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講
    一、恰好能覺察的感覺
    二、韋伯定律的上限和下限
    三、韋伯定律的心理學解釋

                    一

    對在任何一種確定的感覺領域中產生的所有問題的解決辦法,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
那樣,要求兩種測量。首先,我們必須知道感覺強度(sensation-intensity)的改變
和刺激強度(intensity of Stimulus)的改變的衡定關係;其次,必須確定恰好能覺
察的感覺的量值(magnitude)。我們已經進行了這兩種測量中的第一種測量;第二種
測量目前仍在進行之中。
    壓力感覺(pressure-sensation)為我們的研究提供了最簡單的情況。我們在測
定感受性的那部分皮膚上放置輕微的重量,最好是軟木,以便發現多大的重量對產生恰
好能覺察的感覺是必須的。用這種方法得到的觀察表明,皮膚的感受性在其表面的不同
部分是很不均勻的。最敏感的部分是前額、太陽穴、眼瞼。前臂的外表面和手背。我們
在這些部位通常能感覺到只有1/500克的重量。感受性稍差些的是前臂的內側、面頰和
鼻子,比這些感受性更差的是手掌、腹部和大腿。在這些地方感受性降低到只能覺察約
l/20克。在一些特殊的保護性部分——例如,指甲和腳後跟——恰好能覺察的重量在
高達整整1克時產生。
    更適於弱刺激感知的是我們的聽覺器官。對外部聽道的微小觸動,或與鼓膜的任何
接觸,正如我們都知道的那樣,會激起一個相當強的聲音感覺,即使是非常之弱實際上
難以覺察的一個遙遠的聲音。在觀察聽覺感受性限度的決定因素時,我們當然不要忘記
考慮與強度有關的各種條件。例如,如果我們測量一只耳朵對一個落體產生的聲音的靈
敏性,我們不僅需要知道落體的重量和材料,而且還需要知道它落在什麼物體上以及該
物體的組成材料。我們還須進一步測定它下落的加速度和我們的耳朵距離聲音產生之地
的距離。業已發現,一只具有正常感受性的耳朵能在91毫米遠的距離感覺一個重1毫克
的軟木塞從1毫米的高度落下時產生的聲音。當然,我們可以推測不同的個體具有相當
大的差異,它已為我們日常的經驗所證實。感覺器官的疾病影響我們的聽力;除此之外,
隨著年紀增大,這種感覺的準確度明顯下降,並經歷不同的階段,從聽不清到全聾——
一個最普通的感覺缺陷。
    如果我們用恰好確定的音量作為刺激的一個單位,我們就一定能將所有其他用作刺
激的聲音強度與其比較。這種比較並不困難。提供一個被測強度的聲音,我們只需將它
移至它恰好消失的距離。它正好與一個重1毫克的軟木塞從距離耳朵91毫米處自1毫米的
高度落在一塊玻璃上所發出的聲音一樣大。那個距離立即告訴我們在聲音產生的地方發
出的聲音比恰好能覺察到的聲音強度大多少倍。一顆普通的步槍子彈發出的聲音在7000
米的遠處恰好能聽到,這個距離比91毫米距離的7萬倍大得多。由於聲音強度隨著距離
的平方面遞減,因此可以得出步槍子彈的聲音強度比我們用作單位的軟木塞的聲音強度
的49千萬倍還大。對其他任何聲音,可以與此單位進行類似的比較。例如,我們可以很
容易地確定在一定的鐘擺聲音裡包含多少感覺單位(Sensaion-units)。由於我們很
容易地采取了下一步驟,並把各種聲音強度與另一個進行比較,因此完全可以像我們測
量重量時所用的坐標那樣來表達聲音強度。只有一種情況我們必須小心,並且不應忽視:
我們不可在其他聲音影響耳朵時進行觀察,或者當空氣的流動使得聲音的傳播不合規律
時進行觀察。因此,夜晚的寧靜特別適合於聲音感覺的實驗測量。
    當我們處理視力感覺時情況就有所不同。很明顯,我們只是確定恰好能覺察的感覺,
如果在沒有感覺的時候,對感覺器官來說可能存在一種完全不確定的狀態。這種情況對
耳朵來說是可以實現的。需要時,聽覺可以清楚地從寧靜中分辨出作為事物的一種狀態
的聲音。與此相應,眼睛的分辨存在於黑暗和光明之間。但是,視覺上的黑暗與聽覺上
的寧靜十分不同。通過大量減少照明的強度,我們就可以造成黑暗,而毋須外來光線的
實際消失。或者,如果我們閉上眼睛,我們便也處於黑暗之中。但是,不能因此說光覺
(light-sensation)完全沒有了。在幾乎每種情況下,一定數量的外來光線射入閉上
的眼睛。不僅如此,眼睛的閉合還是光覺的原因,眼球的壓力充當了一種視網膜的刺激。
你們可以通過使壓力增強而很容易地相信這一點。雖然你們閉上了你們的眼睛,但你們
仍舊看到微光,然後這種微光增強,直到最後視野的整片黑暗被光的海洋所淹沒。
    但是,即使在缺乏這種機械刺激的情況下,甚至在最黑暗的夜晚,我們的眼睛也沒
有擺脫光的刺激。我們稍微注意一下就可以看到,黑暗或濃或淡,處處被一個較強的亮
光所替代,較強的亮光反過來被一個更深的黑暗所替代。我們甚至有時說服自己,我們
認出了外在物體的模糊輪廓;有時閃電的強烈光輝似乎照亮了黑暗。所以,無論是多麼
徹底的黑暗,眼睛總是活動的,我們可能容易地發現自己的懷疑,即它是由於來自我們
眼睛的光線還是來自我們能看到的夜晚本身的光線。但是,我們可能通常認為它不是外
界的光線。如果我們移動身體,它們與我們相隨,而不與外界物體相應。雖然我們認為
我們已經盡可能小心地與外界光線完全隔絕,但它們依然存在。不僅我們在黑暗中觀察
到的這種變化的微光,而且甚至我們能看到的最深的黑暗也一直是一種光覺。當我們閉
上我們的眼睛時,我們視覺中的黑暗視野擁有與睜眼見到的明亮視野相同的形式。所有
這些都位於我們看到黑色視野的限度之內。無論怎樣,我們在位於它之外見到的東西並
非黑色,但也不完全如此。在白天,當我們睜眼時,我們不說位於我們背後的物體對我
們來說呈現黑色。因此,我們能看到的最深的黑色對我們來說是最弱的光。感覺到這一
點與沒有任何感覺不一樣。所以,作為光,具有不同程度的黑暗,存在不同的黑色,我
們可以從最深的黑暗逐漸過渡到略有光明,過渡到灰色,最後到白色。
    於是,我們看到古代的觀點(眼睛本身是光源)不是沒有一點根據的。只是我們從
來沒有通過這種光看到和認識外在的物體。我們在黑暗中擁有的光覺為眼睛內的一種刺
激所引起。但是,如果我們要想看到物體,光刺激(light-stimulus)必須從它們開
始。感官的持續興奮雖然是事物的一種特別狀態,也許並不發生在別處。但是,當我們
想到眼睛是最敏感的感覺器官時,它變得清楚明白了。一個幾乎無法產生聽覺或壓力感
覺的微弱刺激也比一個能被眼睛恰好覺察的刺激強得多。在後一種情形裡,通常的感官
生理狀態很可能引起一個感覺,構成營養的化學過程可能用於刺激眼睛的上皮。持續短
暫的刺激由眼球上產生的壓力所引起,而眼球的運動是借助肌肉來實現的。由於肌肉永
遠不會完全放鬆,因此這種刺激即使在休息時也處於運作狀態。但是,在運動時其強度
會增加。就我們在黑暗中擁有光覺而言,我們能夠觀察到同樣的現象,它們也是在眼睛
運動時變得更強烈。
    視覺的情況妨礙我們測量與一個恰好能覺察的光覺相對應的刺激量值,現在看來是
不言而喻的。眼睛總是具有比恰好能覺察的感覺更強的感覺,因此,影響我們的所有刺
激很可能增強不可避免地存在於眼內的光覺。在這種情況下,對我們來說,唯一能做的
只是確定最弱的光強(light-intensity)。這種光強在完全黑暗的情境裡,比之視野
中的黑暗稍微亮一點,達到恰好能覺察的程度。我們通過穿越一條金屬線的持續電流而
十分容易地獲得這種非常微弱的光強。當我們增加電流的強度時,電線變得越來越熱,
直到在一定溫度時它開始發亮。由於我們可以隨意地逐漸增加電流的強度,使電線發光
以達到恰好能覺察到的強度便易於確定。於是,我們只需將它的客觀值(objective
value)與其他已知的光強客觀值進行比較。運用這種方法業已發現,恰好能覺察的光
強大約是滿月從白紙上反射出的光的1/300。
    我們提及的調查為我們提供了對於壓力、聲音和光的刺激與感覺的單位,儘管在最
後一種情形裡眼內光線的存在使得這種限制成為必需。到目前為止,尚未作出成功的嘗
試來確定對其他感覺印象而言的單位——例如,對味覺、嗅覺和溫度覺而言的單位。究
其原因,部分是因為這樣的事實,即我們無法準確地控制這些領域中的刺激運作;部分
是因為把器官置於完全擺脫刺激的情境之中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說,把器官置於與我
們刺激坐標的零點相應的情境是不可能的。
    既然我們運用這種方式確定了恰好能覺察的刺激差別(stimulus-difference)和
恰好能覺察的刺激量值(stimulus-magnitude),而這兩種量值依賴於我們的感覺測
量,因此便產生了一個進,步的問題:這兩種量值彼此之間具有一種確定的關係嗎?如
果我們對刺激的感受性表明了一定的可變性,那麼我們對刺激差別的感受性不將也是可
變的嗎?我們發現後者可以通過一些恆定的分數來表達。例如,我們對壓力差別的感受
性是1/3,對光線差別的感受性是1%。換句話說,一個壓力必須增至其量值的1/3,
一個光線必須增至其強度的1%,如果這種差別可以覺察到的話。正如我們聲稱的那樣,
這些關係確實是恆定的嗎?或者是更可能隨感受性的變化而改變?
    很明顯,彷彿可對後面的問題予以肯定的回答,但是,更為細緻的思考將立刻使我
們確信,如果感覺對刺激的依存關係的一般定律成立的話,可期望得到相反的結論。你
們也許還記得,這個定律告訴我們,一個刺激,不論是大還是小,都是以同樣的比率增
加的,以便適應一定的感覺差別。因此,假定某種感覺的感受性在一個例外的情況下減
少1/2,那麼,為了引起一個可以覺察到的感覺,用大於原先2倍的刺激作為一個刺激
看來是必要的。如果我們希望通過一個可以覺察到的量值再次增加這個感覺,那麼正如
定律所說,更大的刺激自然需要一個相對來說更大的增加。但是沒有理由可以假設這種
增加必須比最初所需的比例更大。
    這種假設通過觀察在每一點上被完全證實。如果感受性改變了,每種刺激比以前在
強度上或多或少被感知。但是,如果把兩種刺激進行比較,它們的差別在感覺方面如同
改變之前一樣大。如果感覺1被增倍,感覺2也會增倍。如果刺激1必須增加 1/3以改變
感覺,那麼,要使感覺改變的話,考慮到感受性的下降,當刺激2為了產生相同的感覺
而必須替代它時,後一種刺激必須增加 2/3,等等。簡而言之,對刺激來說,感受性
無論如何不會影響感覺依賴刺激的定律。

                    二

    現在,我們可以回到我們的出發點上。我們的目標是研究感覺對刺激的依賴性。刺
激作為直接與感覺平行的物理過程(這裡當然意指內部刺激)在大腦的某個感覺中樞中
起作用。但是,為了使我們的問題簡單一些,我們從研究感覺對外部刺激的依賴性開始。
現在到了提出這樣一個問題的時候了,即從外部刺激轉化到內部刺激是否會以任何方式
影響我們曾發現的那些聯結(connections)。實際上,我們已經看到,當外部刺激達
到一定的強度時,刺激過程便在感覺器官和神經系統中建立起來。由於這個過程除非到
達大腦,否則它便不會立即伴隨感覺,因此一個比之更弱的刺激對我們來說如同根本沒
有刺激一樣。另一方面,同樣可以想象,內部的刺激過程在它產生一個可以覺察的感覺
之前必須達到一定的強度。
    實際上,毫無疑問,這兩個條件是都可以實現的。正是感覺神經及其外周末梢器官
或多或少保護性功能的必要作用,致使特別微弱的刺激不能影響它們。同樣可以肯定的
是,大腦內的刺激過程只有達到某種強度才能被我們所感知。如果我們考慮引起感受性
變化的原因,這是足夠明顯的了。如果我們把我們的注意力指向任何一種感覺器官的印
象,則我們便能感知由印象本身的力量首次喚起我們的注意力時所能感知的更弱的刺激。
但是傳導至大腦的信息在這兩種情形裡被改變是不可能的。我們面臨大量的外部印象,
但是它們中只有少數幾個能被我們所感知。這些被感知的印象共同作用(除非它們非常
微弱),不僅能夠激發感覺神經,而且沿著它們傳遞至中樞器官。
    如同存在一個下限那樣,在其之下外部刺激由於太弱以致不能引起一個內部刺激,
那麼是否也存在一個上限,在其之上可以引起一種更強的神經興奮呢?如果是這樣的話,
我們期望發現,對適度刺激有效的定律並不適用於這種最強的情形。
    實際上,可以很容易地證明神經興奮超過一定的程度便不能再增強。神經及其末梢
器官的保護性使得這種情況成為必要。如果我們用越來越強的光刺激眼睛,我們最終將
損傷視覺能力,或實際上完全毀壞它。感覺神經中的過程依賴於由血液提供的物質的連
續更新。感覺過程越強烈,與之相關的更新必須越有力。由於這種情況不可能無限期地
進行下去,因此,可以證明神經過程的強度也具有其增強的限度。在刺激的過程中,我
們通常不是很快達到這個限度,而是逐漸接近它。起初,神經過程以其與外部刺激成正
比的關係在強度方面增加;嗣後,這種增加變得有點兒慢;最後,它完全停止,而不論
我們繼續增加多少刺激強度。因此,我們必然期望恰好能覺察的感覺差別與刺激的整個
量值的關係事實上不總是恆定的,而是隨刺激的逐漸增加而緩慢變化。例如,如果皮膚
上的一個適度壓力必須總是增加1/3,那麼一個非常強的壓力將要求更大的增加。最後,
將產生一定的壓力感覺,再增加它是完全不可能的,無論我們在刺激部位放置多麼重的
物體。
    我們日常生活中的許多現象可以根據這個原則來解釋。眾所周知,極端的疼痛沒有
程度或特性;一束非常強烈的光線會使我們失明;一個特別高的聲音會使我們耳聾。但
是,感覺增加的可能性並不突然停止,而是呈漸進形式。如果我們把月光下一個物體的
投影與該物體在陽光下的投影進行比較,那麼我們便會立即看出前者比後者顯得更暗些。
在月光下觀看景色時,光和陰影的強烈對比使得光顯得更亮,雖然它絕對弱得多。根據
這種情況,我們可以一眼辨出一幅圖畫表現的是月光下的景物還是白晝的景物。畫家的
能力不是通過光強的顯著差別來標志這種不同。他的兩幅畫同樣明亮,但是,他使光亮
和陰影之間的差別在第一幅畫中比在第二幅畫中更大一些,通過這種方法,我們便能立
即分辨夜晚的景色和白晝的景色。要使這種方法永久正確是不可能的,正如我們的定律
指出的那樣,一個相同的感覺差別總是與一個相同的光強差別關係相對應。對我們來說,
兩種景物是一個恰當的例子。月光的投影和月光在相對於月光強度的光量上不同,正如
日光下的投影和日光的區別一樣大。因此,月光投影的光強對於日光投影的光強就像月
光對於日光一樣。不過,月亮的光顯得比它的投影亮得多,也就是說,在光刺激少的地
方的感覺差別比光刺激強的地方(例如,日光的例子)的感覺差別更大一些。
    業已證明,使感覺依賴刺激的簡單定律發生偏差的各種影響與神經興奮的中介過程
(intermediary processes)有關。一個無可非議的假設是,該定律當處於內部刺激和
感覺之間時確實有效。因此,如果我們能夠直接測量大腦中刺激過程的強度,而不是外
部的刺激,那麼我們將發現這個定律適用於一切情境。在研究感覺與刺激的關係時,事
實上,我們已經觀察到兩個定律的效應:內部刺激依賴外部刺激的定律和感覺依賴先前
刺激的定律。如果我們假定內部刺激的強度在一定範圍內與引起它的外部刺激的強度保
持正比(但是,當外部刺激繼續增加時,它增加得越來越慢)關係,那麼我們對偏離刺
激和感覺之間的對數關係的定律便有了一個簡單的解釋。如果沒有神經興奮的不斷介入,
我們便不能研究這種關係——遺憾的是,這種神經興奮的中介,迄今為止仍然無法為精
確的心理學實驗方法所接近。
    現在,讓我們探討最後一個問題,這個問題產生自我們對感覺強度的依賴性定律的
考慮,也是我們對迄今為止已經弄清的事實予以心理學解釋的問題。

                    三

    當我們得知定律的聯結時,定律的發現便變得十分重要了。感覺和刺激之間的關係
是一種重要的關係,因為它的知識使得我們在心理學歷史上第一次將準確測量的原理應
用於心理量值上。但是,除非我們知道感覺或把刺激轉化為感覺的器官具有哪些特性,
也即定律具有其基礎,否則,這種測量是不會具有其合適價值的。這種關係是被神經系
統中的過程物理地引起的嗎?或者它是被心靈的本質精神地引起的?或者,它表達了由
外在世界和內在世界引起的外在世界和內在世界的相互關係?總之,它是根據心理物理
學來解釋的嗎?
    通常認為,我們的規律只具有生理學的意義。作為刺激,即使對外部的感覺器官發
生作用,也必須已經達到一定的強度,如果它要在這些器官中間引起一種興奮的話(這
個興奮過程可能在感覺神經中遇到正在增加的阻礙,特別是在中樞神經系統的器官中遇
到正在增加的阻礙)。據說,這些中樞的阻礙隨著增加的刺激而增強,以至於最後,在
感知單一的感覺刺激的感覺中樞,刺激的量值僅與外部刺激的對數成正比嗎?
    然而,這種推測既沒有被證明也沒有被否認。我們知道,大腦中幾乎沒有關於刺激
過程傳遞定律的東西。然而,再深入一步考慮,它便陷入了兩種假設。關於這兩種假設
中的第一種假設,它將由感覺中樞的內部刺激過程與外部刺激相比較來得出,如果這樣
一種比較是可能的話,則前者的增加與後者的增加並不成正比,而是慢得多。根據這樣
一種方式,產生了依賴關係的對數定律。這種觀點在心理過程和物理過程平行的基本原
理中尋找支持,據此,感覺強度對數增長的事實要求大腦中的物理過程與感覺相對應,
使這些物理過程像感覺過程那樣運作。依照第二種假設,這種運作是刺激過程的強度在
其通過中樞器官的傳播過程中逐漸減弱的結果。我們很難找到能被用來證明這後一種假
設的例子。無論如何,我們對中樞器官中刺激傳播(例如,當刺激強度增加時反射運動
的定律)的了解知之甚少。而且,我們並不認為這種假設是可能的,即使我們承認心物
平行定律(law of psychophysical parallelism)對目前情況適用。認為感覺過程、
感覺的理解過程以及它的比較測量過程依賴於它們的物理方面(即從一個感覺器官簡單
地傳遞到大腦的一定部位)將是一種非常粗糙的和不合適的想法。確實,不同程度的感
覺清晰度和相對的注意能力是次級的感覺特徵,它們在韋伯定律(Weber's law)的任
何一種解釋中必須占據最重要的位置。如果對那個定律作出生理學意義的解釋的話,必
定存在某種物理過程與這些特徵相平行。但是,如此複雜的一個特徵的心理過程必須與
複雜的物理伴隨物相平行——通過不同中樞區域的複雜的相互作用實現這種平行。它們
的方法應該公正地對待定律所表達的刺激的相對減弱和刺激強度的絕對增加這一事實。
然而,即使有此可能,有關的假設也會阻止我們提出這樣的問題,即發現一個生理的解
釋是否也是不可能的。這將不得不隨著生理過程而發生,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物
理過程和心理過程本身是平行的而不是相互依賴的。
    後者的考慮同樣反駁了我們曾提及的韋伯定律的第三個解釋——心物學的解釋。根
據這一觀點,生理的條件和心理的條件都無法滿足定律的建立。它寧可被視作物理和心
理相互作用的一個特殊原則,像這樣一個基本定律無法作出任何一種進一步的解釋。
    首先,我們必須指出,想象這樣一個定律的存在是十分困難的。它既不屬於這個領
域也不屬於其他領域,而僅僅屬於它們的邊緣,當我們把它留在這邊或那邊時,它消失
了。看來,這樣一個假設不可避免地把我們帶回到唯靈論的教條(spiritualistic
doctrines),這種唯靈論的教條認為,對心理生活的事實進行解釋是毫無結果的——
因為身心的存在被視作兩個獨特的實體,它們的相互聯繫僅是外在的聯繫。因此,我們
將傾向於接受這種相互影響的理論,除非我們發現一種生理的解釋或心理的解釋是不可
能的。但是,我們必須記住,正是通過對感覺的心理事實的觀察才發現了這個定律。所
以,很自然,我們尋求對它的心理學解釋。至於生理的解釋,目前只能作為一個一般的
假設予以保留,因為外部刺激與內部刺激的關係(像定律所表達的那樣)仍然只是以心
物平行論為基礎的一個假設,沒有辦法予以證明。事實上,隨著我們討論的深入,我們
將會看到,使我們的定律成為一種心理學解釋的觀點已為我們心理生活的許多其他現象
所支持。一種心理學的價值由其實際的普遍性來確定。不僅如此,我們也能表明它對一
定的心理條件的依賴。
    首先,定律告訴我們的僅僅是這樣一個問題:我們的感覺提供不了絕對的量度,而
僅僅是相對的量值;或者,換句話說,我們只能通過比較來估計量值。如果對神經壓力
的一個刺激從強度1增強到l又1/3,這與一個刺激從強度2增強到2又2/3是一樣的。如果
我們在不知這兩個刺激過程的絕對強度的情況下比較它們的話,兩者的差別是相同的。
對無論什麼絕對的心理量值來說,我們並不具有心理的量度。我們不能像構想一個絕對
的時間量值那樣構想一個絕對的感覺量值,或者像構想心理本質的其他任何一種量值那
樣構想絕對的感覺量值。眾所周知,我們在毫無測量裝置幫助的情況下,單憑眼睛去估
計絕對距離時經常犯錯誤——儘管眼睛是估計距離差異的一種精確裝置。同理,在限於
自然提供給我們的方法的每一種情形裡,我們只能進行相對的測量,我們只能對直接提
供給我們的量值進行比較。
    一般說來,我們是根據對性質上相似的感覺的參照,把它們的強度作為一個任意的
感覺單位來描繪感覺測量的。我們不可能將所有可能的強度立即與另一個強度進行比較,
而是將它們歸諸於我們已經選擇的單位。這種方法為比較的概念所排斥。首先,我們只
能比較單個的事物。因此,我們不能在一個比較中容納兩個以上的感覺單位。我們先描
述這些強度中的第一個強度,然後描述第二個強度,如此確定哪一個強度是更強的感覺。
當我們遇到第三個感覺時,我們通過把它與已經比較過的兩個感覺中的一個感覺進行比
較來估計它的強度。用此方法,對我們來說,便有可能把大量的感覺帶入一個連續的系
列之中。我們只能通過成功地從一個感覺到另一個感覺,從一種比較到另一種比較來做
到這一點。但是,如果我們不能同時比較兩個以上的量值,不能同時比較三個或三個以
上的量值,那麼結果很明顯,我們對感覺的測量是相對的,也即總是限於兩個感覺彼此
之間的比率測定之中。目前,尚無反對這種相對性的議論,以便認為我們能夠進行新的
比較,借此測量所有可能的強度。對由此獲得的系列來說,仍舊是由單個的比較所組成。
總之,感覺與刺激的對數關係之定律是對普遍有效的心理過程的數學表達。
    但是,在我們這樣說的時候,我們已經回答了我們在對感覺強度的測量進行考慮時
懸而未決的問題。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越是強烈的刺激,要求對一個同樣可以覺
察的感覺增加的產物予以更大的增加。越是強烈的感覺要求越是強烈的刺激的運作(在
相等的感覺量值基礎上增加的刺激),或者越是強烈的感覺要求越是強烈的感覺增加,
如果後者是同樣可以覺察的話。韋伯定律涉及感覺的相對性原則,我們對韋伯定律的參
照支持了這些解釋中的第二種解釋。我們的比較一直是相對的。為了使一個更強的感覺
量值為一個幾乎很小的感覺所增強,感覺增加必須相應地增大。當位於感覺坐標不同部
分的兩種感覺增強處於與它們所增加的刺激強度相等的關係時,這兩種感覺增強將是同
樣可以覺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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