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一百十七

    ○刑法一

    中國自書契以來,以禮教治天下。勞之來之而政出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政也,
刑也,凡皆以維持禮教於勿替。故尚書曰:「明於五刑,以弼五教。」又曰:「士制百
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古先哲王,其制刑之精義如此。周衰禮廢,典籍散失。魏李
悝著法經六篇,流衍至於漢初,蕭何加為九章,歷代頗有增損分合。至唐永徽律出,始
集其成。雖沿宋迄元、明而面目一變,然科條所布,於扶翼世教之意,未嘗不兢兢焉。
君子上下數千年間,觀其教化之昏明,與夫刑罰之中不中,而盛衰治亂之故,綦可睹矣。

    有清起自遼左,不三四十年混一區宇。聖祖沖年踐阼,與天下休養,六十餘稔,寬
恤之詔,歲不絕書。高宗運際昌明,一代法制,多所裁定。仁宗以降,事多因循,未遑
改作。綜其終始,列朝刑政,雖不盡清明,然如明代之廠衛、廷杖,專意戮辱士大夫,
無有也。治獄者雖不盡仁恕,然如漢、唐之張湯、趙禹、周興、來俊臣輩,深文慘刻,
無有也。德宗末葉,庚子拳匪之變,創巨痛深,朝野上下,爭言變法,於是新律萌芽。
迨宣統遜位,而中國數千年相傳之刑典俱廢。是故論有清一代之刑法,亦古今絕續之交
也。爰備志之,俾後有考焉。

    清太祖嗣服之初,始定國政,禁悖亂,戢盜賊,法制以立。太宗繼武,於天聰七年,
遣國舅阿什達爾漢等往外籓蒙古諸國宣佈欽定法令,時所謂「盛京定例」是也。嗣復陸
續著有治罪條文,然皆因時立制,不盡垂諸久遠。

    世祖順治元年,攝政睿親王入關定亂,六月,即令問刑衙門准依明律治罪。八月,
刑科給事中孫襄陳刑法四事,一曰定刑書:「刑之有律,猶物之有規矩準繩也。今法司
所遵及故明律令,科條繁簡,情法輕重,當稽往憲,合時宜,斟酌損益,刊定成書,布
告中外,俾知畫一遵守,庶奸慝不形,風俗移易。」疏上,攝政王諭令法司會同廷臣詳
繹明律,參酌時宜,集議允當,以便裁定成書,頒行天下。十月,世祖入京,即皇帝位。
刑部左侍郎黨崇雅奏,在外官吏,乘茲新制未定,不無憑臆舞文之弊。並乞暫用明律,
候國制畫一,永垂令甲。得旨:「在外仍照明律行,如有恣意輕重等弊,指參重處。」
二年,命修律官參稽滿、漢條例,分輕重等差,從刑科都給事中李士焜請也。

    三年五月,大清律成,世祖御制序文曰:「朕惟太祖、太宗創業東方,民淳法簡,
大辟之外,惟有鞭笞。朕仰荷天休,撫臨中夏,人民既眾,情偽多端。每遇奏讞,輕重
出入,頗煩擬議。律例未定,有司無所稟承。爰敕法司官廣集廷議,詳譯明律,參以國
制,增損劑量,期於平允。書成奏進,朕再三覆閱,仍命內院諸臣校訂妥確,乃允刊布,
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爾內外有司官吏,敬此成憲,勿得任意低昂,務使百官萬民,畏
名義而重犯法,冀幾刑措之風,以昭我祖宗好生之德。子孫臣民,其世世守之。」十三
年,復頒滿文大清律。

    康熙九年,聖祖命大學士管理刑部尚書事對喀納等將律文復行校正。十八年,特諭
刑部定律之外,所有條例,應去應存,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加酌定,確議具奏。
嗣經九卿等遵旨會同更改條例,別自為書,名為現行則例。二十八年,台臣盛符升以律
例須歸一貫,乞重加考定,以垂法守。特交九卿議,准將現行則例附入大清律條。隨命
大學士圖納、張玉書等為總裁。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辭簡義賅,易致舛訛,於每篇正
文後增用總注,疏解律義。次第酌定名例四十六條,三十四年,先行繕呈。三十六年,
發回刑部,命將奏聞後更改之處補入。至四十六年六月,輯進四十二本,留覽未發。

    雍正元年,巡視東城御史湯之旭奏:「律例最關緊要,今六部見行則例,或有從重
改輕,從輕擬重,有先行而今停,事同而法異者,未經畫一。乞簡諳練律例大臣,專掌
律例館總裁,將康熙六十一年以前之例並大清會典,逐條互訂,庶免參差。」世宗允之,
命大學士硃軾等為總裁,諭令於應增應減之處,再行詳加分晰,作速修完。三年書成,
五年頒布。蓋明律以名例居首,其次則分隸於六部,合計三十門,都凡四百六十條。順
治初,釐定律書,將公式門之信牌移入職制,漏洩軍情移入軍政,於公式門刪漏用鈔印,
於倉庫門刪鈔法,於詐偽門刪偽造寶鈔。後又於名例增入邊遠充軍一條。雍正三年之律,
其刪除者:名例律之吏卒犯死罪、殺害軍人、在京犯罪軍民共三條,職制門選用軍職、
官吏給由二條,婚姻門之蒙古、色目人婚姻一條,宮衛門之懸帶關防牌面一條。其並入
者:名例之邊遠充軍並於充軍地方,公式門之毀棄制書印信並二條為一,課程門之鹽法
並十二條為一,宮衛門之沖突儀仗並三條為一,郵驛門之遞送公文並三條為一。其改易
者:名例之軍官軍人免發遣更為犯罪免發遣,軍官有犯更為軍籍有犯;儀制門之收藏禁
書及私習天文生節為收藏禁書。其增入者:名例之天文生有犯充軍地方二條。總計名例
律四十六條。吏律:曰職制十四條,曰公式十四條。戶律:曰戶役十五條,曰田宅十一
條,曰婚姻十七條,曰倉庫二十三條,曰課程八條,曰市廛五條。禮律:曰祭祀六條,
曰儀制二十條。兵律:曰宮衛十六條,曰軍政二十一條,曰關津七條,曰廄牧十一條,
曰郵驛十六條。刑律:曰賊盜二十八條,曰人命二十條,曰鬥毆二十二條,曰罵詈八條,
曰訴訟十二條,曰受贓十一條,曰詐偽十一條,曰犯奸十條,曰雜犯十一條,曰捕亡八
條,曰斷獄二十九條。工律:曰營造九條,曰河防四條。蓋仍明律三十門,而總為四百
三十六條。律首六贓圖、五刑圖、獄具圖、喪服圖,大都沿明之舊。納贖諸例圖、徒限
內老疾收贖圖、誣輕為重收贖圖,銀數皆從現制。其律文及律注,頗有增損改易。律後
總注,則康熙年間所創造。律末並附比引律三十條。此其大較也。自時厥後,雖屢經纂
修,然僅續增附律之條例,而律文未之或改。惟乾隆五年,館修奏准芟除總注,並補入
過失殺傷收贖一圖而已。

    例文自康熙初年僅存三百二十一條,末年增一百一十五條。雍正三年,分別訂定,
曰原例,累朝舊例凡三百二十一條;曰增例,康熙間現行例凡二百九十條;曰欽定例,
上諭及臣工條奏凡二百有四條,總計八百十有五條。其立法之善者,如犯罪存留養親,
推及孀婦獨子;若毆兄致死,並得准其承祀,恤孤嫠且教孝也。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
察有祖父子孫陣亡,准其優免一次,勸忠也。枉法贓有祿人八十兩,無祿人及不枉法贓
有祿人一百二十兩,俱實絞,嚴貪墨之誅也。衙蠹索詐,驗贓加等治罪,懲胥役所以保
良懦也。強盜分別法無可貸、情有可原,殲渠魁、赦脅從之義也。復仇以國法得伸與否
為斷,杜兇殘之路也。凡此諸端,或隱合古義,或矯正前失,皆良法也。而要皆定製於
康、雍時。

    又國初以來,凡纂修律例,類必欽命二三大臣為總裁,特開專館。維時各部院則例
陸續成書,苟與刑律相涉,館員俱一一釐正,故鮮乖牾。自乾隆元年,刑部奏准三年修
例一次。十一年,內閣等衙門議改五年一修。由是刑部專司其事,不復簡派總裁,律例
館亦遂附屬於刑曹,與他部往往不相關會。高宗臨御六十年,性矜明察,每閱讞牘,必
求其情罪曲當,以萬變不齊之情,欲御以萬變不齊之例。故乾隆一朝纂修八九次,刪原
例、增例諸名目,而改變舊例及因案增設者為獨多。

    嘉慶以降,按期開館,沿道光、咸豐以迄同治,而條例乃增至一千八百九十有二。
蓋清代定例,一如宋時之編敕,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虛文,而例遂愈滋繁碎。其間前
後牴觸,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或一事設一例,或一省一地方專一例,甚且因此例
而生彼例,不惟與他部則例參差,即一例分載各門者,亦不無歧異。□展轉糾紛,易滋
高下。雍正十三年,世宗遺詔有曰:「國家刑罰禁令之設,所以詰奸除暴,懲貪黜邪,
以端風俗,以肅官方者也。然寬嚴之用,又必因乎其時。從前朕見人情淺薄,官吏營私,
相習成風,罔知省改,不得不懲治整理,以戒將來。今人心共知警惕矣,凡各衙門條例,
有前嚴而改寬者,此乃從前部臣定議未協,朕與廷臣悉心酌核而後更定,自可垂諸永久。
若前寬而改嚴者,此乃整飭人心風俗之計,原欲暫行於一時,俟諸弊革除,仍可酌復舊
章,此朕本意也。向後遇事斟酌,如有應從舊例者,仍照舊例行。」惜後世議法諸臣,
未盡明世輕世重之故,每屆修例,第將歷奉諭旨及議准臣工條奏節次編入,從未統合全
書,逐條釐正。穆宗號稱中興,母后柄政,削平發、捻、回疆之亂,百端待理,尚於同
治九年纂修一次。德宗幼沖繼統,未遑興作。兼之時勢多故,章程叢積,刑部既憚其繁
猥,不敢議修,群臣亦未有言及者,因循久之。

    逮光緒二十六年,聯軍入京,兩宮西狩。憂時之士,鹹謂非取法歐、美,不足以圖
強。於是條陳時事者,頗稍稍議及刑律。二十八年,直隸總督袁世凱、兩江總督劉坤一、
湖廣總督張之洞,會保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國大臣伍廷芳修訂法律,兼取中西。
旨如所請,並諭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通商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妥為擬議,務期
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自此而議律者,乃群措意於領事裁判權。

    是年刑部亦奏請開館修例。三十一年,先將例內今昔情形不同,及例文無關引用,
或兩例重衣復,或舊例停止者,奏准刪除三百四十四條。三十三年,更命侍郎俞廉三與
沈家本俱充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乃徵集館員,分科纂輯,並延聘東西各國之博士律
師,藉備顧問。其前數年編纂未竣之舊律,亦特設編案處,歸並分修。十二月,遵旨議
定滿、漢通行刑律,又刪並舊例四十九條。宣統元年,全書纂成繕進,諭交憲政編查館
核議。二年,覆奏訂定,名為現行刑律。

    時官制改變,立憲詔下,東西洋學說朋興。律雖仍舊分三十門,而芟削六部之目。
其因時事推移及新章遞嬗而刪者,如名例之犯罪免發遣、軍籍有犯、流囚家屬、流犯在
道會赦、天文生有犯、工樂戶及婦人犯罪、充軍地方,職制之大臣專擅選官、文官不許
封公侯、官員赴任過限、無故不朝參公座、奸黨,公式之照刷文卷、磨勘卷宗、封掌印
信,戶役之丁夫差遣不平、隱蔽差役、逃避差役,田宅之任所置買田宅,婚姻之同姓為
婚、良賤為婚姻,課程之監臨勢要中鹽、阻壞鹽法、私礬、舶商匿貨,禮制之朝見留難,
宮衛之內府工作人匠替役,軍政之邊境申索軍需、公侯私役官軍、夜禁,關津之私越冒
度關津、詐冒給路引、遞送逃軍妻女出城、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私役弓兵,廄牧之公
使人等索借馬匹,郵驛之占宿驛捨上房,賊盜之起除刺字,鬥毆之良賤相毆,訴訟之軍
民約會、詞訟誣告、充軍及遷徙,受贓之私受公侯財物,犯奸之良賤相奸,雜犯之搬做
雜劇,捕亡之徒流人逃,斷獄之徒囚不應役,營造之有司官吏不住公廨是也。其緣政體
及刑制遷變而改者,如名例之化外人有犯改為蒙古及入國籍人有犯,徒流遷徙地方改為
五徒三流二遣地方,婚姻之娶樂人為妻妾改娶娼妓為妻,人命之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節
去「及奴婢」字,鬥毆之奴婢毆家長改為雇工人毆家長,罵詈之奴婢罵家長改為雇工人
罵家長,犯奸之奴婢奸家長妻改為雇工人奸家長妻是也。綜計全律仍存三百八十有九條,
而比引律則刪存及半,依類散入各門,不列比附之目。舊例除刪並外,合續纂之新例,
統一千六十六條。其督捕則例一書,順治朝命臣工纂進,原為旗下逃奴而設。康熙十五
年重加酌定,乾隆以後續有增入,計條文一百一十,亦經分別去留,附入刑律,而全書
悉廢。律首仍載服制全圖,以重禮教。是年冬頒行焉。若蒙古治罪各條,載諸理籓院則
例,及西寧番子治罪條例,別行諸岷、洮等處者,以其習俗既殊,刑制亦異,未敢輕議
更張。

    新律則光緒三十二年法律館撰上刑民訴訟律,酌取英、美陪審制度。各督撫多議其
窒礙,遂寢。三十三年,復先後奏上新刑律草案,總則十七章:曰法例,曰不論罪,曰
未遂罪,曰累犯罪,曰俱發罪,曰共犯罪,曰刑名,曰宥恕減輕,曰自首減免,曰酌量
減輕,曰加減例,曰緩刑,曰暫釋,曰恩赦,曰時效,曰時期計算,曰文例。分則三十
六章:曰關於帝室之罪,曰關於內亂之罪,曰關於國交之罪,曰關於外患之罪,曰關於
漏洩機務之罪,曰關於瀆職之罪,曰關於妨害公務之罪,曰關於選舉之罪,曰關於騷擾
之罪,曰關於逮捕監禁者脫逃之罪,曰關於藏匿罪人及湮滅證據之罪,曰關於偽證及誣
告之罪,曰關於放火決水及水利之罪,曰關於危險物之罪,曰關於往來通信之罪,曰關
於秩序之罪,曰關於偽造貨幣之罪,曰關於偽造文書及印文之罪,曰關於偽造度量衡之
罪,曰關於祀典及墳墓之罪,曰關於鴉片煙之罪,曰關於賭博彩票之罪,曰關於奸非及
重婚之罪,曰關於飲料水之罪,曰關於衛生之罪,曰關於殺傷之罪,曰關於墮胎之罪,
曰關於遺棄之罪,曰關於逮捕監禁之罪,曰關於略誘及和誘之罪,曰關於安全信用名譽
及秘密之罪,曰關於竊盜及強盜之罪,曰關於詐欺取財之罪,曰關於侵占之罪,曰關於
贓物之罪,曰關於毀棄損壞之罪。兩編合共三百八十七條,經憲政編查館奏交部院及疆
臣覈議,簽駁者夥。

    宣統元年,沈家本等匯集各說,復奏進修正草案。時江蘇提學使勞乃宣上書憲政編
查館論之曰:「法律大臣會同法部奏進修改刑律,義關倫常諸條,未依舊律修入。但於
附則稱中國宗教遵孔,以綱常禮教為重。如律中十惡親屬容隱,干名犯義,存留養親,
及親屬相奸、相盜、相毆,發塚犯奸各條,未便蔑棄。中國人有犯以上各罪,應仍依舊
律,別輯單行法,以昭懲創。竊維修訂新律,本為籌備立憲,統一法權。凡中國人及在
中國居住之外國人,皆應服從同一法律。是此法律,本當以治中國人為主。今乃依舊律
別輯中國人單行法,是視此新刑律專為外國人設矣。本末倒置,莫此為甚。草案案語謂
修訂刑律,所以收回領事裁判權。刑律內有一二條為外國人所不遵奉,即無收回裁判權
之實。故所修刑律,專以摹仿外國為事。此說實不盡然。泰西各國,凡外國人居其國中,
無不服從其國法律,不得執本國無此律以相爭,亦不得恃本國有此律以相抗。今中國修
訂刑律,乃謂為收回領事裁判權,必盡捨固有之禮教風俗,一一摹仿外國。則同乎此國
者,彼國有違言,同乎彼國者,此國又相反,是必窮之道也。總之一國之律,必與各國
之律相同,然後乃能令國內居住之外國人遵奉,萬萬無此理,亦萬萬無此事。以此為收
回領事裁判權之策,是終古無收回之望也。且夫國之有刑,所以弼教。一國之民有不遵
禮教者,以刑齊之。所謂禮防未然,刑禁已然,相輔而行,不可缺一者也。故各省簽駁
草案,每以維持風化立論,而案語乃指為渾道德法律為一。其論無夫奸曰:『國家立法,
期於令行禁止。有法而不能行,轉使民玩法而肆無忌憚。和奸之事,幾於禁之無可禁,
誅之不勝誅,即刑章具在,亦祗具文。必教育普及,家庭嚴正,輿論之力盛,廉恥之心
生,然後淫靡之風可少衰。』又曰:『防遏此等醜行,不在法律而在教化。即列為專條,
亦無實際。』其立論在離法律與道德教化而二之,視法律為全無關於道德教化,故一意
摹仿外國,而於舊律義關倫常諸條棄之如遺,焉用此法為乎?」謂宜將舊律有關禮教倫
紀各節,逐一修入正文,並擬補干名犯義、犯罪存留養親、親屬相奸相毆、無夫奸、子
孫違犯教令各條。法律館爭之。明年資政院開,憲政編查館奏交院議,將總則通過。時
勞乃宣充議員,與同院內閣學士陳寶琛等,於無夫奸及違犯教令二條尤力持不少怠,而
分則遂未議決。餘如民律、商律、刑事訴訟律、民事訴訟律、國籍法俱編纂告竣,未經
核議。惟法院編製法、違警律、禁煙條例均經宣統二年頒布,與現行刑律僅行之一年,
而遜位之詔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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