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題:自我設定自己是受非我規定的,恰好是從第三個原理中推演出來的;如果第
三個原理是有效的,那麼,這個命題也必然有效;但第三個原理必定有效,所以意識的
統一性肯定沒有被揚棄掉,而自我肯定還繼續是自我(參見A3)。
因此,既然意識的統一性沒有被揚棄,這個命題本身也就肯定地必然有效。
我們必須首先分析這個命題,就是說,必須看看在它裡面是否包含著對立物,以及
包含的到底是什麼樣的對立物。
自我設定自己是受非我規定的。因此,自我應該不規定,而是應該被規定;但是,
非我應該規定,應該給自我的實在性設定界限。因此,我們已經展示過的命題裡包含著
下列命題:
非我規定(活動的)自我(在這種情況下,這個我是被動的)。自我設定自己是受
絕對的活動規定的。至少就我們迄今所理解的來說,一切活動都必須從自我出發。自我
已經設定了自己為量,它已設定了非我為量,它已設定了這兩者為量。自我設定自己是
被規定的,顯然就等於說自我規定自己。
因此,已建立的命題裡確實包含著:自我(通過絕對的活動)規定自己本身。
我們現在暫時還完全撇開下列的問題不管,不管這兩個命題中的每一個命題是否都
自相矛盾,是否各自都包含著一個內在的矛盾,以及是否因此而自己揚棄自己。但是,
有一些矛盾是立刻就看得出來的:如,兩個命題彼此是互相矛盾的那種矛盾,以及如果
我是被動的,我就不能是活動的,反過來,如果我是活動的,我就不能是被動的那種矛
盾。
(誠然,活動的概念和被動的概念都還沒有作為對立的概念被推演和發展出來;但
是,確實沒有什麼進一步的東西應該從這兩個對立的概念裡被推論出來;人們在這裡只
不過利用了這兩個字,以便使自己有個清楚的認識而已。可以認識清楚的一點是:在兩
個發展了的命題中的一個命題裡被肯定的東西,在另一個命題裡被否定了,反之亦然;
而這一點畢竟是一個矛盾。)
包含在同一個命題裡的兩個命題彼此互相矛盾,因而它們揚棄自己:而且,包含它
們兩者於自身的那個命題揚棄自己本身。上面展示過的命題的情況就是這樣。所以它揚
棄自己本身。
但是,如果意識的統一性不應該被揚棄的話,它就不可以揚棄自己。因此,我們必
須設法把已經指出的兩個對立的命題統一起來(根據前面的說法,這並不意味著在我們
的反省活動中,我們應該通過穿鑿附會去替兩個對立的命題臆造一個聯合點;而毋寧是,
由於意識的統一性,同時還有那個威脅著要揚棄意識的統一性的命題,都是設定了的,
所以聯合點必定已經現成地就在我們的意識之中,而我們僅僅需要通過反省把它尋找出
來。我們剛才分析了一個現實存在著的綜合概念=X;而從那兩個通過分析所得到的命題
中,我們應該能推論出來未知的X是一個什麼樣的概念。)
讓我們著手解決我們的任務。
在一個命題裡被肯定的東西,在另一個命題裡被否定了。
實在性和否定性就是這種情況,它們揚棄自己,並且它們不應該揚棄自己,毋寧說
它們應該被統一起來,而要出現這種情況(參見A3)就得通過限制和規定。
只要我們說:自我規定自己本身,自我就被賦予了絕對全部的實在性。自我只能把
自己規定為實在性,因為它是絕對地被設定為實在性的(參見A1),而且在它之中根本
沒有設定什麼否定性。可是,據說它是由它自己規定的:這並不是說它揚棄了自身的實
在性;因為這樣它就會直接陷入與自己相矛盾;相反,這就是說,自我規定實在性,而
且依靠實在性規定自己本身。它把實在性設定為一個絕對的定量。除了這個實在性之外,
根本沒有實在性。這個實在性是在自我裡設定的。因此,只要實在性是被規定了,自我
就被規定了。
還應該注意的是,這乃是自我的一個絕對行動,乃是曾經在A3中出現過的同一個行
動,在那裡,自我把自己規定為量;而為了前後聯繫的原因,這個行動不可不明確地建
立起來。
非我是與自我相對立的,正如在自我之中有實在性那樣,在非我之中有否定性。既
然絕對全部的實在性是被設定到自我裡了,絕對全部的否定性一定就必然被設定到非我
裡,並且否定性本身必定被設定為絕對完全的。
在自我之中的絕對全部的實在性,和在非我之中的絕對全部的否定性,兩者應當通
過規定而統一起來。於是,自我部分地規定自己,並且它部分地被規定——換句話說,
命題可以在雙重的含義下來理解,而兩種含義卻必須能夠同時並存。
但是,兩者應當被設想為是同一個東西,就是說,正是考慮到自我被規定,自我應
當規定自己,而且正是考慮到它規定自己,它應當被規定。
自我被規定,意思是說,在它之中的實在性被揚棄。於是,如果自我只設定自身中
的絕對全體的實在性的一部分,則它因此揚棄自身中的那個全部實在性的其余部分(參
見A2),而且由於量的自身等同性的緣故而把實在性中與被揚棄的實在性相等的那一部
分設定於非我之中(參見A3)。一度總是一度;它是一度實在性,或者是一度否定性
(比如,把全部實在性分為十等份;設定五份實在性於自我之中;則必然有五份否定性
被設定於自我之中。)
自我設定多少份的否定性在自身之中,它就設定多少份的實在性於非我之中;對立
面中的那部分實在性恰恰揚棄它自身中的實在性。(比如,有五份的否定性被設定於自
我之中,就有五份的實在性被設定於非我之中。)
因此,只要自我設定實在性於非我之中,它就設定否定性於自身之中,只要它設定
否定性於非我之中,它就設定實在性於自身之中;因此,只要它受到規定,它就設定自
己為規定著自己的;只要它規定自己,它就經受著規定。而只要任務在上面已被放棄,
則任務就解決了。
(任務之所以被放棄掉,這是因為關於自我怎麼能夠設定否定性於自身中,或者怎
麼能夠設定實在性於非我之中這樣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回答;而且如果這些問題沒有得
到回答,則事情等於什麼進展也沒有。我們所以提醒這一點,是因為要讓任何人都不會
感到我們的任務解決的虛無和不足。)
我們剛才進行了一次新的綜合。在這個綜合中被建立起來的概念,是包含在更高的
規定的種概念之中的;因為通過這個概念設定了量。但是,如果那真正是一個另外的概
念,如果由那個概念作標誌的綜合真正是一個新的綜合,那麼,那個概念與規定的概念
之間的一般的物種差異必定會顯示出來,兩個概念的區別根據必定顯示出來。——通過
一般的規定,量被單純地確定起來;不追究它是怎麼樣、以哪種方式確定的:通過我們
現在剛建立起來的綜合概念,則一個概念的量(通過它的對立概念的量)被確定起來,
反過來說也一樣,對立概念的量(通過這個概念的量)被確立起來。通過自我的實在性
或否定性的規定,非我的否定性或實在性就同時得到規定,反過來說也一樣,通過非我
的實在性或否定性的規定,自我的否定性或實在性就同時得到規定。我們可以從對立的
兩者中的任何一方出發,只要我們願意,從哪一方出發都行,而每一次都在規定一方時
通過從事規定的行動而同時規定了對方。人們盡管可以恰如其份地把這種比較確定的規
定叫做相互規定(按照相互作用來類推)。這種相互規定在康德那裡被叫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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