督、督、撫三匹,總兵、
巡鹽御史二匹,從兵部侍郎石麟請也。邊外之驛,定於九年,凡明詔特遣,及理籓院飭
赴蒙古諸部宣諭公務,得乘邊外驛馬。三十五年,征噶爾丹,設邊外五處驛站,用便車
糧運輸。又從理籓院言,自張家口外設蒙古驛。其大略也。驛傳在僻地者,僅供本州縣
所需,亦曰遞馬,額不過數匹。沖繁州縣,置驛或二或三,額馬至六七十匹。驛差大者,
皇華使臣,朝貢蕃客,餘如大臣入覲、蒞官、視鹺、監稅皆是。若□奏員役,呈奉表冊,
其小者也。要者,如星馳飛遞,刻期立赴之屬。若閔勞恤死,允給郵傳,其散者也。驛
政弊壞,張汧嘗極言之。越數誅求,橫索滋擾,蠹國病民,勢所必至。已定例諸驛額馬,
每年十踣其三,循例買補。咸豐中,粵氛孔熾,湖、湘境為賊據,劫失驛騎,焚毀號捨,
往往有之。各州縣或買馬填補,或賃馬應差,其有失驛未設,即雇夫代馬。甘肅舊設馬
額六千餘,亦以軍興廢弛。光緒九年,軍務既平,驛遞漸簡,所留馬視前減三分二,而
驛政亦無所妨。十一年,新疆南路設驛。是時,綜通國驛站歲費,約三百萬餘金。二十
九年,劉坤一、張之洞條陳新法,謂驛站耗財,不如仿外人之郵政。郵政遞信速,驛政
文報遲。弊由有驛州縣馬缺額,又復疲瘦,驛丁或倚為利藪,因致稽延。請設驛政局,
推行郵政,俾驛舖經費專取給郵資,即三百萬歲耗可以省出矣。時韙其言。已而驛馬漸
裁,嗣是驛遂廢不用。
順治初,建常盈庫,凡車駕司朋椿站銀,武庫司馬值,太僕寺馬價皆儲之。康熙初,
改常盈庫儲歸戶部。乾隆十六年,敕雲南營馬除十踣其三按例應賠外,其逾額踣斃者免
賠椿銀。二十七年,定給留圈馬乾,每匹視綠營稍優異。三十八年,又令雲南買補馬價,
每匹減銀三兩。初馬乾歲費約四十四萬有奇。道光中,從載銓等言,裁八旗官拴馬半額,
以節出之費補兵餉焉。
清初定現任官得養馬,餘悉禁之。尋許武進士、武舉、兵丁、捕役養馬。康熙元年,
禁民人養馬。有私販馬匹,為人首告者,馬給首告之人。其主有官職,予重罰。平民荷
校鞭責。十年,令民人仍得養馬。二十六年,定出廠馬、駝,或踐食田禾,或縱逸侵擾,
兵鞭責,官罰俸有差。其兵丁強人代牧,乃勒索擾累者,兵發刑部,官降調。凡牧馬斃,
則驗其皮,踣斃例須賠抵,有一九、一七之罰。應取駒千匹者,以百匹為一分,百匹者
以十匹為一分。雍正十三年,定馬、駝出廠時,毛齒皆有冊,回日覈驗,如疲瘠十不及
三,免議,否則兵鞭責,官罰俸有差。乾隆初,禁牧丁等盜馬私售,及與人乘,峻其科
罰。十六年,嚴牧馬減克料草之罪。二十八年,官馬出青,每百匹准倒十匹,逾額勒其
買補。嘉慶十一年,行圍木蘭,查獲私販馬匹諸犯,重懲之。因諭:「我朝講武時巡,
扈從均給官馬。大臣祿入較優,給馬較少。官員兵丁,視差務之繁簡,定馬數之多寡,
少者一、二匹,多至五匹,事竣原馬還官。如踣斃,呈驗耳尾,仍按價折交。收放時,
命王大臣督察。乃官兵等竟私鬻官單,察哈爾官兵收馬利,其折銀易於買補。積弊日深,
大妨馬政。自後設有賣單及折收者,一體科罰。私買之馬販,從嚴問擬。大臣等其妥議
定章以聞。」凡營馬或走脫竊失,責令賠補,謂之賠椿,年遞減十之一,至十年悉免之。
應敵傷損者免賠。騎至三年踣斃者亦免。其餘一年或二三年內踣斃,賠額視其省而異,
以十金為最多。同治二年,定古北口盤獲私馬逾三十匹者送京,不及三十匹賞與兵丁,
著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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